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责任与被害预防研究
被害情境下的被害人与个人预防
被害情境下的被害人与个人预防作者:李丹丹来源:《犯罪研究》2017年第05期内容摘要:在犯罪被害人学出现之前,学者们对犯罪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犯罪人”身上。
在加害与被害互动理论的推动下,越来越多的学者将目光转向在犯罪现象中与犯罪人有着某种互动关系的被害人身上,犯罪被害人学应运而生。
没有被害就没有犯罪,在很多情况下,被害人自身所具有的被害性(尤其是特殊被害性)会加功于某种被害情境的营造,最终促进了被害的发生。
被害预防是与犯罪预防优势互补的预防体系,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通过减少被害性因素,使潜在的犯罪被害人和重复被害可能性的被害人免于被害或重复被害。
关键词:被害性;被害情境;个人预防;20世纪20年代起,亨蒂、门德尔松等犯罪学家开始注意到被害人在犯罪人实施的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将目光转向被害人,并创立了个人被害因素理论、生活方式暴露理论等被害性理论。
1947年,德国犯罪学家门德尔松首次创造出“犯罪被害人学”的说法。
美国著名犯罪学家萨瑟兰则首次在其著作《犯罪学》中以专章的形式论述了犯罪被害及被害人等对后续研究影响甚巨的议题。
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法律与秩序运动要求司法系统关注暴力和盗窃类犯罪的被害人,并严惩犯罪人;20世纪60年代后期进行的妇女运动则要求保护那些受到男性侵犯的、且没有得到司法公正对待的妇女。
自20世纪70年代起,犯罪被害人学逐渐融入犯罪学的主流研究中,20世纪80年代以来,关于被害人的权利问题受到极大的关注,原因是美国的民选官员们参与制定了一系列以被害人之名命名的法律,如1993年颁布了规定购买枪支之前必须要检查犯罪记录的《布雷迪法案》;1994年颁布了规定性犯罪者案件资料要建档并上传网络,刑满释放后必须备案存档《梅根法案》等。
被害人学的出现和确立促进了新的被害人群体的再发现。
近期,有关中国女性在国外离奇失踪的案件频频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南京高铁站被收养家庭的兄长当众猥亵的女孩则促使公众将目光转向频发的儿童被猥亵性侵案件。
13 被害预防解析
(二)易被害空间
指被害人或潜在被害人容易受到犯罪侵害的 地点。易被害空间因犯罪种类的不同而有 变化。 台湾的资料显示,与财产有关的犯罪被害, 发生于市街商店较多,而住宅地区发生的 犯罪被害则与人身侵害有关的犯罪为多。 研究表明:杀人案、强奸案主要发生在民宅、 建筑工地、野外;诈骗案多发生在民宅、 商业街;抢劫案多发在野外、街道、居民 小区、流动人口聚集区;盗窃案多发在居 民住宅和商业场所。
②传媒经常进行有关预防被害的宣传,对一些被害突出的问题进 行重点讲授; ③对于预防犯罪的技巧进行传授
如不给陌生人开门、装保险锁、贵重物品不落在车上,锁好车门后要查看(汽车干 扰器能让所有车锁失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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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台北县政府警察局长林国栋14日中午与台北县长周锡玮 共同主持记者会,欢迎县民参与17日在新庄运动公园举办的 “第一届北县警察局犯罪预防体验倡导园游会”,借由趣味 体验活动,让民众深入了解反诈骗及犯罪预防的常识。 为了强调反诈骗的重要性,林国栋还以亲身经历提醒民 众。他表示,两个星期前,他的太太就接到自称是银行行员 电话,指她的金融卡遭冒用,假行员清楚说出她的个人资料, 还热心帮她报案。林国栋一听就说这是诈骗电话,要她不要 理睬后续电话,果然,假行员又打来并称已报案,要把报案 三联单寄给她,她就回说常外出买菜,没人收信,要其把信 寄到板桥市府中路32号给她老公收。对方问收件人是谁?她 就告知是警察局长林国栋,对方一听就迅速挂掉电话,后续 也未再接到类似电话。 林国栋表示,诈骗集团是智能型犯罪,民众接到电话不 要意图斗智,最后却仍可能受害,最好就是拨打反诈骗电话 查询。
居住在犯罪多发区也易遭被害。 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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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0年7月23日,被告人赵栓柱、冯文发、邓延军和吕 春阳(另案处理)四人经预谋后,由冯文发驾驶松花江面 包车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农村商业银行通州支行附近。 被告人邓延军进入该银行寻找目标。10时许,孙大爷(73 岁)、冯大妈(65岁)夫妇二人从银行取了五万元钱,将 钱放进一个蓝色的布包,二人沿街行走,至漷县中学西侧 北京万民百汇大药房门前时,二人坐在台阶上休息,殊不 知,三名被告人开车一直尾随在二人身后,见蓝色的布包 被两位老人放在地上,被告人赵栓柱立刻下车,抢走就跑, 孙大爷见状在一边呼喊一边追赶,追了20多米,抢包男子 过了一个路口,上了一直等候在此的白色面包车,绝尘而 去。孙大爷遂请路人报警,后三被告人被抓获。作案工具 松花江面包车一辆已扣押,赃款已起获16000元并发还被害 人。
浅谈被害人的特征及被害预防
、
一
( 被害人 与犯罪人) 并不完全位于这两个极端 , 更多的时候双方是位于 两个极端之间, 表现 出一种主动( 或准被动) 犯罪人与主动( 或准被动) 被 害人 的 关系 。 四 、 害 预防 被 ( ) 一 有针对性地提 高公众对犯 罪及危 害的认识, 培养和加强公众 的 防 范意 识 在同样的犯罪情境中, 具有一定防范意识的人相 比其他毫无防范 意识的人来说, 遭受犯罪行为侵害 的可能性要小得 多。 而公众的防范 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取 决于对犯罪的了解和认识 。在当前 复杂 的社会 环境以及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 , 犯罪的原因千变万化 , 犯罪手段 和犯罪活动方式也日益更新, 纷繁复杂 , 在这种情况下公众 能够有效 了解犯罪活动 ,接受有关犯罪信息的方法主要是来 自各种 渠道 的宣 传 。要 让 公众 意 识 到 , 罪 活 动 随 时 可 能发 生 , 想 使 自身不 受 到 犯 犯 要 罪活动的侵害 , 必须提 高自己的防范意识, 保持必要的警惕性, 尽可能 的降低给犯罪者提供实施犯罪活动的机会和条件。 ( 增强公民被 害的过错责任感 , 二) 建立被害人过错责任机制 在公众 的传统观念里通常对犯罪人 、 犯罪活动深恶痛绝, 而对被 害人则报以无 限的同情。却忽略了有一部分犯罪活动往往是因为被 害人 自身的过错导致了被害 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味地偏 袒 被害人, 不仅有失公平, 而且容易在其他公众的心理上产生不良影响, 从在现实行为中放松警惕 , 自己置身于易受害环境 中, 将 导致被害 的发生 。在予以被害人一定的安抚和帮助下, 认定其过错 , 让其承担 其过错责任, 帮助被害人认识和反思其在犯罪发生过程 中的过错 。 这 不仅可 以使被害人吸取教训, 防止 自己再次被害, 也可以使社会公众
刑法学中的被害人研究
刑法学中的被害人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刑法学的研究日益呈现出多元化和深层次的趋势。
本文将聚焦于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但常被忽视的领域——被害人研究。
刑法学中的被害人研究,不仅涉及法律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还关乎对人权、正义和社会公平等基本价值的深入思考。
本文首先将对被害人概念进行梳理,探讨其在不同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下的内涵与外延。
接着,本文将分析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包括其在侦查、起诉、审判以及执行各阶段的权利保障问题。
本文还将探讨被害人心理、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以及被害人在犯罪预防和刑事政策中的作用。
二、被害人的权利与保护在刑法学领域,被害人的权利与保护是一个复杂而多维的议题。
被害人,作为犯罪的直接受害者,其在法律体系中地位的确立与权利的保障,对于正义的实现和法律的有效运行至关重要。
本节将从被害人的基本权利、法律保护措施以及实际操作中的挑战与对策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被害人的基本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身体权、财产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这些权利在刑法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和保护。
例如,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了故意杀人罪,保护了被害人的生命权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了故意伤害罪,保护了被害人的身体权。
被害人还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等程序性权利,这些权利确保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为了保障被害人的权利,我国法律体系采取了一系列保护措施。
在立法层面,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对被害人的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和检察院等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公平的审判,确保被害人的权益得到维护。
被害人援助制度、刑事赔偿制度等也为被害人提供了实际帮助和支持。
尽管我国在法律上对被害人的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被害人权利的实现仍面临诸多挑战。
例如,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较低,缺乏有效的参与途径被害人援助制度尚不完善,被害人的心理、经济等方面的需求难以得到充分满足。
试论被害人的被害性
试论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崔同帅(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学1003班)摘要:传统犯罪学侧重研究犯罪和犯罪人,而忽视了其对立面的被害和被害人,这无疑是个缺憾。
而从众多的犯罪案件中可以得出结论,任何犯罪都是致罪因素与受害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笔者主要从被害人的角度研究被害人的被害性,提出“被害性”的概念,被害性的表现,以及被害性的预防等。
关键词:犯罪被害人犯罪人被害性一被害性概述被害人之所以叫被害人,一个主要原因就在“被害性”上。
因为被害才成为被害人。
研究被害人被害性的原因就在于从被害人的角度减少被害人被害的可能性。
对于“被害性”的定义,目前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 容易被害的主体条件说。
这种观点认为: 被害性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与犯罪发生有关的各种条件中属于被害人的各种条件的总括, 这些条件反映了被害人容易被害的特性。
( 2) 足以被害的主观条件说! 。
这种观点主张: 被害性是指一定社会历史和自然条件下, 由被害人的性格、气质、生理素质、能力等等诸主观条件所构成的、恰恰足以使其被害的、内在的总的倾向性或一般共同特征。
( 3) 使其被害的内外因素说。
这实际上是以瑞士被害人学家琼格雷文为代表的观点, 他认为: 被害性就是指一种由内在、外在两个方面所决定的, 因而使人成为被害人的那种特性。
还有另外一种定义,被害性,是指犯罪被害人由于其自身存在着某些有意或无意的易遭被害的主客观方面的致害因素, 从而导致其被害发生的特性。
本人同意此种观点。
原因有几点:1与上述第一种观点相比,此定义强调了“被害发生时”,补充了第一种观点的不足。
第一种观点中主体限于被害人本人,条件也包括被害人的主观条件而且还包括被害人非主观的的偶然发生的条件。
其中“容易被害”的特性不足以区分真正的被害人与未被害的人,只有“被害发生时”这一条件成就才能确定被害人。
2与上述(2)(3)观点相比此种定义比较周延。
上述(2)观点将被害的条件限制为“主观条件”这一因素,显然有范围过小之嫌,无形中排除客观的能导致被害人被害的因素。
浅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的保护
浅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的保护我国也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本文主要从刑事被害人特征入手,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对刑事被害人保护存在的缺陷,在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加强被害人保护的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希望能为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的保护制度有所裨益。
标签: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权利保障一、刑事被害人概述(一)刑事被害人的概念被害人也称被害者、受害者,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在诉讼理论上,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并因此而参加刑事诉讼,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也有学者将刑事被害人分为广义上的被害人和狭义上的被害人,广义上,刑事被害人是指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及国家;狭义上,刑事被害人则仅包括自然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和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广义上的被害人泛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以及反诉中的反诉人;而狭义上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为了论述的清晰,本文讨论的焦点为公诉案件中的自然人被害人。
(二)刑事被害人的特征被害人的特征包括每个具体被害人的特征,也包括所有被害人的共同特征,这是个性与共性的结合。
主要有以下几点:(1)其合法行为遭到犯罪行为的侵害。
(2)刑事被害人遭受的侵害必须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
(3)刑事被害人是案件的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刑事被害人是案件的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可以分为自诉案件中的当事人和公诉案件中的当事人两种。
(4)刑事被害人与诉讼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刑事司法中人权保护的重要方面,不应该让被害人成为“被刑事司法遗忘的人”。
二、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意义(一)有利于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刑事诉讼的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惩罚犯罪,即通过“行使国家刑罚权,发现和证实犯罪、惩罚犯罪人来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的个人安全不受犯罪行为的侵害”。
如何预防成为被害人
如何预防成为被害人被害人是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罪前情景的组成因素之一,对于犯罪的产生有着重要的影响。
预防和减少犯罪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那么避免成为受害人就显得极为重要,文章从被害人的角度探讨被害的预防以及注意事项。
标签:被害人犯罪预防分类被害人是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罪前情景的组成因素之一,对于犯罪的产生有着重要的影响。
预防和减少犯罪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那么避免成为受害人就显得极为重要。
被害人概述(一)被害人的定义所谓被害人,就是自身遭受损害或其法定权利被侵犯或剥夺的实体,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它产生被害人,虽然在有些犯罪中并不存在现实意义上的被害人,但是这类犯罪属于极为少见的情况,本文主要就有被害人的犯罪展开论述。
(二)被害人与犯罪的关系“犯罪是人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受行为人个人思想意识支配的主观意志的表现。
当犯罪人犯罪意图和采取某一犯罪行为的决定形成以后,便进入怎样行动阶段,但能否即刻采取行动,并不完全以犯罪人的意志为转移,还要受其行为对象——被害人及其所有物的状态,以及实施行为时的时空条件和其他相关因素的制约。
”在这个过程中,被害人自身的因素对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制约或推动起着很大的作用。
这就是犯罪学中谈到的被害人的被害性问题。
“被害性是被害人本身的一种特性,是诱发犯罪人实施加害行为的一种带有主动诱使和强烈刺激的因素,或者是犯罪人实施加害行为时可以利用和必须利用的有利条件。
”减少和预防犯罪毕竟不是一件易事,与此相比,如何预防自己成为受害人就显得尤为重要,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减少犯罪率。
被害人的分类以及相应的预防措施(一)无辜的被害人这类被害人对于犯罪行为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他们的被害纯粹是因为自身以外的其他客观情况。
1、因职业活动或业务活动而受害。
在社会生活中,某类群体因为自身职业或业务活动的性质,相较于其他群体更易受害。
比如在抢劫型犯罪中,银行职员、出租车司机以及执行职务中的警察。
刑法学中的被害人研究
刑法学中的被害人研究在刑法学研究中,被害人的角色往往被忽视。
然而,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不容忽视。
本文将从被害人的身份、地位和作用三个方面,探讨刑法学中的被害人研究。
一、被害人的身份首先,要明确被害人的身份。
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他们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害人的身份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家庭背景、社会关系等。
这些信息对于理解被害人遭受侵害的原因、过程和结果至关重要。
二、被害人的地位其次,要确定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地位。
被害人通常被认为是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之一,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相对应。
然而,被害人的地位往往比较被动,无法参与到案件的诉讼程序中。
为了改变这一局面,应该将被害人纳入到刑事诉讼中,使其能够更加积极地参与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
三、被害人的作用要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被害人通常被认为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单纯地遭受损失。
然而,被害人并非完全被动,他们在刑事案件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例如,被害人可以提供重要的证据,帮助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犯罪事实。
此外,被害人的陈述和证言也是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结论被害人在刑法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然而,目前被害人研究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未来,我们应该加强被害人研究,为其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法律保护,从而实现刑法学的正义和公平。
危险接受作为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其法理基础在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支配。
在刑法学中,危险接受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从而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从法理上来说,危险接受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就不可能产生法律上的后果,也就没有所谓的危险接受了。
2、行为人对违法行为有认识。
如果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缺乏认识,那么就无法构成故意犯罪,也就不存在危险接受了。
性犯罪被害人的心理分析与预防
性犯罪被害人的心理分析与预防211被害人被害之前的心理分析在调查中发现,有些性犯罪案件的发生,正是由于被害人的心理使得他们在被害之前存在着明显的被害性,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趁之机。
对此,笔者将从下面三个方面来分析:(1)轻浮、放纵的心理。
轻浮的女性,从她的语言行为、穿着打扮便可以窥豹一斑。
语言轻桃,穿着过于紧(衣裤紧贴其肌肤,凸凹毕现)、透(过于轻薄造成半透明或透明的效果)、露(过于暴露:开低胸、露肚脐、露腰、超短裙等装束)。
这种衣着打扮极具视觉上的性感触发作用,极易诱发有不良倾向的男性进行性犯罪。
那些从事色情活动的女性,大多就是用眼神、体态、服饰等无声的语言,来引发男性的性冲动。
因此可以说有些犯罪人正是从被害人紧露透的穿着那里获取了信息后,才肆无忌惮的进行性犯罪的。
奥地利社会民主党的代表埃林格曾说过:“妇女们是否应当接受一些男人认为妇女穿者超短裙就是邀请他们实施性犯罪的观点?”①另外,抱有这种心理的女性思想上比较放荡,性羞耻感淡漠,在男女交往上,勾肩搭背、搂搂抱抱,经常有轻浮亲昵的行为。
因而对男性的搭识、试探毫无戒心,只要对对方抱有好感,不论是否认识,就表现出过分热情,且溢于言表。
这就使得那些居心巨测之徒,以种种美妙的借口,轻而易举的将她们骗至自己、朋友的寓所,或者引入人迹罕至的偏远的地方,然后露出狰狞的面孔进行施暴。
尤其是那些崇尚“性自由”、“性解放”的女性,平时生活不够检点,常常与几个男人有暖昧关系,招蜂引蝶,腥味十足。
这种情况下,加害人往往认为:就是强奸,她也不会怎样,说不定是情愿呢。
这就推动了犯罪人性犯罪欲望的产生,纵容了其加害心理的发展。
(2)自信、侥幸的心理。
有的女性,过分相信自己的判断,心存侥幸。
可能包括已婚的成年女性,也可能包括未成年少女。
前者会认为自己已经结过婚,年龄一大把,除非色狼瞎了眼,否则怎么会看上自己呢?后者这种心理更为突出,由于年纪太小,根本不能体会社会的复杂,父母老师谆谆教导,她们当耳边风。
论被害人的特性与被害的预防
论被害人的特性与被害的预防人文学院090601017609非师6班——刘宁被害是人类社会长久以来普遍存在的常见事实现象。
广义上讲,人们因遭受犯罪、自然灾害、战争、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外力而致的身心损伤、感情痛苦、经济损失或基本权利的重大损害等都是被害,而狭义的被害则专指因遭受犯罪而受到的损害,即刑事被害。
而被害人,又称犯罪被害人或受害人,是指因他人犯罪行为的侵害,直接或间接使身心、经济或其他基本权利受到严重损害或侵犯的人。
一、被害性。
所谓被害性,是指在一定社会历史和自然条件下,由被害人的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如性格、气质、素质、能力、人格倾向等等诸主观条件所构成的,恰恰足以使其受害的总体内在倾向性。
其中被害性又可以分为被害的诱发性、易感性、受容性和敏感性。
诱发性是指被害人由于自身刺激的行为招致犯罪人对其实施犯罪行为的驱动性,例如脖子戴着粗大金项链的人,就很容易招致潜在的加害者实施抢劫等犯罪行为。
易感性,是指被害人在犯罪侵害前容易接受加害者的诱导或容易成为加害者选择为侵害对象的特征,例如一些受害者受害后因为害怕不敢报警,导致犯罪者抓住受害人这个弱点而再次对受害人进行犯罪行为。
受容性,是专指被害人在遭受侵害时的一种顺应状态。
它可分为自觉性受容和被迫性受容,前者是指被害人估计眼前的既得利益可能丧失而自愿受容,后者是指迫于屡次控告无人受理或受理后处置不当不得已服从的受容。
例如某人长期被害,由于被害情况得不到缓解或消除,被害人就会产生一种无知无觉、麻木不仁的状态,视被害为当然。
敏感性是被害人对于可能的被害或已然的被害事实的感知和自觉,因为被害人一般都具有对可能的被害或已然的被害事实的感知和自觉,因此提高被害人对于被害的敏感性,是发现、预防和消除被害,增强被害人自律自卫能力的有效保护被害人的途径之一。
二、互动性。
所谓互动性,是指在一定的被害情境中,被害的发生过程总是伴随着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外显的社会性交互作用过程,被害是这种交互作用的产物或最终结局。
被害人角度犯罪预防的基本问题研究
被 害人 概念 的界 定是 从 “ 被害 人” 角度 进行 犯罪 预 防研 究 的 切 断其 向犯 罪人转 化途 径 的预防 活动 。 从概 念上可 以看 出 , 被 害 起点, 其 概念 的外 延是 十分 宽泛 的 , 只要是 损 害的承 受者 都可 以 人角度 的犯 罪预 防不仅 仅是 防止被害 人遭受犯 罪行为 的侵害 , 也
包括在内, 但本文的“ 被害人” 仅界定为“ 犯罪被害人” 。 所谓犯罪 要防止其向犯罪人的转化 。 这是由被害人的转化性所决定的, 因
被 害人 , 是指 因遭 受来 自于他 人 的犯罪 行为 的侵 害 , 直接 或间接 为犯 罪实质 上是犯 罪人 与被害 人互动 的过程 , 被害人 随时有可 能 遭 受基 本权 利 的损害 、 身体机 能 的伤害 、 财 产利 益 的损 失和精 神 与犯 罪人 进 行角色 转换 , 从而 实施犯 罪行 为 , 比如 在正 当防卫 过
色列学者本杰明 ・ 门德尔松提出的, 认为其是所有被害人的共同 预防提 供 了充 实的 理论依 据 。
特征。 其 体现 在被 害人生 理和 心理 两个方 面 。被害人 生理 方面
浅议预防犯罪之被害预防
浅议预防犯罪之被害预防作者:张怡伟来源:《活力》2010年第12期[关键词]犯罪;被害;预防受历史条件的局限,人类无法根除犯罪,只能采取各种措施来预防犯罪。
多数犯罪中同时存在犯罪人和被害人,仅从此方面看预防犯罪就包含了预防人犯罪和人被害。
后者又称被害预防,是预防体系下的组成部分,对减少和预防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一、犯罪预防的认识(一)犯罪预防的概念和内容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同国家和阶级共生共灭,在现有的历史条件下要消灭犯罪,即社会要达到一种无阶级状态的可能几乎为零。
所以,无论是刑事法学、犯罪学还是监狱学的本质的目标和存在价值都在于:预防犯罪,也称犯罪预防,即减少犯罪率,将这种特殊行为对社会的损害程度降到最低。
(二)犯罪预防与被害预防的关系犯罪预防的理论研究已有了悠久的历史,仅从“人”的角度来说,传统学说以犯罪人和潜在犯罪人为中心,往往忽视了犯罪的另一重要因素——被害人。
自20世纪40年代,对被害人的研究逐渐向专门化发展。
以被害人为视角研究犯罪预防,称为被害预防,主要指潜在被害人及已然被害人从被害现象发生的危险性、倾向性趋势状况出发,为避免被害原因出现,防止和减少初次被害或继续被害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及形成的有效保护机制的过程。
被害预防与犯罪预防二者的关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首先,二者预防的总体目标和根本目的是一致的。
两者都是为了有效防止和减少犯罪与犯罪被害发生,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全。
广义的犯罪预防,包含着犯罪被害预防。
以往,由于人们强调犯罪预防,犯罪被害人学尚未创立,所以犯罪被害预防曾被忽略,在预防体系中也没有占重要地位。
实际上,不管人们是否意识到,犯罪被害预防在犯罪预防中都占有一定的地位。
其次,二者也存在着差别。
犯罪被害预防侧重对潜在犯罪被害人、已然性犯罪被害人进行研究;犯罪预防则是对重复性犯罪人、重新犯罪人的犯罪倾向性及其行为进行预防,这反映二者的着眼点不同。
二者的直接目的、采取的方法、措施和手段也不同。
从被害人角度看青少年犯罪预防
会现象ꎮ 新时期如何减少青少年犯罪也是犯罪学领
施的加害程度也会有所不同ꎮ 在众多的青少年犯罪
域一个十分重要的研究课题ꎬ需要持续不断地、深入
案件中ꎬ该特点在性别以及年龄上的表现尤为明显ꎮ
地、全方位地加以研究ꎮ 对青少年犯罪中的被害人
首先ꎬ主要以女性为侵害对象ꎮ 如果将未成年人犯
进行研究ꎬ有助于对青少年犯罪问题进行全面的了
境、学习环境等等ꎮ
侵害之后ꎬ他们就会发生“ 恶逆变” ꎬ这个问题值关
注ꎮ 早在上世纪 80 年代ꎬ在对青少年犯罪被害人的
研究中ꎬ我国就有学者围绕女青年被害后的“ 恶逆
从青少年犯罪的数据中可以了解到ꎬ与其他的
变” 进行了研究ꎮ 当女青年受到异性侵害后ꎬ他们
犯罪类型相比ꎬ青少年犯罪被害人在以下数据上非
有着与一般被害人不同的特征ꎬ有一些女青少年呈
究ꎬ以期从被害人这一特定角度深入研究青少年犯
罪问题ꎬ从而屏障ꎮ 本文拟对从被害人角度
研究青少年犯罪预防问题做一些初步探析ꎬ以期为
推动和促进此方面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ꎮ
一、青少年犯罪中被害人的主要特征分析
( 一) 青少年犯罪被害人的性别、年龄特征
在对青少年犯罪被害人的研究中ꎬ目前的研究
的同时ꎬ还需要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作用ꎮ
关键词: 被害人ꎻ青少年ꎻ犯罪预防
中图分类号:D917. 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 - 4773(2020)04 - 0077 - 04
当前ꎬ青少年犯罪仍是我国社会一个重要的社
同ꎬ那么其所选择的被害人会有所不同ꎬ而且其所实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 年第 4 期
( 二) 被害人与加害人的互动关系
外露等原因而呈现出较强的被害性ꎬ从而为加害人
论犯罪被害人自身的致害因素及其被害预防
论犯罪被害人自身的致害因素及其被害预防摘要:本文定义了犯罪被害人自身的致害因素的概念,就犯罪被害人自身的致害因素的类型与特征、层次与本质、负面的功能,以及犯罪被害人的被害预防以及研究价值,以犯罪被害人自身的视角作为切入视角做了详细分析。
研究被害人自身的致害因素,不仅有助于潜在被害人乃至全社会提高必要的“预防犯罪,预防被害”方面的意识,有助于公民提高对被害的警觉性,使得公民得已远离被害,减轻被害,同时也降低国家和政府在犯罪预防方面的成本,对于公民、社会、国家和政府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犯罪被害人致害因素被害预防目录一、其致害因素的概述 (3)(一)、犯罪被害人的概念 (3)1.犯罪被害人的定义 (3)2. 犯罪被害人的分类 (3)(二)、其致害因素的概念 (3)(三)、其致害因素的体现 (3)二、其致害因素的类型与特征 (3)(一)其致害因素的类型 (3)1.以被害人主观方面分类 (3)2.以被害时间段作为分类 (4)3.以推动力的大小作为分类标准 (5)4.以过错大小进行分类 (6)(二)其致害因素的特征 (6)1.诱发性 (7)2.条件性 (7)3.互动性 (7)4.可防控性 (7)三、其致害因素的层次与性质 (7)(一)其致害因素的层次 (7)1.应受谴责的致害因素 (8)2.可被指责的致害因素 (8)3.无可指责的致害因素 (8)(二)其致害因素的性质 (8)四、其致害因素的消极作用 (8)(一)成为被害目标 (8)(二)易加速被害、扩大被害 (9)(三)容易恶性逆变的致害因素 (9)五、针对其致害因素的被害预防 (9)(一)对故意性的致害因素 (9)(二)对过失性的致害因素 (10)(三)对无过错的致害因素 (10)参考文献: (10)一、其致害因素的概述(一)、犯罪被害人的概念1.犯罪被害人的定义犯罪被害人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作为犯罪人之对立面由于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而使其在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等方面遭受一定程度侵害的人。
漫谈犯罪被害防范(一)
漫谈犯罪被害防范(一)关键词:犯罪人/被害人/被害要因/被害范防内容提要:随着犯罪问题研究的日益深入,人们逐渐发现仅从犯罪人角度研究犯罪是不够的,犯罪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固然重要,但被害人在犯罪形成过程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从二者的关系看,存在四种互动模式: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冲突模式、被害人催化模式和斯德哥尔摩模式。
在上述四种模式中,被害人虽然未被视为犯罪产生的原因,但被害人方面的因素通常被认为是犯罪发生不可或缺的条件。
犯罪人走上犯罪道路,并不单纯是自身因素决定的,而是自身的素质、经验等因素同来自被害人方面的被害要因——被害人的言行及其同周围环境中存在的诱发或者强化加害者的犯罪动机的事情和状态相互作用的结果。
因此,被害防范需要从被害人的层面和角度展开:保持足够警惕,加强防范意识;培养健康的生活方式,减少被害因素;注意个人修养,培养积极乐观的心态,等等,以最大限度减少被害的可能性。
随着犯罪问题研究的日益深入,被害人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被害人学也逐渐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犯罪学的分支学科。
然而,从学界对被害人的讨论来说,更多地着重于被害人的特征分析、被害的原因探究以及站在宏观角度讨论被害预防,很少有基于个人基点的被害防范的讨论。
事实上,站在社会中每一个个体的角度去思考犯罪被害防范这个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毫无疑问,如果每一位社会成员都能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保持足够的警醒,自觉减少容易引发被害的因素,防止被害发生,必然有助于整体的犯罪控制,进而推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基于这种考虑,本文拟从犯罪学的角度谈谈自己关于犯罪被害防范的几点认识。
一、问题的提出伴随着社会转型,社会的文化冲突加剧,阶层矛盾凸显,犯罪亦呈现上升和趋重态势。
面对严峻的犯罪现状,立法者和社会公众的直观反应往往是加大刑罚惩处力度,普遍以为只要对犯罪施以严厉的处罚,犯罪就会得到有效的遏制。
然而,随着对犯罪问题研究的日益深入,人们逐渐发现对犯罪的研究和预防仅从犯罪人角度着手是不够的,犯罪人在犯罪中的角色和地位固然不能忽视,但被害人在犯罪形成的过程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从被害人角度谈诈骗犯罪中的被害预防
从被害人角度谈诈骗犯罪中的被害预防作者:刘良强刘梅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12期摘要:自冯·亨梯在《论犯罪人与被害人的相互作用》中明确写到,欺诈犯罪中的被害人应对犯罪之产生负有相当责任①,有关被害人过错的思考便越来越受到关注。
本文从被害前、被害中、被害后三个阶段提出了对被害人过错进行预防,以求减少或避免因被害人层面因素导致诈骗犯罪发生的可能性。
关键词:被害人过错;疏忽大意;被害预防中图分类号:D91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254-01作者简介:刘良强(1991-),男,汉族,安徽蚌埠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法学、监狱学、犯罪心理学。
犯罪被害预防,指立足于犯罪要侵害的或者将要侵害的被害人的角度,找寻出避免或者减少成为最终被害人的一系列措施的总和②。
关于被害预防的划分有多种,笔者在此仅根据诈骗犯罪中被害人的被害发生过程,将其分为被害前预防、被害中预防、被害后预防三个阶段。
一、被害前预防应以一般预防为主,兼顾特殊预防。
这里的一般预防主要是培养自身健全人格、累积相应社会阅历、远离被害情境。
(一)培养自身健全人格树立吃苦耐劳、艰苦奋斗的操行,切忌好逸恶劳,贪财好利。
摒弃一些不良思想,如拜金主义、金钱至上、不择手段等,切忌贪小便宜,加强自身道德修养。
故此,只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保持健康向上的心态,方能远离犯罪。
(二)增加社会阅历许多被害人皆因经验不足、阅历不够,而轻信他人,被诈骗分子骗取财物。
获得社会阅历的渠道广泛,如读书、看报、上网,参加课外活动,与亲人、长者、朋友的交流都能获得一定的社会经验。
平时多关注诈骗分子的作案手段,听一些破案民警讲反制诈骗分子的方式,以便自己遇见时能有所辨别并立即作出反应。
(三)远离被害情境倘若我们实在难以辨别,至少可以减少或杜绝自己出现在被害情境的次数。
尽量到社会治安良好的区域活动,避免出入社会治安较差的场所。
被害预防的正确定位
被害预防的正确定位作者:苏奇昊来源:《理论观察》2021年第03期关键词:犯罪预防;被害预防;犯罪场中圖分类号:DF7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1)03 — 0110 — 04河南空姐滴滴遇害案之中,从23点53分被害人上车之后,至0点25分许罪犯将车停至荒地之中对被害人进行加害之间,短短的30分钟不到的时间,被害人实际上已经无法摆脱现实中的犯罪场,从空间上来说封闭的汽车是犯罪人实施侵害的绝佳场所,而时间上时至凌晨犯罪人将汽车开至荒地被害人已经基本上无施救的可能,从犯罪人本身的角度看,其之前就已经在社交媒体上表露了因负债累累希望自杀的愿望,其在最后的时间中,希望通过杀害一位年轻美丽的女子来满足自身变态心理,而最后的被害人角度,女性本身就已经使其处于力量上的弱势,综合来看被害人在这30分钟不到时间之内即便在发现情况不对之时就即可求救,也很难说可以及时获得救援,有学者从本案中总结出的内容是潜在的被害人应当避免进入犯罪场;避免成为潜在的猎物;甚至在被害过程中和犯罪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进行周旋。
〔1〕试想一个正常的视角,一位接近半夜刚刚到达机场的女子,打上一辆滴滴回家,被害人这一行为不仅没有过错甚至可以说是有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因为她选择通过汽车直接回家避免了独自在室外行走的风险。
从被害预防的角度来解释本案,笔者认为是苍白无力的,从正面对犯罪人的控制与预防才是正确的思路,从2015年滴滴汽车出台身份绑定以及急救电话绑定等措施之后,滴滴汽车运营下的犯罪行为迅速下降也恰恰证明了这一点,要求被害人在被害过程中和犯罪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更加匪夷所思,这促使笔者反思被害预防在犯罪预防中的地位问题,以被害预防代替正面的犯罪人控制作为犯罪预防的核心是否合理?被害预防论者给被害预防的定义是“被害预防是从被害人角度研究和实施防止犯罪侵害的自我防范举措;而预防犯罪是根据犯罪原因和规律,探索犯罪诱发因素与制约因素的互动关系,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制定并实施恰当的对策,防止和减少犯罪的系统工程。
浅析被害预防之防范意识
浅析被害预防之防范意识作者:顾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8期摘要目前,针对严峻的治安形势,犯罪学研究的视角已经从单纯的犯罪预防向被害预防转变。
被害预防作为一个全新的概念更加强调被害人自身的因素在预防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其中又以被害人的防范意识作为根本,防范意识的强弱将直接和被害的几率有关,通过宣传、教育、警示来提高人们的防范意识从而避免成为受害者,最终达到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目的。
关键词治安犯罪预防防范意识作者简介:顾帅,山东省任城监狱三监区。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267-02一、被害预防的概念被害预防是现代犯罪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对如何提高公众防范意识的研究,又是被害预防研究的重要内容。
一般的预防理论是基于原有的犯罪预防理论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
目前,许多刑事案件频发,其中经济犯罪和财产被侵害的犯罪比较多。
一些严重暴力的犯罪案件也偶有发生,诸如爆炸、强奸、杀人、绑架等案件。
随着网络信息的发展,以网络为依托的网络案件也与日俱增,其中网络赌博和网络色情为典型案件,还有一些黑社会恶性犯罪、未成年犯罪、毒品流窜等还严重危害着社会并影响人民日常生活。
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特别是社会结构中政治、经济、文化都有不同程度的矛盾,新的社会问题还不断出现,对人民的思想和价值观不断造成冲击从而产生许多的价值冲突,导致社会治安问题必然增多。
那么针对如此严峻的治安形势,如何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免受犯罪的侵害便成为当前犯罪学研究中的一个十分迫切的问题。
大家都知道,受害人这个概念,者其实就是我们常说的犯罪分子在犯罪时候选择的一个自己认为合适的目标,我们也可以称它为承受客体。
犯罪行为的力度越大,它被侵害的程度就越深。
一般来说,按照我国法律,凡受到法律保护而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各种社会关系都是被害者,也就说被害客体。
其中有人、财、物、事等,因此我们如果对那些有可能成为被侵害目标的人群也就是承受客体进行各种保护,者都可以说是被害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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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害 人 及 被 害 人 责任
犯 罪 学 家 门 德 尔 松 将 被 害 人 划 分 为 五 类 :完 全 无 辜 的 被 害
人 ; 责 轻 于 加 害 者 的被 害 人 : 责 与 加 害 者 相 等 的 被 害 人 : 罪 罪 罪 责 大 于 加 害 人 的被 害 人 ; 完 全 责 任 的 被 害 人 。从 此 分 类 可 以看 负 出 除完 全 无 辜 的 被 害 人 外 , 他 均 包 含 被 害 人 自身 因 素 。 由此 . 其 对 被 害 人及 其特 征 的研 究 有 利 于犯 罪 预 防 的开 展 。被 害人 一 词 . 来 源 于拉 丁文 的 V c m , 意 有 二 : 是 宗 教仪 式 上 向神 供 奉 的 iia原 t 一 祭 品 ; 是 因 他 人 行 为 而 受 伤 害 或 受 阻 碍 的个 人 、 织 、 德 秩 二 组 道 序 或法律秩序② 。联 合 国《 罪 被 害 人 人 权 宣 言 》 出 : 罪 被 害 犯 指 犯 人 是 指 个 人 或 整 体 受 到 伤 害 , 括 身 心 损 伤 、 情 痛 苦 、 济 损 包 感 经 失 或 基 本 权 利 等 受 到 重 大 损 害 的人 而 本 文 将 被 害 人 放 在 犯 罪 中予 以考量 , 因此 , 确 的说 , 文 所 研 究 的 被 害 人 仅 是 犯 罪 学 准 本 上 的被 害 人 , 仅 限于 自然 人 。 因此 。 文 所 称 犯 罪 被 害 人 是 指 且 本 因 犯 罪 行 为 侵 害 而 遭受 身 心 损 害 或 秩序 扰乱 的人
式. 由传 统 静 态 的 单 向 性 研 究 走 向 了 当 今 动 态 的 双 向性 研 究 . 被 害 人 因 素 亦 成 为 犯 罪 预 防 的 重 要 突 破 点 对 于 犯 罪 的 预 防 问题 不 再 仅 仅 局 限 于 对 犯 罪 人 犯 罪 因素 的控 制 .也 体 现 在 对 被 害 人 犯 罪诱 因 的 控 制 上 。正 如 门 德 尔 松 所 说 :被 害 人 学 的 目 的不 是 “ 减 轻 对 犯 罪 的惩 罚 . 是 尽 力 公 正 地 对 待 每 个 人 , 别 是 弱 者 ” 而 特 ① 16 自 9 3年 新 西 兰 《 事 被 害 补 偿 法 》 颁 布 后 ,美 国颁 布 《 h 刑 Te V c m’ Rg t a dR stt nA tO 9 0 . 原 联 邦 德 国 颁 布 it S i s n etui c f19 ) i h i o 《 力 犯 罪 被 害 人 补 偿 法 》 17 ) 日本 颁 布 《 事 被 害 人 等 给 付 暴 (9 6 , 刑 金 支 付 法 》 18 )被 害 人 成 为 广 泛 为 人 们 所 接 受 的概 念 , 被 (9 0 , 对 害 人 权 利 保 护 等 方 面 的 研 究 逐 渐 走 向 深 入 犯 罪 即被 害 . 罪 预 防 即 是 被 害 预 防 。因 此 。 被 害 人 责 任 犯 对 的 研 究 有 利 于准 确 分 担 和 界 定 刑 事 责 任 .有 利 于 限 制 国家 公 权 对犯罪人 的过度侵犯 . 而体 现刑法 的谦抑性 。被害人对刑事责 从 任 的 分 担 有 利 于 被 害 人 精 确 认 知 自 己 在 刑 事 犯 罪 中 的 责 任 大 小 , 引 以为 戒 , 而 敦 促 行 为 主 体 行 为 内 省 和 道 德 自律 . 而 并 从 从 减 少 自身 被 害 性 因素 . 现犯 罪 预 防 。 实
( ) 害人 的特 征 一 被
被 害 人 的 特 征 是 作 为犯 罪 被 害 对 象 的 自然 人 的 共 有 的 、 反 应 其 特 定 属 性 的 本质 特 征 和 外 在 表 现 其 对 减 少 被 害 和 预 防 犯
罪 具 有 较 为 积 极 的 意 义
1 法 益 保 有 性 、 犯 罪 的 法 律 实 质 是 侵 犯 刑 法 法 益 。从 宏 观上 说 . 家 是 犯 罪 国 恒 定 侵 犯 的被 害 人 .从 微 观 上 上 .每 一 个 具 体 有 被 害 人 的犯 罪 中. 自然 人 被 害人 则 是 具 体 犯 罪 所 侵 犯 的法 益 保 有 人 贝 卡 利 亚 曾在 《 犯 罪 与 刑 罚 》 中根 据 犯 罪 侵 犯 法 益 的 不 同提 出 犯 罪 分 论 类 : 犯 个 人 法 益 、 犯 社 会 法 益 和 侵 犯 国 家 法 益 。犯 罪 的 本 质 侵 侵 是 对 法 益 的侵 犯 . 对 国 家 秩 序 的 对 抗 . 是 因此 , 家 作 为 刑 法 法 国 益 的保 有 者 , 所 有 的犯 罪 所 侵 犯 。但 具 体 犯 罪 中 . 害 人 是 犯 为 被 罪 行 为侵 犯 的 直 接 指 向对 象 .作 为 具 体 刑 法 法 益 的保 有 者 为 犯 罪 所 侵 犯 。 当其 刑 法 法 益 被 侵 犯 时 . 成 为 犯 罪 之 客 体 . 为 被 其 即
被 害 人 责 任 与 被 害 预 防 研 究
陈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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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师范学院 安徽 淮南 2 2 3 ) 淮 3 0 8
中图分类号 : 9 D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8 9 5 (0 1o5 0 1 — 2 10 — 2 X2 1) — 0 6 0
摘要: 。 犯罪被害 人是指因犯 罪行为 侵害而遭受 身 损 或秩序扰乱的 其具有法益 害 人, 保有性 犯罪被害性和被害可责性的特 征, 恰当的 分配刑事 责 任总量”有 , 利于实 分配 现 正叉。 :被害 各阶 加强 对 预防 段的积极预防 加强对易 被害人群和易 被害空间 的被害 对_ 体和 殊人群的被 预防 加强 般群 特 害预防 均可达 预防犯 预防 韵刑 到 罪 被事 法目的。 0 l l
关 键词 被 害人 被害人责任 被 害预防 j 。。 …
2 犯 罪 被 害性 、 龙 勃 罗 梭 曾在 其 《 罪 人论 》 犯 中提 出“ 天生 犯 罪 人 ” 说 , 开 学 并 2 0世 纪 4 0年 代 以来 . 罪 预 防 理 论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革 . 于 犯 对 犯 罪 的 研 究 突 破 了 传 统 的 一 维 性 思 维 方 式 而 转 向 为 多 维 式 方 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