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害人过错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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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害人过错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摘要:犯罪被害和犯罪侵害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作为社会事件的犯罪,很多情况下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共同作用的结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和被害人的行为都对犯罪的发生起着作用,然而,现实生活中人们更多地是关注犯罪侵害,而对犯罪被害及其与犯罪侵害间的关系的关注尚很不够,撇开被害人的行为就难以准确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及情节。因此,研究被害人在犯罪中的过错对于准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被害人;过错;定罪;量刑
人们在讨论某个案件的定罪与量刑时,大多只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出发,将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对象及犯罪嫌疑人的坦白、悔罪表现等概括其中。司法实践中,法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时,也往往只重视犯罪的危害后果,不重视考察犯罪的前因后果。片面强调打击犯罪,忽视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在典型的有被害人的犯罪案件中,只考虑被害人受害的一面,而对其过错的一面却考虑得不够,理论上也缺乏深入的研究。研究被害人过错、减少被害人过错,对预防犯罪、降低犯罪侵害的危害程度有着重要意义。
一、刑事被害人
(一)刑事被害人的含义
广义的被害人是指因为各种原因遭受伤害、损失或痛苦的人,包括刑事被害人、民事被害人、行政被害人和自然灾害的被害人等。关于刑事被害人,我国刑事法律中直接使用了“被害人”这一概念,而民事被害人在民法中通常称为“受害人”。本文所指的被害人即指刑事被害人。
(二)刑事被害人的种类
国外一些学者在研究被害人的问题时,还从不同的角度对被害人的种类进行了详细的划分。如在犯罪学上以被害人责任程度为标准、以被害人的生物学特征为标准、以被害人的心理特征为标准、以被害人被害可能性大小为标准等等对被害人进行划分。[1]从刑法意义上看,从研究被害人过错的角度讲,我们应采取第一种划分标准,即以被害人在犯罪中的责任程度为标准进行分类,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无辜的被害人,如杀婴案中的婴儿,一般的抢劫、盗窃、抢夺、绑架、爆炸案中的被害人等,这些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多是出于自私、贪婪或病态心理而为,对被害人来说不存在任何过错;二是有错的被害人,如诈骗拐卖妇女、某些盗窃、侵占、强奸等案件中,由于被害人的无知、贪利轻信、疏忽等原因,容易促成犯罪的发生,但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不负有责任,构不成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三是错责程度相当的被害人,如被害人承诺(或同意)的故意杀人,该类案件是由被害人的原因直接促成犯罪,对案件的结果负有相当的责任,
相对于此,犯罪人的责任就应相应予以减轻。
有责的被害人又分为诱发性被害人和疏忽性被害人。诱发性被害人是指由于其先行行为作为诱因导致了犯罪的发生,被害人应当对案件的起因负责。如丈夫发现妻子正在与人通奸而杀死妻子、被害人先前的寻衅滋事行为或辱骂殴打(较轻微)他人行为引起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疏忽性被害人是指由于缺乏自制力、注意力和不谨慎而被害。如较严重地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而被害等。这种情况中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责任重大,往往是决定性的因素。
又如同样是根据被害人在犯罪中有无责任和责任大小,有人将被害人分为两种类型。(1)无责性被害人,即指对于自己被害的加害行为之发生没有任何道义上的或者法律上的责任而受害的人。(2)有责性被害人即指那些本身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背道德或其他社会规范行为或过失行为,从而与加害行为的发生有一定直接关系的人。有责性被害人又可进一步分为:一是责任小于加害人的被害人;二是责任与加害人等同的被害人;三是责任大于加害人的被害人;四是负完全责任的被害人。[2]
二、被害人过错的特征及种类划分
(一)被害人过错的特征
在了解被害人过错的特征之前,应先弄清楚被害人过错的定义。它是指诱使或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加害于己的犯罪行为,并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产生直接影响的被害人故意或过失,这一定义突出了被害人过错的刑法意义。由于自身主观上的错误表现为客观行为,诱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意识而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就是被害人过错。认定被害人有无过错需要把握以下条件:一是这种过错发生在犯罪发生前及犯罪发生过程中;二是这种过错表现为客观行为的主观过错,换句话说,如果是尚存在腹中,或者说尚未泄露于外人的过错认识不是被害人过错;三是能诱发犯罪人犯罪意识,产生犯罪侵害行为或能在犯罪过程中加剧犯罪侵害程度,也就是说,即使是在犯罪发生前或过程中产生的,但与诱发犯罪人犯罪意识、加剧犯罪侵害行为无因果关系的,不能称之为被害人过错。上述认定被害人过错的条件,也可称之为被害人过错特征,正是被害人过错的特征决定了研究被害人过错、减少被害人过错对预防犯罪的发生、减少犯罪侵害的危害程度有着重要意义。[3]
(二)被害人过错的种类划分
1.按照被害人过错在诱发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可将被害人过错分为:较大被害人过错、较小被害人过错、无被害人过错。被害人积极制造冲突或放任冲突的发生,使被害人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有了直接的因果关系,为较大被害人过错;被害人不自觉或无意识的过错行为遭致犯罪侵害,使被害人行为与犯罪侵害间有一定间接因果关系的,为较小被害人过错;犯罪发生前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没有显著互动,被害人在被动甚至积极避免冲突的情况下被害,为无被害人过错。[4]
2.根据过错的性质或程度,可将被害人过错分为:罪错、重大过错和一般过错。罪错指被害人具有犯罪的故意和行为,其被害往往是由自己主动进行的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如防卫过当;重大过错指被害人的行为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和违反有关法律,足以引起他人犯罪甚至当场杀人的情况;一般过错指被害人虽有一定过错,但从社会正常人的标准看尚不足以导致加害行为的发生,仅属于一般的过失或客观上可以原谅的行为。[5]
3.按被害人实施过错行为的性质不同,可分为:被害人实施了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或事实,主要表现在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案件当中;被害人没有履行民事法律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被害人实施了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被害人有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行为。[6]
三、被害人过错对定罪的影响
一般认为,定罪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审理的行为与法定犯罪构成之间进行相互一致认定的活动。定罪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确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解决罪与非罪的问题;其二,确定行为符合何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以解决此罪与彼罪的问题;其三,确定行为中包含的罪数,解决行为的罪数问题;其四,确定行为的轻重,即是符合某罪的基本构成还是加重构成,以解决重罪与轻罪的问题;其五,确定故意犯罪所处的阶段,以解决犯罪停止形态问题;其六,确定行为是一人单独实施还是多人共同实施,以解决单独犯罪与共同犯罪的问题。
从以上内容来看,显然,罪数形态和停止形态与被害人过错责任是无关的,但它却是能确定犯罪人行为轻重的定罪情节。刑法上规定犯罪由四个要件组成:“即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的客观方面。”[7]其中犯罪主观方面要求,必须有犯罪人的故意或过失。犯罪人有故意的案件,通常以危害结果来确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仅有主体大损害,则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在防卫过当的情况下,也因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而刑法规定对防卫人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被害人存在着过错的故意犯罪中,被害人过错责任对被告人的定性有极大的影响。被害人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直接影响被告人的主观因素、行为方式和手段,从而影响对被告人的定性。如果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是一种性质严重、危害较大的侵害行为,那么,这种过错行为对被害人行为的定性就会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一种情况,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对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来说,不是正在进行的,即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在先,而被告人的侵害行为在后,此时,被告人行为的性质不会对定罪产生影响;另一种情况,当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是正在进行时,由于被告人是针对被害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此时,被告人实施的行为因被害人的过错而使行为的性质发生质的变化,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属于正当防卫。
被害人过错责任在过失犯罪中对被告人定性的影响。通常情况下,这种情况较为简单,按照刑法理论与实践,只有在刑法分则中有规定的情节,才是定罪情节,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按照刑法分则进行操作就是了。但是,当被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