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战案例

合集下载

息息陈棚乡刁静离婚案例

息息陈棚乡刁静离婚案例

息息陈棚乡刁静离婚案例
摘要:
1.离婚案例背景
2.离婚原因及过程
3.离婚后的生活
4.社会反响与启示
正文:
1.离婚案例背景
息息陈棚乡刁静离婚案例,是一起发生在我国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的离婚事件。

事件的主人公刁静,与其丈夫陈棚乡因为性格不合、家庭暴力等原因,最终选择离婚。

这个案例在当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不仅揭示了当代农村家庭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还让人们更加关注妇女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2.离婚原因及过程
刁静与陈棚乡的婚姻原本就存在诸多问题。

两人性格迥异,沟通困难,经常发生矛盾。

陈棚乡脾气暴躁,有时会对刁静实施家庭暴力。

在长期忍受痛苦之后,刁静终于下定决心提出离婚。

然而,在当地农村,离婚对于女性来说是一件非常丢人的事情,很容易受到周围人的指责和不理解。

为了争取自己的幸福,刁静勇敢地走上了离婚的道路。

3.离婚后的生活
离婚后,刁静摆脱了陈棚乡的家庭暴力,开始过上了新的生活。

她积极参加各种技能培训,提高自己的能力,增加收入来源。

在社会各界的关心和帮助
下,刁静的生活逐渐走上了正轨。

与此同时,她也积极参与妇女权益保护工作,希望通过自己的经历,帮助更多像她一样的女性走出困境。

4.社会反响与启示
息息陈棚乡刁静离婚案例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很多人对刁静的勇敢表示敬意。

这个案例也引起了有关部门对农村家庭暴力、妇女权益保护等问题的高度重视。

政府加大了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提高了妇女权益保护的力度。

民事案例分析:黄某诉宋某某离婚一案

民事案例分析:黄某诉宋某某离婚一案

[案情介绍]原告黄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30日立案受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趁义、被告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庆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分析]原告黄某诉称,200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3年1月16日登记结婚。

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生活环境和人生态度不同,尤其是被告经常到深夜才回家,为此原、被告经常吵架,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在外打工影响也不太好,被告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义务和家庭责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而且也使年幼的孩子身心受到严重创伤,原告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婚姻,于2008年5月13日起诉离婚,但没有判决离婚。

现夫妻分居多年,性格不和,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继续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

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黄坤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养猪所欠债务30000元由被告承担。

被告宋某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理,夫妻共同债务70000元原、被告共同承担,被告嫁妆:三人沙发一个、单人沙发两个、被柜一个、梳妆台一个、被子四条、毛毯一条、褥子一条归被告所有。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陈述,本院确定的案件争议焦点是:1、夫妻共同债务的确定及分割。

2、被告嫁妆的确定,被告主张的财产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身份证及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夫妻身份关系。

2、XX、XX、XX证明各一份,3、宋某某记帐单一张,4、生猪外调收购凭证两张,证明原、被告家庭开销由被告管理,卖猪款由被告掌管,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偿还。

被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借条五张,2、证人XX、XX、XX、XX出庭证言,证明夫妻共同债务34500元。

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为:1、对第1项证据无异议。

2、第2项证据的证人未出庭作证,第2至4项证据证明不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数额问题。

法律离婚案例事件及分析(3篇)

法律离婚案例事件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二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甲、乙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家庭关系紧张。

2015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

乙对离婚诉讼表示同意,但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涉及离婚诉讼、财产分割等问题。

二、案件事实1. 甲、乙婚姻基本情况甲、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甲在一家企业担任工程师,乙在一家医院担任护士。

婚后,甲、乙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价值100万元。

2. 离婚原因甲、乙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家庭关系紧张。

甲认为乙过于强势,不尊重自己的意见;乙则认为甲缺乏责任感,经常不顾家庭。

在长时间的争吵和矛盾中,双方感情逐渐破裂。

3. 财产情况甲、乙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价值100万元。

婚后,甲、乙共同偿还了50万元贷款。

除房产外,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

三、法院判决1. 离婚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甲、乙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准予甲、乙离婚。

2. 财产分割判决法院认为,甲、乙共同购买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鉴于甲、乙对离婚均表示同意,且双方均无过错,法院判决房产归乙所有,甲一次性支付乙房产折价款5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离婚诉讼的合法性本案中,甲、乙婚姻关系存在严重矛盾,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院判决准予甲、乙离婚,符合法律规定。

2. 财产分割的合理性本案中,甲、乙共同购买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法院在判决中考虑了甲、乙双方对离婚均表示同意,且双方均无过错,判决房产归乙所有,甲一次性支付乙房产折价款50万元,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3. 案例启示(1)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关爱,避免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导致婚姻破裂。

(2)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尊重对方合法权益。

(3)财产分割时,法院应充分考虑夫妻双方实际情况,依法公平、合理分割共同财产。

息息陈棚乡刁静离婚案例

息息陈棚乡刁静离婚案例

息息陈棚乡刁静离婚案例一、案情概述1.1 案件背景息息陈棚乡是一个位于中国某省的小乡镇,这里人烟稀少,生活相对简单。

刁静是当地的一名农民,婚后育有一子。

然而,刁静的婚姻生活并不如意,导致最终走向离婚。

1.2 离婚原因刁静的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经济压力:刁静家庭经济状况较为困难,生活负担沉重,导致夫妻间经常为了金钱问题争吵不断。

2.沟通不畅:刁静和妻子在沟通上存在困难,很难达成共识,夫妻间的交流问题加剧了婚姻的矛盾。

3.家庭责任分配不均:刁静长期以来承担着家庭的经济支持和农活劳动,而妻子在家庭事务上的参与较少,导致刁静感到压力和不公平。

4.性格不合:刁静和妻子在性格上存在较大差异,难以互相迁就和理解,这也加剧了夫妻之间的矛盾。

二、离婚过程2.1 婚姻矛盾的逐渐加深刁静和妻子的婚姻矛盾逐渐加深,夫妻间的争吵和冲突频繁发生。

他们尝试过多次调解,但效果不佳,婚姻问题无法得到解决。

2.2 提出离婚申请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思考后,刁静决定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他认为婚姻已经无法挽回,离婚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出路。

2.3 法院调解法院接受了刁静的离婚申请,并进行了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与双方进行了深入的沟通,了解了双方的意愿和诉求。

然而,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能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2.4 诉讼程序在调解无果后,刁静选择继续进行诉讼程序。

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审理了该离婚案件。

2.5 离婚判决经过审理后,法院最终作出了离婚判决。

刁静和妻子正式离婚,刁静获得了儿子的抚养权,并支付了一定的赡养费。

三、离婚对当事人的影响3.1 刁静的心理变化离婚对刁静造成了较大的心理压力和困扰。

他需要重新适应单身生活,并面对来自社会和亲友的舆论和压力。

3.2 儿子的成长问题离婚对儿子的成长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刁静需要更加关注和照顾儿子的成长,同时儿子也需要适应离异家庭的新生活。

3.3 妻子的生活变化对于妻子来说,离婚也意味着她需要重新开始生活。

30起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30起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背景时间:2015年11月19日来源:中国法院网原文链接:中国法院网讯(王小磊)11月19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厅召开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通报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发布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朱春涛、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关升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史小红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据介绍,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始终保持高位运行,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至2015年10月底,全国法院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近400万件,且逐渐呈现出案件增幅快、适用法律难、审理难度大的特点。

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妥善审理赡养、抚养、婚姻类纠纷案件,通过公正裁判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孝老爱亲传统美德,切实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及稳定。

据统计,近三年来,全国法院审结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以河北、河南、江苏、山东等省份案件量居多。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也将充分发挥司法活动在规范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重要作用,弘扬正气,鞭挞丑恶,努力以审判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目录1.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2.邵某诉薛某离婚纠纷案3.张某诉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4.岳某诉曹某离婚纠纷案5.陈某真诉陈某领、陈某霞赡养纠纷案6.贾某诉刘某赡养纠纷案7.冯某刚、周某诉冯某伟解除收养关系案8.余某诉余某望抚养费纠纷案9.付某桐诉付某强抚养费纠纷案10.王某辉诉柴某探望权纠纷案11.王某某及王甲抚养费案12.王某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案13.耿某、赵某及耿甲、耿乙、耿丙赡养纠纷案14.周某及肖某、倪甲等赡养纠纷案15.陈某及陈甲、徐乙、徐丙赡养纠纷案16.陈某某及吕某某离婚纠纷案17.杨某及刘某某离婚纠纷案18.刘某及冯某婚姻财产纠纷案19.张某某及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20.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21.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22.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3.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24.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25.陆某诉陈某离婚案26.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27.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28.王某诉江某离婚案29.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30.丁某及蒋甲、蒋乙等赡养纠纷案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是否可请求出轨者支付精神赔偿?(一)基本案情2003年原告周某及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张三离婚纠纷案例及解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张三离婚纠纷案例及解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张三离婚纠纷案例及解读案例一:张三与李四离婚纠纷案1. 事实经过:张三和李四结婚已有十年,他们育有一个孩子。

然而,最近几年他们的婚姻关系恶化,经过多次争吵和冷战,最终两人决定离婚。

离婚的主要焦点是财产分割和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张三希望保留家中的房产和一部分婚后财产,同时要求共同抚养孩子。

李四则希望平分财产,并获得孩子的独立抚养权。

2.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婚姻法》,夫妻双方都有权利提出离婚申请,并且离婚时应当协商解决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的问题。

在这个案例中,张三和李四需要先达成对于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的协议。

如果没有协议达成,他们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寻求法院的裁决。

就财产分割而言,法院将考虑夫妻双方的贡献、婚姻期间的努力、财产来源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来决定财产的归属。

对于孩子抚养权问题,法院将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为依据,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情况,决定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的支付。

3. 建议:在这种情况下,我建议张三和李四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以避免长时间的诉讼和经济损失。

双方可以考虑通过调解或者由律师代理协商来达成一份离婚协议。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就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等问题进行妥协,以达成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方案。

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可以提起诉讼,但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案例二:李四与王五劳动纠纷案1. 事实经过:李四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公司因业绩下滑需要缩减人员。

公司提出了解聘李四的意见,但李四认为自己被公司非法辞退,他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并恢复原职。

2.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劳动法》,雇主可以在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解聘员工,但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公司对李四的解聘程序合法,并且按照法定补偿标准支付了经济补偿,那么李四的主张可能是不成立的。

然而,如果公司没有按照程序解聘李四,或者未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那么李四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并要求恢复原职。

3. 建议:在这种情况下,我建议李四首先与公司沟通,并要求了解公司对他的解聘程序和经济补偿的具体情况。

家庭暴力离婚案例

家庭暴力离婚案例

家庭暴力离婚案例家庭暴力离婚案例家庭是一个温馨的港湾,是人们心灵的归宿。

然而,有时家庭也会成为人们心灵的伤口,特别是存在家庭暴力问题时。

下面就讲述一个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真实案例。

李先生和张女士是一个普通的夫妻,他们相识于大学,相爱后步入婚姻的殿堂。

刚开始他们的婚姻生活非常幸福,两人相敬如宾,互相照顾。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李先生渐渐发生了变化。

李先生是一个事业心强的人,渐渐地他开始对张女士变得苛刻、嫉妒心也愈发强烈起来。

为了保持自己在职场上的地位,他经常加班,而张女士则一直承担着家庭的责任。

长时间的疲劳和不公平对待使得张女士开始变得疲惫和无助。

渐渐地,张女士发现李先生变得愈发暴躁,在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上就对她大发雷霆。

他经常辱骂张女士,并动手打她。

每次打击之后,李先生会后悔自己的冲动,发誓不再发生类似的事情。

然而,这种循环一直持续着。

对于家庭暴力,张女士内心深处非常痛苦。

她一方面爱着李先生,愿意宽容和原谅他;另一方面,她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和尊严正在被践踏。

在朋友的劝说下,她开始意识到离婚可能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于是,张女士做出了离婚的决定。

她找到了律师,详细地叙述了自己所受的家庭暴力和精神折磨。

律师建议她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帮助她起草了离婚协议。

在法律的保护下,张女士勇敢地站出来,她告诉李先生,她不再容忍他的暴力行为,要求离婚。

李先生在面临可能失去家庭的压力下逐渐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接受治疗和参加心理咨询。

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李先生开始意识到自己的问题,并根据专业的建议改变自己的行为。

他积极参与心理治疗,慢慢地学会了管理自己的情绪。

在与张女士的沟通中,他表达了自己的内疚和愿意重建家庭的诚意。

最终,尽管历经磨难,张女士选择信任了李先生,并决定给他一个机会。

他们重新审视了婚姻的意义,并从互相理解和支持中重建了家庭的和谐。

李先生也明白了自己的过错,并下定决心永远不再伤害张女士。

[法律]离婚典型案例

[法律]离婚典型案例

离婚典型案例一、基本案情张某(女)与邹某(男)于2007年4月登记结婚,后儿子邹小某出生。

2010年6月,邹某怀疑张某与其他男性有不正当关系,殴打张某导致嘴部流血。

时间不久两人发生争执,邹某持裁纸刀划伤张某面部、衣服,并导致张某身体其他部位受伤,张某报警,进行伤情鉴定构成轻微伤。

二、争议焦点及裁判结果张某以邹某数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离婚,儿子邹小某由张某抚养。

邹某认为张某具有过错,与张某的争吵是普通争吵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不同意离婚,且要求共同抚养儿子邹小某。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2018年11月24日张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可见邹某的暴力行为已对张某的身体造成了伤害。

张某虽有过错,但邹某不能用暴力来解决问题。

法院认定邹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由于邹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而且双方已经分居,张某坚持要求离婚,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邹小某由张某抚养,邹某于每月支付邹小某抚养费1000元,直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三、典型案件启示(一)家暴行为证据的采纳与认定具有特殊性。

本案中,人民法院委托家事调查员与邹小某进行谈话,邹小某对家事调查员表示其曾看到过一次父母在家吵架,父亲打了母亲,综合邹某承认其与张某确实发生争吵伴有肢体接触,其对张某有压制行为,并看到张某嘴部流血,。

(二)受暴方是否有过错,殴打行为是否具有严重性、经常性、持续性均不是认定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邹某以张某有过错,其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亦不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精神和目的。

家庭成员之间一方以殴打方式对另一方身体实施了侵害行为,即构成家庭暴力。

(三)实施家庭暴力是离婚法定事由,应依法判决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邹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张某坚决要求离婚,即使邹某不同意离婚,法院也应依法判决双方离婚,遏制家庭暴力。

经典离婚案例,典型离婚案例及分析

经典离婚案例,典型离婚案例及分析

经典离婚案例,典型离婚案例及分析【标题】经典离婚案例,典型离婚案例及分析【正文】一、经典离婚案例离婚案件当事人:王先生和张女士背景:王先生和张女士是一对结婚多年的夫妻,他们拥有一处房产和一家小企业。

原因: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

争议点:离婚后财产分配问题。

分析:离婚案件的财产分配问题一直是比较麻烦的争议点。

在本案中,王先生和张女士的财产都是共同所有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制定财产分配方案。

但由于王先生和张女士感情破裂,无法达成协议,需通过法院判决。

最终裁决:法院认为,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视为夫妻共同所有。

在离婚财产分配中,应当进行公正、合理、公平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配。

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王先生和张女士分别拥有房产和小企业的50%的所有权。

结论:婚姻中产生的财产是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需要进行财产分配。

双方应当协商一致,若无法达成协议则需通过法院判决。

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配,维护公正、合理、公平的原则。

二、典型离婚案例离婚案件当事人:李先生和王女士背景:李先生和王女士结婚多年,现有一男一女两个子女。

原因:李先生出轨,导致离婚。

争议点:子女抚养问题。

分析:婚姻破裂时,子女的抚养问题是比较敏感的话题。

在本案中,李先生和王女士有两个子女,由此引发了抚养问题的争议。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由生父母共同协商解决,最终由法院审判。

最终裁决:法院最终判决,由王女士负责子女的抚养费用,同时规定李先生可以探望子女,但不能申请抚养权。

结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由生父母协商解决,最终由法院审判。

法院会考虑到孩子的最佳利益,最终做出公正的判决。

【结尾】1、本文涉及简要注释如下:离婚:指夫妻一方或双方申请并获得人民法院判决,终止夫妻法定义务关系的行为。

财产分配:是离婚后双方分配夫妻一起拥有的财产的行为。

最佳利益:是指一个人的最大福祉和利益,应当尊重和维护。

法律离婚案例吸引人(3篇)

法律离婚案例吸引人(3篇)

第1篇正文:在我国,婚姻法是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法律武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总有那么一些特殊案例,让人们不禁对法律和人性产生深思。

今天,就让我们来揭开一起因“真爱”引发的离婚大战的序幕。

一、故事背景李强(化名)和王丽(化名)是一对青梅竹马的恋人,两人从高中时代就相恋。

经过多年的爱情长跑,两人最终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然而,在结婚三年后,李强突然向王丽提出了离婚。

原来,李强在婚后遇到了一个名叫小芳的女子。

小芳年轻貌美,温柔贤惠,李强对她一见钟情。

在李强的猛烈追求下,小芳最终答应了他的求爱。

为了追求真爱,李强毅然决然地向王丽提出了离婚。

二、法律冲突面对李强的离婚请求,王丽倍感震惊。

她无法接受这个突如其来的变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于是,一场法律与情感的较量就此展开。

首先,王丽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驳回李强的离婚请求。

她认为,婚姻是神圣的,双方应该珍惜和维护。

而且,李强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违背了婚姻忠诚的原则。

李强则辩称,他与小芳的感情是真爱,两人已经发展到无法挽回的地步。

他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让他能够追求自己的幸福。

三、法庭辩论在法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王丽首先陈述了自己的观点:“婚姻是两个人的事,也是两个家庭的事。

李强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违背了婚姻忠诚的原则。

他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李强则回应道:“我承认我出轨了,但我对小芳的感情是真爱。

我无法忍受和王丽继续过下去,这对我们双方都是一种折磨。

”法官在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后,开始审理这起离婚案件。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虽然李强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但双方的感情基础仍然存在。

考虑到李强和小芳的感情尚未发展到无法挽回的地步,法院判决驳回李强的离婚请求。

然而,判决下达后,李强仍然坚持离婚。

他认为,法院的判决无法满足他的需求。

于是,他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中,法院认为,李强和小芳的感情已经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判决离婚。

婚姻家庭案例:夏某某和王某某离婚纠纷

婚姻家庭案例:夏某某和王某某离婚纠纷

[案情介绍]原告夏某某因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一案,于2008年12月22日诉至本院。

本院于当日决定受理后,依法向被告王某某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文书。

2009年6月17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胜杰,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直向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分析]原告夏某某诉称,1996年冬天,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登记结婚。

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双方婚后感情不好。

婚期生育一女王竞前,一子王震。

女儿出生后十几天,原告就遭到被告打骂。

2004年12月24日,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

2005年1月25日,本院依法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后原告带着二个孩子在温县温泉镇东梁所租房生活,生活全凭娘家人接济。

原告有病,被告也不照顾。

被告在焦作学习、外出打工,常年不在家。

2008年9月,原告到被告家协商离婚时,被告却唆使其外甥殴打原告,并站在一边,不管不问。

三年来,被告没有悔改之意,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的嫁妆归原告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牙科器材应分得一半,应分得房屋二间,被告应归还债务4000元。

被告王某某辩称,女儿出生后,被告并没有打骂原告。

2005年,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先是在徐堡租房,后到东梁所租房居住,孩子也在县城上学。

被告外出打工,所赚工资也如数交给原告。

被告没有唆使外甥殴打原告。

夫妻之间发生拌嘴,属于正常现象,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感情确已破裂,涉及到孩子的抚养、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和债务的承担问题。

针对争议焦点,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为: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2、本院(2005)温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以及原告的婚前财产;3、2009年2月19日温县公安局武德镇派出所的证明,证明被告支持其外甥殴打原告,说明被告对原告已无夫妻感情;4、证人夏春芬、夏小松的证言,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好的事实;5、照片二张,证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和牙科器材。

婚姻家庭案例:邱某与施某离婚纠纷案

婚姻家庭案例:邱某与施某离婚纠纷案

原告邱某与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建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玮苓,被告施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滕松、马二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案情分析]原告邱某诉称:原告于2012年下半年经朋友介绍与被告相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由于二人均系再婚且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

婚后因家庭琐事与继子女关系不和等原因,双方发生多次激烈冲突,最终导致被告搬回娘家居住。

原告曾于2013年10月16日起诉至贵院要求离婚,贵院于2013年11月12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但截止目前,双方仍持续分居,没有任何方面的交流,矛盾已经无法调和,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故原告现起诉至贵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施某辩称:1、原告诉状中陈述并不属实。

双方均系再婚,是通过慎重考虑后结婚的,婚前及婚后感情不错。

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是缺乏沟通;2、我方并不同意离婚,如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应当支付补偿款65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

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婚前及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不睦。

原、被告自2013年6月起分居至今。

原告曾于2013年10月16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本院判决不准离婚。

此后,双方关系并未得到改善。

合肥律师李律师从法院获悉,原、被告相识后登记结婚,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

但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合。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处于分居状态,双方关系并未得到改善。

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态度坚决,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当准予原、被告离婚。

青岛郭超离婚诉讼案判决书

青岛郭超离婚诉讼案判决书

青岛郭超离婚诉讼案判决书案件背景本案是一起关于青岛市的郭超夫妇离婚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件。

原告郭超和被告郭超是夫妻关系,他们在婚姻关系中出现了严重矛盾和不可调和的分歧,最终导致了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原告郭超提出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抚养权和探视权等相关事宜。

诉讼过程本案经过法院审理,听取了原告和被告的陈述,并查阅了相关证据材料。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充分审理。

原告主张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抚养权和探视权等。

被告辩称被告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表示反对,并认为双方仍有和解的可能性,希望法院能够调解双方矛盾,维护夫妻关系。

法院审理法院对原告和被告的陈述进行了认真听取,并分别就离婚请求、财产分割、抚养权和探视权等问题进行了调查和审理。

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对本案作出如下判决:离婚判决鉴于原告郭超和被告郭超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无法继续维持,且双方均表示坚决要求离婚,并且不存在可以挽回的可能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判决原告郭超与被告郭超离婚。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夫妻在离婚时应当协商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经过本案的审理,原告主张按照一定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而被告则表示不同意该比例。

经过法院的审查,根据双方财产状况和实际情况,判决原告与被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具体比例为(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填写)。

子女抚养权和探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离婚后的子女由父母共同行使监护权。

经过本案的审理,原告主张获得子女的抚养权,并要求被告享有一定的探视权。

而被告则表示希望能够与子女共同生活,并请求法院判决其获得子女的抚养权。

经过法院的审查,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对子女的关心程度,判决原告郭超获得子女的抚养权,并且被告郭超享有每周一次的探视权。

上海离婚诉讼的例子

上海离婚诉讼的例子

上海离婚诉讼的例子
上海市是中国最大的城市之一,离婚诉讼案件在这里也比较多见。

以下是一些上海离婚诉讼的例子:
1. 刘先生和张女士结婚10年,有一个孩子。

由于刘先生长期在外工作,张女士认为自己的感情被忽略了,最终提出离婚。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协商达成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刘先生同意向张女士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和赡养费,同时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

2. 张先生和李女士结婚不到一年就闹矛盾,李女士提出离婚。

在诉讼过程中,张先生对离婚并不同意,因此案件最终被判定为强制离婚。

法院根据夫妻财产状况,判决张先生支付李女士一定的抚养费和赡养费。

3. 王先生和陈女士在婚前签订了一份婚前协议书,规定财产分
割等问题。

然而,在离婚过程中,陈女士认为婚前协议书存在瑕疵,要求重新协商财产分割。

最终,法院判决按照婚前协议书进行财产分割。

这些案例显示,离婚诉讼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双方协商和法院公正的裁决。

同时,婚前协议书也可以为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提供重要的依据。

- 1 -。

李清照的离婚大战 坐牢九天却保住全部财产

李清照的离婚大战 坐牢九天却保住全部财产

如对您有帮助,可购买打赏,谢谢
李清照的离婚大战坐牢九天却保住全部财产
导语:于是,李清照决心和张汝舟离婚,并告发张汝舟有欺君之罪。

判决结果当然是李清照胜诉,张汝舟被发配到柳州。

尽管李清照因此被判坐牢两年,但
于是,李清照决心和张汝舟离婚,并告发张汝舟有欺君之罪。

判决结果当然是李清照胜诉,张汝舟被发配到柳州。

尽管李清照因此被判坐牢两年,但在当地官员的关照下,她仅仅坐了9天牢便被释放。

如此,李清照在这场离婚大战中,不仅成功地离婚,而且保住了自己的全部财产。

“离婚”这个词,到晋代时才有。

《后汉书》中就有这样一位女中豪杰。

这位汉代女子叫夏侯,是黄允的结发妻子。

黄允是当时有名的才子,当地太守袁隗看过黄允的诗文后道:“我能有像黄允这样的女婿,此生足矣。

”黄允一听觉得机会来了,回家就写了一纸休书。

突然被休的夏侯氏如遭五雷轰顶,在多次恳求无法唤回丈夫后,她痛定思痛,决定离开时好好惩治一下这个负心郎,让自己走得风光。

这天,夏侯氏对婆婆说:“明天媳妇就要离开黄家了,心里还真有点儿舍不得,还是举行个告别宴会(或许这是史上最早的离婚宴)吧,我也好当着客人的面,好好倾诉离情。


此时婆婆也同情儿媳,见儿媳说得有情有义,便答应了。

那一天,四方客人一共来了200多位。

当大伙都举起酒杯时,夏侯氏把黄允平日干的那些见不得人的丑事当众数落了一遍,并大骂黄允无情无义,说完便跨步登车,扬长而去。

黄允被骂后结局悲惨,不仅名誉扫地,而且太守碍于面子,决定不将女儿嫁给他了。

生活常识分享。

部分离婚成功案例

部分离婚成功案例

部分离婚成功案例来源:大律师网注:现精选自个办理过的的成功案子,精选的每个案子都有典型性与代表性。

一起因涉及到个人隐私疑问,各事例的名字及相应的审理法院都不一一列举出来。

1、丁女离婚案:丁女发现某老公有外遇,但苦于无相应根据证实,在第一次离婚中法院判决禁绝离婚,在第二次前,找到本律师,在本律师进行了详尽地作业,丁女顺利取得其有外遇的根据,向法院申述,请求切割产业并。

在根据面前,不得不进行退让,赞同离婚,在切割产业按6/4切割,抵偿丁女5万元。

2、王女离婚案:王女在离婚诉讼中,发现被告将原先两边一起经营的公司财物私自搬运,石沉大海。

本律师及时奉告法院,并经过作业,发现其隐匿的产业,法院及时冻结了该产业。

后在切割产业中,王女取得相应的产业。

3、张男离婚案:张男与被告在婚后购置了房产,因短少资金,接受了被告爸爸妈妈的赞助款10万元。

后因豪情不好,申述到法院,在对房产切割时被告以为,应先偿还被告爸爸妈妈的赞助款10万元后,再均分,并向法院供给了银行汇款凭证。

本律师以为被告爸爸妈妈的赞助应视为一起赠与,因其时并未明示该款是给被告一个人的。

后法院采用本律师意见,最终两边结案,返还被告爸爸妈妈5万元后均分。

4、武男返还彩礼案:武男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爱情联系,后在订亲时,武男向被告支付了6万6千元作为彩礼。

后被告在预备挂号前,提出退婚。

但两边对彩礼返还产生不合,诉至法院。

本律师介入后,发现虽支付了彩礼,但并未出具收条的书面根据。

本律师向法院提出申请,出庭作证,即两边的二个媒妁。

后法院根据二位证人证言,支撑了的诉讼请求。

5、陈女离婚纠纷案:金男与陈女离婚时,在上存在不合,金男以为其儿子金小男不是自个亲生的,既不肯,也不肯承当抚养费。

后本律师与陈女商量后,陈女提出。

但金男回绝判定。

本律师提出亲子判定成果对金男并无晦气反而可证实他的洁白。

但是,金男坚持不肯作判定,反证其与金小男存在父子联系的可能性极大。

后法院采用了本律师的意见,根据民诉的根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推定金男与金小男存在父子联系,应承当相应的抚养费。

经典离婚案例

经典离婚案例

经典离婚案例离婚,是一种婚姻关系的终结,是夫妻双方在感情、经济、家庭等方面出现严重矛盾,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情况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离婚案例层出不穷,每一个离婚案例都有其独特的原因和经过。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经典的离婚案例,了解一下背后的故事。

案例一,婚姻中的虐待。

小玲和小明是一对年轻夫妻,他们结婚不久就陷入了婚姻危机。

小玲在婚后不久发现,小明有着严重的暴力倾向,经常对她进行言语和身体上的虐待。

小玲忍受了很长时间,但最终还是选择了离婚。

她提出离婚的理由是小明的虐待行为,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小玲的离婚请求。

案例二,婚姻中的第三者。

小李和小张是一对已婚夫妻,他们的婚姻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发生了变化。

小李在外面认识了一个新的朋友,两人感情迅速升温,最终发展成了婚外情。

小张发现后非常愤怒,提出了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小张的离婚请求。

案例三,婚姻中的经济矛盾。

小刘和小陈是一对已婚夫妻,两人在婚后因为经济问题产生了矛盾。

小刘工作不顺利,家庭负担较重,而小陈则希望过更好的生活。

双方在经济上的矛盾越来越激烈,最终选择了离婚。

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小刘的离婚请求。

案例四,婚姻中的沟通障碍。

小王和小杨是一对已婚夫妻,他们在婚后发现彼此在沟通上存在很大的障碍。

小王喜欢安静,不善于表达,而小杨则喜欢交流,希望得到更多的关注。

双方在沟通上的障碍导致了婚姻的破裂,最终选择了离婚。

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小王的离婚请求。

这些经典的离婚案例告诉我们,婚姻是需要双方共同维护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婚姻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导致最终的离婚。

离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它会给双方带来很大的伤害和影响。

因此,在婚姻中,双方都应该用心经营,尽量避免出现矛盾和问题,保持良好的沟通和理解,共同创造幸福的婚姻。

离婚纠纷案例

离婚纠纷案例

离婚纠纷案例离婚纠纷案例近日,某市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是李某和王某夫妇。

李某是个独立的职业女性,王某是一家大型公司的高管。

夫妻双方结婚后,王某一直把家庭的经济大权掌握在自己手中,使李某在经济上处于被动地位。

逐渐地,夫妻之间的感情出现了问题,最终导致了这次离婚纠纷。

据李某称,婚后王某掌管家中的所有财政事务,并经常挥霍家庭财产,大笔大笔地花费在高消费品上,比如名车、奢侈品等。

而李某却无法拿出足够的财力去追随王某,生活质量明显不及王某。

另外,李某还提到,王某经常在夜间加班,重要节日和他的结婚纪念日,王某从不重视,甚至是忘记。

而王某则辩称,李某经济能力自己了如指掌,因此只有自己掌管家庭财政,这才是家庭经济管理的最佳模式。

王某否认了挥霍家庭财产的指控,他表示自己的开销主要是为了提高家庭的声誉和地位,给李某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

对于夜间加班的事情,王某称是因工作需求而不得不进行,并不存在对李某的忽视。

经过法院调解,双方仍未能达成和解意见。

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应向李某支付高额的赡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以补偿李某所受的经济和感情上的损失。

这起离婚纠纷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夫妻双方在婚姻中应扮演的角色和责任的思考。

一方面,夫妻双方要共同承担家庭经济的责任,合理安排经济事务,并共同商讨重要决策。

另一方面,夫妻之间应互相尊重对方的权益和感受,给予关心和支持。

只有双方心心相印,共同努力,婚姻才能走向幸福和谐。

这起离婚纠纷案件对于广大夫妻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婚姻是一份责任和承诺,双方应共同扛起家庭的重担,共同创造幸福的未来。

在夫妻共同经营家庭经济事务过程中,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共同决策,共同分担压力。

同时,夫妻要对彼此的感受和需求保持敏感,相互支持和尊重,共同创造和谐的家庭环境。

最后,我们希望通过这起离婚纠纷案例的公开报道,能够引起更多人关于家庭经济管理和婚姻责任的思考,为更多家庭的幸福和谐出谋划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离婚战”
来源:大律师网
案子简述:
一个普通的引出多起诉讼程序的发动,历时两年多了,各方为此疲于敷衍诉讼,这场连环诉讼终究有何奇怪?本律师作为本案当事人张小琴的律师参加本案多起关健案子的诉讼。

鉴于案子保密工作的需要,已虚拟了文中有关当事人姓名及有关案号。

一个普通的离婚诉讼引出多起诉讼程序的发动,历时两年多了,各方当事人为此疲于敷衍诉讼,这场连环诉讼终究有何奇怪?本律师作为本案当事人张小琴的署理律师参加本案多起关健案子的诉讼。

鉴于案子保密工作的需要,已虚拟了文中有关当事人姓名及有关案号。

张小琴与王忠国于 2000 年 1 月 20 日挂号,于 2000 年 12 月 6 日生一子王辰。

2007 年 10 月 20 日,王忠国以其妻张小琴有婚外情为由向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该案审理过程中争议最大的疑问即是王忠国父亲王一民身后留传的房产一套是不是应作为产业进行切割。

王忠国的父亲王一民是于 2007 年 3 月 2 日去逝的,身后留有房产一套。

该案审理过程中,张小琴提出,王一民身后留传的房产一套应作为夫妻共有产业进行切割,但是让人意想不到的是,王忠国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了一份,依据该遗言的内容,王一民死前就已立嘱将其具有的房产一套给其侄子王民辉,对此,张小琴以为遗言是王忠国假造的。

因为王忠国供给的证据已过举证时限,区法院未对争议房产的归属直接作出确定,终究是以 890 号判定不允许王忠国提出的恳求而完结本案一审。

判定后,两边均未提出上诉。

890 号判定收效后,张小琴与王忠国的对立进一步加深, 2008 年 2 月 20 日,张小琴向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一起请求保全争议房产,区法院依据张小琴的请求依法保全了争议房产,保全裁决收效后,王民辉托付署理人向法院该提出保全贰言,并一起提交了一份由区法院作出的 90 号,该调停书系依据王忠国与王民辉达到协议制造的,调停书的内容为王忠国认可其在 890 号案子中出示的那份遗言的内容,赞同争议房产归王民辉具有。

区法院依据王民辉的贰言解除了保全裁决。

对此,张小琴以为 90 号调停书是王忠国为搬运争议房产而成心借用王民辉名义而达到的虚伪调停协议。

为了避免王忠国到达搬运争议房产的意图,张小琴于 2008 年 3 月 11 日对王民辉、王忠国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承认争议房产系张小琴与王忠国的夫妻产业而非王民辉的产业,区法院依法受理案号为某民初字第 328号。

在 328 号案子中张小琴持续请求保全争议房产,法院依据张小琴的请求再次保全了争议房产,一起张小琴还请求法院对王民辉受遗言而出示的遗言真伪进行判定。

为了查明遗言的真伪,区法院多次王民辉到庭说明遗言状况并出示遗言原件用于判定,但王民辉对法院的传唤避之而不及,情绪极为失常。

王民辉的失常做法导致法院的高度重视,为此区法院依法发动了 90 号案子的, 328 号案子随之被依法间断审理,待 90 号案子完毕后再康复审理。

区法院终究作出某民再初字第 4 号判定,撤销了 90 号调停书。

某民再初字第 4 号判定作出后,王民辉提出上诉,法院以某民终字第 94 号判定驳回了王民辉的上诉。

另 2008 年 11 月 20 日区法院撇开了争议房产的疑问就张小琴与王忠国离婚诉讼一案作出了 270 号判定,该判定允许了张小琴的离婚请求,并一起就法院已查明的夫妻产业进行了处理。

2008 年 12 月 20 日,王忠国
对 270 号判定提出上诉,经二审调停,两边达到调停协议,两边就此解除。

2009 年 3 月份,张小琴以王忠国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切割王忠国依获得的王一民留传的房产。

2009年7月份,法院作出判定,确定了王忠国依法定继承获得的房产属于与张小琴的夫妻共有产业并判定张小琴应切割一半的房产价值。

王忠国收到判定后未提出上诉,现已依法收效了。

该案诉讼胶葛总算就此了断。

本案中,律师作为张小琴的,通过依法实行署理,避免了本应作为夫妻产业进行切割的房产被不明搬运,从根本上的确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行了一名律师的法令责任。

张小琴与王忠国的至此已导致如下诉讼
1 、王忠国诉张小琴离婚诉讼一审(某民初字 890 号)
2 、张小琴诉王忠国离婚诉讼一审(某民初 270 号)
3 、张小琴诉王民辉、王忠国继承权诉讼一审(某民初字 328 号)
4 、王忠国诉王民辉继承权诉讼一审(某民初字 90 号)
5 、王忠国诉王民辉继承权诉讼再一审(某民再初字第 4 号)
6 、王忠国诉王民辉继承权诉讼再二审(某民终字第 94 号)
7 、张小琴诉王忠国离婚诉讼二审(某民终字第 190 号)
8 、张小琴诉王忠国离婚后产业诉讼一审(某民初字 890 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