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害人过错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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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害人过错的现状

刑事被害人过错诱发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意识或激化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程度或者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或量刑,广泛存在于具体的刑事案件中,对刑罚裁量起着重要作用。然而,我国刑法对刑事被害人过错并无明文的规定,没有具体确定其范围及如何适用,在适用时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和现实的困惑,那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害人过错的现状是什么呢?

一、司法审判中刑事被害人过错适用的现状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害人过错的认定过程是法院、法官在司法过程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是衡量犯罪嫌疑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小的标准,是影响法官定罪量刑的根据之一。理论要求上来说,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刑事被害人过错及其影响程度,但在司法审判中的现状是:由于刑事被害人过错在我国立法中并未明文规定,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全凭法院、法官的自我把握、运用,所以仍然不够合理,主要表现在:

(1)无统一的认定标准。由于目前我国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都

未明确刑事被害人过错的认定标准和量刑幅度,刑事被害人过错如何认定以及适用怎样的量刑全凭司法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就会出现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存在不同的认定标准。同样的情形有的认定被害人有过错,有的认定被害人没有过错;有的对犯罪人从轻处罚的幅度大,有的对犯罪人从轻处罚的幅度小。

(2)传统重刑思想的影响。传统的重刑思想认为犯罪是万恶之源,犯罪人是万恶之源的制造者,理应而且必须受到最严重的刑罚处罚,只有使用重刑才能威慑犯罪,才能预防犯罪,在重刑思想下是不适用被害人过错来减轻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重打击而忽略了犯罪人的权利保护。

(3)民愤影响。在司法过程中,有一些法官怕适用刑事被害人过错减轻犯罪人刑事责任,使犯罪人收到较轻处罚会引起民众不满,虽然也意识到刑事被害人过错对犯罪发生过程的重要性,还是怕因此招来上访、非议,怕媒体炒作,而不敢适用刑事被害人过错情节。

(4)认定与不认定刑事被害人过错的随意性。由于刑事被害人过错的无统一的认定标准,随之带来的问题就是在司法过程中有的法官随意适用刑事被害人过错情节,随意取舍刑事被害人过错。不适当地将刑事被害人过错作为随意加重或减轻刑罚的工具。这些法官要么是对刑事被害人过错情节的适用方式不理解,要么是因为传统历史文化罪刑擅断

司法权力观念的作祟;要么是受到了社会公众报应情感的影响;要么是法外利益因素的驱动,从而完全凭个人的一时意气,随意取舍被害人过错量刑情节。

二、检察工作中刑事被害人过错适用的现状

检察工作实际上也就是指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在人民检察院工作中,也并不是所有部门都涉及刑事被害人过错适用,涉及刑事被害人工作的部门主要有:公诉、侦查监督、反贪污贿赂、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同样,刑事被害人过错的适用在检察工作中同在司法审判中一样也存在问题,除了司法审判中的问题外,还存在着检察工作特性带来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由于无统一的认定标准,使得公诉部门在提起公诉时对涉及刑事被害人过错案件量刑标准不统一。在检察工作中,公诉部门也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15种犯罪在提起公诉时计算量刑建议,但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中虽然将被害人过错列为常见的量刑情节之一,规定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一般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较大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严重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在具体罪名中仅对故意伤害罪中存在“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减少基准刑,其他类犯罪中并未规定。实践中由于无统一认定标准,对于该《意见》中的“一般过错”、“较大过错”、“严重过错”全凭公诉人的自由裁量,这势必导致量刑建议的混乱。

(2)给刑事和解、被害人救助工作带来的困境。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写进了新《刑事诉讼法》。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而上述可以和解的案件就有可能存在被害人过错,刑事被害人过错无统一认定标准的现状带来了问题:在和解案件中被害人过错程度认定困难,而过错程度往往影响着和解双方的赔偿数额,有时甚至影响到能不能够达成和解;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是指国家对一定范围内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又没有得到充分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其一定物质救助的制度。

具体到检察工作中,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主要是由控申部门具体操作,在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侵害又没有得到充分赔偿时,被害人可以向检察院的控申部门提出救助申请,从而得到一定物质救助。申请提出后救助的申请过程中,涉及到赔偿金额的认定,这也与刑事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存在过错的程度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样,由于刑事被害人过错认定标准的不统一,也同样导致救助制度的具体实施,影响被害人获得最终赔偿的公正性。

三、辩护工作中刑事被害人过错适用的现状

我们知道,刑事被害人过错影响着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因此,有的辩护人在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时为了减轻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在利益的驱使下,往往会“千方百计”的收集刑事被害人过错的证据,而由于刑事被害人过错认定无统一标准,使得认定刑事被害人过错变得随意,进而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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