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敬龙案的刑法学原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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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申诉权保障研究从董伟、邱兴华、贾敬龙三案切入

死刑犯申诉权保障研究从董伟、邱兴华、贾敬龙三案切入

・77・部门法专论死刑犯申诉权保障研究从董伟、邱兴华、贾敬龙三案切入杨文革李佳臻摘要:在“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指引下,我国死刑案件的一审、二审和复核程序均取得了重大进步。

相比之下,以保障死刑犯申诉权为核心的死刑案件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却进展不大。

司法实践表明,我国对死刑犯申诉权的程序保障存在重大缺陷,致使一些事实仍然存在疑点或者事实虽无疑义但在是否适用死刑上依然存在争议的案件以执行死刑收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死刑适用的公正性。

为此,需要借鉴域外做法,从完善死刑再审程序、改革死刑执行主体和构建死刑赦免制度等方面,充分保障死刑犯的申诉权。

关键词:死刑申诉权死刑再审死刑执行死刑赦免中图分类号:DF6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9)02-0077-15随着2007年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以及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订,我国死刑案件的诉讼程序愈加完善。

不仅第一审和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死刑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也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监督作用也得以强化。

这些规定对保证死刑案件的审理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可以说,我国死刑案件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复核程序的进步十分显著。

相比之下,死刑案件的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却无任何进步。

①尤其是在死刑核准后,死刑犯的申诉权保障方面几乎没有任何进展。

这一直是我国整个死刑程序中存在的突出而重大的缺陷。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虽然对死刑犯执行死刑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署执行死刑命令两个环节,但是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核准裁定书和院长签署的执行死刑命令往往同时下达。

这就意味着死刑犯必须抓住7天的短暂机会提出申诉,并能由此幸运地产生引起“停止执行”的相应有利后果,否则将会被下级法院迅速执行死刑。

中国法制史:死刑复核制度的前世今生

中国法制史:死刑复核制度的前世今生

第二部分
现行死刑复核制度的具体流程
最高法死刑复核流程
对上报的案件进行 三名法官组成合议 承办人阅读卷宗,补查 材料,提讯被告人,听 取辩护律师意见
形式审查后分配案
件到各庭
庭,一人担任承办

在书记员记录下进行讨 论,得出一致意见后报 主管庭长把关
其他两位法官独立
独立撰写审查报告,
并将案卷与报告提交 给其他两位法官
明清出现了朝审、秋审 两种死刑复核程序。朝 审始于明朝,每年朝审 完毕,将复核结果向皇 帝奏报, 由皇帝裁决。 弘治十年, 死刑案件出 现立决和监候的明确区 分。清朝并设置了与朝 审并行的秋审制度, 以 完善对地方死刑案件的
合理的死刑制度, 从法
制的源头输入慎刑思想。
罚。
复核。
建国前的死刑复核程序 1931 年中央苏维埃政权建立以后 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有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主要 有:“由各级裁判部判决的案件, 在裁判书上所规定的上诉期间内, 被告人享有上诉权。凡是判决死 刑的案件,虽然被告人不提起上 诉,审理该案的裁判部也应该把 该案的全部材料送给上级裁判部 去审核。”
南北朝时期各民族文化 交流融合, 在此背景下, 北魏太武帝确定死刑复 核制度,拟定死刑的案 件, 司法机关和地方机 关需奏报皇帝, 由皇帝 亲自审核。北魏孝文帝 拓跋宏创立了存留养亲 制度,并亲自参与立法 过程, 废除了灭族等不
隋律规定州县判定的死 刑一律由大理寺复核, 最后奏报皇帝裁决。死 罪者, 三奏而后决。 唐朝有固定的死刑复核 机关和程序, 形成死刑 案件“在京五复奏, 京 外三复奏” 死刑未经 奏报而执行者,相关责 任人员会受到流刑的处
1979年至 2007年之间
对于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

昆山龙哥案件法律分析(3篇)

昆山龙哥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8月27日,江苏昆山发生一起因行车纠纷引发的命案,死者为江苏昆山居民刘海涛,嫌疑人名为于海明。

案发时,刘海涛驾驶一辆白色轿车与嫌疑人于海明驾驶的电动车发生擦碰,随后双方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于海明持刀将刘海涛刺伤,导致刘海涛抢救无效死亡。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被称为“昆山龙哥案件”。

二、案件定性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昆山龙哥案件涉嫌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案件分析1. 事实认定(1)于海明持刀将刘海涛刺伤,导致刘海涛抢救无效死亡,符合故意伤害罪的行为要件。

(2)刘海涛死亡,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后果要件。

(3)于海明持刀伤人,具有故意,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

2. 法律适用(1)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于海明持刀将刘海涛刺伤,导致刘海涛死亡,属于故意伤害罪。

(2)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刘海涛与于海明发生争执,于海明持刀伤人,此时刘海涛为了保护自己,反击于海明,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3)防卫过当的认定根据《刑法》第二十条,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刘海涛在反击过程中,虽然将于海明刺伤,但并未达到致死的程度,因此不属于防卫过当。

四、案件评析1. 防卫权的保护本案中,于海明在争执过程中持刀伤人,侵犯了刘海涛的人身权利。

刘海涛为了保护自己,反击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防卫权的保护。

贾敬龙案介绍以及争议解析

贾敬龙案介绍以及争议解析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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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蓄谋杀人——是否属于蓄意预谋杀人, 与杀人动机是否卑劣,完全是两个问题。 2、被害人过错不成立——如果何建华的暴力 拆迁行为被认定为被害人(何建华)过错, 那么,贾敬龙杀死何建华,这种行为性质显 然比暴力拆迁更加严重,是不是也应构成被 害人(贾敬龙)过错呢? 3、不能成立自首——因其客观上也没有任何 自首行为。在证明杀人之后的自首行为时, 是不能以曾经在杀人之前的自首意愿作为证 据支持的。 4、如果仅仅从死刑适用规则的层面来看贾敬 龙“该不该杀”的话,我更倾向于认为,贾 敬龙案属于“可杀可不杀”的情形。但是明 显其有倾向于认可最高法判决的意思。
• 车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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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浩观点
• • • • • •
• 对其辩驳:
1、邱兴隆 (1)贾敬龙可杀可不杀,车浩教授骑在墙上看 风景 (2)贾敬龙的投案不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成立, 而是车浩教授替法院方面注释说,因为贾敬龙可 能不是投案,所以投案可能不成立 (3)我说遗漏对坦白的考量不合法,车浩教授 说坦白本来就可以不从宽 (4)对贾敬龙案中被害人的过错,车浩教授并 未明确否定。但其对其之于量刑的从宽影响予以 了消解 (5)车文的逻辑错误:自相矛盾,前提性错误 (事实性、规范性、学术性),类比错误,判断 武断,双重标准 2、潘肖华:车浩教授在犯罪动机对于死刑的影 响、被害人是否有过错、是否认定自首、坦白是 否从轻这四个方面的意见得到实践和理论承认的 规则或惯例不符。

2、乡村的治理结构——“国家政权的内卷 化”。从“国家政权内卷化”和乡村治理结 构的完善角度来看,我们就需要跳出何建华 的个人悲剧来看待这个问题,从而避免何建 华式悲剧的再次发生。

针对程文观点二的反驳——并没有深入分析 “内卷化”的机理,没有指出优化的径路; 更重要的是,没有意识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 所有权的私有化改革,将从根本上加剧乡村 治理的“内卷化”。“程文”所谓的农村财 产制度和治理结构的“供给侧改革”,存在

贾敬龙案

贾敬龙案







根据上述文件确立自首行为认定的基本规则: 1、符合法定要件 根据刑法规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 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项要件。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 根据最高法《解释》和《具体意见》的规定,共有12种 情况可认定为“自动投案”。具体如下: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 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 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 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 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 投案的;




2、 自首行为的主客观一致 司法实务中,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必须 查明其主观上是否有认罪、悔罪的态度,客观上是否能表现除 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以及供述时能否诚恳地配合司法机关 的诉讼活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主观上具有主动投案,积极配合侦查, 对其犯罪事实能供认不讳即可,对其基于何种动机实施自首行 为则可不必深究。 客观上必须表现出“言行一致”。如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在被 抓获时虽声称已经打算或正准备去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 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 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再者,“犯 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也不能认定为自首。 最高法对自首的认定秉持相对宽松的鼓励态度。《解释》第1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 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 当认定为自首”。即对被告人自首情节的认定应在整个诉讼活 动中进行综合考察。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虽有前后反复,但只要 能在一审判决前觉悟并又如实供述的,仍应当认定为自首。

论贾敬龙案的不合理性

论贾敬龙案的不合理性

论贾敬龙案的不合理性摘要:2016年,一个叫贾敬龙的名字刷爆了朋友圈,多位知名法学专家为其奔走呐喊,呼吁河北省高院刀下留人,留其一命。

一个案件,经过了两审终审,而且又经过了最高院的死刑复核,如果仍要判死刑立即执行的话,那么法院应该有其道理。

特别是在现如今党中央高举反腐大旗的形势下,在无数网民都密切关注此案的形势下,法院徇私枉法作判决的可能性不大。

贾敬龙案,民众需要一个交代,至少要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方面是关于法院量刑的答疑。

虽说有个词叫“杀人偿命”,但实践中,并不是所有故意杀人案的被告都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

法院判民事案件尚有一个判后答疑、案结事了的做法,如此备受关注的刑事案件,是否该对其家人及民众进行一次判后的量刑答疑呢?贾敬龙的自首情节,一直是此案争议的焦点:据贾敬龙自称,他逃跑的路线是事先选好的,就是往长丰派出所方向跑。

因为在抵制暴力强拆的过程中,其在距离最近的高营派出所受到过不公平待遇。

在车上,贾敬龙给前未婚妻吕丹丹打了一个电话,他在电话里告诉她,让她告诉她爸妈说他把何建华打死了,去派出所自首(此事,吕丹丹已在庭审时证实)。

贾敬龙还自称,在被村民堵住后,见到了警察,他高呼:“我要自首!”庭审时,他要求这名警察出庭作证,但遭到法庭拒绝。

上述情况是否属实?法院不认定贾敬龙自首的依据又是什么?另一方面是地方政府对整个事件的全面解释。

比如,北高营村旧村改造系违法实施?案发前,贾敬龙家是否遭受非法“三停”,待遇停发、克扣补偿款等不公正待遇?财产评估依据是什么?严重低于石家庄市城中村当时的评估标准是否属实?贾敬龙父亲与村委会所签订的协议是否违背当事人意志?2015年5月17日,贾敬龙房子是否属于被强拆?当地警方处置过程是否合法?是否出现贾敬龙所说的在派出所遭受了不公正待遇?在何建华去世之后,他的儿子何志辉很快便接任村长,何志辉接任村长是否符合规定及程序?等等。

其实,民众最关心的不是贾敬龙的生死,而是案件背后暴露出来的公力救济的缺失。

法理学如何为中国的法治实践提供服务

法理学如何为中国的法治实践提供服务

法理学如何为中国的法治实践提供服务作者:汤思芹来源:《大东方》2017年第04期摘要:近日,因2013年发生的河北村民使用钉枪杀死村委会主任一案,被最高院以故意杀人罪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刑法中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杀人案,应当慎用死刑,故笔者认为本案死刑的适用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说,意味着法的功能已经发生了失衡,在此背景下,本文将从法的价值角度进行分析,着重探讨价值冲突的表现,并从法的正义性与适当性的层面进行推论,从本案出发,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法的价值;价值冲突;表现形式2013年,在河北一村民贾敬龙即将举行婚礼不到20天前,该村村长却强拆了他精心布置的新房,后来也没有归还本应偿付的补偿款。

在备受屈辱、投诉无门的情况下,贾敬龙杀死了村长,而之后曾要自首,却因被围殴致伤而自首未成。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于近日,最高法院复核批准了该案的死刑判决。

该判决一出,即刻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各界专家学者、律师等从网络等各类媒体向社会发布不应该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张千帆教授甚至向社会发文声称废除死刑,从贾敬龙案开始。

一、法的价值及其主要表现形式法的价值又称为法律的价值。

法的价值种类主要有三种,即自由、秩序、和正义。

正义强调的是社会生活中主体的平等和公正。

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

“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

在张文显教授主编的《法理学》一书中,将“法律价值”概括为如下三种使用方式:第一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助长哪些价值,如人权、秩序等。

这个意义上可称之为法律的“目的价值”;第二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备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如法律应当逻辑严谨,而不应当自相矛盾等。

这个意义上可称之为法律的“形式价值”;第三是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他认为法的目的价值、形式价值和评价标准三种成分构成了法的价值体系。

从贾敬龙一案看中国征地制度的完善

从贾敬龙一案看中国征地制度的完善

从贾敬龙一案看中国征地制度的完善作者:胡红宝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9期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建设的需要,越来越多的农田、房屋被征收,由此而引发的诸如征收补偿、农民就业等一系列问题。

如果不能及时有效的处理这些矛盾,将产生很严重的社会问题。

本文从“贾敬龙”一案出发,揭示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并试图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征地制度拆迁农村作者简介:胡红宝,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3.328关于贾敬龙一案,基本的案件事实是:被告人贾敬龙是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北高营村村民,该村为了进行拆迁改造遂于村名签订征地拆迁协议。

贾敬龙因为不同意其父母和女朋友的规劝,死死守住刚装修好的新婚房,不同意搬迁。

2013年5月7日,北高营村委会按照事先同贾父签订好的拆迁协议对贾家旧房进行拆除,贾敬龙和村委会发生冲突,贾敬龙遂对拆迁负责人即村委会主任产生怨恨心理,并与2015年2月19日用自己购买并改装过的射钉枪当众将何建华射死。

该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判决,并且最终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后,依法对贾敬龙执行了死刑。

贾敬龙一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热议,刑法学者有其刑法学上的“可杀可不杀的情况下应当不杀”、“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等观点;但是笔者认为应当看到在贾敬龙犯罪背后的根源性问题。

贾敬龙的犯罪行为是因为其婚房被村支书领导的一行人征地强拆导致的。

这其中有一个很刺眼的词语——征地拆迁。

谈到征地拆迁,在大多数人的脑海中会浮现出这样两个场景:一是有的人因为征地拆迁而一夜暴富;二是失地农民逐渐沦为“失地失业、低保无门、生活艰难”的悲惨境况。

而贾敬龙就是第二种情况的代表。

从贾敬龙案反观我国的农村征地拆迁制度,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比如存在着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征地的用途和理由,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等一系列问题。

贾敬龙案的真相在哪?

贾敬龙案的真相在哪?
贾敬龙案的真相在哪?
11月15日,今天上午,最高法院悍然把贾敬龙执行了死刑。最高院在记者会上竟说贾敬龙蓄意报复,用两年时间准备了犯罪。还说他不听家人劝阻执意在旧房结婚。中国革命一直是提倡自力救济的,只是改革开放以后,法治逐步健全了,执政党人不再是革命党人,国家开始信仰法律,反对自力救济。但是最高院刑事第三庭的记者会说的理由,却让我感觉这是在鼓励毫不拖延马上就办的自力救济,贾敬龙案,是不是要可以成为中国革命史的分水岭令人担忧。
再就是,到底多少村民在什么情况下联名要求惩办这个贾敬龙,占到当地村民多少比例?这个也没说清楚。
综合来说,何建华可能不是我们想的罪恶滔天的坏,但是他在开发过程中显然存在职务上的问题,最起码他的党员身份、前科问题、担任书记都令人质疑(附网文)。然而,司法机关至今对此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当然这个也是不得已的。因为何建华的党员前科问题一旦揭开,那样广大的基层党组织无疑就躺枪了, 而贾敬龙就真的成英雄了。最高院太聪明了,他们非常明白中国的国情,如同李鸿章所说的,大清国就像纸扎的房子,他是给浆浆补补,能不碰就不碰,否则戳到哪里都是大窟窿。这个就充分说明,为何三级审理,所有的审查都不去调查何建华的拆迁真相和他的支书身份真相?因为,一切行动都要为判死贾敬龙做配合,有些问题必须回避。我翻来覆去的思考,说实话,想为最高院找到更加充分的理由还真难,搜肠刮肚,还是觉得这个贾敬龙死的太冤,周强太狠。无论怎么说,最高院的判决完全是从政治利益考量而不是从法律角度分析。附网文10月24日,也许是贾敬龙此生能够活着的最后一天。
最终,何建华经抢救无效死亡。
村委会组织强拆,法律人士认为属于违法。因为村委会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不是房屋征迁的主体,因此不能开展强拆活动。
基于何建华违法在先,以及贾敬龙的自首行为,因此法律学者认为贾敬龙罪不至么被贾敬龙打死的何建华,又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呢?

司法裁判中的量刑失衡

司法裁判中的量刑失衡

司法裁判中的量刑失衡作者:刘新慧周君瑞来源:《西部论丛》2020年第11期摘要:在我国部分刑事案件的司法裁决中凸显出显性不公平与隐形不公平问题,这违背了罪刑均衡原则,导致了量刑的失衡与公信力下降,严重破坏了法治。

在这些问题背后,是极具中国特色的量刑势力化和腐败化所导致的司法裁判不公。

因此建立健全预防、监督、惩戒机制,扩充公众与媒体的监督渠道,合理限缩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推行司法制度创新与标准化,是抑制量刑失衡的可行性路径。

关键词:司法裁判;罪刑均衡原则;量刑规范化近些年,随着公众对案件公平正义的日益重视以及被告人维权意识不断增强,部分司法机关错判案件得以昭雪。

但实际上,曝光在公众眼下的冤假错案(事实认定错误或者有瑕疵的案子)只是冰山一角,大量“隐形”错案(法律适用错误或有瑕疵的案子)同样值得关注。

伴随着一系列存在重大争议的刑事案件浮出水面,量刑失衡现象成为我国司法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贾敬龙故意杀人案的案情浅析贾敬龙故意杀人案虽已尘埃落定,但学界对案件的争议依然很大。

分析案情可知,贾敬龙与被害人何建华存在矛盾冲突。

甚至说,强拆其婚房的行为本身就具有不正当性,而公权力的强势介入,使其诉求无门的人生经历再添阴霾。

虽然这些经历不能给他的杀人动机添加合理性,但是这也绝非所谓的被害人无任何主观过错,也同样证明了被告人杀害的对象是具有针对性的,而非不特定的人群。

一审判決认定,贾敬龙虽曾编辑短信称作案后要投案自首,但并未向他人发送,作案后也并没有拨打110。

在其驾车离开现场时被群众撞伤,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证实其行为属正在投案途中被抓获的证据不足,故不认定为自首。

但是据被告人的供述,短信是由于村民对其进行撞击,导致其短信未发出。

而且在杀人后,被告人向其前女友打电话告知其杀人事实,并告知她其在去自首的路上,但由于未知原因,其前女友并未听到后一句。

且被告人被捕之时,被告人确实在去长丰派出所的路上。

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虽然自首过程存疑,但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利益,应当认定其为自首。

谁让一个安分守己的农民变成杀人犯?

谁让一个安分守己的农民变成杀人犯?

谁让一个安分守己的农民变成杀人犯?本文经公众号凤凰评论家授权转载ID:ifengopinion 原标题:农民贾敬龙的生与死贾敬龙真的罪无可恕吗?文丨萧锐似乎已经很久没有一个死刑判决能在公共领域引发如此大反响了,上一次,或许还是小贩夏俊峰?2015年2月19日,石家庄市长安区北高营村村党支部书记何建华被射钉枪枪杀,杀人者为该村村民贾敬龙。

据媒体消息,在贾敬龙将要举办婚礼不到20天,村支书何建华带人强拆了他精心布置的新房,后来也没有归还本应偿付的补偿款。

石家庄中院和河北高院先后两审终审判决贾敬龙死刑立即执行,2016年8月31日该死刑判决得到最高法核准。

日前,贾敬龙的律师收到了死刑核准裁定书。

死刑判决和核准裁定在法学界激起了不同意见,多位法律学者先后发表意见,表示贾敬龙案有法定的从轻原由,判决不应如此严厉。

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张千帆认为,法院罔顾诸多减罪情节和争议,判处贾敬龙死刑立即执行,是对国家权力的严重滥用,并呼吁“废除死刑,从贾敬龙案开始”。

是什么,让一个安分守己的中国农民,成为了一个杀人犯?对于具体案情的分析,是衡量判决妥当与否的基础。

在本案中,被害人与施害者的角色是模糊且复杂的。

村支书生前,对于一个村民的强势和予取予夺之下,贾敬龙无疑是弱者一方,有村民表示,村支书主导的征地拆迁,并不是一个和平推进的过程,所谓“你要跟着我走,我就叫你发财;你要不跟着我走,我就把你治死”。

村里对没有签字拆迁的住户使用“三停”政策——停水、停电、停发一切福利待遇。

在这样的气氛与背景中,贾敬龙的婚房被强拆,强拆过程有着公众熟悉的暴力与非法侵害,婚房被拆,婚期延后,婚约被毁,事后的赔偿谈判。

种种不寻常的事件之后,一个杀人犯诞生了。

当然,上述种种对强拆来龙去脉的描述,于贾敬龙故意杀人案而言,更多是背景介绍式的前情,但并非全无意义。

正如清华大学副教授劳东燕所言,“本案被害人对激化矛盾有一定的过错”,而且贾敬龙有自首或者至少是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

浅论“贾敬龙案,民众需要一个交代”

浅论“贾敬龙案,民众需要一个交代”

浅论“贾敬龙案,民众需要一个交代”法学院1703班周羽2016年,一个叫贾敬龙的名字刷爆了朋友圈,多位知名法学专家为其奔走呐喊,呼吁河北省高院刀下留人,2016年10月24日,中国日报发表社论,呼吁贾敬龙应暂缓执行死刑。

该社论认为贾敬龙案件的起因和贾敬龙自首的认定是影响量刑的两大因素,而从这两项因素看,贾敬龙案具有法定从轻理由。

从各方披露的情况来看,此次案件多个因素指向了何建华指挥拆迁的合法性。

一方面,拆迁协议本身是否有效?这涉及到贾敬龙由于房屋的宅基地性质而拥有的权利,以及签署协议是否基于胁迫等事实问题的认定。

另一方面,即使拆迁协议有效而贾敬龙拒不履行的话,何建华领导下的村委会能否成为强制拆迁的有权主体?而后我们再来看看村委会的拆迁行为:(1)村委会在强制拆迁中使用了种种毫无节制的连坐(不签字其亲戚也分不到房子;奶奶和母亲停办养老金等)强制高压手段,迫使被告人父亲签订违背个人自由意愿的拆迁协议,而且新置换的房屋没有属于被告人——一个要结婚生子的成年男性的房产。

(2)村委会的强拆如何定性。

在法院认可的定案证据里,我们看到的画面是拆迁那天被告人多次打110,110也有干预禁止强拆的记录;也有多个证人证言描述了现场的野蛮暴力。

(3)强拆的时间。

被告人原定2013年5月25日在此婚房结婚。

而被害人为首的村委会在5月4日和7日分两次将被告人的楼房强拆。

(4)从2013年5月被强拆至2015年2月19日被告人射杀被害人期间,被告人称一直在找被害人索要拆迁补偿款,但未果。

(5)婚礼前强拆婚房导致被告人未婚妻与其分手另嫁。

恶意强拆,使贾敬龙失去了就要结婚的恋人;破坏了父子关系,离家独居;其伯伯叔叔家的分房受到影响,也使其在家族中孤立。

正因如此,贾敬龙“感觉很没面子”,“生活受到了很大的影响,自己觉得什么也没有了”“所有的理想都破灭了”直接导致案发。

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恶意强拆不仅违法,而且违反善良风俗,导致被告人贾敬龙对生活深感绝望,对于激化双方的矛盾负有直接责任。

热点法律案例及分析书(3篇)

热点法律案例及分析书(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纠纷日益增多,热点法律案例层出不穷。

本文选取了以下几个具有代表性的热点法律案例,对其进行分析,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有益的法律知识。

二、案例一:贾敬龙故意杀人案1. 案件背景2015年2月,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贾敬龙因不满邻居赵某在家中存放烟花爆竹,且多次向其投诉未果,持枪将赵某射杀。

案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2. 案件分析(1)犯罪构成贾敬龙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贾敬龙具有杀人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仍然故意实施。

其次,贾敬龙实施了杀人行为,即持枪射杀赵某。

最后,贾敬龙的行为造成了赵某的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罚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考虑到贾敬龙的行为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

3. 案件启示此案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理性处理邻里纠纷,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

三、案例二:南京男子电梯内猥亵女童案1. 案件背景2018年6月,南京一名男子在电梯内对一名女童进行猥亵。

事件被监控录像记录下来,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2. 案件分析(1)犯罪构成该男子行为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男子具有猥亵女童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女童的合法权益,仍然故意实施。

其次,男子实施了猥亵行为,即对女童进行性侵犯。

最后,男子的行为符合强制猥亵罪的客观要件。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强制猥亵罪的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考虑到该男子行为恶劣,社会影响极坏,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3. 案件启示此案提醒我们,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家长和学校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

四、案例三:拼多多“3.15”假货风波1. 案件背景2019年3月15日,消费者在拼多多平台上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贾敬龙案:实地走访寻真相

贾敬龙案:实地走访寻真相

贾敬龙案:实地走访寻真相作者:暂无来源:《读报参考》 2016年第34期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犯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贾敬龙死刑。

一时间,社会各界议论纷纷,一些学者和律师呼吁“刀下留人”。

该案是否真如不少人所称,“凶杀源自强拆婚房”“被害村主任劣迹斑斑”“凶手被捕时正前往派出所自首”?记者近日走访案发地,寻找更多案件细节。

旧村改造引发矛盾位于石家庄市北部的长安区高营镇北高营新村,近两年因实施旧村改造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2015年大年初一,该村村民贾敬龙在春节团拜会上当众用射钉枪将村主任何建华杀害。

这场凶杀,就与旧村改造工程有关。

记者在北高营新村社区居委会看到了一份2010年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批复,批复同意将北高营村列入2010年城中村改造计划。

居委会工作人员还向记者出示了一份2009年由当时的北高营村两委会(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制定的《北高营村旧村改造搬迁安置办法(方案)》。

一张《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签名表》附在方案正文之后,上面有30位同意该方案的村民代表签字。

居委会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村里从2009年开始动员拆迁,2010年正式启动。

当时全村人口2800多,有701户。

对于村里的搬迁安置方案,“96%以上的村民都同意”。

根据这份方案,村里拆迁的平房每户直接补偿200平方米楼房,同时还可以购买100平方米的平价房,平价房的价格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1400元。

“第一期白给100平方米,再允许购买100平方米,等旧村改造完成后再白给100平方米。

”实际超出的楼房面积,则根据不同楼型来补差价。

村民陈某某说,他2010年冬天与村里签了拆迁协议,并于2011年拆掉了自己的老房子。

作为补偿,他先后领取了分别约120平方米、140平方米和110平方米的三套房,并付清了差价款。

“不签协议,村里就不拆。

签协议就分新房……给两三个月装修期,装修期完了,你就得拆老房子。

”石家庄中院对该案的一审判决书显示,贾敬龙的父亲贾同庆作为户主,于2010年11月与村里签订拆迁协议。

以贾敬龙案为例反思我国死刑适用

以贾敬龙案为例反思我国死刑适用

以贾敬龙案为例反思我国死刑适用作者:杨海琼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1期摘要贾敬龙案一度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许多学者和律师纷纷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刀下留人”,认为贾敬龙罪不至死。

由此引发了笔者对于我国死刑适用标准的关注与思考,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罪行极其严重”作为死刑的适用标准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本文通过对比国际死刑适用标准,分析与反思我国死刑适用的具体的一般标准以及在死刑适用时对非刑法规范因素进行考量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死刑适用标准的规范与提高有利于更好的落实“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发挥刑罚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双重价值。

关键词死刑适用标准非刑法规范因素贾敬龙案作者简介:杨海琼,上海市闵行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1.123一、案件概况贾敬龙因在北高营村旧房改造时自家的房屋被强行拆除,由此对该村村长兼书记何建华产生怨恨,寻机报仇。

在2015年北高营村的春节团拜会中,他使用了一把经改装的射钉枪朝何建华后脑开枪,致其当场死亡。

贾敬龙有过自首的表示,但在路上遭到村民拦截、撞伤,当天被公安机关逮捕。

贾敬龙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声音:一种认为贾敬龙的犯罪行为符合死刑的构成要件,且其手段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当判处死刑;另一种声音认为,贾敬龙罪不至死,本案的起因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应当将这些因素考虑到判决结果中,并且刑罚的目的是改造而不是报应。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贾敬龙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处以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时至今日,贾敬龙的死刑已经执行完毕,我们对于已经逝去的生命表示敬畏,但对于案件本身所引起的对于死刑适用的反思还应当继续。

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千帆教授对于贾敬龙案曾撰文写道“一审、二审乃至最高法院罔顾诸多减罪情节,仍然判处贾敬龙死刑,是对国家权力的严重滥用。

这一判决不仅不符合刑法的基本精神,而且也违背了尊重生命的中国传统。

贾敬龙极刑如何解读法治坐标

贾敬龙极刑如何解读法治坐标

15日上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将故意杀人犯贾敬龙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敬龙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贾敬龙因对自家旧房被拆迁不满,即蓄意报复,购买射钉枪并进行改装,在2021年农历正月初一的村团拜会上将被害人何建华用射钉枪杀害。

(京华时报11月16日)贾敬龙被判死刑,符合法律程序,这样的结果并不令人意外。

但之所以引发社会强烈关注,是因为案件本身与拆迁有关,而拆迁又是目前一些矛盾的激发点,因为由拆迁引发的案件屡见报端,这似乎让人们感到凡是有拆迁的地方,就有可能存在着某种不公平现象,而这本身又是一个具体的热点。

因而,贾敬龙被判死刑引发的强烈关注,其实是一种将法律案件置于“拆迁放大镜”之下的社会观察现象。

在法治氛围中,人们评价社会法治程度的高低,并不仅仅是研读法律条文,而在很大程度上,则是源于感受每一起案件的法律结果,如果诸多案件的法律结果都符合心理预期,人们就会认为法治程度很高,反之,则会认为法治程度很低。

然而,在这样评价过程中,人们又不可避免地会掺入很多热点看法的主观因素,因而,在评价具体法律案件时,就可能会产生主观意识与法律结果异位的现象。

但是,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就是法律,它不能涉及到任何法外因素。

因为法律是社会预先达成的基本共识,这其中写着所有人的正义诉求,包括你我他,它追求的是对所有社会成员的平等保护,并且,还要使这种共识作用于所有的案件。

本质上说,法律之所以是法律,就是因为它有着在一般情况下的反复适用性,而不能是“临事制法”,因为任何临事制法都是对已有社会共识的推翻,那将会使法治坐标陷入无限的摇摆之中,而最终就会对每个社会成员的正义诉求形成根本威胁。

因而,如果将贾敬龙被判死刑案置于“拆迁放大镜”之下观察,其实是对法治观念的偏离,因为这会使社会误读成“拆迁”就是贾敬龙杀人的理由。

但其实不然,因为从法律上讲,任何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理由都不能成立,社会不会存在这样的理由,现在不会,将来也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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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敬龙案的刑法学原理分析近期贾敬龙案引发社会公众的广泛探讨,法学理论界、实务界和社会公众都对此表达不同看法,是近些年来社会公众参与刑事司法的典型案例。

文章以该案基本争议为切入点,结合刑法基本理論展开分析,贾敬龙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行为不构成自首,裁判不宜考虑被害人过错的问题,而且该案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影响极其恶劣,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判处贾敬龙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是合法的。

此外,这个案子还表明国家应当专门设置机制来听取社会公众对刑事司法裁判观点,也值得我们深思。

2015年2月19日,贾敬龙因自己的婚房被北高营村村委会拆除,故持射钉枪将北高营村党支书何建华杀害。

同年11月24日,河北省石家庄中院判决贾敬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案件被媒体曝光后,社会公众哗然,对贾敬龙案件的定罪、量刑有很大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复核下达了对贾敬龙杀人案的死刑核准裁定书。

2016年11月15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将故意杀人犯贾敬龙执行死刑。

贾敬龙案是公众影响刑事司法以及反映公众法律意识的典型案例。

本文选择以此为分析样本,着重探讨涉及本案的若干基本争议,运用刑法学原理解释该案判决的合法性,同时关注社会公众对此案观点的表达。

一、是否属于故意杀人罪贾敬龙案一审判决书认定贾敬龙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决依据的证据有“贾敬龙用自制的射钉枪对着何建华的后脑勺开了一枪”“何建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何建华符合存留在右面部的钢钉贯穿颅脑,致颅脑损伤死亡”。

不少公众对法院的判决抱有异议,认为命案只是贾敬龙做出的正当防卫。

由判决书中披露的证据及当地民众的供述中看,从2013年起,由何建华领导的村委会多次对贾敬龙家的房屋拆迁采取暴力性的强制行为。

此外,据称被拆迁的房屋是贾敬龙的婚房,贾敬龙的婚事因婚房被拆迁而被女方父母阻止,无疑对他的身心造成巨大伤害。

民众认为,贾敬龙的合理权益受到很大程度上的损害,射杀何建华的行为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合理捍卫,是为防止进一步受到伤害的正当防卫。

对此,有关专家学者提出贾敬龙射杀何建华不属于蓄意谋杀。

例如,劳东燕教授认为,“三级法院对贾敬龙杀人动机的相关事实与情节做了扭曲性的认定,将该案不合理的剪裁为蓄意报复预谋杀人的恶性案件,而这种剪裁完全违背本案的事实与证据”“本案于裁判文书所描绘的蓄意报复谋杀人的恶性案件的形象相差甚远,而是事出有因、其情可悯的杀人案件。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罪行,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对此有专门的规定。

结合本案证据材料我们可以判定,贾敬龙射杀何建华属于复仇型故意杀人案件。

复仇型杀人案件是指作案人为了发泄内心的积怨而实施杀人的案件,包括私仇报复杀人案件、报复社会杀人案件等。

从案情来看,贾敬龙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成立条件。

二、是否应被判处死刑本案一、二审判决书中均提到:“被告人贾敬龙……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贾敬龙犯罪影响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敬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该死刑判决,社会公众也有争议。

1.构成自首贾敬龙及其辩护人以手机里的短信草稿截图和行车路线辩解称贾敬龙有自首情节。

而一审判决书认为因“被告人贾敬龙虽事先编辑短信称作案后要投案自首,但并未向他人发送,其作案后也未拨打110报警电话,其驾车离开现场时被群众驾车撞伤后抓获,证实其行为属在投案途中被抓获的证据不足”,故对其辩护观点不予采纳。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那么,在贾敬龙案中,贾敬龙的行为能否算得上是自首行为呢?邱兴隆教授与劳东燕教授均认为贾敬龙成立自首。

邱兴隆教授认为:“包含有自首意向表达的手机短信作为客观证据是真实存在的。

”社会公众激烈争辩,他们认为仅仅通过短信草稿和行车路线去认定其自首行为成立,是建立在案件以外非当事人的主观想法上的,不能成立自首。

在笔者看来,短信草稿和行车路线不能作为构成自首的有力证据。

即使能够证明,贾敬龙在手机上敲下那些文字时是有真心想要主动供述自己罪行的,但是在没有发送出去的情况下,如何才能证明自首的意思在写完之后没有发生改变?试想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会有对写下来的文字有随时撤销的想法,那么为什么在这个案件中,贾敬龙手机里的短信草稿就变成一种坚定不移的意愿了呢?相对于把自首的意愿写在一张纸上,恰是这种将文字写成草稿存储在手机中而始终未发送的情形,更加使人相信贾敬龙没有真正下定决心按照短信内容去做。

2.被害人有无过错法庭上,贾敬龙及其辩护人提到,本案因被害人何建华对贾敬龙婚房进行强拆而引发,何建华领导村干部在拆迁过程中没有依法实施拆迁。

而一审判决书中指明,“被拆迁房子和宅基在贾敬龙的父亲贾同庆名下,贾同庆已与村委会签署了旧村改造拆迁协议书,并收到两套房屋和拆迁安置费……辩护人所提供的拆迁录像亦不能证实拆迁存在违法行为”“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中,有不少人认为被害人何建华存在过错。

那么,被害人何建华是否真的存在过错呢?能否以被害人存在过错为由对贾敬龙的判决采取从宽处理呢?部分公众将矛头指向被害人何建华指挥强制拆迁的合法性,明显存在着强制压迫的意味,何建华作为整个村委会的一把手,多次参与强制拆迁的活动,不止一次地与贾敬龙发生口角甚至肢体冲突。

因此,何建华成为了贾敬龙报仇杀人的对象,何建华的过错也成为社会公众认为应减轻对贾敬龙惩罚的理由。

但是,不少人支持法院的判决,认为被害人何建华组织拆迁贾家住房的不当行为不能成为被告从轻处罚的情节。

对此,最高法院刑三庭负责人就《贾敬龙为何“罪该处死”?》一文做出明确回应:“本案中,村委会组织拆除贾家旧房方法虽有不当,但并非何建华个人独断所为,不能成为贾敬龙藐视法律、肆意杀人的理由,也不能成为对贾敬龙杀人行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笔者认为,村委会强拆贾家住房的行为确实有不当之处,但在当时河北省石家庄市城中改造计划的大背景下这个拆迁方案,得到了石家庄市长安区的同意。

况且,被害人何建华只是作为村支书,并不能就村委会这一集体的强拆行为认定是何建华个人的过错。

3.是否属于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影响极其恶劣“手段残忍”影响死刑判决已成为司法实践传统。

由案情回顾可以了解到,贾敬龙于2015年2月19日大年初一北高营村团拜会现场用一把射钉枪将村支书何建华射杀,并在村民追赶堵截时持枪以“再过来就弄死你们”等言语恐吓民众。

有关专家提出该案中贾敬龙持射钉枪杀人的手段并不能称得上是极其残忍的。

他们认为,秘密枪杀本身往往是在被害人不知情或没有任何心理准备的时候,使其迅速毙命而不遭受额外的痛苦的方式,这种方式既不挑战人类恻隐心底线又不至于令人惨不忍睹。

因此,并不能以手段极其残忍作为加重对贾敬龙刑罚的砝码。

在笔者看来,贾敬龙持射钉枪杀人这一手段是特别残忍的。

持射钉枪杀人,在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安全之外,又多出了对传统习俗的严重侵犯,以及对人类侧隐心的极端挑战。

贾敬龙的行为已构成了杀人,他的手段是极其残忍的。

在寄寓人们美好愿望的大年初一,人群聚集的团拜会现场将何建华射杀,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是十分恶劣的。

这种光天化日、大庭广众之下的杀人,比一般的暗杀或围观者稀少的杀人,对社会公众造成的刺激和恐惧感要大得多。

贾敬龙在将人射伤逃跑后,曾多次持枪对指民众“再过来就弄死你们。

”在何建华的儿子追赶时,贾敬龙跑到高营大街向南拐弯时反身冲他开了一枪,对民众的心理和社会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三、结语综合上文关于贾敬龙案的刑法学原理分析,我们在肯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合法性、合理性的同时,还注意到此案被曝光后社会公众的强烈反响和争议,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复核进程。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了该案死刑判决,但是,由该案引发的普通公众需要如何参与到刑事司法中,成为我们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

很多网民不是结合案情来表达观点,而是一种非理性的感情发泄,是对国家法律和法院裁判的不信任,反映出网民懂法、守法意识有待提高。

同时,我们也要肯定更大部分的社会公众还是保持理性态度,有理有据地表达观点。

贾敬龙案是近些年来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公众表达看法的一个典型样本,我们借助刑法学原理分析贾敬龙案,也绕不开社会公众的态度和看法。

因此,刑事司法裁判既要恪守法律的规定,还要尊重民意并适当地听取、反馈,实现司法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参考文献:[1]劳东燕.贾敬龙案不符合死刑立即执行的刑法标准[EB/OL].http:///s?src=3&timestamp=1507596890&ver=1&signature=7FTOxVuqaerzT3dps0TY*6A2F Rqe6Da6pCUJT9jg7ZO97zi90W3JdXuuaDaK5eoRzhotoetqBoD*B9egzvhykW9nEI sSS3GOEvehyCXZ*Knmtda8*JsigvqLzic8*RJSGrM37rbBFrid7VXghwk4QMNYu mHYvPr2zRuLtr3M7GY=.2016-10-26.[2]陳劲阳.仇恨型故意杀人案件死刑裁量反思——贾敬龙案量刑妥当性多维分析[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7(3):66-73,205.[3]陈文昊.蓄谋杀人的教义学检视——由贾敬龙案引发的思考[J].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2017(3):113-118.[4]李天秀.关于贾敬龙是否属于激情犯罪的争议分析[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7(2):158-159.[5]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石刑初字2015第00138号)[EB/OL]. http:///wenshu/xspjs/116577.html. 2016-10-24.[6]邱兴隆.贾敬龙案中的自首、坦白与死刑立即执行[N].南方都市报,2016-10-26.[7]贾敬龙为何“罪该处死”?——最高法刑三庭负责人就贾敬龙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问题答记者问[EB/OL]. http:///16/1118/18/C6651AI000014SEH.html.2016-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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