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稽核监督 服务农行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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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罚处理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罚处理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罚处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国农业银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正确贯彻执行,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及中国农业银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中国农业银行所辖的单位和个人在业务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国农业银行各项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处理。

第三条对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及中国农业银行各项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事实情节,分别给予下列稽核处罚和处理:1.责令限期纠正或建议停止部分业务;2.收缴违规所得;3.罚款;4.赔偿经济损失;5.通报批评;6.建议撤销荣誉称号;7.建议解聘专业技术职务;8.建议调换和调离工作岗位;9.建议给予行政处分;10.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11.其他处理。

以上稽核处罚处理可以并处。

第四条中国农业银行各级稽核部门是实施稽核处罚处理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稽核部门在实施稽核处罚处理时必须客观公正、结论准确、处理适当。

第二章对存款业务违规的处罚处理第六条未执行制度规定造成存款被骗支或被透支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被骗支和被透支款及占用利息,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部赔偿,并按被骗支、被透支金额的10%处以每笔不低于100元的罚款;蓄意让储户透支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七条开具空头存单(折)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存单(折),处以每笔1000~5000元罚款,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八条吸收存款不入账,搞账外经营的,责令立即纠正,收缴其全部违规所得,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九条搞虚假存款,人为调整存款结构的,责令立即纠正,对单位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骗取荣誉和奖金的,没收所得奖金及收入,通报批评并建议取消荣誉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五级管理体制

中国农业银行五级管理体制

中国农业银行五级管理体制中国农业银行的改革和发展,需要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改善经营机制、转变内控制度等多个方面进行落实,并且虽然当前农行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进步,但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其中的问题和矛盾仍然较为显著,所以对其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内容及措施进行分析、推动农行的经营管理状态得到切实改善,具有重要意义。

一、加快改革进程在农行方面,各个级别的银行均应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以及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管理体制要求,开展更加深入的改革活动,同时不断强化改革力度、推动改革速度加快。

对于总行来说,应从全局的系统的角度出发,开展统一的筹划工作,以对进一步的改革工作内容目标以及步骤进行科学部署,强化针对各个分支机构的领导,以推动改革所具有的“促发展”、“促转轨”作用,并且各级银行应与广大干部、广大职工共同强化对于自身经营管理体制的认知,以能够在现代商业银行的发展中意识到全面落实改革的措施以及重要性,同时可科学合理的面对当前存在的不足之处,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目标”、“以客户为中心”,坚持对各项不足之处进行及时的改善,以提升农行的经济效益。

二、调整资源配置根据银行“三性”原则,需要对经营资源的配置模式进行优化改革,促使资源配置结构更加科学合理。

对于农行来说,实施经营资源的合理配置,其过程必须道循“效率优先、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对市场作用进行充分发挥,采用市场化的方式,对农行中各项经营资源进行合理分配。

在农行的下一阶段发展之中,需要对经营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也就需要在各个支行之间,对机构网点以及信贷资源进行整台。

并且,因为当前各支行的经济效益并未处于相同的水平线上,且经营管理工作效果各不相同,也就导致固定资产投资、费用支出、网点建设以及工作人员的薪资待遇等多个方面均存在一定程度的差距,由此,通过制度化的落实,传统形式的资源配置、利益格局可以得到突破,以“效益最大化”为原则,向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倾斜资源,促使能够产生良好效益的“一类行”得到健康且快速的发展,同时也可以针对经营效果相对薄弱的支行,也能起到督促和额策的作用。

中国银监会令2017年第4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令2017年第4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令2017年第4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09•【文号】中国银监会令2017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令2017年第4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7年第8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7年11月9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的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国家战略和政策,规范经营行为,防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发行应当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审慎稳健发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规则,强化资本约束,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农发行应当紧紧围绕服务国家战略,建立市场化运行、约束机制,发展成为定位明确、功能突出、业务清晰、资本充足、治理规范、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良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农发行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定位第五条农发行应当依托国家信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主要服务维护国家粮食安全、脱贫攻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发挥主体和骨干作用。

第六条农发行应当坚守政策性金融定位,根据依法确定的服务领域和经营范围开展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

第七条农发行应当坚持以政策性业务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遵守市场秩序,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建立互补合作关系。

第八条农发行应当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加强和改进农村地区普惠金融服务,可通过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的方式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和扶贫小额信贷业务。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6]80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6]80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中国农业银行1996年4月16日发布农银发[1996]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为加快农业银行“两个转变”步伐,确保总行党组确定的三年实现全行财务状况根本好转的目标,总行在总结近年来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经验的基础上,对《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改善和加强内部经营管理,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农业银行加快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的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营目标责任制的指导思想与基本要求农业银行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在服从国家宏观调控和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和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以业务经营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以优化负债结构和提高资产质量为手段,坚持实事求是,加强经营管理,强化监督检查,规范财务行为,激发和调动各级行的经营积极性,逐步建立与完善农业银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实现向商业银行和集约化经营转变。

经营目标责任制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全行性的工作,必须在各级行行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项指标必须横向分解落实到各相关职能部门,纵向落实到各级行,直至个人,以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项指标的考核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禁弄虚作假,以真实、完整反映业务经营成果;必须打破分配上的“大锅饭”,切实贯彻责、权、利相结合和奖优罚劣原则,落实各项考核奖惩措施,以真正做到经营成果与经济利益挂钩,达到预定的经营责任制目标。

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罚处理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罚处理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罚处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国农业银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正确贯彻执行,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及中国农业银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中国农业银行所辖的单位和个人在业务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国农业银行各项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处理。

第三条对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及中国农业银行各项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事实情节,分别给予下列稽核处罚和处理:1.责令限期纠正或建议停止部分业务;2.收缴违规所得;3.罚款;4.赔偿经济损失;5.通报批评;6.建议撤销荣誉称号;7.建议解聘专业技术职务;8.建议调换和调离工作岗位;9.建议给予行政处分;10.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11.其他处理。

以上稽核处罚处理可以并处。

第四条中国农业银行各级稽核部门是实施稽核处罚处理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稽核部门在实施稽核处罚处理时必须客观公正、结论准确、处理适当。

第二章对存款业务违规的处罚处理第六条未执行制度规定造成存款被骗支或被透支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被骗支和被透支款及占用利息,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部赔偿,并按被骗支、被透支金额的10%处以每笔不低于100元的罚款;蓄意让储户透支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七条开具空头存单(折)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存单(折),处以每笔1000~5000元罚款,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八条吸收存款不入账,搞账外经营的,责令立即纠正,收缴其全部违规所得,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九条搞虚假存款,人为调整存款结构的,责令立即纠正,对单位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骗取荣誉和奖金的,没收所得奖金及收入,通报批评并建议取消荣誉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尽职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尽职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尽职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内控管理,推动各级机构职能部门履行内部监督职责,有效防控风险,依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基本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尽职监督,是指各级机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同级职能部门及下级对口部门相关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测、检查、督导和纠偏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对同级职能部门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归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尽职监督职责。

具有系统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应当履行对本条线的尽职监督职责。

第四条尽职监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全面覆盖。

尽职监督应当涵盖各级机构所有条线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实现无盲点、全覆盖。

(二)突出重点。

尽职监督应当围绕各条线主要工作,将高风险领域、内部控制和案件防控薄弱环节以及外部监管部门关注事项作为监督重点。

(三)统筹兼顾。

尽职监督应当结合各条线自身经营管理开展,统筹兼顾经营管理和尽职监督职责的履行。

(四)成本效益。

尽职监督应当权衡监督成本和预期效益,加强非现场监督,综合利用各类监督成果,以适当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五)持续改进。

尽职监督应当注重督促落实尽职监督及其他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采取适当控制措施,不断强化监督效果,持续改进经营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各级机构,境外机构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职能部门尽职监督工作的基本职责:(一)监督控制相关同级职能部门或者本条线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内部缺陷和风险;(二)监督、指导、辅导下级机构对口部门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执行,以及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开展;(三)监督、指导、辅导下级机构对口部门尽职监督职责的履行;(四)监督、落实内外部各类监督检查发现相关问题的整改;(五)对尽职监督发现的有关责任人员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六)培育本条线内控合规文化,形成内控优先、主动合规的良好氛围;(七)其他尽职监督相关工作。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3.25•【文号】银监办发[2005]65号•【施行日期】2005.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65号)各银监局:现将《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要督促辖内农村信用社按照《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内部稽核体系,进一步充实稽核力量,加大稽核频率和处罚力度,提高自我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二、要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内控机制有效性的监管,在深化改革的过渡时期,特别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内部稽核工作的监管、指导,努力构建农村信用社对各类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内控机制。

三、要加强与监管对象的沟通与交流,积极了解、掌握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情况,充分利用农村信用社自身稽核工作成果和信息资料,以农村信用社内部稽核为依托,合理安排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指导意见为切实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提高稽核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行业审慎监管要求、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稽核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一)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是农村信用社对其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各项自律、自控机制进行的再监督,是农村信用社自我监督、主动防范、查错除弊、规避风险的重要手段。

农村信用社务必高度重视稽核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稽核体系,完善稽核制度,努力实现稽核工作规范化、程序标准化;创新稽核方法,加强电子化稽核手段的运用,注重现场稽核和非现场稽核的有机结合;落实稽核责任,严格问责制度,提高稽核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适应市场经济 强化稽核监督——全区农行稽核理论研讨会在梧州市召开

适应市场经济  强化稽核监督——全区农行稽核理论研讨会在梧州市召开

,
会 活 力 和 凝聚力
学 会刊物
,
5

学 会要建 立激励 机制
6
、 、
确处理 改 革与 发 展 的关 系
改革
,
对 不适 应 社会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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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 奖 励 优秀 科研成 果 和 积极 分 子 使 会 员有 交流 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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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 市场 经 济 要 求 的陈 旧 观念 和 做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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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表学术 成果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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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同 志 主 要 就 以 下 几个 问题 进行 了 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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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动活泼 的 学术 科 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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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 工作如何 适应新形 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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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工 作 要 跟 上 形势 的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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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 推 荐 交 流 的 论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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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行 稽 核 部 主 任助理 李彦斌 到 会 并讲 了
和 协 调 能 力 有 做 知 识 分子工作 的 经 验 等 各 级农 行加强领 导 工 作的保证

3

( 区学秘 )


会 主 义 市场 经 济 的发 展

,
关 于 稽核工 作的重 点 问题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稽核报告上报和处理程序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稽核报告上报和处理程序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稽核报告上报和处理程序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号:农银发[2001]7号颁布日期:2001-01-08 执行日期:2001-0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各培训学院:现将《中国农业银行稽核报告上报和处理程序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过程中,要认真做好总结,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总行(稽核部)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稽核报告上报和处理程序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稽核工作程序,保证稽核中发现的问题能得到及时处理和纠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开展的各项稽核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稽核报告是稽核人员对被稽核单位实施稽核检查以后,认定的问题、表明的意见和提出整改建议的书面文件资料。

第四条各级稽核部门负责稽核报告的编写和上报工作,并对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行使监督权。

第五条各级稽核部门每季向本级内部监督委员会汇报一次稽核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六条稽核报告的上报和处理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程序规范、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七条稽核报告的上报和处理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政策性要求高,因此,各级行要加强领导,将稽核报告报批和处理程序纳入到本行制度管理体系中去。

各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密切协作,确保该项工作能落到实处。

第二章稽核报告的报批程序第八条每次稽核活动都必须形成符合规定格式的书面稽核报告,并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主管行领导或上一级行稽核部门。

一般包括六个步骤:第一步,撰写稽核报告。

现场稽核结束后,稽核人员要根据被稽核单位签署意见以后的稽核工作底稿编制稽核报告。

稽核报告一般要在现场稽核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步,登记《稽核报告报批及处理登记簿》(见附件1)。

稽核人员将稽核报告中涉及的主要问题及有关内容记入登记簿;第三步,报送稽核报告。

将登记以后的稽核报告上报主管行领导或其他稽核委托人,同时填制《稽核报告审批单》(见附件2);第四步,签收稽核报告。

关于发挥稽核监督作用促进银行业务发展的探讨

关于发挥稽核监督作用促进银行业务发展的探讨

关于发挥稽核监督作用促进银行业务发展的探讨作者:陈媛媛来源:《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7年第15期摘要:银行业务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其业务工作具有复杂度高、精细度高等特点,面对复杂的银行业务,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稽核监督体系,才能促进银行业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文就发展稽核监督作用促进银行业务发展进行了分析,以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稽核;监督;银行业务发展一、稽核监督对于促进银行业务发展的重要作用(1)保障银行业务的顺利进行。

一旦银行业务出现错乱,其产生的社会影响将是非常恶劣的,会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损,因此,保障银行业务有条不紊地进行是稽核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方面,稽核监督工作可以为银行业务确定基本的发展基调,有利于提升银行业务水平,保障业务质量;另一方面,稽核监督工作可以为银行业务的顺利进行提供基本的制度和法律保障,一项业务合理与否,通过有效的稽核检查就能一目了然。

(2)保障业务过程科学、合理。

稽核监督工作本质上就是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手段,确保各项业务之间不出现错乱、重复、冲突的现象,同时还能将业务过程中一些不合理的甚至错误的环节剔除,从而在保证业务流程规范的前提下提高其工作效率,降低执行成本和难度。

从这点来说,稽核监督工作是银行业务流程不断完善的不竭动力。

(3)避免不法人员贪赃枉法。

银行业务众多,其中有不少业务会涉及巨额资金的交易。

稽核监督工作通过定期稽核检查银行业务来约束银行业务人员的工作行为,有效遏制了不法人员贪赃枉法的行为。

因此,稽核监督工作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其执行力度和惩处力度也应是非常强的。

(4)规避金融风险,做好应急预案。

银行业务中必定会隐藏着金融风险,这是毋庸置疑的。

而稽核监督工作通过对银行业务的检查和分析,从而找出业务流程中潜藏的金融风险,便于金融风险管控人员及时制定应急预案,保障银行业务的顺利开展。

二、目前银行业务稽核监督工作存在的不足1.现行稽核监督方法不科学(1)事后监督而非事前控制。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文号:农银发[2001]204号颁布日期:2001-12-12 执行日期:2001-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自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及建议,请及时反馈总行(稽核部)。

各级行要组织稽核人员认真学习,充分认识实施稽核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的重要性,牢固树立起规范操作、严谨自律、客观公正、认真负责的责任意识。

各级稽核部门要切实做好行为规范履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对违反行为规范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附: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稽核人员更好地履行稽核工作职责,规范稽核行为,增强责任意识,提高稽核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工作规定(试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工作基本程序》,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稽核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是稽核工作人员在实施稽核监督职责时,应该履行的行为规范及其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的标准和原则。

第三条本行为规范适用于农业银行系统所有从事稽核工作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第四条一般稽核人员行为规范履行情况的检查监督由本级行稽核部门领导负责;各级行稽核部门负责人行为规范履行情况,由上一级行稽核部门检查监督。

第五条对稽核责任的认定、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从严要求的原则。

各级行稽核部门除加强对行为规范履行情况的日常监督以外,每年要对辖区内行为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并采取切实措施确保行为规范落实到位。

第二章稽核工作人员应履行的职责行为第六条稽核工作人员在实施稽核操作程序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稽核工作程序,坚持职业道德规范。

第七条稽核工作人员应履行的主要职责行为:(一)严格执行上级行稽核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在此基础上努力完成本级行规定的稽核工作;(二)认真执行稽核工作基本程序;(三)稽核前,要认真收集、分析和掌握被稽核单位的有关情况;(四)制定书面的稽核方案,并报经分管行领导审批;(五)在规定时间内向被稽核单位下发稽核通知书;(六)调阅被稽核单位有关文件、报表、账簿、凭证等资料必须填制清单,并履行交接手续;(七)严格按照稽核方案规定的内容、范围和要求进行检查;(八)如实填写稽核工作记录和稽核工作底稿,确保查过的内容和发现的问题都有明确记载;(九)撰写稽核报告,并保证稽核报告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真实性;(十)及时将稽核报告上报有关分管领导或派出机构;(十一)以书面形式提出明确的稽核整改、经济处罚或移交等稽核建议和稽核意见;(十二)对被稽核单位执行稽核意见、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情况,以及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十三)按规定受理复议事项;(十四)依照《中国农业银行稽核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建立和保管稽核档案;(十五)按时上报各种稽核工作报告和报表;(十六)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稽核部门报告。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制度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制度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1.06.15•【文号】农发行字[2001]107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制度(2001年6月15日农发行字[2001]10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稽核监督,实现稽核工作规范化、法制化,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促进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发行稽核监督以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方针政策、内部规章制度等为依据,对辖属各行的业务经营管理活动以及代理行的代理业务进行再监督,规范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保障收购资金封闭管理和全行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农发行实行“统一领导、下审一级、分级负责”的稽核管理体制。

总行和省级分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地(市)分行设立稽核机构,县(市)支行不设稽核机构。

第四条稽核部门依照本制度规定独立行使稽核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稽核部门和稽核人员办理稽核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六条稽核部门接受国家审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监事会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农发行各级行。

第二章稽核部门的职责第八条稽核部门在本级行行长和上一级稽核部门的领导下,按照下审一级的原则,负责对辖内各行的业务经营、财务会计、行长任期经济责任和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稽核监督。

第九条稽核部门对本级行行长和上一级稽核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稽核业务以上级稽核部门领导为主,第十条上级稽核部门对下级稽核部门管辖范围内的稽核事项,可以直接进行稽核,但应当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稽核。

第十一条稽核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职责:(一)检查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二)检查各项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三)检查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情况;(四)检查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合规性;(五)检查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情况;(六)开展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七)检查内控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情况;(八)检查计算机业务软件的开发、操作和管理情况;(九)检查他行代理本行业务情况;(十)核查行长或上级稽核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工作规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工作规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4.11.25•【文号】农银发[1994]241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工作规定》的通知(1994年11月25日农银发〔1994〕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成都、南京、广州、济南、杭州市分行,各直属院校:《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工作规定》(试行)是规范和强化稽核监督,促进业务经营活动规范、安全、高效运行的重要文件,各行接此通知后,要组织稽核人员和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银行稽核监督,促进业务经营活动规范、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银行建立内部稽核制度。

县级支行(含)以上各级行设立稽核机构。

稽核部门依照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系统内各级行的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进行稽核监督。

各业务部门和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接受稽核检查,并如实提供资料,汇报情况。

第三条稽核部门依据规定独立行使稽核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干涉。

第四条稽核部门和稽核人员办理稽核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稽核部门实行本级行长和上级行稽核部门双重领导。

稽核业务以上一级行稽核部门领导为主,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人民银行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稽核机构和稽核人员第六条各级稽核机构应配备政治思想素质好、具有与从事稽核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稽核人员。

各级稽核机构配备人员应本着加强的原则,在各行定编定员中安排。

第七条稽核部门负责人(包括正职和副职)的任免要事先征求本行总稽核的意见,并报上级人事部门商稽核部门同意;其他稽核人员的调动要征得本行总稽核的同意。

加强农村信用社内部稽核监督工作的思考

加强农村信用社内部稽核监督工作的思考

权力和责任,确保其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
加强稽核监督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03
加强稽核监督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水平,确保其能够胜任职责要求。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内部沟通协调
建立内部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内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流,促 进协同工作。
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
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的操作风险
• 农村信用社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多种操作风险,如贷款审批 不严、违规放贷、内部人员违规操作等。通过加强内部稽核 监督工作,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这些操作风险,防止出现更 大的损失和风险。
提高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水平
• 加强内部稽核监督工作可以帮助农村信用社提高经 营管理水平。通过对经营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可以 及时发现和纠正经营管理中的不足和问题,帮助农 村信用社优化管理流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 经营效率和管理水平。
[2] 张红梅. 农村信用社稽核监 督工作的发展现状及优化对策 [J]. 金融经济, 2018(10): 4547.
[3] 王建华. 农村信用社稽核监 督工作的创新与发展趋势[J]. 农 村经济, 2019(5): 8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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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村信用社内 部稽核监督工作的 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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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引言 • 农村信用社内部稽核监督工作概
述 • 加强农村信用社内部稽核监督工
作的必要性 • 加强农村信用社内部稽核监督工
作的措施和建议
目录
• 案例分析:某省农村信用社内部 稽核监督工作的实践与探索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01
引言
06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稽核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稽核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稽核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5.10.05•【文号】农银发[1995]260号•【施行日期】1995.10.0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稽核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10月5日农银发〔1995〕2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直属院校:现将《农村信用合作社稽核处罚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报告。

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附:农村信用合作社稽核处罚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大稽核工作力度,规范处罚行为,促进信用社依法合规经营,根据《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和县(市)联社稽核人员,对信用社(含联社营业部)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违规)但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实行处罚。

第三条对信用社的违规行为,依照有关金融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及本规定予以下列相应的处理和处罚:一、被稽核的信用社1.责令限期纠正违规事项;2.没收非法所得;3.通报批评。

二、责任人1.限期纠正;2.赔偿损失;3.没收非法所得;4.罚款;5.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或其他处罚。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四条信用社及有关责任人的违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稽核单位要将有关材料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稽核人员在执行本规定时,既要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又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不滥用职权。

第二章处罚的内容第六条对存款业务违规的处罚对存款业务中的违规行为,应责令立即纠正,并对责任人处以20-1,000元罚款。

特别是有意弄虚作假的,应责令立即纠正,没收因此所得收入;并对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

加强农村信用社内部稽核监督工作的思考

加强农村信用社内部稽核监督工作的思考

内部稽核监督工作对于保障农村信用 社的资金安全、规范业务操作、提高 风险管理水平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加强内部稽核监督工作,有助于提高 农村信用社的社会公信力和市场竞争 力。
02
农村信用社内部稽核监督现状 分析
稽核监督工作的现状
稽核监督制度不健全
目前,农村信用社的稽核监督制度相对滞后,未能及时跟上业务 发展和风险变化,导致部分业务操作和流程存在漏洞。
完善内部稽核制度
建立完善的内部稽核制度
包括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程序、方法等 ,确保稽核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明确内部稽核的重点
针对农村信用社业务的特点,确定稽核的重点领域 和关键环节,如信贷业务、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 。
强化内部稽核的监督作用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核检查,及时发现和 纠正存在的问题,促进农村信用社的规范发 展。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变化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农村信用社的内部稽核监督工作 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
加强内部稽核监督工作,有助于防范金融风险,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保障农村信用 社的稳健发展。
稽核监督工作的重要性
内部稽核监督是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 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防范和发 现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等具有重要意 义。
稽核监督手段落后
农村信用社的稽核监督手段相对单一,缺乏先进的技术手段和工具 ,无法全面覆盖业务风险和操作风险。
稽核监督队伍建设不足
农村信用社的稽核监督队伍普遍存在人员数量不足、素质参差不齐 等问题,无法满足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的需求。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制度建设滞后
农村信用社在制度建设方面缺乏 前瞻性和及时性,未能根据业务 发展和风险变化及时更新和完善 制度,导致制度与实际操作存在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常规现场稽核操作规程》、《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常规现场稽核工作考核报告制度》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常规现场稽核操作规程》、《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常规现场稽核工作考核报告制度》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常规现场稽核操作规程》、《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常规现场稽核工作考核报告制度》的通知文号:农银发[1998]46号颁布日期:1998-03-24 执行日期:1998-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常规现场稽核操作规程》、《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常规现场稽核工作考核报告制度》的通知(1998年3月24日农银发〔1998〕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常规现场稽核操作规程》和《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常规现场稽核工作考核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常规现场稽核操作规程(试行)》、《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常规现场稽核工作底稿(试行)》、《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常规现场稽核处罚细则(试行)》、《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常规现场稽核工作报告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常规现场稽核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业务行为,防范经营风险,发挥稽核部门在业务部门自律监管基础上的再监督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的决定》、《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工作规定(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定期常规现场稽核是实行“周期制”,循环反复进行的一种稽核方式。

各级稽核部门每半年按照规定的稽核内容对指定的稽核对象全面稽核一次,并按照稽核工作报告制度的要求,定期上报稽核情况。

第三条定期常规现场稽核的对象是系统内直接办理金融业务的经营机构和负责对其进行业务监管的上级主管部门。

稽核的内容主要是业务经营中重要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执行情况。

第四条定期常规现场稽核的管辖:(一)总行稽核部负责对总行直属经营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以下简称分行)直属经营机构的稽核;(二)分行总稽核室负责对地市分行或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地市行)直属经营机构的稽核;(三)地市行总稽核室负责对城区经营机构和县支行直属经营机构的稽核;(四)地市行驻县支行稽核办公室(未设立派驻稽核机构的由地市行总稽核室)负责对基层经营机构的稽核。

浅论在改革新形势下如何强化稽核监督功能

浅论在改革新形势下如何强化稽核监督功能

浅论在改革新形势下如何强化稽核监督功能随着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的别断深化,农村信用社别论是在经营治理依然业务技术操作方面都存在诸多咨询题,别断显露出来。

咨询题的暴露充分反映出农村信用社内部稽核监督的重要性。

所以,在改革新形势下,怎么强化稽核监督功能,是摆在我们稽核队伍面前的重要话题。

作为农村信用联社一名稽核人员,就怎么强化稽核监督功能谈几点肤浅的看法,以供参考。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综合素养1、充实专职稽核人员。

要使信用社的稽核工作顺利地步入规范化轨道,充实专职稽核人员已是当务之急。

选拔那些知道得金融政策、熟悉业务、作风正派、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事业心强、有推断、分析及预测能力的人员充实到稽核队伍中来,才干有效地发挥稽核工作的监督作用。

2、提高稽核人员的整体素养。

目前稽核人员素养较低、工作质量相对别高,特别是新会计核算方法的实施等客观现状,应当对稽核人员进行全方位的系统化培训。

在办法上既可采取短期训练,也能够会带训,以师带徒等行之有效的形式,本着边干、边学、边建制的路子,加速提高稽核人员政治、业务素养和稽核技能,也能够采纳集中人员,确定课题,现场稽核,实地培训,取长补短,共同提高的方法,进行联系实际的岗位练兵,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还能够采纳研讨课题、技术比赛等活动形式,开展稽核业务技术练兵活动,提高稽核人员素养。

经过多种形式的培训,进一步提高工作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使稽核工作别断得到创新,造就出一支综合素养高、业务能力强、专业技术过硬的稽核队伍。

二、更新观念、转换稽核监督职能1、开展事前、事中稽核,实施超前防范。

要将过去传统性的事后稽核为主的办法,转换为事前、事中稽核为主的超前防范方法。

事前稽核,要紧是对经营决策,措施出台进行事前审议、论证、监督,事先发觉经营可行性和效益性方面的利弊因素,参与决策,及时对信贷、财务收支等方面的正确性、合理性及效率、效益进行有效稽核。

事中稽核,是对规章制度,经营治理过程的监控和对正在进行的业务活动是否真实、合理、合法、合规和有效,及时纠偏取正。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行长任期责任稽核与离任稽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行长任期责任稽核与离任稽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行长任期责任稽核与离任稽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8.05.05•【文号】农银发[1998]72号•【施行日期】1998.05.0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行长任期责任稽核与离任稽核办法(试行)》的通知(1998年5月5日农银发〔1998〕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现将《中国农业银行行长任期责任稽核与离任稽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稽核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行长任期责任稽核与离任稽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国农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加强统一法人管理,监督各级行行长(总经理、主任)在上级行授权范围内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总行决定建立对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各级行行长任期责任稽核和离任稽核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长任期责任稽核是一项常规性的稽核工作制度,是对各级行行长任职一定年限内的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评价;行长离任稽核是对即将离任的行长在任职期间的责任履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价。

对行长任期责任稽核和离任稽核的评价和结论进入本人的人事档案,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行长任期责任稽核和离任稽核实行下审一级的工作制度。

总行负责对一级分行行长和境外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稽核。

各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分别负责对所辖分支行行长(总经理、主任)的稽核工作。

第四条实施行长任期责任稽核和离任稽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对被稽核行长的责任履行情况、任职期内工作业绩、存在的问题及应承担的责任等作出评价和结论。

稽核人员必须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

第二章稽核内容第五条行长在任职期间内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金融法规以及上级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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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二 当前枪 核工作 存在 的 问 题
1
.

少 部分领 导 同 志 对 稽 核 工 作 的 重 视 程
, ,
可 以 说 没有 强 有

,
度不 够 对 稽核工 作 的支持 往往 只 表现 在 口 头


力 的 自我 约 束 机 制 没 有 完 备 的 稽 核监 督 体
要 么 把 稽核 人员 当作会计 辅 导员使 用 或
, 。
稽 核 工 作是 非 常 重
, 。
现 代 银 行 的 飞速 发展 使 银行 中有 的部 门 和 个 人 往 往掌握 着很 大权 力 其决 策行 为有 时会 直
要 的 它起 着 为业 务 经 营 保 驾 护航 的作 用 因
此 必 须强 化农 行的稽 核监 督工 作
、 ,
接 影 响全 局 如果 缺 乏 对 其进行 有效 的制 约 和
24

目前 从 经
,
堆村 全 触 与 市 场 任 济 部 门 ; 再要 么 就 是把 稽 核 部 门 当 作安 置 闲 杂 人 员 的 清 闲 部 门 或 当作安 排准 备 离退 休 人 员 的 缓 冲区 量

. 工作研 究
,
规定

县级 以 上 的 国 有 金融 机 构 必 须 设 立 独




2
.

是 没 有 发现 而 是 由 于 发现 了 没 有 得 到 及 时 经 营处 境越 来越 困 难

,
一 提 高对棺 核工 作必 要性 的认 识
监督 不 能及 时 地发 现 问题 就 会造 成 严 重 的
后果


,
首 先 加 强 稽 核监 督 是计 划 经济 向社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转 变 的 要 求
, 。
两年 前英 国 巴 林银 行 的倒 闭 最近
,
日本
社 会 主义 市 场 经 济

大 和 银行 的危 机都 是 由于 内 部监 控 不 力 造 成 的

不 是 自由经 济 而 是法 制经 济
农 业银 行作 为
、 。
尤 其 目前 农 行 正 处 于 金 融 体制 改 革 过 程
,
国 有商业 银行 要严 格依法 经营 依法 治 行

中 一 些 新 的改革 措 施 陆 续 出 台 而 与 之配 套 的 内控 制度往 往跟 不 上 有少数 人 为 了本 部 门 或 个人 利益 往 往去 钻改革 的空 子 稍 不 留 神
,
系 农 行就 不 可 能转变 成真 正 的商业 银行
,
让 会计 人 员兼 职 稽核工 作 起不到 应有 的监 督 作用 ; 要 么 就 把稽 核部 门当 作应付 人 民 银行 等 外审 部门 的工具 或变 成下级 行应 付 上 级行 的

再 次 加 强稽 核监 督也 是解 决 目前 经 营管
理 中存 在 的突 出问题 的重 要手段
,
因此感 到 束手无 策 不 能积极 地开 展
, , 、
,

要保证稽 核 部门 独 立
, ,
当前 我行 经营 中的 一些 困 难 以 前并 不
, ,
行 使稽 核 监 督 权 其 它 部 门 不得 干 予 ; 对 稽 核 人 员 敢 于 坚 持原 则 秉 公办 事 要 加 以 保 护 这 是 发挥 稽 核 监 督 作 用 的首 要前提

立 的内部 审计机 构
稽 核 监 督 的 独 立性 原 则



,
这 样客 观上 削弱 了稽 核 部 门的力

是 根据 稽 核监 督 的性 质 和 特 点 来确 定 的
,

行 纪 检组 长 王 川同 志 针 对 目前有 些行 将稽 核
2
.
部分 稽 核人 员 存 在 着 悲 观 情 绪
, ,
一些
部 门 与 监 察甚 至 与 保卫 部 门合 并 的情 况 时 强 调指出
,
稽 核 人 员反 映 工作 中遇 到 的 一 些 阻 力往往 得 不到领 导 的有力 支持 稽 核出 的 问 题 得不到 妥 善 处理 工作


:

稽 核工 作 与 监 察 保 卫 工 作 职 能 不
, , 。

同 分 工 明确 合 并不 利 于 稽核 工作 也 不 利 于
纪 检监 察工 作 的 加 强
, , , , ,
,
《 商业银 行法 》 《 票 据 法 ) 等 一 系 列 金融 法律 的 颁 布 标 志 着商业 银行 的经 营 已 步 入法 制化 轨 道
。 ,
强化 稽核 监 督 是 商 业 银行 做 到 依法 合
, 。
,

就 会给农 行带来 巨 大 经济 损失 干 万 不可 掉 以 轻心

法 经 营 健全 强有 力的 自我约 束机 制 中最重要
, ,
发 生 保证 农行 经 营 安 全运 行 必 须 加 强 稽 核
监督

法 ) 中规定 的 四 自 经 营方 针 根 据 发 达 国 家 商业 银 行 的经 验 其 中 很 重 要 的 一 条 就 是 要 建立强 有 力 的 内 部 自我 约 束机 制 把 稽核 工作 贯穿 于 业 务经营 的全 过程
森 丫
, ,
亚 口 多 赞 李 雷 于
营 上 看 存 在 着信 贷 资 产 质 量低 不 良 贷 款 比 例过 大 经济效益 不佳 等 问 题 ; 从 管理 上 看 存 在 着 内控 能力 差 有 章 不 循 违章 不纠 等 问题 这些 问 题都 是制 约农行 经营 发 展 的主要 障碍
, 、 、 , 。 ,
,
要在 金 融 竞 争 中求 生 存 求 发 展 必 须 下大 力 气抓 内部 管理 完善 自我 约 束 机制 使 农 村 金 融事业 能 够 健康 地 发 展
, , 。
产生 这些 间 题的 原 因 是 多方 面 的 但其 中重 要 的 一 条就 是 没 有 充 分 发 挥 稽 核 监 督 的 作 用
几年 前 河 北衡 水 农 行 的
, 。
10
亿元 信用

的组 成 部分
,
证 案 使 我们农 行的 声誉 蒙 受 巨 大 的损失 车 之鉴 必 须 引 以 为 戒
、 。
,

其 次 加 强稽 核监 督是农 业银行 向商 业银 行转 化 的重 要 保 证

,
为了 防 止 这 些 问题 的
,
要 逐步 实 现 ( 商业 银行
农村 金 融 与 市场 仪 济
工 作研 究
当前 我 国 正 处 于 计 划 经 济 向社会 主 义 市
,
,
场经 济过 渡 时期 与 之 相适应 的农业 银行 改革
, 、
进 一 步深 化 农 行将 逐 步 办 成 自 主 经 营 自负 盈 亏 自担 风 险 自我 约 束 的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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