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9页文档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及相关表格材料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及相关问题解答谨以本文贡献给在北京市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所有人士以及广大HR同行,涉及到公积金的提取合并联名卡租房买房公积金账号等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在你们的实际运用和操作过程中减少周折,并请大家指正共同进步!本文一律采用文档格式编辑,方便大家下载和复制!第一项:公积金的提取介绍:公积金的提取可分为订阅提取和普通提取,也可以分为租房提取和购房提取,而订阅提取和普通提取的区别就在于前者是直接使用公积金联名卡,后者是公积金管理系统内可以甄别的各大银行的借记卡(普通银行卡),下面先介绍提取的流程和方法,将在本文最后专门解答一些实际操作中遇到的专业问题.第一类:租房买房提取公积金一、租房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1.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附件1),此材料涉及到单位公积金编号和个人公积金编号,最好由HR填写.4.租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由于政策改变,北京市各区县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于租房原因提取公积金的,其合同和发票的开具方如果是房屋中介公司的话,则目前只认可33家房地产中介,包括链家中天置地等,具体哪33家可以到地委的网站查看,以前并不对此做要求,只要发票真实他们就会受理,而且需要注意的是,租房的发票需要提前到验证中心验证真伪,并且要在验证是真发票的当天到公积金柜台办理,当天不办理的,仍需要重新验发票,如果不是这33家公司,则租房发票需由当地街道办事处开据,才能受理提取)5.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下分为约定提取和普通提取,两种:6.如果是约定提取,则填写<<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附件2) ,是红色两联,在首联的右下角”单位预留印签”处盖章.各区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可以领取到,无需提取清册.7.7-1如果是普通提取,则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是绿色的三联,在第二联的左下角处盖章, 各区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可以领取到.7-2 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各区县都可以领取到.(提取清册需要在左上角盖章,每页可以填写多人,但是每张提取清册只能填写同一家公司的员工,两个人不在同一家公司也就意味着公积金登记号不同,不能共用一个清册,市管的公司单位登记号一般是6位)二、如果是买房情况,使用公积金,所需要材料:1.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附件1)4.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分购房商品房和购买二手房,总之复印所有的购房合同包括银行贷款合同即可,到柜台办理时他们不是每页都要,会挑出一些关键页,退回其他没用的复印件,保险起见就复印所有的文件5.购房发票,购房发票如果不是一次性付清,就会有首付款和其余后付款的发票,这里需要特别提一点:发票票面金额是公积金支取记录单上的提取上线,最多只能提取全部票面金额,即便公积金账户内有剩余,一旦达到上限,也不可以继续提取,除非有同一房子的后续发票,再做变更手续方可继续提取.6.其他材料同租房的6 7 两项7.购房情况比较复杂,具体细节参看本文下面第五点三、关于二次提取所需要材料: (包括租房和买房)租房情况:1.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附件2) 绿色3联;4.<<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附件1)原件5.如果二次提取卡号有变更,详见下面问题介绍买房情况:购房的二次提取情况比较复杂,设计的问题也会多,如果大家涉及到这类,请详细阅读.1.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附件2) 绿色3联;如果第一次是约定提取,那么二次提取要是和第一次的银行卡相同的话,则无需变更系统自动默认,如果有变动比如更换银行卡号或者联名卡丢失,则一定要重新做卡号的变更,不然系统仍然默认之前使用过的卡号.4.<<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附件1)原件5.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6.贷款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7.其他(参见下文五)第二类: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常见问题解答这些问题都很关键,希望大家要认真仔细阅读,无论员工本人还是公司内部的HR,都有助于你们的工作,避免不必要的跑腿.一、关于同一员工有两个公积金账号的合并1.市管转市管情况下:由于某些原因导致同一员工在北京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辖的各区县存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公积金账号的合并,直接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蓝色两联,各区县都可以领取)即可办理,需要该员工上家单位和现单位的名称、单位登记号、个人编号,左下角盖章.2.国管转市管情况下:由现公司在其所在区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住房公积金外部转入开户证明>>并盖章,再交由该员工的前国管单位即可.二、关于公积金联名卡的说明1.申请公积金联名卡,很简单,填写申请(很长的一个材料,左上角盖章)并准备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国管单位一般是建设银行的,市管单位一般是招商银行、交通银行,领取时携带 (附件 3 )即可(以招商银行为例)2.联名卡丢失和补办,联名卡其实就是一张普通的银行借记卡,只不过该卡的账号是国管或市管的公积金系统内默认的卡号,所以办理约定提取公积金时,不需要提取清册,因为系统内部直接可以默认联名卡账号,一旦丢失,补办回来的联名卡会和原系统内默认的卡不同,此时如果办理提取的话,一定要做卡号的变更,否则无法成功提取.三、关于个人信息变更1.变更的内容包括姓名、证件号、证件类型、储蓄类型、储蓄账号、储蓄开户行,以上变更内容均可采用(附件 4)即可.2.公积金提取限额的变更,买房一般至少有两张发票(当然全款除外),一张首付款一张后续款,第一次提取如果是按照首付款发票的话,限额一旦提满,想要再提取就需要做限额的变更,此时不同于上面的变更,有单独的限额变个单,其他的没什么.3.个人公积金账户都是身份证号码+00,这个号码一旦生成无法改变,即使此号错误也不影响提取等使用.四、关于公积金提取账号和银行的问题说明1.提取账号种类和银行无非是普通银行卡账号和公积金联名卡账号,普通银行卡账号详情可参见<<北京住房公积金问答>>第三版第37页,至于联名卡则由各公司所属的缴费区县指定的银行办理,至于办理方法和联名卡的种类上面已经介绍.2.前后两次提取公积金账号如果没有变更,那么二次提取时系统自动默认第一次的提取卡号,钱款仍会自动打入第一次使用的银行卡;如果二次提取时不再试用第一次已经使用过的卡号,那必须要做卡号的变更(附件 4),联名卡丢失后再补办的情况,也需要做此项变更,因为补办回来的联名卡和之前的联名卡卡号会有不同,而此时系统仍然默认最原始的联名卡号.五、购房情况下的材料准备和公积金限额的分配1.夫妻共同购房所需材料:购买住房的房屋归属权如果是夫妻两人的话,在办理公积金提取时还需要准备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附件1)原件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夫妻共同购房发票票面金额限额的支配:房屋归属于如果属于夫妻二人共同拥有的话,那么两人都可以使用个子的公积金支付房屋贷款,也可以只其中一方支付,如果双方共同支付,则发票的票面金额不得完全给予其中一方,否则另一方将没有可用限额,进而也无法使用其账户内的公积金.附件1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一、基本情况联系电话:二、支取情况(分中心签章)附件2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年月日附件3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代办业务委托书致: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支行现委托贵行为我单位(户名:、账号:)办理如下业务:1.批量开卡上门送卡业务。
北京企业公积金缴纳流程及标准
北京企业公积金缴纳流程及标准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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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积金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电话:(联系电话)
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
兹委托(被委托人姓名)代为办理以下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宜:
1. 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2. 办理本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3. 办理本人住房公积金其他相关业务。
委托事项如下:
1. 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相关证明材料;
3. 其他相关文件。
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委托有效期截止日)。
委托期间,如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委托事项无法办理,由委托人承担全部责任。
委托人保证向贵中心提供的所有提取材料真实,如材料失实或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由此引发住房公积金提取经济纠纷,由委托人承担全部责任。
委托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年月日
注:
1.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各执一份;
2. 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委托期限,委托人应提前书面通知被委托人和贵中心;
3. 如委托事项办理完毕,被委托人应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委托人。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资料(完全版)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资料(完全版)公积金服务咨询电话: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促进在京物业服务及相关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物〔2007〕76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262号令)、《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64号令)的规定,现就在京物业服务公司、拆迁、评估、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开发、工程质量检测、室内环境检测、房地产测绘、建筑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为其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单位应为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城镇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为进城务工人员或者实际工作不满六个月未签订合同的城镇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房产中介,房产中介培训,房产中介公司培训,房产中介培训资料,房产中介培训教材,房产中介培训考积金缴存登记。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持单位法人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单位设立批准文件。
单位录用职工,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三、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四、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
工资总额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第1号)的规定计算。
五、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住房公积金支取办理须知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办理须知请根据本人情况准备相应的支取材料。
初次支取后,公积金支取记录单一般由人事部存档保管,员工如需使用可以和上述联系人联系。
1 购房首次支取 (1)1.1以本人的名义购买自住住房首次支取 (1)1.2以配偶或共有人的名义购买自住住房首次支取 (2)2 再次支取 (3)3 约定提取 (4)3.1办理材料 (4)3.2办理流程 (4)3.3约定提取的终止 (4)4 变更支取记录单 (5)5 变更用于支取的银行账号 (5)附: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使用的银行卡 (6)1购房首次支取如需要办理约定提取,请同时提供约定提取所需的材料。
1.1以本人的名义购买自住住房首次支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贷款合同中都有您的名字且您的名字在第一位)1.1.1支取材料:1.1.1.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正式的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预售房要求备案),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证;购买危改回迁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购房发票;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提供和单位签署的购房协议,购房收据。
(以上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均要提供)1.1.1.2如果以贷款形式购房的,要求提供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如果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抵押给银行,须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以及贷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1.1.1.3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
1.1.1.4银行卡复印件。
如办理约定提取则必须选择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做为提取账户。
(复印件号码要清晰可见,请参看本文档最后一页的附件“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使用的银行卡”)。
1.1.1.5填写好的《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见OA附件)重点提示所有材料请用A4纸复印或打印。
复印件要清晰。
贷款合同复印件必须包含贷款年限和金额。
1.1.2支取间隔时间:贷款合同是在2006年4月1日以前签订的,提供贷款合同由管理中心备案(盖章)后,可以办理按季度支取;贷款合同是在2006年4月1日以后签订的,只有购买的是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包括商贷和公积金贷款),仍在还款期内,提供贷款合同由管理中心备案(盖章)后,可办理按季度支取;贷款购买非经济适用房、一次性付款购房者、贷款已还清,或未做过贷款备案的情况,两次支取间隔需一年以上。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实现数据互联互通进一步提升便民服务水平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实现数据互联互通进一步提升便民服务水平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1.04.09•【字号】•【施行日期】2021.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实现数据互联互通进一步提升便民服务水平的通知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各单位、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银行网点、缴存单位及缴存人: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新一轮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方便单位和群众办事,近期,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与所属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以下简称“所属分中心”)实现数据共享、业务协同。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现个人账户信息共享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共享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单位为职工新开设个人账户时,通过系统核验确保每个职工在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只能有一个缴存状态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逐步合并封存状态的重复账户。
二、实现账户转移共享协同因工作变动,单位为职工在管理中心或所属分中心开设个人账户时,如该职工在其他部门同时存在封存账户,由系统自动将原封存账户的数据及资金转入新缴存账户,无需个人再通过柜台或网上业务平台申请账户转移。
三、实现提取业务共享协同职工在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因购、租房申请办理的有效提取事项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后仍然有效。
职工可根据账户所在部门要求,通过网上或柜台继续使用原提取事项办理约定提取或资金支付,无需重新提交材料。
如职工在管理中心已登记婚姻信息,且配偶在所属分中心已存在有效的购房或租房提取事项,职工申请提取时可共享配偶的提取事项,无需提供材料;未在管理中心登记婚姻信息的,职工申请提取时,只需提供结婚证(通过本市民政校验的可不提供)便可以共享配偶的提取事项,无需其他材料。
北京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CS版)——用户操作手册
北京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用户操作手册(CS版)1目录1 目录 (1)2 系统概述 (4)2.1 系统说明 (4)2.2 系统安装和运行环境 (4)2.2.1 硬件 (4)2.2.2 软件 (4)2.2.3 运行环境 (4)3 系统专用术语说明 (5)3.1 CA资格认证 (5)3.2 数据上传 (5)3.3 数据下载 (5)3.4 业务操作确认(或提交) (5)3.5 业务操作取消 (6)4 系统使用步骤 (6)4.1 获取系统安装盘 (6)4.2 系统安装 (6)4.3 登录系统 (6)4.4 设置使用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 (6)4.5 退出系统 (6)4.6 使用新设置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6)4.7 进行系统维护 (6)5 日常使用步骤 (6)5.1 下载“单位信息” (7)5.2 上报“单位辅助信息” (7)5.3 下载“个人信息” (7)5.4 “个人开户”维护 (7)5.5 提交“个人开户” (7)5.6 办理“汇缴” (8)5.7 办理“补缴” (8)5.8 下载“跨年清册” (8)5.9 “跨年清册”维护 (8)5.10 提交“跨年清册” (8)5.11 数据备份 (8)5.12 数据恢复 (8)6 系统的安装、运行与卸载 (9)6.1 系统安装 (9)6.2 系统运行 (10)6.3 系统卸载 (11)7 操作指南 (12)7.1 快捷键的使用 (12)7.2第一次使用本系统 (12)7.3 多个“资金来源”的特殊操作 (12)7.4 年份月份的选择和录入 (12)8 常用模块操作说明 (13)8.1 用户登录 (13)8.2 主操作界面 (13)8.3 系统初始化 (14)8.4 CA资格认证 (15)8.5单位账户管理 (16)8.5.1 单位基本信息 (17)8.5.2 单位辅助信息 (18)8.6个人账户管理 (18)8.7个人开户 (22)8.8 跨年清册 (24)8.8.1 跨年清册:个人信息修改 (25)8.8.2 跨年清册:基数修改 (26)8.8.3 跨年清册:修改缴存率 (27)8.9 汇缴管理 (27)8.9.1 变更验证 (28)8.9.2 汇缴确认 (29)8.9.3 汇缴取消 (30)8.9.4 打印增加清册 (31)8.9.5 打印减少清册 (31)8.10 变更办理 (31)8.10.1 变更开户 (32)8.10.2 启封 (33)8.10.3 封存 (33)8.11补缴管理 (34)8.11.1 补缴录入 (35)8.11.2 补缴确认 (36)8.11.3 补缴取消 (37)8.12 打印 (38)8.12.1 打印开户清册 (38)8.12.2 打印变更增加清册 (39)8.12.3 打印变更减少清册 (39)8.12.4 打印补缴清册 (39)8.12.5 打印托收登记 (39)8.13 数据备份 (39)8.14 数据恢复 (40)8.15 其它模块 (40)8.15.1 网上业务状态查询 (40)8.15.2 托收登记 (41)8.15.3 用户管理 (42)8.15.4 用户重新登录 (42)8.15.5 版本升级 (43)8.15.6 备案表维护 (43)8.15.7 帮助信息 (44)8.15.8 关于 (44)2系统概述2.1系统说明“北京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CS版”是由北京市京九电子信息公司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的可以在本地脱机办理业务,并能同时联网进行网上在线业务操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政策文件】: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发文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执行时间】:2006年3月1日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当遵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管委会委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房改、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人民银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代表,法律、金融和住房等方面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在管委会中,中央国家机关、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和北京铁路系统的委员占三分之一。
第四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直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承办管委会决定的有关事项,依法履行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及执法监督等职责。
管理中心设立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和北京铁路分中心。
分中心的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三)事业单位;(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管委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等具体情况,可以适时拟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七条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
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应当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
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应当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提供准确、便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
《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2006-5-4 源自:FESCO 作者:未知阅读:5355次字体:【大中小】正文:颁发部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贷体系,支持北京城镇居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持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贷款须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担保。
第四条贷款的办理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有关各方:委托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受托人:承办贷款业务的银行;借款人:申请贷款的自然人;抵押人: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抵押权人:受托人或委托人认可的第三人;出质人: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质权人:受托人;保证人: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第三人。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
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或其他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而确认的借款人。
第七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五)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六)符合委托人规定的有关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七)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八)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九)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住房公积金归集服务水平的通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住房公积金归集服务水平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8.09.13•【字号】京房公积金发〔2018〕52号•【施行日期】2018.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住房公积金归集服务水平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8〕52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各单位、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银行网点、缴存单位及缴存人:为贯彻国务院“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就贯彻《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北京市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实施方案》(京政办字〔2018〕26号),按照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的要求,解决服务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提升住房公积金归集服务水平、开展治理违规提取,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九次全体会议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单位信息变更、缴存业务全程网上办为进一步方便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除已在网上可以办结的缴存业务外,单位登记开户、信息变更既可以由经办人到住房公积金柜台办理,也可以由单位经办人通过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网站(http://)网上业务平台直接办结单位登记开户、单位信息变更业务。
单位首次在网上办理登记开户时所选择的管理部负责对单位填报的信息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通知单位,并指导单位下一步办理业务。
如仍存在问题较为复杂网上或电话方式不能解决的,通知单位经办人到管理部或由管理部派人到单位指导解决。
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通缴通取缴存单位可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自行在管理中心下属的十八个管理部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网点选择一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类业务,自行选择的管理部或银行网点可以固定也可以不固定。
2021年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God will not treat hardworking people badly, nor will he sympathize with fake hardworking people. It knows how hard you work.精品模板助您成功!(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贷体系,支持北京城镇居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持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贷款须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担保。
第四条贷款的办理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有关各方:委托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受托人:承办贷款业务的银行;借款人:申请贷款的自然人;抵押人: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抵押权人:受托人或委托人认可的第三人;出质人: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质权人:受托人;保证人: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第三人。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
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或其他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而确认的借款人。
第七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五)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六)符合委托人规定的有关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七)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八)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九)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全文
《北京住房公积⾦缴存管理办法》全⽂《北京住房公积⾦缴存管理办法》全⽂ 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政府规定,北京⽤⼈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按时⾜额的给职员缴纳住房公积⾦。
为了规范北京住房公积⾦缴纳⼯作流程,确保住房公积⾦缴存者的合法权益,北京住房公积⾦颁布了《北京市住房公积⾦缴存管理办法》。
本办法对住房公积⾦缴存对象、缴存基数、缴存⽐例、账号设置等内容进⾏了详细说明。
【政策⽂件】:北京住房公积⾦缴存管理办法 【发⽂字号】:京房公积⾦管委会〔2006〕2号 【执⾏时间】:2006年4⽉1⽇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民政府《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管理条例>若⼲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北京市⾏政区域内住房公积⾦的缴存管理,具体包括: (⼀)住房公积⾦单位登记、开户、变更、注销; (⼆)住房公积⾦个⼈账户的设⽴、封存、转移; (三)住房公积⾦缴存额的核定; (四)住房公积⾦的汇缴、补缴; (五)住房公积⾦的计息、对账、查询。
第三条北京住房公积⾦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管理的决策机构。
在缴存管理⽅⾯履⾏下列职责: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负责拟订住房公积⾦的具体缴存⽐例; (三)确定降低缴存⽐例、缓缴住房公积⾦的适⽤条件,审批或授权北京住房公积⾦管理中⼼(以下简称管理中⼼)审批单位降低缴存⽐例或缓缴的申请; (四)确定缴存额上限,审批或授权管理中⼼审批单位超过缴存额上限缴存的申请。
第四条管理中⼼负责本市⾏政区域内住房公积⾦的缴存管理。
第五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应缴存住房公积⾦: (⼀)国家机关;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北京变更工作单位提取公积金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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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积金贷款提前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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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员工公积金自助开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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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国管分中心直接受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起诉和受理
【发文字号】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7]10号
【发布部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发布日期】2007.08.17
【实施日期】200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国管分中心直接受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7]10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加快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办理速度,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上线运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自2007年9月1日起,直接受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 1。
公积金委托书
公积金委托书公积金委托书1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朝阳管理部:委托人:身份证号:受委托人:身份证号:本人因已离开北京,不能亲自办理公积金转移相关手续,特委托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
本人对被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x年xx月xx日公积金委托书2委托书本人XXX(身份证号码:XXX)因有事,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退款手续,特授XXX(身份证号码:XXX)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同时被授权人签名有效。
附本人银行账户信息:开户行:XX银行XX分行开户名称:XXX账号:XX委托人:被委托人:XX年X月X日公积金委托书3本人(即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是单位职工,现需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特委托(身份证号码:)前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提取原因),并携带提取资料原件、复印件以及本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在本委托书授权范围内,被委托人的行为视同本人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提取金额请转至委托人账户:户名:开户银行:账号:委托人(签名):被委托人(签名):委托人单位审核签章:x年xx月xx日x年xx月xx日公积金委托书4委托人: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号码:部门名称:联系电话: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事项中,作为我单位的经办人。
经办人的权限如下:委托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受委托人(签名):20xx年xx月xx日公积金委托书5本人某某(身份证号:xxxxxx),是xxxxxxxx有限公司的员工,现因离职,需要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现委托xxx(身份证号:xxxxxxxx)前往办理。
在本委托书授权范围内,被委托人的行为视同本人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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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房公积金发〔2019〕64 号
发布者: 肖 娜
发布时间:2009-02-24
各管理部: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通知》(京
房公积金管委会〔2019〕3 号)的规定,为简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现就办理住 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可以办理约定提取业务: (一)集中封存库内的职工; (二)处于缓缴或封存状态的单位职工; (三)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三个月的单位职工。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约定提取业务终止: (一)因职工个人申请的; (二)管理中心划款失败的; (三)累计提取额已达到可提取限额的; (四)办理外部转出销户、销户提取、转入集中封存库的; (五)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的,管理中心有权终 止约定提取业务; (六)因约定提取当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 10 元以下(含 10 元),导 致连续三个提取周期划款失败的。
7.办理了北京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后,如果以后在京内发生工作调动,还需要在新单位 重新办卡吗?
答:按照单位变更情况不同需要区别对待:
1)原缴存单位与新开户缴存单位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均属于管理部的,不必重新办卡。 因为职工在京内调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等,其住 房公积金个人登记号都不会随之变更。北京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是按照住房公积金个人登 记号制作的,只要个人登记号不变仍可继续查询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信息。
一、约定提取人员范围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 约定提取业务。
二、约定提取金额
第1页
提取金额为划款时除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保留 10 元以外的所有金额,但累计提取 总额不应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包含贷款本息 及首付款)。
三、约定提取时间 约定提取人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见附件 1)的规定,自由 选择提取周期。
答:可以用于在发卡银行各网点打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明细。
第4页
6.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北京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吗?
答:北京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是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 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要求,发放给职工的职工缴存 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各缴存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为职工办理北京住房公积金联 名卡。
9.职工办理了北京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后,还能用其它账号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答:职工使用北京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到账及时、准确、快捷,
因此,原则上,职工办理了北京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只对应 联名卡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是考虑到历史原因,目前尚可以用其他银行卡(折)办理。 10.目前北京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具体方式是什提取业务。
六、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首先从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用户开始实施,以后随 着业务进展情况逐步扩大适用范围。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积金管理中心 年十二月二日
北京住房公 二 ○○ 八
北京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政策问答
1.什么是北京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答:北京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是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是由北京住房公积金
答:北京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除具备原查询卡实时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功能外, 还增加了以下功能: 1)在配套的对账薄上打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的功能; 2)银行借记卡功能,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可直接转账至北京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的储蓄账户。
4.办理了北京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后,原有的住房公积金查询卡还可以继续使用吗? 答:1)北京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将全面取代原有的查询卡,以前办理了查询卡的职工
答:目前的北京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是太平洋北京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是由北京住房公 积金管理中心与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合作发放,具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账户查询和交 通银行借记卡多种功能的银行卡。 11.太平洋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与以前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用的太平洋卡有什么区别?
答:职工以前用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太平洋卡,仅具有交通银行借记卡的功能,不能 用于实时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打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明细,更不能作为职工缴存住 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12.以前用太平洋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办理太平洋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后,还能用 该太平洋卡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1)对职工来说,办理了北京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一是可以实时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 账户的信息;二是可以监督单位是否按时足额为自己缴存住房公积金;三是可以核对住 房公积金余额。
2)对单位经办人来说,职工办理了北京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就不必再向其咨询个人 住房公积金账户有关情况,可以大大减少这方面的咨询压力。
第5页
仍须办理北京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2)在职工办理北京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以前,原有的查询卡仍可继续使用;一旦职工
办理了北京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有查询卡将自动作废不能再继续使用了。 3)随着北京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发放,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发卡情况确
定并公布原查询卡的停止使用时间。 5.北京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附带的对账簿有什么功能?
管理中心以服务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为目的,与商业银行合作发放,具有住房公积 金缴存凭证、账户查询和银行借记卡多种功能的银行卡。 2.北京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发放对象是什么?
答:北京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将向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全部职工发放。为保证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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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正确性,目前除以下职工外,其余职工均可办理: 1)多账户职工需进行账户合并后办理; 2)职工身份证号重复的,需进行更正后办理; 3)职工账户处于集中封存期间的,需转入新单位后,由新单位为职工办理。 3.北京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与以前的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查询卡有什么 区别?
2)原缴存单位与新开户缴存单位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分别属于管理部和分中心(中共 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铁路分中心)的,需要将原卡注销后在新 单位申请办理新的联名卡。
8.职工办理北京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有什么好处?
答:职工办理北京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论对职工本人,还是对单位经办人均有一定 好处,具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