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劳动奖章市级五一劳动奖章待遇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荐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荐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6.01.04•【文号】总工办发[2006]4号•【施行日期】2006.01.04•【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荐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通知(总工办发[200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实现“十一五”规划的目标任务建功立业,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 2006年“五一”前夕,表彰一批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职工,分别向他们颁发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现将推荐评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评选条件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获得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1、在深化企业改革,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安全生产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2、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中做出突出贡献的;3、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勤奋学习,努力工作,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4、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5、在保卫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6、在控制人口,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7、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全国总工会即时授予五一奖章五一奖状工人先锋号的规定
总工发〔2012〕27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即时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的规定(2012年04月05日)为进一步做好即时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表彰工作,根据《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总工发〔2011〕77号),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符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基本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即时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或全国工人先锋号:(一)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重大科研项目研制的关键阶段或关键环节作出突出贡献的;(二)在国际活动中创造优异成绩,为祖国争得荣誉的;(三)在全总会同有关部委举办的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中取得工种前三名成绩的;(四)省(部)委作出学习(表彰)决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五)在抢险救灾中或危急情况下,为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出突出贡献,在社会上产生极大反响的;(六)在全总书记处批准的全国重点工程(区域)示范性劳动竞赛或全总与有关部委联合开展的重大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七)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经全总书记处批准需要即时授予的。
二、符合上述即时授予条件的已故个人,可追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三、在即时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先进个人中,原则上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低于80%,企业负责人不超过6%。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司局级(含)以上单位和干部、县级(含)以上党委或政府不参加评选,县处级干部从严掌握。
四、即时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除召开省(部)级以上表彰大会或社会影响大需由全国总工会作出表彰决定外,一般以全总批复的形式函告申报单位;不即时发布的表彰项目,一律纳入五一表彰集中发布。
五、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的即时表彰工作,由省(区、市)总工会或全国产业工会、全总相关部门申报,全总有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全总书记处审批。
市劳动模范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劳动模范的管理,鼓励全市各条战线广大干部职工和各族群众争先创优,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骨干带头作用,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劳动模范,是指有授予权的机关按照劳动模范评选的程序、方式、标准、时间间隔等规定,经严格评选产生,并被授予的荣誉称号。
前款所称的劳动模范,包括特等劳动模范、劳动模范和“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以及享受劳模待遇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第三条市本级劳动模范的评选、授予和日常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工会组织具体负责。
市本级范围内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总工会具体负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劳动模范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授予市级特等劳动模范和劳动模范;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授予本级劳动模范。
其他部门、单位和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均无权授予劳动模范。
第六条劳动模范、特等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授予,一般采取集中命名表彰的方式进行,市政府原则上每5年召开一次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
对特殊贡献者,可随时给予表彰。
第七条给予劳动模范一次性奖金或奖品,不再享受其他待遇的,应当在表彰文件中注明。
第八条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评选活动的管理,严格按照评选范围、条件和工作程序规范评选工作。
第九条市本级管理的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凭颁发的劳动模范荣誉证书和表彰决定,由相关部门确认后,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待遇:(一)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每2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体检费用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支付。
(二)荣获全国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在职人员,每月享受荣誉补贴100元;荣获省级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在职人员,每月享受荣誉补贴80元;荣获市级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在职人员,每月享受荣誉补贴60元。
(三)荣获市级劳动模范称号且在离、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享受特殊贡献待遇补贴,该补贴按离、退休时基本工资乘以3%的标准计发;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且在离、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特殊贡献待遇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工人先锋号评选办法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13-04-07浏览次数:586 字号:[ 大中小]总工发〔2011〕77号(2011年11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是中华全国总工会设立的授予先进集体、先进职工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的评选管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的榜样示范导向作用,激励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二章荣誉称号的授予第四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非跨地区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授予中国籍员工,全国工人先锋号授予上述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所属的部门或单位。
上述荣誉称号原则上不重复授予。
第五条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和全国工人先锋号集体的基本条件是: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尊重劳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经济、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
第六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原则上从省(部)级劳动模范中产生,其基本条件是:信念坚定、立场鲜明,胸怀大局、纪律严明,道德高尚、作风务实,学习努力、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评选办法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2011年11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是中华全国总工会设立的授予先进集体、先进职工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的评选管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的榜样示范导向作用,激励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二章荣誉称号的授予第四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非跨地区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授予中国籍员工,全国工人先锋号授予上述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所属的部门或单位。
上述荣誉称号原则上不重复授予。
第五条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和全国工人先锋号集体的基本条件是: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尊重劳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经济、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
第六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原则上从省(部)级劳动模范中产生,其基本条件是:信念坚定、立场鲜明,胸怀大局、纪律严明,道德高尚、作风务实,学习努力、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03•【字号】淮政办发〔2019〕26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淮政办发〔2019〕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了把党和国家对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的关怀落到实处,根据《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规定(试行)》《生活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帮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8〕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落实市以上劳动模范(含享受同等待遇人员,下同)待遇通知如下:一、建立尊崇礼遇制度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模)是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优秀代表,是民族的精英、人民的楷模。
劳模精神丰富了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内涵,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是激励全市为谱写中国梦淮安篇章不懈奋斗的精神动力。
各级党委政府和工会组织要关心劳模的培养教育,建立与劳模联系制度,定期组织座谈,征求他们对本地、本单位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并鼓励他们为社会主义建设再立新功。
市以上劳模可以受邀请参加市级重要庆典、纪念活动等。
二、建立成长发展机制当前,淮安正在聚力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加需要大力弘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和劳模精神。
各级党委政府和工会组织要注意和优先从劳模中选拔、推荐和聘任干部,推荐和安排劳模参加各级党代会、人代会和政协会议,有计划地提高青年劳模、先进工作者的文化、技术和管理水平,根据需要优先安排其参加培训和学习。
三、建立走访慰问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应当在重要节日、纪念日等走访慰问劳模。
每年春节对市以上劳模发放春节慰问金,每人每年500元。
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
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劳动模范评选及管理工作,在全集团形成尊重劳动模范、爱护劳动模范、学习劳动模范、争当劳动模范的浓厚氛围,根据豫政办〔1995〕12号和平政〔2004〕3号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劳动模范,是集团及其以上各级各类劳动模范。
第三条集团委托集团工会负责全集团范围内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推荐第四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含市级)的推荐原则:(一)面向基层,面向生产建设一线,面向科技人员和技术工人;(二)突出经济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在本职工作上做出了突出贡献;(三)公平、公正、公开和群众公认。
第五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含市级)的推荐程序:(一)基层单位推荐劳动模范,被推荐人选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二)各基层单位要对被推荐人选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监督;(三)各基层单位将推荐人选报集团工会,由集团工会提交集团研究确定。
第六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含市级)的推荐工作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由集团工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候选人,提交集团研究确定上报人选。
第三章评选第七条集团劳动模范名额的分配比例,根据各单位工作性质和在岗职工人数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集团劳动模范的评选条件:(一)在企业改革发展、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二)在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者;(三)在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四)在维护稳定,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五)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第九条除特殊情况外,各级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必须具有一定的基础荣誉。
市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原则上应获得过集团劳动模范等相应荣誉称号。
第四章命名表彰第十条集团劳动模范由集团党委、集团和集团工会命名表彰。
第十一条集团劳动模范命名表彰每年进行一次。
特殊情况需要表彰时,由集团劳动竞赛委员会、集团工会提出意见,报集团党委、集团审定。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总工发…2011‟77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2011年11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是中华全国总工会设立的授予先进集体、先进职工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的评选管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的榜样示范导向作用,激励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二章荣誉称号的授予第四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非跨地区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授予中国籍员工,全国工人先锋号授予上述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所属的部门或单位。
上述荣誉称号原则上不重复授予。
第五条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和全国工人先锋号集体的基本条件是: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尊重劳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经济、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
第六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原则上从省(部)级劳动模范中产生,其基本条件是:信念坚定、立场鲜明,胸怀大局、纪律严明,道德高尚、作风务实,学习努力、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工人先锋号评选办法.doc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是中华全国总工会设立的授予先进集体、先进职工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的评选管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的榜样示范导向作用,激励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二章荣誉称号的授予第四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非跨地区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授予中国籍员工,全国工人先锋号授予上述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所属的部门或单位。
上述荣誉称号原则上不重复授予。
第五条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和全国工人先锋号集体的基本条件是: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尊重劳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经济、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
第六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原则上从省(部)级劳动模范中产生,其基本条件是:信念坚定、立场鲜明,胸怀大局、纪律严明,道德高尚、作风务实,学习努力、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市五一劳动奖章待遇]市五一黄金周工作总结-五一工作总结
[市五一劳动奖章待遇]市五一黄金周工作总结-五一工作总结五一劳动奖章是我市每年五一劳动节前夕表彰先进劳动者的荣誉称号。
近日,我市组织了盛大的颁奖仪式,表彰了一批在各个行业中表现突出的劳动者,并为他们提供了一系列的待遇。
首先,获得市五一劳动奖章的劳动者将享受一定的荣誉待遇。
他们将在全市范围内受到广泛的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将被报道在市级传媒上,让更多的人知道他们的努力和奉献。
同时,他们还将受到表彰单位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嘉奖,领导们将亲自为他们颁发奖章,并亲切慰问他们的工作单位。
其次,获得市五一劳动奖章的劳动者将享受一定的经济待遇。
他们将获得一笔奖金,作为对他们辛勤劳作和贡献的物质回报。
这笔经济待遇将有助于他们改善生活,提高生活质量,同时也可以激励其他劳动者为获得这一荣誉而努力奋斗。
此外,获得市五一劳动奖章的劳动者还将享受一定的福利待遇。
他们将获得优先购买住房的权利,让他们和家人拥有一个稳定安全的居所。
他们还可以享受优惠的医疗待遇,享受免费的体检和医疗服务。
这些福利待遇将为他们的生活提供更好的保障和保障,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和温暖。
市五一劳动奖章是对先进劳动者的认可和鼓励,是对他们付出的努力和奉献的最好回报。
获得这一荣誉的劳动者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先锋模范,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创造了经济和社会效益。
通过表彰他们,我们希望能够激励更多的人为建设我们的家园贡献自己的力量。
在五一黄金周期间,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也在各自的岗位上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
他们以高昂的工作热情、严谨的态度和出色的工作成绩为市民服务。
他们的表现和奉献将成为市民享受假期的保证,为市五一黄金周的工作建立起了坚实的基础。
总之,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将享受一系列的待遇,包括荣誉、经济和福利待遇。
这些待遇将彰显市对劳动者的关心和尊重,激励更多的人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同时,他们在五一黄金周期间的工作也将为市民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让他们在假期中更加放心和满意。
市级劳模退休待遇新政策
市级劳模退休待遇新政策市级劳模是在劳动模范的基础上进一步评选出的具有突出表现的劳动者代表,他们在各自的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并为全社会树立了榜样。
为了更好地关心和关爱这些劳模,市政府最近出台了一项新政策,旨在进一步完善市级劳模的退休待遇,为他们晚年生活提供更加优厚的保障。
一、政策背景市级劳模是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他们为社会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然而,由于以往的政策限制,市级劳模的退休待遇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这让他们感到无比的困扰和不公平。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市政府决定推出新政策,进一步提高市级劳模的退休待遇水平。
二、政策亮点1. 调整退休金标准:根据市级劳模的贡献和表现,适当提高其退休金标准,使其与国家级劳模的待遇相匹配。
这一举措能够更好地体现对市级劳模的认可和奖励。
2. 增加福利补贴:除了退休金外,市级劳模还将享受到一系列福利补贴,包括医疗、教育、文化娱乐等方面的补贴。
这些福利补贴将有效提高市级劳模的生活品质。
3. 优先享受社会服务:市级劳模将享受到更加便捷和优先的社会服务,包括医疗、住房等方面的服务。
这将为他们的晚年生活提供更多的便利和保障。
三、政策实施1. 各级政府责任划分:市级政府将负责制定具体的劳模退休待遇政策,确保政策的落地和实施。
县级和乡镇级政府将配合市级政府,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
2. 资金保障措施:市级政府将加大对劳模退休待遇政策的资金支持,保证政策的顺利实施。
资金来源将通过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等途径来完成。
3. 宣传推广工作:市级政府将组织宣传活动,向社会各界推广市级劳模退休待遇新政策。
同时,加强与相关媒体的合作,通过各类媒体渠道向广大市民传递政策信息。
四、政策效果预期1. 展现社会关怀:市级劳模是社会的宝贵财富,他们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和汗水。
新政策的出台将展现社会对市级劳模的关怀与支持,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和尊重度。
2. 激励更多人才:新政策的出台将激励更多的人才投身于各个领域的努力。
商丘市级五一劳动奖章评选条件及流程
商丘市级五一劳动奖章评选条件及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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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劳模退休待遇新政策
市级劳模退休待遇新政策
市级劳模是在市一级政府认定的杰出劳动模范,他们为社会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为了更好地照顾市级劳模的生活,在退休后给予他们更好的福利待遇,市级政府出台了新的政策。
首先,根据新政策,市级劳模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将享受更高的退休金待遇。
市级政府在每年的预算中专门拨款,确保市级劳模们可以得到应有的待遇,体现社会对他们的尊重和关怀。
其次,市级劳模在退休后,可以享受到更多的医疗保障。
市级政府设立了专门的医疗保障基金,为市级劳模提供全方位的医疗服务。
不仅可以享受到免费的体检,还可以获得更好的医疗待遇,确保他们的健康。
此外,市级政府还为市级劳模提供了更多的精神文化生活保障。
他们可以参加各种文化活动、体育比赛等,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
市级政府在社会福利方面进行全面的考虑,确保市级劳模在退休后仍然能够过上幸福的生活。
综上所述,市级劳模退休待遇新政策的出台,为市级劳模们的晚年生活提供了更好的保障,体现了社会对他们的尊重和关怀。
希望市级劳模们在退休后可以享受到更多的福利待遇,过上幸福健康的生活。
国家级先进个人奖励标准
国家级先进个人奖励标准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国家级先进个人奖项及相应的奖励标准:
1. 全国劳动模范:由党中央、国务院授予,奖励标准为1万元。
2. 全国先进工作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表彰,奖励标准为每人5000元。
3.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授予,奖励标准为金奖个人奖金额为8000元,银奖个人奖金额为5000元,铜奖个人奖金额为3000元。
4. 全国优秀教师:由教育部授予,奖励标准为每人一次性奖金1万元。
5. 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由中国科协授予,奖励标准为每人一次性奖金1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奖励标准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且不同的奖项可能还有其他的奖励内容和荣誉待遇。
劳动模范专项补贴方案
一、背景及目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广大劳动者在推动国家繁荣和人民幸福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弘扬劳动精神,激励广大劳动者爱岗敬业、争创一流,特制定本劳动模范专项补贴方案。
二、补贴对象及条件1. 补贴对象:在本市范围内,荣获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
2. 补贴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2)在各自岗位上辛勤劳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3)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补贴标准及发放方式1. 补贴标准:(1)市级劳动模范:每人每月补贴1000元。
(2)省级劳动模范:每人每月补贴1500元。
(3)国家级劳动模范:每人每月补贴2000元。
2. 发放方式:(1)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统一拨付,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发放到劳动模范个人账户。
(2)补贴发放期限为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有效期内。
四、补贴资金管理1. 补贴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和截留。
2. 建立健全补贴资金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五、实施步骤1. 申报:符合条件的劳动模范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核认定: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3. 发放补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认定结果,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劳动模范个人账户。
4. 跟踪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六、监督与保障1.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补贴政策的公平、公正、公开。
2. 对违反补贴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3.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确保补贴政策的有效实施。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政策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本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实施本劳动模范专项补贴方案,旨在进一步激发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形成尊重劳动、崇尚劳动、热爱劳动的良好社会风尚,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五一劳动奖章评比要求
五一劳动奖章评比要求五一劳动奖章评比要求,可真是一个让人热血沸腾的话题啊!说到劳动,大家都知道,这可是每个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咱们都在为生活打拼,不管是白天黑夜,还是风雨无阻,大家都在用汗水和努力书写着自己的故事。
特别是这五一劳动奖章,简直就像是对辛勤工作者的一种认可和鼓励。
每年这个时候,大家都在摩拳擦掌,期待着自己的付出能够得到回报。
先说说这个评比的要求。
最基本的就是要看你在工作中有多拼。
真心实意地投入,才有可能获得这个光荣的称号。
不管你是个什么行业的,都得有自己的拿手绝活。
听说过“工匠精神”吧?就是那种精益求精、追求完美的态度。
你看,咱们日常生活中有多少个岗位,都需要这种精神。
不论是搬砖的、设计的,还是服务行业的,每个岗位都能闪耀光芒,只要你认真去做。
团队合作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现在可不是一个人打天下的时代,团队的力量可是不可小觑的。
你想啊,大家齐心协力,才能把事情做得更好。
就像打麻将,大家都得默契配合,才能赢得最后的胜利。
评比的时候,评委们也会特别关注这一点。
每个小组、每个部门,都要为共同的目标而努力,大家一起奋斗,才有可能拿到大奖。
说到这里,不得不提的是创新能力。
现在的社会,变化快得让人眼花缭乱。
老一套的做法可不能满足现在的需求。
你得有自己的想法,敢于突破,才能在竞争中脱颖而出。
那些脑洞大开的创意,往往会给工作带来意想不到的效果。
有些人说:“没有创新,就没有未来。
”可不是嘛,这话说得真好!要想赢得五一劳动奖章,光靠老本行是不够的,得不断学习,紧跟时代步伐。
责任心和奉献精神也是评比的重要标准。
干好自己的工作,真心对待每一个客户和同事,这些都是基本的素养。
大家都知道,责任心就像那根无形的绳子,把每个人紧紧地捆绑在一起。
没有责任感的工作就像无头苍蝇,哪儿也飞不远。
奉献精神更是让人尊敬,乐于帮助别人,才能让整个团队变得更加团结。
咱们再说说评比的过程。
这个过程可不仅仅是评委们在台上评分那么简单。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待遇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待遇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待遇问题的复函》,
省部级劳模具体应该享受哪些待遇?
关于省部级劳模具体应该享受哪些待遇,国家没有做出统一规定,由各省按照有关政策掌握。
五一劳动奖章是全国总工会为奖励在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而颁发的荣誉奖章。
颁发范围包括工业交通、基本建设、农林水利、财贸金融、文化、教育、新闻、出版、政法、卫生、科研、体育、机关团体等各行各业的职工。
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和全国产业工会申报,经全国总工会审定批准。
五一劳动奖章主要集中在每年的“五一”劳动节期间颁发,平时也有少量颁发。
延伸阅读:
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不一样。
全国劳动模范是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享受国家级劳模待遇。
全国劳动模范是党中央、国务院授予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做出重大贡献者的荣誉称号。
授予形式分为召开表彰大会、工作会议、零散表彰等。
1950年至1979年,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召开过大规模的表彰会9次。
1979年以后零星表彰全国劳动模范21人。
1989年以来,全国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基本形成每五年一
次的固定届次,由国务院授予全国劳动模范称号。
1989年,全国劳动模范表彰大会首次举行,此后在1995年、2000年、2005年、2010年、2015年的“五一”劳动节前夕举行全国劳动模范表彰大会。
同时,全国还自上而下开展了不同层次的各级劳动模范评选活动,劳动模范表彰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当选劳动模范成为激励和影响了几代中国人的精神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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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是中华全国总工会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者和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光荣称号,是中国工人阶级最高奖项之一。
下面是本站为大家带来的五一劳动奖章市级五一劳动奖章待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五一劳动奖章市级五一劳动奖章待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是中华全国总工会设立的授予先进集体、先进职工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的评选管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的榜样示范导向作用,激励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二章荣誉称号的授予
第四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非跨地区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授予中国籍员工,全国工人先锋号授予上述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所属的部门或单位。
上述荣誉称号原则上不重复授予。
第五条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和全国工人先锋号集体的基本条件是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尊重劳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经济、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
第六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原则上从省(部)级劳动模范中产生,其基本条件是信念坚定、立场鲜明,胸怀大局、纪律严明,道德高尚、作风务实,学习努力、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职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推荐评选审批程序,接受群众监督。
(一)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获得者应自下而上产
生,须经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职工(代表)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上级工会审核同意,中华全国总工会评审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查、书记处审批等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二)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的企业和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企业负责人,须经当地县(市)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监察、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审查同意。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审查同意。
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三)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中的司局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以及由中央组织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不作为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推荐对象。
(四)有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未组建工会,未建立职代会和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关系不和谐,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等情形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当年不得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群
体性事件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自事发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第八条除召开全国劳模表彰大会的年份外,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每年评选表彰一次。
对在国际国内有重大影响的事件中,国家经济建设和
国防建设中,抢险救灾等危急情况下以及在全国总工会书记处批准的全国示范性劳动竞赛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可即时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
第九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个人,或省(部)级党委作出学习(表彰)决定的集体和个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申报,可授予或追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
第三章奖励和待遇
第十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中华全国总工会对获奖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颁发证书、奖状、奖章或奖牌,对个人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按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
第十一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可参加工会组织的休养和其它活动。
休养和活动期间按出勤对待。
第十二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本人申请,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进入国家或省级成人高等学校学习。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三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获得者的
管理工作在中华全国总工会指导下,由其所在地区和单位的工会组织负责。
第十四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获得者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管理制度,完善评选管理机制,制定和协调落实有关政策,做好信访接待工作;
(二)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三)宣传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获得者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导向作用
(四)关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等困难,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做好与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获得者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荣誉称号的撤销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奖状或奖牌。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
(三)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等,拒不改正的;
(五)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奖章,终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受到刑事处分的;
(三)受到开除处分的;
(四)受到开除党籍或留党察看处分的;
(五)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非法离境的;
(七)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十七条撤销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依照评选审批程序,由其原推荐单位逐级上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或全国产业工会向中华全国总工会提出书面报告,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核批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