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船舶优先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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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适用法律规定(3篇)

船舶优先权适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优先权是国际海事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海事请求人对船舶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我国,船舶优先权制度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也在不断更新。

本文将从船舶优先权的概念、适用范围、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船舶优先权的概念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对船舶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种权利基于法律规定,不受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约束。

船舶优先权的设立,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海上运输秩序。

三、船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1. 海事请求船舶优先权适用于以下海事请求:(1)船长、船员和引航员因执行职务劳动而发生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请求;(2)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因船舶的损失、损坏、修理、改建、改造、拆解、报废、出售、转让、抵押、保险等原因产生的费用请求;(3)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因船舶的租赁、买卖、抵押、保险等原因产生的费用请求;(4)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因船舶的租赁、买卖、抵押、保险等原因产生的利息请求;(5)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因船舶的租赁、买卖、抵押、保险等原因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6)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因船舶的租赁、买卖、抵押、保险等原因产生的其他海事请求。

2. 优先权顺序船舶优先权的顺序如下:(1)船舶所有人的船舶抵押权;(2)船舶所有人的船舶租赁权;(3)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保险权;(4)船舶所有人的船舶维修权;(5)船舶所有人的船舶拍卖权;(6)船舶所有人的船舶报废权;(7)船舶所有人的船舶拆解权;(8)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转让权;(9)船舶所有人的船舶抵押权、船舶租赁权、船舶保险权、船舶维修权、船舶拍卖权、船舶报废权、船舶拆解权、船舶转让权的债权人请求。

四、船舶优先权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我国船舶优先权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

浅析船舶优先权

浅析船舶优先权

浅析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制度是海商法中的一种独特制度,其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船舶抵押贷款的商业习惯。

近代船舶优先权法律制度则完全建立在英国普通法的实践基础上,随着英国海事审判的发展,船舶优先权制度逐步完善,并为大多数航运国家所接受。

一、船舶优先权之法理分析(一)船舶优先权含义我国《海商法》第21条被认为是一条关于船舶优先权定义的规定。

该条内容为:“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海商法》第21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的含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船舶优先权是海事请求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

换言之,非海事请求人不享受船舶优先权。

2、船舶优先权仅为几种法定的海事请求人所享有。

具体为《海商法》第22条所列举的五类海事请求的请求人。

其他海事请求人不享受船舶优先权。

3、船舶优先权针对的是“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即针对当事船舶的一种权利;换言之,船舶优先权的客体为当事船舶。

4、海事请求人的海事请求可以是针对当事船舶的船舶所有人的,也可以是针对当事船舶的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海事请求。

5、船舶优先权是一种对当事船舶优先受偿的权利,亦即船舶优先权以优先受偿为其主要内容。

(二)船舶优先权性质我国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的性质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国际上有不同的学说:物权说、债权说、物权债权化说或债权物权化说。

我认为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

1、船舶优先权首先是一种物权从主体上看,船舶优先权符合物权的特征,其权利主体特定,就是对船舶享有海事债权的人,而义务主体不特定,除船舶优先权人外,其他任何人都禁止干涉权利人去依法定程序行使优先权;从客体上看,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优先权是以特定标的物即特定的海上财产—船舶优先受偿的权利。

也就是说,船舶优先权是以船舶这种明显的物为客体的物权;从内容上看,船舶优先权权利人优先权的实现虽然需要向法院申请依靠一定的司法程序,但却不需要征得义务人的同意,也不需要借助于他的任何行为;从效力上看,船舶优先权能优先于没有担保的普通债权受偿,即使在优先权内部也存在效力差别,有先后顺序之分,这显然符合物权特征。

论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2篇)

论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对船舶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优先权包括救助报酬、共同海损分摊、船员工资、船舶留置权等。

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对于保障海事请求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航运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船舶优先权的概念、法律依据、适用范围、行使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船舶优先权的概念与法律依据1. 概念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对船舶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种权利具有以下特点:(1)船舶优先权是海事请求人的一项法定权利;(2)船舶优先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3)船舶优先权具有追及力,即使船舶发生转让、抵押等权利变动,船舶优先权仍然存在。

2. 法律依据我国《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第22条规定:“海事请求人对船舶享有优先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第23条规定:“船舶优先权的范围包括:救助报酬、共同海损分摊、船员工资、船舶留置权等;”(3)第24条规定:“船舶优先权自产生之日起,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4)第25条规定:“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应当依法进行。

”三、船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1. 救助报酬救助报酬是指救助人因救助船舶、货物、旅客等所得到的报酬。

根据《海商法》第23条规定,救助报酬属于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2. 共同海损分摊共同海损分摊是指因共同海损所发生的损失,由各方按照损失比例分摊。

根据《海商法》第23条规定,共同海损分摊属于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3. 船员工资船员工资是指船员在船舶营运过程中所获得的报酬。

根据《海商法》第23条规定,船员工资属于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4. 船舶留置权船舶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的船舶作为债务的担保,对船舶享有的留置权。

根据《海商法》第23条规定,船舶留置权属于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四、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1. 提出海事请求海事请求人行使船舶优先权,首先应当向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

2. 依法申请扣押船舶海事请求人有权依法申请扣押船舶,以保障其优先权的实现。

船舶优先权适用法律规定(2篇)

船舶优先权适用法律规定(2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优先权是指法律规定的,海事请求人依照法律规定对船舶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旨在保障海事请求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海上交通秩序。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的规定较为详细,本文将对船舶优先权适用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船舶优先权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海商法》是我国关于船舶优先权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对船舶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该法对船舶优先权的性质、适用范围、优先受偿顺序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对船舶优先权的规定体现在合同编和物权编中,其中合同编对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物权编对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三、船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1.船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包括:(1)船舶的救助费用和救助报酬;(2)船舶因碰撞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赔偿;(3)船舶载运的货物因火灾、爆炸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赔偿;(4)船舶因救助、打捞、清除污染等原因产生的费用;(5)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抵押权人等对船舶的权利。

2.船舶优先权的例外情况:(1)船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抵押权人等对船舶的权利不享有船舶优先权;(2)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抵押权人等因船舶的营运、管理和使用而发生的债务,不享有船舶优先权。

四、船舶优先权的行使1.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期限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期限为1年,自船舶优先权产生之日起计算。

船舶优先权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的,其期限自船舶优先权产生之日起计算:(1)船舶优先权产生之日;(2)船舶优先权行使之日;(3)船舶被拍卖、变卖、抵押、转让或其他方式处置之日。

2.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1)海事请求人应当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抵押权人等提出船舶优先权的行使请求;(2)海事请求人应当提供船舶优先权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船舶优先权的产生原因、数额、期限等;(3)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抵押权人等应当依法对船舶优先权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船舶优先权法律规定(3篇)

船舶优先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优先权是国际海事法和各国海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海上贸易的秩序,促进海上运输业的发展。

本文将从船舶优先权的概念、产生背景、法律规定、行使条件、效力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船舶优先权的概念船舶优先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种权利具有以下特点:1. 特定性:船舶优先权仅限于船舶,不包括其他财产。

2. 优先性:船舶优先权在受偿顺序上优先于船舶所有权的债权、抵押权等权利。

3. 限制性: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

4. 临时性:船舶优先权仅在特定条件下存在,一旦条件消失,船舶优先权也随之消失。

三、船舶优先权的产生背景船舶优先权的产生源于海上贸易的实践。

在海上贸易中,船舶作为运输工具,承担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船舶的运营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各种风险,如航行风险、货物损失、船员伤亡等。

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各国立法逐渐确立了船舶优先权制度。

四、船舶优先权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船舶优先权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国际公约和各国国内立法中。

国际公约方面,如《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CLOS)、《国际海事组织船舶抵押权公约》(MOU)等。

国内立法方面,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

2. 优先权种类船舶优先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船员工资优先权:船员在船舶运营过程中所获得的工资、生活费等,享有优先受偿权。

(2)救助报酬优先权:船舶在遭遇救助时,救助方所获得的救助报酬,享有优先受偿权。

(3)共同海损优先权:船舶在遭遇共同海损时,各受益方所分摊的共同海损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

(4)货物优先权: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灭失等,货主所获得的赔偿,享有优先受偿权。

3. 行使条件船舶优先权的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1)债权成立:债权人须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的争论

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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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船舶优先权这种担保物权与民法中的担保物权也有 所不同。
〔1〕与抵押权和质权的差异。 抵押权和质权——产生的根底是当事人的合意和担保
人的自愿。 船舶优先权——基于国家法律的规定,由法律的直接
规定并强制实施。
抵押权和质权——设立应当公开或公示,让公众知悉。 〔抵押权:登记对抗主义。质权:债权人实际占有质
★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的争论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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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优先性的定义 二、船舶优先权“程序〞与“实体〞性质之争 三、船舶优先权“优先债权〞与“担保物权〞之争
一、船舶优先性的定义
一、船舶优先性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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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我国 ?海商法 ?第21条 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 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 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具有随附性
担保物权——具有附属于被担保债权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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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具有物上代位性 • 担保物权——当客体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时,并不影响担保 物权的存在。 • 船舶优先权——也带有物上代位的色彩。 • (5)海事优先权符合优先性担保物权的特征。 • 有学者依设定担保时是否移转担保物的占有状态,将担保物 权分为优先性担保物权和占有性担保物权。 • 优先性担保物权以获得债权的优先受偿为满足,并不要求移 转担保物的占有状态,船舶优先权也不转移船舶的占有,其目 的就是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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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权利说 vs 实体性权利说
• 船舶优先权是一种实体权利
三、船舶优先权“优先债权〞 与“担保物权〞之争
三、船舶优先权“优先债权〞与“担保物权〞之争 LOGO
• 〔一〕优先债权 • 船舶优先权只是一种优先债权,在对人诉
讼的理论下,如果船舶被转手,实那么属 于债务转让;船舶优先权的义务主体变更 为新的船舶所有人,债权人对新的船舶所 有人提出船舶优先权的请求,船舶优先权 的义务主体的特定身份仍未改变。——傅 廷中

论船舶优先权制度

论船舶优先权制度

综述船舶优先权制度与共同海损、海上救助、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一样是海商法所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

作为一项有着悠久历史和丰富内容的法律制度,船舶优先权成为了各国海商法理论和实践中最引人注目的研究课题。

船舶优先权制度最初的起源是一种海上商业习惯,做法随着英国海事审判的发展,船舶优先权制度逐步完善,并为大多数航运国家所接受。

尽管在船舶优先权的发展过程中有着不同的理论争议,但由于船舶优先权法律制度在促进航运业发展中所起到的积极意义,及其自身的优越性和合理性,这些纷争反而促进了船舶优先权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海商法具有国际性特点,各国出于公共政策、社会、经济和人道等许多方面的考虑,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对船舶优先权的成立、范围以及效力等问题都进行了规定,但由于法律传统的差异,这些规定差别很大,在这一定的程度上会影响到船舶优先权的实施,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航运业的发展。

为此通过国际立法来谋求各国法律的统一,消除和缓和冲突成为了各国所共同关心的话题和共同努力的目标。

联合国贸发会议和国际海事组织共同组织了政府间联合专家组,专门探讨有关船舶优先权以及抵押权的国际统一问题。

从《1926年关于统一船舶优先权及抵押权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67年关于统一船舶优先权及抵押权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到《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各国对船舶优先权制度的国际统一作了不懈努力,但是,传统形成的法律习惯和制度很难依靠国际公约达到协调,而我国对船舶优先权制度一直以来相对缺乏系统研究,长期以来对船舶优先权制度的重视相对不够,对船舶优先权的规定也缺乏详细的系统性法律规定,难免造成了实践中的困惑。

因而,如何正确认识船舶优先权制度并使之指导我国的司法实践,并对海商法相关规定进行适当完善修改,这是我国海商法研究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从船舶优先权制度的概念、法律特征、性质的分析和讨论着手,逐步深入来分析研究,力求在借鉴与分析相关成果的基础上,对船舶优先权制度做一个较为系统的阐述,并提出了相关建议,希冀能对船舶优先权制度在我国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益的帮助。

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法(2篇)

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法(2篇)

第1篇摘要:船舶优先权是国际海事法中的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维护船舶的安全与航行秩序。

本文旨在探讨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法,分析相关国际公约、国内法律及司法实践,以期为我国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一、引言船舶优先权是指船舶在发生特定情况下,债权人对其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联合国船舶抵押权公约》和《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等国际公约,船舶优先权具有普遍适用性。

在我国,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国际公约、国内法律及司法实践等方面,对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法进行探讨。

二、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公约优先原则在国际海事法中,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应遵循国际公约优先原则。

根据《联合国船舶抵押权公约》和《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等国际公约,船舶优先权具有普遍适用性。

在我国,若国内法律与国际公约的规定不一致,应优先适用国际公约。

2. 国内法律优先原则在国内法律层面,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应遵循国内法律优先原则。

我国《海商法》和《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对船舶优先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适用国内法律时,应优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司法实践优先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应遵循司法实践优先原则。

司法机关在审理船舶优先权纠纷案件时,应参照以往的相关案例,以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和公正。

三、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范围1. 国际公约适用范围根据《联合国船舶抵押权公约》和《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等国际公约,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范围包括:(1)船舶抵押权:债权人因船舶抵押权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2)船舶优先权:债权人因船舶碰撞、船舶救助、船舶油污损害、船舶损害赔偿、船舶所有人责任等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3)船舶所有人责任:船舶所有人因船舶所有人责任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

2. 国内法律适用范围在我国,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范围包括:(1)船舶抵押权:债权人因船舶抵押权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2)船舶优先权:债权人因船舶碰撞、船舶救助、船舶油污损害、船舶损害赔偿、船舶所有人责任等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3)船舶所有人责任:船舶所有人因船舶所有人责任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

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2篇)

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优先权是指债权人因船舶的特定债务而对船舶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是国际海事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各国海事立法的重要内容。

由于船舶的跨国性、流动性以及船舶优先权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因此在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争议。

本文将从船舶优先权的概念、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管辖权以及与其他权利的冲突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船舶优先权的概念船舶优先权是指债权人因船舶的特定债务而对船舶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种优先权具有以下特点:1. 特定性:船舶优先权仅限于特定的债务,如船舶抵押权、船舶救助费用、船舶损害赔偿等。

2. 优先性:船舶优先权具有优先受偿的地位,即在船舶拍卖所得中,优先权债权人应优先受偿。

3. 附属性:船舶优先权附属于船舶,随船舶的转让、抵押等行为而转移。

4. 不可分割性:船舶优先权不得分割,即优先权债权人在船舶拍卖所得中应一次性受偿。

三、船舶优先权的法律依据1. 国际立法:船舶优先权的主要国际立法有《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CLOS)、《国际船舶抵押权公约》(UNCITRAL)等。

2. 国内立法:各国海事立法都对船舶优先权进行了规定,如我国《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

四、船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1. 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因船舶抵押而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2. 船舶救助费用:船舶救助费用是指救助人在救助船舶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

3. 船舶损害赔偿:船舶损害赔偿是指因船舶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债权人可对船舶享有优先受偿权。

4. 船舶保险费用:船舶保险费用是指为保障船舶安全而支付的保险费用。

五、船舶优先权的管辖权1. 国际管辖权:国际立法规定,船舶优先权的管辖权由船舶登记国、船舶注册地法院、船舶所在地法院等共同行使。

2. 国内管辖权:各国海事立法规定,船舶优先权的管辖权由船舶登记地法院、船舶所在地法院等行使。

六、船舶优先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1. 与船舶抵押权的冲突:当船舶存在抵押权时,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可能产生冲突。

浅论船舶优先权

浅论船舶优先权
因船舶所有权 的转让而灭失。 我国 海商法 》第2 条规定 : “ 9 船舶 优先权 ,除 本法 第 2 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 因之一而消灭 : ( 6 一)具有船舶优先 权的海事请求 ,自优先权产生之 日起 满一年不行使 ; ( 二)船 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 ( 三)船舶灭失 。”另外,我国 海商法> ) 第2 条还规定,船舶转让时 ,船舶优先权 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 6 以公告之 日起满六十 日不行使权利的,船舶优先权即告消灭。 关于船舶优先权 ,笔者认为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是其与责 任限制之问的冲突 。船 船舶优先权与 责任 限制共存于海商法之 中。由于限制性债 权中存在着一 些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 ; 加之 ,船 舶价款与 责任基金 的分 配方法又完全不同 ;因此,二 者就有可能发生冲突 。 长期 以来 ,上述 问题似 乎并没有 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 。现 已出现 的有关船舶优先权的 国际公约 ,尽管注意到了此问题 , 但所规定 的解决办法似乎仍不够科学和全面。根据 目前 的 ( < 里 斯本 草案 > )与 1 3 99 年船 舶优 先权 和抵 押权 国际公 约 》来 看 ,就国际立法的趋 势 ,当船 舶优 先权与责任 限制之 间发生冲
浅论船舶优先权
2 0 9 南京 大 学 法 学 院 王 莹 10 3
【 摘 要】 船舶优先权( R EI S 是海 商法 中 M M E ) A T LN , 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 ,它以法定的形式赋 予某些特定的海事请求人 对产生 该海事请 求的船舶以优先受偿之权利 。本文通过对船舶优 先权 的法律性质等 问题的分析 旨在对其作较 为系统全面的阐述。 【 关键词 】 船舶优 先权 法律性质 责任限制
据责任 限制 的有关 , 应 当注意 的是 ,应 当如何解决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 限制 之 间的冲突 ,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如果 ,在任何情况下都 优先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 规定 ,这不仅会使船舶优先 权 的法律规 定在 很多情况下都 几乎形同虚设 ,而且使船舶优先 权 制度的立法 目的无法实现 。因此,笔者认为 ,前述 “ 公约冲 突条款 ”所提 出的解决 办法 ,并不是最佳方案。两全齐美的解

论船舶优先权行使的若干问题

论船舶优先权行使的若干问题

论船舶优先权行使的若干问题以下是关于论船舶优先权行使的若干问题,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论船舶优先权行使的若干问题1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条件及特征船舶优先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海商法》明确规定其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船舶优先权的船舶来行使。

(一)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条件担保物权的设立使得受担保的债权人于债权请求权之外,还获得一项物上请求权,但担保物权的行使条件不同于受其担保的债仅,也不同于所有权这种对物的完全支配权,而有其自身的一些要求,且随担保物权种类的不同而有各自的特点。

笔者认为,就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应具备以下几项条件。

1、海事请求有效存在。

海事请求若尚未产生,则海事请求人尚未取得海事请求,因而也无所谓清偿。

或海事请求虽已产生,但因清偿、抵销、混同、抛弃等原因而消灭,则海事请求不复存在。

船舶优先权作为从属性的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使海事请求得到清偿,倘有上述的情形,则船舶优先权自然也未产生或虽已产生但已被消灭,当然也就不具备行使的前提条件。

·2、海事请求已届清偿期。

当事人之间虽有海事请求存在,但是如果该海事请求尚未届清偿期,则责任人无义务履行,因而不发生海事请求未受清偿之事实,则船舶优先权虽已存在但尚不生行使之效力,权利人也不能行使船舶优先权。

3、海事请求的责任人未履行债务。

对已届清偿期的特定的海事请求,若责任人已为履行,则海事请求与船舶优先权一同消灭,船舶优先权人自然不能再行使优先权。

只有当海事请求已届清偿期,而责任人又不履行时,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条件才得以成就。

未履行包括完全未履行,也包括未完全履行,对于后者,权利人仍可就未履行部分依船舶优先权之不可分性,行使船舶优先权。

4、船舶优先权产生并有效存在。

船舶优先权若尚未产生,就不存在所谓行使的问题。

船舶优先权虽已产生,还必须有效存在才谈得上行使。

因此,若船舶优先权因有关的消灭事由已不复存在,则船舶优先权存在的有效性丧失,海事请求人成为一般的债权人,不能再行使船舶优先权。

试论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

试论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

论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根据一般的民法理论,债权人只能执行债务人的财产。

海商法也是如此,对船舶所有人债务,债权人当然可以扣押拍卖船舶以清偿有关债务。

但是海商法还有一项制度,即船舶在出租或委托他人经营期间产生的某些债务,债权人除了可以执行承租人或经营人本身的财产外,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还可以扣押、拍卖与债务有关的船舶,并且可以从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至于船舶所有人与该债务是否有关可以在所不问。

这种法律制度称之为船舶优先权制度。

一、船舶优先权及其发展船舶优先权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

在十七世纪之前,船舶从事国际贸易需要更大型的船舶,而制造、装备和经营这种船舶都需要大笔的资金,单独个人的财力往往很难完成。

当时欧洲的解决办法是,将那些愿意投资海运的富人召集起来大家共同进行风险投资。

为了减少投资风险,于是建立了一种特殊的担保机制一foen us nauticus,即船舶质押权(the right to hypothecate the ship )。

根据这种机制,制造、配备或修理船舶的人对该财产享有优先权,既可以从船舶价款中优先受偿。

这种机制的另一个特点是,如果船舶灭失,债务人不必偿还。

至厅十七世纪,这种船舶质押权的范围开始包括船舶风险抵押贷款(bottomry )、欠付的船员工资、欠付的修船费和救助费。

随着航海技术的发展,海上运输已不再被视为是海上冒险活动。

“尤其是贷款人不愿意在船舶灭失时丧失其债权。

”1作为船舶所有人筹措航运资金重要手段的冒险押船借贷,被人们渐渐地摒弃。

船舶优先权制度最初起源于法国。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明确的规定了优先权制度,并被其后的商法典所采用,形成了船舶优先权制度。

其后经过不断的发展,船舶优先权于19世纪末相对完备。

“船舶优先权”(Maritime lien )这个术语的最初本意是海上留置权,以区别于陆上留置权。

二者虽然都称为留置权(lien ),但却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留置权。

首次使用这个术语的是美国Story法官审理的The Nestor 一案。

船舶优先权争议法律适用(2篇)

船舶优先权争议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优先权是指法律规定的,对于特定船舶所拥有的特定权利。

船舶优先权制度起源于英国,现已成为国际海事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船舶优先权制度也受到了高度重视,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得到明确规定。

然而,由于船舶优先权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因此在实践中,船舶优先权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船舶优先权的概念、法律适用原则、争议解决途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船舶优先权的概念船舶优先权是指法律规定的,对于特定船舶所拥有的特定权利。

具体而言,船舶优先权包括以下几种:1. 海事赔偿责任优先权: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等在船舶发生碰撞、触礁、搁浅、火灾等事故时,对于因事故产生的债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 海事赔偿请求权:指因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等承担赔偿责任。

3. 海事债权优先权: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等在船舶营运过程中,因船舶债权而产生的权利。

三、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在国际海事活动中,船舶优先权争议的法律适用应当优先考虑国际惯例。

我国《海商法》明确规定,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应当优先考虑国际惯例。

2. 当地法律优先原则:在缺乏国际惯例的情况下,船舶优先权争议的法律适用应当优先考虑当地法律。

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可以参照我国法律,也可以参照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3.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在船舶优先权争议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尊重我国的公共秩序。

当外国法律与我国公共秩序相抵触时,我国法院有权拒绝适用该外国法律。

四、船舶优先权争议解决途径1. 民事诉讼:船舶优先权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争议。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根据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原则,对争议进行审理。

2. 仲裁:船舶优先权争议当事人可以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机构将根据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原则,对争议进行审理。

海商法船舶优先权论文

海商法船舶优先权论文

海商法船舶优先权论文海商法船舶优先权论文我国《海商法》第23条规定,船舶优先权的内容是贿麟性质的'这种辦性质已魏越了传统留置权的概念。

如何分析关于海商法船舶优先权的论文?一、船舶优先权的性质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贿优先受偿的权利。

依据这一概念,理论界对船舶优先权的性质有着不同的观点和看法,而探讨船舶优先权与其他船舶物权之间的受偿顺位问题也必然要首先界定好船舶优先权的性质,探究其与其他船舶物权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船舶优先权的英文含义是Maritime Lien,而对Maritime Lien的理解,主要有留置权和优先权两种不同的理论观点。

1.Maritime Lien是海事留置权有少数学者认为,从英文本意上来理解,Maritime Lien是一种海事留置权而并非船舶优先权。

有关MaritimeLien的性质问题应该参照物权法中的留置权来予以解释。

在理论研究上,很多学者并不赞成此种观点,理由是将其理解为一种海事留置权仅仅是考虑到英文字面上的基本含义,却忽略了整个制度的根本属性,因此将Maritime Lien理解为一种留置权存在很多不合理之处。

[1]但根据这一理论学说的基本阐述有以下两点值得吸纳:第一,无论对Maritime Lien做何种解释,各国立法都普遍承认船舶优先权贿法定性,是一种法定的权利,而船舶留置权也是一种法定的权利。

它们的产生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这就明显与船舶抵押权以及其他约定性的担保物权不同。

所以从法律本身的规定上来看,不能把船舶优先权的本质简单地等同于抵押权,也不能完全否认其与留置权之间的相似性。

第二,各个国家对于Maritime Lien的立法都承认它賊优先于船舶抵押权的顺位优先受偿,并且船舶留置权也同样具有该特点,即优先于船舶抵押权受偿。

论船舶优先权

论船舶优先权

论船舶优先权09法1 200911020125 王萌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海商法》明确规定其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船舶优先权的船舶来行使。

担保物权的设立使得受担保的债权人于债权请求权之外,还获得一项物上请求权,但担保物权的行使条件不同于受其担保的债权,也不同于所有权这种对物的完全支配权,而有其自身的一些要求,且随担保物权种类的不同而有各自的特点。

就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应具备以下几项条件:一、海事请求有效存在海事请求若尚未产生,则海事请求人尚未取得海事请求,因而也无所谓清偿。

或海事请求虽已产生,但因清偿、抵销、混同、抛弃等原因而消灭,则海事请求不复存在。

船舶优先权作为从属性的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使海事请求得到清偿,倘有上述的情形,则船舶优先权自然也未产生或虽已产生但已被消灭,当然也就不具备行使的前提条件。

二、海事请求已届清偿期当事人之间虽有海事请求存在,但是如果该海事请求尚未届清偿期,则责任人无义务履行,因而不发生海事请求未受清偿之事实,则船舶优先权虽已存在但尚不生行使之效力,权利人也不能行使船舶优先权。

三、责任人与履行对已届清偿期的特定的海事请求,若责任人已为履行,则海事请求与船舶优先权一同消灭,船舶优先权人自然不能再行使优先权。

只有当海事请求已届清偿期,而责任人又不履行时,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条件才得以成就。

未履行包括完全未履行,也包括未完全履行,对于后者,权利人仍可就未履行部分依船舶优先权之不可分性,行使船舶优先权。

四、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若尚未产生,就不存在所谓行使的问题。

船舶优先权虽已产生,还必须有效存在才谈得上行使。

因此,若船舶优先权因有关的消灭事由已不复存在,则船舶优先权存在的有效性丧失,海事请求人成为一般的债权人,不能再行使船舶优先权。

雇佣船舶优先权法律规定(3篇)

雇佣船舶优先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作为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运输工具,其雇佣合同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关系一直是航运法律关注的焦点。

雇佣船舶优先权作为船舶雇佣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旨在保障船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航运市场的稳定。

本文将详细探讨雇佣船舶优先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雇佣船舶优先权的概念雇佣船舶优先权,是指船舶所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在船舶雇佣合同履行过程中,对船舶产生的债务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种优先权来源于法律规定,具有法定性、优先性和强制性。

三、雇佣船舶优先权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我国海商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编“船舶”,第四章“船舶优先权”对雇佣船舶优先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法》规定了船舶登记程序、船舶权利登记等内容,其中船舶优先权的登记制度为雇佣船舶优先权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了海事诉讼程序,其中船舶优先权的实现程序为雇佣船舶优先权的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雇佣船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1.船舶所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雇佣船舶优先权适用于船舶所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即船舶的登记所有人或实际控制人。

2.船舶产生的债务雇佣船舶优先权适用于船舶在雇佣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维修、保险、燃料、港口费等费用。

3.船舶优先权的实现雇佣船舶优先权在船舶被出售、转让或拍卖时,具有优先受偿的地位,即船舶优先权债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五、雇佣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条件1.船舶优先权登记船舶所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应在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优先权登记手续,取得船舶优先权。

2.船舶优先权债权成立船舶优先权债权应具有合法、有效、确定的债权,并符合法律规定。

3.船舶优先权债权未受清偿船舶优先权债权在船舶被出售、转让或拍卖时,未得到清偿。

海商法船舶优先权

海商法船舶优先权

海商法论文——船舶优先权优先权制度起源很早,开始时是列于物权制度之中。

许多国家在民法典中对优先权有专章规定,还有的是把优先权与其他物权结合起来而存在于其他物权中。

我国民法还没有设立优先权制度,随着我国物权立法趋于完善,优先权必将成为不容回避的问题。

本文拟就优先权的基本理论以及与我国民法的完善予以阐述。

一、优先权的概念分析优先权是指优先权人依法律规定就债务人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的权利。

优先权就其实质看是解决债务清偿顺序问题。

优先权制度在法国民法典中有专章规定,法国民法典第2095条规定:“优先权,为依债务的性质而给予某一债权人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抵押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

”日本将优先权译为先取特权。

日本民法典第303 条规定:“先取特权人,依本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就其债务人的财产,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自己债权清偿的权利。

”从这一规定可看出,日本所译先取特权这一名称本身不能表达优先受偿意义。

在我国理论界除优先权的提法,还有使用优先受偿权之说,不管概念名称差别如何,从其内容看都是权利人享有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鉴于我国特别法已创制了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等概念,为便于立法统一性,故在本文中使用优先权一词。

优先权是由民法和其他特别法设定的特种物权。

在这一权利中,优先权人属于债权人,但又不同于一般债权人。

优先权人可以就债务人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出售后的价款,优先于其他有担保或无担保的债权人受清偿。

这就使得优先权成为与债权相区别,又以债权为前提的具有担保物权性质的特种物权。

这种权利的主要特点是:第一,法定性。

优先权法定性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优先权产生依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随意创设,如果其法定要件具备,优先权就当然产生。

各国对于该项权利大多采纳列举主义。

二是优先权位次也多采用列举的法定顺序主义或依法特别规定的位次。

第二,物上代位性。

优先权人对债务人因其标的物的变卖、租赁、灭失或毁损而应受的金钱或其他物也可行使,如果其标的物因第三人侵权而毁损灭失的,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对于其所受的赔偿金优先受偿。

船舶优先权的几个相关问题

船舶优先权的几个相关问题

船舶优先权的几个相关问题船舶优先权相关问题在船舶运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很多各种各样的问题,而船舶优先权就是其中之一。

船舶优先权指的是,优先权人可以在某些情况下优先从中受益,也可以优先承担一些经济责任。

下面将介绍船舶优先权的相关问题,包括优先权的种类、优先权的取得方式、优先权的效力、优先权的限制以及优先权的维护等。

一、船舶优先权的种类船舶优先权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设立在船舶上的优先权,另外一种是设立在海商法规定的物权上的优先权。

1.设立在船舶上的优先权船舶优先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设立:(1)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先行拥有船舶或者以其为担保物的权利,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2)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当船舶卸货前,保管该船舶的港口或者码头方可以拒绝放行该船舶,直到船舶满足其所欠付的费用或者其他费用,仅限于船舶运营期间。

(3)扣押权:扣押权是指某些权利机构可以采取措施以实现其权利。

例如,当犯罪嫌疑人在船舶上逃避法律制裁时,执法机构可以扣押该船舶。

这种情况下,扣押权往往是一种保护被迫受害人的手段。

2.设立在海商法规定的物权上的优先权海商法规定的物权包括物权保留、控制抵押、出租人的保证权和产权保留式交易。

这些物权在运输过程中的优先权有助于保障权利人的利益。

二、船舶优先权的取得方式船舶优先权的取得方式各有不同,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1.抵押权取得方式使用抵押权设立船舶优先权,需要签订抵押合同并向当地登记机关备案,抵押合同应当包括:(1)抵押的顺序和船舶的种类;(2)债务的金额、期限、利率等具体要求;(3)当债务人违约时的违约条款;(4)还款方式等。

以上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抵押权当事人均有保护作用。

2.留置权取得方式留置权可以通过下面的方式取得:(1)提前签订集装箱和货运合同,约定相关法律条款,明确权利和义务;(2)卸货时发生争端时,必须采取措施以保护权利。

例如,保留船票、货单、装货舱单等证件,记录证据等手段。

海商法船舶优先权

海商法船舶优先权

海商法论文——船舶优先权优先权制度起源很早,开始时是列于物权制度之中。

许多国家在民法典中对优先权有专章规定,还有的是把优先权与其他物权结合起来而存在于其他物权中。

我国民法还没有设立优先权制度,随着我国物权立法趋于完善,优先权必将成为不容回避的问题。

本文拟就优先权的基本理论以及与我国民法的完善予以阐述。

一、优先权的概念分析优先权是指优先权人依法律规定就债务人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的权利。

优先权就其实质看是解决债务清偿顺序问题。

优先权制度在法国民法典中有专章规定,法国民法典第2095条规定:“优先权,为依债务的性质而给予某一债权人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抵押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

”日本将优先权译为先取特权。

日本民法典第303 条规定:“先取特权人,依本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就其债务人的财产,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自己债权清偿的权利。

”从这一规定可看出,日本所译先取特权这一名称本身不能表达优先受偿意义。

在我国理论界除优先权的提法,还有使用优先受偿权之说,不管概念名称差别如何,从其内容看都是权利人享有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鉴于我国特别法已创制了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等概念,为便于立法统一性,故在本文中使用优先权一词。

优先权是由民法和其他特别法设定的特种物权。

在这一权利中,优先权人属于债权人,但又不同于一般债权人。

优先权人可以就债务人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出售后的价款,优先于其他有担保或无担保的债权人受清偿。

这就使得优先权成为与债权相区别,又以债权为前提的具有担保物权性质的特种物权。

这种权利的主要特点是:第一,法定性。

优先权法定性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优先权产生依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随意创设,如果其法定要件具备,优先权就当然产生。

各国对于该项权利大多采纳列举主义。

二是优先权位次也多采用列举的法定顺序主义或依法特别规定的位次。

第二,物上代位性。

优先权人对债务人因其标的物的变卖、租赁、灭失或毁损而应受的金钱或其他物也可行使,如果其标的物因第三人侵权而毁损灭失的,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对于其所受的赔偿金优先受偿。

论船舶优先权

论船舶优先权

论船舶优先权博士学位论文论船舶优先权冯辉指导教师: 沈四宝教授专业名称: 国际法学研究方向: 国际商法写作时间: 2004 年10 月?2006 年4 月学位授予单位: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论文提要船舶优先权,是我国《海商法》对国际公约中的“Maritime lien”所对应的中文译名,它是海商法赋予某些法定的海事债权人的一种特权,即以法定的形式赋予某些特定的海事请求人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等作为标的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中争议较多制度之一,具体体现在船舶优先权的性质、标的、项目、顺序和法律适用的问题等诸多方面。

本文以船舶优先权作为研究对象,主要围绕着我国海商法中的船舶优先权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作为研究的重点,对各主要海运国家和国际公约中有关船舶优先权制度理论和实践进行了充分比较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

船舶优先权从性质上来讲是一种实体权利,属于海商法所特有的一种担保制度。

船舶优先权的标的不能只局限于船舶,而应当适当扩大到船舶及船舶属具、运费及附属权利。

关于船舶优先权的项目方面,应对我国《海商法》现有规定的项目予以增加,将沉船清除费用、必需品供应合同规定为船舶优先权的项目。

应采用优先船舶优先权制度来平衡船舶优先权人和船舶抵押权人的利益,在处理船舶优先权人和船舶留置权人的利益问题上,应当将修船人的债权归类于船舶优先权中的一个项目,具体可归类在必需品供应合同内,使其成为船舶优先权的项目之一而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应当采用以船旗国法为主,同时兼用法院地法的做法。

关键词:船舶优先权性质船舶优先权标的船舶优先权项目船舶优先权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1AbstractMaritime Lien is defined as a kind of privilege which owned by some specifiedmaritime creditor according to the maritime law. In other words, maritime lien is akind of real right for security arised upon the lawful particular claims owned by themaritime creditors who have priority to be paid out on ship. The maritime lien systemis one of the most disputable system in maritime law area, ranging from its nature,object, items, priorities and choice of law. Maritime lien system is the object of thisdissertation and its main study focus on the problems which existed in China’smaritime lien system. The purpose of this dissertation is to provide reference andsuggestions for maritime lien in China through comparing and analyzing theories andpractices of maritime lien in other countries and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Maritimelien is not only a substantive right but also a unique security right in maritime lawConcerning the object of maritime lien in China, the range of it should not be limitedonly to ship, it should be expanded to ship, freight and accessories of the ship andfreight. With regard to the maritime lien items, the claim for wreck removal and themaster’s disbursement sh ould be acknowledged as maritime lien items. The preferredmaritime lien system could be applied to balance the maritime lien and the maritimemortgage. As to balance the maritime lien and the possessory lien, the solution is toendow the repairman who has possessory lien on ship with maritime lien. The choiceof law in maritime lien system is more complicated. Applying the law of flag as themain principle plus lex fori as the complementary method is the better solution on thechoice of law in China’s maritime lien systemKey words:The nature of Maritime Lien Subject of Maritime LienMaritime Lien ItemsThe Ranking of Maritime LienThe applicable law of Maritime Lien2目录引言..5一、问题的提出..5二、论文的研究方法.9第一章船舶优先权基础问题研究.10第一节船舶优先权的概念10一、船舶优先权的定义.10二、船舶优先权的特征.13第二节船舶优先权的性质16一、关于船舶优先权性质的各种学说.16二、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所特有的一种担保权..19 第三节船舶优先权的沿革22一、船舶优先权的起源.22二、船舶优先权的发展.24三、船舶优先权的现状.26四、船舶优先权的法理基础29第二章船舶优先权的标的.31第一节船舶优先权标的立法比较31一、大陆法系的规定31二、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33三、国际公约的规定34第二节船舶优先权标的的种类和范围分析.36一、船舶.36二、运费.37三、附属权利381第三节我国船舶优先权标的的再思考..40一、我国《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标的的规定..40二、对我国船舶优先权标的范围的界定..43第三章船舶优先权的项目.47第一节船舶优先权的项目的立法比较..47一、大陆法系各国的规定..47二、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49三、国际公约的规定49第二节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分析..51一、船舶优先权项目的特点51二、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内容分析..52三、船舶优先权项目的立法趋势分析.68第三节我国船舶优先权项目的设定.69一、对我国《海商法》现有的船舶优先权项目的分析..70二、增加船舶优先权项目的建议..75第四章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77第一节船舶优先权各项目之间的受偿顺序.77一、各国对于船舶优先权受偿顺序规定的比较..77二、不同项目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82三、同一项目的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85四、区分航次的船舶优先权项目的受偿顺序.85五、我国船舶优先权受偿顺序的规定.86第二节船舶优先权与船舶留置权87一、船舶留置权制度88二、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91三、我国《海商法》中的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受偿顺序的设定..95第三节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96一、船舶抵押权制度96二、船舶抵押权与船舶优先权的冲突.982三、我国《海商法》的船舶抵押权与船舶优先权受偿顺序的构建100第五章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104第一节船舶优先权的法律冲突.104一、船舶优先权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104二、船舶优先权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105第二节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的规则分析..105一、船舶优先权适用船旗国所属法律106二、船舶优先权适用审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108三、适用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发生地国的法律109四、适用作为船舶优先权的客体的船舶所在地国法律.110五、船舶优先权适用与案件有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112第三节完善我国《海商法》关于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的规定..114一、我国《海商法》关于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的规定.114二、完善的建议115结语117主要参考文献122中文类..122英文类..127后记1303引言一、问题的提出(一)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所特有的一项制度海商法学是以海商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其调整的对象是海事1法规范所作用的特定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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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船舶优先权制度与共同海损、海上救助、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一样是海商法所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

作为一项有着悠久历史和丰富内容的法律制度,船舶优先权成为了各国海商法理论和实践中最引人注目的研究课题。

船舶优先权制度最初的起源是一种海上商业习惯,做法随着英国海事审判的发展,船舶优先权制度逐步完善,并为大多数航运国家所接受。

尽管在船舶优先权的发展过程中有着不同的理论争议,但由于船舶优先权法律制度在促进航运业发展中所起到的积极意义,及其自身的优越性和合理性,这些纷争反而促进了船舶优先权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海商法具有国际性特点,各国出于公共政策、社会、经济和人道等许多方面的考虑,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对船舶优先权的成立、范围以及效力等问题都进行了规定,但由于法律传统的差异,这些规定差别很大,在这一定的程度上会影响到船舶优先权的实施,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航运业的发展。

为此通过国际立法来谋求各国法律的统一,消除和缓和冲突成为了各国所共同关心的话题和共同努力的目标。

联合国贸发会议和国际海事组织共同组织了政府间联合专家组,专门探讨有关船舶优先权以及抵押权的国际统一问题。

从《1926年关于统一船舶优先权及抵押权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67年关于统一船舶优先权及抵押权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到《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各国对船舶优先权制度的国际统一作了不懈努力,但是,传统形成的法律习惯和制度很难依靠国际公约达到协调,而我国对船舶优先权制度一直以来相对缺乏系统研究,长期以来对船舶优先权制度的重视相对不够,对船舶优先权的规定也缺乏详细的系统性法律规定,难免造成了实践中的困惑。

因而,如何正确认识船舶优先权制度并使之指导我国的司法实践,并对海商法相关规定进行适当完善修改,这是我国海商法研究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从船舶优先权制度的概念、法律特征、性质的分析和讨论着手,逐步深入来分析研究,力求在借鉴与分析相关成果的基础上,对船舶优先权制度做一个较为系统的阐述,并提出了相关建议,希冀能对船舶优先权制度在我国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益的帮助。

文章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船舶优先权的概念和性质作为文章的第一部分,这里主要介绍和分析了船舶优先权的定义,即海事请求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赁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所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

同时,针对较有争议的船舶优先权的性质的问题,在对比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不同国家的性质认定的基础上,认真分析我国立法,寻求立法的原意,最终将我国船舶优先权的性质界定为一种担保物权性质的权利,而不是特殊债权,这对船舶优先权制度的深入研究以及其他各项内容的分析打下了基础。

2.船舶优先权的特征这一部分主要是在认定船舶优先权的性质为担保物权的基础上,对船舶优先权从物权特征的角度,对其法律特征加以阐述。

具体说来,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法定性,依附性,秘密性,粘着性,灵活性。

同时,船舶优先权作为海商法领域一项独特的法律制度,其自身具有许多显著的特征,除了以上的主要特征外,船舶优先权的特征还表现在对象的特殊性(即船舶)、权利产生和行使的对物性、受偿的优先性、严格的程序性等,这些特征使其明显的区别于其他担保物权。

3.船舶优先权的客体这一部分讲船舶优先权的客体,首先对船舶优先权客体的概念作出阐述,即船舶优先权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及所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指船舶优先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通过扣押及拍卖程序实现其债权优先受偿的那些财产。

其次,对我国船舶优先权客体包含的内容作出说明,在我国船舶优先权客体仅指船舶及其属具,而对于船舶的附属利益是否包含在内未作出法律条文上的承认,因而在具体的实践运用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4.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项目船舶优先权项目,是船舶优先权制度的核心主体和重要组成部分,各国出于自身的经济政治和法律角度的考虑,对本国的优先权项目做出不同的规定。

可以说各国优先权项目的多少和内容,反映了国家对优先权的不同价值理念和利益取向的思考,因而,对其认真分析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这部分主要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对船舶优先权的项目的不同规定,分析比较各国在项目确立的侧重点和价值取向。

同时从国际公约的角度,分析一下各国在促进船舶优先权项目国际统一的过程中所做的努力及最终效果。

最后,分析我国《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项目的规定,从而评析我国的相关规定是否符合国际潮流,是否具有先进性,理解我国立法者的立足点和价值定位。

5.船舶优先权的受偿规则所谓船舶优先权的受偿规则,实际是指确立船舶优先权的顺序时所应遵循的标准。

各国在海商法中确立了船舶优先权的具体项目,而这些项目的确定都是依据一定的规则进行的,这些规则也在司法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

总的来说,船舶优先权的受偿规则可以概括为:不同序列的按法定顺序依次受偿,同一序列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同时要注意倒序原则。

6.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和消灭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条件和船舶优先权消灭的情形。

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海商法》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将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机关限定为法院,杜绝了其他机关的权利滥用。

同时又认真分析总结了船舶优先权行使应当满足的五个条件,比较完整的阐述了船舶优先权的行使的问题。

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消灭,由于船舶优先权具有法定性,它的消灭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我国《海商法》第26条和第29条对此做出了规定。

同时,又因为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性质的权利,需要依附于所担保的债权,因此发生民法上债权消灭的原因,船舶优先权自然也随之消灭。

总之,要从多方面考虑船舶优先权消灭的原因,不能片面的分析问题。

7.关于中国海商法中的船舶优先权的思考和建议通过对船舶优先权以上的分析,进一步引发对我国船舶优先权的思考和分析,在看到我国船舶优先权相关理论的先进性预见性的同时,又认识到很多理论在实践运用中的不足,综合各方面考虑,对我国海商法的完善提出个人建议。

论船舶优先权制度作者:隋杰指导教师:董文晶(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泰安 271018)【摘要】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但是由于各国的基本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因此在船舶优先权的行使过程中亦存在着冲突。

在我国,《海商法》颁布的时间较晚,因而关于船舶优先权的理论研究相对来说不够成熟,在实践中经常出现歧义,为司法上的统一带来若干困难。

本文将结合国际法及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出发,对船舶优先权制度的相关问题作一论述。

【关键词】船舶优先权性质特征项目及受偿顺序行使和消失Research on the system of the Maritime LienSui Jie(School of Humanities & Laws, Shand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Tai’an,Shandong271018, China)Abstract: Maritime lien is a unique legislation system of maritime law. Because of the difference of the legislation in various countries, there is conflict in the course of exercising it. In China, it is comparatively late when the Maritime Code was promulgated. Therefore, the theoretical research of maritime lien is not so mature with the result that it is often misinterpreted in practice, bringing difficulty for judicial uniformity. In connection with international laws and the relevant legal provisions of PRC and through a number of problems in judicial practice,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relevant problems relating to maritime lien.Key words: Maritime lien nature items and repayment order exercise and extinguish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园地中的一朵奇葩,它兼具海商法的特色和民商法的传统,无论在普通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的海商法理论和实践中都占有重要的地位。

船舶优先权以法律所确认的优先地位保证海事请求人的相关债权优先受偿,有效的保护其合法利益的实现,同时这种以船舶为担保物的强有力的担保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海上投资贷款人的风险顾虑,极大推动和促进航海事业的发展。

英国学者Scott曾经指出:“船舶优先权可以被认为是海商法的首要原则之一”,船舶优先权制度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本文从对船舶优先权的概念、法律特征、性质的分析和讨论着手,选择了船舶优先权客体,海事请求权项目及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的取得、转移及消灭,等法律关系问题,力求在借鉴与分析相关成果的基础上,对船舶优先权制度做一个系统的阐述,对一些颇有争议的问题坦陈自己的意见,以促进船舶优先权制度理论研究的发展和完善,从而更好的指导我国的司法实践。

1船舶优先权的概念和性质1.1船舶优先权的概念船舶优先权(Maritime lien),是指海事请求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赁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所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1]。

所谓优先,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项目的债权人,可以通过扣押债务人的船舶来实现自己的海事请求;二是在对被扣押的船舶进行拍卖以后,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权人可以排在一般债权人,甚至排在享有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的债权人前面,对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这就是优先地位之所在。

之所以称作船舶优先权,乃是因为此种权利的标的即其所指向的目标是发生该项海事请求权的当事船舶,而不包括船舶所有人的其他财产。

1.2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各国的规定虽有所不同,但不外是担保物权和特殊债权两种。

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都将船舶优先权视为担保物权,即在法律上将船舶作为担保物,担保某些特殊债权的实现;在大陆法系国家则不尽相同,法国一直把船舶优先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德国韩国则明确地将船舶优先权规定为船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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