楔形文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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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第一章楔形文字法

外国法制史第一章楔形文字法
令人遗憾的是,“空中花园”和巴比伦文明其他的著名建筑一样,早已湮没在滚 滚黄沙之中。我们要了解“空中花园”,只能通过后世的历史记载和近代的考古 发掘。
诺亚方舟(Noah's Ark)是出自圣经《创世纪》中的一个引人入胜的传说。由于 偷吃禁果,亚当夏娃被逐出伊甸园。此后,揭开了人类互相残杀的序幕。人世间 充满着强暴、仇恨和嫉妒,只有诺亚是个义人。上帝看到人类的种种罪恶,愤怒 万分,决定用洪水毁灭这个已经败坏的世界, 只给诺亚留下有限的生灵。
印度法的种姓制度
种姓制度的概述 划分的等级 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 等级深严的种姓制度
印度法的财产法
所有权 债权法
土地国有 私人的财产受到保护
印度法的财产法
所有权 债权法
契约关系简单 契约的法律效果 对高种姓的债权给予保护
印度法的婚姻家庭法
婚姻被认为是合于神意的行为 严格维护种姓内通婚 夫妻制度,一夫多妻与一夫一妻
印度法的渊源
吠陀 法经 法典
婆罗门祭司编成的教法典籍,它所包含的纯粹法 律规范比法经多。全部法典陆续出现于公元前3世 纪至公元6世纪,其中 法经 法典 佛教经典
经藏
论藏 律藏
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及其门徒宣扬的 佛教教义
印度法的渊源
吠陀 法经 法典 佛教经典
外国法制史
古代东方奴隶制法
第一节 楔形文字法
一、楔形文字法的概念
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 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 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又称为两 河流域法。
楔形文字:《辞海》解释为 “钉头文字或箭头文字。”
楔形文字
书写工具
文字变化 字母对照表
二、楔形文字法的历史
乌尔纳姆法典 汉穆拉比法典

楔形文字法

楔形文字法

楔形文字法:指大约于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6世纪适用于古代西亚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的两河流域及其毗邻地区的奴隶法律规范的总称.2.汉穆拉比法典: 汉穆拉比法典,是目前所知的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典,竭力维护不平等的社会等级制度和奴隶主贵族的利益,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古巴比伦社会的情况。

3.类比:指遇到的新问题,按照<古兰经>和圣训的相似规则处断,类似于近代法律中的类推原则.4.印度法系:指公元前10世纪至公元7世纪古印度遵从的婆罗门教.佛教.印度教等宗教教规.教义的总和.5.贝壳放逐法:陶片放逐法是古希腊雅典等城邦实施的一项政治制度,由雅典政治家克里斯提尼于公元前510年左右创立,约公元前487年左右陶片放逐法才首次付诸实施。

雅典公民可以在陶片上写上那些不受欢迎人的名字,并通过投票表决将企图威胁雅典民主制度的政治人物予以政治放逐。

6.市民法: 也称公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法律以及习惯法规范,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

7.有夫权婚姻:也称“要式婚姻”,妻子完全处于夫权的支配下;其基本特征是:丈夫享有特权,妻无任何权利。

8.采邑制度:为了削弱无偿占有大地产的地方势力,扭转王权的颓废,公元8世纪,法兰克王国的宫相查理.马特自上而下推行附加条件的土地分封制.9.陪审制度: 指从一般市民中随机选出若干名陪审员,委派其参与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的审理,并独立于法官作出事实认定以及决定法律适用的司法制度。

10.议会主权: 议会主权原则是指议会拥有最高立法权,议会立法不受限制,议会通过的法律其他机关不能进行审查,更不能加以否定,只有议会可以修改和否定。

11.对价:16诺言所付出的代价.12.独立宣言: 1776年7月4日大陆会议通过了杰斐逊等人起草的<独立宣言>,代表北美13个殖民地对英国宣告独立.13.司法审查权: 又称违宪审查权,是指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审判,审查立法机构制定的法令是否违反宪法,如果认为违宪执行即可以拒绝,使其丧失法律效力。

1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解析

1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解析

• (一)法典制定的背景 • (二)法典的结构体系和主要内容 • ★ (三)法典的特点
(一)法典制定的背景
• 1.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因为巴比伦 统一两河流域前,各城邦国家的习惯 法和成文法,存在很大差异。
• 2.调整新的经济关系的需要。汉穆拉 比统治时期,巴比伦社会的农业、牧 业、手工业和商业以及奴隶制私有关 系都得到迅速发展,动产已经变为私

公元前3500年左右,两河流域的 最早居民苏美尔人创造了象形文字, 以后这种文字逐渐演变成为用芦秆等 刻在泥板上,因字型上粗下细,形如木 头楔子而得名。此后,这种文字成为 古代两河流域各国通用的文字,这就 是楔形文字。用这些文字书写和记载 的各个奴隶制国家的法律,由于有着 共同的政治、经济、文化特征,所以统 称为楔形文字法。
• 3.第三阶段(成熟):《汉穆拉比法 典》。公元前十八世纪,巴比伦第六代 王汉穆拉比完成了两河流域的统一,并 制定了《汉穆拉比法典》。 • 《汉穆拉比法典》的出现标志着楔形文 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的阶 段。也为我们研究楔形文字法提供了最 可靠的史料。
二、《汉穆拉比法典》
• 《汉穆拉比法典》是公元前十 八世纪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时 期制定的法典,原文刻在一个 玄武岩石柱上,故又被称为石 柱法。 • 1901年为法国考古队在伊朗 古城苏萨遗址发现。石柱现存 巴黎卢浮宫博物馆。
• 1、 第一阶段(起源):《乌尔纳姆法 典》——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 一部成文法典。 • 2、第二阶段(发展):《苏美尔法典》 等。 • 3.第三阶段(成熟):《汉穆拉比法 典》——楔形文字法的典型代表。
• 1、 第一阶段(起源):《乌尔纳姆 法典》。公元前21世纪初,乌尔纳姆创 建了乌尔第三王朝,统一了两河流域 南部,并颁布了《乌尔纳姆法典》。 • 《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为止所 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标志 着古东方法进入了成文化阶段,它对 其后两河流域的成文立法产生了深远 的影响。

1 导论、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

1 导论、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

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
四、楔形文字法的特点 1.三段式体例 2.内容广泛: 法律源于神 严格维护奴隶主的利益 公开规定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 刑法严酷 3.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
五、历史评价 1、对本国:促进了古代巴比伦社会的飞越发 展 2、对别国:对后来出现在西亚的波斯帝国以 及以色列-犹太的成文法都具有直接法律 渊源的作用
三、法律史学的研究体系、方法
1、体系: 总论:基本理论
分论:断代法史学(古代、中
世纪、近现代、当代)
国别法史学(英、美、法、德)
部门法史学(外国宪法、刑法、
民法、经济法)
专题 (司法制度)
2、法律史学的研究方法
(1)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
(要求我们学会用客观的、历史的方法去 观察、思考问题) (2)实事求是(资料散失时,只能推论) (3)比较的方法 (4)想象=钥匙 (古今、中外)
/专任的大法官
2、B.C. 3000年——古巴比伦(西亚)
(1)B.C. 3000 《乌尔纳姆法典》 《苏美尔法典》
(2)B.C. 18世纪 《汉穆拉比法典》
(一)古代奴隶制法
3、B.C. 7C ——古印度(南亚)
(1)B.C. 7C (2)B.C. 4C 《吠陀》、《法经》 《摩奴法典》
4、希伯来(中亚)
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
二、法典的结构和内容 (二)内容 2、财产、商业及债(T6-126) (5)债 △ 在债权关系中广泛适用书面契约 △ 确立债的一些基本原则 △ 债务要有担保 △ 法典对债务利率也有规定
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
二、法典的结构和内容 (二)内容 3、婚姻、家庭和继承(T127-193) (1)法典确认婚姻关系是一种契约 (2)在婚姻关系中男性享有支配权 (3)离婚 (4)继承方面实行家内继承原则

自考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自考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外国法制史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两河流域居民使用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因其法典用楔形文字镌刻而得名.汉穆拉比法典——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它是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颁布的,也是古代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集大成者。

摩奴法典——是古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涉及刑法、民法、诉讼等,内容比较广泛,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

它是由婆罗门教僧侣们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形成的习惯编制而成,对后来古代印度及其毗邻地区影响很大。

法经——是婆罗六贵族的不同教派对于经书的论着,涉及社会风俗习惯、民事和刑事法规以及社会行为和关系的准则,是婆罗门教法的一种表现形式。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是雅利安人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四大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

不同种姓在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均不平等,在宗教和社会生活方面也有严格区分。

古代印度法律坚决维护这一制度,对印度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非再生人——是古印度法上的概念,各再生人相对,指首陀罗。

因为他们地位最低下,不能参加宗教活动,因而不能得到第二次生命(再生),而其他三个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由于可以参加宗教活动,能经过入门式而得到第二次生命,是“再生人”。

神明裁判——是指借助“神”的力量来考验被告人,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原始审判方式,盛行于一些古代奴隶制国家和欧洲中世纪前期封建制国家。

印度法系——是南亚次大陆和东南亚广大信仰印度教或佛教的国家和地区,都尊以《摩奴法典》为大成的印度法为本源,其法律制度形成了共同的特征和历史传统,即印度法系。

雅典宪法——是古希腊雅典城实行的奴隶主的民主政治制度,经历了数次重大立法改革得以实现,因其内容相当于近代以来的宪法而得名,是近代西方宪政制度的源流。

古希腊法——是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的法律总称,而不是希腊全境共同适用的法律制度。

楔形文字法

楔形文字法

外国法制史—本部分包括四章,这几章内容比较简单,在题目中一般都以客观题的形式出现。

第一款楔形文字法(插入图片一、图片二注:此款下没有大标题,可以直接铺开不做隐藏。

后面类似的款同样处理))1、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1)结构体系的完整性:序言、法律文本和结语(2)统治者将法律描绘为神的体现(3)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2、《汉穆拉比法典》:性质:世界上保留最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注:与《乌尔纳姆法典》相区别)法典的结构:序言、本文和结语:有一半的条文是有关财产(6-126条,法典共282条)主要内容和特点:君主的权力来源于神;窃取神庙或宫廷的财产的处刑是:死刑;法典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凯努,前者包括僧侣贵族、高级官吏,也包括自耕农,独立手工业者,地位比后者高3、(名词解释)楔形文字法:指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有自己的特征,以《汉姆拉比法典》为代表法典,对人类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4、其他法典:《乌尔纳姆法典》(目前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苏美尔法典》、《苏美尔亲属法》、《尼尼微法律教本》、《李必特·伊斯达法典》、《俾拉拉玛法典》(注意这些法典名字的辨别,与后面日尔曼法典及其他法典的名字相区别)(2005年单选;2003年单选)[例] 古代西亚乌尔第三王朝编纂的通行于全境的法典是:(D)A《苏美尔法典》B《汉穆拉比法典》C《俾拉拉玛法典》D《乌尔纳姆法典》第二款古代印度法律制度(插入图片三、四)1、婆罗门教法的表现形式:吠陀经、法经和法典2、佛教法的渊源:三藏、《摩奴法典》和国王敕令,其中三藏是佛教的经典,是最早的佛教文献,包括《律藏》(管理僧侣的规章和日常戒律)、《经藏》(佛教的全部教义,即佛陀及他的最近门徒的宗教思想文献)、《论藏》(高级佛法的论述,主要是有关佛教的哲学方面的阐述)(2003年单选)3、古代印度法律的特点:印度宗教繁多,法律结构体系复杂;宗教与法律紧密结合,互为补充;公开宣扬社会的不平等,形成整套的种姓制度;汇合法律、伦理道德和哲学为一体。

外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外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第二章楔形文字法一、楔形文字法的概念楔形文字法是指大约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6世纪适用于两河流域以及毗邻地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楔形文字法的产生:《乌尔纳姆法典》2、楔形文字法的发展:《汉莫拉比法典》二、《汉莫拉比法典》一、历史背景1、政治统一要求法制统一2、维护新的经济秩序3、限制高利贷4、减轻人们的不安全感二、主要内容(一)君主专制制度:维护军人的权利(二)等级制度:1、自由民:阿维鲁与穆什凯努2、奴隶(三)财产所有权制度:1、王室占有2、公社占有(四)契约制度:1、买卖契约:注重形式2、租赁契约:严格保护出租人利益3、借贷契约:限制利率,限制债务奴役制(五)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1、婚姻以契约为基础2、夫妻关系不平等3、诸子均分,妻子和女儿获得一定份额。

(六) 犯罪与刑罚制度1、四种罪名:危害法院公正裁决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侵犯家庭罪2、刑罚种类繁多,死刑较多,同罪异罚3、同态复仇(七)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1、司法与行政合一2、诉讼制度较完备第三章古印度法一、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1、典型的宗教法2、以种姓制度为核心3、宗教、哲学、法律等的混合物4、具有稳定性第四章希伯来法一、《摩西五经》1、《创世纪》2、《出埃及记》摩西十诫3、《利未记》4、《民数记》5、《申命记》第五章古希腊法一、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1、未能形成统一适用的法律体系2、未能编撰完善的成文法典3、忽视具体法律条文的适用4、私法落后、公法发达二、雅典“宪法”的产生1、德拉古立法:(1)第一部成文法(2)重刑主义2、梭伦改革3、克里斯提尼立法:(1)以地域关系取代血缘关系(2)提高民众大会地位,成立500人议事会(3)陶片放逐法4、伯利克里立法第六章罗马法一、罗马法的产生与发展罗马法指从公元前6世纪塞尔维乌斯改革到公元6世纪中叶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时期为止的罗马国家全部法律的总称。

一、塞尔维乌斯改革(一)、共和国前期(公元前6世纪-公元前3世纪):《十二表法》(二)、共和国中后期(公元前3世纪-公元前1世纪):市民法与万民法并存1、公元前267年内事裁判官处理罗马公民之间的诉讼2、公元前242年外事裁判官处理罗马公民与非罗马公民、非罗马公民之间的诉讼(三)、帝国时期(1世纪-4世纪)1、法学家的活动:解答、诉讼、著述、参与立法2、法学昌盛:普罗库尔学派与萨比努斯学派五大法学家(四)、东罗马帝国时期(4世纪-6世纪):优士丁尼《国法大全》二、罗马法的基本特征1、私法发达2、立法形式简便灵活3、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4、深湛的原则与制度,科学的概念与术语5、卷帙浩繁、规模宏大的法律编纂三、罗马法的渊源与分类(一)、罗马法的渊源:1、习惯法2、民众大会或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3、元老院决议4、长官的告示和判决5、皇帝敕令6、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二)、罗马法的分类1、公法与私法:乌尔比安: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3、自然法、市民法与万民法4、市民法与长官法5、人法、物法与诉讼法四、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一、人法(一)自然人:1、自由权:自由人与奴隶2、市民权:罗马公民、拉丁人与外来人3、家族权:自权人和他权人4、人格的减等(二)法人:1、社团:以人的集合为基础2、财团:以财产为基础(三)婚姻家庭: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二、物法(一)物权: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法定性1、自物权(所有权)所有权人对物的最完全的支配权。

外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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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整理一、名词解释1.楔形文字法指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有自己的特征,以汉姆拉比法典为代表法典,对人类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2.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古代巴比伦王国国王汉穆拉比颁布.因铭刻在一黑色玄武岩圆柱上,故又称石柱法.内容包括诉讼手续、财产权、损害赔偿、租佃关系、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继承、买卖奴隶等.是世界上保存完整的最早的一部法典.现存法国巴黎的罗浮宫博物馆.3.摩奴法典它是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它不是由国家正式颁布的,是婆罗门僧侣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的习惯编制而成.这部法典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是佛教法的渊源.4.种姓制度是摩奴法典中明确规定的制度,是印度法的特色,对印度整个社会影响很大.它包括四个种姓:第一种姓婆罗门执掌神权,地位最高贵,义务和职业是传授宣传吠陀,主持宗教祭祀,以及接受布施;第二种姓刹帝利担任国家的重要官吏,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地位仅次于第一种姓,这两个等级为特权者,免税;吠舍为第三等级,多为农民、牧民、手工业者和商人,主要从事“照料家畜,布施,祭祀,经商,放贷,耕田”等;第四种姓为首陀罗,最低贱,多为奴隶.5.十二表法旧译“十二铜表法”古代罗马共和国的主要法律.制定于公元前451年.因刻在十二块板上,故称.内容包括传唤、审理、执行、家长权、继承与监护、所有权与占有、房屋与土地等.是留传下来最早的古罗马成文法典.6.市民法是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罗马公民以外的外来人和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不受其保护.由于它是在罗马奴隶制经济不发达的初期形成的,所以具有内容原始,范围狭窄和注意形式主义等特点.二、问答题1.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1)结构体系的完整性:序言、法律文本和结语(2)统治者将法律描绘为神的体现(3)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2.汉穆拉比法典的基本内容和特点.主要内容和特点:君主的权力来源于神;窃取神庙或宫廷的财产的处刑是:死刑;法典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凯努,前者包括僧侣贵族、高级官吏,也包括自耕农,独立手工业者,地位比后者高.3.古代印度法的渊源.古代印度法的发展和宗教密不可分,按其历史发展,主要渊源包括(1)吠陀:(2)法经:附属于吠陀,是对它的解释和补充,约成于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以散文体裁写成.它主要是祭祀的规则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没有统一文本,各教派均有自己的法经,不同时期亦有不同的法经流行.(3)法典(也有人主张称“法论”,以区别于近现代的法典):婆罗门祭司编成的教法典籍,它所包含的纯粹法律规范比法经多.全部法典陆续出现于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6世纪,其中最重要的为摩奴法典.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它较为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该法典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4)佛教经典:是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总称“三藏”,即:经藏、论藏、律藏.①经藏,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及其门徒宣扬的佛教教义;②论藏,佛教各教派学者对教义的论说;③律藏,佛教寺院规条.其中尤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佛教法的中心内容是“五戒”,即不杀生、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5)国王诏令:其中最为人注目的是阿育王的诏令,要求人们遵守佛法、服从官府等.4.如何认识古希腊法的历史地位.是欧洲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在西方法律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上承埃及和两河流域法,下启罗马法,在东西方法律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古希腊的公法比私法要发达,而公法中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雅典“宪法”.一、名词解释1.国法大全国法大全是由东罗马帝国时期,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2.公法是指国家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包括行政法、组织法、财政法、刑法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源于古代罗马时期,一直沿用到今天的欧洲大陆法系.3.习惯法习惯法作为一类社会规范,它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确立的、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既非纯粹的道德规范,也不是完全的法律规范,而是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准法规范.4.人法(1)自然人:由三种权利组成——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只有同时具备这三种身份,才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否则就是人格减等,又分了几个等级.法人:古代罗马没有形成完整的法人制度,也没有产生法人的概念和术语,只是出现了一些特殊的法律团体.(2)婚姻家庭制度:罗马法上婚姻的分类:有夫权婚姻(前期流行)和无夫权婚姻(流行于帝国时期)5.日耳曼法是公元5-9世纪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这种法律是日耳曼各部族在侵入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由原有氏族部落习惯逐渐发展而成的.它的范围,从地区来看,凡古代日耳曼人所建立的国家的法律都包括在内;从时期上来看,大体上是公元5-9世纪.6.教会法广义上,泛指罗马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的其他教派的各种法规.狭义上,专指在中世纪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主要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守则的法规,同时,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定.因此,它的适用范围不限于教会事务,也适用于许多世俗事务.按其本质来讲是一种封建法.二、问答题1.罗马法各个时期有何基本特点.1)十二表法的制定:共和国前期的法律以市民法为主十二表法是罗马法从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标志.十二表法的特点是平民与贵族的斗争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2)从公元3世纪始,罗马法的主要特点仍然是市民法占统治地位,但罗马的另一新体系——万民法已逐渐兴起,共和国后期市民法与万民法并存3)公元1世纪至公元2世纪,是罗马帝国兴盛时期,也是罗马法发展的“古典时代”.这一时期,促进罗马法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罗马法研究和法学家活动的不断加强.帝政前期是法学昌明时代,法学家的解答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4)公元3世纪以后,罗马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即全面整理和系统编纂时期.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2.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1)日耳曼法的团体本位的法律2)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的法律3)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4)日耳曼法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5)日耳曼法是世俗的法律3.教会法的基本渊源.1)圣经2)教皇教令集3)宗教会议决议4)世俗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4.伊斯兰法的主要特点.1)与伊斯兰教有密切联系2)法学家对伊斯兰法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3)受外来法律影响严重4)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一、名词解释1.圣训意思是先知的言行及默示,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穆罕默德去世后,通过下降古兰经来立法的活动停止了,为了解决新发生的,在<古兰经>中又找不到答案的问题,哈里发政府和圣门弟子就按先知的前例办,也就是按先知处理类似问题的言论,行为或默示处理当前的问题.这就是圣训.2.伊斯兰法原阿拉伯封建势力范围内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其他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由于都是以<古兰经>圣训和初斯的伊斯兰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具有共同的特征和历史联系,故被称为伊斯兰法系.开始形成于9世纪,不仅在中世纪支配过广大地区,而且在近现代各穆斯林国家中仍不同程度地维持着效力,是一个历史很长,影响很大的法系.3.普通法从法源的意义来看,普通法指的是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4.衡平法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仅指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衡平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5.陪审制一般认为,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但英国的陪审制并非土生土长,而是从法兰克移植而来.法兰克的一些封建君主为了巩固王室权力,发展了一种调查程序,召集若干熟悉情况的地方人士,宣誓证明有关古代王室的权力,以削弱诸侯的势力.诺征服以后,这种制度被带到英国.1166年,享利二世颁布了克拉灵顿诏令,将陪审制正式确立下来.6.统一商法典19世纪末,美国以统一法律为目的,兴起统一州法的运动.1892年成立的全国统一各州立法委员会拟定的单行商事法规草案经全体会议通过后,建议各州采用.为了现代商事实践的需要,改变各州商法混乱的局面,进一步协调和统一商事法律,1952年统一各州立法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共同制定了统一商法典.二、问答题1.普通法的特点及对英国法律的影响.它的封建性较强,它的保护方法以损害赔偿为主,不能对当事人颁发禁令,等等.但它最重要、对整个英国法律体系影响最大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2.衡平法的特点及对英国法律的影响.衡平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创制出许多新的救济方法,及时确认和保护了当事人的权利,对英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做出重要贡献.直至今日,衡平法仍是创造新原则和补救规则的重要手段.另外,衡平法优先的原则也在1981年最高法院法得到重申.因此,衡平法仍在英国法律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只不过它已不能独立发展,没有了单独适用的法院.3.英国法的陪审制和辩护制.陪审制曾被认为是保障个人政治自由和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是实现民主司法的最佳途径,是英国法对世界法制的一大贡献.因为普通公民参与司法过程,可以防止法官徇私枉法,以及判决考虑不周等弊病;同时,由于陪审员是通过抽签的方法从社会各界选出来的,能够更清楚地反映出社会上普通人的观念.对于陪审制,各派观点针锋相对,莫衷一是.但作为一种有深刻社会背景的诉讼制度,短时间内完全被废除似乎不可能,关键是如何改进.辩护制:早在希腊、罗马时代,法庭辩论制度就已经出现,当事人既可为自己辩护,也可以委托他人为自己辩护.罗马帝国后期,职业法学家在法庭上为当事辩护已十分流行.英国人继承了这项制度,并加以发展.由于英国普通法的形式主义及其程序复杂性,职业律师参与诉讼更有必要.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英国逐渐发展出一套与大陆法系国家完全不同的对抗制诉讼方式和独特的律师制度.4.普通法系的特点.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2)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4)以归纳法为法律推理方法.5)在法律体系上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一、名词解释1.司法审查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审查联邦和州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联邦和州采取的行政措施,宣布违反联邦宪法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为无效.它是美国司法制度中最有特色的一项权力. 2.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或成文法律.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最深远的法系.它以欧洲大陆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3.法国民法典制定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建立统一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巩固大革命的胜利成果的产物.4.魏玛宪法1919年1月德国召开国民会议,改组政府,着手制定正式宪法.宪法草案经过几个月的反复讨论和修改,六易其稿.由于当时柏林工人运动正处于高潮,为使制宪工作免受其影响,国民会议在远离柏林的魏玛城召开制宪会议,于1919年7月31日通过新宪法,并决定8月11日颁布施行.这就是德意志共和国宪法,简称魏玛宪法.5.日本六法以1889年明治宪法颁布为标志,日本法的西方化又进入德国化阶段.继宪法之合,日本政府又按照德国法的模式,先后编纂颁布了商法、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法典、法院组织法和刑法典,确立了以大陆法系为模式的日本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体系.6.欧洲联盟法是指以建立欧共体的国际条约为基础逐渐发展起来的、适用于欧洲聪明各成员国的、有关欧洲聪明机构及其职能的条约、立法、判例等法律规范的总称.二、问答题1.大陆法系的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2.德国民法典的特点及地位.1)法典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面已有所变化.2)法典规定了法人制度.3)法典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4)法典在立法技术上讲究逻辑体系系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德国民法典是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典,它的颁行对统一德国法制作用巨大,并成为德国民法发展的基础.乃至当代,经多次修改,仍然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3.日本法的特点.1)日本法是在借鉴外来发达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的.2)日本法巧妙地融合了两在法系的特点,被称为“混合法”.3)日本法是东西方法律文化的有机结合.4)完备的日本经济法对于战后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5)日本法在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较为发达的、完善的法学理论6)日本法律制度保留了封建社会的许多残余.4.苏联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对世界法律发展的影响.苏联时期,创造了全新的法律思想,制定了全新的法律制度,构筑了全新的法律体系并不断完善,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社会主义国际制定和发展本国法的主要参照物,从而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独树一帜的社会主义法系.苏联解体后,苏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整体上已告终结,但其对于世界法律的现状和未来发展仍然具有深远的历史影响。

第4讲 楔形文字法

第4讲  楔形文字法
第4讲
楔形文字法
——古代两河流域的法律文明
汗穆拉比法典 存世最早的成文法
楔形文字法的定义

楔形文字法:
古代西亚两河流域的早期居民创造的,以 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
楔形文字:公元前2700年左右起源与两河流 域南部的苏美尔人的文字。文字呈楔形, 主要刻写在泥板上。
楔形文字 cuneiform
汉穆拉比法典原文
汉穆拉比法典制定的背景

1)巴比伦王国统一两河流域,出于统一政令,集 中权力的需要制定律法。 2)村社演进为奴隶制国家。迅速发展的农业、牧 业、手工业等要求新的法律调整新型的社会关系。 3)神权思想发达,君权和法权皆被视为神授。


思考题

1)请对比《汉穆拉比法典》与《周礼》制 定时期的时代特点。 ★ 提示:对比之处:时间、适用地域、经济发展状况、

英语中对应楔形文字的词组还有 arrowheaded characters,可见其为剑形。
楔形文字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楔形文字的载体——泥板
楔形文字法立法之沿革
王朝 1)乌尔王朝 2)拉尔萨王国 3)埃什嫩那王国 4)伊新王国 5)巴比伦王国 6)赫梯王国
法典


1)《乌尔纳姆法典》(约-2113~ -2096) 2)《苏美尔法典》(约前20世纪) 3)《俾拉拉比法典》(约前20世纪) 4)《李必特.伊斯达法典》 5)《汉穆拉比法典》(前18世纪) 6)《赫梯法典》(前14世纪)
1902年,法国探险家在古巴比伦旧址发现了汉穆 拉比石柱法片断。 石柱制作时间约在前2100年,高约8英尺。上刻法 律条文300余条。除少数条文已衍,几乎全文尚存。 现在此石柱藏于法国卢浮宫。我2002年夏有幸一 见。 昂按:殖民者真可恨啊!到处窃取人家的宝贝!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以汉穆拉比法典为代表的古代两河流域及其邻近地区法律(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发展和一般规律;掌握楔形文字法的主要特征;掌握《汉穆拉比法典》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第一节楔形文字法律的一般概况一、楔形文字法的概念1、楔形文字法律是指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幼发拉底河与底格里斯河(两河流域)、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奴隶制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2、楔形文字法律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具有独特的结构、体系和特征。

有的资产阶级学者将这种法律称为楔形文字法系。

二、楔形文字法律的产生与演变1、公元前3000年左右,楔形文字最初由西亚两河流域苏美尔人国家所制定。

乌尔第三王朝(前22-21世纪)的创始者所颁布的《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发现的最早的楔形文字成文法典。

2、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所制定的《汉穆拉比法典》是楔形文字法律的最集中、最典型的代表。

3、楔形文字法律后来为亚述、赫梯、依兰等国家沿袭使用,直至波斯帝国时期。

4、公元前一世纪左右,楔形文字法律完全消失。

注:1、什么是《乌尔纳姆法典》?约在公元前22世纪至公元前21世纪,两河流域的乌尔第三王朝的国王乌尔纳姆创制了《乌尔纳姆法典》,除序言外,共29个条文,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它的出现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的新时代。

2、列举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典。

三、楔形文字法律的主要特征1、在结构、体系上比较完整一般分为三部分:序言、法典正文和结语三段论。

2、法律的内容涉及面较广。

3、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并没有规定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

4、虽被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但内容中宗教色彩并不浓厚。

第二节汉穆拉比法典一、法典的制定和结构(一)制定《汉穆拉比法典》是汉穆拉比国王执政的晚年颁布的。

制定的原因主要有:迅速消除境内法律的不统一和地方上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适应私有关系的发展调整新产生的各种关系;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楔形文字法

楔形文字法
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
第一节 楔形文字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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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楔形文字法的概念
• 楔形文字法又称两河流域法,是古代两 楔形文字法又称两河流域法, 河流域各民族以楔形文字镌刻的奴隶制 法的总称。 法的总称。
二、楔形文字法的历史沿 楔形文字法的历史沿 革
– 分散的习惯法时期(公元前30世 分散的习惯法时期(公元前 世 公元前22世纪 纪——公元前 世纪) 公元前 世纪) – 成文法的初步发展时期(公元前 成文法的初步发展时期(公元前22 世纪——公元前 世纪) 公元前18世纪 世纪 公元前 世纪) – 全盛时期(公元前 世纪 全盛时期(公元前18世纪 世纪——前16 前 世纪) 世纪) – 衰败时期(公元前 世纪 衰败时期(公元前16世纪 世纪——前6世 前 世 纪)
三、楔形文字法的特征 楔形文字法的特征
– 以楔形文字镌刻; 以楔形文字镌刻; – 形式上逐渐向序言、正文、结语三段 形式上逐渐向序言、正文、 式过渡; 式过渡; – 属于非宗教法; 属于非宗教法; – 是典型的东方奴隶制法。 是典型的东方奴隶制法。
汉穆拉比法典》 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
一、法典制定的原因: 法典制定的原因: 1、法律不统一; 、法律不统一; 2、新型经济关系的出现; 、新型经济关系的出现; 3、自由民内部的分化。 、自由民内部的分化。
二、法典的结构和体系
• • • 序言:宣言君权神授; 序言:宣言君权神授; 正文:282条; 正文: 条 结语:强调法典的效力。 结语:强调法典的效力。
三、法典的内容和特点
1、维护君主专制制度 、 2、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所有权 、 3、公开确认自由民内部的不平等 、 4、包含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 5、维护家长制,确认家长对妻子和子女的特权 、维护家长制, 6、保留若干原始公社制的残余 、

2楔形文字法

2楔形文字法

第二章楔形文字法一、楔形文字法概述(一)楔形文字法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锲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这些国家包括苏美尔人、阿卡德人、巴比伦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至公元前6世纪随新巴比伦的灭亡而消亡(新巴比伦王国被波斯所灭,公元前626-前539)(在消亡时间上有分歧)楔形文字法虽一直适用到波斯帝国统治时期,至公元前1世纪整个西亚地区成为罗马帝国的统治版图,楔形文字法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两河流域法的立法原则、具体制度及其法典的结构和体例,对东方各国法的影响尤为深刻。

(二)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发展公元前3000年两河流域由于优越的自然条件及相应发展的农、牧、商业,使当地苏美尔人、阿卡德人相继建立了最早的奴隶制国家,这些早期国家已经有自己的首脑、长老议事会和诉讼机构,已具备了国家的基本特征,并创造了楔形文字。

随着城市国家的出现,最早的习惯法应运而生。

约公元前3000年中期开始有了以楔形文字记载的成文法,其内容主要是调整婚姻家庭方面的法规。

此后,成文法逐渐发展,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日益广泛,如契约、债务、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等,并向自成一体化的法典方面发展。

约公元前21世纪末,乌尔纳姆创建了乌尔第三王朝,统一了两河流域南部,实行中央集权统治,国王集军事、行政和司法大权于一身。

为了统治需要,颁布了《乌尔纳姆法典》,用楔形文字写成,,这部法典比较完整的抄本是20世纪60年代中期发现的。

这是迄今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它标志着古代东方法已进入成文化阶段。

该法典由序言和正文29条组成,但是部分条文遗失,保留下来的有23条。

序言宣扬君权神授,正文内容已涉及到损害与赔偿、婚姻、家庭和继承以及刑罚等,反映出法典对奴隶主利益和私有制的维护,对以后两河流域的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法典反映了古代早期法的一些基本特点:1.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实体和程序不分的法律编纂模式。

第 2章 楔形文字法

第 2章   楔形文字法
诉讼完全由私人提起。诉讼制度中带有某些原始习惯残余。
第三节 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和历 史地位
一、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
1.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并没有规定 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
2.法典的结构体系比较完整,一般均采用序言、正 文和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方式。
3.法典的内容涉及面较广,包括民法、刑法、诉讼 法、婚姻家庭法等各个方面,但缺少对许多重大问题 的规定如土地所有权、水利工程的组织管理、中央与 地方的法律关系问题等,显然在这些问题上仍然依照 习惯法调整。
4.法典比较重视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 5.法典虽被描绘为遵从神意制定,但在法典的条文 中,却并没有宗教、道德规范,而完全是实在的有关 世俗法律关系的规定,而且法律调整方法也基本上是 世俗化的。因此,与古印度及希伯来法律相比较,楔 形文字法不是“神定法”,而是“人定法”。
二、楔形文字法的历史地位
楔形文字法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之 一,也是最早将习惯法成文化的先驱,对推动人类法 制文明的进步与发展具有特殊的贡献。
侵犯家庭罪主要包括强奸罪、奸淫罪、通奸罪及养子不认养父母等行为。 刑罚种类很多,主要有死刑、体刑、烙印、罚金以及驱逐等。
(七)法院组织与诉讼
巴比伦国家的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并无严格的划分。国王拥有国家最高司法 审判权,一切不服法院判决的当事人均可上诉至国王,国王有权特赦或亲自审理 法院久拖不决和兄弟间遗产纠纷案件,也可委托“王室法官”审理其他案件。地 方司法权分别由国王下属的大小官吏来行使。
结语部分主要是告诫后人要严守这部法典,不得 曲解、变更或废除它,并诅咒不遵守法典的人必将受 到神意的惩罚。
三、法典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一)君主专制制度 古巴比伦王国实行的是君权与神权立法、司法、军事和祭祀大权 于一身;国王还握有神权,被视为天神在人世间的代表。 (二)社会各阶层的法律地位

楔形文字法

楔形文字法

第二章楔形文字法第一节楔形文字法概述一、楔形文字法的界定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锲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这些国家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至公元前6世纪随新巴比伦的灭亡而消亡(在消亡时间上有分歧)。

这些国家除了有共同的文字外,由于所处的经济、政治、文化相似,因而决定了他们的法律有一些同样的地方。

二、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发展在公元前3000至公元前2500年间,两河流域的苏美尔人、阿卡德人相继建立了一些城市国家,这些早期国家已经有自己的首脑、长老议事会和诉讼机构,已具备了国家的基本特征,传统的部落习惯法逐渐向法律过渡。

据历史记载,在公元前3000年左右,已经有了用楔形文字记载的零星的法律规范,如禁止欺骗、偷盗等。

约公元前21世纪末,乌尔纳姆创建了乌尔第三王朝,统一了两河流域南部,实行中央集权统治,国王集军事、行政和司法大权于一身。

为了统治需要,颁布了《乌尔纳姆法典》,用楔形文字写成,除序言外,有29条条文,其内容已涉及到损害与赔偿、婚姻、家庭和继承以及刑罚等,反映出法典对奴隶主利益和私有制的维护,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它标志着古代东方法已进入成文化阶段。

对以后两河流域的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乌尔第三王朝灭亡后,两河流域南部又处于分裂状态,当时的一些城邦国家也制定了一些成文法典。

主要有《苏美尔法典》和《苏美尔亲属法》、《李必特伊丝达法典》,《俾拉拉马法典》等,它们仍旧基本上继承了《乌尔纳姆法典》的风格,但涉及的范围更为广泛。

到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的第六代王汉穆拉比完成了两河流域的统一,并制定了《汉穆拉比法典》(又称石柱法),它的制定是楔形文字法的集大成,标志着楔形文字法发展到较完备的程度。

直至公元前1世纪,楔形文字法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三、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1)法律的结构体系比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方法。

第一节楔形文字法

第一节楔形文字法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一、楔形文字法的含义楔形文字法又称为两河流域法。

是对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域各个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一系列法律的总称。

时刻约为公元前3000年以前至公元前6世纪。

二、楔形文字法的产生与进展一、前21 世纪末《乌尔纳姆法典》迄今为止所发觉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二、前20 世纪城邦国家的法典《苏美尔法典》《李必特·伊丝达法》等3、前18 世纪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世界上第一部保留最完整的成文法典4、赫梯法、亚述法承继了楔形文字法赫梯的两种文字——楔形文字——象形文字第二节楔形文字法的代表——汉穆拉比法典一、释义:汉穆拉比法典汉穆拉比法典又称石柱法。

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穆拉比统治时期制定,它充分表现了古代西亚两河流域法律的特点,是古代东方式的典型代表。

四、法典序言及结语中的法律观(一)法的公正性一、立法的目的——公正我,汉穆拉比忠诚敬神的君主,为使正义在国中显现,消灭邪恶,使强不凌弱,使我象太阳一样升起在民众之上,给国家带来光明。

······二、君主与公正的关系(二)君权神授法自君出国王汉穆拉比站立在太阳神沙马什隔壁,从神手中接过代表着权利的拐杖,表示法律的权威来自神的赐予。

(三)法的神圣性与永久性尔后千秋万世,国中之王必遵从我的石柱上所铭刻的正义言词,不得变更我所决定的司法裁决,我所确立的司法裁定,不得破坏我的创制。

(四)明白得与熟悉一、表现了古东方西亚朴素的法律观二、专门好地处置了法律与宗教的关系五、法典要紧内容与特点一)保护私有制经济土地私有与土地国有(国君私有第三章古希腊法一、何谓古希腊法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标准的总称。

四、古希腊法的特点一)古希腊法是城邦法,一直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

(二)古希腊法是成文法,但没有显现完整周密的法典。

(三)法庭在案件处置上具有灵活性,一直没有形成具有专业性质的法官群体。

外国法制史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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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重点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第一章楔形文字法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

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它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标志着古东方法进入成文化阶段。

《汉摩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它的制定,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比较集中的反映了汉谟拉比时期两河流域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的发展状况,而且比较完整的保留下来,因此是我们研究楔形文字法的最可靠的史料。

汉谟拉比法典制定的直接原因:1.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

制定一部通行全王国的法典成为当时的一种迫切的需要。

2.调整经济关系的需要。

当时出现的许多新的经济关系在原有各国的法律中未得到反映,需要新法律予以规范。

3.缓和阶级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

由于私有经济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社会各阶层、各阶级之间的矛盾尖锐化,亟需一部统一的法典缓和阶级矛盾。

汉摩拉比法典的特点:1.法典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维护汉谟拉比王的专制统治地位;确立自由民对奴隶的绝对统治权和支配权2. 法典体现团体本位思想:法典赋予公民权利时,强调以对国家和公社履行义务为前提;个人的权利义务与公社团体成员资格相联系3. 法典保留有原始习惯的残余4. 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楔形文字法的特点:1.法典的结构比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体例2.法典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涵盖法的基本领域3.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法律条文一般都是具体法律问题的个别规定,缺乏理论抽象和一般原则第二章古代印度法古代印度法是印度努力只是其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婆罗门教法和早期佛教法,也包括国王政府颁发的敕。

古代印度的范围远比现代的印度广阔,大致包括现在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几乎相当于整个南亚次大陆。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4. 英美法系:也称英吉利法系、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为基础而逐步形成的一个世界性的法律体 系,是在英国对外贸易、军事侵略、殖民统治和强制推行英国法的过程中形成的。
15.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 代表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欧洲各国复兴罗马法依照法国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并将其强 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而止步形成的。
8. 普通法:指的是由英美国家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制定法,也区别于由 衡平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衡平法。
9. 遵循先例原则:是普通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即“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换句话 说,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
5. 日耳曼法:是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从性质上讲属早期封建制法。
6. 教会法: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制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 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7. 《圣经》:既是基-督教各教派信仰的基础,也是其法律的总源。其中的摩西十诫一直是教会法的中心内容,被视为“基本 法”。《圣经》是教会立法的权威性依据,而且本身也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宗教法庭甚至世俗法庭审判所依据的准则。
4、 《法律重述》:美国法学会编纂出版《法律重述》将司法方面浩繁的判例加以综合整理,对那些尚有适用价值和效力的法 律原则和法律规范加以重新阐明,然后分类编纂成册。因此,它不是立法,并不创造新规范,只是对当时尚有效的普通法规定 以条文形式加以“重述”,为法官和法学研究工作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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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汉莫拉比法典》 第二节《汉莫拉比法典》
1、政治方面——统一法制:地方上各巴比伦统一以前,两河流域各城 、政治方面——统一法制:地方上各巴比伦统一以前,两河流域各城 邦国家的习惯法和成文法存在很大差异,各自为政,法律不统一。 2、 经济方面——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汉穆拉比时期,经济发展较为迅 经济方面——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汉穆拉比时期,经济发展较为迅 速,新型的经济关系开始出现,需要用新的法律手段去解决。 3、缓和社会矛盾——自由民内部分化与斗争尖锐;奴隶激增影响生产, 、缓和社会矛盾——自由民内部分化与斗争尖锐;奴隶激增影响生产, 打击和削弱军事力量。
二、历史地位
1、对于巩固古巴比伦王国的中央集权制起重要作用,促进 其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发展; 2、 为后世学者研究两河流域乃至整个东方世界保留重要宝 贵的原始资料; 3、 在古代东方法制史上起承上启下作用; 4、对以后的古希伯来法和古埃及法、古希腊法产生深远的 影响. 影响.
第二章 楔形文字法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法律的起源,了解从习 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过程及其意义。 教学重点:楔形文字法的起源与发展,楔形文字法的总 体特征,《汉穆拉比法典》 体特征,《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特点以及历史 地位。 2课时
• 新月活地和古巴比伦王国
伊拉开克沙漠下发现的古城苏美尔
第三节 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 一、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
1、直接特征: 由楔形文字篆刻 2、结构特征:一般均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方法。 3、性质特征: 法律被描绘为遵从神意制定的,但法典的条文中并没 有宗教、道德规范,完全是实在的有关世俗法律关系的规定。因此, 楔形文字法是世俗的法律制度,是人定法而非神定法。 4、整个法系是非常典型的东方奴隶制法律——君权神权紧密相连; 、整个法系是非常典型的东方奴隶制法律——君权神权紧密相连; 土地公有;家长制十分明显。内容涉及面较广。 5、 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并没有规定一般的抽象概念和普遍的立 法原则。
维护家长制, (三) 维护家长制,确认家长对妻子和儿女的特权
1、婚姻关系实行的是具有买卖性质的契约婚姻 2、夫妻关系是不平等的 3、子女在家庭中没有独立地位 4、财产只在家庭范围内继承,并且只有男子才享有 财产只在家庭范围内继承, 充分的继承权
(四) 保持原始公社制度的残余痕迹
1、土地所有制长期实行国有制即王有制 2、保留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的遗迹 3、对于在特定场合下发生的犯罪行为可自立救助, 不必通过法院处理 4、神明裁判
三、汉穆拉比法典的立法思想
• • • •
1、君权神授:国王为太阳神马杜克之子; 2、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武器; 3、法律具有维护国家统一、安定和繁荣经济的作用; 4、强调法律的神圣性、延续性和永恒性。
四、汉穆拉比法典的集行政,立法,司法,军事和祭祀大权 于一身;还握有神权,被视为天神在人间的代表; 2、详细规定军事制度并进行重大改革; 3、对宫廷和神庙的财产加以特殊保护权
• 一、《汉莫拉比法典》制定的背景 一、《汉莫拉比法典》
二、汉穆拉比法典的结构体系、影响和性质
1、汉穆拉比法典的结构体系: 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式的结构,具有一定的科学 性。序言:强调王权,宣扬君权神授。正文:共282条,大 性。序言:强调王权,宣扬君权神授。正文:共282条,大 致包括诉讼程序、法院组织、犯罪、军人份地、租佃、雇 佣、商业高利贷、债务关系、家庭和继承、损害赔偿、劳 动工具以及奴隶地位等各方面。结语:强调法典的效力。 2、法典的影响:楔形文字法的代表和最高成就。 3、法典的性质:早期奴隶制法(原始习俗的表现)
第一节 楔形文字法概述
• 一、楔形文字法的概念 • 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西亚幼法拉底 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西亚幼法拉底
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 的当地居民使用的奴隶制法的总称。
拱玉书著云南人民出版社
二、楔形文字法的历史沿革
1、分散的习惯法时期(公元前30世纪初——公元前22世纪) 分散的习惯法时期(公元前30世纪初 世纪初——公元前 世纪 公元前22世纪) 公元前三十世纪初,苏美尔人和阿卡德人相继建立起一批奴隶制城市国家。 公元前三十世纪初,苏美尔人和阿卡德人相继建立起一批奴隶制城市国家。当时 国家的基本特点:( :(1 国家机构仍带军事民主制性质( 城邦 国家的基本特点:(1)国家机构仍带军事民主制性质(2)奴隶制度还不够 发达( 土地基本上公有( 发达(3)土地基本上公有(4)家庭制度方面男女绝对不平等 2、楔形文字文法的初期发展阶段(公元前22世纪——公元前18世纪) 楔形文字文法的初期发展阶段(公元前22世纪 世纪——公元前 世纪 公元前18世纪) 国王乌尔纳姆统治时期制定《乌尔钠姆法典》 国王乌尔纳姆统治时期制定《乌尔钠姆法典》,这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 一部成文法典,也为两河流域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的新时代。 一部成文法典,也为两河流域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的新时代。成文法的优点 易于承传;法律的高度统一;高度权威, 有:易于承传;法律的高度统一;高度权威,由国王颁布 3、 全盛时期(公元前18世纪——公元前16世纪) 全盛时期(公元前18世纪 世纪——公元前 世纪 公元前16世纪) 公元前十九世纪,阿摩利人建立的古巴比伦王国兴起,统一两河流域。 公元前十九世纪,阿摩利人建立的古巴比伦王国兴起,统一两河流域。公元前十 八世纪,汉莫拉比统治时期制定《汉莫拉比法典》 八世纪,汉莫拉比统治时期制定《汉莫拉比法典》,成为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 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 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 4、 萧条和衰落时期(公元前16世纪——公元前6世纪) 萧条和衰落时期(公元前16世纪 世纪——公元前 世纪) 公元前6 汉莫拉比死后,古巴比伦王国开始衰落,先后被赫梯人、亚述人、 汉莫拉比死后,古巴比伦王国开始衰落,先后被赫梯人、亚述人、波斯人侵扰 统治,出现了《赫梯法典》 亚述法典》 统治,出现了《赫梯法典》、《亚述法典》 。 公元前1595年 巴比伦第一王朝为奴隶制国家赫梯所灭。 公元前1595年,巴比伦第一王朝为奴隶制国家赫梯所灭。楔形文字法从此走向衰 但一直适用到公元前三世纪波斯帝国统治时期,直到公元前330年 落,但一直适用到公元前三世纪波斯帝国统治时期,直到公元前330年,随着波 斯帝国的灭亡,楔形文字文法也就随着消失了。 斯帝国的灭亡,楔形文字文法也就随着消失了。
(二)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所有权 • 1、详细规定盗窃罪; • 2、法典将奴隶视为权力客体; • 3、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权利和地位的不平等, 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钦努,法典对 两者的权利保护是完全不同的,即享有充分权利 的阿维鲁与不享有充分权利的穆什根努; • 4、包含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方面的规范—— 、包含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方面的规范—— 最根本手段是契约 • (1)买卖契约 • (2)租赁契约 • (3)借贷契约 • (4)劳务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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