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环境下名誉侵权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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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名誉侵权中的法律责任

微博名誉侵权中的法律责任

人知悉其事 。 微博 名誉侵权 , 是指行为人在微博上实
施侵犯他人名誉权 的行为 。微博名誉侵权确切地说应 该称 为利用微博 侵犯名誉权 或微博上 的名誉侵权 , 因 为微博本身不存在侵权问题 。微博名誉侵权与普通的 名誉 侵权相 比 , 在侵 权主体 、 违法行为 、 损害后果 等方 面存在诸多不 同 : 首先 , 博名誉侵权 的侵 权主体具 有复杂性 。微 微

微博名誉侵权 的界定 与特征
微 博 ( coE l g g 即微型 博客 , Mir bo i ) gn 是传 统 博客
的一种 变体 , 是指用户 可 以通 过 即时消 息 、 移动 电话 、 电子 邮件 等方式 发 布简短 帖子 的一 种传播 形态 。与 传统 的博 客相 比 。 博具有 文本 碎片 化 、 广播 半实 微 半 时交 互 、 自媒体 性 突 出 、 体 化 和私 语 化程 度 高 、 个 发 布方式 多样化 、 简单化等 特点 [ 根据 2 1 年 1 中 1 ] 。 02 月 国互联 网络信息 中心 发布 的《 2 第 9次 中国互联 网络 发展 状 况 统计 报 告 》 截 至 2 1 年 1 , 01 2月底 , 国微 我 博 用户 数 已达 2 . , 5亿 并呈 现继续 上升趋 势 。微 博在 给人 们带 来 便捷 的 同时 , 产生 了许 多 的问题 , 也 微博
其来 往 。侵 犯名誉不 以广布社 会为必要 . 须有第 三 但
近年来 , 国社会 中的微博 名誉侵权案件 不断 出 我 现, 引起 了社会各界 的广泛关注 。 如何界定微博名誉侵 权? 微博名誉侵权与普通名誉侵权 有何不 同? 微博名誉 侵权如何承担法律责任?这些都是 目前需要法律研究 者深入探讨的问题。
的虚拟世界 。 在这样一个“ 假象世 界” 本来不管发言 中,

微博侵害公众人物名誉权若干问题探讨

微博侵害公众人物名誉权若干问题探讨
的言 论 固然 会 引 起 广 泛 的 关 注 , 一 句 话 可 能 会 被 几千 次乃 至 上 万 次 地 转 发 和 评 论 ; 草 根 博 主 的 言
径, 寄 希望 于管理 相对 宽 松 的微 博 , 以引起 关 注 实 现 维权 , 对 贪 污腐 败 等 社 会 现 象 的 不 满 也 通 过 微 博 简短精辟 的 文 字 言 简 意 赅 地 得 以表 达 , 对 一 些 违 背社会 伦理 道德 的丑 恶 现象 通 过 图 片和 文 字形
在 着 内在 冲 突。 是 否 构 成 对 公 众 人 物 名 誉 权 的 侵 害 , 构 成 侵 害公 众 人 物 名 誉 权 是 否 必 然 要 承 担 一 定 的 法 律 责 任, 以及 应 该 承 担 什 么样 的责 任 , 是 仅 限 于 民事 责 任 还 是 情 节 严 重 到 必须 要 承 担 行 政 责 任 乃 至 刑 事 责 任 。 要 回 答这 些 问题 , 必 须 结 合 微 博 侵 害公 众 人 物 名 誉 权 行 为 的 内在 特 殊性 , 结合个案的具体情 况, 依据相 关规定 , 进 行
名 词都 成 为 民众 热议 的焦 点 。 微 博 言论 自由成 为 国 内新 形 势 下 言 论 自由发
自由管 理 并 发 表 文 字 、 图 片、 视 频等资料 的网站。 作 为一个平 台 , 微博 在规 定 的容量 范 围 内可 以实 现
信息 发布 、 评论 和共 享 。 自 2 0 0 9 年新 浪最先推 出微

微 博 言 论 自由与 公 众 人 物 个 人 名 誉
权 保 护
微博 这一 新 兴 言论 平 台 的 出 现 , 被 广 泛 寄 予 了厚 望 , “ 肩负 了人 们 对 言论 自由的期 待 ” ] , 为 言 论 自由的扩张 提供 了空 间和舞 台 。“ 如果说 , 互 联 网最 大 的优 势在 于 自由 , 那么 , 微博 模式 可 以说把

浅谈我国微博侵权分析及对策探究

浅谈我国微博侵权分析及对策探究
鸿 神通 过微博散 布诋 毁金 山公 司 ,


微 博 侵 权 行 为 的界 定
商业 信誉及产 品声誉 的不实言论 , 给金 山公 司造成 了不 良影响 和 经济损失 , 按照《 权责任法 》 3 条规定关 于“ 侵 第 6 网络用户 、 网络 服
微博 , Mi o lg它是微博客 的简 称 。对于博 客来说 , 即 c Bo , r 只需
经对 他人 实施 了侵权行 为。回顾“ 微博 侵权第 一案 ” 的大致经 过 ,
据报 道 , 2 1 从 00年 5 2 月 5日下 午约 3时起 , 京奇 虎 3 0 技有 北 6科 限公 司董 事长周鸿神相继在多家知名 网站 , 通过微博发表所谓 “ 揭 开金 山公 司面皮” 的系列文章 。虽然周 鸿神 自己否认 发表 的言 沦 存在侮辱 、 诽谤等 内容 , 但是 2 1 年 5 00 月底 , 京金 山安 全软件有 北 限公 司以名誉 权被侵犯为 由将周鸿神告上 了法庭 。[] 2
们 可 以依 一 般 的侵 权行 为 和 互联 网 上 的侵 权 对 微 博 侵 权 行 为 有 一
审时法院判决 赔偿 额仅 为 8万元 , 并连 续 7天 在新 浪 、 狐 、 搜 网易
三大网站的微 博首页刊发致歉声 明。 显 而易见 , 一方 面, 因为在我 国关于微博侵权行 为的立法还 不 够完 善 , 没有专 门的法律来规制微博侵 权行为 , 并且对 于责任承 担 方式也 没有准确的定位 。从而造成金 山公 司因证据 不足而遭受 巨
浅谈我 国微博侵权分析及对策探究
于S- t 琳
( 南师 范大 学法 学院 河
【 摘 要】 着网络 传播 技 术 的不 断增 强, Q、 qFt n等 网络 交流 随 Q MS 、eo i

关于微博名誉侵权问题的法律思考

关于微博名誉侵权问题的法律思考

【 关键词 】 微博;名誉侵权;法律;对策
近年来 ,随着互联 网技术 的快 速发 爆料称 , “ 北大 院长在 梦桃源吃饭 时 ,
以 ,邹恒甫 的行 为 已经侵犯 了原告 的名
展, 微 博也 日 益普及 并成为人们 生活的 部分 。它是功 能齐全的传播方式 ,人 们 可以利用微博进行 信息查询 、学 术交 流 、娱 乐 、收发信 息等 。但微博 给人们 带来 了便利 的同时 ,也给个体 的名 誉权
奸 淫 。北 大 教 授 系 主任 也不 例 外 。 所
保护 带来 了冲击 和挑战 。首先 ,微 博突 3 万余条 ,评论超 过6 0 0 0 条 。8 月2 7 日北 因此 ,这里 的损害主要包括外部 名誉 损 破 了时空界 限,这就 使名誉权 的保 护变 大 召开媒 体通气 会 ,称8 月2 2 E t 北京 大 害 、 内部精 神 损 害 以及 附 带 的财 产 利
我们 可 以先看一 个案 例 。2 0 1 2 年8 大教授 和北 大的消极评价 ,带来 了严重 间存在因果关系作为构成要件,微博名
月2 1 日,微博实名了原告 的尊严 。所 誉 侵 权 也是 如此 。在 北 大诉 邹 恒 甫名
期I I 8 | } I 识2 0 1 3 年第O 5 期 9 5

调查组 收到的 电子 邮件 和电话 中 ,没有 伤 、失望 、忧虑 、气愤等痛苦情绪 ,更
任何涉及邹 恒甫微博所述 内容的举报 。
8 月3 1 日,北大 曾就此 事发 出声 明 ,宣 附带的财产利益 的损 失主要包括侵权微 布要起诉邹 恒甫 ,并表示 已经将书面材 博 指 向人为治疗精 神损害而支付 的各 种 料递交 到法 院 ,9 月7 l ,北 京大学诉邹 费用 、不法微博指 向人为 了维持 自己的 E 恒甫名誉权 纠纷一案正式立 案 。那么下 名誉 ,进行诉讼或者 澄清所花费 的费用

浅析微博语境下的媒介侵权问题

浅析微博语境下的媒介侵权问题

微 博平 台用 户 虽 然被 要 求 前 台实 指 名道 姓 发 表关 于 其 丈夫 阿翔 与原 告 隐 私 权 ,这 是 由微 博 传播 的广 泛性 与 名 ,但 是 因 为各 种 原 因并 没 有 得 到推 阿芳 通 奸 的 言论 以及两 人 的工作 单 位 公 共性 等 的特殊 性 所 致 ,在 使用 微 博 广 。这 就 为微 博 侵 权 提供 了可 能 。一 名称 。阿芳 以侵 犯 名誉 权 为 由 ,将 阿 时须切记 。
享信息快速便捷以及草根 l 生 等亲民特点迅 “ 留几 手本 人”等用户 ,蒙混了一大批 促使此类侵权案件呈增多的趋势。案例中 速风靡 大江南北 。互联 网监测研究平 台 人 ,也 为不 少人包括 “ 留几 手”本人造 的阿萍就是利用虚拟的微博名称 ,不了解 D C C 匝 联网势 暑中心发布的 ( ( 2 o 1 2 中国微 成 了很大 困扰。无奈维权 困难 , “ 留几 微博平 台的特殊性 ,以 自己所发主要内容 博蓝皮书 》称 ,经过5 年的培育 ,l 9 岁及 手” 只能在 其微博首页上 发出公告声 明 属实在 微博 上对二人进行辱 骂 ,以为平 以上 的微博用户占比达到 了8 8 . 8 1 %,微博 提醒大家免于受骗 。 用户总量约为3 . 2 7 亿 ,中国微博市场用户 此类 “ 抱 大腿 ” 的微 博用 户 为 了 规模 已基本稳定和成熟 。④ 但是随着微博 自身利益需要甚 至 冒用 了名人 的微 博名 新的新闻信 息 ,也传 递着弘扬 真善美 、 常 ,竟不知 自己已逾越法律的界限。
侵 权 问题 的 解 决 方 法 。
【 关键词 】 微博 ;侵权 ;规避 侵权
微 博 自2 0 0 9 年 正式 在 我 国发 轫 以 “ 留几手 ”一样头像 ,只是名 称稍加修 定 ,应 依法认定构 成名誉侵权 。④ 微博前 台的虚拟化 也在一定程度上

网络名誉侵权法律问题研究

网络名誉侵权法律问题研究

!"#$%&年第期热点看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网络名誉侵权作为传统名誉侵权问题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成为当今法律理论界和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本文根据网络名誉侵权的特殊性,为解决网络名誉侵权问题提供可操作的建议,同时也为我国网络名誉权的保护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和实践经验。

!"#$%&'()*+,-'()*+,-./0123456这种侵权主要表现为侵权人利用语言文字对他人进行攻击。

网络中经常出现网民对某一话题、某一人物褒贬不一的现象。

大家在微博留言、论坛留言下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直言不讳,有的网友甚至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进而达到侵权的程度。

'78*+9:4;<4=<0123456当前,网络和智能手机的使用人数不断增多,人们使用智能手机进行拍照、录像和录音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并通过各种社交软件即时发表。

有些不法分子未经本人同意,修改他人照片、视频、音频进行发布、转发,这些都是网络名誉侵权行为。

有些网站为了增加点击量、浏览量,恶意发表不雅照片、视频,或者凭空捏造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不实信息,给被侵权人造成名誉等多方面的损害。

'>8?@ABCDEFGHIJKL 网络点击量是衡量一个网站员工能力的重要指标,也是一个网站的主要利润来源。

有些网站为了吸引更多的点击量,故意发布侵犯他人利益的信息,博取网络用户的注意,或者在明知是侵犯他人网络名誉权的信息仍在网上发布,且在被侵权人要求删除后仍不删除,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012345678M (8?@JKFLNOPQR 网络用户的过错责任原则初始发布者通过发布名誉侵权信息直接对当事人造成了名誉损害的结果,通常认为其存在过错,应当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微博言论名誉侵权法律问题探讨

微博言论名誉侵权法律问题探讨
社会 各界 的广泛关 注 。

根据 《 民法通 则》 第1 0 1 条规定 , 侮 辱和诽谤 是微博侵权 行为

微 博名誉 侵权相 关概念 及特点 分析
的两种基 本类 型。 相 比较于传 统的一股 名誉侵 权 , 微博 侵权 的特
点主要与微 博这 一新型 网络技术 载体有 关 。 其 具有传 播速 度快 ,
博主 在发表 微博 时, 要 遵照法 律 、 法规 规定和 网络服 务提供 点, 微博 名誉侵 权行 为的构成 要件 一般 包括 以下 四个方面 :
者 的规章要 求 , 否则 极易侵 犯他人 的人格 性权利 , 进而侵犯 他人
博主 在博客上 对特定 民事 主体实施 了侵 害名誉权 的行为 ; 微
律 师事 务所 , 律师, 法学硕士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3 . 4
文 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2 . 2 7 8 . 0 2
微 博作 为新 兴 的网络社 交平 台迅速 崛起 ,其影 响力不容 小 誉权 进行侵 犯 的行 为 。 微博名誉 侵权案 件的 实质 , 是公 民言 论 自 觑。 利用微 博侵害 他人 名誉权 的案件也 开始大 量涌现 , 并 引发 了 由权 利和他 人名 誉权保护 界 限的平衡 问题 。
( 二) 名 誉权 的概念 、 特 点及相 关法律规 定
1 . 名 誉权概 念及特 点 名誉 权是 自然人 和法 人要求他 人 不得损 害就 其素质 和信 誉 方 面获得 的社会 评价 的权利 。名誉权 具有 绝对性 、 专属性 、 特 定
性、 非 财产 性。法人 的名誉 又称 商誉 , 具体 指有 关法人 商业或 职 的规定 , 微博名誉 侵权 民事 责任承担 的主要方式 包括 : 停止 侵害 、 业 道德 、 资质 、 商 品质量 或服 务质量方 面 的社会评 价 。

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下的网络言论法律限制

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下的网络言论法律限制

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下的网络言论法律限制摘要:在新媒体时代,网络言论已成为人们交流和表达的主要方式。

然而,网络言论的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发表任何言论。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网络言论的法律限制,以案例为例,介绍网络言论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以期引起人们对网络言论的重视,增强自我约束。

关键词:新媒体,网络言论,法律限制,自我约束,案例正文:一、网络言论的法律限制网络言论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言论范围的限制网络言论中的"言论自由"并非绝对意义上的自由,受到法律的限制。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名誉等合法权益。

2、言论方式的限制网络言论应该遵守言论的规范和方式的规矩,不得使用语言猥亵、侮辱诋毁他人、污言秽语等不良语言。

同时,也不能采用敏感、恶意的言辞造成社会恐慌和负面影响。

3、法律责任的约束网络言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明显违法内容的言论者将受到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刑事责任等。

二、网络言论中存在的法律问题1、隐私泄露和人身攻击网络言论中不少人存在泄露隐私和攻击他人的情况。

这些不良言论容易引起被攻击者的不适和痛苦,因此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例:去年,某微博用户发布了一条有关某大学教授的信息,涉及教授的隐私并进行了人身攻击。

该教授针对该用户提起诉讼并获得胜诉。

2、虚假信息和诈骗行为在网络言论中也存在所谓的虚假信息和诈骗行为,如虚假招聘广告、虚假医疗广告等。

这些行为不仅违背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引起社会恐慌和负面影响。

案例:2018年,在某招聘网站上,一家公司发布了一则虚假招聘信息吸引应聘者,最终导致多名应聘者被骗。

该公司被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本文从法律角度出发,介绍了网络言论的法律限制和存在的问题。

区分网络言论的自由和法律界限,加强自我约束,是维护网络健康秩序的必要条件。

在未来的网络文化中,我们必须认识到网络言论的重要性和合法性,尊重言论自由的同时,更要尊重法律的权威,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

微博名誉侵权问题研究

微博名誉侵权问题研究
誉 感 ) 。 2 微 博 环 境 下 的 名誉 权 、 网络 是 一 个 虚 拟 的 社 会 , 个 网 络 系统 , 如 人 人 网 、 易 博 一 比 网
对 于侵犯名誉权 的行 为 , 一般是捏 造虚假事 实达到 损害名誉 权人名誉 的效果 。这种行 为放诸微 博 中, 由于 网络本身 的虚拟性 质 、 民在 网络空 间中的道德解锁 以及微博环境下 文字表达功 能 网 的扩 大 化 , 带有 一 定 程 度 的 特 殊 性 。
微 博 中名誉 权较 传统 名誉权 的范 围更 为 受 限 。在 微 博 中, 于名 誉 侵 对 权行 为 应 当有不 同的利 益权 衡取 向 , 微博 的一 些 特殊 功 能 也导 致 了一
些新 的名誉 侵权 主体 争议 的 出现 , 以及如 何 在 名誉 受损 后 获得 充 分救
济和 名誉 恢 复 同样 值得 深 思。
个 或 者 另 一 些 微 博 用 户 , 些 微 博 用 户 可 能 属 于 粉 丝 群 , 可 以 是 这 也 单方面关注或 者互不关 注的陌生群 体 , 通过 @产生 了另 外一种信 息的直接传输 模式 , 即一定程度上 的对话模式 。
享 的特点迎合 了现代人 , 从公 共人 物到草 根阶级 的需求 。公 众人 物往 往需 要通过微博宣扬 自己的生活 , 吸引更多关注 的焦 点 , 草 而 根 阶级则 利用微博获得一个关注公众人物 同时宣泄 自己情感企 图 找 到共 鸣的渠道 。表达 自由在微博 中的体 现似乎 比其他 的网络应 用更 为凸显 , 一条微博尽 管以字数限制了言语更多的发挥 , 同时 但
微博 的出现在互联 网领 域开创了一个继博客和社交 网络 之后
新 的 时 代 , 美 国 有 著 名 的 tie 网 站 , 领 跑 中 国微 博 先 锋 的是 在 wtr t 而 新浪微博 、 讯微 博等。微博以其短小精悍 、 腾 方便快捷 以及充分共

网络诽谤网络言论与名誉侵权的案例分析

网络诽谤网络言论与名誉侵权的案例分析

网络诽谤网络言论与名誉侵权的案例分析在当今数字化社会,网络的普及和使用已经变得无可避免。

然而,网络的便利性也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其中之一就是网络诽谤和名誉侵权的案例。

本文将分析几个实际的案例,探讨网络言论对个人和机构名誉的影响,并讨论应对这些问题的合适策略。

案例一:微博诽谤事件某电视节目主持人在个人微博上发布了一条指称某知名演员参与非法活动的言论,该言论立即引起了广泛关注和传播。

尽管事后证据证明这一说法完全毫无根据,但主持人的道歉远远无法恢复演员的声誉。

这一案例表明了网络言论的强大传播力,一旦有不实言论被发布,即便后续有澄清和道歉,也很难消除对个人名誉的负面影响。

因此,对于个人而言,谨言慎行是至关重要的。

而对于网络平台,应采取有效的审核和迅速删除虚假言论的措施,以减少诽谤事件的发生。

案例二:商业竞争中的网络诽谤在商业竞争激烈的市场中,一些公司采取网络诽谤的手段来抹黑竞争对手,从而获取商业利益。

比如,一个公司利用匿名账号发布虚假信息,指责竞争对手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导致后者遭受巨大的声誉损失和经济损失。

这种情况下,受害公司应立即采取法律手段,寻求维权途径。

同时,社会应当对这类情况保持高度警惕,并要求相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加强对网络言论的管理和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

案例三:医疗界的网络诽谤在医疗行业,网络诽谤现象尤为严重。

有些患者或家属发表对医生或医院的不实言论,以达到某种目的,比如抱怨诊疗结果不如预期或追求经济赔偿。

这种诽谤不仅严重影响医生和医院的声誉,还可能导致医疗资源的浪费以及医疗纠纷的进一步升级。

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应与律师合作,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并加强与患者之间的沟通和信任建立,以减少可能导致网络诽谤的冲突发生。

综上所述,网络诽谤和名誉侵权的案例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一个严峻的问题。

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都应该重视网络言论对名誉的影响,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社会各界也应积极呼吁相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对网络言论进行更加严格的管理,确保网络环境的健康和公平。

名誉权网络侵权问题研究

名誉权网络侵权问题研究

名誉权网络侵权问题研究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问题逐渐成为社会生活中的一大难题,尤其是名誉权网络侵权问题。

本文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分析了名誉权的概念和侵权行为,探讨了网络传播的特点和影响,并从网民、网络平台、法律制度等方面探讨了解决名誉权网络侵权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本文旨在引起广大网民对名誉权的重视,并为相关部门和法律机构提供思路和参考。

关键词:名誉权;网络侵权;特点和影响;对策和建议。

第一章引言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其中,名誉权网络侵权问题是最为突出的。

名誉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人们在社会中享有的受尊重、信任和保护的社会声誉。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都得到了大幅度提升,这也给名誉权带来了新的挑战。

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对名誉权网络侵权问题进行了研究,探讨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第二章名誉权的概念名誉权是指人们在社会中享有的受尊重、信任和保护的社会声誉。

人们依靠自己的劳动、经验和智慧使得他们在社会中获得了自己的地位和声望,而名誉权则是这些成果得到保护的一种权利。

名誉权是人身权利的一种,属于自然人最基本的人格权利之一。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名誉权包括名誉、荣誉和名声等方面的内容。

当名誉受到不当侵犯时,会对人的自尊心、尊严感产生重大的伤害,甚至给生命带来直接危害。

第三章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一、诽谤:指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对他人进行恶意的指责和攻击,造成他人名誉受损的行为。

二、造谣:指在没有证明的情况下,散布虚假的消息和言论,诽谤他人,从而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三、侮辱:指人们针对他人的身体特征、外貌、语言、行为等方面进行攻击或歧视,造成他人名誉受损的行为。

第四章网络传播的特点和影响网络传播具有信息传递快、覆盖面广、效果强等特点,因此网络传播对名誉权的侵害也更加普遍和严重。

网络上的内容可以直接传播给大众,尤其是那些网络用户,他们对网络上的信息更加敏感和关注,而且可以通过网络上的留言、评论等方式直接参与网络的讨论和交流。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保护名誉权的案例分析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保护名誉权的案例分析

案例:保护名誉权的案例分析案例一:唐某诽谤案事实经过:唐某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帖子,声称受害者王某曾经参与一起贪污案,并附有不实照片以及文字描述。

这一帖子迅速在社交媒体上传播开来,引发了公众对王某的质疑,严重损害了王某的名誉。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诽谤是指故意发布或传播虚构的或者用以对他人进行污蔑、诽谤的信息,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在这个案件中,唐某的行为明显是对王某进行了诽谤。

首先,唐某故意发布虚构的信息,指控王某参与贪污案,而且附有不实的照片和文字描述,这无疑是对王某名誉的损害。

其次,唐某的这一帖子在社交媒体上迅速传播开来,扩大了对王某的诽谤行为。

因此,王某有权要求唐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议:根据现行法律,王某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名誉权: 1. 保存相关证据:记下唐某发布诽谤信息的时间、地点,并截图保存相关网页或社交媒体的信息,以作为日后提起诉讼的证据。

2. 聘请律师提起诉讼:通过律师向法院提起诽谤诉讼,要求唐某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 公开澄清:王某可以通过微信朋友圈、媒体等渠道发布声明,澄清被诽谤信息的不实性,维护自己的名誉。

案例二:李某侵害商城的名誉权案事实经过:李某是一家大型商城的竞争对手,为了抢夺市场份额,不惜采取恶意竞争手段。

李某通过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虚假信息,包括商城销售假冒产品、商城员工涉嫌贪污等内容,损害了商城的名誉,导致商城的业务量急剧下滑。

律师解读:在这个案件中,李某的行为构成商业诽谤,严重侵害了商城的名誉权。

商业诽谤是指企业、商业机构之间进行商业竞争时,以虚假、不实的信息对竞争对手进行贬低、诋毁,损害竞争对手名誉的行为。

李某通过发布虚假信息,诋毁商城的信誉,严重损害了商城的声誉和品牌形象,导致商城业务量下降。

商城有权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议:商城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应对这种商业诽谤案件: 1. 保存证据:商城需要保存相关的证据,包括李某发布虚假信息的时间、地点、截图等,以证明商城遭受了名誉侵害。

浅谈新媒体环境下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行为

浅谈新媒体环境下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行为

民、 法人名誉权 的损害后果直接作用 于公 民个 体 , 侵犯其 私权 , 若 以牺牲私 权为代
价来 过分保护公权 , 必将背离 尊重 和保 障
人权 的价值取 向。


新 媒 体 环 境 下 新 闻报 道 侵 犯 名 誉
权 行 为 的特 殊 之 处
民新闻 、 市 民新 闻或草 根新 闻。 在 传统媒
权 ,依 法 应 当 承 担 法 律 后 果 的行 为 和 事
实行举证责任倒 置 ,已经取得法律共识 。 但新 闻侵 权 中所 涉及 的上 述问题远 没有 在理论和实践中取得专 家学 者的共识 。 二 是侵权 责任法 的立法宗 旨无法容纳 新闻 侵权 。 法学者应 当知道 , 侵权 责任法 的立 法宗 旨是保护民事主体 的民事权利 , 并对 不法 侵害该种权 利的行 为人课 以民事法 律责任 。 即便规定 “ 媒体侵权”条文 , 也是 同样 , 重在 保护受害 人的民事权利 , 而不 是新 闻媒体的权利 , 因而无法使二者得到
体 环境下 ,新 闻报 道多是 经编辑确 定 主 题、 记 者搜 集事 实最后包 装而 成 , 因此 由 于经济 和技术 条件等的限制 , 一般人难 以 进行此类传播 。 但 以网络微博为代表 的新
般 认 定 标 准 名誉 ( R e p u t a t i o n) 是对人 的名声 、 荣
新 闻报道侵权行为, 进而为探究规范此类行 为的新 闻立法提 供参考。
【 关键词 】 新媒体
我 国《 宪法 》 明确规定公 民享有言论
犯名誉权诉讼中,仍然拘泥于传统认定规 誉 权的行 为。
则 ,会难 以应对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的新
自由。 新闻报道正是新闻媒体代表公 民行

微博环境下名誉侵权问题探析

微博环境下名誉侵权问题探析
青年 与社会
2 0 1 4 年2 N上
第4 期 总第5 5 0 期
微博环境下名 誉侵权 问题探析
李鹏程 翟乾鹏 程 丽嫣
( 南 昌大学 法 学院,江西 南昌 3 3 0 0 3 1)
【 摘 要 】微博 改 变着人们 的思考 习惯和 行为模式 ,改 变着 中国人 的生活方 式,在信 息化 时代 中显示 出 自身特有的强 大 威 力。然 而,微博名誉侵权 问题 也给人 们带来 了困扰 。
【 关键 词 】 微博 ;名誉权 ;侵权责任
微 博 环 境 下 名 誉 侵 权 问题 概 述 名 誉 权 ,作 为人 格权 之 一 ,是 指 “ 民事 主体 就 自己获 得的社会评价受 有利 益并 排除他人侵 害的权利” 。名誉 侵权 , 是指 “ 以言语 、文字 、或 者行为举 止等方 式贬 损他人人 格 , 损毁他人名誉或者故意 ( 过失 ) 地散 布有关他人 的虚假事实 , 导致他 人名誉 降低或 损毁 的行 为” ,是对 受害人依法 享有 的 名誉权 的侵 犯。微博 作为具有 开放性 和分享性 的 网络 平 台 , 为生活带来 了巨大的便利 。但是必 须看到 ,微博是一把 双刃 剑 ,在大大 降低 公众言论表达 门槛 的同时 ,也带来 了一系列 问题 。近年来 ,微博名誉侵权事件 层出不穷 ,为人们所熟 知 的有金 山起诉 周鸿袜微博名誉侵权 案 、江西省首例微 博侵 权 案 以及 2 0 1 4年 1 月2 0日开庭 的北大起诉 邹恒甫名誉侵权 案 等 。微博环境 下的名誉侵权 问题 与一般侵权 问题相 比 ,具有 传播速度快 、指 向明确 、对受 害人 名誉损害严重 等特性 ,更 具 复杂 性 。 二 、微 博 环 境 下 名誉 侵权 的 认 定 根据 最高 人 民法 院 《 关 于审理 名誉权 案件若 干 问题的 解答 》 ,侵犯名誉 权构 成要件 为违法行 为 、损 害事实 、主观 过错 、因果 关系 ,认定微博名 誉侵权成立必须 同时具备上述 四个 要 件 。 ( 一 )违 法行为 。当事人存 在违法 行为是微 博名誉 侵权 构成 的必备 要件 。名誉侵权行 为主要表现为 侮辱 、诽谤 以及 其他行 为 ,微博环境 下 ,当事人是通过 发表 文字 、图片 、音 频 以及视频等方式来 实施 其名誉侵权行 为的。这里 以药庆卫 诉 张显微博名誉侵权 案加 以分析 。药家 鑫一案终审后 ,药家 鑫 的父亲药庆卫对 药案被告 的代理人 张显提起诉讼 。药庆卫 认为, 张显在其微博上任意编造 事实 , 捏造药庆卫为 “ 官僚 ” , 称药 家鑫为 “ 官二代 ” ,侵犯 了其名誉权 。经法 院一审认定 , 被告 五条微博和 三篇 博文含有侵权 内容 ,可以认定为侵权行 为 。原 告不服 ,认为 张显 微博 的其他相关 言论也属于侵权行 为 ,提起 上诉 。经二 审法 院审查 ,被告 的相关微博 内容或是 属 于个 人 言 论 ,并 非 侮 辱 和 诽 谤 ; 或 是 没 有 针 对 原 告 ,不 能 认 定 为 违 法 行 为 。 因此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最 终 驳 回 上 诉 , 维 持原判 。通过该 案例可 以看 出 ,由于微博的开放性 与分享 性 ,认 定是否存在违 法行为时必须 审慎 ,要处理好 言论 自由 和名誉 权保护二者之 间的关 系。 ( 二 )损害事 实。 由于缺乏法 定 的衡 量标 准 ,认定受 害 人 是否确有名誉 被损害的事实在很 大程度上依靠法 官的 自由 裁 量 ,通常 情况 下是 以名誉 主体 社会 评价 是否 降低 作 为评 价 标准 。以 2 0 1 3年武汉 微博名 誉侵权 第 一案为 例 ,洪某 在 江汉 区某美 容院工作 2个月后被 辞退 ,此后 因薪酬 支付纠纷 洪某将 该美 容院告上法 院,法 院判决该美容 院向洪某支付工 资 、补偿金 ,但 美容院迟迟不 予履 行 。在此情况下 洪某连发 四条微博 , 对该美 容院的行为予 以曝光 , 并 称其 为 “ 黑公司” , 于是该 美容 院 以其诋 毁名誉 为 由向法 院起诉 洪某 。本案 中 , 洪某虽然个别语 言过激 ,但该 美容院不能举证证 明洪某有歪 曲编造事实 的言论 ,也没有证 据足以证 明洪某所 发的微博造 成 了该美 容院的社会评价 降低 ,导致 巨大经济损 失 ,这样就 不能认定该 美容院确有 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因此 ,法院最终

对微博使用中侵权问题的思考

对微博使用中侵权问题的思考


微 博侵 权 的表现形 式
微 博 ,即微 博客 的简称 ,是一 个基 于用 户关 系 的信 息分享 、传 播 以及获 取平 台 ,用户 可 以通过
WE B、WA P以及各 种客户 端 组建个 人社 区 , 以 1 4 0字 左右 的文字 更新 信 息 ,并 实现 即时分 享 。微 博
使用 日益普 及 ,这把 “ 双 刃剑 ”的两面 影 响也不 断 凸显 。一 方面 ,作为一 种新 兴的 自媒 体 ,微博拥 有 时效性 强 、参与度 广 、观 点 自由等传统媒 体无 法 比拟 的优 势 ,成 为草 根阶层 发表观 点 、表达 民意 的舆 论渠 道 ;另一方 面 , 由于微 博操 槛低 等特 性 ,导 致各种 侵权 问题
关键 词 :微 博 微 博侵 权 网络 安全 文献标 志码 :B 文 章编号 : 1 6 7 2 - 1 0 2 0 ( 2 0 1 3 ) 0 2 - 0 0 6 8 — 0 3 中图分类 号 :T P 3 9 3 . 0 8
2 0 1 2年 8月 2 1日上午 9时 1 9分 ,新 浪微博 实名 认证账 户 “ 邹恒 甫 ”发布 消息称 “ 北大 院长在梦
对微博使 用 中侵权 问题 的思考
王春琳
摘 要:微博侵权主要表现为对公 民的名誉权 、隐私权 、著作权的侵 害。微博缺 少严格 的把关机 制,网络的匿名性致使对微博侵权难以认定,微博用户法律意识淡薄等,是导致微博侵权现 象的主要 原因。我 国应完善与细化相 关法律法规 ,明确微博侵权的惩治措施 ,实行微博注册实名制,建立微博 信息发布把 关机制,提升公众法律意识,倡导理性文明使用微博,以防范微博侵权。
收稿 日期 :2 0 1 3 . 0 3 . 1 0 作者简 介:王春琳 ( 1 9 8 2 . ) ,女,上海人 ,汉族 ,北京市西城 区新 闻中心工作人员,北京 ,1 0 0 0 3 7 。 ① 王 庆 环 :《 北京大学应对 “ 邹 恒 甫 微 博 事件 ” 》 ,《 光 明 日报 》2 0 1 2年 8 月2 7日 0 6 版。 ② 张媛 :《 北大起诉邹恒甫 海淀法 院立案》 ,《 新京报 》2 0 1 2 年 9月 8日。

论网络名誉权的权益保护

论网络名誉权的权益保护

探索争鸣法制博览2019年04月(上)论网络名誉权的权益保护杨秀金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辽宁沈阳110000摘要: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中像微信、微博、论坛、帖子等信息交流方式层出不穷,使人们的言论自由得到了重大的提升。

然而也正是人们的“言论自由”造成了互联网中的名誉权保护和言论自由的矛盾升级,加剧了两者之间的冲突。

在我国对网络中的名誉权保护没有明确的立法,如何在法律范围内合法维护自己的网络名誉权成为了网络中的热点问题。

本文通过对网络名誉权的概述,阐述网络名誉侵权的判定,分析网络名誉侵权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深入探讨网络名誉权的几项保护措施。

关键词:网络;名誉权;权益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0-0017-03作者简介:杨秀金(1995-),男,苗族,贵州兴仁人,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15级本科(大四)在校生,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法律研究。

网络作为21世纪信息传播的主要媒介,随着科技信息的发展成井喷式爆发。

给我们的生活、学习提供了一个崭新的平台,通过网络平台我们可以随时了解新闻动态、及时更新媒体信息,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

但同时网络信息的发展也成为了名誉侵权的集散地,像一些不雅事件、明星绯闻,还有一些网络暴民侮辱、诽谤等等这些网络中不文明甚至是触犯法律的现象也随之增多,严重危害人们的网络环境。

在互联网发展的今天,我们该如何进行网络名誉权的权益保护成为了人们广泛关注的焦点,普及网络名誉权的知识和熟悉网络名誉权的判定以及责任是必不可少的。

一、网络名誉权概述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名誉权直接关系到人们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

网络名誉权顾名思义就是在网络环境中的名誉权保护。

随着网络信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们在网络上发布消息、接收消息,网络社会逐渐向现实社会靠拢,近几年网络暴力和网络传播的负面消息对人们的影响越来越大,网络名誉权也成为了人们普遍关注的话题。

网络诽谤网络言论与名誉侵权案例

网络诽谤网络言论与名誉侵权案例

网络诽谤网络言论与名誉侵权案例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网络诽谤和网络言论的问题日益突出。

在这个信息时代,信息的自由与传播带来了许多便利,但也衍生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其中包括名誉侵权案例。

本文将通过一些案例分析,探讨网络诽谤和网络言论对名誉的侵害,以及应对此类案件的法律措施。

案例一:某医生被恶意抹黑在某医院工作的李医生,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篇关于疫情的观点,引起了一些争议。

随后,一篇匿名文章在网络上迅速传播,指责李医生利用病人谋取私利。

这篇文章的内容是假的,但影响却极其恶劣。

李医生的名誉受到极大的侵害,患者对其产生了不信任感。

对于此类案件,受害人可以依据网络侵权保护法提起诉讼,要求文章的作者公开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

另外,相关平台也应对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负有一定责任。

通过依法追责,可以维护名誉受到攻击的受害人权益,警示他人不要肆意侵害他人名誉。

案例二:某企业的产品遭网络诋毁某品牌的某款产品推出后,遭到了一些消费者的诋毁。

不少人在社交媒体上发表评论,称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在网络论坛上大肆宣传。

这些不实言论对该企业的声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销量也因此直线下降。

面对此类情况,企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名誉。

首先,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起诉造谣者,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可以通过公开声明、发布相关信息来澄清事实,并呼吁消费者对网络言论保持客观和理性的态度。

此外,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和消费者投诉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的问题,也是维护声誉的有效途径。

案例三:名人遭受网络暴力网络暴力是网络言论与名誉侵权的一种极端表现。

某明星因为在一档综艺节目上的一句口误,被一些网友恶意攻击。

这些网友对其进行人肉搜索,发布辱骂性言论,甚至直接威胁其人身安全。

对于名人来说,遭受网络暴力可能造成心理和身体上的伤害。

在此种情况下,名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对暴力行为进行调查与处理。

同时,通过诸如微博官方、腾讯微信等社交媒体平台提交举报,要求平台进行处理。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案例汇总及解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案例汇总及解读

案例:名誉案例汇总及解读案例一:王某对张某的诽谤案事实经过在某论坛上,张某发表了一篇文章,指控王某为贪污犯。

这篇文章引起了广泛关注,并对王某的名誉造成了严重影响。

王某因此向法院提起了诽谤诉讼。

律师解读根据我对该案的调查和分析,张某所发表文章中的指控缺乏充分证据,属于对王某名誉的恶意诋毁和诽谤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诽谤是指故意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在此案中,由于张某的指控严重损害了王某的名誉,符合诽谤的要素。

建议基于上述分析,我建议王某提供相关证据,包括证明文章虚假的证据和其对名誉造成的实际损害,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可以向法院申请索赔一定的经济赔偿,以弥补名誉损失带来的精神和经济损失。

案例二:李某在社交媒体上散布谣言案事实经过李某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条消息,称某企业高管某某参与了一起巨额贪污案。

该消息迅速传播,严重影响了某某的声誉。

某某因此提起诽谤诉讼,要求李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律师解读根据调查结果,该条消息属于李某恶意捏造事实,以虚假言论损害某某名誉的行为。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在这种情况下,某某有权要求李某公开道歉,并赔偿其名誉权受到的损害。

建议综上所述,建议某某通过法律途径追求权益保护。

首先,某某可以收集有关证据,证明李某发布的消息虚假,同时收集相关证人证言证明对其名誉造成的实际损失。

其次,向法院提起诽谤诉讼,追究李某的法律责任,并要求公开道歉和赔偿损失。

案例三:王某在工作场合受到污名化攻击案事实经过王某是某公司的高级经理,他在年度评审中获得了很高的评价。

但是,某员工李某对王某进行了恶意中伤,指责其通过贿赂来获得评价。

这种污名化攻击对王某的职业名誉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律师解读根据公司内部的调查结果,李某对于指控提供的证据没有充分的支持。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在工作场合进行诽谤攻击,严重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构成雇主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行为。

因此,王某有权要求公司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赔偿其因名誉受到的损失。

网络环境下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规制

网络环境下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规制

网络环境下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规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环境下商业诋毁行为日益增多,给企业和个人的声誉造成了严重影响。

商业诋毁行为不仅侵害了被诋毁者的合法权益,还损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因此需要加强法律规制,保护被诋毁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商业环境。

本文将就网络环境下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探讨。

一、商业诋毁行为的定义及表现形式商业诋毁是指某个主体通过虚构、歪曲、恶意编造、传播不实信息或者利用网络平台对他人的声誉进行攻击、贬低和破坏的行为。

在网络环境下,商业诋毁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 利用网络论坛、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平台发布虚假、歪曲事实的言论,攻击他人的名誉和信誉;2. 在购物网站、评论平台发布虚假不实的商品评价、消费体验,影响他人购买决策;3. 利用网络渠道传播针对企业或个人的不实信息,影响其商业合作、市场竞争和社会形象;4. 利用网络搜索引擎等工具,提升负面信息的排名,加剧其负面影响。

二、网络环境下商业诋毁行为的危害1. 严重损害被诋毁者的名誉和声誉,导致经济损失和心理伤害;2. 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和决策,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商业竞争环境;3. 增加企业和个人的维权成本,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对于网络环境下的商业诋毁行为,应当加强法律规制,依法保护被诋毁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商业环境。

具体而言,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制:1. 明确法律责任。

制定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网络环境下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标准,建立起对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惩戒机制,严惩违法行为,震慑不法之徒。

2. 加强网络监管。

加大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力度,加强网络信息内容审核和管理,防止商业诋毁信息的传播和扩散,净化网络信息环境,维护网络公共秩序。

3. 提升网络素质。

加强网络伦理道德教育,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引导社会文明上网,自觉抵制网络诽谤和诋毁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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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环境下名誉侵权问题探析
作者:李鹏程翟乾鹏程丽嫣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04期
【摘要】微博改变着人们的思考习惯和行为模式,改变着中国人的生活方式,在信息化时代中显示出自身特有的强大威力。

然而,微博名誉侵权问题也给人们带来了困扰。

【关键词】微博;名誉权;侵权责任
一、微博环境下名誉侵权问题概述
名誉权,作为人格权之一,是指“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受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名誉侵权,是指“以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损他人人格,损毁他人名誉或者故意(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损毁的行为”,是对受害人依法享有的名誉权的侵犯。

微博作为具有开放性和分享性的网络平台,为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

但是必须看到,微博是一把双刃剑,在大大降低公众言论表达门槛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近年来,微博名誉侵权事件层出不穷,为人们所熟知的有金山起诉周鸿祎微博名誉侵权案、江西省首例微博侵权案以及2014年1月20日开庭的北大起诉邹恒甫名誉侵权案等。

微博环境下的名誉侵权问题与一般侵权问题相比,具有传播速度快、指向明确、对受害人名誉损害严重等特性,更具复杂性。

二、微博环境下名誉侵权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侵犯名誉权构成要件为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主观过错、因果关系,认定微博名誉侵权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

(一)违法行为。

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是微博名誉侵权构成的必备要件。

名誉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侮辱、诽谤以及其他行为,微博环境下,当事人是通过发表文字、图片、音频以及视频等方式来实施其名誉侵权行为的。

这里以药庆卫诉张显微博名誉侵权案加以分析。

药家鑫一案终审后,药家鑫的父亲药庆卫对药案被告的代理人张显提起诉讼。

药庆卫认为,张显在其微博上任意编造事实,捏造药庆卫为“官僚”,称药家鑫为“官二代”,侵犯了其名誉权。

经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五条微博和三篇博文含有侵权内容,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

原告不服,认为张显微博的其他相关言论也属于侵权行为,提起上诉。

经二审法院审查,被告的相关微博内容或是属于个人言论,并非侮辱和诽谤;或是没有针对原告,不能认定为违法行为。

因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该案例可以看出,由于微博的开放性与分享性,认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时必须审慎,要处理好言论自由和名誉权保护二者之间的关系。

(二)损害事实。

由于缺乏法定的衡量标准,认定受害人是否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通常情况下是以名誉主体社会评价是否降低作为评价标准。

以2013年武汉微博名誉侵权第一案为例,洪某在江汉区某美容院工作2个月后被辞退,此后因薪酬支付纠纷洪某将该美容院告上法院,法院判决该美容院向洪某支付工资、补偿金,但美容院迟迟不予履行。

在此情况下洪某连发四条微博,对该美容院的行为予以曝光,并称其为“黑公司”,于是该美容院以其诋毁名誉为由向法院起诉洪某。

本案中,洪某虽然个别语言过激,但该美容院不能举证证明洪某有歪曲编造事实的言论,也没有证据足以证明洪某所发的微博造成了该美容院的社会评价降低,导致巨大经济损失,这样就不能认定该美容院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因此,法院最终认定洪某不构成对该美容院的名誉侵权。

(三)主观过错。

名誉侵权中的主观过错,应包括故意和过失,认定当事人具有主观过错时必须综合各种因素予以全面考量。

这里以被称为国内“微博第一案”的金山安全公司起诉周鸿祎微博名誉侵权案为例。

自2010年5月25日起,奇虎360公司董事长周鸿祎在自己微博上发表名为“揭开金山公司面皮”的系列文章,对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使用了“借刀杀人”、“搞阴谋”等贬损性词语,并称“金山”为“黑山”。

这些言论在微博上掀起轩然大波。

最终,金山公司向法院起诉周鸿祎名誉侵权。

本案中,被告作为拥有大量微博粉丝的公众人物,对微博上信息传播的广泛性和便利性有着深刻的认知,应当对自己微博言论的尺度有良好的把握。

纵观被告针对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所发表的文章,确实读不出善意,且不能排除被告通过发表微博言论指责原告从而谋求实现自己利益的可能性。

因此,本案中可以认定被告存在主观过错。

(四)因果联系。

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的因果联系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种,在微博环境下,认定因果联系,主要是指该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受害人名誉被损害和社会评价降低。

通常情况下,如果存在违法行为,受害人名誉又确实受损,且加害人又不能举证证明二者无因果关系,那么是可以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

三、加强微博环境下名誉权保护的途径
首先,要完善相关法规。

目前,对于微博环境下名誉侵权案件,我国主要是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尚无针对微博名誉侵权做出明确规定的相关法规。

这样的状况显然无法应对层出不穷的微博名誉侵权案件,因此,有关部门应积极完善相关法规,在法律条文中对微博名誉侵权行为作出明确的界定,对微博使用者和微博运营商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

其次,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微博言论的监管和引导,有效规范微博用户的言行,明确微博运营商在微博名誉侵权问题上应承担的责任,并建立行之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

最后,要妥善处理保障言论自由和名誉权二者之间的关系。

微博是言论自由的平台,但是言论自由不能以践踏他人名誉为代价,微博世界不能成为法律的空白,只有加强微博环境下名誉权保护,才能更好地保障言论自由。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 王浩.微博名誉侵权中的法律责任[J].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24(2):44-47.
[3] 刘满达,孔昱.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保护初探[J].浙江社会科学,2007(3):202-210.
作者简介:李鹏程(1987.10- ),男,安徽亳州人,南昌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翟乾鹏(1990.10- ),男,河南焦作人,南昌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程丽嫣(1991.10- ),女,浙江金华人,南昌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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