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一、引言随着人们对于室内空气质量的关注日益增强,公共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障公共场所内空气的清洁与健康,制定了一系列的评价规范,以确保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控制及管理。
二、评价目的三、评价内容1.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制度评价时需对公共场所内的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制度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卫生管理人员的资质及培训情况、清洁和消毒工作的计划与实施情况、卫生管理的监控措施等。
2.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与维护评价时需要对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与维护进行评估,包括系统的主要构成部分、过滤设备的选择与维护、系统的清洁与消毒措施、风道及末端设备的维护等。
3.空气质量监测与控制评价时需对公共场所内的空气质量监测与控制进行评估,包括空气质量监测的频率与方法、监测结果的合理解读与分析、控制措施的有效性等。
四、评价方法1.实地调研评价时需要进行实地调研,对公共场所的空调通风系统进行细致观察与检查,了解系统的规模、布局、设备等情况,并进行现场抽样及检测。
2.数据收集与分析通过收集与整理现场的数据,包括空气质量监测结果、环境参数、维护记录等,并进行数据分析,得出结论及建议。
3.评价报告编制在评价过程结束后,编制评价报告,明确评价结果和建议,并提交给相关部门。
五、评价结果与建议根据评价结果,可以得出相应的结论与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针对现有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间节点。
2.对空调通风系统的维护人员提出培训需求,并确定培训计划。
3.在空气质量监测方面,提出改进措施,并明确频率和方法。
六、结论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对于确保公共场所室内空气的清洁与健康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科学的评估与监控,才能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保障公共场所内的空气质量符合卫生标准,提供良好的室内环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附件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1 总则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工作,制定本规范。
2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和已投入运行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工作。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他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 术语与定义3.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性卫生学评价依据国家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和竣工验收进行的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评价。
3.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经常性卫生学评价依据国家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对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进行的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评价。
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性卫生学评价4.1 评价目的预防和控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能出现的健康危害因素。
4.2 评价依据(1)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主要包括:a.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b.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c.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d.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e.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f.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GB 9663~9673,GB 16153)。
(2) 建设单位或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a. 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b. 建设项目概况资料;c.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资料及设计说明。
(3) 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4.3 评价内容与方法4.3.1 设计评价4.3.1.1 基本情况分析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基本情况分析,主要包括:(1) 建设项目地点、总投资、平面布局、建筑面积;(2) 建设项目用途、服务人数;(3) 空调类型、气流形式和系统设计参数;(4) 冷却塔的类型和位置;(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种类、用途及安装部位。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提供质量参考
一、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公共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使用越来越普遍。
然而,由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换气的不得当设计及维
护不到位,就使得这些系统的空气污染物温度不稳定,因此,公共场所集
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学换气评价已经成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
本文将
介绍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并以各种指标来评价公
共场所的空调通风系统,以阐明相关问题,回答各种关于系统效果的疑问,使用户知道自己该如何正确评价公共场所的空调通风系统。
二、指标评估
1.空气质量: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空气质量要符合《建筑空
气污染防治标准》的规定,若空气中PM2.5浓度超过规定的限制,则为不
合格。
2.室内空气温度:温度控制按照《建筑空调通风设计规范》,供出风
的温度应在20-26℃之间,空调通风系统的室外进风量要满足室内总风量
要求,以确保达到室内出风温度控制的要求。
3.室内空气湿度:有利于人体健康的室内空气湿度一般为40%~60%,
在这个湿度范围内,室内空气中水分的含量,不容易影响人的身体健康。
WST 395-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完整资料).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系统)的设计和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已投入运行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其他场所集中空调系统的卫生学评价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WS 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T 396-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3 卫生学评价机构3.1 基本要求3.1.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1.2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实验室。
3.1.3检测项目应当获得省级以上实验室资质认定。
3.2 人员要求3.2.1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3.2.2专业技术人员应有不少于5名与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公共卫生、卫生检测专业人员,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其中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专业人员总数的40%。
3.2.3 专业人员应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3.3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并有完善的符合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质量的管理体系。
3.4 设备要求3.4.1拥有量值准确可靠、性能良好,与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项目相配套的仪器设备,基本仪器设备见附录A。
3.4.2仪器设备的配置应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并能良好运行。
3.4.3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有检定或校验标识。
定量采样机器人应编制自校规程并定期进行不确定度评定。
3.4.4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4 卫生学评价4.1 评价依据4.1.1 国家标准、规范,主要包括:a)《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b)《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c)《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WS 394;e)WS/T 396;f)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技术评估现场

应明文规定达到良好工作水平和评价服务的质量方针、目标并作出承诺。
管理者应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的质量方针和目标纳入质量手册,并使机构所有有关人员都知道、理解并贯彻执行。
质量主管应负责保持质量手册现行有效。
2.2
质量手册以及相关的质量文件应阐述评价机构为满足《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2006)、《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2006)要求而制订的方针和工作程序。质量手册和相关质量文件应包括:
c)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的组织形式在任何时候都能保持其判断的独立性和诚实性;
d)对影响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质量的所有管理、执行或验证人员规定其职责、职权和相互关系并形成文件;
e)由熟悉规范方法及程序、了解评价工作目的,以及懂得如何评定评价结果的人员实施监督。
监督人员与非监督人员的比例应足以保证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
(b)最高管理者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的变更需报发证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备案;
(d)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熟悉相关评价业务。
机构应保证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获得足够的培训,并通过相应的岗位考核和培训有效性评价,获得岗位证书并持证上岗。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技术评估现场评估表
序号
评估内容
评估意见
符合
基
本
符
合
不符
合
缺此项
不
适
用
不符合项及说明
2.2
(a)最高管理者的质量方针声明,包括质量目标和承诺;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及公共场所、特殊场所卫生学检测评价指南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及公共场所、特殊场所卫生学检测评价指南一、概述承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及公共场所、特殊场所卫生学检测评价的部门直属于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预防医学研究院),是从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检测、评价及公共场所、特殊场所卫生学检测的专业部门,现场检测及实验室均通过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可根据需要向委托方提供相关检测或评价报告。
二、简介(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检测1.检测场所本部门提供以下建筑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现场检测,种类包括:(1)旅馆、餐饮建筑、商场、公共浴室、公用事业及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等商业建筑;(2)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等办公建筑;(3)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体育馆、音乐厅、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网吧等文化体育娱乐建筑;(4)机场、铁路客运站、长途客运站、轨道交通站、港口客运站等交通建筑;(5)学校、医疗机构等教育卫生建筑;(6)住宅等居住建筑;(7)其他用于社会公共活动的公共建筑。
2.检测所需资料请提供所需检测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及设备清单(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1.评价场所种类本部门提供下列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学评价:(一)旅馆、餐饮建筑、商场、公共浴室、公用事业及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等商业建筑;(二)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等办公建筑;(三)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体育馆、音乐厅、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网吧等文化体育娱乐建筑;(四)机场、铁路客运站、长途客运站、轨道交通站、港口客运站等交通建筑;(五)学校、医疗机构等教育卫生建筑;(六)住宅等居住建筑;(七)其他用于社会公共活动的公共建筑。
2.所需资料(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注明委托单位、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被委托单位、项目名称、委托事项等基本情况,并盖上委托单位的公章。
(2)建设项目相关技术资料:建设项目概况资料;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说明、施工图/竣工图、设备清单。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201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系统)的设计、质量、检验和管理等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系统,其他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新风量air change flow单位时间内由集中空调系统进入室内的室外空气的量,单位为m3/(h·人)。
2.2 可吸入颗粒物inhalable particle matter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 μm,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状物质,简称PM10。
2.3 风管表面积尘量duct surface dust集中空调风管内表面单位面积灰尘的量,单位为g/m2。
3 设计卫生要求3.1集中空调系统新风量的设计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新风量要求3.2 集中空调系统送风温度的设计宜使公共浴室的更衣室、休息室冬季室内温度达到25℃,其他公共场所在16℃~20℃之间;夏季室内温度在26℃~28℃之间。
3.3集中空调系统送风湿度的设计宜使游泳场(馆)相对湿度不大于80%,其他公共场所相对温度在40%~65%之间。
3.4 集中空调系统送风风速的设计宜使宾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理发店、美容店及公共浴室的更衣室、休息室风速不大于0.3 m/s。
其他公共场所风速不大于0.5 m/s。
3.5 对有睡眠、休憩需求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运行所产生的噪声对场所室内环境造成的影响不得高于设备设施关闭状态时室内环境噪声值5 dB(A计权)。
3.6 集中空调系统应具备下列设施:a)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b)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c)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或便于拆卸的不小于300 mm×250 mm 的风口。
3.7 集中空调系统宜设置去除送风中微生物、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wst395-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卫生学评价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系统)的设计和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已投入运行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其他场所集中空调系统的卫生学评价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WS 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T 396-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3卫生学评价机构基本要求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实验室。
检测项目应当获得省级以上实验室资质认定。
人员要求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 年以上。
专业技术人员应有不少于 5 名与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公共卫生、卫生检测专业人员,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其中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专业人员总数的40%。
专业人员应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并有完善的符合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质量的管理体系。
设备要求拥有量值准确可靠、性能良好,与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项目相配套的仪器设备,基本仪器设备见附录A。
仪器设备的配置应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并能良好运行。
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有检定或校验标识。
量采样机器人应编制自校规程并定期进行不确定度评定。
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4卫生学评价评价依据国家标准、规范,主要包括:a)《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b)《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c)《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WS 394;e)WS/T 396;f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a)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b)建设项目概况资料;c)集中空调系统设计资料。
广东省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

广东省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乙级专业清洗机构技术评估程序(试行)1 总则为规范广东省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乙级专业清洗机构技术评估工作,根据《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程序。
2 范围本程序规定了广东省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乙级专业清洗机构技术评估程序。
本程序适用于本省地(市)级及具备条件开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和卫生学评价的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乙级专业清洗机构的技术评估。
3 技术评估单位3.1 工作部门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地(市)级及具备条件开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和卫生学评价的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乙级专业清洗机构技术评估。
3.2 职责(1)受理技术评估申请;(2)组成技术评估专家组;(3)组织对卫生学评价机构和乙级专业清洗机构进行技术评估;(4)整理和保存技术评估档案;(5)承担其他与技术评估相关的工作。
3.3 工作要求(1)涉及技术评估工作的人员应各施其职,各负其责,精心组织,保证技术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2)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妥善保管,不泄密;(3)不得泄露专业知识考试试题、盲样检测数据和现场操作考核内容,保证技术评估的客观、公正;(4)参加技术评估的人员应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接受申请单位的馈赠。
4 技术评估专家库4.1 专家库由技术评估单位负责建立和管理,并定期更新。
4.2 专家库专家条件(1)具有相关专业的副高以上技术职称;(2)具有连续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3)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5)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技术评估工作;(6)经过技术评估单位组织的技术评估培训,并考试合格。
4.3专家库专家任期四年,可连续连任。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系统)的设计和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已投入运行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其他场所集中空调系统的卫生学评价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WS 394-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T 396-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3 卫生学评价机构基本要求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实验室。
检测项目应当获得省级以上实验室资质认定。
人员要求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专业技术人员应有不少于5名与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公共卫生、卫生检测专业人员,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其中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专业人员总数的40%。
专业人员应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并有完善的符合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质量的管理体系。
设备要求拥有量值准确可靠、性能良好,与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项目相配套的仪器设备,基本仪器设备见附录A。
仪器设备的配置应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并能良好运行。
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有检定或校验标识。
定量采样机器人应编制自校规程并定期进行不确定度评定。
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4 卫生学评价评价依据国家标准、规范,主要包括:a)《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b)《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c)《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WS 394;e)WS/T 396;f)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a)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b)建设项目概况资料;c)集中空调系统设计资料。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doc

附件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1 总则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工作,制定本规范。
2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和已投入运行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工作。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他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 术语与定义3.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性卫生学评价依据国家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和竣工验收进行的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评价。
3.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经常性卫生学评价依据国家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对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进行的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评价。
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性卫生学评价4.1 评价目的预防和控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能出现的健康危害因素。
4.2评价依据(1)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主要包括:a.《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b.《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c.《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d.《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e.《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f.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 9663~9673,GB 16153)。
(2) 建设单位或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a. 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b. 建设项目概况资料;c.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资料及设计说明。
(3) 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4.3评价内容与方法4.3.1设计评价4.3.1.1 基本情况分析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基本情况分析,主要包括:(1) 建设项目地点、总投资、平面布局、建筑面积;(2) 建设项目用途、服务人数;(3) 空调类型、气流形式和系统设计参数;(4) 冷却塔的类型和位置;(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种类、用途及安装部位。
WST395-202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WST395-202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
范
一、总则
1.1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的方法及要求,适用于内容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控制严格要求的公共场所(如医疗卫
生机构、教育机构、餐饮服务场所等),以及要求空气检测的其他公共场所。
1.2公共场所应当采用综合性、可操作性强的措施,提高环境卫生水平,保障公众健康,改善空调通风系统的工作效果。
1.3本规范的采用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为依据,结合
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加以细分或变通,以满足专业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的
要求。
二、定义
2.1空调系统:指有机组成的空调装置,包括冷冻或供热的冷源机组
以及它们的辅助设备,及引入、混合、除湿、送风的系统。
2.2内部空气:指空调系统中的空气或被空调系统取暖、制冷或换气
的空气。
三、总体要求
3.1内部空气中的各类污染物不应超出国家、行业标准许可的极限值。
3.2空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测应符合规范要求,其中空调系统所
安装的新风、换气设备应当满足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3.3空调系统应当安装有有效的过滤设备,这些设备能够有效地排出尘埃、细菌、有害气体等污染物。
【DOC】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

【DOC】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技术评估程序1.总则为了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技术评估工作,根据《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要求,制定本程序。
2.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市级卫生学评价机构的技术评估。
3.技术评估单位3.1工作部门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称技术评估单位)承担市级卫生学评价机构技术评估工作。
3.2职责(1)受理技术评估申请;(2)组成技术评估专家组;(3)对卫生学评价机构进行技术评估;(4)整理和保存技术评估档案;(5)承担其他与技术评估相关的工作。
4.技术评估程序4.1申请申请市级卫生学评价机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卫生学评价机构资质技术评估申请表(附录A);(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附表(复印件);(4)管理和专业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5)专业人员培训证书复印件(不少于5人);;(6)相关仪器设备名称及技术参数;(7)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8)典型的卫生学评价报告(1份)或曾经完成的相关工作总结报告;(9)其他相关资料。
4.2 受理技术评估单位应当自接到技术评估申请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4.3 技术评估4.3.1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估。
专家组成员的专业应当满足现场技术考核工作的需要。
技术评估单位指定专家组组长,专家组组长对技术评估工作负总责。
4.3.2技术评估采用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4.3.3资料审查主要是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符合性进行审查。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技术评估合格单位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技术评估合格单位第一篇: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技术评估合格单位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技术评估合格单位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证书编号:CA-2006-01)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证书编号:CA-2006-02)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证书编号: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证书编号: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证书编号: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证书编号: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证书编号: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证书编号: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证书编号: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证书编号: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证书编号: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证书编号: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证书编号:CA-2007-01)CA-2007-02)CA-2007-03)CA-2007-04)CA-2007-05)CA-2007-06)CA-2007-07)CA-2008-01)CA-2008-02)CA-2009-01)CA-2009-02)第二篇:陕西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陕西省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流行,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等相关法律、规章和卫生标准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陕西省境内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系统)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集中空调系统的卫生监督第四条集中空调系统卫生监督范围(一)卫生管理档案;(二)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状况;(三)卫生监督监测。
第五条集中空调系统卫生管理档案的卫生监督(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二)相关卫生管理制度;(三)设施设备清洗、消毒记录;(四)卫生监测报告、卫生评价报告、卫生监督笔录及意见第三篇: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一、有专人负责中央空调的卫生管理工作。
WST395-2018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与衡量要求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系统)的设计和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已投入运行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其他场所集中空调系统的卫生学评价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WS 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T 396-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3 卫生学评价机构3.1 基本要求3.1.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1.2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实验室。
3.1.3检测项目应当获得省级以上实验室资质认定。
3.2 人员要求3.2.1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3.2.2专业技术人员应有不少于5名与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公共卫生、卫生检测专业人员,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其中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专业人员总数的40%。
3.2.3 专业人员应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3.3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并有完善的符合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质量的管理体系。
3.4 设备要求3.4.1拥有量值准确可靠、性能良好,与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项目相配套的仪器设备,基本仪器设备见附录A。
3.4.2仪器设备的配置应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并能良好运行。
3.4.3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有检定或校验标识。
定量采样机器人应编制自校规程并定期进行不确定度评定。
3.4.4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4 卫生学评价4.1 评价依据4.1.1 国家标准、规范,主要包括:a)《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b)《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c)《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WS 394;e)WS/T 396;f)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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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
技术评估程序
1.总则
为了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技术评估工作,根据《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要求,制定本程序。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市级卫生学评价机构的技术评估。
3.技术评估单位
3.1工作部门
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称技术评估单位)承担市级卫生学评价机构技术评估工作。
3.2职责
(1)受理技术评估申请;
(2)组成技术评估专家组;
(3)对卫生学评价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4)整理和保存技术评估档案;
(5)承担其他与技术评估相关的工作。
4.技术评估程序
4.1申请
申请市级卫生学评价机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卫生学评价机构资质技术评估申请表(附录A);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4)管理和专业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
(5)专业人员培训证书复印件(不少于5人);;
(6)相关仪器设备名称及技术参数;
(7)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
(8)典型的卫生学评价报告(1份)或曾经完成的相关工作总结报告;
(9)其他相关资料。
4.2 受理
技术评估单位应当自接到技术评估申请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4.3 技术评估
4.3.1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估。
专家组成员的专业应当满足现场技术考核工作的需要。
技术评估单位指定专家组组长,专家组组长对技术评估工作负总责。
4.3.2技术评估采用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4.3.3资料审查主要是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符合性进行审查。
4.3.4现场考核专家组应按照技术评估标准,对与申请项目相关的业务活动进行考核。
申请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支持。
现场考核的程序和内容为:
(1)申请机构介绍有关情况;
(2)核查申请资料;
(3)考核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
(4)抽查相关原始记录、报告和总结;
(5)盲样检测或现场操作考核;
(6)检查仪器设备的运行状况。
4.3.5技术评估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的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并完成技术评估报告。
技术评估报告应由考核专家组全体专家签字。
4.3.6 对于通过技术评估的申请单位,由技术评估单位发放相应证书。
对于未通过技术评估的申请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未通过技术评估的申请单位再次提出申请时,除提交本程序4.1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针对前次评审不予通过的情况,提交详细的资料。
评估单位对申报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后,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5.其他
5.1技术评估专家库
5.1.1专家库由技术评估单位负责建立和管理,并定期更新。
专家库应包括环境卫生、消毒、卫生检验、卫生监督、空调通风等专业的专家。
5.1.2专家库专家条件
(1)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
(2)具有连续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3)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5)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技术评估工作;
(6)经过技术评估单位组织的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
5.1.3专家库专家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
5.2 技术评估管理
5.2.1技术评估合格的卫生学评价机构,由技术评估单位发放相应证书。
卫生学评价机构证书有效期为四年。
5.2.2技术评估单位应定期公布技术评估合格的卫生学评价机构名单。
5.2.3获得技术评估合格证书的卫生学评价机构,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原技术评估单位申请复核。
原技术评估单位复核后,对合格的,换发证书;逾期未申请复核的,其技术评估合格证书过期失效。
5.2.4技术评估单位对申请复核的机构进行复核时,复核的主要内容:
(1)评估合格期内卫生学评价工作的完成情况;
(2)有关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变动、培训情况;
(3)仪器设备的变更和检测情况;
(4)投诉情况;
(5)原始记录、评价报告和工作总结;
(6)盲样检测或现场考核情况;
(7)其他与技术评估相关的内容。
5.3工作要求
5.3.1涉及技术评估工作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精心组织,保证技术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5.3.2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妥善保管,对有保密要求的资料应不泄密;
5.3.3不得泄露专业知识考试题、盲样检测数据和现场操作考核内容,保证技术评估的客观、公正;
5.3.4参加技术评估的人员应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接受申请单位的馈赠。
5.4技术评估申请表可向技术评估单位索取或从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sdcdc. cn)。
所有申请资料应当一式三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1份、电子版1份。
5.5 申请资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当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所有申请资料原件应当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一致。
6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A:
卫生学评价机构申字()第号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
资质技术评估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填表日期:
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
填写说明
1、本申请表由申请卫生学评价资质的机构填写后交技术评估单位。
2、填写时,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并用A4纸打印。
3、单位名称、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勿用简称。
4、“单位性质”一栏填写国有、集体、个体、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
5、“申请证书级别”一栏指申请卫生学评价机构的级别,如“市级”。
6、本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1份、电子版1份。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资质技术评估申请表
附表1:
卫生学评价机构组织结构框图
注:①独立法人的画出本机构内、外部(行政或业务指导)关系;
②非独立法人的画出本机构在母体法人中所处位置,表明所有二级机构及内、外部关系;
③直接(属行政)关系用实线连接,间接(属业务指导)关系用虚线连接;
④有独立账号的,请在此页的空白处加盖有本机构名称和开户银行账号的印章。
附表2:
卫生学评价机构检测/评价人员一览表
第页共页
附表3:
卫生学评价仪器设备(标准物质)及其检定/校准一览表
第页共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