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船舶优先权的行使
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英美法及有关国际公约中称为maritime liens,是海商法中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它以法定的形式赋予某些特定的海事请求人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以受偿之权利。
其设立的理由是从促进航运业的发展、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政策出发,对某些社会公益权利(如港口规费)、劳工权益(如船员劳务报酬)、人身权益(如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需要鼓励的行业(如救助)等等予以特别保护。
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它所担保的是几种特殊的海事请求。
船舶优先权与其他担保权相比,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1)秘密性。
相对于其他担保利益公示性而言,船舶优先权的存在既不依赖于登记,也不依赖于对船舶的占有;这不符合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理论中物权公示原则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理论,船舶优先权自有关的海事请求产生之时便自动产生,不需要经过登记程序,便秘密地、无条件地随船而行;(2)优先性。
它的优先权地位是法律规定的,而不同于其他一些优先权是债的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并且法律赋予了比其他类型的担保权更优先的地位;(3)不可分离性。
即它的存在与船舶具有不可分离性,即使船舶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该船舶附有船舶优先权,受让后的船舶仍然作为受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的担保物;(4)潜伏性。
即它像海里的暗礁潜伏着,平常处于不成就状态,但这些海事请求人随时可以向法院提出行使船舶优先权以实现其海事请求。
虽然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担保物权,但却不符合物权法中的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指的是物权的各种变动必须以一种可以公开的能表现这种物权变动的方式予以展示,由此决定物权变动的效力的原则。
公示的效力主要有三项:一是对抗效力,经公示的物权变动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也有的国家实行公示生效主义,未经公示之物权变动,不生变动之效力,如德国;二是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即公示的权利内容对第三人来说应推定为正确的;三是善意保护效力,通过法定的公示方式取得的物权,不受原权利人的追夺。
但船舶优先权本身无须登记,附有船舶优先权的船舶转让后,所有权变动虽经登记以及受让人也是善意的并支付了对价,但如果未经催告程序除权,新的船舶所有人仍不能对抗船舶优先权人。
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船舶优先权制度是海商法所特有的一种古老的制度,它源自英国法,并随着英国海事审判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得到发展。
各国法律规定船舶优先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特定的债权得以实现,从而促进航运业的发展。
但从目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来看,在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及其行使中尚存在不少问题,本文对此进行了一些分析和思考,并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和建议。
本文采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在对有关国际公约和部分国家地区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吸收国内外优秀理论成果的基础上,主要围绕着我国《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的项目、标的及受偿顺序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
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法律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对我国船舶优先权制度的立法疏漏提出了建议。
文章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探讨了船舶优先权的性质,首先介绍了船舶优先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对于争议颇多的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作者给出了自己的思考,即认为船舶优先权是法律设定的一种保护特定人并由法律列明的特殊权利。
然后对船舶优先权的主体、客体及内容进行了论述,并且通过一些案例来加以说明和分析。
第二章主要是对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做了一些探讨,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构成了船舶优先权的项目。
船舶优先权项目的设定在船舶优先权制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国《海商法》规定了5种船舶优先权,基本上是参照了1993年公约的规定。
和其他主要海运国家对比,是属于规定比较少的。
本章结合国內外立法规定,针对船舶优先权的项目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对实务中存在的诸如船员工资、沉船打捞费用等问题做了分析。
提出了将打捞沉船费用列入船舶优先权项目等建议。
第三章主要介绍了船舶优先权行使的程序性问题,依据法律规定,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存在着四个基本环节,扣押船舶阶段、提起诉讼或仲裁阶段、拍卖船舶阶段和清偿阶段。
本章以中国《海商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为主,并结合其他国家立法规定和案例,针对其行使的各个阶段进行了分析研究。
浅析我国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
在 海商法 中 , 船舶优 先权 是一个基 本理 论, 但其法律 性质却 商法 第 2 条规定 :船 舶优先权 不因船舶所 有权转移 而消灭 。也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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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析我 国船舶优 先权 的法律性 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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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关键 词 国具有担 保物 权 的法律 性质 。 海 商法 船 舶优先 权 担保 物权
“ 贝尔 ・ 轮” 庇 带着 尚未 了结的债务 被原船 东 巴拿 马海洋霸 王航 此 , 国的船舶优 先权是 具有法 定性 的, 船舶优 先权担 保的债 我 受 海 公司卖给上 海市对外 贸易总公 司, 债主原 联邦 德国格布 ・ 马 权种类 、 舶优先 权的受偿 顺序 、 舶优先权 的行 使及消 灭均有 舍 船 船
生条 件 , 就是船 舶上 负有在法 定期 限内无法 消除的债 务。 舶 的实现 , 次是船舶 留置权 的受偿 , 后是船舶 抵押权 , 者认为 那 船 其 然 笔
优先权 是 以船 舶 的存 在为 必要条 件的 , 不管 船舶 的所 有权 、 登记 这 是完全 符合我 国航运 发展需要 的 。 或 船旗 等是否 有变 。 该案 原告 能够 提 出船 舶优先 权的主 要条件 , 这种 附着 性或追 及性 是物权特 征 。 二 、 舶优先 权 的物 权特征 船 同时 ,船舶优 先权 不 同海 事请 求之 间也存在 受偿 的顺序 问 偿顺序排 列 。 其次 , 舶优 先权 同一债权项 目也存 在受偿 顺序 问 船
宁波海事法院关于船员申请确认与行使船舶优先权的调研
宁波海事法院关于船员申请确认与行使船舶优先权的调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17.09.28•【分类】司法调研正文关于船员申请确认与行使船舶优先权的调研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宁波海事法院联合课题组[1]绪言船舶优先权,是我国《海商法》对国际公约中的“Maritime lien”所对应的中文译名,在德国法中,该制度被称为“法定质权”,我国台湾地区则称为“海事优先权”。
《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对于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国内外也有不同观点,随着对该问题的深入研究,多数学者逐渐统一了对船舶优先权性质的认识,认为船舶优先权是以船舶为客体的物权,是船舶担保物权的一种。
[2]根据《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与船员劳务纠纷相关联的船舶优先权主要有两项:一是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是在船舶营运中发生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对于船员在船舶运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所产生的赔偿请求,虽然在《海商法》中对赔偿的责任基础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但是从保护船员利益的角度出发,不论是基于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所提起的人身伤亡赔偿请求,都可以通过行使船舶优先权来实现,[3]这种观点目前也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所接受。
对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方面的船舶优先权范围,除了正常的标准工资、派遣费用外,还涉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金等。
一、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方式与程序《海商法》第二十二条对具有优先权的五项海事请求进行了规定,同时,第二十八条又规定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
从法条文意来看,前者是对具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的确认,后者是对优先权的行使方式进行了规定。
船舶优先权的国际规则及我国的立法完善
船舶优先权的国际规则及我国的立法完善船舶优先权是指当船舶因欠费或拖欠费用等原因被强制出售时,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偿付债务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的国际规则主要体现在《国际海商法公约》、《国际海事债权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中。
根据《国际海商法公约》的规定,船舶优先权包括船主的权利、拖船费用的权利、货物运输费用的权利等。
在船舶被处置前,优先权权利人可以对该船舶行使留置权,并有权优先受偿。
同时,我国立法也对船舶优先权进行了完善和规范。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在海事债务人因违约所负债务不能履行时,优先受偿的海事债权包括拖船费、救助费、海事调查费、滞留费、扣押费、管理费、保护费等。
此外,我国还在船舶租赁的相关法规中规定了船东优先权,具体包括租金、保险费、修理费、加油费等。
以下是三个与船舶优先权相关的案例:一、2014年,当时一艘印度船只在中国参加国际货运,但因无法执行债务而被中国法院扣留。
根据《国际海商法公约》等规定,船主有权免费地优先取得船只,而其他债权人和对交通运输有利的主义者则无法构成对船只的留置权。
二、同样在2014年,一艘中国渔船穿越日本海时,因为燃料不足而被扣留。
日本警方一度威胁要以扣留费的形式收取费用,但最终因为《国际海商法公约》等法律规定而被迫释放。
这个案例表明,在国际航行中,各国都需遵守公约规定,不能随意剥夺船舶优先权权利人的权益。
三、2015年,中国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时,明确规定租赁返贷中的船舶优先权。
根据该规定,租船人应当对租金及其他费用优先赋予赔偿权,拥有优先债权的优势。
这个案例表明,我国在立法上对于船舶优先权的保护已经相当完善。
总之,船舶优先权是国际航行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法规,不仅能够维护船主的权益,还能保证各方在海上航行中的权益得到保障。
国际社会应在加强国际合作方面继续推进船舶优先权的完善和规范,确保各国在航运业务中可以实现共赢。
同时,虽然我国已经对船舶优先权进行了完善和规范,但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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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船舶优先权这种担保物权与民法中的担保物权也有 所不同。
〔1〕与抵押权和质权的差异。 抵押权和质权——产生的根底是当事人的合意和担保
人的自愿。 船舶优先权——基于国家法律的规定,由法律的直接
规定并强制实施。
抵押权和质权——设立应当公开或公示,让公众知悉。 〔抵押权:登记对抗主义。质权:债权人实际占有质
★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的争论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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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优先性的定义 二、船舶优先权“程序〞与“实体〞性质之争 三、船舶优先权“优先债权〞与“担保物权〞之争
一、船舶优先性的定义
一、船舶优先性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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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我国 ?海商法 ?第21条 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 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 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具有随附性
担保物权——具有附属于被担保债权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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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具有物上代位性 • 担保物权——当客体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时,并不影响担保 物权的存在。 • 船舶优先权——也带有物上代位的色彩。 • (5)海事优先权符合优先性担保物权的特征。 • 有学者依设定担保时是否移转担保物的占有状态,将担保物 权分为优先性担保物权和占有性担保物权。 • 优先性担保物权以获得债权的优先受偿为满足,并不要求移 转担保物的占有状态,船舶优先权也不转移船舶的占有,其目 的就是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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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权利说 vs 实体性权利说
• 船舶优先权是一种实体权利
三、船舶优先权“优先债权〞 与“担保物权〞之争
三、船舶优先权“优先债权〞与“担保物权〞之争 LOGO
• 〔一〕优先债权 • 船舶优先权只是一种优先债权,在对人诉
讼的理论下,如果船舶被转手,实那么属 于债务转让;船舶优先权的义务主体变更 为新的船舶所有人,债权人对新的船舶所 有人提出船舶优先权的请求,船舶优先权 的义务主体的特定身份仍未改变。——傅 廷中
浅析我国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
浅析我国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摘要】有关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理论主要有法院地法、船旗国法、原因行为准据法、最密切联系地法以及船舶所在地法律。
在我国,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采取的是法院地法主义,但有诸多学者反对适用法院地法,而主张适用船旗国法理论。
通过讨论上述理论,并着重分析法院地法与船旗国法之间的利弊,得出我国目前仍应适用法院地法的结论。
【关键词】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法院地法;船旗国法一、问题的提出我国《海商法》第272条明确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据此,我国立法上对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采取的是“法院地法”理论。
但是学界对此有所争议,主要反对声音支持采纳“船期国法”或其他理论。
《海商法》现已施行整20年,对其修订的呼声日益渐高。
因而,本文希望通过对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理论作以分析,着重讨论“法院地法”与“船期国法”的利弊优缺,并得出结论。
船舶优先权通常发生在碰撞、货损或人身伤害等情况中,赋予特定的海事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①。
目前,世界各国就船舶优先权适用有着一定的法律冲突。
首先,针对船舶优先权没有适用范围广、规范一致的国际公约②。
其次,诸多国家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的规定则不尽相同,这种差异表现在船舶优先权的标的范围、优先权项目、受偿顺序与法律适用中。
例如,英国船舶优先权只能附着在产生赔偿请求的特定财产上,主要包括船舶、航空器以及气垫船等其相关财产三类;优先权项目与受偿顺序分别是救助报酬、船员造成的损害、船长及船员工资、船长垫付款与冒险押船贷③。
而我国船舶优先权的标的仅仅是船舶,优先权项目与受偿顺序也有很大差异。
二、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的规则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的理论有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船旗国法、船舶优先权原因行为准距地国的法律、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作为船舶优先权客体的船舶所在地法律。
下文主要阐述这些理论的基本内涵和利弊之处。
(一)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的国家主要有英国、智利等。
浅论船舶优先权
浅论船舶优先权
2 0 9 南京 大 学 法 学 院 王 莹 10 3
【 摘 要】 船舶优先权( R EI S 是海 商法 中 M M E ) A T LN , 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 ,它以法定的形式赋 予某些特定的海事请求人 对产生 该海事请 求的船舶以优先受偿之权利 。本文通过对船舶优 先权 的法律性质等 问题的分析 旨在对其作较 为系统全面的阐述。 【 关键词 】 船舶优 先权 法律性质 责任限制
据责任 限制 的有关 , 应 当注意 的是 ,应 当如何解决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 限制 之 间的冲突 ,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如果 ,在任何情况下都 优先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 规定 ,这不仅会使船舶优先 权 的法律规 定在 很多情况下都 几乎形同虚设 ,而且使船舶优先 权 制度的立法 目的无法实现 。因此,笔者认为 ,前述 “ 公约冲 突条款 ”所提 出的解决 办法 ,并不是最佳方案。两全齐美的解
船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及受偿顺序是什么
船舶优先权的适⽤范围及受偿顺序是什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船舶是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对船舶者扣押,船舶拍卖后,海事请求⼈有优先受偿权,那么船舶优先权的适⽤什么范围及受偿顺序?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船舶优先权的适⽤范围及受偿顺序是什么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包括在船舶营运中发⽣的⼈⾝伤亡的赔偿请求;船长、船员等⼈劳动报酬等,其中《海商法》第22条(⼀)、(⼆)、(三)、(五)事项同时受偿。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海商法》第⼆⼗⼆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船长、船员和在船上⼯作的其他在编⼈员根据劳动法律、⾏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的⼯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和社会保险费⽤的给付请求;(⼆)在船舶营运中发⽣的⼈⾝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为产⽣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第⼆⼗三条本法第⼆⼗⼆条第⼀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
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项⾄第(三)项发⽣的,应当先于第(⼀)项⾄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条第⼀款第(⼀)、(⼆)、(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受偿的,按照⽐例受偿。
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的先受偿。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包括在船舶营运中发⽣的⼈⾝伤亡的赔偿请求;船长、船员等⼈劳动报酬等,其中海商第22条(⼀)、(⼆)、(三)、(五)事项同时受偿。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店铺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物权法》视野中的船舶优先权性质
《物权法》视野中的船舶优先权性质[摘要]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其性质,理论界存在不同的学说,至今尚未达成共识。
文章从《物权法》的角度对船舶优先权的概念和特征进行分析,认为船舶优先权属于物权的范畴,是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
[关键词]船舶优先权;《物权法》;《海商法》;物权;债权担保物权一、船舶优先权概述船舶优先权是随着海上商业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比较完善的船舶优先权制度最早出现在英国的司法实践中,此后船舶优先权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但是,船舶优先权至今尚无统一的权威性定义。
国际海事委员会为了消除各国对船舶优先权的分歧,在国际立法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尝试。
目前,虽然没有使各国对船舶优先权达成共识,但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对船舶优先权的规定,使船舶优先权受到更广泛的关注,并使其具有更高的国际性。
目前,从各国的规定及学说可以概括出船舶优先权具有以下特征:1.船舶优先权的法定性。
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法定的优先权,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随意创设;2.船舶优先权的秘密性。
船舶优先权从其所担保的海事请求权产生之日起即自动成立,无需登记、无需占有就能对抗第三人。
在船舶优先权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可以使自己的船舶优先权处于一种秘密状态之中,只须依照法律“对号入座”即可优先受偿;[1]3.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
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是指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它不但优先于普通的债权,并且优先于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4.船舶优先权的追及性。
船舶优先权一旦产生便随船而行,不受船舶所有权转让的影响;5.船舶优先权的程序性。
由于船舶优先权人并未实际占有船舶,其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必须通过法院扣押船舶的司法程序来行使;6.船舶优先权的从属性。
船舶优先权只有海事请求权存在的情况下,船舶优先权才能产生;7.船舶优先权的期限性。
根据法律规定,船舶优先权自产生之日起具有一定的行使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不行使,船舶优先权即告消灭。
试论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
论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根据一般的民法理论,债权人只能执行债务人的财产。
海商法也是如此,对船舶所有人债务,债权人当然可以扣押拍卖船舶以清偿有关债务。
但是海商法还有一项制度,即船舶在出租或委托他人经营期间产生的某些债务,债权人除了可以执行承租人或经营人本身的财产外,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还可以扣押、拍卖与债务有关的船舶,并且可以从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至于船舶所有人与该债务是否有关可以在所不问。
这种法律制度称之为船舶优先权制度。
一、船舶优先权及其发展船舶优先权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
在十七世纪之前,船舶从事国际贸易需要更大型的船舶,而制造、装备和经营这种船舶都需要大笔的资金,单独个人的财力往往很难完成。
当时欧洲的解决办法是,将那些愿意投资海运的富人召集起来大家共同进行风险投资。
为了减少投资风险,于是建立了一种特殊的担保机制一foen us nauticus,即船舶质押权(the right to hypothecate the ship )。
根据这种机制,制造、配备或修理船舶的人对该财产享有优先权,既可以从船舶价款中优先受偿。
这种机制的另一个特点是,如果船舶灭失,债务人不必偿还。
至厅十七世纪,这种船舶质押权的范围开始包括船舶风险抵押贷款(bottomry )、欠付的船员工资、欠付的修船费和救助费。
随着航海技术的发展,海上运输已不再被视为是海上冒险活动。
“尤其是贷款人不愿意在船舶灭失时丧失其债权。
”1作为船舶所有人筹措航运资金重要手段的冒险押船借贷,被人们渐渐地摒弃。
船舶优先权制度最初起源于法国。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明确的规定了优先权制度,并被其后的商法典所采用,形成了船舶优先权制度。
其后经过不断的发展,船舶优先权于19世纪末相对完备。
“船舶优先权”(Maritime lien )这个术语的最初本意是海上留置权,以区别于陆上留置权。
二者虽然都称为留置权(lien ),但却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留置权。
首次使用这个术语的是美国Story法官审理的The Nestor 一案。
船舶优先权对船舶融资影响及风险规避
船舶优先权对船舶融资影响及风险规避摘要: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体制下独特的制度,对船舶融资有着不可回避的影响。
但尽管如此,如果融资人能够充分注意到这项制度可能带来的问题和风险,采取必要的措施降低风险可能给融资人带来的负面影响,船舶融资事业仍然是大有可为的。
由此产生的由于优先权所产生的资不抵债是银行不得不关注的风险,大力发展船舶融资,帮助银行更好的规避风险,帮助业务开展是我们的重要日标。
关键词:船舶优先权船舶融资银行风险规避一、船舶优先权的优先受偿顺序给船舶融资带来影响在传统的贷款融资中,抵押权作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具有极其正要的作朋,甚至长期以来,国内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有过多依赖于抵押权的倾向。
然而,根据《海商法》的规定,船舶优先权是先于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受偿的。
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滴求可优先不受船舶抵押担保的债权,如为船舶所有人提供买船贷款的银行政金融机构的债权。
这种优先受偿响权利是法定响,难以规避。
在进行船舶融资时,融资双方是不能通过他们两者之间的协议来改变这种状况的。
这就势必直接挑战传统融资中抵押权的优先受偿地位,特别是在船舶买卖中的船舶抵押贷款融资中。
当出现重大的海事请求时,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将百接使船舶的价值大幅度下降,从而降低对抵押权人的保障作用。
而当船舶融资的被融资人违约或破产的情形下,如果船舶之上粘带有船舶优先权,这种担保物权也将严重阻碍船舶融资人对船舶的处分,同时使船舶价值降低,直接影响融资人收回融资的安全性和效率。
二、船舶优先权的产生和公示方式会给船舶融资带来影响从前述船舶优先权的定义可以看出,能够产生船舶优先权请求的海申请求项目通常是在船舶的日常经营中产生的,如船员工资等船上工作人员费用,港口使费,船舶运营中的人员伤亡等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海难救助费用等。
《海商法》中所规定的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债权的项目虽然不多,但是这些债权在船舶日常营运中发生的频率却是较高的。
而且,相对于船舶抵押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船舶留置权的公示方法为占有而言,法律对船舶优先权末规定任何公示方法。
浅议船舶优先权及其运用
的学者称之 为海上 ( 船舶 )留置权 ,我国海商法称之为 “ 船 舶优先权”。根据我国 海商法 )规定 ,船舶优先权 ,是指 )
⑤ 潜伏性 。即它像海里的暗礁 潜伏 着,但这些海事请求 人随时可以向法院提出行使船舶优先权 以实现其海事请求。
求的船舶以受偿之权利。其设 立的理 由是从促进航运业的发
使。也就是说 ,虽然船舶优先权根 据法律规 定随具有船舶优 先权的海事请求而产生,但是 ,海事请 求人 必须 向法院提出
申请 ,由法 院根据法律规定 ,通过司法程序对船舶扣押、拍
卖、进 行债权人登记 ,按优先受偿顺序 分配价款 ,从而使其 权利得以实现。不得 擅 自扣押和拍卖船舶 。 关于船舶优先权担保 的债权及受偿顺序 。我 国 海商法) ) 规定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优先权 :
① 船长 、船员和在船 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 ,根据劳动
展 、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政策 出发 ,对某些社会公益权
利 ( 如港 I规 费)、劳工权益 ( = _ l 如船员劳务报酬)、人身权 益 ( 如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需要鼓励 的行业 ( 如救 助)
等 予 以特 别 保护 。 2 船舶 优 先权 的特 征
【 b t a t I h u h e c o n r e a d n h r v i n o M r t m in i o h  ̄l A h S A s r c 】A t o g a h c u t yr g r i g t e p o i o f a i i e L e s n t t e sJ t t i s l e
3船舶优先权的行使 及消 灭 船舶优 先权应通 过法 院扣押并支配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
船舶优先权
使; (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三)船舶灭失。 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船舶优先权的特征:
法定性:权利主体的确定性和义务主体的不确 定性
标的主要是当事船舶及其属具 具有优先性 秘密性,无需公示,不需在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必须通过司法程序行使 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 不需当事人作任何意思表示
2.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3.船舶灭失 4.公告期内未行使的
第二十六条 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 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的除 外。
第二十七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海事请求权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 第二十九条 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
第二十四条 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 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 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第二十五条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 留置权受偿。
船舶的优先权的消灭:
1.具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 满一年不行使.
船舶优先权(Maritime Liens):
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 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 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海商法》第21条
船舶优先权的内容及顺序:
内容(CMC第22条) :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的工资、其他劳 动报酬、船员遗反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费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
一、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我国的船舶优先权制度,基本采用的是《1967年公约》和《1993年公约》的理念和框架。
从我国《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的有关规定来看,笔者认为,我国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应当定性为“特殊的担保物权”。
二、船舶优先权与抵押权和质权的差别抵押权和质权虽然也是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但是这种担保物权产生的基础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和担保人的自愿。
没有这种合意和自愿,这种担保物权就不会存在。
法律只是对这种合意和自愿的一种认可。
而船舶优先权产生并不是以合意或自愿为基础,它是基于国家或国际的公共政策,由法律的直接规定并强制实施。
不管债务人或船舶所有人是否愿意,只要法定的海事债权发生,船舶优先权这种担保物权就开始存在。
除此之外,抵押权和质权的设立应当公开或公示,让公众知悉。
抵押权公示的方式是进行抵押登记,而质权的公示方式是债权人实际占有质物。
没有公示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没有公示的质权(即没有移转占有质物)不发生质权的效力。
而船舶优先权这种担保物权,法律并不要求其公开或公示,因而它是不公开的、秘密的。
三、船舶优先权的行使主体在理论上,根据船舶优先权的取得方式,可以将船舶优先权的取得方法分为两类:一是原始取得,即因船舶优先权第一次产生而无须依靠原船舶优先权人的权利而取得船舶优先权;二是继受取得,指新的船舶优先权人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从原船舶优先权人处取得船舶优先权。
《海商法》第二十七条关于船舶优先权随海事请求转移而转移的规定为此分类提供了立法上的支持。
第一次产生后未经转移的船舶优先权为原始权利,享有该权利的主体为原始主体;经过转移的船舶优先权为继受权利,享有该权利的主体为继受主体。
船舶优先权的几个相关问题
船舶优先权的几个相关问题船舶优先权相关问题在船舶运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很多各种各样的问题,而船舶优先权就是其中之一。
船舶优先权指的是,优先权人可以在某些情况下优先从中受益,也可以优先承担一些经济责任。
下面将介绍船舶优先权的相关问题,包括优先权的种类、优先权的取得方式、优先权的效力、优先权的限制以及优先权的维护等。
一、船舶优先权的种类船舶优先权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设立在船舶上的优先权,另外一种是设立在海商法规定的物权上的优先权。
1.设立在船舶上的优先权船舶优先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设立:(1)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先行拥有船舶或者以其为担保物的权利,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2)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当船舶卸货前,保管该船舶的港口或者码头方可以拒绝放行该船舶,直到船舶满足其所欠付的费用或者其他费用,仅限于船舶运营期间。
(3)扣押权:扣押权是指某些权利机构可以采取措施以实现其权利。
例如,当犯罪嫌疑人在船舶上逃避法律制裁时,执法机构可以扣押该船舶。
这种情况下,扣押权往往是一种保护被迫受害人的手段。
2.设立在海商法规定的物权上的优先权海商法规定的物权包括物权保留、控制抵押、出租人的保证权和产权保留式交易。
这些物权在运输过程中的优先权有助于保障权利人的利益。
二、船舶优先权的取得方式船舶优先权的取得方式各有不同,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1.抵押权取得方式使用抵押权设立船舶优先权,需要签订抵押合同并向当地登记机关备案,抵押合同应当包括:(1)抵押的顺序和船舶的种类;(2)债务的金额、期限、利率等具体要求;(3)当债务人违约时的违约条款;(4)还款方式等。
以上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抵押权当事人均有保护作用。
2.留置权取得方式留置权可以通过下面的方式取得:(1)提前签订集装箱和货运合同,约定相关法律条款,明确权利和义务;(2)卸货时发生争端时,必须采取措施以保护权利。
例如,保留船票、货单、装货舱单等证件,记录证据等手段。
论我国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及其实现途径
不过 迄今 为止 生 效 的公 约 仅 有 1 9 2 6年 公 约 , 1 9 9 3
年公 约 和 1 9 6 7年公 约均 因未达 到生效 要件 而未 能
船 舶优先 权制 度最早 源 自于古 代英 国 , 形成 于
中世纪 , 当今 世界 各 国的船 舶 优 先权 制 度 , 很 多 都 深 受英 国法律 传统 的影 响 。在 古代 欧洲 , 经营海 上
“ 风 险贷 款 ” , 一种 是船 长 为 了 保 证 航 行 所 签 订 的 “ 风 险贷款 ” , 法律 赋予 船长 “ 风险 贷款” 合 同优先 于 船舶 所有人 “ 风 险贷款 ” 合 同的效 力 , 古 老 的船舶优
先权 制度便 是 源 自于此 种 优先 偿 还 方 法 。船 舶优 先权 与共 同海损 、 海事 赔偿 责任 限制一样 是 海商法 上古 老而具 有 丰富 内容 的法 律制 度 , 并且 随着 海上 运输 业 的发展 已经 被世 界 上 的多数 国家 采 用 或者
确认 。 目前世 界上 主要 有 三 个 关 于船 舶 优 先 权 的
、
船舶 优 先 权 的定 义
优 先权 最 早 出 现于 罗 马法 的一 种 担 保物 权 法 律 制度 之 中 , 而在《 法 国民法典 》 中优 先权最 早被 法 典化, 并 逐步成 为竹 法 国民法典 》 中最 重要 的一个 部 分 。优 先权一 般分 为广义 和狭 义两种 说法 , 广义 的 优 先权 通常是 指受偿 顺位 在其 他权 利之前 的权利 ,
业 的发 展也有 非 常重大 的影 响 。
一
则能 向 债 务 人 收 回贷 款 并 且 还 可 获 得 利 息 高 达
5 O 之 高额 利润 ; 倘 若 船舶 出 了事故 , 债权 人则 无
船舶拍卖程序中行使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探讨
船舶拍卖程序中行使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探讨
王祝年
【期刊名称】《天津航海》
【年(卷),期】2001(000)004
【摘要】船舶优先权是指以船舶为标的,以担保特定的债权为目的,特定的债权人通过司法程序扣押船舶以至变卖船舶,得以从变卖船舶的所得价款中依法定程序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优先权是国际海事法所独有的制度,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担保特定的债权得以顺利实现.其标的通常只限于海上财产,如船舶、货物、运费以及船舶的附属设施等.
【总页数】3页(P29-31)
【作者】王祝年
【作者单位】天津海事法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船舶优先权一年时效与行使关系的探讨 [J], 赵鹿军
2.论船员工资船舶优先权的行使 [J], 谈杰
3.从船舶优先权的性质谈船舶优先权的行使 [J], 李洪
4.如何行使船舶优先权 [J], 黄西武
5.论船舶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使 [J], 姜瀛;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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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船舶优先权的行使
作者:夏雯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7期
摘要:作为海商法中的一项古老制度,船舶优先权对于促进航运业的发展有着非常深刻的影响。
本文对船舶优先权行使主体的基本内容和船舶优先权行使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研究,希望能对于在实践中解决船舶优先权行使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的有所帮助。
关键词:船舶优先权;行使;程序;对物诉讼
一、船舶优先权的主体
(一)船舶优先权的权利主体
船舶优先权的权利主体,一般包括国家、船长、船员等船上在编人员、海难救助人员、人身或财产受损害的受害人等。
船舶优先权人的范围因各国赋予优先权债权项目范围的不同而不同。
根据我国《海商法》可以看出其规定的各个项目中享有优先权的主体应该立足于立法本意来判定。
而立法本意就是为了保护某些特定主体的权利而给予优先权。
所以其他不在这条规定里的请求人都不应受到优先权的保护,而只有法定主体才能主张优先权并且成为原始主体。
(二)船舶优先权的义务主体
定期租船中,船员,船员工资和船舶维修费等都由船舶出租人负责,他对于船舶具有占有与处分的权利,并且负责船舶的驾驶和管理,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也不是完全的租赁关系,带有海上货物运输的特征。
航次租船中,由承运人控制、指挥船舶运输,租船人实际处托运人地位,租船合同实际上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只有光船租船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租赁关系,光船承租人对船舶有较为完整的控制、指挥权,他应该对在租船期间由船舶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负责。
因此,我国《海商法》沿用了93公约的规定,只承认了光船承租人是船舶优先权义务人。
二、船舶优先权的行使的程序
(一)一般意义上的扣船与船舶优先权的行使
要行使船舶优先权,肯定造成扣押船舶的局面。
扣船对于保证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扣押船舶在什么层面上影响优先权的行使却存在不一样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要行使优先权必定要扣船。
此观点是把扣押船舶看作为船舶优先权行使的启动程序,那就必须要求优先权人在主张优先权之前或至少是同时提出扣押船舶才可能行使权利。
这种观点存在两个
问题:①如果法院由于客观原因(如船舶未找到)而没法扣船,优先权人就没办法主张优先权,那么法院的判决也没法得到执行。
最终可能会导致由于已过1年的除斥期间而无法保障优先权人权利的行使。
②若船舶因另一案已被扣而导致这一案无法重复扣押,且另案对船舶解扣时船舶优先权已过了1年的除斥期间,那优先权人甚至无法主张其本享有的权利。
所以,对我国《海商法》第28条应该做这样的理解:扣船是最终实现船舶优先权的必须条件。
是否扣船并不阻碍权利人向法院主张其优先权,因为优先权人向法院主张优先权的诉讼请求其实是一种确权之诉。
(二)多次扣船与船舶优先权的行使
笔者认为,不是同一海事请求的权利人想要申请重新扣押船舶应当被允许。
程序法设定的目的,本就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方便当事人诉讼为出发点和归宿点的。
所以,衡量是否允许多次扣船的程序,应当以是否能保障当事人权益以及便于诉讼为核心。
船舶优先权是赋予海事请求人实现债权的法定权利,而且实现优先权的必定条件就是要行使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虽然是基于法定债权而取得的,但是如果权利人不依法积极主张其享有的权利,或者主张了权利却被法院禁止,那么权利人取得的担保物权就会因怠于行使或行使受阻等各种因为达不到法定条件的原因导致丧失。
(三)“活扣押”与船舶优先权的行使
(1)优先权人同意“活扣”的优点。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8条和《海事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都没有明确船舶优先权人能否采用“活扣”的扣押方式。
“活扣”这种扣押方式的优点在于:①船舶虽在扣押,但是可以拿来继续营利得以偿还所欠请求人;②减轻了申请人因申请扣船错误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减少了因为申请不当而产生风险的几率。
综上,“活扣”的扣船方式,在这些方面有利于请求人债权的有效实现,并且也大大减少了自己因申请错误而产生的赔偿责任,某种程度上有效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优先权人同意“活扣”的弊端。
“活扣”这种方式也存在着弊端:①有些当事人会利用法院管理船舶的漏洞,故意隐藏船舶被扣的实情,再把船舶转让、抵押或出租,导致该船舶的海事请求权人的优先权无法得以实现;②若船舶“活扣”后在营运过程中发生毁损或灭失,那么船舶优先权人就会因船舶灭失而丧失其优先权。
这种情况下即使承认船舶优先权的物上代位性,若当事船舶没有投保或者投保后由于各种情况导致被保险公司扣赔,那么“活扣”的目的就无法实现,船舶优先权也就无法得以保障;③若当事船舶在营运过程中又产生新的船舶优先权,根据海商法规定,该优先权要和原优先权要按照海商法规定的顺序受偿,那么原优先权可能无法受得全部赔偿。
三、结论
虽然关于船舶优先权制度的理论研究十分丰富,但是在实践中行使时仍存在很多问题。
根据本文的研究,得出以下结论:
①经过文章的分析,船舶优先权应被确定为实体性权利中的担保物权,从而决定了船舶优先权的行使也具有实体性;②扣船与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具有密切联系。
本文主要研究了“多次扣船”、“活扣”等情况下可否行使船舶优先权及应考虑的问题。
经过分析,本人认为允许非因同一海事请求的多次扣船有助于保障船舶优先权的行使。
“活扣”有利弊,所以船舶优先权人应在申请扣船时充分考虑申请“活扣”的利弊后再看是否同意“活扣”;同时,优先权人同意“活扣”可以减少由于申请扣船错误而导致损失的情况,降低权利人因扣船申请不当的风险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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