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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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

技术评估程序

1.总则

为了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技术评估工作,根据《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要求,制定本程序。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市级卫生学评价机构的技术评估。

3.技术评估单位

3.1工作部门

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称技术评估单位)承担市级卫生学评价机构技术评估工作。

3.2职责

(1)受理技术评估申请;

(2)组成技术评估专家组;

(3)对卫生学评价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4)整理和保存技术评估档案;

(5)承担其他与技术评估相关的工作。

4.技术评估程序

4.1申请

申请市级卫生学评价机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卫生学评价机构资质技术评估申请表(附录A);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4)管理和专业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

(5)专业人员培训证书复印件(不少于5人);;

(6)相关仪器设备名称及技术参数;

(7)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

(8)典型的卫生学评价报告(1份)或曾经完成的相关工作总结报告;

(9)其他相关资料。

4.2 受理

技术评估单位应当自接到技术评估申请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4.3 技术评估

4.3.1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估。专家组成员的专业应当满足现场技术考核工作的需要。技术评估单位指定专家组组长,专家组组长对技术评估工作负总责。4.3.2技术评估采用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4.3.3资料审查主要是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符合性进行审查。

4.3.4现场考核专家组应按照技术评估标准,对与申请项目相关的业务活动进行考核。申请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支持。现场考核的程序和内容为:

(1)申请机构介绍有关情况;

(2)核查申请资料;

(3)考核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

(4)抽查相关原始记录、报告和总结;

(5)盲样检测或现场操作考核;

(6)检查仪器设备的运行状况。

4.3.5技术评估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的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并完成技术评估报告。技术评估报告应由考核专家组全体专家签字。

4.3.6 对于通过技术评估的申请单位,由技术评估单位发放相应证书。对于未通过技术评估的申请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未通过技术评估的申请单位再次提出申请时,除提交本程序4.1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针对前次评审不予通过的情况,提交详细的资料。评估单位对申报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后,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5.其他

5.1技术评估专家库

5.1.1专家库由技术评估单位负责建立和管理,并定期更新。专家库应包括环境卫生、消毒、卫生检验、卫生监督、空调通风等专业的专家。

5.1.2专家库专家条件

(1)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

(2)具有连续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3)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5)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技术评估工作;

(6)经过技术评估单位组织的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

5.1.3专家库专家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

5.2 技术评估管理

5.2.1技术评估合格的卫生学评价机构,由技术评估单位发放相应证书。卫生学评价机构证书有效期为四年。

5.2.2技术评估单位应定期公布技术评估合格的卫生学评价机构名单。

5.2.3获得技术评估合格证书的卫生学评价机构,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原技术评估单位申请复核。原技术评估单位复核后,对合格的,换发证书;逾期未申请复核的,其技术评估合格证书过期失效。

5.2.4技术评估单位对申请复核的机构进行复核时,复核的主要内容:

(1)评估合格期内卫生学评价工作的完成情况;

(2)有关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变动、培训情况;

(3)仪器设备的变更和检测情况;

(4)投诉情况;

(5)原始记录、评价报告和工作总结;

(6)盲样检测或现场考核情况;

(7)其他与技术评估相关的内容。

5.3工作要求

5.3.1涉及技术评估工作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精心组织,保证技术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5.3.2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妥善保管,对有保密要求的资料应不泄密;

5.3.3不得泄露专业知识考试题、盲样检测数据和现场操作考核内容,保证技术评估的客观、公正;

5.3.4参加技术评估的人员应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接受申请单位的馈赠。

5.4技术评估申请表可向技术评估单位索取或从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sdcdc. cn)。所有申请资料应当一式三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1份、电子版1份。

5.5 申请资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当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所有申请资料原件应当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一致。

6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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