3船旗国监督检查业务流程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1.1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编号:TJMSA-CB-CX-009版本号:1.1审核人:批准人:受控状态:发布日期:年月日实施日期:年月日修改记录页序号文件名称影响页号版号修改次数生效日期备注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1.目的加强对船舶技术设备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的监督检查,充分运用船舶安全检查员的专业判断,规范安检行为、统一船舶安全检查做法。
2.适用范围适用于天津辖区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3.定义3.1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3.2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3.3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3.4复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应船方申请进行的旨在验证船舶申请复查的缺陷是否按规定纠正的检查。
3.5跟踪检查是指未经船方申请,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的旨在验证船舶存在的未经关闭的缺陷是否按规定纠正的检查。
3.6指定负责人指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授权的负责对船舶安全检查人员根据船舶安全检查情况提出的滞留船舶的意见进行审核并给予答复的人员。
指定负责人应具有相应安检员资格证书并从事相应船舶安全检查2年。
3.7小型船舶是指200总吨和主机功率750千瓦以下的中国籍海船、50总吨和主机功率36.8千瓦以下的中国籍内河船舶4.职责分工4.1分管局领导负责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的统筹规划工作。
4.2船舶监督处负责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的监督指导工作。
4.3海事管理机构包括局属各相关单位和船舶安全检查站及检查分站,其中局属各相关单位负责各自辖区的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船舶安全检查站及检查分站负责天津辖区的港口国监督检查工作和开航前检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12.13•【文号】海船舶[2010]614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海船舶[2010]614号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程序。
A部分通用部分1 船舶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登轮实施检查前,应根据船舶种类、建造时间、尺度、吨位、航区确定适用的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2 检查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当向船方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对应资质的检查员证件,表明来意。
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见习人员应向船方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3 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适用项目实施抽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3.1 船舶配员;3.2 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3.3 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3.4 载重线要求;3.5 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3.6 船舶保安相关内容;3.7 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3.8 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3.9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3.10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4 检查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方式对船舶进行检查:4.1 查阅证书、文书以及相关记录;4.2 现场核查;4.3 询问;4.4 要求船员测试或操纵船舶设施、设备;4.5 要求船方进行相关演习。
5 检查员在检查过程中应注意搜集相关缺陷,特别是滞留缺陷的支持证据。
检查员可采取摄像、录影、录音,扫描、复印、探测、记录等一切有效手段收集证据。
船旗国安全检查指导手册
船旗国安全检查指导手册第一节:前言船旗国安全检查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旨在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安全性。
本手册是为了指导相关人员进行船旗国安全检查工作而编写的。
本手册分为六个部分,包括:船舶资料检查、船舶结构和设备检查、航行安全检查、船员素质检查、危险品和污染物防护检查、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节:船舶资料检查船舶资料检查是船旗国安全检查的第一步,主要包括检查船舶的所有证书和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具体包括: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级社证书、安全管理证书、船舶安全测量证书、特种装备使用证书等。
要求检查人员仔细查看这些证书和文件,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三节:船舶结构和设备检查船舶结构和设备检查是船旗国安全检查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检查船舶的物理结构和设备是否符合国际安全标准。
具体包括:船体结构、舵机系统、动力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救生设备等。
检查人员应仔细检查这些设备的完好性和正常工作情况,确保其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发挥作用。
第四节:航行安全检查航行安全检查是船旗国安全检查的核心内容,旨在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安全。
主要包括:航行计划检查、航行操纵检查、船舶通信、信号和导航设备检查、船舶航行监控等。
检查人员要求船员提供相关的航行计划和纪录,检查船舶通信和导航设备的正常工作情况,并关注船舶的航行监控情况。
第五节:船员素质检查船员素质检查是船旗国安全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具体包括:船员培训资料检查、船员证书和执照检查、船员值勤和职责检查等。
检查人员要求船员提供相关的培训资料和证书,检查船员值勤和职责的配备情况,并关注船员的工作素质和合作能力。
第六节:危险品和污染物防护检查危险品和污染物防护检查是船旗国安全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防止和减少事故和环境污染。
具体包括:危险品和污染物储存和处理设施的检查、危险品和污染物的安全操作要求等。
检查人员要求船员提供相关的危险品和污染物防护设施的证书和纪录,并检查其正常工作情况。
abs验船师检验费用标准
ABS验船师检验费用标准:背景、任务、流程与影响因素一、ABS背景与船只检验业务概述ABS,美国船级社,是一家提供船舶入级和海洋工程领域的全球性机构。
自1862年成立以来,ABS已发展成为全球海事行业的领军者。
船舶检验是ABS 的一项核心业务,旨在确保船舶结构、设备、系统等各方面的性能和安全。
二、ABS验船师的任务与检验场合1.港口国监督检查(PSCO):验船师需对停靠在目的港的船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船舶符合国际公约和当地法规要求。
2.船旗国检查(FSC):为验证船舶是否符合船旗国的规范和要求,验船师需对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进行检查。
3.定期检验(Periodic Survey):对在特定时间段内未接受过全面检查的船舶进行详细的检验。
4.附加检查(Special Inspection):在特定情况下,如船舶发生事故、改造或重大维修后,验船师需进行额外的检查。
三、主要工作流程与检验费用影响1.准备阶段:了解船舶的基本信息、设计图纸和施工记录等。
2.检查阶段:对船舶的结构、设备、系统等进行实地检查。
3.文件编制阶段:整理并出具检验报告,对船舶的符合程度进行评价。
4.反馈与整改阶段:就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向船东和船厂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过程。
四、收费标准与计算方法1.根据船舶吨位和复杂程度确定基础费用。
2.根据检验任务的具体情况,如港口设施条件、船只类别、所需时间等加收额外费用。
3.整体费用还将考虑到设备的升级、市场行情变化等因素。
五、影响因素分析1.设备升级:随着科技的发展,船舶设备不断升级,验船师需具备相应的技术知识和技能以满足新设备的检验要求,这可能带来额外的培训和设备购置成本。
2.市场行情变化:全球经济形势的变化可能影响到船只检验的市场行情,如航运市场的繁荣可能导致船只检验需求的增加,而经济衰退则可能导致需求的减少。
六、降低整体费用与提高效率的措施建议1.采用高效的工作流程:通过优化验船师的工作流程,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工作和浪费,可以提高效率并降低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09.18•【文号】•【施行日期】2012.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有关航运公司:为加强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监督管理,规范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2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监督管理,规范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外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旗国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据本办法对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协调并实施境外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航运公司应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境外接受船旗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办法规定的报告、协助、处理和跟踪等工作。
第二章报告和评估第五条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可实施境外船舶安全检查。
(一)长期在境外航行、停泊和作业,且超过二十四个月未接受船旗国监督检查的;(二)在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被滞留的;(三)在境外发生事故、重大险情、严重违章,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四)因其他原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检查的。
第六条当发生第五条中第一款至第三款中的一项或多项所述情形时,航运公司应于10日内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最近一次《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复印件;(二)最近一次《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复印件;(三)船舶自查报告;(四)船舶事故、重大险情或严重违章情况报告(如适用);(五)被滞留情况报告(如适用);(六)最近一次船舶检验或临时检验报告复印件。
海员工作时间的港口国监督检查
海员工作时间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指南前言1 疲劳被认为是导致海上灾难和海员身体问题的一个严重诱因,而过长的工作时间或休息不足则是导致疲劳的因素之一。
ILO第180号公约(海员工时和船舶配员公约)旨在限制海员的最长工作时间或保障海员的最低休息时间。
2 ILO第180号公约的成员国有权检查悬挂其国旗船舶的海员工作时间或最低休息时间,海员在海上或港口期间的工作时间表(包括每天或每周最长工作时间或者是最低休息时间)必须张贴在船上所有海员可见的地方。
3 船旗国应保持和检查工作和休息时间的记录,如果记录或其它证据显示船舶违反了有关海员工作或休息的条款,则船旗国相关主管机关应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修改船舶的配员以确保不再违反。
4 ILO通过了第180号公约以及第147号公约1996议定书,分别于2002年8月2日和2003年1月8日生效。
第147号第4条确定了在公约正文及其附录所列的其它公约(例如,关于健康证书的第73号公约)规定的海员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港口国监督条款。
第149公约1996年议定书已经将第180号公约纳入到第147号公约的附录中,所以,1996年议定书缔约国必须同时履行第180号公约中关于港口国监督的条款。
5 ILO与IMO已共同起草了关于制定海员在船上工作安排表指南和海员工作和休息时间记录格式,并对这些表格和记录进行了标准化设置,参见第180号公约第5条和第8条内容,这些既为船旗国也为港口国监督提拱了指南。
6 第180号公约将海员定义为:任何根据国家法律、条例或集体协议以任何职务在本公约适用的海船上受雇或从来的人员。
公约同时指规定,公约适用于任何海船,无论是公有还是私人所有,只要船舶是在本公约生效的成员国辖区内注册并从事的是商业性营运。
因此,港口国监督官员在执行港口国监督检查时会核查任何受雇于船上的人员的信息。
7 如果发现有不符合ILO第147号公约1996年议定书的情况,港口国会根据第147号公约第4条的规定采取以下行动:.1 拟一份报告致交给船舶注册国政府,并抄送ILO秘书长;和.2 采取必要措施以纠正那些明显危害海员安全和健康的状况。
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程序
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程序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质量的监督管理,促进船舶检验质量的提高,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工作过错追究办法》,制订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在海事管理机构登记船舶的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称中国海事局)是实施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中国海事局派出的各船检管理处、各直属海事局负责在本辖区内依照本程序对船舶检验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船舶检验质量存在或可能存在问题的信息按来源分为以下四种情况:(一)船舶检验质量日常管理性抽查或专项检查等活动(以下简称“抽检”);(二)利益相关单位或个人举报、有关媒体报道、上级领导批示或相关单位移交等(以下简称“举报”);(三)船舶登记、船舶安全检查以及其他现场监督管理活动;(四)事故调查。
第五条船检管理处抽查发现的船舶检验质量问题,由该管理处负责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六条举报反映的船舶检验质量问题,由接报单位负责转报至中国海事局。
中国海事局根据问题的严重性和影响范围决定直接负责或按管理分工批转由有管辖权的船检管理处或直属海事局负责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船舶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船舶技术状况存在重大缺陷且经安全检查人员初步判定认为与船舶检验质量有关的,所在直属海事局应在检查结束后48小时内将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抄送船籍港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船检管理处(由地方海事局登记的船舶)。
船籍港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船检管理处接到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后,应在2日内书面回复来函单位确认收悉,同时抄报中国海事局。
对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列明的相关缺陷,应视具体情况对该船的检验质量开展调查,并视调查结果做出处理;对决定不进行调查的,应在回复来函单位的确认收悉函中说明理由。
第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在办理船舶登记或实施船舶安全检查以及其他现场监督管理活动中发现船舶存在下述问题,所在直属海事局应在对船舶采取相应措施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船籍港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船检管理处(由地方海事局登记的船舶),由其负责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一)船舶检验证书不完整或证书记载内容与实船技术状况明显不一致或者明显不符合有关船舶检验或监督管理规定;(二)船舶检验证书的展期或签署明显违反法规规定或者明显为越权签发;(三)船舶载重线以及勘划的永久性标志明显不合理或不符合要求;(四)船舶配备使用的主要产品和机械设备并非为符合要求的船用产品;(五)新建或改建船舶使用了报废船舶拆解的配件或设备。
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规程
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规程1 分工和职责1.1船舶监督处(以下简称船舶处)是局船旗国监督检查职能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局辖区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
并承担重点跟踪船舶脱黑和首次本港登记船舶运营前船旗国监督检查(以下简称船舶安检)工作。
1.2海事处负责各自辖区船舶安检具体实施工作(参与施工作业船舶除外)。
1.3执法支队负责辖区参与施工船舶安检具体实施工作。
2 岗位职责2.1分管局领导(指定负责人)负责对滞留船舶和解除滞留船舶申请进行审批。
2.2船舶监督处处长负责对滞留船舶和解除滞留船舶申请进行审核,负责船舶安全检查记录检查和审核。
2.3检查单位负责人负责对滞留船舶和解除滞留船舶申请进行初审。
2.4船舶安全检查员负责对船舶开展检查工作。
3 检查程序3.1目标船的选择(PSC按选船新机制)3.1.1 部局重点跟踪船舶、浙江海事局重点监管船舶和嘉兴局低星级船舶;3.1.2 超过6个月没有船舶安检的船舶;3.1.3 危险品船舶和老龄船舶;3.1.4 申请复查的船舶;应在本港复查的船舶;3.1.5 被跟踪检查的船舶;3.1.6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违章排污、危险品集装箱的瞒报、谎报以及不当积载和隔离,且经现场检查确认的船舶;3.1.7 有关单位及人员举报或申诉低于安全、防污染、保安、劳工条件有重大缺陷的船舶;3.1.8 新发现存在若干缺陷或存在应在规定时间内纠正的缺陷未按时纠正的船舶;3.1.9 装运危险或污染性货物未申报有关船舶资料、船舶动态及关于所装运的危险或污染性货物相关资料的船舶;3.1.10 本年度及上一年度被滞留的船舶;3.1.11 依选船标准核算具有较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3.1.12 连续两次及以上由同一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船舶;3.1.13 首次来嘉兴港的船舶(一年内),或首次在嘉兴登记的船舶。
3.1.14 参与辖区施工的船舶;3.1.15 上级指定检查的船舶。
3.2 确定目标船和检查工作计划3.2.1 检查单位安检主管应根据危险品申报和船舶靠离泊计划的信息,通过船舶动态系统及时查询和核对船舶相关资料,拟定检查工作计划报安检分管负责人审批。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及工作程序
对安检09规则的报告格式做了修订,简化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船 舶信息栏,仅要求填写几项重要船舶信息,如船名、船籍港、船舶种 类、船舶识别号、船舶管理人等;按照《规则》第21条关于专项检查 的要求,在检查报告中添加勾选栏;明确《规则》第49条关于责任和 义务的要求,报告是对检查当时船舶安全技术状况抽查情况的记录, 不作为船舶适航的凭证。 必须由具有相应检查资格的船舶安全检查员签发,见习船舶安全检 查员应在签名后标注“见习”字样。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及工作程序
2018年12月
主要内容
一.背景介绍
二.制定的原则
三.主要内容介绍
四.工作程序介绍
2
一、背景介绍
2017年5月23日,经交通运输部第8次部 务会议通过,交通运输部部长第14号令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并将于 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9年颁布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届时废止。
25
四、工作程序介绍 (三)D部分 船旗国监督检查
目标船的选择
初始检查 详细检查(详细检查启动的情形,告知义务)
缺陷判断和处理、检查报告
滞留和解除滞留(指定负责人) 复查,跟踪检查 境外服务(滞留、禁止进港、驱逐出港等情形) 信息通报反馈
26
四、工作程序介绍
(三)D部分 船旗国监督检查
27
谢 谢!
28
11
三、主要内容介绍
一.总则
二.船舶进出港报告
主 要 框 架
三.船舶综合质量管理
四.船舶安全监督
五.船舶安全责任 六.法律责任 七.附则
共七章57条,分别为:总则(9条);船舶进出港报告(5条); 船舶综合质量管理(3条);船舶安全监督(23条);船舶安全责任(9 条);法律责任(6条);附则(2条)。
船旗国安全检查指导手册
船旗国安全检查指导手册目录1.船旗国安全检查指导手册的概述2.船旗国安全检查的重要性3.船旗国安全检查的具体流程4.船旗国安全检查中需要注意的问题5.船旗国安全检查的未来发展趋势正文船旗国安全检查指导手册是针对船舶安全管理的一份重要指南,旨在保障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船旗国是指船舶所属的国家,船旗国安全检查则是对船舶的安全状况、设备以及船员素质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船旗国安全检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船舶作为国际贸易的重要载体,其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可以确保船舶具备良好的航行条件,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从而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船旗国安全检查的具体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船舶申报:船舶在出发前需向相关部门提交安全检查申请,同时提供船舶及船员的相关资料。
2.检查前准备:检查人员需对船舶的结构、设备及船员情况进行充分了解,以确保检查过程的顺利进行。
3.实地检查:检查人员会上船对船舶的各个部位进行实地查看,并对船员的操作技能进行测试。
4.问题整改: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船舶需按照检查人员的要求进行整改。
5.检查结束:检查人员会对船舶的安全状况及整改情况进行总结,并出具安全检查报告。
在船旗国安全检查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船舶及船员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2.船舶设备的正常运行及维护情况。
3.船员的操作技能及应急处理能力。
4.船舶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随着科技的发展,船旗国安全检查将越来越依赖于信息化手段,例如远程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技术,以提高检查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国际间的合作也在不断加强,以共同应对船舶安全方面的挑战。
总之,船旗国安全检查是保障船舶安全的重要手段,必须引起广泛关注。
船舶安全检查程序规定
船舶安全检查程序规定船舶安全是船运业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为确保船舶运行期间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各国及国际组织都制定了相应的安全检查程序规定。
本文将介绍船舶安全检查的程序规定。
一、船舶安全检查的背景与目的船舶安全检查是为了保障船舶及其乘员、货物和环境的安全而进行的一系列检查和测试。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船舶运营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并最大限度地减少潜在风险。
二、船舶安全检查的主体船舶安全检查的主体可以分为国际组织、国家航运监管机构和船舶所有人三个层面。
1. 国际组织:国际海事组织(IMO)是最主要的国际组织之一,在船舶安全方面起着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IMO制定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和规则,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MARPOL公约)等,船舶安全检查的程序规定也来自于这些国际公约。
2. 国家航运监管机构:各个国家都设立了航运监管机构来负责船舶安全检查的管理和执行。
这些机构负责依据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对船舶进行巡检、审查和认证等操作。
3. 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人是船舶安全检查中的主体之一,他们需要确保自己的船舶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定,并配备适当的设备、保证船员培训和遵守操作规程等。
三、船舶安全检查的程序规定船舶安全检查的程序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船舶准备: 船舶所有人需在船舶出航前对船舶进行全面检查和准备工作。
这包括检查船舶结构完整性、设备设施运行状况、货物安全放置等。
2. 船舶登记: 船舶所有人需要将船舶登记在国家航运监管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并获得船舶安全证书。
这是船舶合法运营的前提。
3. 定期检查: 船舶需要定期接受国家航运监管机构的检查和审查,以确保船舶的安全状况符合国际和国家标准。
4. 特殊检查: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航运监管机构可能要求进行特殊的检查,如重大事故后的现场勘查、事故调查等。
5. 随机检查: 为了强化船舶安全监管,国家航运监管机构可能随机对船舶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船舶设备的运行状况、船员的培训情况、航行记录等。
第一节船旗国监督检查介绍
(3)检查实施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实施检查;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 舶安全检察院职业安全行为 标准》。
2018/10/20
二、开航前检查
3.开航前检查实施
(4)缺陷处理 ① 一般情况:纠正,技术支持 和配合; ② 严重影响安全和环境污染: 滞留; (5)通报要求 首次港口国监督检查后,无 论滞留与否,应及时将检查报 告及缺陷整改意见通报实施检 查的联合工作组。
(3)检查记录或报告 ① 规定格式填写; ② 注明检查项目、缺陷及处 理意见,签名加盖章; ③ 一式两份,一份留船。 (4)缺陷处理 ① 纠正和改善,申请复查; ② 严重危机安全或可造成严 重污染,禁止离港; ③ 复查合格后,方可离港。
2018/10/20
二、开航前检查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开航 前检查管理办法》简称《开 航前检查管理办法》 1.适用范围与检查依据
2018/10/20
二、开航前检查
2.责任与义务
(2)船舶检验机构 指派验船师参与检查联合 工作组,提供必要技术支持。 (3)海事主管机关 ① 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 ② 开展自查和港口国监督有 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 送工作。
2018/10/20
二、开航前检查
3.开航前检查实施
(1)申请 自愿申请、预计开航前3天 申请,航程不足3天,则离开 上一港口立即申请。 提交材料: ① 申请书; ② 最近一次港口国和船旗国 监督检查报告复印件; ③ 自查报告或情况说明。
适用范围: ① 驶往下一港为境外港口的中 国籍国际航行船舶; ② 航运公司以及为船舶签发法 定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 检查依据: ① 我国缔约国际公约; ② 驶往境外港口的国家或的确 缔约的国际公约。
船舶港口国和船旗国检查操作须知
船舶港口国和船旗国检查操作须知第一篇:船舶港口国和船旗国检查操作须知船舶港口国和船旗国检查操作须知1.目的规范船舶港口国和船旗国检查的迎检查准备和受检要求,确保船舶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缺陷,防止船舶被滞留。
2.适用范围本须知适用于公司管理的船舶。
3.相关岗位3.1.全体船员4.操作须知4.1.货船抵离港自查4.1.1.船长在接到公司航次任务的调度指令后,要马上根据航次的任务、拟到国家和当地港口情况,布置全体船员按“港口国检查——离港、抵港自查反馈表”(附录1)中的项目和各自职责自查。
全体船员要本着讲政治的高度,高度重视港口国检查,务必仔细、认真和负责,踏踏实实做好自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积极整改。
抵港前三天船长要组织进行抽查。
4.1.2.船长在抵港前三天将自查结果填写“离港、抵港前自查结果填写表”(参见附录2)报公司技术部,对自查中发现的缺陷还应填写“PSC 自查处理表”(附录 3)一并报公司技术部。
4.1.3.对上报公司的“PSC 自查处理表”(附录 3)中列出的主要存在问题,船长要跟踪公司反馈的处理意见,并按意见组织落实。
4.2.货船迎检4.2.1.船长应通过咨询当地代理或中远当地代表了解目的港国家在港口国检查方面是否有特殊要求、是否需要在进港前进行特定的检查和试验并记录和报告、是否对压载水管理和报告有特别要求、是否对生活污水/垃圾等有特殊规定等等,预先做好准备。
目的港是美国、加拿大、日本、巴西、沙特、印度、欧洲共同体国家、韩国、澳大利亚、南非、智利等国家港口,应给予重点的关注。
4.2.2.船舶进出港,船长应与引水员加强沟通,避免发生引水员就某件小事向港口当局报告而引起的港口国加强检查和控制。
4.2.3.船舶在港装卸期间应安排梯口值班,梯口值班人员应严格按本船《船舶保安计划》规定实施对登轮人员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检查;船长和政委应检查梯口值班情况;在港口国检查未进行期间,严格控制船员下地。
4.3.船舶(所有船舶)受检与报告4.3.1.梯口值班人员在港期间发现港口国或船旗国检查官要上船,应立即报告船长。
船旗国安全检查指导手册
船旗国安全检查指导手册
船旗国安全检查指导手册是船旗国制定的一份文件,用于指导船舶的安全检查工作。
这份手册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安全检查的目的和意义:解释为什么要进行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检查的重要性。
2. 安全检查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列出适用于船舶安全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并说明船舶必须遵守的具体要求。
3. 安全检查的程序和流程:详细描述安全检查的步骤和流程,包括检查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4. 安全检查的内容和要点:列出安全检查中需要重点检查的部分,如船舶结构、设备、通讯设备、船舶文件等。
5. 安全检查的记录和报告:说明安全检查的记录方法和报告要求,包括检查表格的填写要求、记录保存期限等。
6. 安全检查的结果处理:解释安全检查的结果处理方式,包括如何处理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以及如何追踪整改情况。
7. 安全检查的培训和宣传:说明船员应接受的安全检查培训内容和形式,以及如何宣传安全检查的重要性。
这份手册的目的是确保船舶安全、船员安全和环境安全,在航行中减少事故的发生,并促进全球航运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不同船旗国的手册可能会有所差异,但基本的内容通常是相似的。
船旗国安全检查指导手册
船旗国安全检查指导手册摘要:1.船旗国安全检查指导手册概述2.船旗国的概念与重要性3.安全检查的目的和意义4.安全检查的具体内容和流程5.安全检查的实施与监管6.安全检查的法律依据和国际合作7.船旗国在安全检查中的责任和义务8.船旗国安全检查的现状与挑战9.船旗国安全检查的未来发展趋势正文:【船旗国安全检查指导手册概述】船旗国安全检查指导手册是一本为船旗国政府、航运公司、船舶管理者以及相关行业人员提供指导的参考书。
它旨在规范和加强船旗国的安全检查工作,保障船舶安全,防止海上事故,保护海洋环境,维护船员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船旗国的概念与重要性】船旗国,是指船舶所属的国家。
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船旗国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船旗国对船舶的安全和环境保护负有重要责任。
船舶的安全检查是船旗国行使管辖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安全检查的目的和意义】船旗国安全检查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船舶具备安全航行、防止污染海洋环境的条件,保障船员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检查对于提高船舶安全管理水平、规范船舶操作、预防海上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安全检查的具体内容和流程】船旗国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船舶结构安全、船舶设备安全、船舶消防安全、船舶环境保护、船员资质与培训、船舶安全管理等。
具体检查流程包括:前期准备、现场检查、检查结果评估、提出整改要求、复查等环节。
【安全检查的实施与监管】船旗国安全检查由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负责实施,通常委托专业的船舶检验机构或检查机构进行具体操作。
船旗国政府应对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有效监管,确保检查质量和效果。
【安全检查的法律依据和国际合作】船旗国安全检查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船旗国的国内法以及国际公约、国际规则等。
船旗国应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分享安全检查经验和资源,共同提高船舶安全水平。
【船旗国在安全检查中的责任和义务】船旗国在安全检查中负有重要责任和义务,包括制定和完善安全检查法规、标准,保障安全检查工作的实施,加强国际合作,参与船舶安全检查国际体系的建设等。
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流程【精选资料】
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流程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流程图:具体操作步骤:一、接受国家质检总局监督司分配的国家监督抽查任务(信息室负责)1、如果是牵头单位,应拟定产品抽查实施规范和具体抽查相关事项。
(1)与参与单位加强沟通交流,协商抽查范围并确定重点抽查领域。
(2)确定抽样数量、完成经费预算和安排好工作进程。
2、如果是参与单位,应配合好牵头单位做好国家监督抽查的准备工作。
二、任务宣贯(总工负责)1、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宣贯,传达精神和指示,明确抽查目的和重点抽查范围。
2、坚决贯彻执行总局监督司的指导方针,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和全局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实做到严格依法监督、努力做到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
三、抽样(抽样室负责)抽样作为检测工作过程的首要环节,对检测结果具有直接重要的影响。
抽样是否合理、合法不仅直接关系到检验结果判定的公正性、科学性,而且涉及到监督管理做后续处理问题及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权威性。
因此,抽取的样品应做到真实、完整、具有代表性。
1、明确抽样工作的重要性。
组织学习抽查规范或细则以及产品的相关标准。
制定目标、计划和明确抽样工作纪律。
2、抽样人员安排和分配确定抽样人员,计划安排好抽样行程,应当及时将《抽样人员名单表》以电子表格的形式汇报给国家质检总局监督司。
如果是承检机构,应当汇总参与机构的《抽样人员名单》,并上报。
如果是参与机构,应当及时以电子表格的形式邮件发送给承检机构。
3、通知将要抽查范围内的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通知内容涵盖国家监督抽查基本情况:本次国家监督抽查产品、承检机构及机构负责人、抽样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
4、抽样前,准备好合理、齐全的抽样材料和工具。
5、抽样方法(1)抽样小组由2名以上(含2名)人员参加。
抽样时,应出示国家质检总局开具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身份证或工作证,向企业介绍监督抽查性质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等。
(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章节一:引言在国际航运业中,船旗国监督检查是确保船舶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
本报告旨在对船旗国监督检查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评估船旗国在监督检查中的表现,并提出改进建议。
章节二:船旗国监督检查制度概述2.1 船旗国监督检查的定义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船旗国对其注册船舶进行定期检查和审查,以确保船舶符合国际安全、劳工和环境标准的活动。
2.2 船旗国监督检查的重要性船旗国监督检查是保障航运安全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有效的监督检查能够降低船舶事故发生的风险,保护船员权益,同时维护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章节三:船旗国监督检查的实施情况分析3.1 监督检查的基本流程船旗国监督检查包括船舶登记前检查、船舶登记后监督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等环节。
本节将详细介绍监督检查的流程和各个环节的内容。
3.2 监督检查的覆盖范围和频率船旗国应制定相应的监督检查计划,确保船舶得到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本节将对船旗国监督检查的覆盖范围和频率进行分析和评估。
3.3 监督检查结果分析通过对船旗国监督检查结果的统计和分析,能够了解船旗国在监督检查中的表现,并评估其对船舶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贡献。
本节将对监督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
章节四:船旗国监督检查的问题与挑战4.1 人力资源和技术设备不足船旗国监督检查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源和先进的技术设备支持,但一些船旗国在这方面存在不足,导致监督检查的效率和质量受到限制。
4.2 法律法规缺失或不完善一些船旗国在制定和执行监督检查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面存在不足,导致监督检查的效果受到一定的制约。
4.3 船旗国监督和合作机制不健全船旗国之间的监督和合作机制对于有效推进船旗国监督检查至关重要,然而一些船旗国在这方面存在缺失,导致监督检查工作难以协调和推进。
章节五:改进建议5.1 加强人力资源和技术设备建设船旗国应加大投入,提升监督检查的人力资源和技术设备水平,以提高监督检查的效率和质量。
船旗国检查开的观察项
船旗国检查开的观察项摘要:一、引言二、船旗国检查的概述1.船旗国检查的定义2.船旗国检查的目的和意义三、船旗国检查的主要观察项1.船舶结构与设施2.船舶系统和设备3.船舶货物和货物运输系统4.船舶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四、船旗国检查的执行过程1.检查前的准备工作2.检查过程中的具体操作3.检查结果的评估和处理五、船旗国检查对我国船舶行业的影响1.提高船舶行业的整体水平2.保障我国船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六、结论正文:一、引言随着我国船舶行业的快速发展,船旗国检查在我国船舶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本文将对船旗国检查的主要观察项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为我国船舶行业的发展提供参考。
二、船旗国检查的概述船旗国检查,顾名思义,是指船舶所属国家对其船舶进行检查。
这一检查旨在确保船舶的安全、合规,并维护船旗国的声誉。
船旗国检查对于保障全球海上贸易的安全和顺畅具有重要意义。
三、船旗国检查的主要观察项1.船舶结构与设施:船舶的结构和设施是船舶安全的基础。
检查过程中,将对船舶的结构设计、船体、甲板、舱室等设施进行评估,确保其满足安全要求。
2.船舶系统和设备:船舶系统和设备是船舶正常运行的关键。
检查过程中,将对船舶的动力系统、电力系统、通信导航设备、救生设备等关键系统进行检验,确保其性能良好、操作正常。
3.船舶货物和货物运输系统:船舶货物和货物运输系统的安全直接关系到船舶的安全和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
检查过程中,将对货物的装载、固定、消防等环节进行检查,确保货物运输安全可靠。
4.船舶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船舶安全和环境保护是船旗国检查的重要内容。
检查过程中,将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船员培训、应急预案、防污染措施等方面进行检查,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对环境和人类的影响降到最低。
四、船旗国检查的执行过程1.检查前的准备工作:船旗国检查前,船舶所属公司需向船旗国主管部门提交检查申请,并提供船舶的相关资料。
检查前,还需对检查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检查过程的规范和高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2.船旗国监督检查业务流程一、适用范围本流程适用于对进出本辖区的中国籍船舶进行的安全检查。
本流程船舶安全检查定义:(一)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二)船舶安全检查分为一般程序检查和专项检查。
一般程序的检查包括初步检查和详细检查两种情况,船舶安检员应按照《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的要求进行,对国际航线船舶的检查还应参照IMO 882号决议修订的A.787号规定的程序。
专项检查是指按照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部署,对某一类船舶的专项检查或对所有船舶的某些项目的专项检查,需按照统一要求进行。
(三)船舶安全检查复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应船方申请实施的,旨在验证船舶申请复查的缺陷是否按规定纠正的检查。
(四)跟踪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的,旨在验证船舶存在的缺陷是否按规定纠正的检查。
二、基本要求(一)船舶安全检查至少为二人,视工作情况经海事管理机构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增加人员。
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海事执法人员应具备船舶安全检查高级、A级、B级或C级资格的专业人员,高级、A、B、C级检查员的船舶安全检查权限如下:1.高级检查员、A级检查员负责实施所有中国籍航行船舶的安全检查;2.B级检查员可负责实施所有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检查,内河B级还可检查中国界河国际航行中国籍船舶,沿海B级还可检查除特种船舶、大型客船以外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3.C级检查员可负责实施除特种船舶、大型客船以外的所有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检查。
(二)船舶安全检查的对象为所有中国籍船舶,不适用于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三)执行要求1.船舶安全检查应于船舶在港口停泊或作业期间进行,一般情况下不对在航船舶进行拦截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船舶安检员应当运用良好的专业知识对船舶存在的缺陷做出正确的判断,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对船舶造成不适当的滞留或延误。
3.船舶安检员应告知船长检查的范围和理由。
但如果检查的理由为有关方举报,特别是船员举报的,信息的来源不得泄漏。
4.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填写应使用档案用笔,所有空格均应填写完整,缺陷描述应简明准确,所记录缺陷应告知船长或履行船长职责的高级船员。
5.一般情况下,应在安全检查结束后当场签发《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6.船方纠正了滞留缺陷,应做到复查及时,解除滞留及时,不给船方造成任何不适当延误。
7.船旗国监督检查信息应在检查后2个工作日内输入船舶动态管理系统。
8.“指定负责人”是指相关海事管理机构授权,负责对检查员提出的滞留船舶的处理意见进行复核并给予答复的人员。
指定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对应的检查员资质。
三、岗位职责(船舶安检员)1.负责从到港的中国籍船舶中收集可查船舶的信息并选择适检船舶;2.负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复查以及船舶滞留与解除滞留工作;3.负责重点跟踪船舶和脱离重点跟踪船舶的初步确定和上报;4.负责权限内违法行为的查处和船员违法记分工作;5.负责将检查信息录入“船舶动态管理系统”;6.负责检查材料归档、台帐记录和统计上报工作;7.负责船舶安全检查信息的传递与反馈工作。
四、工作流程(一)选船1.海事管理机构应收集在本辖区停泊、作业船舶的信息。
船舶信息的收集,可结合船舶动态管理系统等相关信息系统进行。
2.经海事管理机构检查的船舶,自检查完毕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进行检查。
操作提示:下列船舶除外:(1)客船、油船、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2)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船舶;(3)被举报低于安全、防污染、保安等要求的船舶;(4)新发现存在若干缺陷的船舶;(5)依选船标准核算具有较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6)连续两次及以上由同一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检查的船舶。
3.对于存在下列情况的船舶,船舶安检员开展保安PSC检查:操作提示:在fsc检查流程中不宜提及psc检查内容。
要不要增加劳工公约检查?(1)根据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船舶存在不符合ISPS规则的情况;(2)进港前不能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准确提供船舶保安信息;(3)船舶的保安等级高于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4)上一港或在进入本港的上一航程中发生,或船舶本身存在保安威胁或潜在的保安威胁时;(5)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
(二)检查1.船舶安检员在登轮前应根据所掌握的船舶建造年份和尺度,决定船舶应该适用的规则、公约条款;必要时还应根据适检船舶的船龄、船种、历次检查的记录和已知的船舶安全状况拟定登轮检查方案。
2.初步检查(1)船舶安检员到达受检船时,应从船体的外观,观察其油漆涂层、锈蚀或凹陷未修理的损害,获得有关该轮维护保养的初步印象;(2)登轮后船舶安检员应首先向船长或其负责的高级船员说明来意,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对应资质的检查员证件,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见习人员应向船方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查验有关船舶证书和文书、船员证书,查阅上一次船舶安全检查报告,并判断船舶的总体的安全状况;(3)如果各类证书、文书均有效,从印象上和在船上的观察未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明显依据”,确认该船维护保养良好,船舶安检员应仅局限于证书和文书的检查,或对有关项目进行抽查;(4)如果船舶安检员根据总的印象和在船上的观察有“明显依据”,认为该船及其设备或船员实质上不符合要求,应进行详细检查。
3.详细检查操作提示(1)船舶存在初步检查中第(2)、(3)、(4)、(7)项所述情形的,应进行详细检查。
其中第(4)项所述若干缺陷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a. 缺少适用的法规、规范或国际公约要求的设备或布置;b. 法规、规范或国际公约要求证书无效,或不在船上,或不完整;c. 缺少适用的法规、规范或国际公约要求的的文书;d. 船舶存在可对船舶结构、水密或风雨密完整性构成严重威胁的缺陷;e. 船舶在安全、防污染设备方面存在严重缺陷;f. 船长或船员不熟悉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基本操作,或未执行这些操作;g. 误发射遇险报警信号后,未正确执行取消程序;h. 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严重不符合或一般不符合所规定的情形。
开展详细检查,检查员应告知船方详细检查的理由。
(2)开展详细检查时应进行下列项目的检查,但不仅限于下列项目:a.船舶结构;b. 船舶防火安全及消防设施;c. 救生设备;d. 船舶防污染设备;e. 一般安全和应急设备;f. 航行安全设备;g.海上和/或内河避碰规则的要求;h.关于MARPOL73/78公约规定的防污设备和排放要求;i.无线电设备;j. 主、辅动力设备;k. 安全配员;l. 包装类危险货物和有害物质;m. 船舶垃圾管理;n. 液货船的专有要求,如液货舱、泵舱、管路等;o. 散货船的专有要求,如顶边舱、舱盖等。
(3)如果对船员实际操作情况有疑惑时,可以开展船员操作性检查,操作性检查包括对有关方面进行询问和查看实际操作等:a. 船上安全管理体系(SMS)的运行情况;b. 询问船员在应变部署表内的职责;c.消防演习;d. 弃船演习;e. 原油洗舱操作检查;f. 对卸货、扫舱和预洗操作的检查;g.语言交流;h. 驾驶台操作;i. 货物操作;j.机器设备操作;k. 应急程序的执行等。
(4)实施船员操作性检查,可以参照如下的检查清单:a.防火系统的维护保养计划是否在合适位置并且有效?(S74/CII-2/R14.2.2.1)b. 救生设备是否检查、测试和维护保养并有合适的记录,并立即可用?(S74/CIII/R20)c. 降落设备和承载释放装置的定期检修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S74/CIII/R20)d. 应变部署表是否正确实施、保持,船员是否知道他们的职责?(S74/CIII/R37)e. 所有演习是否按时进行并正确记录?(S74/CIII/R19.3.4)f. 有效的船上训练是否实施?(S74/CII-2/R15.2.2)g. 船员表现的评估和需要提高的方面是否标明?(S74/CII-2/ R15.2.2.3)h.训练手册、防火安全操作手册和维护保养程序是否符合要求?(S74/CII-2/R16.2)、(S74/CIII/R36)i. 无线电值班安排是否符合要求?(S74/CIV/R12)j. 船上能否接受合适的海上安全信息?(S74/CIV/R15)k. 船上是否保存符合要求的无线电通信记录?(S74/CIV/R17)l. 工作语言是否正确确定、建立、记录和使用?(S74/CV/R14)m.航次计划是否符合要求?(S74/CV/34)n. 操舵装置、演习和操作程序是否符合要求?(S74/CV /R25-26)o. 垃圾公告牌和记录是否符合要求?(M73/78/CV/R9)p. 垃圾管理计划是否适当和有效?(M73/78/CV/R9)q. 滤油设备是否安装,维护保养和操作是否符合要求?(M73/78/AI/R16)r. 油类记录簿是否正确填写和保存?(M73/78/AI/R20)s. SOPEP是否适当和有效?(M73/78/CIV/R26)t. AIS信息是否输入(含本船信息和航次信息)?4.跟踪检查(1)如果船舶存在的缺陷未完全纠正或仅临时修理,不管是否滞留船舶,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请求其他海事管理机构对到港船舶缺陷的纠正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2)需要实施跟踪检查的,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在《船舶签证簿》中签注,并填写《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表》,在船舶离港后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通报给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跟踪检查。
(3)如船舶在预抵日期之后7日内,未按计划抵达港口,计划抵达港口海事管理机构应填写《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表》,在预抵日期之后第8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
(4)应其他海事管理机构要求,对船舶实施跟踪检查后,实施跟踪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填写《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表》,在2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反馈给相关海事管理机构。
(5)跟踪检查中新发现明显缺陷的,可以进行详细检查。
新的详细检查需与正在进行的跟踪检查相互分离,在跟踪检查结束后方能实施。
(三)检查结果处理1.船舶安检员对于发现的缺陷应及时记录,并告之陪同船员。
2.船舶安检员在检查结束后,应正确填写《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并签名;同时,请船长签字确认,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同时在《船舶安全检查员手册》中记录安全检查过程及情况。
3.《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一式两份,一份留船,一份由海事管理机构留存备案。
如果检查发现的缺陷与船舶检验机构有关,可视情况制作副本送交船舶检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