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客观处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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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刑法中的“客观的处罚条件”

大陆法系刑法中的“客观的处罚条件”

大陆法系刑法中的“客观的处罚条件”万志鹏【摘要】The objective condition of punishment is the reason for containing punishment which is widespread in criminal law of Continental Law System. It means that a person would not be punished before the certain objective condition which is stipulated by criminal law appears since his behavior has constituted a crime. Although there is not any explicit provision about the objective condition of punishment in German criminal code, the criminal law theorists in Germany recognize it commonly. Italian criminal code has explicit provision about the objective condition of punishment in its General Provisions, and in Specific Provisions many crimes involve it. There is also not any explicit provision about it in Taiwan’s“Criminal Code”, but most Taiwan scholars take it as the fourth special element of crime in special circumstances.%“客观的处罚条件”是大陆法系刑法中普遍存在的限制刑罚发动的事由。

客观的处罚条件

客观的处罚条件

第 1 (9 5 ) 1 号 19 年 第 页以下、 6卷第 2 19 年 ) 7 页以下、 2 第2 号( 9 6 第 9 第 7卷第 1 19 号( 96年) 1 第 页以下、 2 卷第 2号(9 7年) 4 页以 第 7 19 第 l
下; 北野通世 : 客观的处罚条件 ” 载西 田典之 、 口厚、 “ , 山 佐伯 仁志 编 :刑 法的争点 [ 3版 ] 2 0 《 第 》,0 0年版 , 3 第 2页以下 ; 田和茂 : 客 观的处 浅 “ 罚条件 ” 载西 田典之 、 口厚 、 , 山 佐伯仁志编 : 新 ・法律学 的争点 系列 刑法 的争点 》,0 7年版 , 3 《 20 第 O页以 下; 松原 芳博 : 犯 罪概念 与可 罚 《 性——论客观 的处罚条件与一身专属处罚阻却事 由》,9 7年版 , l 19 第 5页以下 ; 松原芳博 : 客观的处罚条件 的走向——与盖斯纳 的 ‘ “ 客观的处 罚条件与责任主义的调和可能性 ’ 接——”, 宫泽浩一先生古稀祝贺论文集 第 2卷》 20 相 载《 ,00年版 , 9 第 9页以下 ; 松原芳博 : 破产犯罪 的不 “
法构 造 与成 立 要 件 — — 以 实 行行 为 与破 产 宣 告 确 定 之 间 的 ‘ 实 上 的 牵 连 关 系 ’ 中心 ” 载 《 井 孝 一 先 生 古 稀 祝 贺 破 产 法 学 的 轨 迹 与 展 事 为 , 樱
望》,0 1 2 0 年版 , 4 3页以下 ; 第 8 松原芳博 : 构成要件与客观的处罚条件 ” 载《 “ , 现代刑事法》 6 第 6号 (0 4年 ) 第 4 20 , 6页以下 。 ② 日本《 法》 17条第 2款规定 了事前受贿罪 :将要成为公务员者 , 刑 第 9 “ 就其将要担任的职务 , 接受请托 , 收受、 要求或者约定贿赂 的 , 在 其就任公务员之时 , 5年 以下惩役 。——译者 注。 处 ”

论“客观处罚条件”的若干问题

论“客观处罚条件”的若干问题
些 学者 提出 , 国刑 法 的规 定 当 中 , 管 没有客 观处 我 尽
罚 条件概 念 的存在 余地 , 但类 似 于 “ 观处 罚 条 件 ” 客 的 内容却 是存 在 的 , 如刑 法 第 一百 二 十 九条 丢失 枪
支 不报罪 中的“ 造成 严重 后果 ” 第 三 百九 十 七条 滥 、 用 职权罪 中 的 “ 使 公 共 财 产 、 致 国家 和 人 民 利 益 遭 受重 大损 失 ” 等都 属 于此 , 并受 德 日刑法 学 中的 “ 客
念 进行 批判 , 张将其 还原 为违法 要素 , 主 同样 受责任
原 则 的支配 , 在行 为人 的认 识 范 围之 内 的见解 日渐
} 收 稿 日期 :0 9—1 3 20 0— 0
作者简介 : 黎宏 ( 96 16 一
)男 , , 湖北罗 田人 ,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 博士生导师 , 法学博士。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1 第 1 ( 00年 期 总第 18期) 1
论“ 客观 处 罚 条件 ” 若干 问题 的
黎 宏
( 清华 大学 法 学 院 , 北京 10 8 ) 0 0 4 摘 要 : 我 国的犯 罪构 成理 论 当 中, 本就 没有属 于客 观 处罚条 件 的“ 过 的客 观要 素 ” 在 根 超 的存在 余 地 ;
我 国刑 法 理论 的通 说认 为 , 罪构 成是 具 有 社 犯
会危 害性 、 违法 并且 应 当受 到刑 罚 处 罚 的行 为 的类 型 , 行为 人承 担刑 事责任 的唯 一标准 ; 为人 的行 是 行 为符合 犯罪 构成 , 意 味 着该 行 为 达 到 了应 受 刑 罚 就
罚, 但也存 在 例 外 情 况 。如 德 国刑 法 第 23条 前 5 8

论外国刑法中的客观处罚条件

论外国刑法中的客观处罚条件

论外国刑法中的客观处罚条件摘要:在外国刑法中,某些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具备违法性和有责性,并不必然受到刑事处罚,会要求附加一定的客观条件,该客观条件的存在,是特定犯罪行为引发刑事处罚结果所必需的,这就是所谓的客观的处罚条件。

理论界对于客观处罚条件的概念、特征、范围、分类、体系地位等问题有不同的看法,而刑法之外的目的优先说比较可取。

关键词:外国刑法;客观的处罚条件一般情况下,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具备违法性和有责性,就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但是,对于具体行为来说,符合构成要件,具备违法性和有责性,并不必然受到刑事处罚,会有附加一定客观条件的要求,该客观条件的存在,就成为特定犯罪行为引发刑事处罚结果的必要条件,这就是所谓的客观的处罚条件。

本文试对外国刑法中客观的处罚条件的相关理论进行论述,明晰其概念、分类、特征、体系地位和后果等内容。

一、客观的处罚条件之概念“客观的处罚条件”是日本学者对德文“die objektiven Bedingungen der Strafbarkeit”的译语,有的学者认为,由于德国学者也使用“Objektive Strafbarkeits—bedinguiagen”一语来表达相同的事例,该语译为中文是“客观的可罚性条件”,因此,主张将其译为“可罚性的客观条件”更准确。

可见,“客观的处罚条件”是从日本学者那里流传过来的约定俗成的一种说法。

关于客观的处罚条件之概念,有不同的表述,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在犯罪成立条件的语境中界定客观的处罚条件,这类界定又包括几种不同的处理方案:一是明确排除客观的处罚条件与违法性有责性的关系,如罗克辛认为,“人们把这些必须附加在有责任的不法行为中并且能够引发刑事可罚性的情况,称为刑事可罚性的客观条件”。

这种处理方案的特点在于明确说明客观的处罚条件是处于违法性和有责性之外的对其进行补充的可罚性要素,这种补充性的要素对于引发刑事可罚性是必不可少的,但是,这种方案并不排除客观的处罚条件与构成要件之间的紧密,如有的学者认为,客观的处罚条件是对有责的不法行为进行补充以引起可罚性的事情。

论客观处罚条件及其借鉴

论客观处罚条件及其借鉴
中图分 类号: 2 . D90 0
客观处 罚条件 的概 念与特 征
文 献标识 码: A
文章编 号:0 909 ( 0)2 1- 10-522 91- 00 0 0 3
际接触 , 则, 罚针对 外 国的犯罪 行为就 在刑 事政策 上没有 意 否 处


N r pt e k e 在德 日刑法 中, 应受 处罚性的客 观条件 ( bete ei g . 义 。不 真正 的处 罚条件 又 分为伪 装 的刑 罚严厉 事 由 I ap O jki c g u vB n . nedr t f ̄ki , gn eS a a e )即客 观处 罚条件 , r or t 是指这样 一些情 况 , 它们 S a car n sred) 隐 蔽 的 创 设 刑 罚 的 行 为 事 情 t f hef ggune和 rs u v r he r t f gu dn ca ms n c, c it r1 c u a 存在 于不法构 成要件和 责任构成 要件 以外 , 但行为 的应 受处 罚性 (cs le eS a) rn cdTt t d) 前者 如德 国刑法 第
件 成 为不法 与罪 责之 外附加物 。其 适用 结果仅 仅取决 于客观 上 信 自己散布 的是真 实的事 实, 也成 立“ 恶的诽 谤” 。不 真正 的 害 ) 是否存在 这样 的事实 , 至于行 为人在 行为时对该 事实是否有所 认 客观 处罚条件 , 由于立法 者希望 将其 与故意 或过 失相分 离 , 在形
构成 要件 理论 自 1 0 年 由贝林 格提 出, 衷在于 以体系 化的判 上 预设的效果 , 于行为人在 主观上对 其有无 认识和希 望或放任 96 初 至 也就是 说 , 只要 在行 为中或 行为后 客观 上存在 客观处 断过程规 制现 实行为 与刑法规范 的对应 , 以实现真正 的罪 刑法定 在所 不 问。

综述客观处罚条件

综述客观处罚条件
知 到 行 为 规 范 , 可 以从 刑 法 典 之 外 找 到 行 为 规 范 , 为 规 范 立于 犯罪构成要件 的存在 ,但 是一元 的行 为无价值论更 为绝 也 行
具 体 表 现 为 命令 和 禁 止 。 反 了命 令 和 禁 止 导致 刑 罚法 规 的适 对 , 违 因为其 将犯 罪结果也作为了客观处 罚条件而排 除于构成要


经济与法
综述 客观 处 罚 条 件
张 飞 飞
(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 学院, 山东 青 岛 26 ) 6 1 0 O
【 摘 要 】 从 一 元 的 行 为 无价 值 论 到 二 元 的行 为 无价 值 论 , 观 处 罚 条件 都是 独 立 于犯 罪构 成要 件 的 存 在 。现在 , 结 果 无价 客 从
其 组 成 部 分 无 关 的 外在 条件 , 与 犯 罪 行 为本 身相 分 离 。他 还 和 结 果无 价 值 共 同决 定 。二 元 的 行 为无 价 值 论 虽 然将 结果 纳 入 是
进 一 步 指 出 了 客 观 处 罚 条件 所 产 生 的 一 系 列后 果 : () 意 和 1故 过 失 都 不 包 含 存 在 于行 为之 外 的 可 罚 性 之 条件 。 () 果 且 只 2如 要 法 律 规 定 的 可 罚 性 条件 不 存在 , 则 不存 在应 处 罚 之 行 为 , 也 不存 在 应 处 罚 之 未 遂 行 为 … … ” 。由此 可 见 , 论是 对 客 观 处 罚 无
为外 部 的二 次 性 要 件 ”是 他 刑 范 是行 为规 范 和 裁 判 规 范 的 复合 体 , 有 的 刑 法 规 定 都 表 现 为 所 裁判 规 范 即刑 罚法 规 。违 法 不 是指 对 刑 罚法 规 的违 反 , 是对 而

客观处罚条件

客观处罚条件

客观处罚条件一、客观处罚条件的概念客观的惩罚条件不讨论违法行为,而是发起国家的刑罚权利。

客观刑罚的概念并未在书面刑法中规定,而是从理论上进行了精炼和提炼。

林钰雄指出:“客观处罚条件,可以说是刑法体系化,精致化后的产物。

”虽然这个概念在德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已经讨论了几十年,人们对客观惩罚条件,系统状态等的性质争议不大。

在犯罪构成四要素学说中,客观处罚条件完全没有存在的地位。

因为根据犯罪构成四要件学说的主观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就可判定是否构成犯罪,犯罪即要承担刑事责任,没有成立犯罪却又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可讨论。

而在中国目前处于普遍地位的犯罪构成阶层论中,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客观处罚条件类似于满足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但是我国有些法律规定虽具有有责性但是是否需要被处罚不能由行为人来预判或决定,而是由其他不受行为人控制的因素决定的。

从发生学上看,客观处罚条件源自古代法官的刑事裁量权,古代的刑罚制度允许法官依据犯罪人的主观条件,例如是否为贵族、僧侣等,或特定的情况,或政治需要等情况,来决定是否对其适用刑罚。

启蒙运动以后,由于法律对特定罪行的处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以及刑事诉讼强制性原则的确立,上述情况是不允许存在的。

但是,是否应该惩罚某些罪行,在客观方面确实要考虑到某些具体条件。

因此,法律规定,某种结果的存在是对这些罪行进行处罚的必要条件。

客观惩罚条件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

客观处罚条件(又称为客观的可罚性条件)概念有不同的含义:1.客观的惩罚条件是指与违法和责任无关的某些行为。

然而,由于它们与行为密切相关,除了犯罪要素之外,它们被视为决定可受惩罚行为的实质性因素。

客观惩罚条件也称为应受惩罚的客观条件,是指国家惩罚和惩治犯罪后必须具备的客观实际情况。

例如,日本刑法第197条事前受贿罪的处罚,以受贿人事后成为公务员或者仲裁人为条件。

也就是说,在这条法律里,还未成为公务员或仲裁人的受贿人受贿已经是既定事实,也已经犯罪,但是只有当他事后成为公务员或仲裁人以后,国家才能对这一行为进行刑罚处罚。

客观处罚条件定位论

客观处罚条件定位论

客观处罚条件定位论在对客观处罚条件的研究中,最大的争论焦点在于客观处罚条件的体系定位问题,而这又涉及对客观处罚条件的法律性质及其与犯罪概念关系的理解。

德、日刑法学界通说认为,犯罪是该当于构成要件且违法、有责的行为,即犯罪的成立条件包括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

[1]但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又存在一些例外——成立犯罪并不必然予以处罚,只有在具备客观处罚条件时才予以处罚。

传统观点认为,客观处罚条件是与不法、责任无关但能够引起刑罚的一些条件和事项。

[2]那么,这里的客观处罚条件到底应归属于犯罪论的范畴,还是应归属于刑罚论的范畴?如果归属于犯罪论的范畴,那么与三阶层的犯罪成立要件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是否违背了责任主义原则?[3]如果归属于刑罚论的范畴,那么,犯罪成立时为什么还不能直接发动刑罚,立法者为什么还要设置这样一些先决性条件,这会不会割裂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必然联系?客观处罚条件与诉讼条件等刑罚阻却事由之间的关系到底如何厘清?长期以来,这些问题极大地困扰着德日的刑法学者。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他们也提出了各种各样的主张,以至于拉德布鲁赫(Radbruch)教授称客观处罚条件是困惑且拼凑(Verlegenheits sammelrubrik)的一章;[4]坎托罗维奇(Kantorowicz)教授则谓客观处罚条件是“刑法理论中的泥沼(Sumpfboden)”,[5]从而使客观处罚条件在整个刑法学体系中游离不定,不停地纠结于犯罪论与刑罚论之间。

一般而言,客观处罚条件是某种启动刑罚的特殊法律要件,这种法律要件的特殊性表现在,它既与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中各个阶段的事由不同,又与它们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与其他单纯的刑罚阻却事由也并不一样,导致刑法学者们在探讨客观处罚条件的归属时,既有从犯罪论的角度予以阐释的,也有从刑罚论的角度予以说明的。

本章首先从刑法教义学(解释论的立场)的角度出发,从宏观上探讨客观处罚条件在刑法教科书中的地位归属,因为犯罪论与刑罚论的机能并不一样,二者追求的目的不同,前者在于检验某个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行为,后者主要探讨对犯罪行为是否有必要科予刑罚。

客观处罚条件的故事

客观处罚条件的故事

客观处罚条件的故事
客观处罚条件这一刑事法理论在我国还是很陌生的。

但是在德国刑法学中却有着很长的历史,发明于宾丁之手,约在1872年。

什么是客观处罚条件呢?就是与构罪与否无关,发动刑罚的条件就看是否具备条件。

用后于它世出的构成要件理论解释就更清楚了,客观处罚条件在罪的构成要件之外。

客观处罚条件理论在我国有很多实践。

张明楷老师提出的客观超过要素就是源于此。

但是,也有不少反对之声音。

客观处罚条件理论的最大弱点在于不符合责任主义要求。

而责任主义的最低要求就是行为人在主观上要有认识到后果的可能性,否则不能追究责任,人类应该容忍这样的事件。

但是责任主义也有它烦恼的地方。

例如,玩忽职守案,追究与否,就看事大还是事小,取决于后果,而这类案件的严重后果当事人事前很难认识到,甚至也没有认识可能,但是不追究又不可能。

因此,对于这些案件,客观处罚条件理论就有了用武之地,例如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和丢失枪支不报罪,运用客观处罚条件理论都可以解释通,但是运用责任主义来解释,就有障碍。

客观处罚条件的另外一个名字就是客观超过要素,所谓超过,就是不需要主观认识到,它在构成要件之外,这多少有点运气的成份。

客观处罚条件理论探讨

客观处罚条件理论探讨

客观处罚条件理论探讨摘要: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的客观处罚条件,对我国刑法类似规定具有启示性意义,将客观处罚条件理论进行完善后引入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体系,作为客观方面存在的一类特殊要素,以完善我国刑法理论现存的相关法律问题。

关键字:客观处罚条件;犯罪构成;法律移植1.前言客观处罚条件在德国刑法中作为一类特殊要素予以规定,在三阶层犯罪论中难以恰当安排。

一般而言,一种危害行为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以及有责性,即可认定犯罪。

但在例外情况,刑罚权的发动不仅取决于犯罪事实,还取决于刑法规定的其他客观条件。

关于客观处罚条件理论,传统观点认为,客观处罚条件虽与不法责任无关却能引发刑罚的一些条件。

回顾我国刑法,不难发现其中亦存在许多类似德日刑法典中明确规定的客观处罚条件,而对于这些条件的规定并未形成统一意见。

大陆法系刑法学关于客观处罚条件理论对我国刑法诸多规定存在借鉴意义,有必要对此理论加以剖析,最终于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解读提供帮助。

2.客观处罚条件的概念阐明。

客观处罚条件的定义因不同理论而有所偏差,但从基本概念出发,大陆法系刑法学者对该概念的界定是基本相同的,德国刑法学者耶赛克认为:“客观处罚条件,是指有这样一些情况,他们存在于不法构成要件和责任构成要件以外,但行为的应受处罚性取决于其存在与否,由于应受处罚性的客观条件不属于构成要件,因而没有必要涉及故意或过失。

”罗可辛教授在其书中表达为:“人们把附加在有责不法行为中并且能够引发刑事可罚性的情况,称为刑事可罚性的客观条件,对此,首先应当计算的是作为刑事可罚性根据的结果,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都不需要与这种结果联系在一起。

”由此我们对于客观处罚条件的理解,可以得出结论:第一,不法和责任是启动刑罚的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立法者有时需要考虑刑罚的必要性条件;第二,客观处罚条件与故意或过失无关,不作为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认识对象。

耶赛克对客观处罚条件的定义是德国的通说,但不难发现,由此也引申出了客观处罚条件在某些情况下存在与责任原则相背离的这一问题。

试论外国刑法中的客观处罚条件.

试论外国刑法中的客观处罚条件.

试论外国刑法中的客观处罚条件【摘要】在外国刑法中,某些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具备违法性和有责性,并不必然受到刑事处罚,会要求附加一定的客观条件,该客观条件的存在,是特定犯罪行为引发刑事处罚结果所必需的,这就是所谓的客观的处罚条件。

理论界对于客观处罚条件的概念、特征、范围、分类、体系地位等问题有不同的看法,而刑法之外的目的优先说比较可取。

【关键词】外国刑法;客观的处罚条件一般情况下,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具备违法性和有责性,就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但是,对于具体行为来说,符合构成要件,具备违法性和有责性,并不必然受到刑事处罚,会有附加一定客观条件的要求,该客观条件的存在,就成为特定犯罪行为引发刑事处罚结果的必要条件,这就是所谓的客观的处罚条件。

本文试对外国刑法中客观的处罚条件的相关理论进行论述,明晰其概念、分类、特征、体系地位和后果等内容。

论文百事通一、客观的处罚条件之概念“客观的处罚条件”是日本学者对德文“die objektiven Bedingungen der Strafbarkeit”的译语,有的学者认为,由于德国学者也使用“Objektive Strafbarkeits—bedinguiagen”一语来表达相同的事例,该语译为中文是“客观的可罚性条件”,因此,主张将其译为“可罚性的客观条件”更准确。

[1]可见,“客观的处罚条件”是从日本学者那里流传过来的约定俗成的一种说法。

关于客观的处罚条件之概念,有不同的表述,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在犯罪成立条件的语境中界定客观的处罚条件,这类界定又包括几种不同的处理方案:一是明确排除客观的处罚条件与违法性有责性的关系,如罗克辛认为,“人们把这些必须附加在有责任的不法行为中并且能够引发刑事可罚性的情况,称为刑事可罚性的客观条件”。

[2]这种处理方案的特点在于明确说明客观的处罚条件是处于违法性和有责性之外的对其进行补充的可罚性要素,这种补充性的要素对于引发刑事可罚性是必不可少的,但是,这种方案并不排除客观的处罚条件与构成要件之间的紧密联系,如有的学者认为,客观的处罚条件是对有责的不法行为进行补充以引起可罚性的事情。

论内在的客观处罚条件

论内在的客观处罚条件

论内在的客观处罚条件内在的客观处罚条件是学术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的研究对于理解犯罪行为和设计有效的处罚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内在的客观处罚条件的含义、特点、影响因素以及具体应用,并在此基础上对当前研究现状、不足及未来研究方向进行思考和总结。

一、内在的客观处罚条件概述内在的客观处罚条件是指犯罪行为本身所具有的、独立于外部环境因素的、能够引起和影响处罚结果的各种客观事实和情况。

这些条件涵盖了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多个方面,同时也是决定处罚程度的重要依据。

内在的客观处罚条件具有以下特点:1、客观性:内在的客观处罚条件是独立于主观意志的客观事实,不受当事人意志的影响。

2、法定性:内在的客观处罚条件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反映了法律对于特定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3、严厉性:内在的客观处罚条件往往与严重的法律后果相关联,反映了法律对于特定犯罪行为的严厉制裁。

二、内在的客观处罚条件的影响因素内在的客观处罚条件受到外部和内部两个因素的影响。

1、外部因素:主要包括社会经济环境、政策法律制度以及文化价值观念等。

这些因素通过影响社会公众对于犯罪行为的认识和接受程度,作用于内在的客观处罚条件的形成。

2、内部因素:主要涉及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

这些因素是犯罪行为本身所固有的,直接影响处罚结果。

在实践中,内在的客观处罚条件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以实现法律制裁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三、内在的客观处罚条件的案例分析以某国刑法中关于抢劫罪的内在客观处罚条件为例,法律规定抢劫罪的行为对象为他人人身安全或财产权益,且犯罪情节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才会构成犯罪。

在具体实践中,一起抢劫案中,内在的客观处罚条件可能包括以下方面:1、犯罪性质: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情节:如作案手段、作案次数、涉案金额等。

如果抢劫行为十分残忍,次数较多,涉案金额巨大,那么内在的客观处罚条件将会更加严重。

论外国刑法中的客观处罚条件

论外国刑法中的客观处罚条件

论外国刑法中的客观处罚条件在外国刑法中,客观处罚条件是判断和确定刑罚适用的重要依据。

客观处罚条件是指刑事犯罪行为所具备的客观事实和条件,包括行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结果等。

本文将从行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犯罪构成要件和行为结果三个方面探讨外国刑法中的客观处罚条件。

先来看行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后果,而有意为之,具有明显的恶意和犯罪意识;过失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后果,但是由于缺乏应有的谨慎和注意,致使后果发生。

许多国家的刑法规定了主观故意和过失的刑事责任,具体细则会因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而有所不同。

例如,德国刑法中规定了三种主观故意类型:直接故意、事件故意和决议故意;英国刑法则将过失分为普通过失和严重过失。

客观处罚条件的判断需要依据对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的认定,以确定其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犯罪构成要件也是判定客观处罚条件的重要依据。

犯罪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某一犯罪的必要条件,例如谋杀罪的构成要件是必须有非法故意杀人的行为。

不同国家的刑法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例如,日本刑法中规定了刑法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和犯罪种类的特殊要件,而美国刑法则将犯罪构成要件分为行为要件、结果要件和特殊要件。

在判断犯罪行为是否具备客观处罚条件时,需要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合理的解读和界定。

最后,行为的结果也是客观处罚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为的结果是指犯罪行为最终导致的后果或危害程度,例如盗窃罪的结果是财物的丧失。

在刑法中,对于不同犯罪行为的结果也有不同的刑罚规定。

一般而言,行为的结果越严重,刑罚也越重。

但是,在具体刑法规定中,对于结果的界定和划定有时会存在争议,需要依据法律和判例对行为结果进行准确的界定。

总之,外国刑法中的客观处罚条件对于判断和确定刑罚适用非常重要。

行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犯罪构成要件和行为结果是客观处罚条件的主要组成部分。

论“客观处罚条件”概念的非必要性

论“客观处罚条件”概念的非必要性

论“客观处罚条件”概念的非必要性伴随着德日刑法理论登堂入室,“客观处罚条件”这一概念对我国刑法学者来说已不陌生。

德日刑法理论中,学者使用“客观处罚条件”(die objektiven Bedingungen der Strfbarkeit)或“外部处罚条件”(die auberen Bedingungen der Strfbarkeit)或“可罚性之客观条件”(die objektiven Bedingungen der Strfbarkeit)来作为限制刑罚之条件。

112对此,我国刑法理论中存在三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一种观点主张将“客观处罚条件”全面引入我国的刑法理论中解决问题,作为代表的是刘士心教授。

与此相对,有学者反对将“客观处罚条件”植入我国,认为“在我国的犯罪构成中,没有德日刑法中‘客观处罚条件’的存在余地”。

180还有一种观点虽然不直接承认“客观处罚条件”的概念,但对此做了借鉴与改造。

例如张明楷教授提出的“客观超过要素”概念,其实是“客观处罚条件”的另一种形式473;而周光权教授则是将客观处罚条件分为内在的客观处罚条件和外在的客观处罚条件,仅承认内在的客观处罚条件概念。

114在笔者看来,对一个舶来概念的探讨不能局限于对概念本身的肤浅理解,必需要透过概念看到制度构建的实益,也就是要看到对案件判决结果的影响以及对司法实践的引导作用。

笔者认为,“客观处罚条件”的取舍,主要会产生以下一些实益性的问题:第一,会对原本的犯罪结果以及结果加重概念有所冲击。

我国刑法中存在大量的条文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表述,例如《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第四百零七条的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等。

倘若将“客观处罚条件”的概念引入我国,对于“造成严重后果”到底理解为结果要素抑或是客观处罚条件?根据传统理论,二者在处理结论上是截然不同的。

第二,会对故意犯与过失犯的区分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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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 客观 处罚条 件
谢 丽 彩
( 西北政 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 1 0 0 6 罪行为符合社会危 害性 、刑事违法性 、应受处罚性三个特征 ,就说 明犯 罪成立 ,应 当受到刑 事制裁。 但是 , 在 理论 中却存在这样一 个问题 ,犯罪 已经成立 , 但是却 因为 某种刑罚 阻却事 由,而不予处罚。这种所谓 的阻却事 由就是德 日 刑 法中所说 的客观处罚条件 。那么,客观处罚条件在我 国究竞是否有存在的余地呢 , 如 果有 ,又是以怎样的形式存在的呢 、 本 文想通 过 对客观 处罚条件概念 与性质 的分析 ,试论客观处罚条件在我 国究竟有没有存在 的余地 。 关键 词:刑 罚阻却事由;构成要素 ;犯 罪构成


谓 的客观处 罚条件 区分为不同类别 。 如平野龙一将其 区分 为真 正 的处罚条件 和不真正的处罚条件 , 耶塞克等将其 区分为纯正的客 观处罚条件 和不纯正的客观处罚条件。 我 国学者周 光权 教授 则将 客观处罚条件区分为 “内在的客观处罚条件 ”和 “ 外在 的客观处 罚条,并极力提倡 内在 的客观处罚条件概念 , 认 为内在 的客观处 罚条件在根本上属于违法性要素,需要行为人有认识、预 见,并 认为 “ 客观超过要素 ”其实就是 内在的客观 处罚条件 。张振山根 据客观 处罚条件 与实行行 为的关系及其 对行 为违 法性影 响的大 小,将其分 为狭义 的客观处 罚条件和广义 的客观处 罚条件 ,其 中 狭义的客观处罚条件就是指纯正的客观处罚条件 。 三 、 客 观 处 罚 条 件 在 我 国的 借 鉴 虽然客观处罚条件在我国目前的四要件体系下,并没有存在的 余地,但是我们仍然可 以借鉴这种思考模式。只是我们不能原封不 动的照搬德 日的客观处罚条件理论 ,我国 目前正处在从 四要件 向三 阶层的转型时期,要谨慎的引荐德 日刑法中的东西 。客观处罚条件 之所以被讨论的热火朝天 ,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已经脱离了原来的 讨论范围, 就是说在刑法的发展过程 中, 它的范围越来越大 ,严 重 脱离 了其本来 的概念 。如果在 一定程度 上限制客观处罚条件 , 将 其 区分 为纯 的客观处 罚条件和不纯正 的客观处 罚条件 , 就 能限制 客观 处罚条件 的范围,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预防犯罪 。 所谓 纯正的 客观处 罚条件是纯粹 的刑罚 阻却 事 由,与行 为人 的主观罪过 无 关 ,对于危害结果也不需要行为人认识或者预见 。 而 不纯 正的客 观处罚条件其 实是一个伪概念 ,它本质上属于构成要件要素 。纯 正的客观 处罚条件 是完全不需要行为人认 识或者预 见的 , 是纯粹 的刑法阻却事 由, 而针对 不纯 正的客观 处罚条件 则要 求行 为人至 少有可能认识 。以丢失枪支不报罪为例 ,丢失枪支的行为本身就 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 将枪支置于 国家所不能控制 的范 围,本 身就增大 了危害行为发生的危险性, 行 为人对此 虽然 不能有明确 的认识或预见 , 可就像周光权教授所说 的那样 ,至少有高度模糊 性 的认识 。所 以,并不能说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完全没有认识 ,所 以不能将丢失枪支不报罪划归为纯正的客观处罚条件 , 而只能将 其定位为不纯正 的客观处罚条件 。 类似 的还有很 多罪 名,像违法 发放贷款罪 、滥用职权罪 。根据两 分说,我国很多涉及到 “ 造成 严重结果 ”之类 的刑法规定也可 以得到一个较为合理 的解释 。 针对我 国 目前 的刑法适用现状 , 引进客观处罚条件不仅有利 于 个 罪 主 观 方 面 的认 定 , 更 重 要 的 是 能 够 解 决 罪 过 规 制 失 衡 的弊 端 。但是如何引进客观处罚条件,即无论我们是将客观处 罚条件 本土化 ,还是借鉴他 国经验 ,又或者是坚持 己见 ,我们 的 目标最 终都应该 是实现刑法 的价值和功 能。 参考 文献 : [ 1 1 黎宏:《 论 “ 客观处罚条件” 的若干 问题 ,( 《 河南省政 法 管理 干部 学院学报 》2 0 1 0年第 1期。 f 2 1 刘士 心:( ( 犯罪客观处罚 条件 刍议 》 ,载 南开 学报 ( 哲 学社会科 学版 ) ,2 O 0 4年第 1 期。 [ 3 】 周光权 : 论 内在 的客观处罚条件 》 ,载 法学研 究》2 0 1 0 年第 6期。
针 对我国刑法第 1 2 9条丢失枪 支不报罪 的主观罪过形 式, 学 者们一直各执 己见,难以统一 。对于该罪造成 的严重 结果 ,刑法 界争议颇多 。其实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还 有很多类似 的情况, 因为难 以认定主观罪过形式 , 所 以很难归罪 。本文主要是想 通过 对客观处罚条件的一些浅显分析, 对我 国类似 于刑法第 1 2 9条的 犯罪 的主观罪过形式提供一个研究方 向。 客 观 处 罚 条 件 的 概 念 客观处罚条件是指这样一些事实 , 它们存在于不法构成要件 和责任要件之外 , 但其是否存在决定着行为是否适用刑 罚。这就 是说 ,客观处罚条件 是不法和有责 的附加物 ,其适用结果取决于 客观上是否存在这样 的事实 , 而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对其有 认识和预见 。客观处罚条件是行为人认 识之 外的客观 事实,该条 件存在 ,则启动刑罚;该条件不存在,则不适用刑 罚。因此 ,国 外通说认 为,客观处罚条件是刑罚阻却事 由,是立法者基于刑事 政策做 出的限制刑 罚的规定 。 二、客观 处罚条件 的性质 关于客观 处罚条件 究竟 是以怎样 的方 式存在 , 理论界一直争 论不休 。针对 其性质和地位 ,理论界主要有 以下 四种观 点: ( 一)构成要件还 原说 该说主张: 犯罪 构成体系 中根本就没有客观处 罚条件 的存在 余地和空间 。在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 与责任三个 阶层 中,客观 处罚条件 本身就是一个伪概 念,所 有的 “ 客观处 罚条件 ”其实都 可 以归结为违法性要素或者责任 要素, 即所谓 的客观 处罚条件应 当是构成要件要素 。 客观处 罚条件并非与行为无关 ,相反是行 为 的一种结果 , 客观 处罚条件是 因果进程 中的中间结果 ,犯罪结果 则是 因果进程 中的最终结果 。因为 “ 危 险”是一种 结果,而 客观 处罚条件是使行为 的危险性增大的要素, 因而其 本身也是一种 广 义的结果 ,应 当还原为构成要件要素 。 ( 二 )刑 罚阻却事 由说 又称 “ 犯罪概念外 部说” 、 ’刑罚权发动事 由说 ” ,该说从一 元 的行为无价值论 出发 ,认为阶层 的犯 罪成立要件 ,只包括构成 要件符合性 、违法性和责任三部分,客观处罚条件不属于犯 罪 成立要件 ,而只是从外部限制刑罚权发动的条件 ,是单纯 的处罚 限制 事由,因而与构成要件 、违法性 、责任等犯罪成立条件完全 异质 ,是立法者基于刑事政策而设立的发动刑罚权的条件。行为 人不 具备客观 处罚条件 时, 仍然成立犯罪 , 只是不适 用刑 罚而 已。 也就 是说 ,根据该说 ,客观 处罚条件应该是刑 罚论讨论 的问题 , 而 不是犯 罪论 的问题 。该说也是德 日刑法学界的通说 。 按照该说 来考 虑, 不用考虑客观处 罚条件是否违背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与责 任 主 义 原 则 ,但 是 该说 也 受 到诸 多质 疑 。 ( 三 )独 立的犯罪 成立条件 说 该说 认 为 ,客观 处 罚条件 是 犯罪 成立 的要件 之一 。这 样 犯罪 论 体系就包括构成要件符合 陛、违法 陛、有责性、客观的处罚条件 四 个层次。因为在刑法对某些罪名规定客观处罚条件的场合 ,行为除 具备构成要件符合 陛、违法 『 生 和有责性之外 , 还需要客观处 罚条件 的规定 ,才能成立犯罪 ,从而科处刑罚 。在这个意义上 ,客观 处 罚条件是不法与责任之外的一种犯罪要素 。该说的主张者认为 , 我 国刑法 以应受刑罚处罚性作为犯罪的特征之一, 客观 的处罚条 件完全 可 以看作 是犯罪成立 的可罚性条 件 ,从量 上区分罪 与非 罪 ,从而 实现控制犯罪 范围的刑事政策 。赵秉志教授等则认为构 成要件符合性 、 违法性与有责性总是 以具体的构成要件行为为对 象 ,而客观处 罚条件不 以具体 的构成要件行为为对象 ,所 以,可 罚性具有独立 的实体 ,应 当把可罚性视为犯罪成立 的第 四要件 。 ( 四)两分说 又称客观 处罚条件分类说 。 该说主张可 以根据某种标准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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