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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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渝府发〔2012〕6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营造更优发展环境,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新进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

重庆直辖以来,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行政审批项目大幅减少,行政审批行为更加规范,行政审批运行机制不断优化,行政服务体系不断完善,行政审批领域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不断加强,有力地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推动了依法行政,加强了廉政建设,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但是,目前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相比,与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仍然存在不小的差距:部分部门和单位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还不足,行政审批事项和环节还比较多,行政审批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有待进一步加强。

当前,我市正处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314”总体部署和加快推进富民兴渝的关键时期。

科学发展、富民兴渝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上来,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二、明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变政府职能为目标,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为重点,以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力为核心,坚持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原则,着力推进行政管理创新,切实改善政务环境,促进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全国行政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发展环境最优的地区之一,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对现有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减少和调整工作,在全面清理、审核、论证的基础上,取消、调整、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审批环节,改善审批方式,压缩审批时限,使行政审批效率在现有基础上再提高30%;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市、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行政服务网络,2014年年底前,实现行政服务网络全覆盖;进一
步加强行政审批全过程监管,严格责任追究,健全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

三、扎实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项工作
(一)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

再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认真落实国务院清理、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要求,对国务院明确取消的审批事项,坚决予以取消;对下放到本市实施的审批事项,切实做好承接和实施工作。

对现行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在充分调研、评估、论证基础上,能由市场机制调节的,坚决放给市场;应由企业自主决策的,一律交还企业;能由社会组织解决的,移交社会组织;应由政府承担的,切实履行职责。

重点清理三个领域的行政审批项目:一是投资领域。

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真正确立企业和公民个人的投资主体地位。

除关系经济安全、涉及整体布局和影响资源环境的项目需要批准或审核外,其他项目原则上由投资主体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二是社会事业领域。

加大对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精简力度,放宽社会和私人资本进入限制,打破垄断,扩大开放,公平准入,鼓励竞争。

三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领域。

认真清理部分区县(自治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利用规范性文件对公民、企业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要求和限制性规定,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按法定程序设定的登记、备案、年检、监制、认定、审定等管理措施,一律予以取消。

严格依法设定行政审批项目。

设定行政审批项目必须于法有据,遵循法定程序,广泛听取公众特别是管理相对人意见。

对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的审批项目,要公开听证或专题论证。

建立健全行政审批项目动态评估机制,对行政审批实施情况要适时进行科学的评估论证,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审批项目,要及时依法调整或依法定程序向设定机关提出调整建议。

严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擅自设立行政审批项目或改变审批方式和条件。

建立和完善市、区县两级行政审批项目库。

进一步健全完善《市级行政机关行政审批项目库》,加强动态监管。

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照《市级行政机关行政审批项目库》对现有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明确行政审批的项目名称、实施机关、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审批责任、监督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10项要素,形成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上报市政府。

市政府将统一清理和规范区县(自治县)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编制《重庆市区县(自治县)行政审批项目通用目录》,做到事项名称、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收费标准“五统一”,消除长期以来各区县(自治县)相同审批项目名称不同、标准各异等问题。

(二)进一步深化区县(自治县)、乡镇扩权改革。

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

减少行政审批管理层级,切实体现行政管理重心下移的要求,推动市向区县(自治县)、区县(自治县)向乡镇依法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

按照有利监管、便民高效、权责一
致、促进发展的原则,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区县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到区县(自治县)实施;凡不需要市一级综合平衡、统一管理的审批项目,且区县(自治县)具备实施条件的,原则上下放区县(自治县)管理。

对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审批和服务事项,可以由区县(自治县)委托乡镇或街道行使,最大限度方便人民群众办事。

加强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

认真做好下放事项的衔接工作,避免出现管理脱节。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指导、协调、跟踪和监督工作,建立健全考评机制,确保下放事项的切实落实和规范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下放事项的统筹管理,制定实施办法,提高办事效率。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精简行政审批环节。

除确需专家论证、听证、查勘场地、检验检测等审批事项外,审批过程应控制为“受理、审核、批准、办结”四个环节,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原则上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两个以上部门对同一事项实施审批的,一般由主要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确需多个部门审批的事项,要分段设计和优化跨部门审批环节,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次责任,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采取串并联组合的关联审批模式,实行“同步受理、牵头协同、信息共享、资料互认、关联审批、联合踏勘、会议协调、超时追责”,简化办事手续,提高跨部门审批效率。

优化行政审批流程。

对每一项行政审批都要制定科学的流程,按
照法定职责和履行职能的工作程序,对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逐项编制审批流程图,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各个环节的标准、条件、权责、时限及收费依据等制度,明确各环节名称、办理时限、具体操作程序、监督救济等内容。

对互为前置的审批事项,要依法、合理确定审批流程和责任,避免出现审批扯皮的现象;对区县(自治县)初审、市级部门审批的事项,以及市级跨部门审批涉及区县(自治县)前置审批的事项,要依法、合理确定区县(自治县)和市级部门的审批时限和权责,区县(自治县)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初审并提交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的,市级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规范行政审批收费项目。

进一步减少收费项目,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收费项目,要予以取消或调整。

对保留的项目要规范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的,申请人有权拒绝缴费。

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将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具体审查工作委托其他机构负责,不得据此直接或由受委托机构向申请人收取审查费用。

禁止行政审批变相收费、搭车收费。

健全行政审批工作机制。

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决定公示制度、行政审批听证制度以及行政审批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

建立行政审批质量定期检查制度,全市各级行政审批实施机关每年要对行政审批案卷进行一次自查,市政府每年对市政府部门和区县(自治县)政府进行一次抽查。

建立行政审批咨询服务制度,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和行政服务中心应配备熟悉行政审批业务的人员,设立专线咨询电话、专用电子邮箱或网站咨询答疑栏目,做好行政审批业务的指
引、咨询和答疑工作。

规范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服务。

行政审批相关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要与行政机关彻底脱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地开展中介服务活动。

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专门机构办理的服务事项,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公开确定被委托的中介机构。

建立激励和淘汰机制,强化行业自律。

对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实行整改或淘汰,进一步提高审批中介服务质量。

(四)进一步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

加强行政服务体系建设。

市政府部门要全面实行“一窗对外”工作机制,凡是面向社会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设立办事大厅或办事窗口,统一公示、办理、咨询行政审批事项,并与区县(自治县)行政服务中心建立工作衔接。

推进区县(自治县)行政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努力打造一批全国一流的行政服务中心。

加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居)便民服务点建设,将行政服务延伸到基层,逐步实现便民服务网络全覆盖。

深化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切实落实市政府关于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对改革情况深入调研,总结改革经验,深化“五段式并联审批”改革,扩大改革实施范围,进一步缩短并联审批时限,健全主协办工作制度,完善并联审批措施,推动并联审批改革取得新成效。

推行市场准入项目并联审批改革。

按照审批预告、服务前移、一窗受理、内部运转、并行审批、限时办结、监控测评的工作流程,以
网络系统为支撑,在区县(自治县)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窗受理、统一发证”的市场准入项目并联审批方式。

建立重点项目审批帮办领办服务机制。

市、区县(自治县)确定的重点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有关主管部门、功能区(园区)管委会等组成工作组,在区县(自治县)行政服务中心等单位的统筹协调下,负责为项目全程审批提供无偿帮办领办服务。

推行“绿色通道”服务。

针对两江新区、保税区等区域的重点行政审批项目,建立行政审批服务“绿色通道”。

对符合环保等方面要求、缴齐税费、确保安全稳定、作出书面法律承诺的审批项目,要开辟“绿色通道”,集中审图、联合踏勘、同步审批,跟踪协调、快捷办理。

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建立并联审批“绿色通道”,实施会商、会审、会签制度,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健全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行政审批服务机制,不断优化政策和政务环境,着力解决准入难、融资难、注册难、用地难等问题,切实做到能优则优、能减则减、能免则免。

探索行政审批标准化服务。

根据审批事项的性质、特点和复杂程度,审批事项分为标准化业务和非标准化业务。

对标准化业务要建立科学的行政服务规范或标准体系,使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事依据、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期限、收费标准、服务窗口、行为规范、监督考核等都有标准可依、按标准实施;对非标准化业务要明确并细化业务范畴和要求,规范审批自由裁量权。

大力推进网上审批服务。

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完善电子政务建
设,逐步建立市、区县、乡镇三级统一、集中、实时的政务服务信息平台,在网上公布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申报条件、办事方法、服务承诺等,实行网上公开申报、受理、咨询和办复,逐步扩大网上审批范围,实现部门、地区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为人民群众办事提供更多便利。

(五)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制约。

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和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所有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监管事项全部纳入监督检查范围,确保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建立经常性、动态性、长效性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

重点对已取消和调整的审批事项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设立审批事项或指定咨询机构、行业组织或中介组织搞变相审批,应当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组织自律管理的事项是否顺利交接,后续监管是否到位,保留的审批事项是否严格管理,收费行为是否规范,收费的依据、标准和程序是否公开,特别是审批事项下放到区县(自治县)的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加强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查,防止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现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严厉查处行政审批乱作为、不作为现象,坚决制止和纠正变相审批和权力上收行为,防止上减下留、断层脱节等问题发生,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上下衔接、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推进行政审批公开。

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我市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推进审批项目、过程、结果公开。

完善行政审批公开制度,健全公开机制,完善公开形式,提高行政审批公开效果。

依法公布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行政审批的所有环节,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均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进一步建立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逐步建立与行政审批运行机制相匹配的市、区县分级管理和信息互联互通的网络体系。

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必须纳入本级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并将每个事项各审批环节的审批过程和结果传输给电子监察系统实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审批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电子监察系统实时监察、预警纠错、绩效评估、信息服务和辅助决策的功能和作用。

四、强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保障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建立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等部门作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各施其职,共同推进。

其中,市监察局牵头负责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并对行政审批工作进行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清理、审核;市编办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涉及相
关机构职能和编制管理的统筹和监督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行政审批附带收费的规范和监督;市经济信息委负责行政审批业务系统等信息化的规划和建设工作;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

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宣传工作,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和具体内容,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支持改革的积极性。

建立行政审批咨询、听证、投诉、意见反馈、评价等公众参与的配套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议行政审批实施工作,听取工作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理论探索,深入研究本地区、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规律,促进行政审批体制机制创新。

加强监督检查,做到令行禁止。

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纳入党风廉政责任制、行政机关绩效考核和民主评议范围,完善考评办法,细化考评标准,注重考评结果运用。

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审批案卷评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违反党纪政纪、后果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好的典型和经验,要及时宣传推广。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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