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交强险与侵权责任的关系——从交强险追偿权纠纷案件审理困境
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的责任分配案例
交强险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旨在保障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和侵权人之间的责任分配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的责任分配,旨在深入探讨这一问题。
一、案例背景某车辆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由于驾驶不慎与行人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行人受伤。
行人及其家属向车辆驾驶人和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二、交强险投保义务人的责任1. 交强险投保义务人是指机动车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车辆管理人。
2. 在交通事故中,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应当履行保险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应当依法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及时给付保险金。
3. 在本案中,车辆驾驶人和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公司属于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侵权人的责任1. 侵权行为是指因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或者不慎驾驶机动车致使他人受伤或者财产受损的行为。
2. 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3. 在本案中,车辆驾驶人属于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因碰撞行人引发的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
四、责任的分配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行人受到损害的,应当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主要保障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受伤或者逝去的赔偿责任。
对于行人受伤的情况,由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在本案中,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之间的责任分配应当是: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而车辆驾驶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五、结论在交通事故中,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的责任分配是一个复杂且具有争议的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要遵守交通法规,保障交通安全,做到文明驾驶,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相关责任主体要依法履行赔偿责任,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对交强险免责及追偿制度的完整理解
对交强险免责及追偿制度的完整理解经常有人咨询交强险免责及追偿的相关问题。
由于交强险的免责及追偿问题涉及到多部法律的相关规定,主要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交强险条例》《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等四部法律,而这四部法律是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对交强险免责及追偿问题进行规范,并且在对某些细节问题的规定上这四部法律之间也确有不一致的地方,从而导致人们对交强险的免责及追偿问题的理解较为混乱,并出现适用法律不统一的现象。
因而,小编对与交强险免责问题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了一次梳理,加上自己的理解写作本文。
讨论的前提:1.对交强险免责与追偿的区分。
对于交强险,免责是指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追偿是指保险公司在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
2.交强险保险对象是谁的问题。
交强险制度的保护对象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但是交强险的保险对象则并非是受害人及其损失,而是导致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及其责任,也即交强险的性质为责任保险。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分析及理解1.《道路交通法》第76条第1款,规定了交强险法律制度,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道路交通法》第76条第2款,规定了交强险的免责事由,即“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浅议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浅议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保险作为一种经济机制,是个人以小额成本即保险费替代大额的不确定损失即保险所保的意外事故的安排,从宏观的角度来看,保险将损害的负担突破受害人和加害人这个特定的范围,将之分散于整个社会[①],保险责任的出现使得侵权责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因此发生损害时,人们可以通过事后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来填补损失,也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责任来补偿,这样就产生了保险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那么在可以领取保险金的情况下,受害人也向侵权人(有过错或无过错)要求侵权赔偿,该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对于这个问题,应当根据保险的种类区别对待。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一)财产保险概述: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由于它以物质财富及与此相关的利益作为保险标的,因此又称为“产物保险”,同时它主要是以补偿财产损失为目的,为纯粹填补损害的一种保险,故而也称为“损失保险”。
财产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补偿性合同[②].(二)我国财产保险关于第三方侵权行为引起的保险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我国《保险法》第45条规定,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保险人有权取得向第三方追索的权利,但追偿权仅以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为限;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也就是说,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后,保险公司就所支出费用的范围取得了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被保险人仅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人求偿。
(三)代位求偿制度产生的原因:1、保证被保险人(受害人)获得应有的补偿。
当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时候,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有权从责任方获得损害赔偿为由逃避保险责任,同样第三者责任方不能以被保险人将获得保险赔偿为由逃避或减轻其侵权责任。
与交强险相关的若干法律实务问题的探析
内容摘要:摘要:“交强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一种特殊责任保险,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广覆性及公益性的特点,突现了“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交强险制度的建立,对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等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交强险制度是我国第一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处于雏形,缺乏行之有效的配套规定,各地法院对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法律责任、赔偿顺序等理解不一,导致处理结果大相径庭。
本文试图从交强险制度的立法背景、性质及其功能入手,对与交强险相关的若干法律实务问题进行探析,以期对促进司法统一有些许贡献。
一、交强险制度的立法背景机动车作为便捷的交通工具,随经济的发展而日渐增多,道路交通事故也随之频繁。
自上世纪九十年起,为分担事故风险,在国家的倡导下,机动车车主或管理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但受经济条件的制约,车主或管理人保险意识极弱,投保率非常低;同时,一些机动车主或管理人面对高额的赔偿款,得到保险金后拒不转付赔偿款,或干脆不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很多交通事故发生后,因侵权人没有保险保障或者经济能力有限,致使许多受害人因不能获得足额赔偿而得不到及时的救治,导致交通事故方面的民事纠纷增多,社会反响强烈。
为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责任赔偿问题,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和安全保障机制,保障道路通行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我国于2003年针对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着手进行立法。
2005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17条,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提出“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为设立交强险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该法第76条规定了交强险的赔偿原则和程序。
根据《道交法》的授权,国务院制定并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于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
《交强险条例》明确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该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对《道交法》第17条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了交强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原则、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确定了交强险制度的基本框架,成为交强险制度实施的最主要的法律规范。
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的责任分配案例
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的责任分配案例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的责任分配是保险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其解决关系到交强险保险责任的界定和理赔责任的履行。
下面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详细探讨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的责任分配。
案例一:小明是一名在校大学生,他购买了一辆私家车并投保了交强险。
一天,小明驾驶车辆在交通信号灯红灯停车时,遭到了一辆突然加速的汽车撞击,造成了严重的车辆损失以及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小明向交强险公司提出了保险理赔申请。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应该是车辆所有人,也就是小明自己。
交强险的保险责任是为了保障车辆所有人和第三者在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因此,小明作为投保人,应该履行一定的投保义务,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就本案例而言,小明履行了投保义务,并及时向交强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
因此,在事故发生后,小明有权利向交强险公司提出保险理赔申请,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我国交通事故责任法的规定,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主要依据是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
在本案例中,加速的汽车违反了交通规则,与小明驾驶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
根据事发时的情况,应该认定这起交通事故是加速汽车的过错造成的。
因此,加速汽车的驾驶者应承担对小明和他的车辆造成的损失以及人员伤亡的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分析,小明可以向加速汽车的驾驶者提出侵权赔偿要求,并向交强险公司提出保险理赔申请。
交强险公司在确认事故责任后,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小明进行相应的赔偿。
案例二:张先生投保了自己的私家车交强险,但他久未进行车辆年检。
一天晚上,张先生驾驶车辆行驶在高速公路上,因超速驾驶导致车辆失控,撞上了分隔带,造成了严重的车辆损失以及人员伤亡。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驾驶车辆的人应履行车辆年检义务,确保车辆在合法有效的状态下上路行驶。
在本案例中,张先生未及时进行车辆年检,违反了交通规则。
根据我国交通事故责任法的规定,未进行车辆年检的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应承担一定的过错。
姜强. 交强险的功能定位及其与侵权责任的关系——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制度背景
《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侵权责任法》共同构成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的制度背景。
以这些立法为背景,此类案件出现了较为复杂的状态:首先,法律关系多样化。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既涉及到强制保险关系、商业保险合同关系,又涉及到侵权责任。
其次,由法律关系的多样化带来了法律适用的多层次化,《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交强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都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有适用余地。
如此,如何妥善处理上述各法之间的关系、妥当解释各法之间存在的显性的或隐性的冲突与矛盾,颇费思量。
在诸多问题中,也许最为重要的是,交强险应当如何定位其功能?交强险的赔付与侵权责任处于何种关系?应当如何协调和处理这种关系?这些问题影响甚至决定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审理中的绝大多数问题。
本文将首先就上述问题作出探讨,在得出相应结论的基础上,讨论我国交强险制度框架下目前争议较大的分项限额问题。
一、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功能定位从世界范围来看,根据理念及制度,交强险的模式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可以归纳为责任保险模式;另一种则可以称之为基本保障模式。
责任保险模式的主要特点是,以侵权责任为基础,强调交强险的责任保险属性,即对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向第三人承担的侵权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理念上,更为强调强制责任保险分担被保险人损失的功能。
相应地,在法律关系上,以一个保险合同关系、一个侵权责任关系为基本的规范模型;在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主体上,强调原则上被保险人为请求权人,例外情况下为受害人;在请求权的成立上,主张先成立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的侵权责任,侵权人(被保险人)再依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在诉讼程序上,原则上保险人并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当事人,而是保险合同诉讼的当事人,等等。
此种理念及其模式在有些国家仍然存在,例如美国有28个州仍然存在以传统侵权法的过错责任为基础的交强险制度,其基本模式仍然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要先按照当事人的过错判定其责任的大小,保险公司再据此赔偿受害第三人的损失。
浅析交强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析交强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李敏顺2012-02-03 09:40:16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7期摘要:本文主要对交强险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如对交强险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保费过高、投保率过低等问题进行分析。
针对交强险存在的问题从不同的角度提出解决措施,如建议协调法规、降低保费、提高投保率等。
希望通过这些建议完善交强险制度,促进交强险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进而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基本利益,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关键词:交强险,社会矛盾,理赔请求权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随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和实施,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从法律意义上明确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为强制保险,使我国跨入了交强险的时代。
200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对交强险在责任承担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相应的完善,使交强险制度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但由于我国交强险制度起步较晚,发展缓慢,在实践中还存在问题,需要加以完善。
一、交强险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一项制度主要是通过立法去加以规定和完善,交强险制度也是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完善而确定下来的。
但是我国交强险在立法方面出现了不协调的现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受害人是否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承担直接、绝对的赔偿责任。
而《条例》回归到责任保险的模式,明确规定只有被保险人才有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并赋予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选择给付保险赔偿的权利。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于强制保险限额内的损害,受害人不仅有权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赔偿,而且也只能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赔偿。
论机动车强制险与交通事故赔偿案的处理
论机动车强制险与交通事故赔偿案的处理提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基本的损害赔偿受法律保护,即受害人享有责任限额内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或投保义务人赔偿的权利。
机动车强制保险关系的当事人即保险公司或投保义务人(指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成为交通事故中的先行赔偿义务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及案件的处理因此发生重大变化。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前的两年多过渡时期,现行的全国各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如何认定及机动车强制保险的投保义务人和保险公司的责任如何承担成为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亟需解决的问题。
引言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实施,该法规定了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保险,这是我国首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
但该法对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具体如何实施未作规定,同时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国务院却迟迟未能出台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导致机动车强制保险无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
在此期间,一些地方开始通过地方立法或部门规章实行机动车强制保险,不失为一个可接受的替代方法,并取得一定的成效。
2006年3月21日,国务院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机动车强制保险)的投保及赔偿均作了明确规定。
2006年6月19日,中国保险业监督委员会对外公布了机动车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和基础费率。
至此,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完全建立了统一的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
《条例》和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出台,使得机动车强制保险及其责任限额“有法可依”,解决了审判实践中的一些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机动车强制保险后,强制保险关系的当事人成为交通事故中的赔偿义务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及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处理因此发生了重大变化。
一、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概述机动车强制保险是指投保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先行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1],法律上一般也称之为“强制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浅析交强险的责任承担与侵权行为法原则
保险 的通知)[ 91 5 ) 条第三项规 定 , ) 1 9 4号 第二 (9 2 责任保险 只有 当被保 险人依据 法律 对第 三者负有 法律赔偿 责任时 , 险人才 保
履行赔偿责任。这与人身意外 伤害保 险相区别 : 人身意外伤害
器 核工业 引起 的损 害 、 品责 任, 至有瑕 疵的食 品致 害等领 产 甚 域 。正是无 过错 归责原则 的广泛运用 , 使责任保险有了其广 阔
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对第三人 的损害赔偿责任 。 强险是责任 交
保险的一种 , 在保 险事故发生后 , 如何确定责任承担 , 不仅要依
据侵权行为法 , 还要 就相关 的保 险法 、 保险条例 和保 险单条款
进行具体分析 , 因为责任保 险的归责并不能完全参 照侵权行 为 法 中的归责原则 以及损害赔偿规则 。
会 19 年 1月1 日发布的《 99 2 5 关于界定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 害
而对于发生交通事故 的被保险人无过错的 , 保险公 司也要 承担支付保 险金的责任。 过错 归责原则 在侵权行 为法 中的运 无
用 范围越来 越广泛 , 例如 , 工业事故 、 交通事故 、 医疗 事故 、 航天
人 以外的受害人造成 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 , 由保 险公 司在责 任 限额 内予 以赔偿 的一种具有 强制性质 的责任保 险。 本文着重 从侵权法 的角度 , 分析 责任保险 , 尤其是交 强险 的归 责操作 问
题。 任 保 险 的 实 践 操 作 .
1 责 任 保 险 的 概 念 与 类 型 .
况 :-驾驶人 未取得驾驶资 格或者醉酒 的 ; 被保险机动 车 (- -) ( 二)
被 盗抢 期间肇事 的 ; ) E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可向侵权人全额追偿交强险垫付费用
保险公司可向侵权人全额追偿交强险垫付费用随着车辆的普及和道路交通的繁荣,交通事故屡屡发生。
在这个过程中,最受害的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而最不应该承担责任的则是交通事故的无辜受害者。
为保护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和无辜受害者的利益,交强险制度应运而生,它为全国公民提供了一种必要的财产保障,也是一种社会保障机制。
保险公司在保险人意外受伤或财产损失后,会根据合同上的约定,为其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
在交通事故屡屡发生的当今社会,交通保险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保险。
众所周知,在交通事故中,被害人的权益经常受到侵害,特别是在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因此就产生了交强险的垫付问题。
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险种,它对每辆机动车车主来说都是必须拥有的一种保险。
交强险作为一种最基本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该保障交通事故中被害人和无辜的第三方受害人受到保护,并保证责任人承担起责任,让违法者付出代价。
因此,在交强险的保险理赔中,保险公司应该全额追偿交通事故中从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以保障受害人的权益。
在交通事故中,通常有第三方相互之间的争议,车辆所有人的权利和利益受到的保护,被害人权益的维护等等。
这时,保险公司应该为受害人提供服务,保护他们的利益,确保他们得到应有的赔偿。
在这个过程中,保险公司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约,全力维护受害人的权益,为他们提供更好的保障。
保险公司应该根据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承担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的责任。
交强险是强制性的保险,保险公司应该从公共利益出发,更加合法地追偿交通事故中的损失。
要确保保险公司的全额追偿,需要依靠相关法律法规和合约的支持。
在执行全额追偿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偿,如通过法院等合法途径协助追偿,最终获得被告赔偿。
交通事故的发生会给被害人和无辜受害人带来很大的损失,这时保险公司的保障至关重要。
保险公司应该依据责任划分,为受害人提供可以接受的经济补偿,让加害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全额追偿:1. 通过法律途径的全额追偿,即可以通过法院等途径协助追偿,最终获得被告赔偿2. 通过和被保险人达成协议的方式来全额追偿。
交强险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及破解——以交强险赔偿限额为视角
①以笔者所在地区法院为例,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连年上升,2007年受理5593件,占传统民事案件的12%,到2011年已达17305件,占传统民事案件的47.8%。
在此类案件中,涉交强险案件占绝大多数,保险人、投保人、受害人等各方利益主体对法律理解分歧巨大,矛盾难以调和,案件呈现出判决率高、上诉率高等突出特点。
②刘锐、李祝用、曹顺明:《中国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6页。
③詹昊:《保险市场规制的经济法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87页。
交强险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及破解———以交强险赔偿限额为视角文/张爱云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对于有效维护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实现社会正义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交强险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出现了种种问题,引发了诸多激烈争议,形成了很多诉讼案件,耗费了大量社会资源。
①交强险制度涉及多方社会主体切身利益,因此,有必要重新对交强险制度进行审视,对出现的争议问题进行理性剖析,及时调整制度运行的思路,对制度漏洞进行弥补,以进一步回归立法原意,消除分歧争执,统一司法适用,维护法律权威。
一、理念与现实的冲突:交强险赔偿限额设置面临的困境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的机动车保有量也快速增加。
由于我国道路交通综合环境相对滞后,交通事故多发频发,由此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相当惊人,很多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因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而不能获得及时足额赔偿,交通事故的处理越来越成为一个社会性难题。
在此背景下,作为解决这一社会问题的有效举措,机动车交强险制度应运而生。
理念动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通过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者或者驾驶人进行投保,并由保险公司以“不亏不盈”的原则经营,是一项兼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公益性、保障性和商业保险特性的国家法定保险。
解决交强险与侵权责任关系的困难与建议
任,加重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 ②此外,在未投 保车 辆的责任承担上,替代论者主张没有参加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由该车的所有人、使用人 按照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 额赔偿。 ③
二、交强险与侵权责任关系问题的源头 解决交强险和侵权责任关系的争论, 还得找到造 成这一问题的源头。毫无疑问,这一问题的源头就是道 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之间规定的不一 致, 而这种不一致的源头可以进一步追溯到我国台湾 地区和法国的类似立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和第七十六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机动 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但第七十六条对于强制 责任保险限额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没有规定侵 权责任, 而是直接要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 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并对超过责任限 额的损害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不同而设定了不同的 归责基础。毫无疑问,这里规定的保险公司的责任不是 与侵权责任结合意义上的责任, 因为根本就没有相应 的侵权责任可以结合。事实上,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保险 公司的责任是一种替代侵权责任的无过失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对于责任限额内的损害, 由承保交强险的保 险公司向受害人直接赔偿,加害人不再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 规定并不一致,而这恰恰是目前交强险问题的源头。此 外, 第七十六条仅仅规定了已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 的责任, 没有规定未投保车辆强制责任限额内的损害 赔 偿 责 任 主 体 ,④因 而 造 成 了 责 任 限 额 范 围 内 责 任 主 体
替代关系论及其依据 主张交强险和侵权责任是替代关系的观点认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公 司在承担赔偿责任时,无须考虑被保险的机动车一方 的过错,也无须考虑保险合同的具体规定,只要有损 失发生,保险公司就得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因此,这是 一种法定赔偿原则,保险公司的责任基础来源于法律 的强制性规定。 这种归责原则在审判实践中具有现实 意义。 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我们确定保险公司的赔 偿义务时就不需要考虑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被保险 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保险公司也不能以保险 合同约定的保险性质、赔偿项目和范围、抗辩权、限责 或者免责条款作为抗辩理由。 ①替代关系论者自然否 定保险公司赔偿后向加害人的追偿权,如实务中有观 点认为,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 是一种法定责任、终局责任和替代责任,而不是连带 之债或不真正连带之债,侵权行为人并不因交强险的 存在而获得任何责任减免。 所以,交强险保险人无权 对侵权行为人行使保险代位权, 减免自己的赔偿责
浅议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浅议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引言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概念,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它们可以同时适用于同一个事实或事件。
保险责任主要是指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而侵权责任则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害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对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关系进行浅议。
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界定保险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导致第三人遭受损失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的存在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束,其范围和金额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来确定。
而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所引发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的判定主要依据民法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即施行侵权行为的一方应当承担因其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情形在某些情况下,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可能同时适用于同一个事实或事件。
例如,当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发生事故,并给第三人造成损害时,第三人可以选择向保险人主张保险责任,也可以选择向被保险人主张侵权责任。
这时候,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产生竞合关系。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主张赔偿,但保险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被保险人追偿。
而侵权责任则是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三人可以直接向被保险人主张赔偿。
竞合关系的解决为了解决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保险合同的条款首先需要查看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看是否存在排除或限制的规定。
如果保险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排除保险责任的情况,则第三人只能主张侵权责任,而不能向保险人主张赔偿。
保险金赔偿限额其次需要考虑保险合同对保险金赔偿的限额规定。
如果保险金赔偿限额超过了被保险人承担侵权责任的金额,那么第三人可以选择向保险人主张赔偿。
被保险人的承诺和违约责任还需要考虑被保险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并针对该行为有相应的承诺或违约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第三人可以选择主张侵权责任,并要求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的责任分配案例
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的责任分配案例交强险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的一种强制性的车辆责任保险。
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侵权人是指交通事故中责任方。
一、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交通事故责任的分配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来进行的,并且依照“谁的过错,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判断。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伤害他人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这个原则,交通事故中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在责任承担过程中,交强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可以通过交强险来进行赔偿。
二、交强险对于投保义务人的责任分配投保义务人在交通事故中,首先要履行的义务就是投保交强险,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相应的保费。
如果投保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或者超时未缴纳保费,出险时没有有效的交强险保单,将会面临罚款并承担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因此,投保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投保义务,并且及时缴纳保费。
在交通事故中,交强险的存在对于投保义务人具有重要的意义。
交强险会对投保义务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进行强制性的分担,减轻了投保义务人的经济压力。
在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交强险将会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侵权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三、侵权人的责任分配侵权人是交通事故的责任方,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了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侵权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侵权人应当对于交通事故中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交强险对于侵权人的责任分配可以起到辅助的作用。
交强险会根据保单的约定对于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侵权人可以通过交强险来进行赔偿,避免了自己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的压力。
在赔偿过程中,侵权人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文件,以便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与交强险相关的若干法律实务问题的探析
与交强险相关的若干法律实务问题的探析交强险是车辆保险中的一项强制险种,其主要作用是强制保障机动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安全,对于交通事故的损失承担、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
在实际执行中,交强险也面临着各种与法律有关的问题。
本文就围绕交强险的法律实务问题进行探析。
一、交强险的保险责任与理赔标准交强险作为强制险种,对于保险责任的规定相对明确。
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车辆损失赔偿责任、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和死亡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如果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失或者人身损害,交强险可以提供必要的赔偿保障。
在交强险理赔方面,也有明确的标准。
例如对于车辆损失的理赔,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交强险承保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到报案地或者事故地附近交警指定的单位报案,交警和保险公司的勘查结论认定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应当在5日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车辆损失赔偿。
对于人身伤害和死亡的理赔,也有具体的标准,例如根据规定,人身伤亡赔偿标准为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精神抚慰金等多个方面的综合赔偿。
二、交强险理赔的常见问题及处理方式1.交强险中的三证齐全问题交强险理赔中常见的问题之一是三证齐全问题。
所谓三证,是指被保险人的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保险单。
如果三证齐全,那么在交强险理赔中受到的保障就更加充分。
但是如果三证不齐全,比如有的车主没有办理保险或者购买过期,那么在交强险理赔中面临的风险会更大。
处理方式:针对三证不齐全的情况,保险公司需要在理赔时进行审核,对于投保人责任认定进行精准判断。
例如在没有购买保险或者保险已过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能需要自行承担责任。
2. 驾照齐不齐问题交强险理赔还可能出现的问题是驾照齐不齐问题。
也就是说,虽然被保险人是车辆的合法驾驶人,但是没有驾驶证,或者驾照已经过期,导致在事故中受到了一定的损失。
这会对交强险理赔造成一定的影响。
论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
论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摘要: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着各种内在联系,两者在概念上有着巨大的差距,但由于侵权责任的存在会导致某些保险责任的产生,使两者之间产生了关系。
由于保险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保险类型不同,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而侵权责任也有其成立的要件,所以,二者的关系如何就是值得讨论的话题。
关键词:保险责任;侵权责任;关系一、问题的提出侵权责任和保险责任是现代民商法体系中两大赔偿制度。
随着保险责任体系的不断发展,侵权责任与保险责任之间的关系问题变得尤其重要,有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是保险责任的前提,有观点认为侵权责任与保险责任应当是并行不悖的,甚至有观点认为在保险责任发达的今天,侵权责任的存在已经失去了价值。
本文将对保险责任和侵权责任进行以及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讨论,从而得出相应的结论。
二、保险责任、侵权责任之概念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承担的经济损失补偿或人身保险金给付的责任,即保险合同中约定由保险人承担的危险范围,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负的赔偿责任。
可见,保险责任是否存在以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了符合侵权行为要件的行为后,所应承担的民事意义上的法律后果。
依照《侵权责任法》,一般侵权责任的成立有以下四个要件:侵权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特殊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以法律的特殊规定为准。
①保险责任是事前对损害赔偿的保护机制,而侵权责任是事后的赔偿机制,二者存在关系的原因就在于,有些保险责任是由于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所以一个侵权行为可能会同时产生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所以两种责任可能会发生竞合的问题,现行法律对此有部分规定,但仍然不足,下文从财产方面的损害和人身方面的损害分别对两种责任之间的关系进行讨论。
(一)财产方面的损害侵权行为对财产的侵害可能会产生两种类型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为侵权行为人的保险责任和被保险人为被侵权人的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为侵权行为人的保险责任首先,被保险人为侵权行为人的保险责任,也就是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浅析交强险责任中的追偿权
浅析交强险责任中的追偿权武俐【摘要】一、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中的追偿权追偿权作为一种请求权,它是法律赋予付出一定义务的一方向义务的最终承担者请求补偿的权利.那么,在交强险责任中,保险公司是否享有追偿权呢?《交强险条例》第22条对此作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期刊名称】《山东审判》【年(卷),期】2011(000)006【总页数】4页(P80-83)【作者】武俐【作者单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正文语种】中文追偿权作为一种请求权,它是法律赋予付出一定义务的一方向义务的最终承担者请求补偿的权利。
那么,在交强险责任中,保险公司是否享有追偿权呢?《交强险条例》第22条对此作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规定赋予了保险公司在无证驾驶等情形下垫付抢救费用后享有向致害人的追偿权;该条还同时规定了无证驾驶等情形下对受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但笔者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损失后,除了在极少数情形下可以向致害人追偿外,针对交强险责任而言,保险公司原则上不享有追偿权。
理由如下:1.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章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曾专章作了规定,关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的责任承担问题,只有第52条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承担“垫付”责任,赋予了保险公司以追偿权;其它几个条款在规定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均未规定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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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 , 将其限定 为投 保交强 险一方 人 在交 强 险责任 限额 范 围 内予 以 之 间的关 系 尚未厘 清 。对 于 两者
的侵权人 。按 照这种 观点 , 在案例 赔 偿 的 , 人 民法 院应 予 支 持 。投 之 间的 关 系 主要 存 在 两 种 理 论 ,
保 险公 司可 以 向侵 权人 追偿 。 付, 但是 出于 对受 害人 的保护 , 保 承 担 。 第 二种 意见 : 侵 权 人 应 当按 案例 二 : 原 告 保 险公 司 起 诉 险 公 司先 行 垫 付 了施 救 费 用 , 该
A、 C 1 、 C 2 、 C 3 给付保险公司其赔 部分费用应由被保险人一方全部 照事故发生时的侵权责任进行确
之诉 。
限额 的部 分 , 应 由致 害人 按 照 责
( 二) 追 偿 范 围应 当如 何认 定 任 比例进行 作 致害 人 全 额追 偿 , 会 导 致 致 害 人 是在 两个 案 例 中 ,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额赔 偿 的几 率 降 低 , 有 悖 于 交 强
意见 。
二、 问题 的思 考 : 交 强 险与侵
《 解 释》 第 十九 条规定 : “ 未 依法 投 权责 任 的关 系
( 一) 侵 权人 应 当如何认 定
保 交 强险 的机 动车发 生交 通事 故
造成 上 述 审 理 困境 的原 因 ,
第一种意见 : 对侵权人 作限制 造成损害, 当事人请 求投保义务 究其 根本 就是 交强 险与 侵权 责任
对交 通 事 故 承 担 7 0 的责 任 , C 行 全额 追 偿 , 则 可 能会 发 生 C最 B的法定继 承 人就 B死 亡 的 对 交通 事故 承 担 3 0 的 责任 , 因 终承 担 的赔 偿 金 反 而 比 A 更 高
损失向法 院提 起诉 讼 , 要 求 A、 此 应 当追 加 A 为 被告 , 保 险 公 司 的情形 。持 这 种 观 点 的人 认 为 , C I 、 C 2 、 C 3 、 C I投 保 的 保 险公 司 应 向 A 与 C 的 法定 继 承 人 进 行 如果 全额 追 偿 , 则 受 害人 应 当 负 赔偿 , 法 院最 终 认 定 保 险公 司在 追 偿 。在该 种 观 点 中 , 存 在 争 议 担 的那部 分责 任就全 部 由致 害人
母) 、 C I 投 保 的保 险公 司赔 偿 , 法 照事故发生时的侵权责任进行确
一
种观 点认 为 虽 然 C醉 酒 驾 驶 ,
院最 终认 定保 险公 司在交 强 险范 定 。按 照这 种 观 点 , 在 上 述 两 个 仍 应按 照 C在 交 通 事 故 中 所 承 围内承担 损 失 2 . 5万元 , 其 余 损 案例 中 , 对于 A 的损失 , 存 在 两 担 的责 任 比例 承 担 责 任 , 尤 其 是 失 由 A 自行 承 担 7 0 , 剩 余 的 个 侵权 人 , 一 个 是 A、 一 个 是 C。 在 案 例二 中 , A 应 对 B的损 失 负 3 0 9 / 6 由C 1 、 C 2 、 C 3在 实 际继 承遗 对 于案 例 一 , 经生 效判 决 确认 , A 主要 责任 , 保 险 公 司 如果 对 C进 产范 围内承担 。
追偿。
规定 : “ 在未 投保情 形 下 的责 任 承 追偿 即可 , 需 要 强调 的是 , 各 侵权
在 审判 中 , 针对《 解 释》 第 十 担 上 , 应 当 由机 动 车一 方 先 承 担 人 之 间承担 的是 按份 之债 不是 连 八 条规 定 的 侵 权 人 如 何 认 定 、 追 交 强 险限 额 内的 赔 偿 责 任 , 其 余 带 之债 。 偿 范 围如 何 确 定 , 产 生 了不 同 的 部 分 按照侵 权 责任认 定 和划分 。 ”
义务后 , 向 法 院 提起 两起 追 偿 权 限制 解释 , 那 么 接 下来 的 问 题 就 的赔 偿 能力 下 降 , 受 害 人 得 到 足 案例 一 : 原 告 保 险 公 司 起 诉 向 C追偿 全 部 保 险赔 偿 , 还 是 按 险保 障受 害人 得到及 时 有效赔 偿
C I 、 C 2 、 C 3 给付保 险公司其赔付 照 C在 事 故 中 的责 任 比例 进 行 的设 立 初 衷 。按 照该 观 点 , 保 险 给 A的 2 . 5万 元 , 依据 是 《 解释》 追偿 。一 种观 点认 为 C作 为醉 公 司 只 能 向 C 的 继 承 人 追 偿 第 十八 条 。C 为 醉 酒 驾 驶 , 因此 酒驾 驶人 , 保 险 公 司 本 应 拒 绝 赔 3 0 , 剩余 的 7 0 应 由保 险公 司
交 强 险赔 偿 范 围 内承 担 损失 9 . 5 的点 为保 险公 司 向 A 进 行 赔 付 承担 , 因此存 在 道德风 险 。另外 ,
万元 , 其余损失 由 A承担 7 O , 后, 又 向 A 进行追偿 , 是 否 构 成 受害 人 的损 失 中超过 交强 险赔 偿
剩余的 3 ( ) 由 CI 、 C 2 、 C 3在 实 司法 资源 的浪费 。 际继承 遗产 范 围内承 担 。 保 险公 司履 行 上述两 项赔 偿
付 给 B继 承 人 的 9 . 5万 元 , 依 据 承 担 。且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发 布 的 定 , 那 么对 于追 偿 的范 围就 比较
是《 解释 》 第 十八条 。C为醉 酒驾 《 关 于 当 前形 势 下加 强 民事 审判 容 易确 定 , 即保 险公 司按 照侵 权
驶, 因此 保 险 公 司可 以 向侵 权 人 切 实保 障 民生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 人 在交 通事故 中的责 任 比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