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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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概述

建设法规概述
④合同须依法成立,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3、基本原则:
①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②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③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④诚实守信原则
⑤不得扰乱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订立合同的方式:【要约】+【承诺】
5、合同的效力:合同成立≠合同生效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财务】+【行为】+【非物质性智力成果】
(主体和客体均是法律关系应具备的基本要素)
3、法律事实
(1)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客观事实。
(2)法律事实=行为+事件
行为:主题依据其意志事实的行为(订立合同、交纳管理费);
事件:不依主体意志而发生的客观事实(如:自然灾害、法律变更)
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的次要部分或少数部分委托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行为。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5、转包或违法分包
因转包或违法分包影响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建设工程招标与投标(需要自己将这节通读一遍)
1、遵循的原则:①公开原则 ②公平原则 ③公正原则 ④诚实信用原则
2、招标
(1)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2)资格审查:未通过的需“淘汰并通知”;通过的,“获得招标文件”。
(3)施工招标编制标底的,其编制过程和表弟必须保密。若泄漏,属违法、违规。(一个工程一个标底)
3、投标
(1)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2)联合体共同投标:必须指定牵头人。
(2)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报告建设单位改正

建设法规 第1章 建设法规概论

建设法规 第1章 建设法规概论

调整对象 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
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法律地位
属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范畴
1.1.2.建设法规的作用
1.规范指导建设行为

①义务性的建筑行为规定,即有些建筑行为必须做。 ②禁止性的建筑行为规定,即有些建筑行为禁止做。 ③授权性的建筑行为,即规定人们有权选择。
2.保护合法建设行为 3.处罚违法建设行为
一块砖的故事(20110729)
2004年5月18日“温州中银大厦”因质量问题被炸毁
2009年11月,苍南 县龙港镇正在装修 的两间5层连体落地 房发生坍塌,7名装 修工人在坍塌前一 刻逃出民房,庆幸 逃过一劫。事故未 造成人员伤亡。
温州市泰顺县“矽肺病”案 ——保护不当引发的职业病
1993年,泰顺县隧道工程公司、县地方建筑工 程公司及个人陈益 校等从业主辽宁省交通厅、承包人沈阳矿务局矿建工程处转包了 沈阳至本溪一级公路吴家岭隧道的工程。同年7月,转包人雇用 大批泰顺县农民进场施工。由于该工程地址为石英砂岩、石英岩, 二氧化硅含量高达97.6%,而转包人未能有效采取劳动安全防范 措施,致使民工吸入高含量的二氧化硅,患上“矽肺”职业病, 严重损害并危及了民工的健康和生命。 2000年9月,经浙江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鉴定,这批受害民 工有196人被确诊患上“矽肺病”。同年11月,经有关劳动部门 鉴定,已分别构成二至七级伤残。已有数十人死亡。 2000年10月,受害者陆续向法院起诉,诉案多达39起。要求法院 判令被告人支付他们因工致残和死亡的医疗费、伤残抚恤金、丧 葬费、工亡补助金等总计人民币2.0886亿元。这是全国首例群体 “矽肺病”工伤赔偿案
(一)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指参加建设活动,受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 法律上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当事人包括:

建设法规

建设法规

建设法规第一章建设法规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2、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

(1)行政管理关系(纵向):如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管理时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产生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经济协作关系(横向):建设活动中存在着寻求合作伙伴和相互协作的问题。

(3)民事关系: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财产及相关权利的转让等涉及公民个人权利问题。

3、建设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建设法律关系是有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建设法律关系客体、建设法律关系内容三要素构成。

(1)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主要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自然人。

(2)建设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一般是行为、财、物、智力成果。

(3)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建设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要求,决定着建设法律关系的性质。

4、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签订合同)建设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建设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发生变化。

(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三者有一变化,即可称为变更)。

建设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

包括自然消灭、协议消灭、违约消灭。

5、建设法规按立法权限可分为5个层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建设法律;《建筑法》国务院制定的建设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建设规章;《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建设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的地方建设规章。

第1章 建设法规概论

第1章 建设法规概论

二、案件审理 一审人民法院基于上述事实认为:原告供给邮电楼工程 工地的砖系承包方建筑公司委派的工地负责人建筑队联系购买, 且已用于该工地,所欠货款属实,故原告要求建筑公司承担给 付的主张合法,予以支持;由于原告对该欠款未及时找建筑公 司清结,所以要求建筑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建筑公司是邮电楼工程的承包修建方,同建筑队所签订的“联 营协议和实施细则”是承包方的内部民事行为,是建筑公司为 履行承包合同采取的方法,建筑队是建筑公司为履行承包合同 所委托的实施者,不是建筑公司承包权利、义务的转移或免除。 因此“联营协议和实施细则”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建筑公司 提出不是本案的被告和不承担给付责任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 不予支持。建筑队是购买原告货物的行为人,负有实际责任, 且是受建筑公司委托承建工程的实施者,因此所提出不承担责 任的主张不符合实际,不予支持。
2.工程建设法的作用 工程建筑业是与社会进步、国家强盛、民族兴衰紧密相 连的一个行业。 工程建设产品是人类精神文明发展史的一个重要标志。 工程建设管理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交叉的一个独立学 科,它由工程技术、经济、管理、法律四条腿支撑。 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是工程建设管理的依据。 工程建设法的作用就是保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经 济基础,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 要,保障工程建筑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1.1.4 建设法律关系 1.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 利与义务关系。
1.3.3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现状与规划 1989年建设部组织了建设法规体系的研究、论证工作, 并于1991年制定出《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采用了梯形结构形式,所以我国将没 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这样的基本法律,而由城市 规划法、市政公用事业法、村镇建设法、风景名胜区法、工程 勘察设计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宅法等8部有关 专项业务的法律构成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顶层,并由城市规划 法实施条例等38部行政法规对这些法律加以细化和补充。 1.4 建设法规的实施 建设法规的实施,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社会团体、 公民实践建设法律规范的活动,包括建设法规的执法、司法和 守法三个方面。 建设法规的司法又包括行政司法和专门机关司法两方面。

建设法规自考知识点

建设法规自考知识点

建设法规第一章1,建设法规: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国家机关、社会机构和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建设行政管理关系以及与之密切联系的建设经济协作关系。

3,我国建设法规体系有五个层次组成: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

建设法律的法律效力最高,越往下法律效力越低。

法律效力低的建设法律不得与比其法律夏利高的建设法规相抵触,否侧。

其相应规定是为无效。

建设法律(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建设行政法规(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规)建设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与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制定颁行的法规)地方性建设法规(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行的或经其批准颁行的又下级人大或常委会制定的建设方面的法律)地方建设规章由政府制定颁行或经其批准颁行的,由其所辖城市人民政府是定的建设方面的法规)3,建设活动的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的计划、立项、资金筹措、设计、施工、工程验收等。

它包括两个相关联的方面:一方面提供指导、协调与服务;另一方面检查、监督、控制与调节。

4,建设活动的行政管理关系是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5,民事关系是指从事建设活动而产生的国家、社会组织、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6,建设法规是国家组织和管理建设活动、规范建设活动行为、加强建设市场管理、保障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工具。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规范、指导建设行为,保护合法建设行为,处罚违法建设行为7,法律的三要素:主题,客体,内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9,建筑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市场经济原则,法制统一原则,责权利相一致原则10,建设法规的实施:建设执行法,建设行政,司法专门机关,司法建设法规的遵守11,所谓建设法规体系,是指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

第一章 建设法规概论

第一章 建设法规概论

(3)第三层次——技术规范与标准 由政府委托建筑业行业协会或学会编制 这些技术规范与标准有些是必须遵守的,有些是可选择遵守的,还有部分是
指导性质的,仅供参与各方参考。 上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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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特点
(1)体系分三个层次,编制先后顺序为:法律——实施条 例——技术规范与标准 (2) 制定者 (3) 法规的编制单位或从业人员熟悉建筑业管理,精通法律与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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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世界各国建设法规体系简介
一、英国建筑业法规体系
二、德国建筑业管理法规体系 三、美国建筑业管理法规体系 四、日本的建筑法律
五、香港建筑法例规范及政府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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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国建筑业法规体系
• 英国建筑业法规体系概述
• 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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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国建筑业法规体系概述
8 、 《村镇建设法》 调整对象:村庄,集镇在规划综合开发,设计,施工,公用基础设施,住宅 和环境管理等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立法目的:加强村镇建设管理,不断改善村镇的环境,参加城乡经济,社会 后退 协调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村镇的发展。 上一页 继续
相关法律:
1.《土地管理法》——2004.8第三次修订
补充材料 :
1 、《城市规划法》-----90.4.1实施 调整对象:在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个项建设的过程中所 发生的社会关系。
立法目的: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 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
2 、 《房地产管理法》-----95.1.1
调整对象:房地产的开发,产权管理,交易,市场及产权转移过程中所产生的 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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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建设法规的地位、作用与实施

建筑法规绪论和第一章

建筑法规绪论和第一章
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侵犯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针对执法人员作出
主刑:有期、无期徒刑和死刑等。 刑事责任
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
一、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 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而承担的责任。
二、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侵犯国家、集体和 公民的财产权利以及侵犯法人名称权和 自然人的人身权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3.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发生事故,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相应的责任。
结局:走上法庭
法官判定: 1.自来水公司对此事件负主要的责任,负 70%的责任 。 2.由于司机是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发生这起 事故,所以由其所在单位负30%的责任。
§1-3 建筑工程法律制度
财 物 行为 非物质财富
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解除
产生:合同 变更: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
更 解除:自然解除:权利义务顺利履行。
协议解除:双方协商解除。 违约解除:一方违约或由于不可 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案例分析
原告:房地产开发公司(甲方)
被告:建筑集团第六分公司(乙方)
2006年4月,甲方与自称是建筑集团第六分公司的乙方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经甲方同意,技 术措施费及赶工费用按实际发生进入结算价款。2007 年1月双方又签订终止协议,协议约定:“技措费和 赶工费另行协商,如不能达成协议,此纠纷交由某仲 裁委员会仲裁。”2009年5月,乙方根据终止协议中 的仲裁条款就技措费和赶工费问题向协议约定的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甲方则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向法院 确认该仲裁条款无效。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公司设立分

《建筑法规》第1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精品PPT课件

《建筑法规》第1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精品PPT课件

效力 层级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特殊情况
目录
1.1.3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
1.建设法的定义
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公 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法的关系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国家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 系时,会形成行政监督管理关系。
目录
1.3.1 代理的含义和主要种类
委托代理 基于授权而产生
法定代理
根据法律的直接 规定而产生
指定代理
根据人民法院或 有关机关的指定 而产生
目录
1.3.2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1
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
2
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
3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目录
1.3.2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目录
1.1.3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
3.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民法商的关系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时, 会形成民事商事法律关系。
4.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社会法的关系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时, 会形成社会法律关系。
目录
目录
1.2.1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2.2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 1.2.3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
法律关系
目录
1.2.1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应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目录
1.2.2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 • 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均有法人资格 • 建设单位一般应具有法人资格,有时没有 •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表现在其具有民事权 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1章 建设法规概论

第1章 建设法规概论

3.根据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序可分: 根据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序可分:
(1)确定性规范 )
指规范的内容明确,结构完整,可以直接适 指规范的内容明确,结构完整, 用的规范。 用的规范。
(2)非确定性规范 )
指规范没有明确的行为模式或具体的法律后 果,而需要引用其他法律规范来说明或补充 的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的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1.0.4.法律规范的分类 1.0.4.法律规范的分类
1.按照规范的内容分:
(1)授权性规范
特点:即不强令人们必须做,也不禁止人们不得做。 特点:即不强令人们必须做,也不禁止人们不得做。 人们有行为选择的自由。如选民行使选举权。 人们有行为选择的自由。如选民行使选举权。
(2)命令性规范
特点:规定必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特点:规定必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儿童必须完 成义务教育。 成义务教育。
回答: 回答:
建筑工程法律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分别是建筑工 建筑工程法律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分别是建筑工 程法律关系主体、建筑工程法律关系客体、 程法律关系主体、建筑工程法律关系客体、建筑 工程法律关系内容。 工程法律关系内容。 本案中的建筑工程法律关系主体 建筑工程法律关系主体是美乐漆业有限 本案中的建筑工程法律关系主体是美乐漆业有限 责任公司与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公司。 责任公司与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公司。 本案中的建筑工程法律关系客体 建筑工程法律关系客体是美乐漆业有限 本案中的建筑工程法律关系客体是美乐漆业有限 责任公司位于洪江市建国区滨江路170 号的15 170号的 15层 责任公司位于洪江市建国区滨江路 170 号的 15 层 职工宿舍楼。 职工宿舍楼。
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02年 12月 2002 年 12 月 , 美乐漆业有限责任公司筹建 15层职工宿舍楼 层职工宿舍楼, 15 层职工宿舍楼 , 通过履行正常的招投标 程序, 程序 , 将该工程委托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 公司承建。 双方合同约定: 公司承建 。 双方合同约定 : 洪江市建筑工 程第六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建美乐漆业 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洪江市建国区滨江路170 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洪江市建国区滨江路170 号的15 层职工宿舍楼; 15层职工宿舍楼 号的 15 层职工宿舍楼 ; 工程总造价人民币 970万元 万元; 970万元;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公司应于

施工员(市政方向)通用知识

施工员(市政方向)通用知识

第一章建设法规第一节建设法规概述Z1.1.1 建设法规的基本概念及其体现的内容(P1)。

单选题1.(易)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A.社区B.市民C.社会团体、公民D.地方社团【答案】C【解析】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见教材第一章第一节P1。

Z1.1.2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的概念及相应调整对象的具体范畴(P1)。

单选题1.(易)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即发生在各种建设活动中的社会关系,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

A.财产关系B.经济协作关系C.人身关系D.政治法律关系【答案】B【解析】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即发生在各种建设活动中的社会关系,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

见教材第一章第一节P1。

多选题1.(易)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即发生在各种建设活动中的社会关系,包括()。

A.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B.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C.建设活动中的财产人身关系D.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E.建设活动中的人身关系【答案】ABD【解析】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即发生在各种建设活动中的社会关系,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

见教材第一章第一节P1。

2.(中)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是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及建设监理等中介服务单位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A.建设单位B.劳务分包单位C.施工单位D.建筑材料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E.设计单位【答案】ACDE【解析】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是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材料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及建设监理等中介服务单位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第一章 建筑法规概述

第一章 建筑法规概述

特征:
1) 以民事义务为基础; 2) 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2) 以财产责任为主,非财产责任为辅;
4) 以补足民事主体所受损失为限。
20
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① 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 件,并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特点:一是相对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及其因 果关系等构成要件而言,过错是归责的最终要件, 无过错即无责任。 二是依过错程度确定责任范围。
31
继续履行
(1) 概念: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 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
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
(2) 构成要件: 1 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2 必须要由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 3 必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
行。
4 继续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和经济上是合理的
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27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
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 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8
3)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概念:指法律规定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 对其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免于承担 违约责任的条件。 1 不可抗力
24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 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 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 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

第一章建设法规基本法律知识

第一章建设法规基本法律知识
1.建设法规法律关系主体 (1)自然人或公民;(2)法人 2. 建设法规法律关系客体 物、行为、财产、非物质财富 3. 建设法规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义务
6
建设法规与案例分析
1.2 建设法规体系
7
建设法规与案例分析
1.2.1 建设法律体系的概念
把已经颁布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 规、地方建设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 章科学地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 充、协调配套,完整统一的框架体系。
32
建设法规与案例分析
【单项选择题1-9】承包商乙在施工合同的履行中拖延工 期2个月,给发包人甲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则发包人 甲可向乙公司主张()之债。
A 合同
B 债权 C 不当得利 D 无因管理
【参考答案】A
33
建设法规与案例分析
【多项选择题1-10】某施工单位与A材料供应商订立了材料买卖合同,却 误将货款支付给B材料供应商,随后施工单位索要回货款支付给A供应商。 关于本案中债的性质,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 向A供应商支付货款属于合同之债 B 向B供应商支付货款属于合同之债 C A、B供应商之间原本没有债的关系 D B供应商获得货款形成无因管理之债 E B供应商获得货款形成不当得利之债
3.地役权 (1)地役权的概念 (2)地役权的设立 (3)地役权的变动
29
建设法规与案例分析
【单项选择题1-8】某施工企业A由于工程建设的需要,需要 经过B工程的道路运送建筑材料。于是,A、B双方订立合同, 约定施工企业A向B工程支付一定的费用,则A企业便可以通 过B单位的道路运送材料。在此合同中,施工企业A拥有的权 利是()。
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家开放大学最新《建设法规》(第1章)

国家开放大学最新《建设法规》(第1章)

1.1 建设法规基础
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 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内容 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
1.1 建设法规基础
依照2015年3月经修改后公布的 《立法法》的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
法律: (1) 国家主权的事项 (2)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
1.2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
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
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1.2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 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 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1.2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1.2.3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 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 责人,法定代表人为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1.1 建设法规基础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
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 体规定的事项 (2)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 规的事项
1.1 建设法规基础
5.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 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 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 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 内,制定规章。
1.1 建设法规基础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 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 力,是我国最高的法律形式。

第一章__建设法规概论

第一章__建设法规概论
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 建设活动是由许多行业、部门、单位和人员共同参与的复 杂活动,必须相互协作才能完成。因此,在建设活动中存在着 大量的寻求合作伙伴等各种协作关系。 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在建设活动中,经常会涉及到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财产 赔偿等公民个人权利的问题,由此而产生国家、单位和公民之 间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
了“建筑法”。
2.法规的构成要素
法规规定的是具体行为,因而其表达方式必须 有一个严谨的逻辑结构,任何一个法规都必须由假 定、处理、制裁三部分组成,法学上称之为法规的 三要素。
假定。是指在法律规范中,确定适用该规范的条 件和环境的部分。 处理。是指行为规则的本身,是法律规范确定的 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要求做什么的部分。
(5)免除。国家通过建设法规对主体依法应履行的义务在特 定情况下予以免除。如:用外资建设住宅应列入各地基本建 设计划,其额度不受自筹资金计划指标的限制;用炉渣、粉 煤灰等废渣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建筑材料的可享有减、免税的 优惠等。 (6)确认。国家通过建设法规授权建设管理机关依法对争议 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认定。如: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 督站检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构件厂的 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监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构 件厂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检查其工程(产品)质量等。
2.经济性 建设法规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也必然带有经济 性特征。建设活动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紧密联系,直接 为社会创造财富,为国家增加积累。如房地产开发、住宅商品 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等都是直接为社会创造财富 的活动。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突出。 许多国家的建筑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强大支柱之一。可见, 建设法规的经济性特征是很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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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建设法概述1.建设法的概念:建设法是调整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建设活动的划分:横向:三建三业(城市、村镇、工程以及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共事业);纵向:勘察、设计、施工、使用后评价以及立项、计划、筹款。

3.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资供应单位都有合同关系。

4.建设活动的特点:周期长、耗资大、技术难点大和人员流动性强。

5.建设法的基本原则:①建设活动应当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原则②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安全标准原则③从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④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则⑤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6.建设法的作用(了解):规范指导建设行为、保护合法建设行为、处罚违法建设行为。

7.建设法的关系☆概念:是指由建设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设管理和建设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8.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综合性、复杂性、协同性、制约性。

9.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①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国家机关、公民、社会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②建设法律关系客体: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③建设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第二章城乡规划法律制度1.城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乡:规模,性质,发展方向,布局2.城乡规划是指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事先依法制定的用以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城市土地的合理利用,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城市设施的科学配置的综合部署和统一规划。

3.编制城市规划的方针:①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②符合国情,勤俭建国4.编制城市规划的原则:①城市规划与国家和地方经济技术水平相适应的原则②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及地方特色的原则③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防灾减灾的原则④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⑤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原则或者①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发展远景②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③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防灾减灾④合理用地,节约用地(PPT)5.城乡规划作用:建设城乡、管理城乡的基本依据;保证城乡土地合理利用开发的基础;综合发挥城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前提6.城乡规划种类: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分区布局)、分区规划(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详细规划(用地范围、建筑密度、高度、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等)7.城市新区开发: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的部署,在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一定区域,进行集中成片、综合配套的开发建设活动。

2024年二级建造师公共课《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讲义

2024年二级建造师公共课《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讲义

2024年二级建造师公共课《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一章讲义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1建设工程法律基础法的效力层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的备案1.2建设工程物权制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提示:不动产需登记(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自然资源)【物权的设立(不动产)与合同效力(买卖合同)的关系】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的区分】物权效力,由《民法典-第二编物权》评价合同效力,由《民法典-第三编合同》评价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无关【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的设立自登记时设立 自占用或交付时设特殊动产(机动车、船舶、航空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担保合同从合同 【担保物权】权利人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债权债务人担保人 主合同抵押的实现(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例题:在建船舶3月1日抵押给甲借100万元未登记 3月5日抵押给乙借200万元未登记3月6日抵押给丙借500万元3月7日登记 3月8日抵押给丁借300万元3月9日登记 质权分类: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

1.出质人: 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质权人:债权人。

2.动产质权的特点: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抵押不转移占有)权力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权利出质的质权 可质权的权利(票) (1)汇票、本票、支票(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1.3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考点一:知识产权法律特征考点一:增值税(新增)【概念】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例如:A-B-C-D四个消费主体D是最终消费者,流转过程中产生了流转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率】(1)13%,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2)9%,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3)6%,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4)0%,纳税人出口货物,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1)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备注: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增值税额的抵扣】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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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行政隶属性 2.经济性 3.政策性 4. 技术性
第二节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
• 一、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 • (一) 法律关系的概念 •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 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 (二)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 •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是工程建设法律规范在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实施的结果,只有当社会组 织按照工程建设法律规范进行建设活动,形成具 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时才构成工程建设法律关系。
• • • • • •
(三)物权的保护方法 1.请求确认物权 2.请求排除妨碍 3.请求恢复原状 4.请求返还原物 5.请求损失赔偿
五、债权制度
• (一)债的概念 •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 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 (二)债的发生根据 • 1.合同 • 2.侵权行为 • 3.不当得利 • 4.无因管理 • 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二、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
• • • • • • 综合性 工程建设法律规范是由工程建设行政法律、工 程建设民事法律和工程建设技术法规构成的。 复杂性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是一种涉及面广,内容复杂 的权利义务关系。 协同性 工程建设行政法律关系决定、制约、影响着工 程建设协作关系。
三、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第三节 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 度
• • • • • • • • • 一、法人制度 (一)法人概述 1.法人的概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 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4)能够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定代表人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能够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 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实施行为的第 一载体。
建设法规
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体现国家 组织、管理、协调城市建设、乡村建设、工程建设、建筑 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各项建设活动的方针、政 策和基本原则。 • 工程建设法是调整国家管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经济 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公民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工程建设法的调整范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 一是工程建设管理关系,即国家机关正式授权的有关机构 对工程建设的组织、监督、协调等职能活动; • 二是工程建设协作关系,即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平等主体 之间发生的往来、协作关系,如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工程 建设合同等; • 三是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主体内部劳动关系。如订立劳动 合同、规范劳动纪律等。
• 1.表现为财的客体。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中表现为财的 客体主要是建设资金,如基本建设贷款合同的标的,即一 定数量的货币。 • 2.表现为物的客体。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中表现为物的 客体,主要是建筑材料,如钢材、木材、水泥等,及其构 成的建筑物,还有建筑机械等设备。 • 3.表现为行为的客体。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中,行为多 表现为完成一定的工作,如勘察设计、施工安装、检查验 收等活动。 • 4.表现为非物质财富的客体。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中, 如果设计单位提供的具有创造性的设计图纸,该设计单位 依法可以享有专有权,使用单位未经允许不能无偿使用。
二、工程建设法的基本原则
• (一)工程建设活动应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与安全原则 • (二)工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工程 建设安全标准原则 • (三)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原则 • (四)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 法权益原则 • (五)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
三、工程建设法的特征
• (3)特殊诉讼时效。《民法通则》141条 规定,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 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 出口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 年。 •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从权利被侵害 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3.诉讼时效的起算 • 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 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 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 算起。 • 4.诉讼时效的中止 • 我国《民法通则》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 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 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诉讼时效的 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3.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消灭。 • (1)自然消灭。工程建设法律关系自然消灭是指某类工 程建设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履行,取得了 各自的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达到完结。 • (2)协议消灭。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协议消灭是指工程建设 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工程建设法律关系规范的 权利义务,致使该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 (3)违约消灭。工程建设法律关系违约消灭是指工程建设 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工程 建设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
• (二)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的原因 • 法律事实即是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 更和消灭的原因。 • 1。法律事实 •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工程建设法律关系 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 •
• 2.工程建设法律事实的分类 • 工程建设法律事实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分为 两类。 • (1)事件。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 产生的自然现象。事件产生大致有三种情况: • 1)自然事件。自然现象引起的,如地震、台 风、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等。 • 2)社会事件。社会现象引起的,如战争、暴 乱、政府禁令等。 • 3)意外事件。即突发事故,如失火、爆炸、 触礁等。
• 5.诉讼时效的中断 • 我国《民法通则》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 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 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 期间重新计算。
四、物权制度
• (一)物权的概念 •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 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 (二)物权的种类 • 1.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所有人划分: (1)自物权。(2)他物权。 • 2.依据设立目的的不同划分:(1)用益物权。是 指对他人所有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2)担保物 权。 • 3.按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划分:(1)动 产物权。(2)不动产物权。
• (2)行为。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行为通常表现为 以下几种: • 1)民事法律行为。如根据设计任务书进行的初步设计的 行为、依法签订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的行为。 • 2)违法行为。如违反法律规定或因过错不履行工程建设 合同;没有国家批准的建设,擅自动工建设等行为。 • 3)行政行为。如国家建设管理机关下达基本建设计划, 监督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行为。 • 4)立法行为。如国家制定、颁布工程建设法律、法规、 条例等行为。 • 5)司法行为。如人民法院对工程建设纠纷案件作出判决 的行为。
二、代理制度
• (一)代理的概念 •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 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 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 (二)代理的种类 • 代理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 种形式。
三、诉讼时效制度
• (一)诉讼时效 • 1.诉讼时效的概念 •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 胜诉权的制度。 • 2.诉讼时效的种类 • (1)普通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 年。 • (2)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延付或拒付租金 的;③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④寄存 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 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则是由工程建设法律关 系主体、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客体和工程建 设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 • (一)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 1. 自然人 2. 法人 3.其他组织
(二)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客体
• • • • • • •
(三)债的消灭 1.债因履行而消灭 2.债因抵销而消灭 3.债因提存而消灭 4.债因混同而消灭 5.债因免除而消灭 6.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
• (三)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 •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建设权利和 建设义务。 • 1.建设权利 2.建设义务。
四、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 更和消灭
• • • • • • • (一)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 1.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某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 订了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主体双方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 务。 2.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变更。 (1)主体变更。主体变更是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数 目增多或减少,也可以是主体改变。 (2)客体变更。客体变更可以是其范围变更,也可以是 其性质变更。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变更,必然导致相应的权 利和义务,即内容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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