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卫医发[2007]66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7.02.09【实施日期】2007.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7〕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卫生部部属、部管医院:为了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相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九日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卫生部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doc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文号:卫医发[2007]66号发布日期:2007-2-9执行日期:2007-5-1生效日期:1900-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卫生部部属、部管医院:为了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相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九日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襄卫办发第198号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10.9
襄卫办发[2011]198号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务办,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市区其它医疗机构:根据《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卫办发[2011]92号)的有关要求,为做好我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医师执业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医师定期考核是医师准入后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医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医师在取得执业资格后不断更新知识、技能,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保持应有的职业道德,更加出色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站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深刻认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省卫生厅的相关要求,全面启动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职责,认真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及时完成好各项任务。
二、建立健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组织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涉及人员面广、工作量大且实际操作复杂,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加强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组织机构及具体考核机构,明确管理职责,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顺利进行提供组织保障。
(一)组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
市卫生局成立市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市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进行指导和管理。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医师协会,受市卫生局委托负责医师定期考核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各县(市)和襄州区卫生局也应当设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医师定期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它城区卫生局应指定由专人负责,统一组织所辖医疗机构医师到指定机构参加定期考核。
(二)做好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的申报及指定工作。
1、愿意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机构或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1)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2)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3)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关于卫生部全国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
卫生部全国《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变更申请函中国医师协会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网络技术部:根据卫生部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要求,我单位现已登陆使用卫生部全国《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现需对以下信息变更:1.2.3. ….以上申请,希望批准。
此致主管部门(盖章)申请单位(盖章)意见:□同意□不同意联系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联系邮箱:联系邮箱:申请日期:证明日期:各科室:为进一步加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建立医师定期考核长效机制,使之法制化、规范化,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文件精神,按照《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卫医〔2011〕226号)的统一部署,请大家按以下要求完善好个人信息:一、范围所有在我院注册的执业医师。
二、时间2012年2月15日前完成。
三、步骤1、登录中国医师网(/)或中国医师协会网(/)首页,点击“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进入。
2、选择用户类型为“医师人员”,用户名为本人身份证号码(部分人员是未升级之前的15位号码),初始密码为“123456”(建议首次登陆后修改密码)。
3、登陆完善个人信息后,点击“保存”并“提交”信息。
四、要求1、标“*”为必填项目,其他项目尽量完善。
2、必须上传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3、所填执业范围必须与本人执业证书一致。
4、请务必按时、认真填写,信息错误可能导致无法定期考核,甚至取消执业资格。
五、备注:请各科室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填报,逾期自理。
如有疑问,请联系我部(电话:5848661,QQ:1770825337)。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成立青岛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的通知-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成立青岛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的通知
正文:
----------------------------------------------------------------------------------------------------------------------------------------------------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成立青岛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的通知
各区、市卫生局,局直各单位,驻青、厂企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和《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方案》、《青岛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经研究确定成立青岛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附件),考核管理办公室设在青岛市医师协会,负责处理全市医师定期考核日常事务性工作。
各区、市卫生局要成立本地区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负责处理本辖区医师定期考核事宜,办公室成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备案。
联系人:张浣虹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附件:青岛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成员名单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附件:
青岛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任:吕富杰青岛市卫生局医政与妇幼卫生处处长
副主任:王军青岛市卫生局医政与妇幼卫生处副处长
孙金阁青岛市医师协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邹树煌青岛市医师协会副秘书长
江威青岛市医师协会副秘书长
成员:孙艳青青岛市卫生局医政处
徐东风青岛市医师协会
张浣虹青岛市医师协会
王尧青岛市医师协会
——结束——。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管理办法》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1】20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院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现提出以下要求,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成立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组员:××××医务科与人事科办公室为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临床各科室成立科室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分组,科室负责人担任考核分组组长。
二、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保证考核的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确保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制订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1.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2.由人事科、医务科具体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组织和实施及日常工作事务,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市卫生局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结果。
3.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4.医师定期考核市里考核每二年一次,我院每年一次。
5.参加考核人员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离(退)休返聘在临床执业的医师。
6.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
7.医师定期考核内容由:(1)工作成绩、(2)职业道德评定、(3)业务水平测试三部分组成。
8.工作成绩与职业道德评定由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事科、医务科负责具体工作。
9.业务水平测试内容:(1)技能操作(2)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能力,(3)掌握卫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
10.凡在考核考试范围内的医师不参加考试考核者、或考试考核不合格者暂停执业活动3—6月,停止处方权。
医师定期考核通知
卫医字(2010)9号关于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计划生育指导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提高医师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切实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我县医师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医师定期考核是对医师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等执业情况进行的考核,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增强医师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有效措施和重要手段,考核结果作为所在单位能否继续聘其执业的法律依据,因此,各医疗卫生单位和有关医师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扎扎实实地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确保顺利完成工作任务。
二、考核对象及考核日期考核对象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并于2007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并连续执业2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医师类别为临床、中医、口腔。
我县于2010年1月4日起全面启动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考核于2010年2月底前完成。
三、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县卫生局委托全椒县人民医院为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由全椒县人民医院负责对在县卫生局注册登记的地方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各镇卫生院、分院、门诊部;中心、所;民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个体诊所以及村卫生室)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进行定期考核工作。
四、考核内容、方式及管理(一)、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分为三个部分: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的测评。
工作成绩考核内容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期内完成工作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情况。
职业道德评定内容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情况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的通知2010-2011年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和的通知各医疗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做好我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遵义市卫生局转发贵州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遵市卫办发【2011】66号)”精神,现就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通知如下:一、启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一)卫生部要求自2011年3月起启用“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为做好2010-2011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我局将于2011年12月-2012年6月启用并通过“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完成2010-2011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使用中不收取费用)。
(二)按照“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权限,我局将于2011年12月-2012年1月为辖区内所属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创建用户名和密码,并授予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权限。
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将为所需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医师创建用户名和密码,并授予参加考核医师录入个人信息权限。
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见附件),所有初始密码为123456。
请各机构尽快登录并修改密码,并登录系统完善本机构基本信息及分配医师账户。
(三)根据“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管理的需要,现要求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过软件管理平台重新申请成为考核机构。
(四)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认真观看视频培训,对“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维护,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流程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的程序及时限要求全面开展工作。
同时,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与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有效结合起来,加强考核结果的应用。
(五)省、市卫生厅(局)将利用管理系统,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
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容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 007〕66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文件精神,做好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下同)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规考核容,以促进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发挥,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就中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容明确如下:中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容重点体现中医药特色,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一、业务水平测评完成《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要求的学分方可进行以下容的测评。
(一)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国中医药条例》、《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
(二)基础知识1.中医基础理论。
2.经典理论:包含《黄帝经》、《伤寒论》、《金匮要略》、温病学等经典名著。
3.常用方剂:参见中医医院各临床科室建设与管理指南。
4.中医诊疗: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等指南及已发布的国家标准和学会标准等考核中医临床思辨能力。
(三)中医非药物疗法基本技术: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疗技术管理相关要求考核。
专科技术:按照中医医院各临床科室建设与管理指南相关技术考核。
(四)医学人文包括:医学伦理学,医学心理学,医患沟通技能。
二、工作成绩评定除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工作成绩评定的基本容以外,还应包括中医病历质量、中医特色考核指标容。
中医特色考核指标(手术科室除外)应达到以下标准:辨证论治优良率应达到90%以上,中成药辨证使用率应达到100%,中药饮片处方占门诊处方总数比例应达到30%以上,非药物中医技术治疗人次占门诊总人次比例应达到10%以上。
三、职业道德评定除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医师职业道德评定的基本容以外,还应包含中医诊疗行为规、中医言语仪表规等中医药文化容。
南宁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南宁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12.19•【字号】南卫医[2011]215号•【施行日期】2011.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南宁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南卫医〔2011〕215号)各县(区)卫生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各民营医疗机构: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立南宁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汤晓斌(南宁市卫生局党委书记、局长)副主任:黄筱文(南宁市卫生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杨晓钊(南宁市卫生局副局长)谭印光(南宁市卫生局副局长)丁伟(南宁市卫生局副局长)李玲(南宁市卫生局纪委书记)李豫萍(南宁市卫生局副局长)陈迪锋(南宁市卫生局副调研员)陈志明(南宁市卫生局副调研员)麻荣伟(南宁市卫生局调研员)黄美莲(南宁市卫生局副调研员)张璋(南宁市卫生局副调研员)曾建业(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李建民(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林新勤(南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成员:方晖(南宁市卫生局人事科科长)戴存站(南宁市卫生局纪检监察室主任)曾伟(南宁市卫生局中医科科长)陆燕(南宁市卫生局农卫科科长)钟喜红(南宁市卫生局妇社科科长)梁晓扬(南宁市卫生局政策法规科科长)汤力(南宁市卫生局医政科副科长)梁小萼(南宁市青秀区卫生局局长)黄华兴(南宁市兴宁区卫生局局长)陶仕珍(南宁市西乡塘区卫生局局长)雷卫民(南宁市江南区卫生局局长)慕群(南宁市邕宁区卫生局局长)班锋(南宁市良庆区卫生局局长)韦元昌(武鸣县卫生局局长)黄宏明(横县卫生局局长)阮宗升(宾阳县卫生局局长)甘锦龙(隆安县卫生局局长)徐友格(马山县卫生局局长)覃世元(上林县卫生局局长)汤丽平(南宁市医药学会主任)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设在南宁市卫生局医政科,办公室主任由汤力副科长兼任。
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
一、业务水平测评
完成《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要求的学分方可进行以下内容的测评。
(一)法律法规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
(二)基础知识
1.中医基础理论。
2.经典理论:包含《黄帝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温病学等经典名著。
3.常用方剂:参见中医医院各临床科室建设与管理指南。
4.中医诊疗: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等指南及已发布的国家标准和学会标准等考核中医临床思辨能力。
(三)中医非药物疗法
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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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
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文件精神,做好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下同)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规范考核内容,以促进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发挥,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就中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明确如下:
基本技术: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疗技术管理相关要求考核。
专科技术:按照中医医院各临床科室建设与管理指南患沟通技能。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落实医师定期考核的各项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过程中,存在对其重要性认识不充分,组织机构不健全,考核方法不统一、考核程序不完善等问题,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尚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医师准入后监管和退出机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认识医师定期考核是医师准入后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医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医师在取得执业资格后不断更新知识、技能,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保持应有的职业道德,更加出色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卫生系统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深刻认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制,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健全医师定期考核组织机构(一)组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代表及相关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代表组成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进行指导和管理。
管理委员会可在医师协会或卫生行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设立办公室,承担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规范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的委托程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向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传达本通知内容,并做好考核机构的委托工作。
医师专业水平定期考核制度 (医院版)
医师专业水平定期考核制度1.目的为切实加强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落到实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2.管理制度2.1总则2.1.1本制度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考核。
2.1.2本制度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我院执业的医师。
2.1.3定期考核应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2.1.4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2.2组织架构成立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由院长和业务院长任主任及副主任,成员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监督。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院办公室、人事科、医务科组成,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
3.实施方案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为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的考核。
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3.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3.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3.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3.3.1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全国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平台考核机构版用户手册
全国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平台考核机构版用户手册——适用于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中国医师协会信息网络中心一、平台简介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健全医师准入后监管制度,卫生部医管司委托中国医师协会承担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为了更好地完成这项任务,协会信息网络中心依托信息网络技术,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开发建立了《全国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平台》。
通过该平台,卫生部医管司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可查询全国或本地区医师定期考核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上报医师信息,申请考核机构;考核机构可对医师的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进行考核。
《全国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平台》由卫生部主管,中国医师协会主办,从功能上主要分为4个版本:信息查询版、管理机构版、考核机构版、卫生机构版(包含医疗机构版、预防机构版、保健机构版)。
二、用户角色本版本适用于考核机构。
考核机构可通过本平台填写和完善本机构信息;审核卫生机构上报的考核医师名单;复核考核内容;导出参加业务水平测试的医师名单;填写业务水平测试结果。
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申请成为考核机构的,可用卫生行政部门分配的账号,登录考核机构版平台进行申请。
三、运行环境服务器端操作系统:Windows Server 2008WebServer服务:IIS7及以上数据库:Sql Server2008客户端浏览器:IE6.0及以上版本,火狐浏览器第1页(共12页)第2页(共12页)四、 操作指南考核机构版流程图:您也可以直接按照登录管理平台后出现的工作台界面中的“功能快速索引”(见下图)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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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医师定期考评管理规定(全文)
开展医师定期考评治理规定为认真贯彻执行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治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治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8号)、省卫生厅《省医师定期考核治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卫发〔〕293号)和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杭卫办〔〕35号)精神,决定开展第二轮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现就本次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依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我局注册并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执业类别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的执业(助理)医师。
执业注册时间不足两年即《医师执业证书》注册日期在年31日以后的,参加下一个周期的考核。
变更到我区的医师,其执业证书更换后导致无法查验首次注册时间的,按照资格证书取得的时间推算,即年及之后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参加下一轮考核。
执业级别从执业助理医师变为执业医师的,其时间认定按照执业医师注册证书取得的时间计算。
承担卫生支农、援疆、援藏、援外医疗队、四川卫生援建队等任务以及赴上级医院进修的医师,参加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
二、考核周期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时段为年1日至年31日,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均应在上述期间取得。
在此期间发生变更的,需提供原单位的医师行为记录并加盖原单位公章。
三、考核机构按照考核机构条件,区RM医院、区笕桥医院申请作为本次医师定期考核机构。
经审核,同意区RM医院和区笕桥医院作为本次区医师定期考核机构。
辖区各医疗单位以艮山西路-艮山东路为界,路北的机构由区笕桥医院考核,路南的机构由区RM医院考核,分支机构横跨该路两侧的,以其上级机构所在位置确定考核机构。
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由区RM医院考核。
四、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分为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测评。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医师工作成绩评定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能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能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并确保工作质量;能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
医师考核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文件甘卫医管发〔2011〕32号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紧急通知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各有关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有关企业三级医院,省医师协会: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现就有关具体工作要求强调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医务人员定期考核工作的领导。
医师定期考核,是医师准入后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保障医疗质量的重要手段,卫生部、省卫生厅对此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下发的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和《甘肃省医务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甘卫医发〔2009〕113号,以下简称《办法》),都对考核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省卫生厅还成立了专门的领导机构,以全面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指导与督查(见附件1)。
为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定要按照卫生部、省卫生厅两个《办法》的要求,结合卫生部《通知》精神,由卫生行政部门牵头,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并要求辖区内经确认的考核机构,根据省卫生厅《办法》第十条的要求,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务人员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务人员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务必从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机制入手,全面安排2011年全省医师、护士定期考核工作。
二、尽快组织申报、确定定期考核机构。
尽快组织申报、确定定期考核机构,是全省2011年开展医师考核工作的基础、当务之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卫生部、省卫生厅两个《办法》、以及卫生部《通知》中相关规定,尽快确定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同时对不具备单独设立考核机构的单位,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指定考核机构,并按本文附件2所附表格填写上报备案,上报备案务必于2011年1月31日前完成。
省卫生厅将汇总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组织机构组建情况,上报卫生部备案。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10.12.28【实施日期】2010.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落实医师定期考核的各项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过程中,存在对其重要性认识不充分,组织机构不健全,考核方法不统一、考核程序不完善等问题,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尚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医师准入后监管和退出机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认识医师定期考核是医师准入后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医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医师在取得执业资格后不断更新知识、技能,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保持应有的职业道德,更加出色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卫生系统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深刻认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制,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健全医师定期考核组织机构(一)组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代表及相关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代表组成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进行指导和管理。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补充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补充通知为规范我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加强医师执业管理依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杭州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现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一、执行简易程序和业务水平测评免试规定如下:(一)执业经历年限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执行。
对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医士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按其考核级别取得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计算执业年限;对1998年6月26日后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并经注册的人员按其考核级别初次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时间计算执业年限;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后在地方申请执业及军队医师离退休后拟在地方执业的均按其考核级别取得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计算执业年限。
(二)良好行为记录中所在单位的表彰奖励是指单位内部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的给予个人的奖励单位内部的单项先进不作为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的依据;政府指令性任务中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理包括卫生行政部门派遣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应急卫生处置及应急医疗救治任务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日常开展的卫生防病业务工作不作为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的依据。
(三)医师在20__、20__年按规定通过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即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二、医师定期考核需提交材料说明为方便各单位准备相关材料确保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及时、保质、有序完成现将医师定期考核所需材料说明如下:(一)被考核医师需提交给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的材料 1、执行简易程序需提交材料⑴《杭州市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一份;⑵《医师定期考核表》一份;⑶《医师行为记录表》一份(有良好行为记录或不良行为记录的需提交并附相关的证明文件复印件);⑷《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复印两面);⑸《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两面);⑹ 老人老办法的提供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复印件一份;⑺ 20__或20__年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复印件一份;⑻ 20__或20__年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加强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领导,更好的落实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各项措施,切实加强医师执业管理,现将长春市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县(市)区卫生局,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各相关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设立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及考核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辖区(本单位)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开展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
二、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符合《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且愿意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按照要求递交申报材料,由市卫生局或各县(市)区卫生局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发文认定。
三、经审核批准认定后的医师定期考核机构,负责本机构内注册医师的定期考核;非考核机构中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划定考核机构负责考核,并在市医师协会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四、各县(市)区卫生局,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各相关单位要按通知要求,尽快完善医师定期考核程序。
医师业务水平测试由省卫生厅根据国家题库内容统一命题,组织笔试。
五、各县(市)区卫生局,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各相关单位,务必于2011年8月30日前将医师定期考核的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各接受医师定期考核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于2011年9月15日前将接受考核的医师信息和有关材料报到指定的医师定期考核机构。
六、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建立医师定期考核的长效机制。
各单位要积极总结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并及时上报至市卫生局医管处(ccswsjygc@)。
七、各考核机构要成立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的专门的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并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及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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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落实医师定期考核的各项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过程中,存在对其重要性认识不充分,组织机构不健全,考核方法不统一、考核程序不完善等问题,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尚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医师准入后监管和退出机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认识
医师定期考核是医师准入后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医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医师在取得执业资格后不断更新知识、技能,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保持应有的职业道德,更加出色
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卫生系统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深刻认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制,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健全医师定期考核组织机构
(一)组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代表及相关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代表组成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进行指导和管理。
管理委员会可在医师协会或卫生行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设立办公室,承担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规范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的委托程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向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传达本通知内容,并做好考核机构的委托工作。
愿意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机构或组织应当向相关
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登记表》(附件1);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3.拟成立的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组织架构、成员名单及个人简历;
4.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相关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确定是否委托其为考核机构,并以适当方式公布确定的考核机构名单,公布后30日内逐级报送至我部备案。
(三)做好考核机构指定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考核机构指定负责考核的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首次指定工作应当在2011年1月31日前完成。
接受考核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将本机构的医师名单及相关资料在每年度2月15日前上报至指定的考核机构。
2011年2月28日前,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将指定情况(填写表格附件2)逐级报送至我部
医疗服务监管司。
三、完善医师定期考核程序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考核机构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程序,要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要求严格掌握简易程序的执行标准。
(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下发通知,公布本年度须参加考核的医师名单和考核时间安排。
(二)一般程序考核应当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1.本年度须参加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附件3),并于3月31日前提交至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2.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照规定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当年4月15日前报送至考核机构;
3.考核机构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报送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并于当年5月15日前公布需要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名单;
4.考核机构根据《办法》的规定,于当年6月30日前对需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意见;
5.考核机构在当年7月31日前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三)简易程序考核应当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1.申请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附件4),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署意见并于当年3月31日前提交至考核机构;
2.考核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在《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上签署意见,并于当年4月15日前公布适用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名单,未通过审核的医师应当接受一般程序考核并补填《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考核结果的备案和通报同一般程序。
(四)考核周期内,参加并完成3个月以上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政府指令性工作的医师,支援医院在对其工作成绩及职业道德进行评定时,应当参考受援医院意见。
(五)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由所
在机构或组织开具证明向考核机构申请,经考核机构同意可延期考核。
(六)考核机构要严格良好行为记录的认定,其中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表彰、奖励原则上应当为设区的市级以上相关部门作出的表彰、奖励,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科技成果应当为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与业务工作相关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
四、做好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测评工作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考试形式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一)本周期因业务水平测评不合格导致考核不合格,经参加培训后再次考核的;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考试形式开展业务水平测评,应当以省为单位,统一命题。
我部将建立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评国家级题库,作为各省命题的依据。
五、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
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
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可以根据《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相关工作制度。
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指导和
监督,对考核工作的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保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
检查工作中发现考核机构存在《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的,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发现医师存在《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判定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且连续3个考核周期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考核。
各地在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中对存在的问题或建议请及
时报告我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附件:1.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登记
表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组织机构组建情况表
3.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4.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