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对船舶融资的影响
浅析船舶优先权
浅析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制度是海商法中的一种独特制度,其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船舶抵押贷款的商业习惯。
近代船舶优先权法律制度则完全建立在英国普通法的实践基础上,随着英国海事审判的发展,船舶优先权制度逐步完善,并为大多数航运国家所接受。
一、船舶优先权之法理分析(一)船舶优先权含义我国《海商法》第21条被认为是一条关于船舶优先权定义的规定。
该条内容为:“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海商法》第21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的含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船舶优先权是海事请求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
换言之,非海事请求人不享受船舶优先权。
2、船舶优先权仅为几种法定的海事请求人所享有。
具体为《海商法》第22条所列举的五类海事请求的请求人。
其他海事请求人不享受船舶优先权。
3、船舶优先权针对的是“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即针对当事船舶的一种权利;换言之,船舶优先权的客体为当事船舶。
4、海事请求人的海事请求可以是针对当事船舶的船舶所有人的,也可以是针对当事船舶的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海事请求。
5、船舶优先权是一种对当事船舶优先受偿的权利,亦即船舶优先权以优先受偿为其主要内容。
(二)船舶优先权性质我国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的性质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国际上有不同的学说:物权说、债权说、物权债权化说或债权物权化说。
我认为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
1、船舶优先权首先是一种物权从主体上看,船舶优先权符合物权的特征,其权利主体特定,就是对船舶享有海事债权的人,而义务主体不特定,除船舶优先权人外,其他任何人都禁止干涉权利人去依法定程序行使优先权;从客体上看,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优先权是以特定标的物即特定的海上财产—船舶优先受偿的权利。
也就是说,船舶优先权是以船舶这种明显的物为客体的物权;从内容上看,船舶优先权权利人优先权的实现虽然需要向法院申请依靠一定的司法程序,但却不需要征得义务人的同意,也不需要借助于他的任何行为;从效力上看,船舶优先权能优先于没有担保的普通债权受偿,即使在优先权内部也存在效力差别,有先后顺序之分,这显然符合物权特征。
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船舶优先权制度是海商法所特有的一种古老的制度,它源自英国法,并随着英国海事审判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得到发展。
各国法律规定船舶优先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特定的债权得以实现,从而促进航运业的发展。
但从目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来看,在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及其行使中尚存在不少问题,本文对此进行了一些分析和思考,并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和建议。
本文采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在对有关国际公约和部分国家地区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吸收国内外优秀理论成果的基础上,主要围绕着我国《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的项目、标的及受偿顺序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
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法律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对我国船舶优先权制度的立法疏漏提出了建议。
文章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探讨了船舶优先权的性质,首先介绍了船舶优先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对于争议颇多的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作者给出了自己的思考,即认为船舶优先权是法律设定的一种保护特定人并由法律列明的特殊权利。
然后对船舶优先权的主体、客体及内容进行了论述,并且通过一些案例来加以说明和分析。
第二章主要是对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做了一些探讨,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构成了船舶优先权的项目。
船舶优先权项目的设定在船舶优先权制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国《海商法》规定了5种船舶优先权,基本上是参照了1993年公约的规定。
和其他主要海运国家对比,是属于规定比较少的。
本章结合国內外立法规定,针对船舶优先权的项目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对实务中存在的诸如船员工资、沉船打捞费用等问题做了分析。
提出了将打捞沉船费用列入船舶优先权项目等建议。
第三章主要介绍了船舶优先权行使的程序性问题,依据法律规定,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存在着四个基本环节,扣押船舶阶段、提起诉讼或仲裁阶段、拍卖船舶阶段和清偿阶段。
本章以中国《海商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为主,并结合其他国家立法规定和案例,针对其行使的各个阶段进行了分析研究。
船舶融资的各类风险及防范策略
导读船舶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是银行开展租赁类中间业务的主要方式。
船舶融资租赁在金融危机、银行借贷时很好地解决了航运公司的融资难题,创新了融资形式,为航运注入了新的活力。
近年来,船舶融资租赁得到了迅猛发展,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的第二大船舶融资方式。
本文拟重点对船舶融资业务风险进行深入分析,并提供多个化解风险的成功案例,以利更加清楚地认识船舶融资业务特点,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船舶融资业务概况船舶工业是为海洋运输、海洋开发及国防建设提供技术装备的综合性产业。
目前,中国、韩国、日本已成为全球造船中心,占全球新造船完工总量的94%(以万载重吨计)。
其中,我国散货船、油轮、集装箱“三大常规船型”整体接单量较大,韩日在超大型集装箱船、大型液化气船、海洋工程装备等高端船型及船用设备生产研发领域具有领先地位。
韩日之所长也是我国船舶工业转型升级的主要方向之一。
航运业,是由航运企业使用船舶通过水路运送旅客或货物的行业。
众多航运企业、货主及其他与航运息息相关的个体共同组成了航运市场。
国际航运市场与世界经济贸易联系紧密,因此全球经贸的兴衰也就成为航运市场周期的重要决定因素。
船舶融资,狭义上多指船舶买方信贷,即指以船舶抵押为核心,用以满足航运企业购置、租赁、使用船舶需求的贷款业务;广义上则泛指一切与船舶有关的融资业务,包含船舶买方信贷、船舶卖方信贷、船舶债券融资、船舶租赁融资等业务。
根据融资性质和渠道,船舶融资主要可分为银行融资和资本市场融资。
目前,银行融资仍然是国际航运市场的主流融资模式,占全部融资规模的一半以上。
银行融资以船舶抵押贷款业务为主,也可提供信用贷款、夹层融资等,方式较为灵活,且不影响船东对船舶的所有权。
国际著名的大型航运企业也选择在资本市场通过公开募股、发行债券或进行私募等直接融资方式来筹集资金。
相较于银行融资,资本市场融资更加直接、便捷,但通过增发股票等形式筹资会稀释航运企业自有权益。
海商法船舶优先权论文海商法船舶优先权
《海商法船舶优先权论文|海商法船舶优先权》摘要: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贿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二,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优先权相对独立于船舶留置权'从法律册上将船舶优先权与船舶留置权作出了必要的区分,所以从船舶留置权这一概念入手推论,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更为明显,是《海商法》另辟溪径所规定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我国《海商法》第23条规定,船舶优先权的内容是贿麟性质的'这种辦性质已魏越了传统留置权的概念。
如何分析关于海商法船舶优先权的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贿优先受偿的权利。
依据这一概念,理论界对船舶优先权的性质有着不同的观点和看法,而探讨船舶优先权与其他船舶物权之间的受偿顺位问题也必然要首先界定好船舶优先权的性质,探究其与其他船舶物权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船舶优先权的英文含义是Maritime Lien,而对Maritime Lien的理解,主要有留置权和优先权两种不同的理论观点。
1.Maritime Lien是海事留置权有少数学者认为,从英文本意上来理解,Maritime Lien是一种海事留置权而并非船舶优先权。
有关MaritimeLien的性质问题应该参照物权法中的留置权来予以解释。
在理论研究上,很多学者并不赞成此种观点,理由是将其理解为一种海事留置权仅仅是考虑到英文字面上的基本含义,却忽略了整个制度的根本属性,因此将Maritime Lien理解为一种留置权存在很多不合理之处。
[1]但根据这一理论学说的基本阐述有以下两点值得吸纳:第一,无论对Maritime Lien做何种解释,各国立法都普遍承认船舶优先权贿法定性,是一种法定的权利,而船舶留置权也是一种法定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对船舶融资影响及风险规避
船舶优先权对船舶融资影响及风险规避摘要: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体制下独特的制度,对船舶融资有着不可回避的影响。
但尽管如此,如果融资人能够充分注意到这项制度可能带来的问题和风险,采取必要的措施降低风险可能给融资人带来的负面影响,船舶融资事业仍然是大有可为的。
由此产生的由于优先权所产生的资不抵债是银行不得不关注的风险,大力发展船舶融资,帮助银行更好的规避风险,帮助业务开展是我们的重要日标。
关键词:船舶优先权船舶融资银行风险规避一、船舶优先权的优先受偿顺序给船舶融资带来影响在传统的贷款融资中,抵押权作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具有极其正要的作朋,甚至长期以来,国内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有过多依赖于抵押权的倾向。
然而,根据《海商法》的规定,船舶优先权是先于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受偿的。
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滴求可优先不受船舶抵押担保的债权,如为船舶所有人提供买船贷款的银行政金融机构的债权。
这种优先受偿响权利是法定响,难以规避。
在进行船舶融资时,融资双方是不能通过他们两者之间的协议来改变这种状况的。
这就势必直接挑战传统融资中抵押权的优先受偿地位,特别是在船舶买卖中的船舶抵押贷款融资中。
当出现重大的海事请求时,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将百接使船舶的价值大幅度下降,从而降低对抵押权人的保障作用。
而当船舶融资的被融资人违约或破产的情形下,如果船舶之上粘带有船舶优先权,这种担保物权也将严重阻碍船舶融资人对船舶的处分,同时使船舶价值降低,直接影响融资人收回融资的安全性和效率。
二、船舶优先权的产生和公示方式会给船舶融资带来影响从前述船舶优先权的定义可以看出,能够产生船舶优先权请求的海申请求项目通常是在船舶的日常经营中产生的,如船员工资等船上工作人员费用,港口使费,船舶运营中的人员伤亡等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海难救助费用等。
《海商法》中所规定的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债权的项目虽然不多,但是这些债权在船舶日常营运中发生的频率却是较高的。
而且,相对于船舶抵押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船舶留置权的公示方法为占有而言,法律对船舶优先权末规定任何公示方法。
关注船舶抵押贷款风险
关注船舶抵押贷款风险风险提示内容:根据相关统计数据,在所有船舶融资方式中,船舶银行抵押贷款占到70%左右。
随着我国航运业的逐步复苏,中小航运企业的融资需求也有所加大。
但我国中小航运企业的总体实力并不强,对抗市场风险的能力也较弱,加上航运业是资金密集型产业,投资额大、回收周期长,从业者很难依靠自身力量进行投资活动,目前,船舶抵押贷款已成为缓解企业资金困局的有效融资方式。
不过,当下我国造船业产能过剩,2010年产能增长速度近50%,银行对待船舶抵押贷款应持谨慎态度。
一、船舶抵押操作中存在风险1、由于船舶抵押贷款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因素多,船舶技术关联性强且较为复杂,需要按照中国船检机构文件《船舶状态评估程序》进行实拖评估作业。
近期,出现个别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进行船舶抵押贷款评估时,甚至出具高估、虚假、失误、以及重大过错的评估报告,以损害银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银行及时地防范信贷风险和对抗第三方。
2、船舶抵押担保体系还不健全。
在船舶抵押贷款中除船舶抵押权外,银行还可辅助选择信用担保、收益让与担保等形式确确保贷款的安全,但是,由于我国担保体系还不健全,担保机构鱼龙混珠,导致银行难以实现风险分散和转移。
3、船舶抵押权的难以实现。
抵押贷款过程中一旦融资方出现债务危机,银行普遍面临抵押权实现的困难,尤其是船舶抵押权的实现。
首先,船舶优先权的优先适用,使得船舶拍卖后的款项所剩无几,很难满足抵押权的实现。
其次,其抵押船舶的变现过程十分漫长,只有通过航运交易所交易才能实现。
二、银行自身操作存在的风险1、出于惯性操作和风险控制等原因,我国船舶融资市场几乎均将目标集中于屈指可数的央企和国企背景的船东群体。
银行船舶融资过度关注大客户,信贷资源集中于大型企业存在信贷集中风险。
2、银行对船舶融资风险控制能力尚显不足。
从船舶融资的特点来看,一艘船的融资额都在几千万至上亿元,金额巨大;而且船舶贷款资金占用周期较长,一般都在5年以上,受利率变动的影响,银行对此风险难以把控。
船舶抵押权与船舶优先权效力冲突之衡平的立法探讨
船舶抵押权与船舶优先权效力冲突之衡平的立法探讨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都是以船舶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由于发展国际海运业需要巨额资金且风险极大,于是这两项制度应运而生。
船舶抵押权的设定为船舶所有人解决了融资难的问题且不影响船舶的正常营运,而船舶优先权自发保护为保全船舶、安全续航发挥重要作用的债权人利益,鼓励他们继续为船舶所有人提供资金融通或供给劳务,以保障船舶航行之安全,这两项较古老的海商法制度都为推动国际海运事业的发展居功至伟。
根据法律规定,船舶优先权之优先性高于船舶抵押权之优先性,这样就产生了一对矛盾:当同一条船舶上既有船舶优先权又有船舶抵押权时,因为须先清偿完船舶优先权,待有剩余,才清偿船舶抵押权,那么船舶抵押权人的债权就有可能得不到清偿,所以,法律规定的船舶优先权项目越多,范围越广,对船舶抵押权人的利益的威胁也就越严重。
更有甚者,因为船舶优先权欠缺公示方法,具有秘密性、不公开性的特点,抵押权人在设定抵押时以及在设定抵押后,对在抵押船舶上已经产生的以及将来可能产生的船舶优先权均无法知悉,因此抵押权人的利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始终处于无法预知的状态,等到抵押债权期满,抵押权人将船舶依法拍卖欲清偿债务之际,各种优先权纷纷从秘密状态转为公开状态,并且享有优先于船舶抵押权清偿的权利,如果拍卖的价款不能足额满足船舶优先权或所剩无几,船舶抵押权则几乎毫无担保效力。
因此,船舶抵押权与船舶优先权之间的效力冲突,加大了船舶抵押权人的借贷风险,在相当程度上打击了抵押权人的信心,使他们视为畏途,望而却步,这样,海商法创设的船舶抵押权制度的融资作用就会大大地被削弱,进而将大大地制约国际海运事业的发展。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船舶优先权制度作一深刻反省,公平合理地解决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之间的效力冲突。
对于这一问题,目前,在法律理论界主要存在三种主张:一是废除船舶优先权制度,其作用由船舶抵押权制度所取代;二是建立船舶优先权的公开登记制度,以限制和减轻对包括船舶抵押权人在内的债权人和善意第三人的损害;三是压缩和减少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的项目,以提高抵押权人的地位。
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竞合分析-毕业论文
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竞合分析摘要:之所以船舶抵押权以及船舶优先权之间,存在着竞合的条件,主要是因为二者都不以占有船舶为要件。
而船舶优先权的秘密性及优先性,威胁着船舶抵押权人的合法债权,造成了二者的利益冲突。
文章试分析船舶优先权同船舶抵押权竞合与利益冲突的实质,并以船舶抵押权的保险制度为切入点提供平衡二者冲突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竞合冲突保险目录一、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 (2)(一)船舶优先权的概念与特征 (2)1.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2)2.船舶优先权的特征 (2)(二)船舶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 (2)1.船舶抵押权的概念 (2)2.船舶抵押权的特征 (3)(三)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关系 (3)1.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的联系 (3)2.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区别 (4)二、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的竞合与利益冲突 (4)三、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冲突的解决之建议 (5)(一)从船舶优先权制度设计入手解决二者冲突 (5)(二)从船舶抵押权保险制度入手解决二者冲突 (6)参考文献 (7)一、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一)船舶优先权的概念与特征:1.船舶优先权的概念:船舶优先权1起源于古代的船舶抵押贷款制度。
海上运输的高风险性催生出了许多现代海商法制度,船舶优先权也是其中之一。
船舶优先权制度始于海上商业习惯做法,而有关于其的规定最早出现在大陆法系,之后又主要在英美法系中逐步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得到完善。
但对于船舶优先权的定义,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了立法回避的态度。
2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21条对船舶优先权也同样只以列举的方式告诉我们什么是船舶优先权,而没有具体对其内涵进行解释。
2.船舶优先权的特征:国内外专家的主要研究理论,认为船舶优先权的特点,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方式:(1)法定性。
船舶融资租赁特殊风险分析——以出租人利益为视角
经济管理船舶融资租赁特殊风险分析—— 以出租人利益为视角葛健(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 201306)摘 要:航运业作为资金密集型产业,船舶融资租赁作为融资租赁的一种,其以船舶为媒介融资融物的独特优势,已经成为航运业普遍采用的一种融资方式。
但是,由于船舶租赁物自身的特殊属性,以及出租人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所带来的所有权被弱化的问题,给出租人带来很大风险。
关键词:船舶融资租赁;出租人;风险船舶融资租赁出租人的特殊风险,主要是与海事有关的风险。
一、船舶优先权风险《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8条与我国《民法典》第749条均表示出租人有权避免对由租赁物造成的第三方损害承担责任。
但由于船舶的特殊性,其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作为船舶所有人的出租人则不能免责,需承担船舶优先权的风险。
船舶优先权是以船舶为标的物,以担保特定债权实现为目的,通过司法程序扣留以至出卖船舶,使债权人可以就变卖所得价款依法定程序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的设立,是为了确保其所担保的特定债权得以清偿,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
中国《海商法》第22条详细列出了五类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
如果在一个案件中存在不同权利项目的权利人,依据《海商法》的条文分析,各项权利人的受偿顺序基本规则是,第一顺位是船舶优先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第二顺位是船舶留置权,第三顺位是船舶抵押权。
这体现了《海商法》对特定类型债权人的特殊保护和立法选择。
因此,当船舶由于侵权造成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赔偿时,其船舶成为船舶优先权的标的物,这也意味着出租人即该船的所有人将承担船舶优先权所带来的风险[1]。
二、船舶留置权风险《海商法》中明确规定了他人对船舶行使留置权的两种类型:《海商法》第25条规定了船舶留置权,该条规定的对船舶留置权的行使以一方未履行合同为前提,只要造船人或修船人合法占有船舶,其就可以留置船舶,直至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到清偿。
作为一种对物权利,出租人想要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对留置权人进行抗辩几乎是不可能的。
船舶优先权的几个相关问题
船舶优先权的几个相关问题船舶优先权相关问题在船舶运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很多各种各样的问题,而船舶优先权就是其中之一。
船舶优先权指的是,优先权人可以在某些情况下优先从中受益,也可以优先承担一些经济责任。
下面将介绍船舶优先权的相关问题,包括优先权的种类、优先权的取得方式、优先权的效力、优先权的限制以及优先权的维护等。
一、船舶优先权的种类船舶优先权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设立在船舶上的优先权,另外一种是设立在海商法规定的物权上的优先权。
1.设立在船舶上的优先权船舶优先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设立:(1)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先行拥有船舶或者以其为担保物的权利,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2)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当船舶卸货前,保管该船舶的港口或者码头方可以拒绝放行该船舶,直到船舶满足其所欠付的费用或者其他费用,仅限于船舶运营期间。
(3)扣押权:扣押权是指某些权利机构可以采取措施以实现其权利。
例如,当犯罪嫌疑人在船舶上逃避法律制裁时,执法机构可以扣押该船舶。
这种情况下,扣押权往往是一种保护被迫受害人的手段。
2.设立在海商法规定的物权上的优先权海商法规定的物权包括物权保留、控制抵押、出租人的保证权和产权保留式交易。
这些物权在运输过程中的优先权有助于保障权利人的利益。
二、船舶优先权的取得方式船舶优先权的取得方式各有不同,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1.抵押权取得方式使用抵押权设立船舶优先权,需要签订抵押合同并向当地登记机关备案,抵押合同应当包括:(1)抵押的顺序和船舶的种类;(2)债务的金额、期限、利率等具体要求;(3)当债务人违约时的违约条款;(4)还款方式等。
以上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抵押权当事人均有保护作用。
2.留置权取得方式留置权可以通过下面的方式取得:(1)提前签订集装箱和货运合同,约定相关法律条款,明确权利和义务;(2)卸货时发生争端时,必须采取措施以保护权利。
例如,保留船票、货单、装货舱单等证件,记录证据等手段。
船舶融资租赁分析三篇
船舶融资租赁分析三篇篇一:船舶融资租赁分析一、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特殊性1.1融资租赁中的船舶船舶这一特殊的物,作为一切海商、海事活动的基础,而倍受关注。
有关船舶法律上的定义,各国均有不同,有的国家可能将船舶的范围定得宽一些,有的则可能窄一些,实际上要想对船舶这一概念从法律角度下一个统一定义,几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事,因为这一概念总是受着客观条件的影响,各国的历史条件,航运发展水平,法律环境,等等因素的不同决定了各国对船舶定义的不同。
但总的来说,各国海商法中对船舶的定义中都包含了大型远洋运输船舶,这种船舶往往具有成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可能性,1当然,并不能排除某些从事近海或远洋运输的中型船舶成为融资租赁对象的可能性。
所以笔者在本文中对船舶采取一种比较模糊的概念处理方式,即把那些具用潜在融资租赁可能性的大、中型运输船舶作为研究的对象,以便于本文主旨的研究。
1.2船舶融资租赁与船舶光租的区别由于我国于XX年代初颁布《海商法》,其中并无调整融资租赁交易项下船舶关系的规定。
在经历了XX年代的起步和短暂的发展之后,由于欠租以及相关法规不完善等因素,XX年代初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发展进入低谷时期,大部分航运企业并未对融资租赁这一融资手段产生兴趣。
相反光租及租购交易却异常兴旺,而且其历史也由来已久,因此,在《海商法》第六章中专门规定了一节对船舶光租加以调整。
从形式上看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与船舶光租及租购交易有某些相似之处,然而笔者认为并不能将两种交易混为一谈。
首先,两类交易中,出租人的主体资格不同,在我国只有经金融管理部门或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许可经营的公司,才能从事融资租赁交易,所以船舶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有着法律上的限定性,而船舶光租及租购交易中的出租人则无此约束。
其次,船舶融资租赁交易往往涉及三方,出租人、承租人、船舶建造人或出卖人;而船舶光租及租购往往只涉及两方,出租人与承租人。
但最终将二者区分开来的,还是两种交易中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围绕船舶所有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
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范围研究
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范围研究摘要:船舶优先权制度是一项历史悠久的制度,我国在1993年实施的《海商法》和2000年实施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确立了该制度。
可是关于这一制度的学术研究还不够深入,立法也不够细致,其中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范围不明确就是一大体现。
本文以介绍船舶优先权制度为起点,立足于该制度担保的债权范围存在的争议点,并通过分析给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船舶优先权;担保;船员工资;海难救助1.引言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迅速发展。
现在我国不仅仅是一个贸易大国,更是一个港口大国。
海运在我国贸易体系中的重要性越来越大。
进行海运时,最重要的工具就是船舶,因此,船舶优先权制度是海商法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制度。
然而,该制度在实践中产生许多争议,其担保的债权范围不明确是重要因素,这也是本文进行论述分析的核心。
1.船舶优先权概述1.船舶优先权的概念优先权,一般是指一个主体可以选择优先做某些事情的权利。
学术上一般将优先权分为两类——广义的优先权和狭义优先权。
广义的优先权是指一系列具体的优先权,例如优先受偿权、优先购买权等相关权利;而船舶优先权属于典型的狭义优先权,这种优先权则仅仅指某一个具体的优先权利。
在国际社会上,“船舶优先权”并不是一个公认的法律名词,而是我国《海商法》对该制度的冠名。
有关“船舶优先权”在我国的定义是在《海商法》的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接下来的第二十二条中,《海商法》对主张船舶优先权的相关海事请求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因此,对于船舶优先权的概念,可以总结为:海事请求人对基于船舶而产生的法定的特定债权享有的、不论该船舶的所有权或登记事项或船旗是否发生变更,都可以通过一定司法程序就船舶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11.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学术界对于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并没有统一的界定,一直是存在争议的。
金融机构如何利用担保措施,降低船舶融资业务的风险
⾦融机构如何利⽤担保措施,降低船舶融资业务的风险作者| 周美荣, 任伟哲 (海商部)近年来,伴随着西⽅银⾏航运板块业务的逐步缩减,越来越多的中资⾦融机构开始涉⾜相关业务。
本⽂将简要介绍如何运⽤适当担保措施以降低⾦融机构开展船舶融资业务的风险。
通常情况下,船舶融资的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多约定适⽤英国法律,管辖条款亦常约定为英国法院管辖或伦敦仲裁,所以本⽂在介绍船舶融资业务担保措施的同时,也适当介绍英国法律环境和惯例,以期从事船舶融资业务的机构更好地保护⾃⾝权益。
(如⽆特殊说明,以下所提船舶融资仅指银⾏抵押贷款,不包含融资租赁结构)。
地保护⾃⾝权益。
1. 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赋予抵押权⼈的权利优先于船舶所有⼈、债权⼈和第三⽅受害⼈的法律所有权和/或其他⼀般性债权,是最传统和最直接的担保形式。
在⾦融机构设⽴船舶抵押权的情况下,其作为抵押权⼈在⼀定条件下有权控制被抵押船舶,向法院申请收回贷款并要求全额还款。
但是在实践中,此情况下通常只能经司法拍卖船舶来获得部分⽽⾮全额还款。
其原因在于,⼀⽅⾯,⾦融机构在⾏使抵押权时的船舶价值往往已经远低于贷款余额,否则船舶所有⼈也不会放弃船舶;另⼀⽅⾯,诸多船舶优先权债权⼈仍可先于抵押因此,仅设⽴船舶抵押权,往往⽆法完全保障⾦融机构在船舶融资业务下的利益。
权⼈从船舶拍卖所得中受偿。
因此,仅设⽴船舶抵押权,往往⽆法完全保障⾦融机构在船舶融资业务下的利益。
2. 被抵押船舶的保险权益转让船壳险项下的权益通常会被转让给船舶抵押权⼈,即融资银⾏,⽤以担保船舶作为抵押物的价值,以保险单中的约定保险价值为限,来抵御被保险船舶的灭失与损坏可能给船舶抵押权⼈带来的损失;同时确保船舶抵押权⼈可以参与理赔谈判并控制理赔⾦。
融资银⾏在安排放款的同时,⼀般会将保险利益转让的通知通过多种渠道发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出具承诺函确认相应的保险安排,并确认在发⽣保险理赔时对应的理赔⾦会直接⽀付给融资银⾏(如果是融资租赁的结构,银⾏作为登记的船舶所有⼈将被加⼊到被保险⼈的名单中,相应的保险⼈也⽆需出具承诺函)。
民间借贷纠纷正当当事人的判断
参考内容
内容摘要
原告:张三,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号:X,住址:市区路号。 被告:李四,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号:X,住址:市区路号。
内容摘要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元; 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 计算,暂计至2023年3月31日为人民币元);
民间借贷纠纷正当当事人的 判断
目录
01 一、船舶优先权的概 念
02
二、船舶优先权的危 害性
03 三、应对措施
04 四、结论
05 参考内容
论“优先权”的危害性以船舶优 先权为中心
论“优先权”的危害性以船舶优先权为中心
在当今的航运领域,船舶优先权成为一个备受的话题。作为一种法律制度, 船舶优先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航运业的稳定与发展。然而,随着实践的深入, 人们逐渐认识到船舶优先权在某些方面的危害性。本次演示将从船舶优先权的概 念、危害性以及应对措施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三,我们提出以下应对措施:
1、完善相关法律
1、完善相关法律
针对船舶优先权存在的问题,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明确船舶优先权的范 围和界限。同时,应注重平衡船方与货方、船员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各方权益 得到有效保障。
2、加强对船舶优先权的监督和 管理
2、损害消费者利益,影响市场 正常秩序
2、损害消费者利益,影响市场正常秩序
船舶优先权在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由于这一制度的影响,货 主的货物运输可能受到影响,甚至出现延误、损失等情况。此外,船舶优先权还 可能导致市场价格的不稳定,货主在选择运输方式时面临更多的不确定因素。这 些都对市场的正常秩序产生了不利影响。
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的比较
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的比较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的比较船舶留置权是特指船舶建造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海事请求人针对船东所采取的扣留其船舶以获海事债权实现的一种自救措施,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在航运实践中被广泛运用。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均属船舶物权,它们具有一定的相同之处:均以船舶为标的;均设置于作为债务人的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上;均从属于一定的海事债权;均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它们也具有明显的区别,这些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1)权利的产生不同。
船舶留置权和船舶优先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的,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船舶抵押权是根据当事人签订的船舶抵押合同产生的,属于协议担保物权。
(2)担保的债权不同。
船舶留置权担保的是造船人、修船人因建造、修理船舶所产生的债权;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是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如船员工资、人身伤亡、港口规费、救助报酬及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等债权;船舶抵押权担保的是借贷之债。
(3)效力的产生不同。
船舶留置权的效力产生于占有船舶;船舶抵押权的效力产生于登记;而船舶优先权效力的产生既不需要占有,也不需要登记。
(4)受偿的顺序不同。
按照我国《海商法》第25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5)行使的方式不同。
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的行使需要通过法院扣押、拍卖船舶来实现,而船舶留置权的行使不需要通过法院扣押船舶,只需要债权人留置所占有的船舶即可。
“船舶融资租赁”船舶登记及融资风险
“船舶融资租赁”船舶登记及融资风险自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颁布以来,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异军突起,飞机、船舶融资租赁成为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拟对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中相关登记事项及出租人作为船舶所有权人所面临的特殊风险作简要分析,并针对出租人如何面对其所面临的特殊风险提出几点建议。
一、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中相关登记事项在我国现行《海商法》等相关海事法律法规中,尚没有关于船舶融资租赁的专门规定,对船舶融资租赁的登记亦未有专门规定。
实践中,对船舶融资租赁相关登记事项常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下称《船舶登记条例》)参照光船租赁的登记规定进行。
具体来说,在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中,主要涉及的登记事项包括:1、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
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1)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2)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3)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但是,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
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2、船舶国籍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国籍,除应当交验依照《船舶登记条例》取得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外,还应当按照船舶航区相应交验下列文件:(1)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下列有效船舶技术证书:①国际吨位丈量证书;②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③货船构造安全证书;④货船设备安全证书;⑤乘客定额证书;⑥客船安全证书;⑦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⑧国际防止油污证书;⑨船舶航行安全证书;⑩其他有关技术证书。
试论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
论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根据一般的民法理论,债权人只能执行债务人的财产。
海商法也是如此,对船舶所有人债务,债权人当然可以扣押拍卖船舶以清偿有关债务。
但是海商法还有一项制度,即船舶在出租或委托他人经营期间产生的某些债务,债权人除了可以执行承租人或经营人本身的财产外,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还可以扣押、拍卖与债务有关的船舶,并且可以从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至于船舶所有人与该债务是否有关可以在所不问。
这种法律制度称之为船舶优先权制度。
一、船舶优先权及其发展船舶优先权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
在十七世纪之前,船舶从事国际贸易需要更大型的船舶,而制造、装备和经营这种船舶都需要大笔的资金,单独个人的财力往往很难完成。
当时欧洲的解决办法是,将那些愿意投资海运的富人召集起来大家共同进行风险投资。
为了减少投资风险,于是建立了一种特殊的担保机制一foen us nauticus,即船舶质押权(the right to hypothecate the ship )。
根据这种机制,制造、配备或修理船舶的人对该财产享有优先权,既可以从船舶价款中优先受偿。
这种机制的另一个特点是,如果船舶灭失,债务人不必偿还。
至厅十七世纪,这种船舶质押权的范围开始包括船舶风险抵押贷款(bottomry )、欠付的船员工资、欠付的修船费和救助费。
随着航海技术的发展,海上运输已不再被视为是海上冒险活动。
“尤其是贷款人不愿意在船舶灭失时丧失其债权。
”1作为船舶所有人筹措航运资金重要手段的冒险押船借贷,被人们渐渐地摒弃。
船舶优先权制度最初起源于法国。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明确的规定了优先权制度,并被其后的商法典所采用,形成了船舶优先权制度。
其后经过不断的发展,船舶优先权于19世纪末相对完备。
“船舶优先权”(Maritime lien )这个术语的最初本意是海上留置权,以区别于陆上留置权。
二者虽然都称为留置权(lien ),但却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留置权。
首次使用这个术语的是美国Story法官审理的The Nestor 一案。
船舶优先权之法律适用问题浅析
船舶优先权之法律适用问题浅析摘要: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问题,立法例和学理研究主张主要有法院地法、船旗国法和最密切联系地法三种。
本文认为,对于该问题不应笼统地根据某一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某一国法律,而应根据“分割论”针对不同的法律问题区别对待,确定不同的冲突规范来解决。
下载论文网/3/关键词: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法院地法船旗国法最密切联系地法分割论船舶优先权制度是海商法领域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该制度最初起源于大陆法系国家,发展并成形于英美法系国家,其后又被大陆法系各国接受和借鉴,因此带有英美法的色彩。
由于船舶优先权涉及对特定权利人利益的保护,各国往往基于本国公共政策、立法价值取向等,对相关权利人的利益进行权衡比较,再将其法定化。
这就导致有关船舶优先权的各国立法仍然是各行其是,使得船舶优先权的法律规定在国际层面上难以以统一实体法的形式得到有效解决。
同时,伴随远洋运输业的发展,含有涉外因素的船舶优先权法律关系在现实中也已大量存在,海事法律冲突无法回避。
■一、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问题之成因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问题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而产生:1、各国国内法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法律规则存在巨大差异这种差异不仅表现在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概念、称谓方面,更表现在基于对船舶优先权内涵与外延的不同认识而规定的船舶优先权的标的范围、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各项目的优先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的实现方式等方面的差异。
以船舶优先权标为例,在英国法律制度下,船舶优先权的标的因船舶优先权项目的不同而不同:(1)船货抵押优先权(Bottomry maritime lien)的标的为船舶、运费和货物;(2)损害优先权(Damage Maritime Lien)的标的为船舶和运费;(3)救助优先权(Salvage Maritime Lien)的标的为船舶、运费、货物、漂浮物、抛弃物、投弃物、遗弃物和残骸;(4)工资、船长费用开支优先权(Wages and Disbursement Maritime Lien)的标的为船舶和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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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对船舶融资的影响∙发表时间:2008年09月19日15时39分∙阅读次数:337简要描述: 在中国海商法下,船舶优先权对船舶融资的影响。
船舶工业和航运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船舶融资是支持造船业与航运业发展壮大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历史、经济体制和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原因,长期以来,与中国大陆有关的船舶融资,主要在香港等地进行。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和航运事业的迅猛增长,金融体系的快速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国内船舶融资业务的发展时机已渐趋成熟。
中国大陆各方也加强了对船舶融资的研究和发展,包括政府方面也适时出台了一些政策和法规,扶植船舶融资业务的发展。
如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山东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行办法》,支持在建船舶的抵押融资。
而在二OO七年初,挪威银行成为在中国的外资银行中第一家可以接受中国籍船作为抵押品提供船舶融资的专业银行。
然而,船舶融资相对于传统的银行贷款业务,或金融机构融资租赁业务等,具有相当的独特性、国际性和复杂性。
金融机构在开展这类业务时,需加强自身的专业性,与船舶相关专业机构和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密切合作,以防范船舶融资项目中的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风险。
在此我要讨论的是,在中国海商法下,船舶优先权对船舶融资的影响。
根据中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担保物权主要有: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
《海商法》的第三节、第四节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其中,船舶抵押权是最为人们所熟知的,也是最接近于民法下的通常的抵押权规定的。
船舶留置权,因为在民法体系中也有规定,人们也会注意到。
而船舶的优先权是民法下通常的担保物权中没有的,因它而带来的影响往往是人们难以注意到。
但是,在中国《海商法》下,船舶的担保物权的受偿顺序却恰恰是: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海商法》第二十五条)这一点特别需要引起银行业等金融机构的重视,注意改变传统的银行贷款业务中对抵押权严重依赖的观念。
一、船舶优先权定义船舶优先权是某些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人所享有的一种以船舶为主要标的的,具有很高受偿位次的担保物权。
船舶优先权作为民法担保物权的一种主要存在于海商法中,可以说是海商法所特有的法律制度。
具体来讲,根据《海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而《海商法》第二十二条中,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包括:(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从船舶优先权的定义可以看出,产生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权基本上都是建立在船舶的日常营运之上的,所以船舶优先权对于建造中船舶的融资,如果不涉及运营期还款的问题,那么基本上没有影响。
但是,对于营运中的船舶的融资,如新船和二手船的购买融资,船舶抵押贷款及船舶融资租赁等都有深刻的影响。
二、船舶优先权对船舶融资的影响首先,船舶优先权的优先受偿顺序给船舶融资带来影响。
这也是船舶优先权可能给船舶融资带来影响的最重要的方面。
在传统的贷款融资中,抵押权作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甚至长期以来,国内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有过多依赖于抵押权的倾向。
然而,根据《海商法》的规定,船舶优先权是先于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受偿的。
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可优先于受船舶抵押担保的债权,如为船舶所有人提供买船贷款的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债权。
这种优先受偿的权利是法定的,难以规避。
在进行船舶融资时,融资双方是不能通过他们两者之间的协议来改变这种状况的。
这就势必直接挑战传统融资中抵押权的优先受偿地位,特别是在船舶买卖中的船舶抵押贷款融资中。
当出现重大的海事请求时,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将直接使船舶的价值大幅度下降,从而降低对抵押权人的保障作用。
而当船舶融资的被融资人违约或破产的情形下,如果船舶之上粘带有船舶优先权,这种担保物权也将严重阻碍船舶融资人对船舶的处分,同时使船舶价值降低,直接影响融资人收回融资的安全性和效率。
其次,船舶优先权的产生和公示方式会给船舶融资带来影响。
从前述船舶优先权的定义可以看出,能够产生船舶优先权请求的海事请求项目通常是在船舶的日常经营中产生的,如船员工资等船上工作人员费用,港口使费,船舶运营中的人员伤亡等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海难救助费用等。
《海商法》中所规定的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债权的项目虽然不多,但是这些债权在船舶日常营运中发生的频率却是较高的。
而且,相对于船舶抵押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船舶留置权的公示方法为占有而言,法律对船舶优先权未规定任何公示方法。
因此,除海事请求的双方外,其他方面往往难以及时了解船舶优先权的产生状况。
在船舶融资中,融资人一般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他们通常不占有船舶,对船舶的日常经营也缺乏实际的控制。
被融资人一般是船公司,船东或租船人,他们实际占有船舶并进行日常经营。
这样,由于船舶优先权产生所具有的一定的隐蔽性,在大部分情况下,融资人是不能及时发现船舶上有优先权的。
往往是在法院经海事请求人的申请扣押船舶后才知道船舶优先权的存在,才知道船舶因此而被扣押了。
船舶一旦扣押将首先面临被法院依法拍卖,清偿船舶优先权的问题。
这样,可能大幅度减少船舶的价值,直接对船舶融资中的融资人的利益构成威胁。
这种情况下,往往给融资人造成非常被动的局面。
与此相关的,也就带来来下面的议题,就是船舶优先权的行使给船舶融资带来的影响。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优先权将消灭,并且这一年的时间是不得中止或中断的。
因此,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时效是比较短的。
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人,往往会在发生海事请求后的较短时间内,如果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不能及时清偿费用,就会采取措施行使船舶优先权。
又根据《海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
所以,海事请求人需向法院申请扣押,拍卖船舶来实现优先权。
现实中,往往是船舶优先权人扣押船舶之后,船舶融资人(如船舶融资租赁的出租人)才知道船舶被扣押了。
为了能及时解扣,就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
如果被融资人(如船舶融资租赁的承租人)不愿提供担保,而要求融资人提供担保则是非常不公平的。
但是如果融资人也不提供担保,船舶很有可能面临被法院拍卖的风险,从而影响船舶融资人的债权的实现。
特别是,在船舶融资租赁的情况下,融资人也既船舶出租人所有权的丧失将使其融资债权处于一种更为危险的境地,融资人往往会处于一种两难的处境。
另外,即使船舶最终没有被法院拍卖,由于出现了扣船等问题,势必影响船舶的正常营运,减少船舶营运中的正常租金等收入。
而船舶营运的租金收入是船舶融资中被融资方如船东或船舶融资租赁的租船人的主要收入,是其用以偿还融资的重要来源,这种扣船的发生也就会直接影响被融资方的偿债能力,非常值得引起重视。
还有,根据《海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所以,船舶优先权的行使不仅应通过法院,而且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价款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它费用都将从船舶拍卖价款中先行拨付。
实际上,这些项目虽然不属船舶优先权担保海事请求项目,在受偿前却可排在船舶优先权之前,当然,就排在了船舶留置权和抵押权之前。
这对船舶抵押权人,也即船舶融资人的负面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三、应对船舶优先权对船舶融资的影响的措施虽然船舶优先权对船舶融资造成的影响,可能削弱船舶抵押权的保障作用,影响船舶的正常营运,正常的租金收入,并且船舶优先权优于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受偿的权利是法定的,难以规避的,但是,作为船舶融资的融资人完全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来降低由此带来的风险。
首先,在进行船舶融资时,要摆脱以往过于依赖抵押权的情况。
虽然船舶抵押权依然是船舶融资中对融资人如贷款银行来说是最为重要的担保物权,但显然,在船舶融资中,仅有船舶抵押权对于船舶融资人来讲是不够的。
融资人在针对船舶优先权专门安排应对措施的同时,还要结合船舶融资中的其他方面,增加保证和担保项目来弥补一旦船舶抵押权不足以清偿融资人债权的情况。
具体而言针对船舶优先权的防范风险可以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由于船舶优先权的产生基本上是在船舶营运过程中发生的海事请求权而引起的,那么如果能针对这些海事请求权的项目安排适当的保险来应对,则会大大减轻船东或租船人对这些海事请求权的清偿负担,从而减弱船舶优先权对融资人的影响。
在这方面的保险险种,主要有船东保赔协会提供的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三者责任保险是针对船东或船舶因意外对第三者产生的责任。
这类保险可以为产生船舶优先权的部分海事请求提供保险,如由船舶在营运中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包括货物损坏,货主向船东要求赔偿;船舶产生油污,海事局向船舶要求赔偿。
由船舶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赔偿请求,包括跟其他船舶发生碰撞后或在海难或意外中其他船舶,船员,乘客就人命伤亡向船东提出的赔偿等。
当然,这种保赔协会提供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不能负责所有的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并且有时可能由于种种原因,即使保了这种保险,也会被保赔协会或保险公司拒绝的情况。
所以,在处理船舶优先权时,保险并不是百分百的解决办法。
关于这种保险的安排,需注意的是,在船舶抵押融资中,银行或金融机构是贷款人和抵押权人,其不能作为船东向保赔协会投保,因此就要注意要求被融资人,即抵押人应保证投保这种保险,并将相关的保险赔付转让给银行或金融机构,以保证未来保险金赔付后的专门用途。
而在船舶融资租赁中,银行或金融机构他们本身就可能是船东,可以直接向保赔协会进行投保,从而切实加强保障融资人的债权。
而入会费用和保险费用都可以算入船舶融资的成本之中。
2、保证金对于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船舶融资的融资人可以在在船舶融资合同中要求被融资人预先缴纳一定数目的保证金,以使出租人可以在发现船舶之上附有优先权时,或船舶优先权人通过海事法院扣押船舶之时,从保证金中首先支付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对不足部分仍可再向被融资人追偿,若保证金留有余额则可冲抵被融资人对融资人的债权。
这样可以避免融资人在船舶优先权人扣船时处于尴尬境地。
当然这种保证金的交付将势必导致被融资人融资成本的增加,但是对于船舶优先权这种特殊情况,保证金的交付仍然不失为一种较好的值得考虑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