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合同公证中的问题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及防控指引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及防控指引民间借贷由来已久,在市场经济十分活跃的今天,作为一种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众多市场主体,尤其是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手段,对经济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但部分民间借贷也呈现出盲目、无序的特征,借贷风险日益突出,纠纷持续增长,给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一定影响。
再次提供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控提示书:一、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是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主要根据,借贷双方之间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或出具书面凭证,以便有据可查、减少纠纷。
风险与防控1、借款合同是约定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一般应对借款数额、币种、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如有需要还可对逾期利息、担保、争议解决方式、律师费负担等事项作出约定。
实践中,仅进行口头约定而不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往往易引发纠纷。
2、借款合同应形式规范、内容明确。
一份完整的借款合同通常包含标题、正文、署名和签订时间四部分。
借款合同要用词准确、语义严谨,避免歧义;最好由借款人当面签名捺印,防止他人冒签;尽量避免涂改,如有修改可在修改处捺印确认;尽量避免留下较大空白,防止单方事后添加。
3、借贷双方的名称均应以身份证、工商登记等载明的为准,尽量避免使用别名、曾用名、绰号和简称。
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以核实借款人信息,并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一并保存。
4、实践中,仅由借款人出具借条或欠条的情形较为常见。
借条和欠条通常都可以作为民间借贷的凭证。
但严格而言,二者存在一定差异。
借条实质为简化的借款合同,更易证明存在借款关系;欠条证明存在欠款关系,但欠款未必因借款发生。
民间借贷中应尽量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要求借款人出具内容明确、完备的借条,避免产生纠纷。
5、收条是表明收到他人钱款的凭证,重在强调款项的实际交付而非借款关系的成立。
借款人收到借款、出借人收到还款时均可出具收条。
借款合同公证的重要性
六, 他还欠银行借款 3 8 0 3 . 3 6 元, 连续六期不 归还借款六月十 义务是平等 的, 没有欺骗 , 没有不公平。进一步明确借款合同 九 日, 在0 0个六年 , 他支付逾期利息 7 0 0元 , 因此他欠银行借 的有效性 , 从秩序维护计划借 金融活动 中, 发挥公证作用。随
对州
法 制 天 地
借款合 同公证 的重要性
王 海 云 Leabharlann 乌兰察布市公证处 摘要 : 近年来 , 在各级法 院的 审判 实践 中, 借 款纠纷呈现 工具执行 司法证 明的作用 ,使 国家 的司法机关支付判决是相 出 直 线上 升 的 趋 势 。在 很 多人 看 来 , 借 款 合 同是 “ 明摆 ” 着 的 同的 , 与执法的有效性 。” 日 《 民事诉讼法 》 第二百一 十八 条规 事, “ 官 司” 好 大, 但 事实上 并不如此。本文对借款 合 同的公证 定 : “ 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的法律 ,如果一方 当事
法》 规 定的基础上 , 按 照债权纠纷诉讼费用 的问题 , 除了收取
律师代理 费。从时间上来看 , 根据中国《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 , 在 中国 3 个月 的审判 程序 , 有特殊情况 的 , 由法律 规定 , 也可 以延期审理。因此 , 对于借款合同公证 , 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
该公证事 项的最低底线 , 而达到“ 事实上的真实” 则应为公证 全履行还款义务 , 债权人可 以申请行政机关发布的公证 书 , 以 员利用审查 、 核实手段而努力实现 的方 向。 及人 民的法律强制执行 , 债权和快速的实现。第三 , 为 了保证
2 . 借款 合同公证是必要的 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 合 同公证法律上能够明确 , 没有其他规 第一 , 公证机构作为国家机构的证 明 , 证书公证是公证 机 定应优先。 根据 中国的“ 合 同法” 的意思 自治原则 , 借款人 和借 构 出具 的具有特定的司法文件 , 是一种特殊 的运动形式 , 国家 款人完全可以在没有其他法律规定明确应优先受偿 。 第 四, 公
借款合同注意事项_2
借款合同注意事项借款合同注意事项1公司之间拆借资金虽然在现实中大量存在,但其合法性一直存在争议。
但公司与个人之间借款却是允许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确认“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因此,__就着眼于讨论公司与个人之间借款时,应如何制作和签订借款合同的问题。
借款合同的必备条款最简单的借款合同也必须有如下条款:1、出借人、借款人;2、借款金额;3、借款时间。
在某些不签订正规借款合同的场合,借条同样可以构成借款关系,简单的借条一般由借款人书写为“今借到某某人民币____元”,并由借款人签名和注明时间,这样一张简单的借条也就具备了借款合同的必备条款。
但公司与个人之间借款,却不能仅仅满足于打一张借条,而需要关注更多的条款设定以避免风险。
一、利息首先,借款要收取利息的,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利率标准。
利率标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保护。
其次,利息不能并入本金计算复利,也不能在借款时预先将利息在本金中扣除。
如果合同中没有写明利率标准,出借人与借款人对此发生争议,一般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但如果个人与个人之间借款没有写明是否收取利息,则按照无息借款处理。
)二、款项交付借款一般通过现金直接交付或银行支付两种形式交付,需要在合同中写明。
建议采用银行支付形式,以保留支付的凭据。
小额借款(十万以下)可以用现金直接交付,但应当要求借款方开具收条,或者在合同中写明签订合同即确认已收到款项,不再另开收条。
在有的借贷案件中,出借方虽然提供了借款合同,但是借款方否认收到了借款,而双方在交付时又没有开具收条,就会出现无法收回借款的风险。
同样,在另一些借贷案件中,出借方提供了汇款凭证,但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方就声称此款是赠与而非借款,而出借方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是借款,最终也未能顺利收回借款。
民间借贷房产抵押公证费(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日益普及,房产抵押作为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在民间借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房产抵押公证费问题常常困扰着借贷双方。
本文将对民间借贷房产抵押公证费进行解析与探讨,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什么是房产抵押公证费?房产抵押公证费是指在房产抵押过程中,由公证机构对抵押合同进行公证所收取的费用。
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抵押合同属于法定公证事项,需要进行公证。
因此,房产抵押公证费是合法合规的费用。
三、房产抵押公证费的收费标准1. 收费依据根据我国《公证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公证机构对房产抵押合同进行公证,收费标准如下:(1)按抵押金额的0.05%收取;(2)最低收费标准为100元;(3)最高收费标准为1000元。
2. 收费标准解释(1)按抵押金额的0.05%收取:这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抵押金额的0.05%收取公证费,如抵押金额为100万元,则公证费为500元。
(2)最低收费标准为100元:即使抵押金额低于100万元,公证费也不得低于100元。
(3)最高收费标准为1000元:无论抵押金额多少,公证费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四、房产抵押公证费的作用1. 保障债权实现房产抵押公证费有利于保障债权实现。
公证机构对抵押合同进行公证,可以确保抵押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一旦发生纠纷,可以依据公证文书进行维权。
2. 防范法律风险房产抵押公证费有助于防范法律风险。
公证机构对抵押合同进行审核,可以发现合同中的漏洞和风险,从而降低借贷双方的法律风险。
3. 提高交易效率房产抵押公证费可以提高交易效率。
公证机构对抵押合同进行公证,可以简化贷款手续,加快贷款审批速度。
五、房产抵押公证费的争议与解决1. 争议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当事人对房产抵押公证费产生争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收费标准过高;(2)公证机构服务不到位;(3)公证费收取不规范。
2. 解决针对上述争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完善收费标准: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公证机构收费的监管,确保收费标准合理、透明。
民间借贷公证办理中公证人的职责论述
民间借贷公证办理中公证人的职责论述面对民间借贷当事人办理公证的申请,不同的公证员之间有着截然不同的认识及处理方式,因借贷关系隐蔽、复杂,难以调查,可能涉及高利贷等复杂情况,存在着较大的风险与隐患。
但如果公证可以对民间借贷行为给予合理的规范与引导,也可以起到预防纠纷、化解风险的职能作用。
民间借贷本身是我国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与其他公证事项相比,其自身并没有太多的独特之处,因此遵循法律的要求办理公证即可。
一、民间借贷概述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的主体的一方总是公民,民间借贷不可能离开公民一方而存在。
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
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
办理公证的民间借贷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合同的内容必须以书面形式全部真实地体现出来,否则,公证员无从审查,无法办理公证。
二、民间借贷公证中公证人的具体职责一真实性证明职责在民间借贷公证中,公证人应当通过核实和亲身体验的方式确保民间借贷公证签约地点、时间、签名等事项属实。
在这里有四个问题值得注意:一是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二是审查借贷事实本身的真实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公证法》、最高院和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经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时,公证处可以根据出借人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出借人可依据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刍议赋予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间 借贷 合 同强制 执行 效 力公证 做为 保护 民间 借贷债 权 的一 项重
要措 施 , 也渐渐 地从 “ 幕 后” 来 到 了“ 台前 ” 。 那 么 民间借贷 合 同赋 主 张办理 公证 , 目的就 是防止 今后 发生纠 纷 , 防止借款 人赖账 , 防 予 强制 执行 效力 公证 在 实践 中的作 用有 哪些 ?赋 予 强制执 行效 止担 保人 推脱担 保责 任 。 民 间借贷 合 同经公 证后 , 因公 证文 书具 力 的 民间借贷 合 同又应 具备 哪 些条 件 ?我 们在 办理 该 公证 中应 有 很强 的证据 效力 , 借 款人 、 担保人 无可 抵赖 , 如 果再赋 予强制 执 当注 意哪 些 问题 ?现笔 者就 相 关法律 的规 定并 结合 实践 情况 作 行 效力 , 故可 促使借 款人 自觉 按约 履行 义 务, 这 将有 效地 保障 出
及 执行 证 书 出具 等方 面作 了较 为全 面地 阐述 , 并提 出拓展 民间借 贷合 同公证 及赋 予强 制执行 效 力的建 议性 意见 , 这将 对预
防 民间借 贷纠纷 , 保 障 出借 人 实现债权 具有 一 定意 义。 关键 词 民间借 贷 强制执 行 效 力公证
作 者简 介 : 尤成 海 , 浙 江省 温 州市浙 南公证 处副 主任 , 三级公 证 员。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3 . 6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6 . 1 5 9 . 0 3 据 。但有 相反 证据足 以推 翻公 证证 明 的除外 。 ” 《 公证 法》 第 三十
诉 活动 。赋 予 民间借 贷合 同强 制执 行效 力公 证是 一项 常规 的公 的除 外 。 ” 《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于 民事 诉讼 证据 的若 干规 定》 第七 十
对民间借贷合同中债务人、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理解
对民间借贷合同中债务人、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理解作者:李强来源:《魅力中国》2016年第12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和《公证程序规则》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所具备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規定,其中都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的规定。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公协五届理事会五次会议通过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第六条也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债权文书中应当载明当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等等。
表明债务人、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条款,是公证机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以及该债权文书能否得以强制执行的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
债权文书或其附件(包括补充条款、承诺书)中没有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条款,公证机构即不能对该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民间借款合同作为《联合通知》规定的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所以对民间借款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该合同中理应有借款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条款。
公证实践中,由于当事人的对办理赋予民间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所具备的条件缺乏了解,造成他们在申请办理该项公证时,所提交的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条款表述千差万别。
有的约定“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有的约定“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的约定“双方同意对本合同进行公证,公证后本合同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出借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借款中的签署与公证要求
借款中的签署与公证要求在借款过程中,签署和公证是非常关键的步骤。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借款中的签署与公证要求,并说明其重要性和具体操作。
一、签署要求在借款协议中,签署双方都需要满足一些要求,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签署要求:1. 签字人的身份:签署方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包括年满18岁、无犯罪记录等。
对于法人代表签署的协议,必须提供相关的授权文件。
2. 签署地点和日期:合同上应明确标注签约的地点和日期,并由签署双方在相应位置签字确认。
3. 签字形式:签署可以采用手写签名或电子签名,视具体情况而定。
无论使用何种形式,签名必须清晰可辨,并与签署人身份一致。
4. 证人或见证人:根据法律要求,一些合同可能需要证人或见证人的签署。
证人通常应当是年满18岁并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第三方。
以上是一般的签署要求,具体情况还需根据不同的协议类型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二、公证要求公证是一种法律行为,旨在证明某一文件或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为该文件或行为提供法律效力。
在借款过程中,公证可以增加借款协议的可执行力和保护性。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公证要求:1. 公证机构选择: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根据不同地区的法律规定,可以选择当地的公证处、公证法人或公证律师等机构。
2. 公证材料准备:准备借款协议的一份原件和在公证机构备案的副本。
此外,还应提供身份证明、协议签署方的担保证明或授权文件等必要文件。
3. 当事人到场:在公证过程中,借款协议的签署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机构出席,并在公证员的见证下进行签署。
4. 公证记录和证明:公证员将记录整个公证过程并制作公证书或证明文件,证明借款协议的签署及相关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通过公证,借款协议可以获得更强的法律保护,并为当事人在可能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提供证据和救济途径。
综上所述,签署和公证在借款过程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前者确保合同的双方具备合法资格并达成一致,后者提供法律上的认证和保护。
关于签订借款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
编号:关于签订借款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 XXXXXX公司(本合同模板为Word格式,可根据您的需要调整内容及格式,欢迎下载。
)写借款合同是一件非常需要专业知识的事情,只要牵扯到法律合同就一定会存在,那么什么样的格式才是正规的合同格式呢?为您推荐《关于签订借款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希望能够帮助您学习更多合同的格式。
担保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
因此读者朋友们,当你们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可以留个心眼,请求借款人担保。
而担保分五种,分别是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是以保证人的财产和信用为担保的基础,属于人的担保。
这里需要注意查看的是保证人是否具有保证的资格,而且保证人一定是借款人以外的第三方。
不过如果要保证的话,保证人可以选择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
因此在借款时需要注意是否是连带保证。
从而使借款是可以找对人。
抵押,是一定的财产为担保的基础,属于物的担保。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是不转移财产占有,即是固定资产类,且需要在特定的财产登记处登记时才有效,可以以将来的财产设立抵押。
从而做到抵押借款。
质押,是一定的财产为担保的基础,也是属于物的担保。
不过与抵押相比,质押包括动产权利的质押,质押物需要交给债权人占有,比方说对方家的字画,珠宝。
而且质押还可以是权利的质押。
不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质押需要在登记时方能生效。
留置,也是一定的财产为担保的基础。
该方式下的担保是因特定的合同产生的,留置不需要事先约定但属于合法占有。
比方说对方欠你钱,但某天对方需要您进行转账,你将该部分钱先留下。
该方式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定金,是一定的金钱为担保的基础,又称金钱担保。
一般定金的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没有履行义务将需要双倍返还。
定金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需要以书面的约定。
上述方式是在担保时能很好的规避风险。
从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
民间借贷不能公证了怎么办
民间借贷不能公证了怎么办为了保障民间借贷的相对安全性,有些当事人会约定对相关公证机构对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协议进行公证,那如果民间借贷不能公证了怎么办?民间借贷公证怎么办理是怎样的?民间借贷纠纷怎么处理?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我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民间借贷不能公证了怎么办借款协议可以去公证处进行公证。
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强制执行,并经过公证,合同到期时,债务人不履行的,可以由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由法院执行局直接执行,不需要诉讼。
二、民间借贷公证怎么办理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程序:1、申请人,即借贷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有保证人担保的借贷,应提交保证文书及保证人的身份证明和保证人有能力担保的证明。
3、以抵押作为担保借贷的,应提交抵押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
抵押物为共有物的,应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共有人是夫妻的,还应夫妻关系证明。
4、借款合同或抵押借款合同文本。
需要注意的是,民间借贷合同中,双方约定借款利息的,一定要在协议中写明。
否则,按照无利息借贷处理。
三、民间借贷纠纷怎么处理1、处理纠纷,证据很重要。
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的,应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民间借贷的利率有4倍的限制。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
3、出借人不得谋取高利。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4、有无约定利率争议的处理。
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5、定期无息借贷的处理。
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我国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实务
试论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实务民间借贷在我国一直受到很多人的推崇,有着广泛的市场,但民间借贷存在很多问题,国家对民间借贷一直严格控制。
2003年以后,国家逐渐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开始对民间借贷鼓励、引导和扶持,《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使民间信贷出现了跨越式的发展。
而伴随而来的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增多,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借贷合同的合法性上。
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对于民间借贷还没有专门的规定,使得我们在民间借贷的公证实务中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因此,就此问题和我多年接触民间信贷公证经验谈谈个人在实务中的一些做法和想法,与广大同行共同探究。
一、民间借贷合同定义、法律特征(一)民间借贷合同定义民间借贷合同是指“除金融机构之外的市场主体相互之间,出借自有合法资金、双方基于合法目的、在未与国家法律政策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特定主体之间通过书面或是口头约定双方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借贷合同”。
根据我国最高法院对民间借贷的解释,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公民之间的借贷。
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就可以认定借贷产生的抵押生效。
我国民间合法的借贷主要有三种形式:通过中间人借贷(如担保公司)、借贷双方直接借贷(一般是个人之间的)、典当。
我们在公证实务中办理的借款合同大部分是出于盈利为目的,由经营主体签订的合同,具备依法强制执行性,这种合同对我们审查合同的严格性要求交高。
要求审查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强制执行整个过程中。
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法律素养和办证原则极高的要求,不允许出现过失和懈怠。
(二)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特征:1.民间借贷合同只有采用书面形式才能办理公证。
民间借款合同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否则,公证员无法审查,不能办理公证。
《关于办理民间贷款合同公证的意见》规定:“民间贷款合同经公证后,借款人逾期不还借款(包括利息)时,公证处可以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出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贷款公证操作中的几点风险提示
贷款公证操作中的几点风险提示贷款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贷款行为及其涉及的法律文书、审批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当前大量的贷款法律风险,已成为困扰银行业的一个突出问题,公证与贷款走到了一起,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贷款法律风险,并且在贷款出现风险时,对债权文书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而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大大提高了银行清收不良贷款效率,同时降低了清收成本。
因而贷款公证很受商业银行青睐,但在目前贷款公证实际操作中,由于人员认识及操作存在的不足,导致出现的信贷纠纷需引起关注。
一、存在问题及风险分析(一)贷款公证手续非公证处人员办理,而是银行信贷人员代办。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金融机构信贷业务量大,而公证人员缺少,导致1名公证人员管理多家金融机构贷款公证的情况。
客户到某一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及公证手续时,公证人员若不能及时到场,存在由信贷人员代理监督客户签订《公证申请表》、《承诺书》及《公证处调查笔录》等资料的现象。
虽然客户签字真实,且办理贷款公证属真实意思表达,但如果客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通过拍照或录像能充分证明当时办理贷款公证时没有公证人员在场,即使公证处已出具《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则该笔贷款公证效力也是存疑的,存在被撤销公证的风险。
而一旦公证被撤销,一方面,金融机构需对该笔贷款向法院重新提起诉讼,影响工作效率;另一方面,由于公证撤销,在法院裁决时会对金融机构产生不利的影响。
(二)借款人或多个担保人在不同日期办理签字,但签订日期填写为同一日期。
办理贷款公证,需要借款人、担保人双方在公证人员面前签署《公证申请表》、《告知书》、《承诺书》及《公证处调查笔录》等贷款公证手续,在实际操作中,尤其是办理转贷盘活手续时,由于种种原因借款人或担保人不能同时到场,实际签字时间相差多个工作日,但我们的合同及公证手续的签订日期往往全部填写为同一日期。
如客户能提供签订日期不在场证据,则存在公证失效的风险。
新形势下民间借贷公证的发展趋势
新形势下民间借贷公证的发展趋势[摘要]民间借货这种融资方式以其灵活高效等优势越来越多地存在于现今社会,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存在着较高的风险,亟需在法律层面得到规范和引导。
文章结合公证实践,对民间借货的法律性质及存在的风险进行归纳,并阐述了在新民事诉讼法实施的背景下公证工作对民间借货行为的规范和法律引导作用。
[关键词]民间借贷;公证;新民事诉讼法近年来,民间融资借贷凭借其手续便捷、方式灵活、周转期短以及具有特殊的风险控制机制和灵活的贷款催收方式等竞争优势而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
客观存在的大量民间借贷行为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融资补充渠道,在推动经济较快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一、民间借贷定义民间借贷系指与金融机构的借贷相对而言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
民间借贷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上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依照约定的金额、期限、利率等,进行货币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广义上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
[1]二、民间借贷的潜在影响由于民间借贷手续简便,且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规范和管理,具有盲目性、不规范性和不确定性,对放贷人的资金产生了较大的安全隐患。
国务院于2010年发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也提到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然而,民间借贷融资在起着补充正规金融体系、推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作用的同时,也存在“危害正规市场的金融秩序”、“容易滋生违法犯罪活动”等诸多负面影响,是个颇具争议的问题。
三、民间借贷风险的新特点随着民间借贷主体、地域范围和借贷规模的扩大,特别是中介组织的出现,民间借贷呈现出与以往明显不同的特点,其隐藏的风险点也开始增加。
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一)借贷范围扩大、利率过高;(二)民间借贷的不规范行为导致的操作性风险;(三)变相转借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导致的转移性风险;(四)盲目追逐投资热点导致的市场风险。
民间借贷与公证
浅谈民间借贷与公证摘要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民间借贷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应该看到,民间借贷在高回报的同时也存在着较高的潜在风险,公证的介入对其风险的防范起到积极的作用,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本文就针对民间借贷概念、特征、成因与公证介入的必要性及办理民间借贷公证应注意的问题进行阐述。
关键词民间借贷风险公证作者简介:蔡宏昕,云南省昆明市国正公证处公证员。
中图分类号:d92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81-03一、民间借贷的含义和主要法律特征(一)含义所谓民间借贷是指相对于金融机构借贷来说的,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它组织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资金借贷的一种民事行为。
(二)主要法律特征第一,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民间借贷是一种合约行为。
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
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
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二、民间借贷活跃的原因(一)理论原因依据凯恩斯主义货币理论,民间借贷属于货币的投资需求。
货币投机需求具有如下特征:第一,货币投机需求难以预测。
因为人们出于投机动机而产生的货币需求,注重的是货币的流动性,但人们的流动性偏好随着他们对未来情况所估计的变化而变化,并且各人对未来的估计也不尽相同,甚至大相径庭。
这种心理现象是变化莫测的,加上市场行情的变化影响,导致货币投机需求变幻莫测,难以预测。
民法典中民间借贷抵押房产如何公证
民法典中民间借贷抵押房产如何公证在现实社会中很多时候⼈们为了借钱将⾃⾝的房产进⾏抵押,这样的话就可以顺利借款了。
但是很多时候⼈们需要进⾏办理房产抵押公证⼿续,那么在民法典中民间借贷抵押房产如何公证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答相关的内容。
⼀、民法典中民间借贷抵押房产如何公证办理房屋产权抵押公证的,需要申请⼈提供房产证、抵押合同等材料,到房屋所有在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经公证机构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公证书。
《中华⼈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然⼈、法⼈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为地或者事实发⽣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前款规定。
第⼆⼗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第三⼗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受理公证申请之⽇起⼗五个⼯作⽇内向当事⼈出具公证书。
但是,因不可抗⼒、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1、必须是债务⼈履⾏期限届满。
债务⼈履⾏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是否履⾏债务的时间标准。
2、债权⼈未受清偿。
债务履⾏期限届满债权⼈未受清偿,表明债务⼈未按期履⾏义务,⽆论债务是迟延履⾏,还是拒绝履⾏,债权⼈都可以⾏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3、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
抵押权设定如果⽆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4、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造成的。
只有在因债务⼈⽅⾯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使债权⼈未受清偿时,抵押权⼈才可以⾏使抵押权。
如果债权⼈未受清偿是由于其⾃⼰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不能⾏使抵押权。
办理民间借款公证的流程是怎样的
办理民间借款公证的流程是怎样的民间借款公证的程序⼀、办理民间借贷的合同公证需要具备如下条件:1、当事⼈应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及附件。
要求签订该合同及其附件的当事⼈必须具有签约能⼒,同时要求该合同的签约意思表⽰真实,合同内容真实合法,合同签订过程合法,合同签章真实。
2、要有贷款⼈、抵押⼈和借款⼈的⾝份证明,即⾝份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份证明。
3、要有借款⼈和抵押⼈的户⼝簿。
4、要提供借款⼈的婚姻证明,即借款⼈结婚证或借款⼈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有⽆结婚登记的证明。
5、要有该抵押房产的房地产权证。
抵押房产⼀般要求为没有设⽴他项权的独⽴合法房产;抵押房产的登记地址须与抵押⼈的户⼝簿登记地址⼀致;抵押⼈为单位的应提供国有企业出具国有资产管理局或该企业上级主管部批⽂或集体企业出具职代会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证明。
6、要有该抵押房产的房产评估报告。
需要注意的是,该报告必须是具有评估资格的机构出具的关于该房产价值的房产评估报告。
⼆、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般程序如下: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然⼈、法⼈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为地或者事实发⽣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如果该合同设⽴不动产抵押担保,当事⼈须在办理抵押登记成功后,即获得抵押登记回执或房地产他项权证后才能申请公证。
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时,贷款⼈、借款⼈、抵押⼈、共同还款⼈等公证机关要求的当事⼈必须全部到场。
公证机关在询问当事⼈并制作笔录,审查当事⼈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进⾏相关的调查,如果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受理公证申请之⽇起⼗五个⼯作⽇内向当事⼈出具公证书。
这样,该次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宣告完成。
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利率、罚息、违约金问题
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利率、罚息、违约金问题(一)、借款利率民间借贷,已由以前主要用于临时资金周转,逐步向投资获利转变。
因此,实务中对于借款利息的把握至关重要,利率的多少甚至影响到合同的效力,并进而影响公证书的效力。
第一、利率的确定:《合同法》第211 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 年8 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 6 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 4 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根据上述规定实践中可以按以下几种方式计算利率:1、借贷双方对约定利率的标准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但是约定还款期限的,在约定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负有支付利息义务。
但是,借款人不按还款期限还款的,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按《若干意见》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3、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贷款人催告还款前,或者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
如果经催告后,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按《若干意见》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 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确定对“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确定应以人民银行的公布的正常贷款利率的基准利率(可及时查阅《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为计算标准。
因为各个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时高时低、有高有低,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
同时,要注意区分月息与年息的不同。
当事人约定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 4 倍因违反法律规定,若当事人在诉讼中没有请求调整,一般法院会主动调整。
第三、利息的程序真实民间借贷款利率一般月利率为二分至一角之间,按法律规定均属“高利贷”。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分析借贷关系的证明与举证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分析借贷关系的证明与举证问题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贷关系的证明和举证问题是辩论的焦点之一。
借贷关系的建立、内容和履行状态是判决案件的基础,因此,确保借贷关系的证明和举证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分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贷关系的证明与举证问题。
一、借贷关系的建立和内容的证明在借贷关系的证明中,一方面要确保借贷关系能够得到合法认可,另一方面要防止虚假借贷关系被利用。
1. 民间借贷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是最主要的证明借贷关系的方式之一。
合同应当包含借贷双方的基本信息、借贷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
此外,还应注意合同应当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不能存在一方被欺诈、胁迫等情形。
2. 借贷款项的支付凭证支付凭证是证明借贷关系的主要依据之一。
例如,借款人可以提供银行转账凭证、现金交付凭证等。
这些凭证需要与借贷合同的内容相一致,以确保借贷关系的真实性。
3. 审计报告、发票等文件在某些情况下,借款人可以提供审计报告、发票等文件作为证明借贷关系的依据。
这些文件的真实性和与借贷关系的关联性是关键考虑因素。
二、借贷关系的履行和违约的证明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无论是借款人还是出借人都应对自己履行借贷义务的事实进行证明。
1. 支付凭证和借据借款人需要提供相关的支付凭证来证明其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这些凭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转账凭证、现金交付凭证等。
同时,出借人在放贷时通常会要求出借人签署借据,借据则是出借人证明借款未归还的有效工具。
2. 通信记录和见证人证言在借贷关系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借款人和出借人可通过通信记录、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和履行情况。
此外,如果存在见证人,见证人的证言也可用于证明借贷关系的履行情况。
三、借贷关系的举证问题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借贷双方在证据提供上存在困难时,举证问题成为争议的焦点。
1. 借贷合同的保全借贷合同是证明借贷关系的重要证据,因此双方应注意保全借贷合同的副本。
民间借贷纠纷,究竟该如何处理-
民间借贷纠纷,究竟该如何处理-一、民间借贷应注意什么?1、最好签订书面合同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据”的形式代表合同,一般来说这也是可以的。
但由于借据过于简单,如果发生纠纷很难凭此处理。
因此借贷双方最好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详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免留下后患。
当然,如果当事人之间确实没有书面借据或合同的,但双方都承认借贷一事的,可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存在。
2、有关利息的约定要合法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
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
二、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原则核心内容: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
1、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
3、根据合同法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4、根据民法通则,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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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合同是不是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 有价证券为内容呢?
抵押合同应属于债权合同,抵押合同的债 权人(抵押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抵押 人)办理抵押登记,使债权人取得抵押权 的请求权 。
抵押合同给付的应当是一种行为,是抵押 人交付抵押物或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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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民法学者 王泽鉴 先生认为,有 关担保物权之“约定”与担保物权之“设定”
,在概念上应严予区别,担保物权的约定
为债权契约即负担行为,担保物权的设定
为物权契约即处分行为。在设定担保物权
的“约定”形成后,第三人即设定人就依约
负担交付担保物或办理登记的义务,债权
人也相应地享有对第三人的登记(交付)
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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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联合通知》中要求赋予强制执行效 力的另一个重要的条件是有明确的债权 债务,如何认定为明确?
明确的债权债务大多都是单方的给付 义务,是符合形式条件就成立的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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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对民间借款合同进行审核
(一)注意审查合同主体资格 (二)审查合同中应当具备的条款 (三)注意审查借款金额和用途 (四)借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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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着重审查利率和逾期利率 (六)审查违约责任的约定 (七)合同生效条款审查 (八)担保条款的合法性审查 (九)对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审核
保公司将无条件为出资人代偿,即履行担保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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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间借款合同的特点
民间借款合同的特点
合同条款的任意性
合同生效的实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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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的任意性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充分 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也就是私法自治原则,指 的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 地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地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原则,简 单的说就是一句话:法无禁止即为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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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合同中应当具备的条款
一般必备条款:借款金额、借款期限、 借款用途、利率、放款及还款时间、违 约责任、合同生效和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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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意审查借款金额和用途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是为了进行非法 活动,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款合同公证中 应注意的问题
郑州市黄河公证处 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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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借贷的概述 二、民间借款合同的特点 三、民间借款合同公证的受理条件 四、如何对民间借款合同进行审核 五、如何制作民间借款合同的告知书和谈话笔录 六、抵押及质押的登记效力及登记机构 七、实务中几种常见问题的分析 八、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界定 九、关于出具执行证书前核实方式的设想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 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
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
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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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能否赋予民间借贷合同中的抵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1、抵押合同是不是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 有价证券为内容呢?
2、《联合通知》中要求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 另一个重要的条件是有明确的债权债务, 如何认定为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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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间借款合同公证的受理条件
(一)赋予民间借款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 受理条件
1、民间借款合同申请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要求 2、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或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作为合同客体的货币 币种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4、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第一 审查营业执照 第二 审查公司章程 第三 审查授权委托书
hபைடு நூலக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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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是否必须要求借款人 配偶签署相关材料?
取得借款人配偶的同意是原则,经债权 人同意是例外,
应注重:1、借款双方当事人声明或承诺 该借款为个人借贷;2、若借款人提交了 夫妻间关于债务问题的约定协议,在取 得出借人的认可后,即无需征询借款人 配偶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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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意审查合同主体资格
1、自然人身份的审查 我们只认可的是二代身份证、军官证 。 对当事人身份有疑问时,要注意进行多方面
的印证,比如说:审查当事人的驾照、工作证、 或者护照等通过其它补充的证明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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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法人的资格审查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产生和消灭
具有同时性,都是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 终止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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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模式
一是以江浙为代表的地下钱庄模式, 二是以青岛为代表的中介模式, 三是以河南郑州为代表的担保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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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担保机构的特点
第一、一对一安排出资人和借款人配置资金; 第二、担保公司不摸钱,出资人直接付钱给借款人; 第三、操作公开透明,各方当事人见面,各类手续
均合法办理; 第四、担保代偿,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还本付息,担
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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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款合同申请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主体要求
出借人主体只能为自然人, 借款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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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 合通知》的有关规定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 有价证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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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上半年我国社会融资规模为7.76 万亿元,
而同期银行新增人民币贷款为4.17万亿 元,
民间借贷已接近全社会融资总量的“半壁 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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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河南省工信厅登记备案的担保机构数量
2007年——100多家; 2008年——318家 2009年——600多家; 2010年——1159家 目前全国总共有担保机构5000多家, 北京、上海、广州三地共有担保公司1300多家, 在河南的1159家担保机构中,其中80%的担保公司的总 部都设在了郑州。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刚刚进行了一次民 间借贷问卷调查,发现温州市有89%的家庭和59.67%的 企业参与了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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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借贷的概述
(一)民间借贷的规模 (二)民间借贷的形式 (三)公证介入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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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定义
民间借贷是相对于金融借贷来说的,是自 发形成的一种民间借款形式,它指是非金融机 构主体之间、即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 间、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不经国家行政机 构的批准 ,依照约定进行资金借贷的一种民 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