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治理强拆唯有以法较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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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治理强拆唯有以法较真
来源:综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只有法院被赋予依法强制执行的权力。
该条例还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里,“赔偿责任”依法由谁承担,显然不能是直接施暴者,而应该是强拆事件的幕后推手。
而在利益驱动下,有关管理部门对此往往以“还在调查”进行拖延,常常有偏袒一方之嫌(如说成“误拆”)。
毫无疑问的是,依照民法的规定,强拆者要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不是补偿),也就是应该为被拆方再造一个等价值的房屋。
若真要付出这样的对价,强拆者又岂敢胡来?
除了民事赔偿外,深更半夜强行侵入他人住所,拖拉、绑走房主的行为,足以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若造成伤害的还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破坏房屋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所以,至少要以两罪并罚处理。
如果能够严格落实这样的刑事责任,受雇强拆的实施人也定会三思而行。
今年1
月,北京房山法院对一起强拆案就是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1个月的。
不过,此案仅仅定一个罪,对于保护公民住宅安宁权来说,还没有“对症下药”,量刑亦显过轻。
强拆事件屡禁不止恐怕说明了一个道理,唯有法律与之较真,才是真正的治理之道。
否则,很可能类似山东平度纵火案、云南宣威挖掘机碾死征地拆迁户等事件还会再度上演,“大妈拆迁队”、“艾滋病拆迁队”还会卷土重来。
我们真不希望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