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害人过错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
( 国政 法 大 学 刑 事 司法 学 院 , 京 中 北 108) 0 0 8
[ 摘
要 ] 法 意 义 上 的被 害人 过 错 有 其 特 定 的 内涵 , 刑
妥 。在罪 责 自担 的原则 下 , 性 降 低 理 论 和 量 刑 理 论 三 方 面 论 证 了 谴 被 害人 过 错 在 故 意 杀 人 罪 中 的 量 刑 意 义 , 时 参 照 域 外 刑 同 法 的 相 关规 定 , 分析 我 国 量 刑 现 状 对 司 法 活 动 造 成 的 消 极
( i aUnv riyo lia ce c n a Chn iest fPoi c l in ea dL w,B rn ,1 0 8 t S e ig 0 8) 0 [ b ta t Th e tn igo n e t n lh mi d smanyb sd o h euta d t eme n o re 。rrl gvn ul A src ] esn e cn fitn i a o c ei o i il ae n te rs l n h a fmu d r aey iigfl
影 响 , 而 指 出将 被 害 人 过 错 在 故 意 杀 人 罪 中量 刑 法 定 化 从
的 必 要性 。
论: 与行 为人 “ 直 接利 益 关 系 的人 ” 为之 犯罪 , 有 所 可成为 行为人 本 身 之 犯 罪 。 同理 , 被 害人 “ 直 与 有 接利益关 系的人 ” 犯 之 过 错 , 不应 当推及 被 害 所 也
c n ie a in t h i u t n e ft ev ci ’ a l.Ths i r ltd wi h rmia a o u o rr n y p tig t e ve o sd rt O t ecr msa c o h i m Sf ut o c s t i s ea e t t e c i n l w fo rc u ty o l u t h i— h l n t ’ a l a h i r t n r e t n i g cr u t n e .Th ril r ws u r m h o c p in o it ’ a l ,a d cai e i sf u t st e ds e i a y s n e cn i msa c m c o c s ea tc d a p fo t e c n e t fv ci Sf ut n lrf e o m i s
被害人过错在刑罚量定中的作用
种还击或过 当反 应 , 发生恰好是被 害人 的此类行为 其
在 当时 的 条 件 下 合 乎 规 律 的结 果 ” 而 有 的学 者 从 。
刑法学的角度进 行 了界定 , 被害人 过错 即指实施 了 “ 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 背道德 或其他 社会规 范行 为或
过 失行 为 , 而与 加 害行 为 的 发 生 之 间 具 有 一 定 直 接 从
第2 5卷 第 6期 21 0 0年 1 2月
平顶 山学 院学报
J u a fP n d n s a ie st o r lo i g ig h n Unv ri n y
Vo _ 5 N . 12 0 6
De 20l c. O
被 害 人 过 错 在 刑 罚 量 定 中 的 作 用
的那样 “ 在任何有具体被 害人 的犯罪 过程 中 , 犯罪从 来都是犯罪人和被害人 的互动 过程 ” 特别是 被害 。
人 过 错 导 致 的对 犯 罪 人 定 罪 量 刑 的 影 响 是 不 容 小 觑
的。
二 、 害 人 过 错 的概 念 和 特 征 被
( ) 念 一 概
( ) 征 二 特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理论界对被害人过错 的问题 研究 已经达到 一定 深度。 在各 国的立法中被 害人 过错对 加 害人刑事 责任 的影 响都有 明确 的规定 。这 点无论 是在大 陆法系 的立法 例中还 是在英美法 系的立法例 中, 我们都能找到相应 的依据 。例如 意大利刑 法第 6 2条 规定 : 下列 情节 , “
则 就不 是 被 害 人 的过 错 。 犯 罪 学 角 度 的定 义 指 出 了被 害 人 在 犯 罪 起 因 上
收 稿 日期 :0 0— 4—2 21 0 3
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
过 错 和无 意 过错 :按 责 任 程 度 为 标 准 可
但 由于 没 有 其 体 的法 律依 据 ,对 于 如 何
认 定 被 害 人 的 过 错 责任 以及 在 刑 罚 裁 量 中应 如 何 适 用 , 地 做 法 不 一 , 个 法 官 各 每
认 识 也 有 区 别 。 者 根 据现 行 法 律 , 合 笔 结 司法 实 践 ,试 就 刑事 案件 中被 害 人 过 错
以将 过 错 分 为 主 要 过错 、 同 等过 错 和 次
要 过 错 。其 次 分 担 责任 说 注重 危 害 结 果
的责 任 分 担 而 较 少 关 注 加 害人 的 主观 方
按 当时 的 情 景 可 以 马 上判 断 出有 通 奸 行
为发 生 , 这种 情 形 之 下 杀 了 奸 夫( 妇 ) 在 奸
或 他 ( 的配 偶 的行 为 , 于 激 怒 之 下 的 她) 属 非 预 谋 杀人 。 ”
三 、 害 人 过错 的适 用 探 讨 被
( ) 践做 法 一 实
定 :罪 犯 因受 到 强烈 刺 激 而 引 起 愤 怒 或 “ 思 维 混 乱 的情 况 下 做 出犯 罪行 为 ” 。 英 美 法 国家 量 刑 情 节 中,基 于 人 类 “
责 任 的特 征 、认 定 和适 用 等实 务 问 题 进
行探析。
一
、
理 论 简 述
往 不 能 揭 示 加 害 人 的 主 观恶 性 和 人 身 危 险性 大 小 。是 否 减 轻 加 害人 的 刑 事 责 任 无 法 解 释 。 其 次谴 责性 降低 说 虽 对 过 错
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
被害人过错 刑法规定
被害人过错刑法规定被害人过错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在某种程度上的过失或不当行为。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可以对其在刑事责任上产生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以一起盗窃案件为例,阐述被害人过错的具体情形以及刑法对其的规定。
某日,小明在家中惊讶地发现自己的贵重物品被盗,他迅速报警并警告附近的邻居。
在警方的协助下,小明实施了一项损失巨大的安全措施:张贴「悬赏找回财物」的海报,然后他还释放了一条恶汉。
这些行为使警方的调查工作变得更加困难,因为他们不确定到底是小明本人想抓到嫌疑人,还是他个人对被盗事件有所怀疑。
在此案中,小明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被害人过错。
首先,小明张贴悬赏海报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一些与案件无关的人对财产悬赏产生兴趣,并可能出现对家庭和财产的进一步侵害。
其次,释放恶汉的行为可能对其他人产生威胁,尤其是无辜的邻居。
这些行为对警方的调查工作造成很大的阻碍,并可能给案件的解决带来一定的困难。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可影响其在刑事责任上的承担。
《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被害人对造成被害行为发生、损失的发生或者扩大负有主要过错的,可以人民法院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对犯罪分子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小明的过错行为虽然并非造成盗窃行为发生的直接原因,但却对案件的侦破工作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作为被害人,小明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警方的工作,而不是采取自行追诉的方式。
同时,小明张贴悬赏海报和释放恶汉的行为也存在一定的过失,这些行为可能加剧了案件的恶化,并对其他无辜人员产生威胁。
因此,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被害人过错问题,法院应该通过综合考虑事实、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对犯罪分子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对于小明这样的被害人,在侦破盗窃案件中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犯罪分子可能要承担较轻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在一起刑事案件中可能对案件侦破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
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害人的过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犯罪分子在刑事责任上的承担。
刑事被害人过错责任细化研究——兼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之有关内容
社会道德 等 因素 会显示 出诱发犯罪 的 “ 假 象” ,加剧 犯罪 人的犯罪 意识 。二 是被害人 与犯罪 人的可 责性 相等 同。这 种情况下 ,被害人会 自觉 不 自觉 的参与到犯罪 的过程 中 , 由于 自身或 者 外在 的诸 种 原 因而 成 为 “ 被 害人 ” ,例 如 双方 因为琐事争 吵继而发 生争 闹打 斗 ,导致 伤亡 的情 况 。
是犯罪 发生 的一 个重要 因素 ( 针对有 被害人 的某些案件 来 讲 ),应该在量 刑中予 以充分体现—— 将被 害人过错责 任
由酌 定 量 刑 情 节 上 升 为 法 定 量 刑 情 节 。 学 界 对 此 问 题 的 讨 论 已 有 时 日 ,并 且 呈 现 出 “ 一 边
倒 ”的态势 ,但 是刑法立 法以及诸多刑 法修正 案的 出台并 没有 采 纳这 一 意见 ,依 然 将其 作 为 “ 酌定 量 刑情 节 ” 处
、
动机
犯罪前 的
贯 表现
、
犯罪 后 的态度
退赃和
素 包 括 末成 年 人 犯 罪
聋哑 人 犯罪 中止
、 、
、
限 制 行 为 能 力 的 精神 病 人 犯 罪
、
盲
、
赔偿情 况 等
的 问题
,
。
但是
个
,
对 于 被 害人 的 过 错 责 任 如 何影 响 量 刑
,
防卫 过 当
避 险过 当
、
、
犯 罪 的预 备
一
理 。2 0 0 9 年6 月1 日最高人 民法院决定试 点施行 的 《 人 民法
院量刑 指导意 见 ( 试 行 )》 ( 以下简 称 《 意 见 》 )又一 次 明确地将 被害人过错 规定 为酌 定量刑情 节 :被 害人有重 大
论被害人过错的刑法意义
论被害人过错的刑法意义作者:姚博予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1期【摘要】犯罪学理论认为,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由于加害人与被害人双向互动的结果,如果没有被害人的有效参与,犯罪结果不可能发生,或者不可能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
由此可见,作为犯罪学领域中的被害人过错问题,同样对加害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刑事责任评价时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将其作为刑法评价的重要参考因素。
【关键词】被害人;过错;刑法意义一、被害人过错的理论根据被害人过错具有刑法意义,主要是就被害人过错能够影响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言的。
对此,理论上存在两种理论根据:一是责任分担说,二是降低谴责说。
(一)分担责任说分担责任说主要基于研究犯罪被害人学,伴随着犯罪被害人学提出的加害与被加害之间互动关系理论,被害人在犯罪中发挥的作用受到了一定的重视,其地位也得到不断提升,并进而将其上升到了刑法学评价的高度。
正像汉斯·冯·享蒂所说,在某一种意义上分析,罪犯是被害人所决定并且塑造的。
虽然最后的结果极有可能是一方面的,可是犯罪人与被害者之间拥有较为深入的作用,直到发生最后喜剧性的一刻,在该事件中被害者极有可能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
因此,建立在这种观点基础之上的责任分担说认为,犯罪行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其一部分原因是被害者出现的过错造成的,因此造成的损害是被害者与加害者共同发生的过错产生的,被害者由于自身产生的过错应当承担一部分的责任,进一步促使了犯罪人承担的刑事责任得到了一定的减轻。
因此,德国学者认为,发生一些范围活动以前犯罪人与被害者之间发挥的作用有效排除了不法活动全部归咎于犯罪人,在这些案件中,部分犯罪行为应当归咎于被害者。
(二)谴责性降低说谴责性降低说是站在犯罪动机的立场对研究理论进行展开,人拥有避害趋利的自由意识,加害者能够利用自己具有的自由行选择不去实施犯罪行为。
然而,如果外界因素影响了加害人的自由选择,使其“顺理成章”地实施了犯罪行为,该外界因素就具有引发犯罪行为发生的诱导作用。
被害人过错责任应成为法定量刑情节
四 、延后告 知 。犯罪 嫌疑人 享有 某 随 着 司 法 体 制 改 革 进 程 H益 加 快 ,重 视
讼 法 第 7 条 规 定 “ 害 人 由于 被告 人 的犯 罪 行 为 而 遭 受 物 质 损 节 的 范 围 ,对 司法 实践 中经 常 使 用 、 条 件 具 备 、 时机 成熟 的酌 7 被
度 下 , 先 行 告 知 的 权 利 有 : 自行 辩 护 的
你 因涉嫌犯 罪 (X 罪 ) XX .观 依 法 对 明 确 规 定 … … 我 们 在 办 院侦 查员 , X 系X X
侦查讯 问的权 利告 知不 仅是 口头上
侦 查 部 门 要 坚 决 履 行 法 律 赋 予 的 侦
X 负责 本 案 的侦 查工 作 ,你 认 为 的 ,还应 当 在讯 问笔 录 中对 此 加 以 记 录 。 者 进 行 人 身 侮 辱 的 行 为 ,有 权 提 出 控 告 与 本 院X X 的 权 利 ;有 知 道 自 己 行 为 涉 嫌 的 罪 名 的 本 案 由我 们 承 办 对 你 公 正 处 理 有 兀 影 响 。 权 利 等 。 先 行 告 知 是 我 们 侦 查 讯 问 中最 如 你 认 为 有 影 响 ,可 提 出 要 求 我 们 嘤 查权 ,在实 践 中侦查 人员 必须提 高法律 1 告 常 用 的 方 式 ,是 指 在 第 一 次 讯 问 中 的 开 的 申 请 ( 知 犯 罪 嫌 疑 人 本 案 的 侦 查 人 素 养 ,增 强 查 办 职 务 犯 罪 的 能 力 ,不 断 始 就 应 当告 知 。而 办 案 人 员 在 传 统 办 案 员 身 份 及 申请 回避 的权 利 ) 。 方 法 的 影 响下 , 害 怕 告 知 犯 罪 嫌 疑 人 享 积 累 办案 经 验 ,但 权 利告 知不 能 忽视 。
论死刑案件中被害人过错的司法认定
罪人为中心的传统认识转换到以犯罪 人 ——被害人互
动 的刑事 事件 为 中心 ,重 视被 害人 及被 害行 为 ,界 定被 害人 过错 的认 定 ,规 范被 害人 过错 的适 用 。
一
定标准没有规定 。从上述几个法律文件中我们看到
关 于被 害人 过错 仅仅 是一 个笼 统 的规定 ,并 没有 细
( 二) 在司法实务 中不重视刑事案件 中的被 害 人责任 ,漠视 了 被 害人 的刑事主体地位 ,导致被害 ■
人 过错 的相 关证 据疏 于收 集
死刑立 即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2 0 0 1 年的 《 关于 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 》提出, “ 因婚姻家庭 、 邻里纠纷等 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 意杀人案件 ,由
于被害 人一 方有 明显过错 或 者对 矛盾 激化 负 有直 接 责任 ,人 民法 院根据 案件 具体 情况 ,判处 被告 人死 刑缓 期 二年 执行 的… …一 般 不宜按 照 审判 监督 程序
笔者在部分案件 中也提出收集被害人过错 的证 据申请 ,但因被害人已经死亡 ,公诉人也不愿意去 收集 ,在庭审中虽然被告人辩解被害人有过错但因 缺少证据也很难被法院采信 。造成 目前现状的主要 原因一方面在于实践中即使被害人对犯罪行为的实
公 安 法 治 研 究S T U D Y O N P U B L I C S E C U R I T Y A N O L A W
( 三 )对被 害人过 错 的情 节在 判 决 书 中适 用不
规 范
随 即与 董某发 生争 吵 、厮 打 。厮 打 中被告 人 王某持 菜刀一把 ,朝董某头 、面部捅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致其 当场死亡 。 本案 中因被 害人无 故伤 害被 告人 父亲 ,引起被 告人 与被 害人 的争 吵厮 打 ,最 终导 致被告 人持 刀捅 向被 害人 。被 害人 辱骂殴 打被 告人 父亲 的行 为与被
浅析刑法中被害人过错在量刑中的价值
的一 个基 本 因素 , 犯罪 的发生 及其 控制 的社会 过程 中 , 在 犯罪被 害 人和 违法 者 都是 作 为主 体而 活 动着
的o 因此 , 害人 作为 同样 具有 意志 自由、 为 自由的 主体 , 【 ] 被 行 他们 在 整个 犯 罪过 程 中所 扮 演 的 角色 、 他们 对犯 罪行 为带来 的影 响都应 该 成 为对 犯 罪 人评 价 的参 考 , 即成 为影 响犯 罪人 刑 事责 任 承 担所 要
刑情节往往被 忽略 , 因此将被 害人过错 上升为法定的量刑情 节是我国刑事 司法当中亟待解决的一个
问题 。
[ 键词 ] 被 害人 过错 关
量 刑情 节 法定化
自2 0世纪 4 代末 德 国犯 罪学 家 汉斯 ・ 梯 、 0年 亨 以色 列 律 师 门德 尔 松 等人 将 被 害人 这 一 概 念 引 入 到犯罪 学领域 以来 , 于被 害人 的研究 逐渐 成 为各 国犯罪学 和刑 法学 研究 中不 可 回避 的 问题 。1 对 []
传统 的刑 法研 究 中 , 在定 罪量刑 过程 考虑 的往 往是 犯罪人 和 犯罪 行 为本 身 , 而往 往 忽略 了这 样一 个 事实 : 被害人 也是 犯罪 现象 的基本 构成 要素 之一 , 害人 的特征 也从 另 一个 侧 面反 映 了犯罪 现 象 的 被
状况 和特 征 。2在 任何有 具 体被 害 人 的犯 罪过 程 中 , 罪 从 来 都是 犯 罪 人 和 被 害人 的互 动过 程 。3 [] 犯 (]
第2 4卷第 5期
20 0 9年 1 2月
论刑事被害人过错的认定与适用
过 错 是 指 过失 或 错 误 , 刑 法 中过 错 是犯 罪 主 观 构 成 要 件 中 处 罚 。这 样 被 害人 过错 才 具 有刑 法 学上 研 究 的价 值 和 意 义 。 在 的概念 。 有观 点认 为被 害人 过 错 是 指行 为人 在 主 观 意 志支 配 下 而 实 施 的应 受 非难 的行 为 。本文 中所 讨 论 的被 害 人 的过 错 是被 害人 为 人 的犯 罪 意 识或 激 化 犯 罪行 为 的 情 形 。
到维护犯 罪人 的权 利, 维护 司法 的公正 的 目的
【 关键词 】 害人 过错 ; 被 期待 可能性 ; 明示公正
一
、
被 害 人过 错 的概 述
使 法 官 认 为 其 可 以 作为 量 刑 情 节 ,从而 对 犯 罪 行 为 人 从 轻 、减 轻 二 、 害 人 过 错 在现 有量 刑 体 系 中 弱 势地 位 的原 因分 析 被 从 现 有 的 法律 及 刑 事 司 法政 策 的规 定 可 知 ,被 害人 过 错 只 是 致 这 种 现 象 的 原 因有 以下 两个 方 面 : 第 一 ,被 害人 过 错 在 刑 法 中没 有 明确 的 文 字 表述 ,其 在 刑 法
施行为之前或者在加害行为之 中,表 现为一种可 认知的客观事 国法律所 认可的, 从审判 实践 中总结出来的。被 害人过错作为酌
实。第二 , 被害人所实施 的行为引起 了否定性评价。被 害人所实 定 的 量 刑 情节 , 犯 罪行 为 的社 会 危 害 性和 行 为 人 主 观 恶 性 及 人 对
济 学 原 则相 结 合 的要 求 。 五、 结论
本 文 利 用 一 个 新 的 度 量 产业 结 构趋 同程 度 的指 标 p ,通 过 计 算 发 现 苏锡 常地 区产 业 结 构 趋 同程 度 较 高 。 同时 本 文通 过 实证 研
被害人对刑事案件加害人定罪量刑的影响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箜!圭塾垒竺!竺!三里型.:.-__.!_!●—暖圈_被害人对刑事案件加害人定罪量刑的影响张晶摘要本丈从被害人对加害人定罪量刑的被动和主动影响入手,具体分析了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被动影响和主动影响的种类和理论基础,揭示了被害人对加害人定罪量刑的全面影响,并阐述了司法实践在处理刑事案件中应当全面和正确的对待被害人的这种作用。
关键词被害人被动影响被害人主动影响犯罪学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O I3-02刑法传统的“二元结构”模式认为刑事法律关系是犯罪人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常常被排斥在外,随着,犯罪学中对被害人研究的开始,传统的“二元结构”模式开始向犯罪人、被害人、国家这种“三元结构”模式转变.被害人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开始初露头角。
人们开始关注被害人的过错对加害人定罪量刑的影响。
然而这种只看到被害人的被动的对加害人定罪量刑的影响是不全面的,同时也应该关注到被害人主动的对加害人的定罪量刑的影响,以期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全面、准确的展现被害人在加害人的定罪量刑方面的影响。
一、被害人对加害人定罪量刑的被动影响被害人或者受害人,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及危害结果的担受者。
‘”既包括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直接被害影响四种。
2.被害人的承诺被害人的承诺即被害人承诺权利人承诺,是指被害人基于自己的意志,承诺放弃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允许对自己的法益造成侵害的行为。
国在此种情况下,被害人以自己的意思来处分自己的权益,不认为他人是在加害自己,对自己权益的被侵害甚至出于一种希望的心态。
然而关于被害人承诺的效力,即被害人承诺是否阻却加害人行为的违法性,则应当区别论述。
只有在被害人的承诺符合主体要件、主观要件、时间要件和客体要件时,被害人的承诺才成为正当化事由。
(二)被害人被动影响的理论基础1.被害人过错的理论基础人,也包括由于与直接被害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而间接遭受损害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只要对犯的间接受害人。
被害人行为刑法意义之研究
被害人行为刑法意义之研究一、概述本文旨在对被害人行为在刑法中的意义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被害人行为作为刑事案件中不可忽视的一环,其对案件的发展和结果具有重要的影响。
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被害人行为往往被视为次要因素,缺乏系统性的研究和探讨。
本文将通过对被害人行为的概念、分类、特点等方面的分析,探讨其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对刑事责任认定的影响。
同时,本文还将结合具体的案例,对被害人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进行研究,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 背景介绍在刑事司法体系中,被害人行为一直是一个被忽视的重要领域。
传统的刑法理论主要关注行为人的行为,而忽视了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
随着刑事司法理念的转变和被害人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被害人行为在刑法中的意义逐渐受到关注。
被害人行为是指在犯罪行为前后及犯罪过程中,被害人实施的具有刑法意义,可能影响着行为人定罪量刑,并与犯罪行为紧密联系的行为。
被害人行为的刑法意义是指被害人行为对于行为人行为的性质、行为人应负的刑事责任等所产生的刑法上的效果。
被害人行为可能包括防卫行为、避险行为、报复行为等,这些行为可能对犯罪行为的定性和量刑产生影响。
研究被害人行为刑法意义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构建科学、完整的刑法学体系。
同时,研究被害人行为有助于树立全面考虑犯罪因素的理念和恢复性司法理念,使刑事司法更加公正、公平。
长期以来,被害人行为的研究相当薄弱。
刑法学理论基本上是从行为人一方来研究犯罪,刑事立法也基本上是从行为人一方来规定犯罪。
这导致了对被害人行为的研究不足,被害人权益保护不力。
加强对被害人行为的研究,提高被害人权益保护意识,对于完善刑事司法体系、维护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引起刑法学界对被害人问题的重视,拓展刑法学理论的研究领域。
通过深入分析被害人行为的定义、特征、分类等方面,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探讨,揭示被害人行为在刑法中的意义及适用原则。
于同志:被害人过错的认定与裁量
于同志:被害人过错的认定与裁量2017-02-15 于同志说刑品案文|于同志(法官)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过错,是指诱使或促使犯罪人实施加害于己的行为,并对罪责刑产生直接影响的被害人的过失或错误。
从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看,两者是一对矛盾体,互为客体而存在,其中,被害人对犯罪人的加害过程起到一定的影响、制约和推动作用。
由此,被害人因素在案件中就可能影响到对犯罪人的定罪量刑。
一、被害人及其刑法学意义根据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所起的作用,一般将被害人分为两种类型:(1)无责性被害人,即指对于自己被害的加害行为之发生没有任何道义上的或者法律上的责任而遭受侵害的人。
(2)有责性被害人,即指那些本身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背道德或其他社会规范行为或过失行为,从而与加害行为的发生之间具有一定直接关系的人。
有责任性被害人又可以进一步分为四种类型:一是责任小于加害人的被害人;二是责任与加害人等同的被害人;三是责任大于加害人的被害人;四是负完全责任的被害人。
在上述四种有责性被害人中,负完全责任的被害人,一是指正当防卫等情形中的被害人,这个意义上的被害人实质上是加害人,由于其加害行为而导致正当防卫。
至于前三种有责性被害人,尽管对于加害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但加害行为人仍然应构成犯罪,只不过作为一种被害人有过错的犯罪,其犯罪人在量刑上应作具体考虑。
[1]这里所说的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主要针对这三种有责性被害人而言。
在现行刑法理论框架中,刑法直接和最终评价的对象是行为人的行为,而非被害人的过错行为。
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只能作为一种间接的、以行为人行为为载体的因素加以评价。
详言之,被害人过错对于量刑的影响,主要由于被害人对危害行为发生存在过错及其过程和程度影响到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并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行为因果关系的进程。
罪责刑相适应是我国刑罚裁量的基本原则,罪责越重,刑罚越重;罪责越轻,刑罚越轻。
罪责刑相适应要求刑罚裁量既应与犯罪行为造成的客观危害性相适应,也要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相适应。
被害人过错行为在量刑中的定量分析
的产生不能完全归咎于被告人,此 时犯罪行为也要部分的归咎于被害人” 。① “ 谴责性降低 说”认为在一 些犯罪中 “ 被害人在罪行发生之前 的行为 ,不论是否应该谴责,只要该行 为推动 了被告人的暴力反应 ,那
么 被 告人 的受 谴 责 性 都 应 该பைடு நூலகம் 当 降低 ” 。
两种理论基础各有长短, 必须结合起来才 能全 面说 明实务 中的各种具体情况。当被害人的过错行 为只 对犯罪后果 的扩大有影响时, 不可 能使被告人行为和主观 方面 的可谴责性得到降低, 此时 “ 谴责性 降低说” 就欠缺说服力 。“ 责任分担说 ”虽然能够说明被 害人 过错行 为作为犯罪起 因和犯罪后果扩大原因时均应在 量刑中予以考虑 , 但是被害人的过错行 为未构成犯罪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时,很难 说被 告人刑事责任的减轻 是 由于被害人分担 了部分刑事责任的结果 。 这两种学 说的积极意义在于提示我们在对被害人过错行为这一 量刑情节作 定量分析时应该从 “ 责任 分担 ”和 “ 谴责性降低”两方面来把握 。被告人 的量刑应该与被告人 可谴责性成 正比,与被害人所应分担 的责任成反比。即被 害人 的过错行为导致被告人 的可谴责性降低,则
被害人过错行 为按照刑法上 的地位可以分为两类:( )作为分则中可能适用死刑 的个罪的量刑情节。 1
最 为 常见 的是 在 故 意杀 人 罪 的 量刑 中 ,如 19 9 9年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的 《 国法 院维 护 农 村稳 定 刑 事 审判 工 作 全
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 负有直接责任 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 即 执行。2 0 最高人 民法院的 《 07 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 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第 l 8条进 一步指 出,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发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国外 的立法实践如德国刑法第 2 3条将 “ 1 被害
杀伤害案件中被害人过错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与 李 女 谈 恋 爱存 有 过错 ,要 求 据 此 减 轻 对 被 告 人 的 处
罚 。但 公诉 方认 为 , 本 起 案 件 中 , 方 父 母 的 反 对 导 在 女 致 两 人 分 手 , 犯 罪 发生 的前 因 。 并 不 存 在 被 害 人 过 是 但 错 , 为 李 女 也 同 意父 母 的意 见 并 拒 绝 了刘 某 . 是 刘 因 只 某 自己不 能 正 确对 待 才发 生 了犯 罪 行 为 ,对 此 被 害 人
一 一
事 件 的发 生负有 不 可忽 视 的作用 和不 可 推卸 的责 任 。 Ⅲ ”
特 别 是 在侵 犯 公 民人 身 权 利 的 故 意 杀 人 与 故 意 伤 害 犯 罪 案 件 中 . 时被 害 人 不 仅 是 犯 罪 行 为 的 直 接 侵 害 者 , 有
还 可 能 是 犯罪 行 为 的引 发 者 和 推 动 者 .对 犯 罪 的 发 生
准 确 定 罪 量刑 和 民事 赔偿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司法 实 践 中 , 刑 事 案 件 的发 案 原 因形 形 色 色 ,被 害 人 过 错 形式 也 各 不相 同, 具体 案 件 中 , 往 辩 护 律 师 或 被 告 人 提 出 的 被 往 害 人 过 错 并非 刑 法 意 义 上 的被 害 人 过 错 ,因 而 不 能 对 定 罪 量 产 生影 响 。 准确 认 定 被 害 人 过错 , 对 被 告 人 进 在 行 量 刑 时 充分 考 虑 被 害 人 过 错 , 理 进 行 处 罚 , 合 罪 合 符 刑 相 适 应 的刑 法 基 本 原 则 , 利 于 量 刑 的 科 学 化 , 利 有 有
2 0 年第 9期 / 09 总第 8 7期
身危 险 性 , 而 降 低 了 犯罪 人 的刑 事 责任 , 响 了对 其 从 影
被害人过错及其刑法意义探究
量刑的影 响 。 ( ) 三 期待 可能性 理论
人 以及其他 社会组 织。
该理论 认为 , 在一 般情 况下人 的意志 是 自由的, 在被害人 但
摘 要
过错 导致 加 害行 为侵 害的法益被 保护性 降低 ,从 而影响 了犯罪人 的罪责 。本文认 为被害人 过错 不能仅被视 为一个 酌定的 量刑情 节, 而应 该在我 国刑 法中构建全 面的被 害人 过错 制度。
关键词 被 害人
被 害人 过错
刑事责9(0 00・1・2 10-522 1)5 4 0 0
行为 , 通说 认为 , 害人过错应 该是道 德 上或 者法律上 应受谴 责 法行 为的期待可 能性就 降低, 以应 当减轻 、 被 所 甚至 免除犯 罪人的
的行为 被害 人违反道 德的 行为有可 能成为被 害人过错 , 例如 因 刑 事责任 。 笔者认为 期待可 能性 是阻却 责任 的要素 , 能全 面 但 不 通 奸而被另一 方的配偶 杀害的 , 被害 人的通奸 行为就是不道德 的 解释正 当防卫 以及被害人承 诺等典型 的被害人过错 形态, 因为前
关于被害人 过错影响犯罪 人罪责 的法理 根据 , 主要有如 下理
论:
体 系具有重 要意义 。
一
、
被 害人过错 之界 定
( ) 一 分担 责任理论
( ) 害人 过错 的概念 一 被
该理论提 出: 被害人过 错导致 被害人应 承担责任 , 并由此影
笔 者认为 , 界定刑事实 体法上 的被害人过错 必须考虑 以下几 响犯罪 人定罪 量刑 。在每一犯 罪 中都存 在着 一定 的需要分 配的 个 因素: 第一 , 被害 人过错 是对犯罪 人实施犯 罪行为有 影响 的行 “ 责任” 总量 , 一责任要么 是完全 分配给犯 罪人 , 这 要么是在 犯罪 为, 即在被 害人过 错与犯 罪人加害 行为之 间存在着 互动关 系: 其 人与被 害人之 间按照一 定 比例 进行 分配 。这 种理论 的缺点 是忽
论犯罪被害人的过错
( 泰州师 范高等专 科学校 , 江苏 泰州 2 5 0 ) 2 3 0 [ 摘 要] 法律 界对被 害人 问题 的研 究热情往 往 集 中在 保 障被 害人 权 利 , 观对被 害人过 错 问 反 题的 关注却显 不足 。近年 来发 生的邓 玉娇 案等 刑事案 件使我 们认识 到犯 罪被 害人 过错在犯 罪的
其保 有人 。除却抽象 意义
具 可 如何定 义犯罪被 害人 ?学界从不 同角度 有不 同 上的 国家被 害人 外 , 体犯罪有其 直接 的被害人 ,
[ 稿 日期] 2 1—90 收 0 00 —5 [ 者 简 介] 夏 作
一
莹 (9 9 , , 州 师 范高 等 专 科 学 校讲 师 , 师 , 17 一) 女 泰 律 法律 硕 士 。
被 害人 过 错 制 度 。
[ 关键词 ] 犯 罪被 害人 ; 错 ; 过 法益 ; 建构
[ 中图分类 号] D 2 . [ 9 5 2 文献标识 码] A [ 文章编 号] 1 0 —7 8 2 1 ) 50 4 —4 0 84 3 (0 0 0 —0 80 近年来 , 社会舆 论 和 新 闻媒体 高 度关 注 的 刑事 定义 。传统 观念认 为犯罪被 害人指 因他 人 的犯罪 行
4 — 8
夏 莹 : 犯 罪 被 害人 的 过 错 论
能 是 自然人或 单 位 , 可 能 是 国家 。这 里 的 国家 是 也
具 体 国家法益 的保 有 人 , 国家作 为法 人 的 利 益 受 即 到犯 罪行 为侵 犯 时的被 害人 。 被 害人是 犯罪 所侵犯 具 体法益 的保 有人 。考 虑到 被 害 自然 人在 刑法 学研 究 上 的典 型意 义 , 文 主要 从 本
一
( J被 害 人 一
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
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作者:王海明来源:《活力》2010年第14期[关键词]被害人过错;量刑;影响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害人有过错的案件,法院在量刑时一般会使用的定情节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但由于没有其体的法律依据,对于如何认定被害人的过错责任以及在刑罚裁量中应如何适用,各地做法不一,每个法官认识也有区别。
笔者根据现行法律,结合司法实践,试就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过错责任的特征、认定和适用等实务问题进行探析。
一、理论简述“被害人过错”早在1947年被尊称为“被害人学之父”的以色列法学家门德尔松就提出了被害人学。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被害人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孕育产生并逐步发展,被害人由被遗忘逐渐被关注,从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发展到刑事司法程序上的被害人权益保护,并于犯罪人处罚阶段导入被害人的观点。
关于被害人过错影响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根据,西方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犯罪行为部分是由于被害人过错引起,危害结果是由加害人与被害人过错共同造成的,被害人因自己的过错应分担部分责任,从而减轻了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以下简称“分担责任说”)。
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被害人过错是引起犯罪人犯罪决意的原因之一,这就使犯罪人的应受谴责性降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减小,因而就减轻了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以下简称“谴责性降低说”)。
这两个学说都各有弊端。
对于“分担责任说”来讲:首先其未对被害人过错的范围进行规制,认为只要被害人有过错就应分担责任。
不对过错进行具体区分,如以过错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将过错分为犯罪过错、违法过错和道德过错;以过错形成的主观心态为标准,可以分为有意过错和无意过错;按责任程度为标准可以将过错分为主要过错、同等过错和次要过错。
其次分担责任说注重危害结果的责任分担而较少关注加害人的主观方面。
对于“谴责性降低说”来讲,首先其没有澄清被害人过错影响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原因,而当被害人过错与加害人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时,被害人过错往往不能揭示加害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小,是否减轻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无法解释。
被害人过错认定及其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影响
被害人过错认定及其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影响被害人过错认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对于罪犯的身份、犯罪事实等方面存在认定错误的情况。
被害人过错认定会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产生影响,本文将介绍其影响分析。
例如,在一起盗窃案中,被害人认为是某个人盗窃而报警,但事实证明盗窃犯是被害人的邻居,而非被害人所说的那个人。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仅根据被害人的证言认定被告人有罪,而未对被害人的证言进行审查的话,将会造成被告人的冤枉。
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综合考虑各种证据,避免被害人过错认定对被告人定罪产生的影响。
被害人过错认定还会对被告人的量刑产生影响。
刑法规定了各个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但在具体的判决中,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犯罪态度、社会影响等多种因素都可以影响被告人的量刑。
其中,被害人过错认定可能会影响被告人的量刑,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被告人的立场被告人如果能够证明被害人的证言存在过错认定,可能会对法院产生某种程度上的影响,对于被告人来说,这意味着可以通过反驳被害人证言来取得从轻量刑的否定证据。
例如,某被告人因盗窃一罪名被指控,但在庭审中,其辩护律师提出了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身份认定不准确,因而产生了错误指认。
这时,法院可以依据这些证据,减轻被告人的刑罚。
2、被害人的情况如果被害人在过错认定的情况下遭受了极大的伤害或采纳赔偿等补偿措施后能够康复,法院可能会考虑减轻被告人的刑罚。
例如,某人因过分憎恨而对某个人进行了伤害,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证明被害人与事件没有任何关系。
同时,被告人已经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导致被害人已经得到了足够的补偿和安抚。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酌情从轻量刑。
总之,被害人过错认定会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对于法院来说,在审理案件时必须综合考虑各种证据,避免被害人过错认定对被告人定罪以及量刑的产生影响。
被害人过错责任导入量刑机制研究
被害人过错责任导入量刑机制研究在梳理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被害人过错责任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制约该理论在量刑机制中发挥作用的原因,并从增补法律及司法解释、完善规范性文件中相关规定两个方面提出了将被害人过错责任导入我国量刑机制的具体构想。
其中在被害人过错责任大小的认定问题上,首次区分了被害人过错责任的绝对严重程度和相对严重程度两个概念,并提出了二者同时适用时的冲突规则和限制规范,从理论上明确了在量刑过程中适用被害人过错责任时的可参考因素。
被害人过错责任量刑机制绝对严重程度相对严重程度一、我国量刑机制中被害人过错责任的现状分析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中并未提及被害人过错责任的概念,仅有的体现被害人过错责任可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内容仅限于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和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
但这两处规定体现的是被害人过错责任对定罪机制的影响,故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
虽然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提及被害人过错责任,但在一些司法解释性文件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在量刑的过程中要将被害人过错作为考量因素.这些司法解释性文件虽然不具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强制适用的效力,但作为上级法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对量刑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性。
如1999年颁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07年《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及2010年《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被害人过错责任的概念均有所提及,特别是2010年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及北京、江苏湖北等地相继出台的《实施细则》,做出了重大的理论突破,极大地扩大了被害人过错责任在量刑机制中的作用。
为实现刑事审判的量刑规范化,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颁布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较明确的规定了被害人过错责任在量刑机制中所起到的作用。
该《指导意见》对量刑程序、常见量刑情节、十五个典型罪名的量刑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其中在常见罪名的量刑一章中的故意伤害罪一节的内容中,规定了在“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和“被害人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两种情况下,可以在确定宣告刑时,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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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害人过错对定罪量刑的影响摘要:犯罪被害和犯罪侵害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作为社会事件的犯罪,很多情况下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共同作用的结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和被害人的行为都对犯罪的发生起着作用,然而,现实生活中人们更多地是关注犯罪侵害,而对犯罪被害及其与犯罪侵害间的关系的关注尚很不够,撇开被害人的行为就难以准确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及情节。
因此,研究被害人在犯罪中的过错对于准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被害人;过错;定罪;量刑人们在讨论某个案件的定罪与量刑时,大多只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出发,将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对象及犯罪嫌疑人的坦白、悔罪表现等概括其中。
司法实践中,法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时,也往往只重视犯罪的危害后果,不重视考察犯罪的前因后果。
片面强调打击犯罪,忽视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在典型的有被害人的犯罪案件中,只考虑被害人受害的一面,而对其过错的一面却考虑得不够,理论上也缺乏深入的研究。
研究被害人过错、减少被害人过错,对预防犯罪、降低犯罪侵害的危害程度有着重要意义。
一、刑事被害人(一)刑事被害人的含义广义的被害人是指因为各种原因遭受伤害、损失或痛苦的人,包括刑事被害人、民事被害人、行政被害人和自然灾害的被害人等。
关于刑事被害人,我国刑事法律中直接使用了“被害人”这一概念,而民事被害人在民法中通常称为“受害人”。
本文所指的被害人即指刑事被害人。
(二)刑事被害人的种类国外一些学者在研究被害人的问题时,还从不同的角度对被害人的种类进行了详细的划分。
如在犯罪学上以被害人责任程度为标准、以被害人的生物学特征为标准、以被害人的心理特征为标准、以被害人被害可能性大小为标准等等对被害人进行划分。
[1]从刑法意义上看,从研究被害人过错的角度讲,我们应采取第一种划分标准,即以被害人在犯罪中的责任程度为标准进行分类,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无辜的被害人,如杀婴案中的婴儿,一般的抢劫、盗窃、抢夺、绑架、爆炸案中的被害人等,这些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多是出于自私、贪婪或病态心理而为,对被害人来说不存在任何过错;二是有错的被害人,如诈骗拐卖妇女、某些盗窃、侵占、强奸等案件中,由于被害人的无知、贪利轻信、疏忽等原因,容易促成犯罪的发生,但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不负有责任,构不成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三是错责程度相当的被害人,如被害人承诺(或同意)的故意杀人,该类案件是由被害人的原因直接促成犯罪,对案件的结果负有相当的责任,相对于此,犯罪人的责任就应相应予以减轻。
有责的被害人又分为诱发性被害人和疏忽性被害人。
诱发性被害人是指由于其先行行为作为诱因导致了犯罪的发生,被害人应当对案件的起因负责。
如丈夫发现妻子正在与人通奸而杀死妻子、被害人先前的寻衅滋事行为或辱骂殴打(较轻微)他人行为引起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
疏忽性被害人是指由于缺乏自制力、注意力和不谨慎而被害。
如较严重地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而被害等。
这种情况中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责任重大,往往是决定性的因素。
又如同样是根据被害人在犯罪中有无责任和责任大小,有人将被害人分为两种类型。
(1)无责性被害人,即指对于自己被害的加害行为之发生没有任何道义上的或者法律上的责任而受害的人。
(2)有责性被害人即指那些本身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背道德或其他社会规范行为或过失行为,从而与加害行为的发生有一定直接关系的人。
有责性被害人又可进一步分为:一是责任小于加害人的被害人;二是责任与加害人等同的被害人;三是责任大于加害人的被害人;四是负完全责任的被害人。
[2]二、被害人过错的特征及种类划分(一)被害人过错的特征在了解被害人过错的特征之前,应先弄清楚被害人过错的定义。
它是指诱使或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加害于己的犯罪行为,并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产生直接影响的被害人故意或过失,这一定义突出了被害人过错的刑法意义。
由于自身主观上的错误表现为客观行为,诱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意识而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就是被害人过错。
认定被害人有无过错需要把握以下条件:一是这种过错发生在犯罪发生前及犯罪发生过程中;二是这种过错表现为客观行为的主观过错,换句话说,如果是尚存在腹中,或者说尚未泄露于外人的过错认识不是被害人过错;三是能诱发犯罪人犯罪意识,产生犯罪侵害行为或能在犯罪过程中加剧犯罪侵害程度,也就是说,即使是在犯罪发生前或过程中产生的,但与诱发犯罪人犯罪意识、加剧犯罪侵害行为无因果关系的,不能称之为被害人过错。
上述认定被害人过错的条件,也可称之为被害人过错特征,正是被害人过错的特征决定了研究被害人过错、减少被害人过错对预防犯罪的发生、减少犯罪侵害的危害程度有着重要意义。
[3](二)被害人过错的种类划分1.按照被害人过错在诱发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可将被害人过错分为:较大被害人过错、较小被害人过错、无被害人过错。
被害人积极制造冲突或放任冲突的发生,使被害人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有了直接的因果关系,为较大被害人过错;被害人不自觉或无意识的过错行为遭致犯罪侵害,使被害人行为与犯罪侵害间有一定间接因果关系的,为较小被害人过错;犯罪发生前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没有显著互动,被害人在被动甚至积极避免冲突的情况下被害,为无被害人过错。
[4]2.根据过错的性质或程度,可将被害人过错分为:罪错、重大过错和一般过错。
罪错指被害人具有犯罪的故意和行为,其被害往往是由自己主动进行的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如防卫过当;重大过错指被害人的行为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和违反有关法律,足以引起他人犯罪甚至当场杀人的情况;一般过错指被害人虽有一定过错,但从社会正常人的标准看尚不足以导致加害行为的发生,仅属于一般的过失或客观上可以原谅的行为。
[5]3.按被害人实施过错行为的性质不同,可分为:被害人实施了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或事实,主要表现在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案件当中;被害人没有履行民事法律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被害人实施了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被害人有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行为。
[6]三、被害人过错对定罪的影响一般认为,定罪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审理的行为与法定犯罪构成之间进行相互一致认定的活动。
定罪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确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解决罪与非罪的问题;其二,确定行为符合何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以解决此罪与彼罪的问题;其三,确定行为中包含的罪数,解决行为的罪数问题;其四,确定行为的轻重,即是符合某罪的基本构成还是加重构成,以解决重罪与轻罪的问题;其五,确定故意犯罪所处的阶段,以解决犯罪停止形态问题;其六,确定行为是一人单独实施还是多人共同实施,以解决单独犯罪与共同犯罪的问题。
从以上内容来看,显然,罪数形态和停止形态与被害人过错责任是无关的,但它却是能确定犯罪人行为轻重的定罪情节。
刑法上规定犯罪由四个要件组成:“即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的客观方面。
”[7]其中犯罪主观方面要求,必须有犯罪人的故意或过失。
犯罪人有故意的案件,通常以危害结果来确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仅有主体大损害,则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在防卫过当的情况下,也因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而刑法规定对防卫人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被害人存在着过错的故意犯罪中,被害人过错责任对被告人的定性有极大的影响。
被害人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直接影响被告人的主观因素、行为方式和手段,从而影响对被告人的定性。
如果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是一种性质严重、危害较大的侵害行为,那么,这种过错行为对被害人行为的定性就会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
一种情况,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对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来说,不是正在进行的,即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在先,而被告人的侵害行为在后,此时,被告人行为的性质不会对定罪产生影响;另一种情况,当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是正在进行时,由于被告人是针对被害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此时,被告人实施的行为因被害人的过错而使行为的性质发生质的变化,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属于正当防卫。
被害人过错责任在过失犯罪中对被告人定性的影响。
通常情况下,这种情况较为简单,按照刑法理论与实践,只有在刑法分则中有规定的情节,才是定罪情节,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按照刑法分则进行操作就是了。
但是,当被害人的过错产生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之后,且由于这种过错的产生才导致不良后果继续扩大时,被害人过错将影响被告人过失犯罪的定性。
如甲过失致乙重伤后,乙拒绝甲的救治,致使乙因延误救治时间而死亡。
在本案中,乙如果及时接受甲的救治,乙就不会死亡,此时甲的行为构成过失重伤罪,但由于乙拒绝甲的救治,最终致使乙因延误救治时间而死亡。
即由于乙的过错,导致不良后果继续扩大,出现乙死亡的结果,致使甲过失犯罪行为由过失重伤罪转化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8]此外,在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引发的犯罪中,被害人的过错是刺激并促使犯罪人形成犯罪动机的一个重要因素。
被害人过错对犯罪人的刺激强度,影响犯罪人实施犯罪时的内心冲动的强烈程度,进而影响犯罪动机的性质,从而影响犯罪的性质。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行为人某种犯罪目的的确定,决不是无缘无故的,而是始终以一定的犯罪动机作指引的。
例如,对直接故意杀人罪来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是其犯罪目的,而促使行为人确定这种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即犯罪动机,可以是贪财、奸情、仇恨或者极端的嫉妒心理等等。
一个犯罪目的可以是在不同的犯罪动机的指引下产生的,一个犯罪动机也可以导致几个不同的犯罪目的,实施不同的犯罪行为。
例如,出于报复的动机,可以导致行为人去实施伤害、杀害他人或毁坏他人财产等不同的犯罪。
四、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所谓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在定罪的基础上,权衡刑事责任的轻重,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或适用某种非刑罚处理方法,判处何种刑种和刑度以及是否现实执行某种刑罚的审判活动。
”[9]“在量刑情节中,依照情节是否为法律明确规定量刑方向,可以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法定情节是法律明确规定量刑幅度的情节;而酌定情节则是司法机关酌定掌握量刑方向与量刑幅度的情节。
”[10]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在存在被害人过错的案件中,只有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法定的量刑情节,其余均为酌定的量刑情节。
然而,在被害人有过错的犯罪案件中,绝大部分案件并不是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对于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不是正在进行的,或者不是一种具有积极进攻性、性质严重、成度激烈的侵害行为的,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可以认定为是一种酌定量刑情节。
由于被害人过错是酌定量刑情节,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具体案件时,是否从轻处罚,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但是,在很多情况下,法官容易同情弱者一方,不能对被害人过错因素给予充分的考虑和关注,从而做出不利于被告的判决。
由于在现行的刑法理论体系内,无法解决被害人与加害人分担责任的问题,也就是说被害人过错责任多大程度上影响量刑,这就需要对被害人过错责任进行定量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