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船舶优先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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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

船舶优先权制度与共同海损、海上救助、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一样是海商法所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作为一项有着悠久历史和丰富内容的法律制度,船舶优先权成为了各国海商法理论和实践中最引人注目的研究课题。

船舶优先权制度最初的起源是一种海上商业习惯,做法随着英国海事审判的发展,船舶优先权制度逐步完善,并为大多数航运国家所接受。尽管在船舶优先权的发展过程中有着不同的理论争议,但由于船舶优先权法律制度在促进航运业发展中所起到的积极意义,及其自身的优越性和合理性,这些纷争反而促进了船舶优先权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海商法具有国际性特点,各国出于公共政策、社会、经济和人道等许多方面的考虑,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对船舶优先权的成立、范围以及效力等问题都进行了规定,但由于法律传统的差异,这些规定差别很大,在这一定的程度上会影响到船舶优先权的实施,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航运业的发展。

为此通过国际立法来谋求各国法律的统一,消除和缓和冲突成为了各国所共同关心的话题和共同努力的目标。联合国贸发会议和国际海事组织共同组织了政府间联合专家组,专门探讨有关船舶优先权以及抵押权的国际统一问题。从《1926年关于统一船舶优先权及抵押权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67年关于统一船舶优先权及抵押权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到《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各国对船舶优先权制度的国际统一作了不懈努力,但是,传统形成的法律习惯和制度很难依靠国际公约达到协调,而我国对船舶优先权制度一直以来相对缺乏系统研究,长期以来对船舶优先权制度的重视相对不够,对船舶优先权的规定也缺乏详细的系统性法律规定,难免造成了实践中的困惑。

因而,如何正确认识船舶优先权制度并使之指导我国的司法实践,并对海商法相关规定进行适当完善修改,这是我国海商法研究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从船舶优先权制度的概念、法律特征、性质的分析和讨论着手,

逐步深入来分析研究,力求在借鉴与分析相关成果的基础上,对船舶优先权制度做一个较为系统的阐述,并提出了相关建议,希冀能对船舶优先权制度在我国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益的帮助。文章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船舶优先权的概念和性质

作为文章的第一部分,这里主要介绍和分析了船舶优先权的定义,即海事请求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赁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所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

同时,针对较有争议的船舶优先权的性质的问题,在对比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不同国家的性质认定的基础上,认真分析我国立法,寻求立法的原意,最终将我国船舶优先权的性质界定为一种担保物权性质的权利,而不是特殊债权,这对船舶优先权制度的深入研究以及其他各项内容的分析打下了基础。

2.船舶优先权的特征

这一部分主要是在认定船舶优先权的性质为担保物权的基础上,对船舶优先权从物权特征的角度,对其法律特征加以阐述。具体说来,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法定性,依附性,秘密性,粘着性,灵活性。同时,船舶优先权作为海商法领域一项独特的法律制度,其自身具有许多显著的特征,除了以上的主要特征外,船舶优先权的特征还表现在对象的特殊性(即船舶)、权利产生和行使的对物性、受偿的优先性、严格的程序性等,这些特征使其明显的区别于其他担保物权。

3.船舶优先权的客体

这一部分讲船舶优先权的客体,首先对船舶优先权客体的概念作出阐述,即船舶优先权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及所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指船舶优先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通过扣押及拍卖程序实现其债权优先受偿的那些财产。其次,对我国船舶优先权客体包含的内容作出说明,在我国船舶优先权客体仅指船舶及其属具,而对于船舶的附属利益是否包含在内未作出法律条文上的承认,因而在具体的实践运用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4.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项目

船舶优先权项目,是船舶优先权制度的核心主体和重要组成部分,各国出于自身的经济政治和法律角度的考虑,对本国的优先权项目做出不同的规定。可以说各国优先权项目的多少和内容,反映了国家对优先权的不同价值理念和利益取向的思考,因而,对其认真分析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这部分主要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对船舶优先权的项目的不同规定,分析比较各国在项目确立的侧重点和价值取向。同时从国际公约的角度,分析一下各国在促进船舶优先权项目国际统一的过程中所做的努力及最终效果。最后,分析我国《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项目的规定,从而评析我国的相关规定是否符合国际潮流,是否具有先进性,理解我国立法者的立足点和价值定位。

5.船舶优先权的受偿规则

所谓船舶优先权的受偿规则,实际是指确立船舶优先权的顺序时所应遵循的标准。各国在海商法中确立了船舶优先权的具体项目,而这些项目的确定都是依据一定的规则进行的,这些规则也在司法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总的来说,船舶优先权的受偿规则可以概括为:不同序列的按法定顺序依次受偿,同一序列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同时要注意倒序原则。

6.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和消灭

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条件和船舶优先权消灭的情形。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海商法》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将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机关限定为法院,杜绝了其他机关的权利滥用。同时又认真分析总结了船舶优先权行使应当满足的五个条件,比较完整的阐述了船舶优先权的行使的问题。

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消灭,由于船舶优先权具有法定性,它的消灭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我国《海商法》第26条和第29条对此做出了规定。同时,又因为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性质的权利,需要依附于所担保的债权,因此发生民法上债权消灭的原因,船舶优先权自然也随之消灭。总之,要从

多方面考虑船舶优先权消灭的原因,不能片面的分析问题。

7.关于中国海商法中的船舶优先权的思考和建议

通过对船舶优先权以上的分析,进一步引发对我国船舶优先权的思考和分析,在看到我国船舶优先权相关理论的先进性预见性的同时,又认识到很多理论在实践运用中的不足,综合各方面考虑,对我国海商法的完善提出个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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