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量刑问题研究
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
( 国政 法 大 学 刑 事 司法 学 院 , 京 中 北 108) 0 0 8
[ 摘
要 ] 法 意 义 上 的被 害人 过 错 有 其 特 定 的 内涵 , 刑
妥 。在罪 责 自担 的原则 下 , 性 降 低 理 论 和 量 刑 理 论 三 方 面 论 证 了 谴 被 害人 过 错 在 故 意 杀 人 罪 中 的 量 刑 意 义 , 时 参 照 域 外 刑 同 法 的 相 关规 定 , 分析 我 国 量 刑 现 状 对 司 法 活 动 造 成 的 消 极
( i aUnv riyo lia ce c n a Chn iest fPoi c l in ea dL w,B rn ,1 0 8 t S e ig 0 8) 0 [ b ta t Th e tn igo n e t n lh mi d smanyb sd o h euta d t eme n o re 。rrl gvn ul A src ] esn e cn fitn i a o c ei o i il ae n te rs l n h a fmu d r aey iigfl
影 响 , 而 指 出将 被 害 人 过 错 在 故 意 杀 人 罪 中量 刑 法 定 化 从
的 必 要性 。
论: 与行 为人 “ 直 接利 益 关 系 的人 ” 为之 犯罪 , 有 所 可成为 行为人 本 身 之 犯 罪 。 同理 , 被 害人 “ 直 与 有 接利益关 系的人 ” 犯 之 过 错 , 不应 当推及 被 害 所 也
c n ie a in t h i u t n e ft ev ci ’ a l.Ths i r ltd wi h rmia a o u o rr n y p tig t e ve o sd rt O t ecr msa c o h i m Sf ut o c s t i s ea e t t e c i n l w fo rc u ty o l u t h i— h l n t ’ a l a h i r t n r e t n i g cr u t n e .Th ril r ws u r m h o c p in o it ’ a l ,a d cai e i sf u t st e ds e i a y s n e cn i msa c m c o c s ea tc d a p fo t e c n e t fv ci Sf ut n lrf e o m i s
刑事犯罪中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对定罪量刑的影响探究
刑事犯罪中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对定罪量刑的影响探究发布时间:2021-12-17T08:02:56.396Z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1年7月20期作者:周玉洁[导读] 法律是公平和正义的,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要考虑立法和司法的合理性,所以在刑事法律的研究中,必须要充分地考虑各种因素,才能实现法律程序上和实质上的公平和正义周玉洁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山东青岛 266555摘要:法律是公平和正义的,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要考虑立法和司法的合理性,所以在刑事法律的研究中,必须要充分地考虑各种因素,才能实现法律程序上和实质上的公平和正义。
在刑事犯罪中,被害人过错是重要的概念,在定罪量和刑时必须要进行考虑,还要考虑被害人发挥的作用,因为被害人的过错,会对案件产生一定影响,只有充分地考虑才能做出合理的判断,从而实现法律和公平正义。
关键词:刑事犯罪;被害人;过错;量刑;影响一、被害人的过错概念分析被害人概念当前被广泛地应用到法学和犯罪学,还要侦查学当中,但很长的时间内,大多都集中在对犯罪嫌疑人方面的研究,从被害人角度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少,因此当前在被害人方面的概念,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定论。
在一个案件当中,受到侵害的人或者是承担后果的人,就被称为被害人,这里包括了自然人和法人,还有相关的团体。
受到侵害不局限于实体侵害,还包括了精神方面侵害,以及其他方面的损失。
在当前的法律关系中,被害人过错是合成的词汇,包含了被害人,也包含了过错两个层面的概念,简单地说就是被害人的过错和行为,以及相关情节之间的关系。
在实务中被害人的过错认定,会受到各种因素影响,所以应当合理地认定。
二、被害人的过错,对量刑和定罪的影响(一)从责任分担学说方面分析该学说是将犯罪活动以及相关的行为视为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相关活动的结果,所以促使了案件的发生,是由双方同时参与互动的活动。
将犯罪责任分成了很多模块,只有双方都在犯罪活动中具有相责任之后才能被认定,而被害人要承担一部分的责任,将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责任组合后,才是完整的责任。
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研究
摘要我国长期以来有着“杀人偿命”的法律传统与报应心理,目前在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中,故意杀人罪仍占有很大比重。
并且,我国作为一个仍然保留着死刑的国家,面对众多压力,更需要对是否判处被告人死刑慎之又慎。
被害人过错本来是犯罪学中的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及立法的进步,在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案件中,被害人过错与被告人的量刑矛盾日益尖锐,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都开始逐渐重视被害人过错在案件中的作用。
但就我国的立法现状来说,对于被害人过错的相关规定还很不全面。
本文基于刑法中被害人过错的定义,探讨其特点及分类,探究被害人过错行为导入定罪量刑机制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关键词被害人过错故意杀人罪死刑裁量作者简介:刘心童,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2015级刑法学专业在读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6.051一、如何认定“被害人过错”(一)刑法学中的“被害人过错”刑法中被害人过错“是一种与犯罪人的行为或结果(即犯罪事实)有关联的事实,是减轻犯罪人刑罚的依据,也是法律与道德对被害人行为否定性的评价”,据此,并非所有的被害人过错均有刑法上的意义,而只有其中的一部分会影响刑事司法。
刑事被害人过错具有以下特征:1.实施主体是刑事被害人。
只有被害人在被告人犯罪行为没有发生之前有过错行为,致使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这样的情况才能影响到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2.被害人自身行为的不正当性。
这种不正当性,可以是违反道德、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也可以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正是因为这种不良行为的发生,才对被告人随后行为的产生或者行为结果的严重程度有影响。
3.被害人过错和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间有密切的联系。
一般情况下,被害人的过错与犯罪行为的发生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如诱使犯罪人产生犯罪的意识、实施侵害行为、加剧了犯罪的行为程度等。
4.被害人过错行为需要达到一定程度。
故意杀人罪专题:被害人过错对量刑有什么影响?
故意杀⼈罪专题:被害⼈过错对量刑有什么影响?在很多案件中,被害⼈⼀⽅对于案件的发⽣都有着作⽤⼒,我们看到的案件只是某⼀个结果,但这样的结果可能是由很多因素引发的,裁判者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才能做出公正的裁判。
笔者接触的⼀些案件中,有很多被害⼈甚⾄得不到公众、裁判者的同情,本⽂研究⼀下,被害⼈过错对案件结果的影响。
少杀、慎杀政策,杀⼈未必会死刑我们先了解⼀下我们国家的政策,对于死刑态度,我国执⾏“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对于有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般不判处死刑⽴即执⾏。
除此之外,对于婚姻家庭、邻⾥纠纷等⽽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有过错引发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损失的案件,应慎⽤死刑⽴即执⾏。
简单来说,⽬前对于死刑⽴即执⾏的态度是“少杀、慎杀”。
故意伤害、故意杀⼈案件⼀般会分为两类:第⼀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例如在学校门⼝侵害不特定的学⽣。
第⼆类,因婚姻家庭、邻⾥纠纷引发的案件。
对于第⼀类来说要从严处理,例如为了泄愤在街上砍⼈,造成⼀⼈死亡多⼈受伤的,基本上就会判处死刑⽴即执⾏。
第⼆类的处理要看情况,原则上不应当判处死刑,但是有例外,如果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危险性极⼤的被告⼈,就需要判处死刑。
长期受家暴,杀⼈被判缓刑先介绍的案例为发⽣在⼴州的⼀件故意杀⼈案,案号为:(2016)粤0103刑初453号。
被告⼈李某与被害⼈彭某是夫妻关系,李某及其家⼈长期受到被害⼈的家庭暴⼒,在2015年11⽉,被告⼈在⼴州荔湾区的家中与被害⼈发⽣争执,被告将被害⼈推倒在地,并使⽤⼯具将被害⼈杀害,然后到公安机关⾃⾸。
本案的⼀审法院,认定被告⼈犯故意杀⼈罪,判处有期徒刑3个,缓刑五年。
相对于其他的故意杀⼈案,这个判决⽐较轻,我们分析⼀下,为什么可以判得这么轻?理由如下:第⼀,被害⼈具有严重过错,长期对被告⼈及其家⼈实施家庭暴⼒和虐待。
第⼆,被告⼈⾃动投案,构成⾃⾸。
探析被害人过错对量刑影响存在问题的解决
探析被害人过错对量刑影响存在问题的解决被害人过错对量刑影响存在问题的解决作为刑事案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量刑是刑事制度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
在量刑过程中,被害人过错会对量刑产生影响。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被害人过错对于量刑的影响存在诸多争议,这种现象需要我们对其进行探讨和解决。
本文将围绕被害人过错对量刑影响存在的问题进行探析,分析其原因,并从刑事制度、法律的层面探讨解决办法。
一、被害人过错对量刑影响的存在问题在实践中,一些被害人案情中发现被害人的过错,如主动挑衅、袭击犯罪嫌疑人等。
这些过错并非犯罪嫌疑人能够控制的,然而在一些判决中,对于被害人过错仍然会参照量刑处罚,这就引发了被害人悲痛抗议、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也引起了法律学术界的争议。
其实,这种状况主要是因为刑事制度需要执行的公正和权利之间的平衡问题。
被害人的过错存在,会导致维护被害人权利的同时,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受到侵害。
如果减轻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很可能会打压被害人的权利。
如果将被害人的过错放在一边不予考虑,又会可能对轻重不同的犯罪行为类别造成不公平的惩罚。
因此,在量刑时,被害人过错需要被考虑到,但是其作为主导量刑标准的重要因素却不具有普适性。
二、被害人过错对量刑影响的解决途径针对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问题,需要从刑事制度改革和法律制度两个角度出发,提出解决方案。
1.刑事制度改革对于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刑事制度改革应按照公平和公正原则,为被害人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
在实现刑事制度改革的过程中,需要重视被害人的生命财物权利,尤其是在量刑中,需要重视被害人的感受。
可以通过以下解决方案来解决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1)建立一个更完善的判断机制。
在法律制度中规定更严格的标准来判断被害人是否有过错,减少对于不应计算入的过错因素的考虑,避免在量刑过程中的不公正。
同时在具体判断和判决时,需要充分考虑个案情况,进行量刑上的公正和平衡。
(2)加强各类被害人的投诉和申诉制度。
重大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过错责任认定问题实证研究.doc
重大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过错责任认定问题实证研究作者:赵铁殷耀刚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01期一、重大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过错责任认定的司法困境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颁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及2007年颁布的《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了在重特大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存在过错时的司法适用规则。
但我国现行刑法对其未作明确的规定,因缺乏完备的理论与法律依据,“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法官个体素质的差异,导致实践中对被害人过错,在量刑时是否考虑,以及如何考虑,做法极不一致,容易产生量刑偏差。
”导致在重大刑事案件审理中审判人员对被害人过错责任的认定自由裁量权较大,刑罚适用的差异性较为突出,忽视了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责任,漠视了被害人的刑事主体地位。
同时,实践中即使被害人对犯罪行为人犯罪行为的实施存在一定过错,甚至是明显过错,司法机关因受到被害人近亲属施加的压力从而影响到准确认定被害人的过错责任。
“尤其是涉及故意杀人案件中,在某些情况下,司法机关由于顶不住被害人亲属的压力,或者为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干脆对被告人判处死刑。
使法院得以解脱。
”因此,在重大刑事案件中统一对被害人过错责任的衡量标准和裁判尺度,依据被害人过错的程度范围、轻重缓急,合理地区分被害人过错责任,是解决当前在认定被害人过错责任问题上呈现的实践难题,消解被害人近亲属不良情绪的最有效手段。
二、以司法实例为视角解析重大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过错责任的认定问题(一)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时的责任认定此类情形的被害人过错往往是被害人在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前,因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犯罪行为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最终促使犯罪行为人实施针对被害人的犯罪行为。
在该类情形下,被害人主观上一般存在法律上的过错,其先前行为具有强烈的可责性,客观上被害人在主观罪过的支配下,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了足以引起犯罪行为人犯罪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中的被害人过错问题研究——兼论死刑限制的实然路径选择
和适用 ,不仅 是 对 宽严 相 济 刑 事 政策 和刑 法 人权 理 念 的理 性 实践 ,更 是 对 有 效舒 缓 我 国 当前 死刑 数 量过多 的尴 尬 情状 的实 然 选择 ,进 而 满 足 “ 少 杀 、慎杀 ” 的 限 制 死 刑 的 旨趣 。需 要 明确 的是 , 本文 的被 害人 过错 是 刑 法 学 意义 上 而非 犯 罪学 意 义上 的被 害人过 错 ,是 指被 害人 违反 了谨 慎义 务
且与法 益损 害结 果 的产 生具 有 一 定 程度 的 因果 关
系 ,并对 行 为人 的刑 事责 任 评 价 产生 实质 影 响的
价值否定性行为。鉴于被害人过错频繁的出现于
故 意杀人 中 ,而 故 意杀 人 罪 又是 死 刑适 用 的重灾 区 ,因而 在 当前 废 除死 刑 的世 界 潮 流下 与 中国死 刑过 多 的压 力 下对 故 意杀 人 中的被 害人 过 错 研究
的 自杀 行为 是 自己的意 志 自由起 到 了决定 性作 用 ,
告知王 乙跳 河 的事 情 ,又 向 派 出所 报 了案 。当 警 察 和亲戚赶 到河 边 时 ,王 乙 已经 死 亡 。法 院 审 理 认为 ,被告 人 王 甲和 被 害人 王 乙 系 夫 妻 关 系 ,双
被 告人 的行 为 只不 过 起 到 催 化 作 用 ,不 能 认定 为 被 害人 自杀 的决 定 性 原 因力 ,死 亡 结 果 是 被 害人
具有 必然性 和现 实性 。
遭受家庭暴力导致的杀人行为”等现象。每一个 生命都是 弥足 珍 贵 的 ,法律 应 该 对 生命 法 益 给予 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这是个体从事任何社会活动 的基本载体,任何人都没有权利非法剥夺他人生 命 。死刑 的 判 处必 须 严 格遵 循 “ 刑 极 其 严 重 ” 罪 的量刑 情 节 ,可 杀 可 不 杀 的 一 定 “ 下 留 人 ” 针 。 俗话说 :“ 没有无缘无故的爱 、也没有无缘无故的 恨” ,任何非正 常死 亡 行 为 的背后 都 一 定 的 原 因。
王某故意杀人案——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杀人案件应如何处理
陕西省王某故意杀人案——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杀人案件应如何处理公诉机关(检察院)意见: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男,24岁,工人)于某年1月12日10时许,得知自己父亲被董某无故殴打,赶回家中后遂与被害人董某发生争吵、厮打。
被告人王某用菜刀在董某的颈部、头部、面部连砍数刀,将董某当场杀死。
后王某逃离现场。
后于案发后第三天投案自首。
辩护方(律师)意见:辩护律师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从司法实践来看,故意杀人案件导致被告人死亡的,对被告人依法可以判处死刑。
而在本案中,虽然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性质较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但王某有投案自首的情节,被害人又有明显的过错,因此可以对王某从轻判处,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主要问题:1.对于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杀人案件应该如何处理?2.故意杀人案件常见的辩护方法有哪些?辩护思路:1.被害人董某有严重过错,对被告人王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过错,属于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是否从轻处罚,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各地的做法有很大差异,特别是因为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的故意杀人等恶性案件,不少地方实际很少考虑这一情节。
理由不外乎为:其一,酌定从轻情节,不是法律规定应当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不从轻不违法;其二,故意杀人等犯罪一向是打击的重点,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不符合“严打”精神;其三,故意杀人等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多为被害人亲属关注,以酌定从轻情节为由而不判处被告人死刑,不仅说服不了被害人亲属,有的还会引起被害人亲属闹事。
我们认为,这些看法是片面的:第一,故意杀人等案件,很多导致被害人死亡,对被告人依法可以判处死刑。
根据刑法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可见,立法对死刑的适用是极其严格的。
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应根据案件的各种可能影响量刑的诸多情节综合考虑,而不能简单地以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认定。
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司法认定实证研究
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司法认定实证研究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司法认定实证研究引言:在我国刑法体系中,故意杀人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是指主观上故意杀人,即对被害人故意实施非法剥夺生命的行为。
然而,如果某人明知他人遇到危险或危及生命时却置之不理,导致该人死亡,其是否也应该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本文将通过实证研究,探讨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司法认定是否存在。
一、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司法认定之争议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司法认定早在我国刑法修订之初就引起了很大争议。
争议的核心就在于是否可以将明知他人处于危险境地但不予救助的行为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一方面,认为这种不作为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为其明知对方处于危险境地而故意不救助,间接导致他人死亡。
另一方面,认为这种不作为行为不具备直接致人死亡的行为,因此不应该归罪于故意杀人罪。
因而,有关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司法认定问题成为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司法认定的实证研究1.案例分析本文通过分析相关案例,以探寻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司法认定的现状。
例如,某A了解到被害人B遭遇车祸,明知B需要紧急救助,但A选择置之不理。
最终,B因为缺乏及时救治而死亡。
在这种情况下,A是否应该被认定为犯有故意杀人罪?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可以观察到司法实践中对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司法认定的态度。
2.调查研究本文还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收集了来自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实践者的观点。
通过问卷调查,可以了解到相关司法人员对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司法认定问题的看法,从而揭示出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倾向与共识。
三、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司法认定实证研究的研究结果通过对案例分析和调查研究的综合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司法实践中,对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司法认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不同地区、不同法官以及不同案件的审理中,对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所需的证据和要求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这种不一致性导致了司法实践中一系列对于司法公正和合理的质疑。
被害人过错对于故意杀人案件死刑适用的影响
被害人过错对于故意杀人案件死刑适用的影响在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故意杀人案件中,在被害人负有一定责任的情况下,犯罪人的责任可以因之而减轻。
准确把握被害人过错及其程度,对于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死刑的正确适用具有重要的影响。
关于被害人的过错分类问题,我们赞成按照过错的性质或程度对被害人过错予以分类。
依此标准可将被害人过错分为罪错、重大过错和轻微过错。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把握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纪要》之“有明显过错”和“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并列规定,才更契合“少杀、慎杀,严格控制死刑”之政策精神。
被害人过错的量刑参考意义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诱发他人的犯罪意识、激化犯罪人的犯罪程度,因而直接影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过错包括被害人实施的刺激、挑衅、迫害、威逼、侮辱、谩骂、失态等行为。
在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害人和犯罪人对犯罪事件的发生都负有责任。
被害人的责任直接影响着犯罪人的责任程度,在被害人负有一定责任的情况下,犯罪人的责任可以因之而减轻,对其处罚也应随之减轻。
可见,被害人过错是法官在刑罚裁量时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鉴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印发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如果“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颁布的《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亦明确提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发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简言之,准确把握被害人过错及其程度,对于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死刑的正确适用具有重要的影响。
故意杀人罪研究论文
故意杀人罪研究论文摘要:故意杀人罪是刑法中的重要罪名之一,涉及到人类生命的尊重和保护问题。
本文通过对故意杀人罪的起源、定义、构成要件以及刑罚等方面的研究,探讨了该罪案的特征和影响,并分析了其相关的社会、心理以及法律因素。
研究发现,加强对故意杀人罪的研究与预防对策的制定对于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宁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故意杀人罪、刑法、构成要件、刑罚、社会稳定引言故意杀人罪是刑法中的严重罪行之一,对人类生命和社会秩序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本文旨在通过对故意杀人罪的研究,深入分析其构成要件和刑罚,探讨其对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宁的威胁,并提出相关预防对策,以期减少此类罪行的发生。
一、故意杀人罪的起源和定义故意杀人罪作为一种与人类生命紧密相关的罪行,在历史上有着悠久的源头。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对故意杀人罪的界定逐渐趋于科学合理。
在当代刑法中,故意杀人罪被定义为明知具有致死后果,而故意予以他人生命致命伤害的行为。
二、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以及行为要素。
主体要素主要指的是犯罪者的主观意图,其应具备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客体要素主要涉及到被害人的身份以及社会对被害人生命的保护;行为要素主要是指犯罪行为的方式和行为过程。
这些构成要素在法律中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关键要素,即使缺少其中任何要素,都无法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故意杀人罪的刑罚故意杀人罪所带来的后果十分严重,因此对其进行刑罚,在刑法中占有重要位置。
不同国家针对故意杀人罪的刑罚有所不同,但普遍包括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等处罚。
刑罚的大小除了取决于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程度外,还考虑了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对犯罪的响应。
四、故意杀人罪的社会影响故意杀人罪对社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社会安全和人民安宁两个方面。
犯罪案件的频发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难以得到保障。
此外,故意杀人罪也给人们的心理带来了严重的冲击和恐惧,导致社会的不安定和人际关系的紧张。
浅析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过错责任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浅析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过错责任对定罪量刑的影响来源:作者:根据我国刑法第334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只需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且达到轻伤以上的程度,即可构成本罪。
但是,每个伤害案件都各有原因,有的是被告人单方面行为所致,有的是被告人被害人双方面行为所致。
如农村争水、争地、争动力,导致的邻里纠纷。
有的是被害人挑起事端,被告人盛怒之下,将其伤害。
因此,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将会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及赔偿带来影响。
一、被害人过错责任对案件定性的影响:在被害人有过错责任的故意伤害案件中。
被害人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直接影响被告人主观因素、行为方式和手段。
从而影响对被告人的定性。
如果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仅仅是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那么他的行为对被告人故意伤害行为的定性没有影响。
如果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是一种具有积极进攻性的,性质严重,程度激烈。
危害较大的侵害行为,那么这种过错行为对被害人行为的定性就会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一种情况,被害人的这种行为,对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来说,不是正在进行的,被告人行为的性质仍然是故意伤害;另一种情况,被害人的这种行为,是正在进行的。
被告人是针对被害人正在进行的这种不法侵害,两实施了对被害人的伤害,那么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就属于正当防卫。
如:王炳义故意伤害案,就属于这种情况。
王炳义与被害人是邻里关系,一天下午,被害人与王炳义家单过的儿子产生矛盾。
便带领10多人,手持刀、棍等凶器,找到正在家里打牌的王炳义,见面就打,王炳义迫于无奈,从地上拣根木棍,将被善人头部打伤,致其轻伤。
对此案的定性就是正当防卫。
二、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对被告人量刑的影响在被害人有过错责任的故意伤害案件中,对被告人决定刑罚的时候,往往被害人过错责任的性质,程度而酌情掌握。
如果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很轻微,尚不足以对被告人伤害行为的主观原因及行为方式和手段产生影响,完全是由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所致。
此种情况,对被告人决定刑罚时,一般不考虑被害人的过错责任。
被害人过错与量刑关系研究
被害人过错与量刑关系研究近年来,关于被害人过错与量刑关系的研究日益增多。
在很多案例中,被害人也扮演着一定的责任角色,这就引发了人们对于这类案例中以被害人为主的量刑问题的思考。
下面将在三个案例中阐述产生被害人过错与量刑关系的原因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法。
第一个案例是美国的“麦克米伦枪击案”。
该案件中,麦克米伦拿着枪进入了一家快餐店,要求店员给他免费的汉堡。
店员拒绝了他的要求,结果麦克米伦开枪打死了两名店员。
然而,在量刑的过程中,法院考虑到案件中店员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如没能及时向警方报案,因此麦克米伦的量刑比原本的最高刑期大幅缩短。
第二个案例是中国的“陕西洛南红绿灯抢行案”。
该案件中,被害人骑电动车与一辆轿车发生了交通事故。
而在量刑的过程中,法院考虑到被害人在红灯停车线前却抢行,遇到了轿车的撞击,被害人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对肇事司机的刑事责任予以减轻。
第三个案例是韩国的“4042号冤案”。
该案件中,被害人的家人通过调查发现了证明被害人为无辜的新证据,并在2018年成功向法院申请了再審。
在重新进行量刑的过程中,法院考虑到该案件中被害人的过错其实不存在,因此肇事方最终被判处了更重的刑期。
总体来看,被害人过错与量刑关系的产生是由被害人在案件中存在一定过错或者证据不充分等原因引起的。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零基础地评判犯罪行为的相对性、罪犯动机的合理性都是非常重要的。
妥善处理被害人过错与量刑关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被害人的利益,也能够有利于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同时,在处理被害人过错与量刑关系时,法院也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客观评估。
对于被害人的过错,应当考虑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是否出于正当的理由等细节情况。
同时,对于罪犯的主观恶性程度、作案手段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也需要进行全面分析。
只有在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才能更准确公正地量刑。
此外,在考虑被害人过错与量刑关系的过程中,也需要平衡好对被害人的正当权益的保护以及对犯罪行为的惩罚。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9号王勇故意杀人案——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杀人案件应如何处理
[第19号]王勇故意杀人案——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杀人案件应如何处理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王勇,男,24岁,山东省禹城县人,工人。
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1996年3月11日被逮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锡厚,男,61岁,退休干部。
系被害人董德伟之父。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勇犯有故意杀人罪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董德伟的父亲董锡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6年1月12日晚10时许,被告人王勇得知其父出事即赶回家中,适逢兵器工业部213研究所职工董德伟到其家,王勇得知其父系被董德伟所打,为此发生争吵、撕打。
被告人王勇用菜刀在董德伟颈部、头、面部连砍数刀,将董德伟当场杀死。
后王勇逃离现场。
被告人王勇于1月14日投案自首。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凶残,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但王勇有投案自首情节,被害人又有明显过错,对王勇可以从轻判处。
被告人王勇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庭造成的经济损失,依17法应予赔偿。
附带民事原告人董锡厚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应根据被害人家庭的经济损失情况及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作出判决。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于1996年10月22日判决如下:1.被告人王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被告人王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锡厚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
一审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锡厚以对王勇犯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赔偿数额太少为由,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1月12日晚8时30分许,兵器工业部213所职工董德伟酒后在该所俱乐部舞厅跳舞时,无故拦住被告人王勇之父王钢成,让王给其买酒喝,被王拒绝。
杀伤害案件中被害人过错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与 李 女 谈 恋 爱存 有 过错 ,要 求 据 此 减 轻 对 被 告 人 的 处
罚 。但 公诉 方认 为 , 本 起 案 件 中 , 方 父 母 的 反 对 导 在 女 致 两 人 分 手 , 犯 罪 发生 的前 因 。 并 不 存 在 被 害 人 过 是 但 错 , 为 李 女 也 同 意父 母 的意 见 并 拒 绝 了刘 某 . 是 刘 因 只 某 自己不 能 正 确对 待 才发 生 了犯 罪 行 为 ,对 此 被 害 人
一 一
事 件 的发 生负有 不 可忽 视 的作用 和不 可 推卸 的责 任 。 Ⅲ ”
特 别 是 在侵 犯 公 民人 身 权 利 的 故 意 杀 人 与 故 意 伤 害 犯 罪 案 件 中 . 时被 害 人 不 仅 是 犯 罪 行 为 的 直 接 侵 害 者 , 有
还 可 能 是 犯罪 行 为 的引 发 者 和 推 动 者 .对 犯 罪 的 发 生
准 确 定 罪 量刑 和 民事 赔偿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司法 实 践 中 , 刑 事 案 件 的发 案 原 因形 形 色 色 ,被 害 人 过 错 形式 也 各 不相 同, 具体 案 件 中 , 往 辩 护 律 师 或 被 告 人 提 出 的 被 往 害 人 过 错 并非 刑 法 意 义 上 的被 害 人 过 错 ,因 而 不 能 对 定 罪 量 产 生影 响 。 准确 认 定 被 害 人 过错 , 对 被 告 人 进 在 行 量 刑 时 充分 考 虑 被 害 人 过 错 , 理 进 行 处 罚 , 合 罪 合 符 刑 相 适 应 的刑 法 基 本 原 则 , 利 于 量 刑 的 科 学 化 , 利 有 有
2 0 年第 9期 / 09 总第 8 7期
身危 险 性 , 而 降 低 了 犯罪 人 的刑 事 责任 , 响 了对 其 从 影
被害人过错责任是否成为犯罪嫌疑人法定的量刑情节
被害⼈过错责任是否成为犯罪嫌疑⼈法定的量刑情节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犯罪者与被害⼈是⼀对⽭盾结合体。
犯罪者对被害⼈侵害的程度,决定其⾃⾝受刑罚处罚的程度轻重;同时,被害⼈⾃⾝的过错,也影响对犯罪嫌疑⼈的处罚轻重。
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被害⼈过错责任是否成为犯罪嫌疑⼈法定的量刑情节问题。
被害⼈过错责任是否成为犯罪嫌疑⼈法定的量刑情节被害⼈过错责任应当成为犯罪嫌疑⼈法定的量刑情节。
被害⼈过错的存在,与犯罪嫌疑⼈实施犯罪⾏为具有⼀定的关联性,被害⼈过错达到⼀定程度,必然会影响对犯罪嫌疑⼈的量刑。
理由如下:⼀、酌定量刑情节的不⾜从⽴法现实⾓度,酌定量刑情节的范围与法定量刑情节成反⽐例关系,即法定量刑情节越多,酌定量刑情节范围会相对缩⼩。
⽽我国⽬前的酌定量刑情节过于宽泛,这对刑事法制并⾮⼀件益事。
酌定量刑情节影响量刑,是法官⾃由裁量权在量刑中的具体体现,受法官的法律修养、法制意识等因素的影响。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法官个体素质的差异,导致实践中对哪些情节是酌定量刑情节,在量刑时是应当考虑还是可以考虑,以及如何考虑,做法极不⼀致,容易产⽣量刑偏差。
因此,笔者认为应根据需要和可能,缩⼩酌定量刑情节范围,对司法实践中经常使⽤、条件具备、时机成熟的酌定量刑情节,应尽快通过⽴法程序使之法定化。
⼆、侦查实践的需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员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有罪的证据,也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罪和最轻的证据。
然⽽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被害⼈过错责任在法律上没有明⽂规定,导致侦查机关对被害⼈过错的重视程度还不够,往往将⼯作重点放在对有罪证据的收集上,忽视对犯罪嫌疑⼈有利证据的收集。
只有全⾯、客观地收集各⽅⾯证据,才能在公平的基础上正确处理案件,有利于犯罪嫌疑⼈判刑后的教育改造,也有利于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三、国内的相关规定提供了参考最⾼⼈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作座谈会纪要》中,涉及到有关被害⼈存在过错如何量刑的内容,值得在⽴法实践中作为参考。
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有过错的死刑裁量问题
果特别严重 。在杀人现场发生的冲突中 , 夏俊峰与 申凯 、 张旭东双 方均有责任 , 但不 足以减轻 夏俊峰 的罪责 , 对其判处死 刑立即执行 是适 当的。在本案 中, 确实存在被害人过错 , 但是 由于涉及 的是二 死一重伤 , 影 响巨大 , 被害人 家属报 复心理极强 , 而 且既无法 证 明 夏俊峰属于正 当防卫也不属于《 全 国法 院维护农村 稳定刑 事审判 工作座谈会纪要》 和《 关于 构建社 会 主义和谐社 会提 供司 法保 障 的若 干意见》 中规定的酌定 情形 , 夏俊峰就逃不过死 刑了。 四、 应将被害人过错酌定从轻情节法定化 被 害人过错 只是从轻处 罚 的酌定 情节 而非法定情 节 , 但在 司 法实践中往往被严重忽 略甚 至不予考虑 。理 由不外乎为 : 其一 , 酌 定从 轻情 节 , 不是法律规定应当或可 以从 轻处罚的情节 , 不从 轻不 违法 ; 其二 , 故 意杀人等犯罪一 向是打击重点 ; 其三 , 故意杀人 等致 被害人死 亡的案件 , 多位被害人亲属关注 , 以酌定从轻情节为 由而 不判处被告人 死刑 , 说服不 了被 害人亲 属。贝卡里 亚说 : “ 只有法 律才能规定刑罚。 ” 而现在要把被 害人过错从轻情节 因其缺乏法律 依据还是显得很无力。被害人过错对保证社会公平公正有着 重大 意义 , 刑罚从来都是惩治 犯罪最后 的手段 , 它具有谦 抑性 , 不 能滥 用 。刑罚的 目的并 不是为了杀人 而杀人 , 而是为了公平与正义 , 为 了每个人 能更好 的生 活在有秩序 的社会 中, 让 每个人生 活的有安 全感 。所 以, 我们还是应该 主张将被 害人过错从轻情节法定化 。 【 参考文献】
、
人 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 , 始终坚持 以事实为根据 、 以法 律为准
王某故意杀人案——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杀人案件应如何处理
王某故意杀人案——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杀人案件应如何处理王故意杀人案是一起严重的犯罪案件,但被害人在案件中有严重的过错。
在类似的案件中,如何处理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情况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法律、公众舆论、正义和公平等多方面因素。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形式的故意杀人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
无论被害人是否有过错,在法律面前,加害人的行为都是不可容忍的。
因此,对于王故意杀人案,王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和惩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杀人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可处以极刑或有期徒刑,具体的刑罚应在审判过程中根据案件的事实依法作出。
然而,当被害人在案件中有严重过错时,处理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
尽管被害人的行为有过错,但并不能为加害人的杀人行为提供借口或减轻其刑罚。
法律的目标是保护人民的生命和安全,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
因此,在司法程序中应充分考虑杀人案中被害人的过错,并在量刑时做出适当的调整。
一方面,可以考虑被害人过错对加害人刑罚的减轻。
通常来说,量刑应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和加害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
如果被害人的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而加害人的主观恶性较低,则可以在量刑时适度考虑被害人的过错,并减轻加害人的刑罚。
另一方面,可以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加害人进行教育和改造。
刑罚不仅要起到惩罚作用,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造,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重新融入社会。
在王案中,可以通过对他进行心理辅导和法律教育,帮助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参与到社会中。
此外,公众舆论的影响也是无法忽视的。
在处理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杀人案件时,应积极引导舆论,明确纠正被害人的过错,向公众传递正确的法律观念和价值观。
同时,也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听取专家学者的建议,确保处理过程的公正和合理性。
在处理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杀人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法律、公众舆论、正义和公平等多方面因素。
尽管被害人在案件中有过错,但加害人的故意杀人行为仍然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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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量刑问题研究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洪晓亮、江红仙
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以及人权运动推进,传统的刑法理念已经无法满足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使得犯罪人与被害人的权益冲突越来越尖锐。
特别是在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实然的影响着犯罪的发生和结果,从而影响到刑事定罪量刑。
本文将首先介绍目前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问题在我国司法,立法,和理论界的现状,接着阐述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的表现形式,并择一形式进行具体论述,然后综合前文论述,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阐述我国目前要将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情节加以法定化这一中心论点,最后,结合前文的论述,以及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般做法,提出现阶段法治背景下的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情节法定化具体模式。
关键词:故意杀人罪;被害人过错;法定化;刑事量刑
一、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情节对量刑影响的现状
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认定在立法方面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定量刑体系,唯一一处就是刑法总则中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就是典型的被害人过错的条款。
在故意杀人罪的条文中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具体指是什么,又是否包括被害人过错,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又该如何认定这一过轻情节,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未作出具体规定。
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认定标准不一。
目前,被害人过错一直被作为故意杀人罪的酌定量刑情节,也就是说,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过错情节以及这些被害人过错情节对具体的刑事量刑的影响,都由具体案件的审判人员来决定。
然而每一位审判人员的法律素养与职业道德不尽相同,对待同一个案件或相类似的案件,不同的审判人员也将会作出不同的审判结果,这样一来,就会容易出现司法不公的情况。
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认定刑法理论缺乏统一的观点。
学术界目前尚存在着“责任分担理论”和“谴责性降低理论”着两种不同的理论。
一是责任分担理论。
该理论认为,在每一起刑事案件中,都会存在着一个等量的事故责任,在此过程中,如果被害人没有任何过错或者其过错程度是法律和社会道德所能够接受和容忍的,那么,由犯罪人承担全部的事故责任;相反的,如果被害人的过错行为直接或间接的导致了犯罪结果,或者与犯罪结果之间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那么,被害人应当在其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相应部分的事故责任。
也就是说,强调事故责任的公平分配。
二是谴责性降低理论。
认为当被害人对于犯罪结果有一定的责任时,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就会随之降低评价,相应的犯罪人所应受到的社会谴责性也随之降低。
所幸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已经有越来越多的目光关注到被害人估计错这一问题。
在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一书中,编入了有关被害人过错的两个经典案例,“王勇故意杀人案”和“刘加奎故意杀人案”。
在这两个案件中,审判机关在具体的刑事量刑过程中,都充分考虑了被害人过错情节,并将此作为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代表的司法机关,已经认可了被害人过错作为故意杀人罪中的减轻处罚情节。
二、被害人过错在故意杀人罪中的具体表现形式
笔者将采用目前理论界较为流行的分类方式,依据过错的责任程度,将被害人过错分为:罪错,重大过错和一般过错。
被害人罪错行为,就是指被害人的行为本身就已经构成了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被害人是出于主观上的故意,实施了过错行为,犯罪人出于一种自我保护或反抗的意图实施犯罪行为,一般来说,被害人的过错要大于犯罪人的过错,行为人不需为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说的就是这种情况。
被害人的重大过错是指一般的违法行为(除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和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
根据发生的频率,又可以分为偶发性的重大过错和长期性的重大过错。
偶发性的重大过错,这种过错在发生频率上来说是偶然的,事前没有任何征兆,一般都是由于被害人当场的过错行为,导致了犯罪人失去自我行为控制能力,当场义愤实施犯罪行为。
而长期性的重大过
错,给犯罪人的心理和生理上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被害人长期不断的伤害,使得行为人心理上的承受能力不断下降,直到这种承受能力达到崩溃,行为人就会选择这种极端的方式来反抗。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这种类型的案件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受虐妇女杀夫案,在该类型的案件中,妇女由于无法忍受丈夫的长期暴力压迫而实施杀害丈夫的故意杀人行为。
另一类就是“大义灭亲”案。
这种案件经常发生在长辈与晚辈之间,晚辈不学无术,对长辈不孝,经常打骂,对年老的父母不尽赡养义务,在外面为非作歹,横行乡里。
许多长辈因为无法忍受晚辈的这种行为,于是决定“大义灭亲,为民除害”。
与普通的故意杀人案件相比,此类案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在定罪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从轻或减轻刑罚。
被害人的一般过错是指过错程度比重大过错轻,比轻微过错程度深的,在与被害人的纠纷中,行为人因为被害人的一些不当行为,如辱骂,不礼貌行为而杀害对方的过错形式。
在这种被害人具有一般过错的杀人案件中,行为人自身的原因对犯罪结果起到的作用会相对较大,在这种类型的案件中,行为人本身在性格上,或多或少都存在着缺陷,脾气暴躁,冲动易怒等,因此,即使被害人存在一般过程,也只能相应减轻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三、我国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情节的法定化
随着我国目前刑法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被害人过错实然的影响着故意杀人罪的量刑,但对于该问题的研究,我国目前仅仅局限在刑事理论方面,在刑事司法和刑事立法方面都没有该有的重视,只是刑事司法领域,出现了少许的司法解释和少量的现有判例。
而且就我国目前的刑法体系来说,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关于被害人过错的刑事量刑体系,就只是在少量的法条中出现较为模糊的规定,在具体的刑事司法过程中,需要借助相关的刑法理论,刑法原则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量刑。
而这种酌定量刑情节,较强的依靠法官的法律修养,职业素养,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会存在较大的偏差,造成司法不公。
因此,我们有必要将故意杀人罪中的被害人过错情节法定化,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从而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四、我国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情节法定化的模式
笔者认为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这一问题在立法上应当在总则和分则中均加以规定。
在总则中应当进一步体现被害人过错的重要作用,比如增加一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红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有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的程度,可以对行为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同时,在刑法分则中,则将被害人过错的情节直接在法条中列举,并具体规定量刑情节。
(一)当场激于义愤的故意杀人行为。
此类故意杀人行为中,被害人的过错达到足以使人忍无可忍,引起公愤的程度,由于被害人过错是引发或者促使犯罪人实施杀人行为的主要原因,所以犯罪情节较轻,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量刑幅度内,依照犯罪人受被害人过错影响的程度大小判处相应的基本刑。
(二)被害人长期性过错引发的非当场杀人。
该类型的故意杀人罪主要是由于受到被害人长期的身心压迫,出于忍无可忍而实施杀人行为,以求得到解脱这类案件的典型例子就是受虐妇女杀夫案件。
从主观上看,其主观恶性明显要高于当场激于义愤的故意杀人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又明显低于普通杀人罪。
因此,对于此种具有被害人过错的故意杀人罪而言,可在10年以上的量刑幅度内进行处罚,但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三)“大义灭亲”的故意杀人行为。
这种类型的案件是亲属无法忍受行为人的所作所为,本着一种为民除害的心理,实施的杀人行为。
所以在量刑时对行为人应当比较义愤的杀人行为再适当从轻一些意杀人行为实际上仍属于义愤杀人的种类。
(四)防卫过当的杀人行为。
此类故意杀人行为是指由于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杀人行为。
此类杀人行为,如果适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只能考虑减轻处罚而不能免除处罚。
如果适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根据被害人过错对犯罪结果的影响程度,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
(五)事后防卫杀人行为。
此类故意杀人行为是指在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以后,即消除危险性后,仍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此时应当考虑适当减轻刑事处罚。
具体量刑幅度,可以根据行为人犯罪时主观心态分为不同的类型:
1.当被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但是这种不法侵害行为对行为人的影响并未冷却的状态下行为人进行事后防卫的,可在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法定刑幅度内考虑量刑。
2.被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并且这种不法侵害引起的行为人愤怒已
经冷却,行为人重新起意杀害被害人的,应当参照因被害人的犯罪行为而引起的非当场杀人的类型量刑。
五、结语
在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对犯罪所起到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在对犯罪人的刑事量刑上也是应当予以体现的。
本文通过对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问题的研究,从而倡导在借鉴国外立法和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上的相关经验,来完善我国的被害人制度。
具体来说,就是把酌定量刑情节变为法定量刑情节,以完善我国的刑事立法体系,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
参考文献:
【1】马照平.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4).
【2】史卫忠.论被害人过错对故意杀人罪量刑的影响.山东法学.1995.(2).
【3】李海清.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法制与社会.2015.(34).
【4】王黎明.论被害人过错对故意杀人罪量刑的影响.科技经济导刊.20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