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
入征收营业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标 签】旅游景区,服务业一旅游业,旅游景区景点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8﹞130号
【发文日期】2008-04-03
【实施时间】2008-04-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2008﹞254号)转发给你们,如有类似情况,请参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