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案例论文
审计法律实务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成立于2000年,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甲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销售额逐年攀升。
然而,在2018年,甲公司被一家名为乙公司的债权人起诉,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000万元。
甲公司认为,其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不存在拖欠情况。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甲公司决定聘请丙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以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
二、审计目的1. 确认甲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
2. 评估甲公司财务报表的公允性。
3. 为甲公司应对乙公司的诉讼提供有力证据。
三、审计程序1. 收集资料:丙会计师事务所收集了甲公司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合同、付款凭证、工程进度报告等相关资料。
2. 确定审计重点:针对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工程款纠纷,审计重点为甲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
3. 审计实施:审计人员对甲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分析,重点审查了以下内容:(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条款,包括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等;(2)甲公司付款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3)甲公司工程进度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4)甲公司财务报表中与工程款相关的科目,如“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4. 审计结论:根据审计结果,甲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不存在拖欠情况。
四、审计报告1. 审计意见:丙会计师事务所认为,甲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公允反映了甲公司2018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 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建议:(1)甲公司财务报表中“其他应付款”科目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建议甲公司加强对应付款项的管理,确保其真实性和合规性;(2)甲公司部分合同条款存在风险,建议甲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完善合同条款。
五、案例分析1. 案例启示:此案例表明,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审计学案例分析论文
审计学案例分析论文内部审计是根据组织的内在需要而设立的,作为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已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健全内部控制、严肃财经纪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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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学案例分析论文范文一:流通企业中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应用摘要:伴随着我国流通企业的发展壮大,针对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的研究与实践逐步成为了制约该类企业做强、做精的关键。
本文根据目前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在流通企业中的应用情况,查找实施审计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旨在有效控制各类风险、提高内部控制效率,保证企业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风险导向内部审计;流通企业;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一、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的定义风险导向内部审计①是指内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通过对企业风险的识别与评估,确定内部审计的范围与重点关注事项,评价和改善企业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从而实现企业价值增值、改善组织运营管理的一系列活动。
二、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在流通企业中的应用情况流通企业是流通环节中的各类中间商,包括批发企业、零售企业以及物流企业这三类企业。
流通企业的主要经济功能在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推动交换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提高。
一般而言,流通企业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结构较为简单,企业规模相对较小。
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在流通企业中的作用主要包括:(一)降低运营风险、提高运营效率实施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可以合理保证流通企业物流、商流、信息流以及资金流的通畅,有效避免货物灭失、资金链断裂等风险,有利于流通企业挖掘内部潜力,提高运营的效率。
(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实施风险导向内部审计有利于准确评价流通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立的完整性与合理性、内控执行的有效性,帮助企业查找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改进建议,促进企业内部控制不断规范。
三、流通企业中实施风险导向内部审计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一)缺乏足够的独立性随着整体经营环境的变化,内部审计在组织中越来越受到董事会与经理层的重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有所提高。
审计理论论文(5篇)
审计理论论文(5篇)审计理论论文(5篇)审计理论论文范文第1篇一、环境绩效审计的含义及其产生的客观基础环境绩效一般是指进行资源开发与利用、环境爱护与治理所取得的有形收益与无形收益。
关于环境绩效审计的含义目前还没有一个比较统一的看法,张文华和钱凤认为环境绩效审计是指对政府部门的环境管理责任和企业应担当的环境爱护、环境治理责任及他们的工作绩效进行的审计[1];陈正兴认为环境绩效审计是通过检查被审计单位和项目的环境经济活动,依照肯定标准,评价资源开发利用、环境爱护、生态循环状况和进展潜力的合理性、有效性,并对其效果与效率表示看法的行为[2].1999年11月世界审计组织环境审计工作小组制定了“有关环境效益审计指南”,环境绩效审计开头走向规范化道路。
借鉴各种学者的看法,我们对环境绩效审计做出如下的定义:环境绩效审计是由独立的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的环境管理活动进行综合的、系统的审查、分析,并根据肯定的标准评定环境管理活动的现状和潜力,对提高环境管理绩效提出建议,促进其改善环境管理、提高环境管理绩效的一种审计活动。
审计客观基础是审计赖以产生和存续的某种存在于社会经济环境中的需求,尤其是对审计活动所供应信息的需求。
审计的客观基础打算着该类审计的目的、职能、主体和客体,不同类别的环境审计,有着不同的客观基础。
详细到环境绩效审计而言,其产生的客观基础应是检查环境资源的管理和使用责任。
环境资源包括两部分:一是环境的自然存量资源,如物种、生态、大气和水资源等;二是用于治理环境的各种资源,如资金、技术和设备等。
全部权属于国家和全民的环境资源通过法律托付授权于肯定的政府机关或社会经济组织管理、经营或使用,这些组织就担当起经济、有效地使用和管理环境资源的责任,因而需要通过国家审计来检查其受托管理、使用责任的履行状况。
全部权属于投资者个人的环境资源,则需要通过内部审计来检查其是否经济、有效地管理、经营和使用了这些环境资源。
审计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数量不断增加,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事件也时有发生。
本案例选取某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事件进行分析,旨在通过对事件的深入剖析,揭示财务造假的原因、手段、后果及法律责任,为我国上市公司合规经营提供借鉴。
二、案例分析1. 事件概述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在2011年至2014年间,通过虚构销售合同、虚增销售收入、虚增利润等手段,虚构资产、虚增负债,导致公司财务报表严重失真。
2015年,该公司被监管部门调查,最终被认定虚增利润近10亿元。
此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2. 财务造假手段(1)虚构销售合同:该公司通过虚构销售合同,将应收账款转入收入,虚增销售收入。
(2)虚增销售收入:通过关联交易、内部交易等方式,虚增销售收入,掩盖实际经营状况。
(3)虚增利润:通过虚构成本、费用等方式,虚增利润,误导投资者。
(4)虚构资产、虚增负债:通过虚构资产、虚增负债,调节财务报表,掩盖公司真实财务状况。
3. 原因分析(1)公司治理缺陷: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之间缺乏有效监督,导致内部控制失效。
(2)利益驱动:部分管理人员为追求个人利益,不惜采取财务造假手段。
(3)监管不到位: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监管力度不够,导致财务造假行为得以长期存在。
4. 后果及法律责任(1)公司股价下跌:财务造假事件被揭露后,该公司股价大幅下跌,投资者利益受损。
(2)公司形象受损:财务造假事件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声誉和形象。
(3)法律责任: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追究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市场禁入等。
三、案例分析总结1. 财务造假原因分析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公司治理缺陷是财务造假的主要原因之一。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之间缺乏有效监督,导致内部控制失效。
(2)利益驱动是财务造假的重要诱因。
部分管理人员为追求个人利益,不惜采取财务造假手段。
(3)监管不到位是财务造假事件得以长期存在的外部因素。
案例分析论文范文3篇
案例分析论文范文3篇审计案例分析论文一、差异情况根据有关要求,不含B股的境内金融类上市公司年报,在经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同时,还须经境外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而截止2000年底,在沪深两市中,除含有B股的上市公司外,银行类上市公司只有三家,即民生银行、浦发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
从这三家上市银行已公布的2000年年度审计报告来看,许多报表项目存在较大的境内外审计差异。
为了说明问题,笔者从中选取若干报表项目的数据作比较,其差异状况如表一。
根据表一的数据,可以将境内外审计差异概括为以下三方面:1.财务状况方面的差异:(1)资产差异。
三家上市银行的期末总资产境内审计数都大于境外审计数,其平均差异率为1.3%;(2)负债差异。
除民生银行没有负债差异外,其他两家银行的期末负债境内审计数都大于境外审计数,三家上市银行的平均差异率为0.4%;(3)股东权益差异。
三家上市银行的期末股东权益境内审计数都大于境外审计数,其平均差异率为13.5%;(4)每股净资产差异。
三家上市银行的期末每股净资产境内审计数都大于境外审计数,其平均差异率为14%。
2.经营成果方面的差异:(1)净利润差异。
三家上市银行2000年度净利润境内审计数都大于境外审计数,其平均差异率为33%;(2)每股收益差异。
除发展银行没有每股收益差异外,其他两家银行的每股收益境内审计数都大于境外审计数,三家上市银行的平均差异率为29.6%。
3.现金流量方面的差异:(1)现金净流量差异。
2000年度,除浦发银行没有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流量差异外,其他两家银行都有该方面的差异,且其境内审计数都小于境外审计数,三家上市银行的平均差异率为118.6%;(2)每股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差异。
2000年度,三家上市银行每股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的境内审计数都小于境外审计数,其平均差异率为276%。
不难看出,上述境内外审计差异呈现出两个特征:一是其差异的存在是全方位的,涉及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各个方面。
审计学论文案例范文
审计学论⽂案例范⽂ 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越来越⾼,计算机技术的不断进步,通信企业内部控制环节随之发⽣变化,使传统的控制⼿段逐渐失去意义。
下⾯是店铺为⼤家整理的审计学论⽂,供⼤家参考。
审计学论⽂范⽂⼀:⾼校建设⼯程审计风险识别与控制 摘要:风险导向的内部审计对于组织治理的影响越来越深刻,基于此背景,本⽂借鉴风险导向审计模型,识别⾼校建设⼯程存在的风险,并提出控制风险的措施,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关键词:风险;⼯程审计;⾼校 1审计风险的概念 阐述我国《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重要性与审计风险》中阐述:“本准则所称审计风险,是指内部审计⼈员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重⼤差异或缺陷⽽做出不恰当审计结论的可能性。
”它已不再局限于财务报表⽽将风险的范围延伸到经营活动、内部控制中,同样适⽤于⾼校⼯程建设的审计风险。
2审计风险模型的借鉴 风险导向审计是以审计风险的评估为基础,以将审计风险降低⾄可接受的⽔平为⽬标的现代审计程序模式。
其基本原理可⽤美国审计准则委员会于1983年发布的第47号审计准则公告中审计风险模型阐述:审计风险(AR)=固有风险(IR)×控制风险(CR)×检查风险(DR)。
即对风险按照⼀定的顺序进⾏评价,⾸先确定⼀个预期的风险⽔平值,然后通过对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确认和评估,按照模型确定检查风险,并根据可接受的检查风险⽔平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范围和重点[1]。
本⽂将以该模型为基础,对⼯程建设的审计风险进⾏识别与控制研究。
3内部审计风险识别 基于上述审计风险模型,结合⾼校审计的实际,笔者针对建设⼯程特点,按构成风险模型的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等风险形成的⼦系统识别风险。
3.1固有风险就建设⼯程⽽⾔,固有风险是指在没有内部控制的情况下,⼯程项⽬的投资造价或管理发⽣差错的可能性。
它独⽴地客观存在于审计过程中,是⼀种相对独⽴的风险[2]。
它注重对⾼校所处的社会和⾏业的宏观分析,主要风险源有: (1)融资偿债风险。
审计专业论文六篇
审计专业论文六篇审计专业论文范文1(一)文献回顾审计师行业专长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将实践与阅历集中地投入到某特定行业(Solomonetal.,1999)。
已有讨论表明审计师的行业专长有助于其发觉错误并提高财务报告质量。
试验讨论显示具备特定行业学问的审计师对该行业的公司特征了解得更全面,这增加了审计师发觉错误的力量和手段(MalettaandWright,1996;Owhosoetal.,2021)。
大量关于审计师行业专长与审计质量关系的讨论都支持此理论。
例如,行业专长可以提高审计师发觉会计差错的力量(MalettaandWright,1996;Owhosoetal.,2021),削减盈余操纵行为(Balsametal.,2021;Kr-ishnan,2021a)。
Balsametal(.2021)发觉与聘任不具备行业专长的审计师的公司相比,聘任具备行业专长的审计师的公司盈余管理水平较低,盈余反应较高。
Krishnan(2021a)的讨论也与此全都。
这说明审计师行业专长有助于削减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
财务重述意味着外部审计师没能在其客户重新表述前期会计差错之前发觉虚假的会计信息,因此,财务重述为审计师行业专长的讨论供应了一个新领域(EilifsenandMessier,2000)。
与审计质量的其他代表变量相比(如盈余管理水平),财务重述更有力地说明审计师在揭露或报告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与GAAP的规定不全都方面的失败(DeFondandFrancis,2021)。
基于此,本文假定聘请具备行业专长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公司发生财务重述的可能性会比较低。
由此提出:假设1:审计师行业专长与财务重述的发生负相关。
虽然笔者假设审计师行业专长与财务重述发生的可能性负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和公司在行业专长方面投入了资源,但是财务报告工作的简单性意味着财务重述仍旧会发生。
因此,本文进一步检验了审计师行业专长与财务重述涉及的会计账户类型之间的关系。
审计法律环境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数量逐年增加,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合规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审计作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看门人”,其法律环境对保障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某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事件为例,分析审计法律环境在防范和查处财务造假中的作用。
二、案例概述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18年发布年报,年报显示公司业绩大幅增长,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
然而,在2019年,A公司被曝出存在严重的财务造假行为,包括虚增收入、隐瞒费用等。
这一事件震惊了资本市场,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三、审计法律环境分析1. 审计准则我国审计准则体系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
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程序、审计证据、审计报告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审计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在A公司财务造假事件中,审计人员未能严格遵守审计准则,未能发现公司存在的财务造假行为。
这反映出审计准则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2.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了明确要求,对违反证券法的行为进行了严厉处罚。
A公司财务造假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监管部门对其进行了处罚,包括罚款、暂停上市等。
3. 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进行了规范,对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在A公司财务造假事件中,审计人员未能履行其职责,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的相关规定。
监管部门对相关注册会计师进行了处罚。
4. 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上市公司防范财务造假的重要手段。
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有效地发现和纠正财务造假行为。
A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缺陷,未能有效防范财务造假行为的发生。
四、案例分析1. 审计程序执行不严格A公司审计人员未能严格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程序,未能充分获取审计证据,导致未能发现公司存在的财务造假行为。
研究型审计案例范文
研究型审计案例范文研究型审计案例范文:1. 案例一: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在这个案例中,审计师需要对某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审计过程包括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以确保报表反映了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 案例二:内部控制审计某企业委托审计师对其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
审计师需要评估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合规性,以提出改进建议,并确保企业的资产和利益不受到潜在的风险和误差的影响。
3. 案例三:风险管理审计某金融机构委托审计师对其风险管理措施进行审计。
审计师需要评估机构的风险管理流程和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以确保机构能够识别、评估和应对潜在的风险。
4. 案例四:合规性审计某公司委托审计师对其合规性进行审计。
审计师需要评估公司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以及是否履行了与合同、协议和政策等相关的义务。
5. 案例五:数据分析审计某公司委托审计师对其大量数据进行审计。
审计师需要使用数据分析工具和技术,对数据进行清洗、分析和解释,以发现潜在的异常和错误,提供审计结论和建议。
6. 案例六:环境影响审计某企业委托审计师对其环境影响进行审计。
审计师需要评估企业的环境管理措施和环境保护成效,以及是否符合相关的环境法规和标准。
7. 案例七:信息系统审计某机构委托审计师对其信息系统进行审计。
审计师需要评估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合规性,以确保信息系统能够正常运行并保护机构的信息资产。
8. 案例八:预算与绩效审计某政府部门委托审计师对其预算和绩效进行审计。
审计师需要评估部门的预算编制过程和绩效评估机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提出改进建议。
9. 案例九:反腐败审计某企业委托审计师对其反腐败措施进行审计。
审计师需要评估企业的反腐败政策和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以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受腐败行为的影响。
10. 案例十:财务风险审计某投资机构委托审计师对其投资组合进行审计。
审计师需要评估投资组合的财务风险和回报水平,以提供投资决策的参考意见。
审计涉及法律问题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甲公司已成为当地知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然而,近年来,甲公司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了一些法律问题,这些问题不仅给公司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还影响了公司的声誉。
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甲公司决定寻求法律援助。
二、案例经过1.审计发现的法律问题(1)虚假销售合同在审计过程中,甲公司发现部分销售合同存在虚假记载。
经调查,这些虚假合同主要用于虚构销售额,以达到虚增业绩的目的。
这些虚假合同涉及金额较大,严重影响了公司的财务状况。
(2)关联交易未披露审计人员发现,甲公司与关联方存在多项关联交易,但这些交易并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这些关联交易涉及金额较大,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等问题。
(3)土地出让金未缴纳审计人员发现,甲公司在开发过程中,部分土地出让金未缴纳。
这些未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涉及金额较大,可能导致公司面临行政处罚。
2.法律援助甲公司在发现上述法律问题后,立即寻求法律援助。
经咨询,甲公司决定采取以下措施:(1)聘请专业律师甲公司聘请了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队,对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
(2)与相关部门沟通甲公司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政策法规,争取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
(3)采取补救措施针对虚假销售合同、关联交易未披露等问题,甲公司采取以下补救措施:(a)撤销虚假合同,退还客户款项;(b)按照相关规定,对关联交易进行披露;(c)补缴未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三、案例结果1.虚假销售合同问题在律师的指导下,甲公司与客户协商,撤销了虚假合同,并退还了客户款项。
同时,甲公司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
2.关联交易未披露问题在律师的建议下,甲公司对关联交易进行了全面梳理,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披露。
此举有助于提高公司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利益。
3.土地出让金未缴纳问题在律师的协助下,甲公司补缴了未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并取得了相关部门的谅解。
四、案例分析1.审计在防范法律风险中的作用审计在防范法律风险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审计案例分析相关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审计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近年来,财务造假事件频发,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影响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审计案例分析,探讨法律视角下的财务造假问题,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案例背景某上市公司A公司,成立于199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和销售。
经过多年的发展,A公司已成为我国房地产行业的领军企业。
然而,在2016年,A公司被爆出涉嫌财务造假,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经审计,A公司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通过虚构合同、虚增收入、隐瞒成本等手段,虚增利润约10亿元。
这一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虚假陈述罪虚假陈述罪是指行为人在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活动中,故意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故意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误导投资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虚假陈述罪的犯罪主体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审计、评估、咨询等服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2. 虚报注册资本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行为人在设立公司、企业时,故意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主体为公司设立人、股东等,以及为设立公司、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3.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意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主体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
三、案例分析1. 虚假陈述罪A公司通过虚构合同、虚增收入、隐瞒成本等手段,虚增利润约10亿元。
这种行为属于虚假陈述罪。
关于审计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XX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销售业务。
公司自成立以来,业绩稳步增长,股价持续攀升,成为业界瞩目的焦点。
然而,在20XX年底,公司因涉嫌财务造假被证监会调查。
经过调查,发现公司存在虚增收入、隐瞒费用、虚构资产等违法行为。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对审计行业和法律体系提出了严峻挑战。
二、审计过程1. 审计委托在案件曝光前,某知名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对其20XX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事务所派出经验丰富的审计团队,对公司进行了全面的审计工作。
2. 审计程序审计团队按照审计准则和程序,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了详细的审查。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内部控制测试:审计团队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评估,发现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部分环节存在人为干预的风险。
(2)实质性程序:审计团队对公司的收入、费用、资产等关键项目进行了抽样检查,发现部分收入存在虚增、费用存在隐瞒、资产存在虚构等问题。
(3)分析程序:审计团队对公司的财务数据进行了分析,发现公司收入增长率与同行业公司存在较大差距,且部分费用项目异常波动。
3. 审计报告审计团队在完成审计工作后,出具了审计报告。
报告指出,公司在收入、费用、资产等方面存在重大错报,无法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事务所认为,公司存在财务造假行为,应予以关注。
三、法律分析1. 《公司法》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财务会计信息。
公司财务造假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2. 《证券法》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公司财务造假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3. 《审计法》根据《审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审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审计。
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财务造假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案例分析1. 审计责任本案中,事务所按照审计准则和程序,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了详细的审查,发现公司存在财务造假行为。
审计论文案例分析论文
审计论文案例分析论文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各行各业大量、超大量的数据信息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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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论文案例分析论文范文一:机电工程安装造价结算审计问题分析【摘要】在市场经济的发展带动下,建筑行业的竞争愈加激烈。
在现代建筑工程中机电设备安装是重要的一项内容,要保证机电工程安装的高质高量,就必须要有严格的造价结算审计来配合。
从当前机电工程安装的现状来看,在造价结算审计工作中还存在着一系列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对于工程负责单位来说就需要采取相应的应对对策,以确保造价结算审计工作的顺利高效开展,促进机电工程安装水平的提高。
【关键词】机电工程;造价结算;审计;问题;对策在机电工程安装中,造价结算审计工作是一项重要内容,它具有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等的特点。
对于机电安装工程来说,做好造价结算审计工作,一方面可以降低不必要的资金浪费,提高各项资金的利用率,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工程安装水平的提高,从审计的角度来讲,工程造价的清晰化和透明化也离不开审计的支持,对于当前造价结算审计中出现的问题,一旦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完善,就会给整个安装工程带来不利影响。
1机电工程安装中造价结算审计的现状1.1中标价格低于结算价格从当前建筑工程的现来看,在招投标阶段中无论是对于标底的编制还是施工单位的投标报价,都是按照施工的图纸预算为依据进行的,因此,对于施工图纸的设计深度以及质量的好坏,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竣工结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也就是中标的价格,当前很多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忽视了设计的质量,缺少工作的责任心,对于图纸的标注不清晰,并且在时间的紧迫下,在投标之前没有流出足够的时间来对问题进行发现和解决,导致实际中标的价格是低于最后结算的价格的[1]。
1.2工程量的多计当前很多建筑单位为了使整个施工工程的造价得到提高,会自主的在施工过程中额外多计一些工程量。
审计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XX所”)是一家具有良好口碑和较高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主要从事企业审计、税务筹划、咨询服务等业务。
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拥有较高的市场地位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2016年,A公司聘请XX所对其2015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在审计过程中,XX所发现A公司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违规行为,如虚增收入、隐瞒费用等。
针对这些问题,XX所与A公司进行了多次沟通,要求A公司进行整改。
然而,A公司并未认真对待,反而对XX所提出了质疑,认为XX所的审计工作存在失误,导致其声誉受损。
二、案例经过1. 争议焦点A公司认为,XX所在审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未发现其虚增收入、隐瞒费用等违规行为;(2)审计报告中的部分结论与事实不符;(3)审计报告未充分揭示其财务风险。
XX所则认为,其审计工作严格按照审计准则执行,不存在失误。
对于A公司的质疑,XX所提出了以下辩解:(1)审计过程中,A公司未提供完整、真实的财务资料,导致审计工作难以深入;(2)审计报告中的结论均基于已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存在错误;(3)审计报告已充分揭示A公司存在的财务风险。
2. 诉讼过程A公司认为XX所的审计工作存在重大失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所承担赔偿责任。
XX所则辩称其无过错,请求法院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A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了重新审计。
经审计,发现A公司确实存在虚增收入、隐瞒费用等违规行为。
然而,法院认为XX所的审计工作基本符合审计准则,不存在重大失误,故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评析1. 审计法律风险本案中,XX所面临的主要审计法律风险包括:(1)违反审计准则,导致审计报告存在错误;(2)未充分揭示审计对象的财务风险,导致审计报告存在重大遗漏;(3)因审计失误,导致审计对象遭受经济损失,引发诉讼风险。
审计的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在追求利润的过程中,部分企业为了美化财务报表,虚报收入、隐瞒费用等手段层出不穷。
这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审计作为财务监督的重要手段,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因审计失职导致企业财务造假的事件,探讨审计法律责任。
二、案件经过1. 事件起因某上市公司A公司于2017年11月发布2016年度财务报告,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同比增长50%。
然而,在同年12月,一家会计师事务所B公司对A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发现A公司存在财务造假行为。
具体表现为:虚报收入、隐瞒费用、虚构资产等。
2. 审计过程B公司接到审计任务后,严格按照审计准则和程序进行了审计工作。
在审计过程中,B公司发现A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虚报收入:A公司在2016年度的财务报表中,将部分未实际发生的销售收入计入收入,导致收入虚增。
(2)隐瞒费用:A公司在2016年度的财务报表中,将部分实际发生的费用予以隐瞒,导致费用虚减。
(3)虚构资产:A公司在2016年度的财务报表中,虚构了部分资产,导致资产虚增。
3. 审计结果B公司在发现A公司财务造假后,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向A公司提出了整改建议。
然而,A公司并未认真整改,反而试图掩盖事实。
在此情况下,B公司决定对A公司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 后续处理监管部门在接到B公司的报告后,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确认,A公司存在财务造假行为。
监管部门对A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改正等。
同时,B公司因未及时发现A公司财务造假行为,被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
三、案例分析1. 审计法律责任本案中,B公司作为A公司的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未发现A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导致审计报告存在重大缺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B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计舞弊论文六篇
审计舞弊论文六篇审计舞弊论文范文1一、自民间审计产生伊始,查找舞弊就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目标当今社会公众对民间审计所持的思维范式,从而成为诉讼爆炸与期望差距的一大成因民间审计是商品经济进展到肯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1720年,英国的南海公司破产案件标志着民间审计的开端,也表明白民间审计是基于查找舞弊的要求而产生的。
南海公司创建于1710年,从事盈利前景迷人的殖民地贸易。
1719年,英国政府允许可将约1000万英镑的债券与南海公司的股票进行转换。
由于南海公司对外大肆宣扬公司的利好消息,促进了债券转换,进而带动了股价的飞速上升。
但结果是由于南海公司经理的舞弊行为以及当时股票市场的猛烈波动,好景仅持续了1年,南海公司便宣布破产。
南海公司破产后,债券人和投资人纷纷要求国会严惩欺诈者,并赔偿损失。
面对舆论压力,议会聘请精通会计实务的查尔斯斯耐尔对南海公司进行审计。
查尔斯通过对南海公司账目的查询、审核,于1721年向英国议会提交了一份报告。
在该报告中,查尔斯指出了公司存在舞弊行为、会计记录严峻不实的问题。
由此可见,民间审计的产生,直接迎合于社会公众要求确证公司管理当局是否存在舞弊行为的社会需求。
这一期间的民间审计,以具体检查被审计单位所供应的会计账目和财产清单为主要方法,以揭露其中记账差错与舞弊行为为主要目标。
因此,可以说,民间审计从其产生开头,即打上了查找舞弊审计的烙印。
这一历史现实,很大程度上打算了二、随着经济的进展,社会环境的变化,查找舞弊的审计目标一度减弱,退而成为次要审计目标从二十世纪二十年月起,查找舞弊的审计目标便退居二线各个阶段的审计目标详细陈述如下。
二十世纪二三十年月,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复苏,资本市场已经有了肯定的进展,企业规模渐渐扩大,对资金的需求不断增加,银行信用业务有了很大进展。
为了保证信用资金的平安,对资产负债表审计成为了首要目标,通过对资产负债表各有关项目余额的真实性、公允性进行审计,以确认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还贷力量。
审计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和销售业务。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该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市场份额逐年上升。
然而,在2016年,该公司被曝光存在严重的财务造假行为,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事件经过1. 财务造假被发现2016年3月,某知名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对该公司进行年度审计。
在审计过程中,事务所发现该公司存在多项财务造假行为,包括虚构销售收入、虚增利润、隐瞒债务等。
2. 事件发酵事件曝光后,该公司股价应声下跌,投资者信心受挫。
同时,监管部门高度重视此事,立即启动调查程序。
经调查,该公司涉嫌违反多项法律法规,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等。
3. 事件处理(1)监管部门介入在事件发生后,证监会、审计署等部门迅速介入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财务造假行为涉及金额巨大,严重影响公司业绩和投资者利益。
(2)公司及责任人被处罚根据调查结果,监管部门对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罚决定。
具体如下:① 对公司罚款5000万元,并责令其改正财务造假行为;② 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并处以罚款;③ 对涉及财务造假的相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3)投资者维权事件曝光后,受损投资者纷纷寻求法律途径维权。
在律师的帮助下,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及责任人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1. 财务造假原因分析(1)公司管理层为追求业绩,不顾法律法规,采取虚构收入、虚增利润等手段粉饰财务报表;(2)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未能有效防范和发现财务造假行为;(3)审计机构未能发现财务造假问题,存在审计失职行为。
2. 审计法律法规相关规定(1)《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财务信息,不得隐瞒或者编造重要事实;(2)《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依法披露财务信息,不得虚假陈述、误导投资者;(3)《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审计法律诉讼案件(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一起审计法律诉讼案件为例,分析了案件背景、争议焦点、法院判决及对审计行业的启示。
通过对案件的深入剖析,旨在提高审计人员的法律风险意识,促进审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上市公司因涉嫌财务造假被监管部门调查。
经审计发现,该公司在2017年度财务报表中虚增收入1亿元,虚减成本5000万元,虚增利润5000万元。
审计人员依法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随后,该公司将审计人员告上法庭,认为审计人员未尽到审计责任,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审计人员的责任范围:审计人员是否尽到了审计责任,是否对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负有责任?2. 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3. 诉讼时效:原告是否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三、法院判决1. 关于审计人员的责任范围:法院认为,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已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包括风险评估、实质性程序等。
审计人员已尽到审计责任,对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不负有责任。
2. 关于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法院认为,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未发现任何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不存在欺诈、误导等情形。
3. 关于诉讼时效:法院认为,原告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对审计行业的启示1. 提高审计人员的法律风险意识:审计人员在工作中要充分认识到法律风险的存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确保审计工作的合法合规。
2. 强化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审计机构应加强对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确保审计工作的公正、客观。
3. 完善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审计机构应建立健全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审计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确保审计质量。
4. 加强审计人员专业能力培训:审计机构应定期对审计人员进行专业能力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以应对日益复杂的审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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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服装有限公司偷、避税案分析——兼对“实质课税主义”之评析会计0804 卫晨200809100626XX服装有限公司偷、避税案分析——兼对“实质课税主义”之评析[摘要] XX服装有限公司接受外贸公司定单生产服装后销售给外贸公司用于出口,其中部分辅料由外贸公司提供,该服装公司未作原材料购进处理,未进入生产成本。
纳税人是否构成偷税的行为,需从税收和实务的角度综合分析。
[关键词]偷税虚假申报避税实质课税主义案情:XX服装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该公司生产销售给外贸公司的服装,其中部分辅料(主要为商标、拉链等)由外贸公司提供给XX服装公司(该服装公司未向外贸公司付款,外贸公司提供辅料给服装公司也不作销售处理),该服装公司未作原材料购进处理,未进入生产成本,其销售给外贸公司的价格中不含这部分辅料的价值。
根据合同载明,2002年-2003年两年,该服装公司销售给外贸公司的服装中,辅料价格约为1000万元。
该公司按实际从外贸公司收取的价款申报缴纳了增值税。
税务稽查机关发现后,认为:该公司生产服装所用的辅料通过帐外循环(即购进时不付款、不入账,而从销售价格中扣除),侵蚀了增值税税基,造成少缴税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之规定,纳税人的行为构成偷税,决定补税170余万元,加收滞纳金18万元,并处100万元罚款。
纳税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一、纳税人是否构成偷税的分析《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根据该规定,偷税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主观上具有少缴税款的故意;客观上采取了法律禁止的行为,这些行为主要表现为欺骗、隐瞒和消极的不履行法定义务等,且这些行为造成少缴税款的后果;该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税款征收秩序。
从税务稽查机关的认定看,纳税人是通过“生产服装所用的辅料通过账外循环(即购进时不付款、不入账,而从销售价格中扣除),侵蚀了增值税税基”来偷税的。
那么这种行为是否为法律所禁止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有人认为,本案中,服装的原料及主要材料由服装公司提供,只是辅料由委托方提供,因而,这种方式不属于加工。
既然不符合加工的条件,则属于自产,所有的原材料就需要作购进处理,不能做账外循环。
这种推论是否成立呢?“正确判断课税对象的归属,必须严格恪守税收法定原则,特别是当依据形式课税原则不足以解决问题时,就应当考虑用实质课税原则作为补充,以防止纳税人意在减轻或免除其纳税义务的规避税法的行为。
”合同双方的交易形式,只要无强行法的禁止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①的司法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
税法只能根据司法中的交易形式来确定课税方法,在确定课税方法时,要使“达成相同结果的不同交易方式税负相同(增值税和消费税对加工这种交易形式的不同征税方式体现了这一原则),一般不能干涉私法的意思自治(即使干涉,也只能运用“实质课税原则”通过反避税方式处理),否则违背税收中性原则。
若认为《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生产和加工”为“非此即彼”的关系,对于本案当事人的这种《条例》中未明确规定、又无法律禁止的交易形式,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只能推论出“不符合课税条件”的结论。
我认为:这并不属于税法规定的疏漏,税法不可能将实际生活中的各种经济行为一一明确。
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实际是“生产和加工”的混合行为,对该行为的课税,应运用“实质课税主义”来分析判断是否造成税负的减轻,若有此结果,则按反避税方式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本案中,服装公司按实际从外贸公司收取的价款申报缴纳了增值税,无虚假申报行为。
综上所述,本案当事人才取了非法律禁止的交易行为,并将该交易行为如实作账务处理,未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对其定性为偷税无法律依据。
二、纳税人是否属于避税——兼对“实质课税主义”评析在排除了偷税的定性后,有意见认为: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形式虽未明确为法律所禁止,但通过这种方式使服装有限公司销售给外贸公司的服装价格降低,从而降低了其增值税计税依据;同时,外贸公司提供给服装公司的辅料未作销售,也降低了外贸公司的计税依据。
双方通过这种交易形式的选择,降低了自身的税负,根据实质终于形式的原则,应认定当事人为避税,运用“实质课税主义”予以补税(但不罚款和加收滞纳金)。
上述推论能否成立,对本案能否运用“实质课税主义”实施反避税处理(一)“实质课税主义”的适用前提根据美国2000年财政报告中对税收庇护的定义,“在任何交易中,如果从中产生的预期税前盈利和合理的净税收益相比微不足道,则属于税收规避的交易行为”②,这就意味着,避税交易应包含“ 经济收入上税收的不正当的排除或者重要的减少”。
大陆法系国家从是否符合立法目的的角度来判断税收规避,如德国学者BARSKE认为,“税收规避存在的前提即对民法契约形式和契约内容可能性的滥用。
纳税义务人不得为达到节省税收的目的而选择完全异常的民法交易形式”③我国台湾地区税法学说认为,“税收规避是当事人利用司法所赋予的自由,不合常理地选择不合常态的法律形式,实现所意图的经济目的或经济结果。
由于这种法律形式不具备税法所把握的课税要件,因此可能减轻或排除税收负担”④我国在立法上还没有否认税收规避的一般立法,但还是存在一些特别的防范规定。
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关联企业独立交易原则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等。
可见,我国实务上对税收规避原则也是持否定态度的。
虽然我国没有对税收规避的一般规定,根据一般理论和特定的防范规定,判断税收规避行为,运用“实质课税主义”时,应注意以下问题的分析:1、税法及税收执法如何对待司法意思自治“税收规避产生于司法意思自治与税法形式理性之间的矛盾”⑤。
司法赋予人们选择空间,其规定的交易形式对当事人而言只是一种参考,不具有强制性。
当事人可以创造出多种交易形式,或者通过交易形式的组合达到同一目的,只要不涉及强行法的违反,法律一般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不会横加干涉。
而税法对课税对象的把握和表述,总是以司法中比较典型的法律形式为基础。
当纳税人凭借司法上的自由选择权,创造出一种与课税要件不相符合的交易形式,税法与司法的矛盾就暴露出来。
税收执法中如何认识这种矛盾呢?首先,不能因税法对课税要素的表述中未将此交易形式归纳进去而否认该交易形式的合法性,进而禁止这种交易形式,此乃本末倒置。
税收应以司法中的交易形式为本来规定,而不是对交易形式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税务稽查机关认为,当事人之间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加工”的条件,就必须按自产的规定处理(即外贸公司将辅料先销售给服装有限公司,服装公司将辅料进入生产成本,进而提高服装的销售价格后再销售给外贸公司),实质上否认了当事人自由选择的“生产、加工混合交易形式”的合法性,无依据地干涉了司法意思自治,属本末倒置。
其次,税法及税收执法中能否和司法一样宽容,一样尊重纳税人对交易形式的选择,对这种矛盾和差异视而不见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根据前文的分析,“税收规避产生于司法意思自治与税法形式理性之间的矛盾”,税收执法过程中发现这种矛盾时,必须判断是否存在税收规避,若存在,则需要运用“实质课税主义”实施反避税,对其因此降低的税负予以补税,但仍不应对其交易形式予以改变。
如,A、B两个关联的外商投资企业,B企业的原材料由A提供,A企业享受15%的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B企业适用33%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A企业销售给B企业的原材料不按独立交易原则定价,而高于同类材料的销售价格,从而将利润转移到A 企业,享受更多的优惠税额。
税务机关实施反避税时,只能调整A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而不能对A、B企业之间实际收付价款进行调整。
当这种交易形式日益增多时,税法对课税要素的表述应将此交易形式归纳进去,体现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规避产生于私法意思自治与税法形式理性之间的矛盾”,当这种矛盾出现时,是否一定存在税收规避呢?根据前文的论述,答案自然是否定的。
“避税交易应包含经济收入上税收的不正当的排除或者重要的减少”⑥,“税收规避存在的前提即对民法契约形式和契约内容可能性的滥用”⑦,“税收规避是当事人利用私法所赋予的自由,不合常理地选择不合常态的法律形式”⑧。
可见,判断税收规避时,首先要看纳税人选择的交易形式是否不合常理、不合常态,其次要看这种选择是否造成税收的重要减少。
若符合上述条件,当事人就属于滥用私法赋予的自由选择权,构成税收规避。
本案中,当事人选择的这种“混合交易形式”是否造成“税收的不正当减少”呢?我比较一下两种交易形式之间的税负:若按税务稽查机关要求的交易形式交易,外贸公司将1000万元辅料销售给服装有限公司,服装有限公司付款1170万元的价款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170万进项税金可用于抵扣。
其销售给外贸公司的服装,因成本增加1000万元,价款上升1000万元,其销项税额增加170余万元。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
此交易形式较之纳税人自由选择的交易形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各增加170万元,实际应纳税额并未增加。
可见,纳税人自由选择的交易形式并未造成“税收的不正当减少”,因而不属于权利滥用,不构成税收规避。
(二)税收规避的适用与税法解释纳税人通过交易形式的选择降低了税负是否一定构成税收规避呢?答案也是否定的。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要构成税收规避,还必须判断这种交易选择的结果是否为“税收的不正当减少”。
税法利用低税负来引导交易形式的选择,是税收调控的体现,符合这一调控目的,则为正当。
那么,何谓正当?何为不正当?这就涉及税法的解释问题。
在税法中,存在着大量的来源于司法、经济学以及其它学科的借用概念。
实质课税主义对税法解释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如何解释借用概念。
如果不需要赋予借用概念不同于私法的经济上的意义,完全按照其原来的含义进行界定,实质课税主义毫无适用的余地。
“从实质课税主义出发,当司法意思自治与税法形式理性之间产生矛盾时,就需要从税法的目的上,对税法条文深入其经济本质的实质解释”⑨。
当事人选择的交易形式上不符合课税要素,但其实质与课税要素的经济本质一致,则应认为其符合立法上课税之目的,需要予以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