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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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首都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令,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建设社会主义、造福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

首都居民和在京的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都有完成绿化植树和管护树木、绿地的义务。

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和首都绿化委员会的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北京市园林局主管全市城市绿化事业,管理所属单位的绿化工作,并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城市绿化工作。

各区、县的园林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业务上受市园林局指导,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区、县范围内各单位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实行专业队伍和广大群众相结合的方针,实行分项、分片、分段包干负责的制度。

一、公园、风景区、市区内防护林带、城市道路及公路、城市河湖沿岸、铁路沿线等公共绿地由各部门按原分工分别负责绿化和管护。

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负责其用地范围内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各单位并要按照统一安排,负责指定地段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三、城市住宅区和胡同街巷的绿化和管护工作,实行民办公助的原则,由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组织管界内的单位和居民分段负责。

第五条新建住宅区和其它成片建设地区的绿化,要与建设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其绿化面积,在城区一般不得少于总用地面积百分之二十五,在郊区其绿化面积不得少于百分之三十;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工程投资内;完成绿化的时间,最晚不迟于投入使用后第二个绿化季节。

施工部门应及时清理场地,为绿化创造条件。

现有的单位和住宅区,绿化面积低于上述要求且仍有空地者,必须在留够绿化面积后,才可进行其它建设。

新建的城市干道的绿化要按城市规划进行,规划绿化宽度不得少于道路总宽度的百分之二十五。

北京市绿地养护标准

北京市绿地养护标准

北京市绿地养护标准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城市环境的改善和人们生活质量的提升起着重要作用。

而绿地养护作为绿化的重要环节,对于保持绿地的生态功能和美观性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北京市绿地养护工作,保证绿化效果及绿地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了北京市绿地养护标准。

一、基本原则1.综合管理原则:对绿地的养护应实行全面管理,包括绿化树木和草地的养护、田园绿地的养护、水域绿地的养护等,确保整个绿化区域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发展。

2.生态优先原则:绿地养护应以生态保护为前提,注重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合理调整植被的结构和密度,提高绿地的生态功能和环境适应能力。

3.安全可靠原则:对绿地养护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绿地设施的安全、可靠和使用寿命长。

4.经济合理原则:在养护工作中应注重经济效益,合理利用资源,控制养护成本,提高养护效果。

二、绿地养护标准内容1.绿化树木的养护1.1.树木修剪:定期对绿地树木进行修剪,包括枝干修剪、冠形修剪等,保持树木的健康状况和良好的景观效果。

1.2.病虫害防治:定期对树木进行病虫害的防治工作,采取物理、生物和化学方法,确保树木的生长和健康。

1.3.施肥养护:根据树木的需求,合理施肥,保证树木的养分供应充足,并控制施肥量,防止过度施肥对环境造成污染。

1.4.浇水管理:合理安排浇水时间和浇水量,根据树木的需求进行浇水,保证树木的正常生长和水分供应。

1.5.树木保护:保护绿地树木的根系和周围环境,防止土壤的污染和破坏,同时采取措施保护树木的树干和树冠,防止外界损害。

2.草地的养护2.1.草坪修剪:定期对草坪进行修剪,保持良好的景观效果,同时控制草坪的高度,防止过长导致养护困难和病虫害的滋生。

2.2.施肥养护:根据草坪的需求,合理施肥,保证草坪的养分供应充足,并控制施肥量,防止过度施肥对环境造成污染。

2.3.除草管理:定期进行除草工作,防止杂草对草坪的危害,保持草坪的整洁和美观。

北京市绿化条例

北京市绿化条例

北京市绿化条例
一、定义
“绿化”是指利用植物来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

二、绿化的目的
1. 配合北京市区域发展战略,实现城市绿化规划和市容整治的目标;
2. 促进室外空气的质量和水的质量;
3. 增强城市的视觉美感,创造更加优美的生活环境;
4. 排放污染物,减少室内噪音、变压、空气动力学抗击;
5. 增加休憩休闲场所,提升市民生活质量;
6. 保护生物多样性,形成绿化植被,减少城市建设带来的污染;
7. 改善土地的循环性,保护植物生态系统,减少北京市的气候变化影响。

三、绿化实施措施
1. 绿化植被规划:要按照规划,把绿化植被放置在城市绿地、公园、道路、建筑物附近等地,制定绿化管理制度;
2. 建设新型绿化:把新型绿化设施纳入城市中,扩大绿化空间;
3. 植被保护与持续利用:保护植被资源,持续利用绿化植物,加强绿化工作的管理;
4. 绿地和绿色景观的保护:鼓励建立绿地及绿色景观,使这些地方发挥功能;
5. 遵守农业标准:农林绿化工程要符合北京有关理由标准,确保绿化植物的施工质量;
6. 绿化养护制度:建立绿化养护制度,定期调整与检验,以确保其绿化质量;
7. 工程标准的制定:编制和宣传绿化工程施工标准,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合格的工程施工管理水平。

四、绿化宣传与教育
1. 了解绿化的重要性,加强公众的环保知识宣传;
2. 加强广播、电视等媒体的绿化宣传,发扬绿色文化;
3. 普及绿化的小常识,方便每个人都能参与绿化实践;
4. 加强绿化与市民之间的沟通,增强绿色意识;
5. 推出关于绿化的专题教育活动,开展节约资源的宣传。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地环境卫生责任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地环境卫生责任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地环境卫生责任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08.01.08•【字号】京政管发[2008]20号•【施行日期】2008.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地环境卫生责任标准的通知(京政管发[2008]20号)各相关单位: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实施意见》,市市政管委、市园林绿化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园林绿地环境卫生责任标准》,望各相关单位认真落实,加强检查,做好城市绿地环境卫生工作,保持绿地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一月八日园林绿地环境卫生责任标准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高环境卫生水平,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就保持园林绿地环境卫生整洁确定如下责任标准:一、城市绿地环境卫生由管理养护单位负责。

二、绿地管理养护范围内应保持干净整洁,无各种废弃物,无白色污染(树挂),无明显的黄土露天现象。

绿地环境应保持完整,无堆物、堆料、搭棚、设摊,树干及建(构)筑物等设施上无钉栓刻画、小广告等现象。

三、绿地内水面应保持干净,无杂物,无漂浮物,对绿地内水面杂物应及时清除,并做到经常保洁。

四、绿地内无死树、枯枝,花坛、色带、绿篱、垂直绿化应保持整齐美观,无缺株。

五、绿地管理养护所产生的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应当做到日产日清,并及时保洁。

六、二级以上(含二级)开放绿地,应当按标准设置果皮箱等垃圾容器。

七、按照规定进行扫雪铲冰。

八、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本行业内环境卫生监督检查,保持相对稳定的环境卫生保洁队伍(人员)。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京政发[1982]57号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京政发[1982]57号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日原则批准。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京政发[1982]57号文件公布)第一条为了促进首都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令,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建设社会主义、造福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

首都居民和在京的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都有完成绿化植树和管护树木、绿地的义务。

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和首都绿化委员会的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北京市园林局主管全市城市绿化事业,管理所属单位的绿化工作,并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城市绿化工作。

各区、县的园林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业务上受市园林局指导,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区、县范围内各单位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实行专业队伍和广大群众相结合的方针,实行分项、分片、分段包干负责的制度。

一、公园、风景区、市区内防护林带、城市道路及公路、城市河湖沿岸、铁路沿线等公共绿地由各部门按原分工分别负责绿化和管护。

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负责其用地范围内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各单位并要按照统一安排,负责指定地段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三、城市住宅区和胡同街巷的绿化和管护工作,实行民办公助的原则,由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组织管界内的单位和居民分段负责。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的决定 附:第二次修正本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的决定 附:第二次修正本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第二次修正)
(1990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2年5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5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就树盖房或者围圈树木的;
(二)在绿地或者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位的;
(三)在草坪或者花坛内堆物堆料的;
(四)在绿地内乱倒乱扔废弃物的;
(五)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
(六)钉拴刻划树木、攀折花木的。
第九条 违反《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条例》规定作出其他处理外,对责任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
(二)驾驶车辆或者从事其他作业撞伤、撞倒树木及其他严重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
第七条 违反《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八条 违反《条例》有下列第(一)、(二)、(三)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第(四)、(五)、(六)项行为之一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七、第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条例》规定作出其他处理外,对责任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污物等,严重污染绿地的;“(二)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擅自临时占用绿地的。“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渣土的,责令限期清除干净、恢复绿地原状,并按照影响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第二条 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闲置可以绿化的空地两年以上的,按照应当绿化的空地面积,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完成绿化工程。

北京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北京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北京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前言为适应北京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的发展,依据《北京城市园林绿化技术标准汇编》和北京市园林局园绿字[1999]047号:《园林绿化养护等级质量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士才。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园林绿化中的乔木、灌木、藤木、竹类、花卉、草坪、地被、古树名木等的养护管理规范以及检查验收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规划市区的城市绿地、京郊城镇绿地以及北京市属风景名胜区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北京城市园林绿化技术标准汇编北京市园林局园绿字[1999]047号:园林绿化养护等级质量标准3术语和定义3.1树冠树木主干以上集生枝叶的部分。

3。

2花蕾期植物从花芽萌动到开花前的时期。

3.3叶芽形状较瘦小,先端尖,能发育成枝和叶的芽。

3.4花芽形状较肥大,略呈圆形,能发育成花或花序的芽。

3。

5不定芽在枝条上没有固定位置,重剪或受刺激后会大量萌发的芽。

3。

6生长势植物的生长强弱.泛指植物生长速度、整齐度、茎叶色泽、植株茁壮程度、分蘖或分枝的繁茂程度等。

3。

7行道树栽植在道路两旁,并构成街景的树木。

3。

8古树名木树龄达百年以上或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以及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3。

9地被植物指植株低矮(50cm以下),用于覆盖园林地面的植物。

3。

10乔木主干上开始出现分枝的部位。

3。

11主干乔木或非丛生灌木地面上部与分枝点之间部分,上承树冠,下接根系。

3.12主枝自主干生出,构成树型骨架的粗壮枝条,。

3.13侧枝自主枝生出的较小枝条。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1997年修正)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1997年修正)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1997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31•【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施行日期】1990.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1990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违反《条例》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由本市各级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在其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内,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违反《条例》的行为,情节轻微、损失不大,或能够主动向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报告、认真检查错误并立即改正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四条违反《条例》的规定,故意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或者损失较大、情节恶劣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五条各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面积低于《条例》规定的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而不按照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绿化,闲置两年以上的,按照每平方米16元的绿化建设费标准,对责任单位处以应当绿化的空地面积绿化建设费1至2倍的罚款,并限期完成绿化工程。

第六条违反《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在一个半月内,未将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拆除,未将绿化用地清理干净的,除责令改正外,处责任单位每平方米2角至5角的罚款。

第七条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或者有其他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罚款,按《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期限将代征绿地交给城市绿化专业部门的,除责令限期交出外,处责任单位每平方米2角至5角的罚款。

第九条违反《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树木外,处以损失费2至5倍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二)驾驶车辆或从事其他作业撞伤、撞倒树木及其他严重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执法调研报告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执法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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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下 1() 09 《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 执法调研报告

摘 要



胡 相 宜
伴 随着 中国城市化 步伐 的加 快 、 污染 问题 的升级 , 市绿 色保护理 念逐 渐深入 人 心 , 到政 府与 市 民的广 泛 关注 , 城 得
对 绿化 执法 中存在 的 问题 , 结合 目前绿化 工作 实 际, 笔者 提
要 以花 费 时间和 金钱 为代 价 的 。同一个 源 泉—— 权力 重叠— — 出 以 下 建 议 : 被执 法机关从 另一个角度理 解 、 运用而 引出 了一个新 的执法现状 。 ( ) 一 关于监督 主体 资格
然 而其 中的 问题 也 随之 凸现 了 出来 。本 文从执 法现 状 中的 问题 入手, 引 出导 致这 些 问题 的根 源—— 立 法缺 陷。并具 体 逐步 从 环境 权 、 下位 法之 间的矛盾 解析 、 上 后期监 督责 任 归属三 个方 面提 出针 对 以上 漏洞 的治理 意见 。
关键 词 权 力 重叠 后期监 督 环境 权 责任 归属
现 状 问题 :
首 先 , 法 中职权 划分 不清 引起 的执法 混乱 立
理 如 由于 国务院 颁布 的 《 市绿化 条例》 身就存 在中职 权划 分 积 引种 的决定 。 论而 言 , 此重大 的绿 化方 案应 该有 专家 参与 城 本 不 清 的问题, 致使 各级行 政机 关依 其制 定 的法 规 、 章 中的权 力 规 决策 , 经过 严格 的绿化 效果 论证 方可付 诸实 施 。 而现 在 造成 的结 也 出现 了相互 重 叠的现 象 , 而造成 “ 人有 权 , 从 人 人人 行权” 弊 果显 然是 前期规 划工 作不到 位 的后果 。 等 el 市城 市绿化 条例》给人 的印象 是过 多地把 责任 推 卸给 l 京 端 。 关之 间遇 到 有利益 的事 情互 相争抢 , 机 没有 利益 的事情 又互

北京小区绿化实施方案公示

北京小区绿化实施方案公示

北京小区绿化实施方案公示根据《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和相关法规的规定,为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提升居民生活质量,现就我小区绿化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如下:一、绿化范围:本次绿化实施方案覆盖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和居民楼周边空地,包括绿化带、花坛、草坪等区域。

二、绿化内容:1. 选择适宜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物,以提升整体绿化效果;2. 加强对绿化带和花坛的养护管理,保持绿化景观的美观和整洁;3. 鼓励居民积极参与,统一种植和管理绿化植物,增加居民的绿色意识。

三、绿化管理:1. 成立小区绿化管理委员会,负责绿化计划的执行和监督;2. 定期对绿化带进行修剪、浇水、施肥等养护工作;3. 加强绿化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绿化宣传:1. 制作绿化宣传标语和海报,提升居民对绿化的重视程度;2. 举办绿化知识讲座和活动,提升居民的绿色环保意识。

五、监督与投诉:1. 建立绿化管理投诉渠道,接受居民对绿化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投诉;2. 定期开展居民满意度调查,收集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绿化管理工作。

以上绿化实施方案自公示之日起生效,期限至居民提出异议或建议前有效。

敬请居民积极参与,共同营造美丽宜居的小区环境。

六、绿化设施建设:增加绿色环保设施,如雨水花园、沉水式污水下水道等,促进雨水的自然渗透,减轻城市内涝问题;在小区内设置垃圾分类回收点,鼓励居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提高小区的环境卫生。

七、绿化经费使用:小区物业负责对绿化经费进行适当分配和使用,确保绿化管理所需的费用得到合理保障并定期进行汇报。

八、绿色出行推动:推广绿色出行方式,增加骑行停车位、设置步行道、建设公共自行车服务点等,鼓励居民更多选择步行、骑行等低碳出行方式。

九、绿化规划:对小区内的绿化进行规划设计,确保绿化带和绿地的合理布局,保证每个居民都可以享受到绿色的生活环境。

十、绿化效果评估:定期对小区的绿化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以确保绿化工作的持续改善。

北京绿化养护标准

北京绿化养护标准

a) 行道树的树型和分枝点高度应基本一致,分枝点高度最低标准为2.8m。

郊区可适当提高。

b) 树木与架空线有矛盾时,应修剪树枝,使其与架空线保持安全距离。

c) 在交通路口30m范围内的树冠不能遮挡交通信号灯。

d) 路灯和变压设备附近的树枝应与其保留出足够的安全距离。

5.1.1.7 灌木修剪5.1.1.7.1 灌木造型修剪应使树型内高外低,形成自然丰满的圆头形或半圆形树型。

5.1.1.7.2 灌木内膛小枝应适量疏剪,强壮枝应进行适当短截,下垂细弱枝及地表萌生的地蘖应彻底疏除。

5.1.1.7.3 栽种多年的丛生灌木应逐年更新衰老枝,疏剪内膛密生枝,培育新枝。

栽植多年的有主干的灌木,每年应采取交替回缩主枝控制树冠的剪法,防止树势上强下弱。

5.1.1.7.4 生长于树冠外的徒长枝,应及时疏除或早短截,促生二次枝。

5.1.1.7.5 花落后形成的残花、残果,若无观赏价值或其他需要的宜尽早剪除。

5.1.1.7.6 成片栽植的灌木丛,修剪时应形成中间高四周低或前面低后面高的丛形。

5.1.1.7.7 多品种栽植的灌木丛,修剪时应突出主栽品种,并留出适当生长空间。

5.1.1.7.8 造型的灌木修剪应保持外型轮廓清楚,外缘枝叶紧密。

5.1.1.7.9 花灌木修剪应特别注意:a) 当年生枝条开花灌木,如:紫薇、木槿、月季、珍珠梅等,休眠期修剪时,为控制树木高度,对于生长健壮枝条应在保留3个~5个芽处短截,促发新枝。

1年可数次开花灌木如月季、珍珠梅、紫薇等,花落后应及时剪去残花,促使再次开花。

b) 隔年生枝条开花的灌木,如:碧桃、榆叶梅、连翘、紫珠、丁香、黄刺玫等,休眠期适当整形修剪,生长季花落后10天~15天将已开花枝条进行中或重短截,疏剪过密枝,以利来年促生健壮新枝,c) 多年生枝条开花灌木,如:紫荆、贴梗海棠等,应注意培育和保护老枝,剪除干扰树型并影响通风透光的过密枝、弱枝、枯枝或病虫枝。

5.1.1.8 绿篱及色带修剪5.1.1.8.1 修剪应使绿篱及色带轮廓清楚,线条整齐,顶面平整,高度一致,侧面上下垂直或上窄下宽。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6年修订)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6年修订)

【法规标题】北京市绿化条例(2016年修订)【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28号【适用区域】北京市【发布时间】2016-11-25【生效时间】2016-11-25【关键词】环境,环保管理,市政市容及其它【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北京市绿化条例(2009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北京市绿化条例(2016年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三章 义务植树第四章 绿地保护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森林、古树名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绿化工作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和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妥善协调、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依法明晰树木权属,完善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护补偿补助机制,保护树木所有权人和管护者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第六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教育居民和在校师生履行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做好本社区、本单位的绿化工作。

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1990年11月12日批准,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北京市园林局1991年1月1日发布)第一条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按照《条例》第十三条的原则,具体规定如下:一、凡符合规划标准和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人口7000人以上或建设用地面积10公顷以上),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执行,并按居住区人口人均2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公共设施的绿化用地,与居住区、居住小区的绿化用地统一计算(非配套建筑设施,按有关规定执行)。

不符合规划标准的,按地处城区的不低于25%、地处效区的不低于30%的比例执行。

二、凡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属于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工厂等单位,按不低于40%的比例执行。

三、高等院校,按地处三环路以内的不低于35%、地处三环路以外的不低于45%的比例执行。

夜大学、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等成人高等院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进行高等教育的学校以及走读制的高等院校,按地处城区的不低于25%、地处效区的不低于30%的比例执行。

四、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按不低于30%的比例执行。

五、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按不低于20%的比例执行。

其他建设工程,按地处城区的不低于25%、地处郊区的不低于30%的比例执行,但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危房改造区的绿化用地面积比例,以及一般零星添建工程和配套建设的小型公共建筑设施的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可以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会同市园林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按下列规定计算绿化用地面积:一、成片绿化的用地面积,按绿化设计的实际范围计算。

绿化设计中园林设施的占地,计算为绿化用地,非园林设施的占地,不计算为绿化用地。

最新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最新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最新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最新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本市城市绿化事业,实施《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加强管理和科学技术工作,提高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第四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绿化的义务。

任何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五条市园林局是本市城市绿化的主管机关,各区、县、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的城市绿化管理部门主管本地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城市绿化建设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组织编制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

第八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合理布局,市区绿化与郊区绿化相联结,城市绿化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提高相结合,形成完整的体系。

第九条街道绿化应当注重遮荫滞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

河湖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逐步建成河滨、湖滨公园。

第十条鼓励单位和居民利用庭院空地种植花草树木,提倡发展垂直绿化。

第十一条新区开放和旧区改建都应当把绿化建设作为重要内容。

郊区城镇应当按照规划进行绿化建设。

第十二条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发展的需要,逐步实现城市绿化苗木自给。

第十三条各项建设工程,应当安排一定的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并按居住人口人均2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居住小区按人均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二)地处三环路以外的医院不低于45%;疗养院所不低于50%。

北京市绿化养护标准

北京市绿化养护标准

北京市绿化养护标准北京市绿化养护标准是指对北京市内各类绿化进行规范化管理和维护的标准。

绿化养护工作的开展,不仅可以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更可以促进植物生长,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生态与城市的和谐共生。

因此,北京市绿化养护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北京市绿化养护标准应明确各类绿化区域的管理责任。

对于公园、广场、街道、社区等不同类型的绿化区域,应有专门的管理部门或单位负责其养护工作。

同时,要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各项养护工作有序进行。

其次,北京市绿化养护标准应规范绿化养护的工作内容和标准。

针对不同季节和不同类型的植物,确定相应的养护措施和频次,包括修剪、浇水、施肥、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同时,要加强对养护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技能素质。

再次,北京市绿化养护标准应加强对绿化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包括对绿化树木、花草、灌木等植物的修剪和修整,对灯饰、喷泉、雕塑等景观设施的维护和检修,以及对草坪、花坛、水系等景观的清洁和保养。

此外,北京市绿化养护标准还应注重绿化养护的环保性和可持续性。

在进行养护工作时,要选择环保型的养护材料和设备,减少化学药剂的使用,提倡有机肥料和生物防治,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同时,要注重资源的节约利用,合理利用水源和能源,降低养护成本,实现可持续发展。

最后,北京市绿化养护标准应建立健全绿化养护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通过定期的检查和考核,对各类绿化养护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同时,要加强对养护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绿化养护的良好氛围。

总之,北京市绿化养护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升城市形象,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北京市绿化养护标准的落实和执行,共同努力,为建设宜居宜业的美丽北京作出更大的贡献。

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

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

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4•【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2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12号《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24日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2023年11月24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运行、维护与改造第四章科技与产业支撑第五章引导与激励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污染和碳排放,提升建筑品质,改善人居环境,推动建筑领域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改造拆除活动和相关产业的绿色发展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建筑绿色发展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坚持全寿命期管理、全领域推动、全产业支撑。

第四条本市建筑绿色发展遵循以下基本要求:(一)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城市更新等工作相结合,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韧性城市建设等相衔接;(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升建筑安全耐久、健康舒适、便利宜居等综合性能,兼顾绿色低碳技术应用的适用性与经济性;(三)坚持首善标准,在政策保障、技术应用、产业支撑等方面先行先试,发挥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等示范引领作用;(四)坚持创新驱动,鼓励科技研发,支持产学研用合作,激发市场活力;(五)坚持区域协同,加强京津冀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合作,促进政策互动、资源共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全文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京政发[1982]57号【批准部门】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1982.03.20【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1982.04.28【实施日期】1982.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发布日期:1990年4月21日实施日期:1990年7月1日)废止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日原则批准。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京政发[1982]57号文件公布)第一条为了促进首都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令,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建设社会主义、造福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

首都居民和在京的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都有完成绿化植树和管护树木、绿地的义务。

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和首都绿化委员会的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北京市园林局主管全市城市绿化事业,管理所属单位的绿化工作,并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城市绿化工作。

各区、县的园林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业务上受市园林局指导,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区、县范围内各单位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实行专业队伍和广大群众相结合的方针,实行分项、分片、分段包干负责的制度。

一、公园、风景区、市区内防护林带、城市道路及公路、城市河湖沿岸、铁路沿线等公共绿地由各部门按原分工分别负责绿化和管护。

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负责其用地范围内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各单位并要按照统一安排,负责指定地段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三、城市住宅区和胡同街巷的绿化和管护工作,实行民办公助的原则,由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组织管界内的单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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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森林、古树名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绿化工作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和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妥善协调、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依法明晰树木权属,完善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护补偿补助机制,保护树木所有权人和管护者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第六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教育居民和在校师生履行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做好本社区、本单位的绿化工作。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绿化法律法规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八条本市推进林业碳汇工作,普及碳排放知识,倡导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和实现碳中和的绿色环保理念,引导公众参与碳补偿活动。

第九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转化应用,选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节水耐旱及兼顾冬季绿化美化效果的植物品种。

引进植物品种应当防止有害植物侵入。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害绿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一条本市对在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事业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按照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切实可行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绿化规划。

绿化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应防灾避险需要,保持历史风貌,体现首都特色。

绿化规划包括绿地系统规划、植树造林规划等专项规划。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化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绿线管理。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各类绿地的功能形态、绿地指标、绿地布局面积和控制原则等内容。

区、县绿地系统规划还应当包括分期建设计划和建设标准等内容。

绿地防火设施建设应当纳入所在地区消防规划。

第十四条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区、县绿地系统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符合市绿地系统规划,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建制镇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与区、县绿地系统规划相一致,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十五条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绿地系统规划在实施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六条本市依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绿化隔离地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原则,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合理安排土地利用,扶持与绿化隔离地区功能定位相适应的绿色产业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市加强城市公园、郊野公园、乡村公园建设,为公众提供更多绿色活动空间。

第十八条绿地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绿化规划实施,坚持生态、景观、文化协调统一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乡土植物,注重营造植物景观,突出生物多样性,形成合理的种植结构。

第十九条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公共绿地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其中,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二)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三)铁路、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四)村庄规划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并方便管护的原则确定。

公共绿地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安排绿化用地。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用地总面积的比例。

其中,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化用地面积比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例不得低于30%,并按照居住区人均不低于2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集中绿地;成片开发或者改造的地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集中绿地,绿地建设费用纳入开发建设总投资。

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附属绿化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

第二十一条绿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

从事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绿化工程,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二十二条公共绿地绿化施工前,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送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

建设工程附属绿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施工的30日前,书面告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报送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绿地建设费用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其附属绿化工程的具体建设时序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土地条件的内容并予以明确。

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第二十四条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市或者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内容予以核实;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方案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载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共绿地建设工程、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有关资料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居住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第二十六条露天停车场地面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进行绿化,种植可以达到遮阳效果的树木。

鼓励屋顶绿化、立体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绿化。

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及文化体育设施,符合建筑规范适宜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第二十七条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临时绿化,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第二十八条农村地区应当科学布局绿化用地,按照村庄园林化、道路林荫化、河渠风景化、农田林网化的要求实施绿化;提高农村绿化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兼顾绿化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村民参加村庄绿化建设,组织村民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村庄周围的空地、村庄内的闲置土地进行绿化,支持村民对住宅庭院和周边的空地进行绿化美化。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村庄绿化建设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农村居民在住宅房前屋后种植树木的,树木收益归种植者所有。

第三章义务植树第三十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义务。

第三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参加植树活动。

鼓励个人参加所在地区的义务植树活动。

驻本市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依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各级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第三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植树造林、认建认养树木绿地、购买碳汇、参与绿化宣传咨询等多种形式履行植树义务。

第三十四条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核定并记录单位参与义务植树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将种植或者养护的树木移交绿地、树木管护责任单位的,所移交树木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过验收。

绿化委员会应当指导各单位义务植树责任区和义务植树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做好服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单位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可以向所在区、县绿化委员会提出协助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申请。

接到申请的区、县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专业绿化单位代其完成植树任务,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三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认养公共绿地履行植树义务的,可以在区、县绿化委员会指导下与公共绿地管护单位签订协议,按照要求对公共绿地实施养护,并根据协议对公共绿地享有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各单位应当根据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开展义务植树活动。

第四章绿地保护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第三十九条加强对绿地、树木的管理和保护(以下简称管护)。

绿地、树木的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公共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其中,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单位所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三)居住区、居住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负责,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护;(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五)铁路、湖泊、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六)村庄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或者零星树木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

第四十条管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绿地、树木养护规范对绿地、树木进行管护并做好防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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