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环境因素管理规定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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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项目部重要环境因素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总承包项目部环境管理方针,加强重要环境因素监督管理,防止环境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关于规定,结合总承包项目部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要环境因素是指总承包项目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具备或也许产生重大环境影响或环境事件环境因素。也许导致环境事件重要环境因素又称环境事件危险源。

第三条重要环境因素实行分级管理、上级监督管理下级原则。总承包项目部及各分包单位应认真履行各自管理和监督职责,加强重要环境因素管理和监督检查,消除环境隐患,保证重要环

境因素得到有效控制。

第四条本规定合用于总承包项目部及各分包单位。

第二章重要环境因素辨认与评价

第五条每年初各分包单位应依照工程项目施工进展状况和生产经营特点,按照《环境因素辨认与评价控制程序》规定,重新开展环境因素辨认与评价工作,及时更新本单位重要环境因素。

第六条各分包单位应参照项目所在地法律法规、公司体系文献和合同文献关于环保条款规定开展环境因素辨认与评价工作,并在此基本上拟定本单位重要环境因素。

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及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规定,执行“三同步”制度,并在项目开工前、施工中和竣工后进行环境因素辨认与评价工作,

并在此基本上拟定重要环境因素。

第八条当施工生产活动、设施、环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变化时,重新辨认、评价拟定重要环境因素。

第九条凡评价、拟定重要环境因素,都要填写《重要环境因素及其控制登记表》(见附件2)并上报总承包项目部安全质量环保部。

第三章重要环境因素控制

第十条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限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普通环境事件(Ⅳ级)四级(见附件1)。

第十一条在各分包单位辨认出重要环境因素基本上,对评价出也许导致Ⅲ级及以上级别环境事件和对总承包项目部影响限

度较大重要环境因素实行重点监控,每年发布总承包项目部重点环保监管项目一览表。

第十二条对重要环境因素控制必要符合如下规定:

(一)建立和完善重要环境因素登记台帐,保证重要环境因素档案及时更新。

(二)建立健全重要环境因素控制办法,贯彻控制责任。

(三)建立各分包单位环保教诲培训制度,组织各分包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环保教诲培训,使其理解本岗位环保知识和环境危害,掌握本岗位操作技能和在紧急状况下应当采用紧急办法,并告知其他有关作业人员在紧急状况下应当采用紧急办法。

(四)对重要环境因素(环境事件危险源)现场设立告示牌并在醒目位置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制定重要环境因素(环境事件

危险源)所在场合、设施、设备控制办法和操作规程。

(五)制定重要环境因素(环境事件危险源)所在场合、设施、设备环保检查表,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定期检测(监测),发现隐患或问题及时制定办法并整治贯彻,保证其状态完好,检查、维护、保养、检测(监测)、整治等应做好记录。

(六)结合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预案规定,制定并适时修订总承包项目部专项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培训、演习。

第十三条各分包单位重要负责人应当保证重要环境因素控制及环保设施安全运营所必须资金投入,并对由于资金投入局限性导致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作业人员必要认真履行岗位责任,纯熟掌握重要

环境因素控制办法及应急救援预案,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报告解决,禁止违章作业。

第十五条各分包单位对评价拟定重要环境因素,按照《合规性评价控制程序》,每年终必要进行一次合规性评价,并将评价表同12月月报表一同报总承包项目部安全质量环保部。

第四章重要环境因素监督管理与检查

第十六条环保根据总承包项目部拟定环保分工和职责规定,实行逐级负责制和逐级监督管理制。各级环保管理委员会同步负有如下环境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全面贯彻贯彻国家关于环保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国标,增进公司环境安全管理符合国家关于法律法规和原则规定。

(二)加强对重要环境因素管理、监控、隐患治理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引,督促关于单位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组织办法和环境应急预案,贯彻控制办法。

(三)综合协调和指引重要环境因素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环境安全管理体系,实现重要环境因素可控、在控。

第十七条各分包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加强对危及环境安全重要环境因素(环境事件危险源)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总承包项目部将结合内审、项目管理巡逻和专项检查,对列为总承包项目部监管重要环境因素所在单位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未列入总承包项目部监管重要环境因素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各分包单位对评价拟定重要环境因素,制定监控

方案,负有环保管理职责部门要督促制定和完善控制办法并按监控方案规定每月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重要内容涉及:

(一)重要环境因素管理制度、控制方案制定和贯彻。

(二)检查(监测)、检查和验收记录和现场检查、隐患排查等制度贯彻状况。

(三)现场实物与登记建档等资料相符性。

第二十一条各分包单位环保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隐患或问题,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负责人及时整治,在整治前或整治中无法保证安全,应当责令关于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对不能及时整治,要限期完毕整治,并采用切实有效防范、控制办法。

第二十二条总承包项目部及各分包单位要把重要环境因素监管、监控、治理工作作为环保工作重要内容,并纳入寻常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工作中。

第五章惩罚

第二十三条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管理不到位、发生各类环境责任事件给总承包项目部名誉导致影响分包单位,总承包项目部将认真查处,逐级追究领导、部门和有关者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总承包项目部将按关于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责任。由此导致严重后果或导致发生环境事件,对分部重要领导和负责人加重惩罚,并在各类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

(一)未及时开展环境因素辨认与评价、重环境因素辨认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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