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习惯性违章考核细则10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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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山发电厂
《反习惯性违章考核细则100条》修改规定为了不断提高我厂安全管理水平和职工安全意识,避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根据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印发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有关条款和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加强安全监督工作的规定有关条款,结合我厂实际,特对我厂原《反习惯性违章考核细则100条》进行重新修订。
厂部委托安监部为执法检查部门,对第一次违章者罚款50元,并在每月的安全简报上公开曝光,违章者本人如有较好的认识态度,直接回原岗位工作,不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对再次发生违章者,考核违章本人所在单位1分,违章人员必须由安监部进行不少于三天的安全教育,在提高认识,履行保证手续后,可回原岗位继续工作,经过教育第三次出现违章行为时,考核本人所在单位3分和安全第一责任者当月综合奖,违章本人要接受不少于30天的安全教育,根据情节和本人的认识态度,可给予调整工作、下岗待业、直到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若连续出现第四次违章行为时,必须解除其劳动合同。
以下各条为习惯性违章:
1、检修工作应办理工作票未办理者。
2、消缺工作不办工作票或联系单就开工。
3、工作票到期未办延期手续。
4、检修工作开始前,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不共同检查安全措施。
5、工作票结束后,运行、检修双方不履行验收手续。
6、工作票签发人不认真审查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开工后也不去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7、进入生产现场不戴安全帽及安全帽不系带,检修中不穿工作服者。
8、运行人员进入生产现场不戴安全帽(指走出集控室),不穿运行服,不佩戴标志牌。
9、女工进入现场,长发不盘在安全帽内.
10、进入工作场所穿高跟鞋、拖鞋者。
11、在工作场所吸烟,流动吸烟者。
12、转动机械调试或检修不停电,捆绑事故按钮。
13、在生产厂房内外等工作场所,检修或消缺时打开的井、孔洞、
栏杆及沟道盖板,不做措施进行检修工作,工作完后不恢复原状。
14、在特别潮湿或周围均属金属导体的地方工作时,不按规定使用低压行灯。
15、使用电钻及其它手持电动工具不戴绝缘手套。
16、大小修现场所使用的220V电源线不架空、灯具不固定。
17、在燃烧室内工作,装设的临时220V灯具不固定,当行灯使用。
18、全厂各配电盘,照明盘换取保险后,刀闸盖不扣好。
19、使用大锤和手锤戴手套。
20、使用砂轮机不戴防护眼镜。
21、擦转动机械戴手套。
22、使用锉刀,螺丝刀,刮刀等没有手柄。
23、不是起重人员,指挥起吊和动用起重设备。
24、2米及以上脚手架外侧不绑1米高栏杆、18厘米踢脚板或不挂防护网。
25、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不使用安全带。
26、身带安全带,不正确使用。
27、使用弯曲、压扁有裂缝的管子搭设脚手架,脚手板及栏杆。
28、用木桶、铁箱、砖等其它建筑材料来代替脚手架。
29、脚手架上乱拉电源线。
30、脚手架的脚手板探头不捆绑。
31、凡是在管道上、栏杆上、靠背轮上、安全罩上或运行中设备的轴承上行走和站立。
32、工作人员在起重物件下行走或停留。
33、利用管道起吊重物者
34、不是焊工人员,动用电火焊。
35、电源导线绝缘不好,接头连接不牢而且不包扎。
36、焊工工作完后不停电和不关电源、气源。
37、电焊工在潮湿的地方不穿绝缘鞋。
38、使用有缺陷的焊接工具和设备。
39、清理焊渣不戴防护眼镜。
40、用氧气吹灰和尘土。
41、氧气瓶颈部没有保险帽。
42、卸氧气瓶、乙炔瓶从车上往下扔。
43、易燃、易爆压力容器,在太阳下曝晒。
44、明火禁区若发现烟头,发现吸烟者或发现吸烟相互不制止者。
45、明火禁区有检修工作,不办动火工作票。
46、接班者未签字,交班者已签字,甚至已离开岗位。
47、接班前不换工作服。
48、班上打盹、睡觉。
49、乱串岗位。
50、监盘姿势不正确,精神不集中或聊天。
51、不按规定时间抄表,甚至弄虚作假。
52、不参加班长主持的班前班后碰头会。
53、班内看与生产无关的书籍,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54、不按操作票的程序进行操作。
55、转动机械启动时值班工不站在事故按钮旁。
56、锅炉、化学值班员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排污工作。
57、除大灰,不使用保护用品。
58、化学值班员不按规定取样,不按操作程序化验数据与实际不符。
59、皮带停后不走过桥跨越皮带。
60、用输煤皮带运东西和材料等。
61、操作时不唱票,不复诵。
62、操作时跨项操作。
63、操作前不预演。
64、停送电,不经用户签字。
65、更换保险不戴手套。
66、拆线头不戴手套。
67、母线室、配电盘门开后不关。
68、停送电工作完后不做记录。
69、该使用一种票的使用二种票或该使用二种票的用口头命令代替。
70、厂区内明火未和公安消防队联系。
71、启动皮带不按警铃。
72、皮带值班工不戴安全帽。
73、碎煤机不完全停止运行即开门检查。
74、在皮带运行中清扫卫生。
75、清扫工具及检修工器具放在皮带上。
76、非工作人员上桥吊。
77、桥吊大车行走不发警铃。
78、检修工作结束不清扫现场。
79、检修完的设备运行不检查不试运即撤票。
80、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内使用电火焊。
81、皮带停重车不检查就连续启动。
82、厂区内流动吸烟。
83、定期工作未按规定执行。
84、在生产现场大声喧哗、打闹。
85、野蛮作业或有明显不文明的举动,威胁他人安全者。
86、酒后上班者。
87、隐瞒不安全事件者。
88、发生人身未遂事件。
89、发生严重异常及以上事件两日内未上报安监部。
90、安全日活动未按要求进行。
91、整改通知书(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完成。
92、酒后开车、无证驾车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93、厂区内机动车辆超速20公里/小时。
94、无证驾机动车辆。
95、氧气、乙炔瓶摆放不正确或安全距离不够。
96、电气倒闸操作,拉合刀闸时不戴绝缘手套。
97、电焊机引线有裸露的接头或外壳接地线接在管道、栏杆等非接地点上。
98、雇用的临时工未进行安全培训即工作者。
99、领导干部违章指挥。
100、高处作业下部不设围栏和醒目警告牌。
除上述违章所列100条外,安监部及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检查发现属“三违”范畴的,一律视为违章行为。
此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乌拉山发电厂
二○一零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