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伦理秩序_法治秩序与公民意识_李洁珍
正义秩序的公共管理伦理理念
正义秩序的公共管理伦理理念
正义秩序的公共管理伦理理念强调的是全体人民的利益至上和公正平等原则,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以合法的方式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创造一个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公共管理环境。
其核心价值观包括以下几点:
1. 全民利益至上。
公共管理的目标是为全体人民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全体人民的权益和利益,而不是为特定利益集团服务。
2. 公正平等。
公共管理要坚持公正、平等的原则,不偏袒任何利益集团,确保公共资源的公平分配和利用。
3. 合法合规。
公共管理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行使权力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不能越权和滥权。
4. 服务至上。
公共管理必须以服务为宗旨,以满足人民群众需要为落脚点,积极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5. 透明公开。
公共管理必须保持透明公开,对公众负责,接受公众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6. 廉洁高效。
公共管理必须遵守廉洁自律的要求,杜绝贪污现象的发生,提高管理效率,为人民群众营造高效、诚信的环境。
生态文明教育的理论向度与实践方略
生态文明教育的理论向度与实践方略作者:陈时见邵佰东来源:《中国远程教育》2024年第03期摘要:生态文明教育既体现教育涵化属性,又彰显公共管理属性,具有公共性、耦合性、全面性、长期性等特征。
在中国式现代化背景的场域下,生态文明教育是构建人类文明新形态的基础性工程,不仅要在理论内涵上体现中华民族生态复兴的教育愿景、人民中心生态民生的教育立场、民众生态心智形塑的教育目标、本土生态资源整合的教育特色,而且行动方略上要基于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使命任务,构建生态文明教育整体性发展格局,建设生态文明教育中国特色理论体系,夯实生态文明教育主体责任自觉,完善生态文明教育协同治理机制,从而更好地服务于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
关键词:生态文明;生态文明教育;生态文明素养;生态文明建设作者简介:陈时见,西南大学西南民族教育与心理研究中心研究员,西南大学教师教育学院教授(重庆 400715);邵佰东,西南大学西南民族教育与心理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重庆 400715)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23年度重大项目“生态文明教育的国际比较与中国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3JJD880002)中图分类号:G40-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58x(2024)3-0003-10生态文明建设既是关乎人类发展的大计,又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必然选择,而生态文明教育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举措,发挥着基础性和保障性的作用。
生态文明教育以“润物无声”的涵养化育形式,在不同主体的生态文明认知树立、生态文明素养改进、生态文明建设能力提升上具有重要的价值。
2021年2月,我国生态环境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提升公民生态文明意识行动计划(2021—2025年)》(环宣教〔2021〕19号)明确提出,“要有力推动全民生态文明教育工作,逐步形成全社会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局面”,“为持续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中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和坚实社会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等六部门, 2021)。
构建社会和谐秩序的伦理价值
构建社会和谐秩序的伦理价值朱必法【内容提要】科技与理性的发展考验着人类的生存处境,引起人们对现代社会秩序的审视,也展开构建社会和谐秩序的追求。
在追求社会和谐秩序的过程中,伦理因素作为人类社会内在的驱动力,通过维护社会和谐秩序与形塑社会公序良俗,在社会发展与人类进步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使命担当。
【关键词】伦理和谐社会秩序社会和谐既是一个内容丰富的概念,也是一种较为理想的社会秩序,它表征社会众多要素的融洽整合与协调发展。
评判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准就是社会秩序的安定有序,社会关系的伦理和谐。
这种和谐关系主要反映着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等,具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开放包容等特质。
一社会进步与人类发展的伦理担当现代社会让人类生活发生巨大变迁,它从各个领域推动人的发展的同*朱必法,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博士后,湖北中医药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厂马克思主义哲学论丛<^7Vv---------------------------------------------------------2019年第1轉总第30辑时,也制造了人的生存问题。
人们在寻找解困出路中,逐渐把伦理因素的存在价值或社会意义凸显出来。
现代生活的诸多实情表明,伦理规范对于社会秩序而言无疑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建设性力量,这对于当代中国的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源远流长的西方思想传统,暗含着伦理观念的运行轨迹。
伦理观念起初主要存在人们认识世界和自身方面,它经由启蒙运动全面渗透进人们的社会生活,在丰富人类社会交往关系的同时,也引起了人类严重的生存挑战和精神危机。
在人类理性的作用下,无论是古希腊思想家探求的“逻各斯”,还是近代哲学家追寻的形而上的世界本质,都不约而同地在探寻一个形而上学的存在,结果是将活生生的人遗忘得一干二净。
康德将形而上学发展到认识论领域,却充斥着复杂的认识框架和形式,并无现实内容。
黑格尔虽然将社会历史发展纳入其思想体系,但是一种逻辑上的编织和网罗,目的是服务于 “绝对精神”,最终实质也没有关注到现实社会中的人及其生活,反而使人们的伦理关系被异化为“绝对精神”对人的抽象统治。
伦理与法规论文
伦理与法规论文引言伦理与法规是人类社会中一直存在的重要议题。
伦理研究探讨人们行为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而法规则是一种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的制度化方式。
本文将探讨伦理与法规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在社会中的重要性。
伦理与法规的关系伦理与法规是相互关联又有一定差异的概念。
伦理准则通常建立在道德和价值观的基础上,表达了人们对行为的期望和评判标准。
而法规则是政府和社会制定的法律规范,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
伦理与法规的重要性伦理和法规在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角色。
伦理准则指引着个人和组织的行为,促使人们做出道德正确的选择。
法规的存在可以确保社会的秩序和公正,保护人们的权益和安全。
伦理和法规共同构建了一个规范的社会秩序,使人们能够在公平和谐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
伦理与法规的互补关系伦理和法规相互补充,共同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
伦理准则可以为法规提供指导和支撑,同时法规也可以强化和确立伦理的实施。
伦理和法规的互补关系可以保证社会的道德水平和法律规范的有效性。
示例一个典型的例子可以是公司伦理和雇佣法规的关系。
公司伦理要求公司为员工创造一个公平、尊重和平等的工作环境,促使员工遵守道德准则。
而雇佣法规则对公司的雇佣行为进行约束,确保雇员的权益得到保护。
伦理和法规的双重约束可以使公司实现员工满意度和社会责任的平衡。
结论伦理和法规的关系密切,它们共同为社会的秩序、道德和公正提供了保障。
在实践中,人们应当将伦理和法规作为行为的指南,努力实现个人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论和谐社会法律秩序与伦理秩序的同构
小 我 与 大 我 ,从 而 既 实 现 着 对 世 界 的 认 识 与 把 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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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毕红梅 ,博 士 ,华 中师 范大学政 法 学院副教授 ,主要从 事思 想政 治教 育基本 理 论 与 实践 的
研 究:
梅 萍 ,博 士 ,华 中师 范 大 学政 法 学 院教 授 ,主 要 从 事 思 想政 治教 育基 本 理 论 与 实践 的 研
究。 湖北 武汉 407 309
、
利益 与正 义 :法 律与 伦理 同构 的秩序 目标
从 对 和 谐 社 会 的 目标 建 构 来 看 , 法 律 与 道 德 蕴
含 着 共 同 的 内在 精 神 。这 种 内 在 精 神 就 是 对 真 、 善 、美 的 价 值 追 求 ,具 体 表 现 为 维 护 社 会 正 义 ,增
71
天府 新论 2 1 00年第6期
论和谐社会法律秩序与伦理秩序的同构
生 、 激 越 人 生 的 功 用 。 正 是 在 这 种 利 益 — — 道 义 的
前 提 下 ,人 们 在 社 会 活 动 中 才 会 自觉 遵 循 伦 理 秩
方 式 中 ,人 们 区 分 了 世 界 的 现 有 与 应 有 ,事 实 与 价 值 ,也 区 分 了 人 自身 的 欲 望 与 理 性 、情 感 与 理 智 、
网络暴力的伦理追问与秩序重建
网络暴力的伦理追问与秩序重建1. 网络暴力的定义与表现形式网络暴力,一种借助互联网平台进行的暴力行为,已成为现代社会日益严重的伦理问题。
它涉及对他人进行恶意的、侮辱性的、伤害性的言论或行为,通过网络空间进行广泛传播,对受害者造成严重的心理和社会伤害。
网络暴力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欺凌、网络谩骂、网络谣言、网络恐吓、网络人肉搜索等。
这些行为往往源于对他人观点的不同、个人恩怨、恶意炒作等动机,借助网络的匿名性和开放性特点,使施暴者能够轻易地逃脱现实社会的制裁和道德谴责。
网络暴力的危害不容忽视。
它可能导致受害者产生自卑、抑郁、焦虑等心理问题,甚至引发自杀等极端行为。
同时,网络暴力还可能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影响网络空间的正常秩序。
对网络暴力进行深入研究和有效治理,已成为当前社会的重要任务。
在伦理层面,网络暴力违背了尊重他人、平等公正、诚信友爱等基本原则。
它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破坏了网络空间的公共秩序和良好氛围。
我们需要从伦理角度出发,对网络暴力进行追问和反思,寻求有效的治理措施和路径。
这包括加强网络伦理教育、完善法律法规、建立监管机制等,以维护网络空间的健康和有序发展。
2. 网络暴力背后的伦理问题网络暴力不仅是一种行为表现,更是一种伦理失范的体现。
在网络空间,个体的匿名性和去个体化使得一些人在行为上更加放肆,忽视了对他人的尊重和基本的道德规范。
这种现象背后的伦理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网络空间的开放性使得信息传播迅速,但同时也带来了对个人隐私和尊严的侵犯。
网络暴力往往伴随着对受害者个人信息的公开和侮辱性言论,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违背了尊重他人的基本伦理原则。
网络暴力行为往往伴随着责任逃避的问题。
由于网络的匿名性,施暴者往往认为自己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而在行为上更加肆无忌惮。
这种行为忽视了个人行为的社会责任,破坏了网络空间的秩序和安全。
网络暴力中常常包含着对特定群体的歧视和偏见,如性别、种族、宗教等方面的不公平对待。
社会伦理秩序的概念
社会伦理秩序的概念社会伦理秩序是指在一个社会中,人们遵循的道德、伦理规范和规则所形成的一种秩序。
它是社会秩序的一种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的正当利益,促进社会的发展进步。
社会伦理秩序的建立与维护是一个复杂而又持久的过程,需要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首先,社会伦理秩序的核心是道德规范和道德价值观。
道德规范是人们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发展而制定的准则和规则,它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个体与集体之间的关系以及对自然环境的态度等方面。
道德规范的制定和遵守是社会伦理秩序建立的基础,可以有效地引导人们的行为,减少冲突和矛盾。
其次,社会伦理秩序的建立还需要法律制度的支持和保障。
法律作为一种通过立法和司法手段规范社会成员行为的制度,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法律可以明确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在一个社会中,法律是社会伦理秩序的基础和保障,任何人都不能逾越法律的底线,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此外,社会伦理秩序的建立还需要良好的社会风气和道德规范的普及。
社会风气是指社会成员普遍遵守道德规范的态度和行为习惯,它对于形成和维护社会伦理秩序具有重要影响。
如果一个社会存在诚信、尊重、公正、奉献等良好的价值观和风气,人们就会自觉遵守道德规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形成一种互助合作、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
另外,社会伦理秩序的建立还需要政府的积极引导和管理。
政府作为社会治理的主体和组织者,要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加强社会管理和服务,提供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秩序。
政府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的切身利益,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政府的有效管理和服务是维护社会伦理秩序的重要保障。
最后,社会伦理秩序的建立还需要教育的力量。
教育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机制,可以培养人们的道德意识、道德判断和道德行为能力,提升人们的伦理素质。
通过教育,人们可以了解道德规范和价值观,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伦理与法治的法律守则
伦理与法治的法律守则引言伦理和法治是社会秩序与道德体系的基石。
伦理是指人们对于什么是对与错的规范的思考和意识,而法治则是指通过制定、执行和维护法律来管理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平正义。
在日常生活和专业工作中,我们都应遵守一定的法律守则,以确保我们的行为合乎伦理和法治原则。
守则一:尊重法律作为公民,我们应当尊重并遵守法律。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础,在我们的行为中不应违反法律的规定。
无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业行为,我们都应遵从法律的约束,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守则二:维护公平与正义法律的最终目标是维护公平和正义。
在我们的行为中,我们应该主张公正和平等,不歧视任何人。
我们应当关注社会的弱势群体,保护他们的权益并帮助他们获得公正待遇。
我们也应该避免利用法律漏洞或不正当手段来谋取私利,而应该始终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出发点。
守则三:尊重他人权利伦理和法治要求我们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
我们应当保护个人隐私,不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
我们应当尊重,但也要注意言辞的适当和尊重他人的感受。
在职业领域中,我们也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护客户信息和商业机密。
守则四:诚实守信诚实守信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我们应当以诚信为原则,在个人生活和专业工作中始终遵循诚实、真实的准则。
我们不应提供虚假信息或误导他人。
在交流和合作中,我们应当遵守承诺和约定,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
结论伦理与法治的法律守则指引我们在日常生活和专业工作中应遵循的准则。
这些守则包括尊重法律、维护公平与正义、尊重他人权利和诚实守信。
遵守这些原则,我们不仅能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也能为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和谐的社会做出贡献。
伦理道德与法律意识
伦理道德与法律意识伦理道德与法律意识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两座标志性大厦,它们二者的关系是多么的密不可分。
伦理道德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遵循的道德准则和规范,是人们从自身行为出发,以自律和约束为特点的道德规范。
法律意识则是人们对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的认知和理解,是人们按照法律规则行事的自觉程度和状态。
那么,伦理道德和法律意识之间究竟有什么样的关系呢?在我看来,伦理道德和法律意识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和互动关系。
首先,伦理道德是法律意识的基础。
法律制度的兴起、发展和实施,最初是为了规范人们在社会交往中的行为,并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而这些行为规范和社会秩序,本质上是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
如果没有一定的伦理道德意识,人们无法自觉地遵守法律,法律制度也就没有生存的土壤和保障。
同时,伦理道德也可以对法律做出积极的评价和影响。
如果法律制度倾向于违背人性、反动甚至荒唐,那么人们应该根据自己的良知和道德感,对这种法律意识行为加以抵制和不合作,倡导正义和公正。
其次,伦理道德是法律意识的修补工具。
在实际生活中,法律制度并不能完全能够涵盖所有人生中的行为规范,尤其是一些涉及到人心及情感的行为规范。
这时,伦理道德就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伦理道德是指个体对行为的理智而有意识的决定,是对行为规范和准则的自主性建构。
在一些利益关系比较复杂的公共事务中,如果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就需要参照道德规范来对一些复杂的矛盾和纠纷进行“补充”。
充分发挥伦理道德的积极作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制度的不足,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共同体的合法权益。
最后,伦理道德是法律意识的提升阶梯。
法律制度是社会规范的最高形式,但法律制度的制定过程并不总是完美的,也不会符合所有人的意愿和需要。
因此,人们需要以伦理道德为基础,在法律制度上进一步完善和提升。
伦理道德可以对某些缺陷较大的法律规章进行指正和改为,从而促进法律的发展和完善。
比如,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有些国家法律规章仍然过于薄弱和照顾少数人的利益,此时伦理道德就可以为个体提供一个更完善的思想框架和经验积累,推动这方面的法律改进。
法治也温情——读《法治社会中的伦理秩序》
法治也温情——读《法治社会中的伦理秩序》
陈杰人
【期刊名称】《法人》
【年(卷),期】2005(000)001
【摘要】提起法治,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可能就是冷冰冰的制度,并由此联想到无情的规则、冷漠的争斗、庄严的法庭、森严的监狱……的确,作为现代社会的基本管理秩序,法治以其相对稳定的规则体系和照章行事的“僵硬”模式,为社会中的全体主体提供了一套活动“轨道”。
在法治秩序下,每个人的心态,如同铺在冬日野外的那两条铁轨,虽然冷冰冰,却让人感到未来的可靠和前途的安全。
【总页数】2页(P124-125)
【作者】陈杰人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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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伦理秩序
论社会主义伦理秩序伦理秩序,客观存在。
在我国,社会主义伦理秩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格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对伦理秩序的认识伦理是人伦之理,是道德哲学。
伦理秩序是多数人认同并尊崇的主流价值规。
伦理秩序,古今中外原本有之,关键在于我们是否注视它、重视它。
中国在公元前就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形成了自身特点的文化根脉。
高度重视人伦纲常的作用,是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
孔夫子推崇周礼,主礼治礼教。
管子提出了“礼义廉耻”之四维。
孟子强调“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
”董仲舒在“仁义礼智”后加了一个“信”,称为五常。
宋代有八德,即:孝、悌、忠、信、礼、义、廉、耻。
到了民国,、蔡元培提出了新八德,即忠、孝、仁、爱、信、义、和、平。
西方国家的伦理秩序,往往同联系在一起。
马克斯·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所讲的就是基督教伦理如何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问题。
日本企业实行“终身雇佣制、年功序列工资制”,就是典型的企业伦理。
伦理秩序具有稳定性、继承性、关联性、开放性、时代性的特点。
所谓稳定性,是因为伦理秩序是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价值认同,是维系社会或组织的精神纽带,需要长期积累形成,一旦形成,也会相对稳定。
所谓继承性,是因为伦理秩序更多地表现为精神和价值层面,是靠人感知的,具有代际传承和组织沿袭的特点。
比如家风家教、校训、百年老店坚守的承诺等。
所谓关联性,是指社会秩序是一个体系,至少包括法治秩序、政治秩序和伦理秩序。
在这个体系中,伦理秩序带有基础性和根本性的特点。
伦理秩序从道义原则上影响政治秩序和法治秩序。
亚里士多德说过,无良法等于无法治。
在现代社会,伦理秩序与法治秩序、政治秩序不能简单地相互取代,而是相别相维,相互促进。
当伦理秩序中的某些容进一步程式化后,就会转化为政治秩序或法治秩序,法治和政治实践也需要相适应的伦理环境。
所谓开放性,是指外来文化、观念必然对既有伦理秩序产生影响。
法治秩序——精选推荐
三、法律之秩序功能的表现四、法律之秩序功能的实现方式和条件五、法律之外社会规范——政策及道德秩序功能的比较六、重述法律秩序价值的现实意义法律的价值问题一个复杂的观点丛生的世界,也是任何法律制度和法律科学无法回避的问题。
在现代社会,法律价值的多元化被确认和发展,法的价值包括但肯定不限于秩序、自由、平等、效率、公平、正义、可持续发展等等。
法律的价值体现在社会生活的所有重要方面,法律从没有被赋予过如此重大、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使命。
法律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超过了以往任何时代和任何形态的社会,没有法律的社会不可想象。
这既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人类社会的局限。
说它必然,因为法律无论从其本体还是规则价值,抑或社会文化意义,任何一个社会的法律总以它之前的社会和法律为前提和基础的,是历史的延续。
绵延的积累加上创设,方可完成新旧法律的更替。
说其局限,是因为在任何社会,法律设定权的取得,总以掌握权力为前提,以暴力为后盾并经常以暴力推动实施,以暴力的非文明的方式实现社会的非暴力化目标。
不同的国家和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由于多元利益主体利益的共性与差异性的并存,法律的价值既有无法背离的基本取向,也有各具特殊性的侧重。
在我国,在社会多元化和法律价值多元化日趋加深的背景下,作为法律最初的和最基本的价值取向,社会秩序在法律价值体系中的地位是否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些变化体现在哪些明确的方面,这些变化正在和将要给我们所处的社会带来那些新的特点和发展趋势,以及法律的动态的价值相互之间如何包容、促进、协调,抑或替代和涵覆,这种种命题的探究,对于正确评价法律在现代中国的价值,走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之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社会秩序的基本含义和特点秩序与无序相对应的哲学和社会学概念。
“秩序的概念,意指在自然界与社会进程运转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
另一方面,无序概念则表明,普遍存在着无连续性、无规律性的现象,亦即缺乏可理解的模式。
论法治秩序【精品论文】
论法治秩序======================================================================【出处】《法学评论》2011年第6期【摘要】在社会秩序的演变中先后出现过宗教、道德、法治三种秩序类型,历史的实践和社会的变革最终选择了法治秩序。
法律秩序与法治秩序既有内在的关联,又有重要的区别。
作为现代社会的根本秩序,法治秩序表征着社会秩序的高级形态和基本走向【关键词】社会秩序;法律秩序;法治秩序【写作年份】2011年【正文】一、社会秩序及其特征社会秩序是社会学理论的一个基本问题和核心问题,可以说,社会学理论乃至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理论都无法绕开这一话题。
从宏观层面考察可见,社会秩序是人类得以发展和延续的一个基本保障,也是人类在实现发展和追求文明的过程中所摸索与建构起来的。
诚如哈耶克所言,“在社会生活中,明显存在着一种秩序、一贯性和恒长性。
如果不存在秩序、一贯性和恒长性的话,则任何人都不可能从事其事业,甚或不可能满足其最为基本的需求。
”[1]社会秩序既是社会的黏合剂,也是社会的助动器,更是社会的引擎。
社会秩序的存在确证了人类有组织社会的基本特征,社会秩序也只有通过一定的价值指引方能实现。
这种价值指引较为典型地体现为道德、伦理、法律、宗教、意识形态等媒介。
毋庸置疑,有社会的地方才有可能存在社会秩序,秩序的存在和实现的程度是表征社会文明的价值尺度。
纵观人类的历史进程,对社会秩序良序化的建构和追求是贯穿于其间的主线和关键词。
“所谓社会的秩序,在本质上便意味着个人的行动是由成功的预见所指导的,这亦即是说人们不仅可以有效地运用他们的知识,而且还能够极有信心地预见到他们能从其他人那里所获得的合作。
”[2]哈耶克的观点表明,社会秩序是一种可欲的且能够为个体提供合理行动证成的价值因素,社会秩序的存在为理性交往的社会证成提供了外部框架。
昂格尔则认为,“一种社会秩序就是一个各种要素的体系,其中每一个要素都由它与所有其他要素之间的关系来界定。
权利秩序的伦理正当性
权利秩序的伦理正当性在现代社会中,权利秩序是维持社会稳定和保障公平正义的一种重要机制。
权利秩序的伦理正当性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探讨权利秩序的伦理正当性,从伦理学的角度分析其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一、权利与伦理的关系权利与伦理是两个密切相关的概念。
权利是个体在社会关系中所享有的一种法定或约定的特权,是由法律规定或社会共识所赋予的。
而伦理是研究人类行为和价值判断的哲学领域,关注人类应该怎样行为,追求何种价值。
权利与伦理相辅相成,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伦理的原则和观念。
二、权利秩序的伦理基础权利秩序的伦理正当性建立在以下几个层面:1. 自然权利自然权利理论认为,个体天生具有一些基本的自由和权利,这些权利不受政府或社会约束,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
例如,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
权利秩序应当尊重并保障这些自然权利,因为它们是每个人固有的、不可剥夺的。
2. 社会契约社会契约理论认为,个体在进入社会时,通过一种无形的合约与其他成员达成共识,放弃一部分权利和自由,以换取社会秩序和集体福祉。
权利秩序的正当性在于它是基于社会契约的一种结果。
每个人在这个秩序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3. 公正与公平权利秩序的伦理正当性还与公正和公平原则相关。
公正是一种社会分配和资源利用的原则,要求权利的行使应当遵循公正的标准,避免不公平、不平等的现象。
公平是一种权利的平等对待,即每个人在权利秩序中都享有同样的机会和待遇。
三、权利秩序的伦理问题权利秩序的伦理正当性并不意味着它是完美无缺的,它面临一些伦理问题需要解决。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问题:1. 利益冲突权利的行使可能导致不同个体或群体的利益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权利秩序需要通过权衡各方利益,找到一种平衡点,以保证公共利益和个体权利的平衡。
2. 权利侵害在一些情况下,权利的行使可能侵害到他人的权利和利益。
权利秩序需要明确规定权利的边界,禁止滥用权利以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论法治进程中的守法因素
论法治进程中的守法因素
李洁萍
【期刊名称】《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5(004)003
【摘要】法治社会的显著标志就是法律在社会中具有最高的权威以及人们对法律普遍的遵守和服从.必须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和至上性,充分发挥法律对合法权益的保障作用,从而使人们形成那种发自内心对法律的信仰和崇敬,并把法律内化为自身行为的准则,形成守法的氛围.自觉自愿的守法符合法治社会的根本要求,法治社会中理想的守法状态就是在政府守法的榜样之下,民众自觉自愿地遵守法律.
【总页数】5页(P111-115)
【作者】李洁萍
【作者单位】湛江教育学院,广东,湛江,52403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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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秩序
人对秩序需求的心理根源
人与人之间关系有序的倾向源于三点: A、人具有重复在过去被认为是令人满意的经 验或安排的先见。 B、人会对瞬时兴致、任性和专横力量控制产 生逆反心理。 C、对秩序的追求是一种思想——即思维的要 对秩序的追求是一种思想——即思维的要 求。 弗洛伊德;孩子(惰性) 人们对连续性的要求很可能根植于:如果不 依靠过去的经验,他们就无法使自己适应这 个世界的情势,甚至无法生活下去。无政府 主义与专制政体。
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秩序
同自然界一样,秩序对人类生活极为重要。 大多数人安排他的生活都遵循习惯,按照一 定方式组织他们的活动和空闲时间。如,家 庭的活动。 在商业、工业和职业活动中,秩序也非常重 要。如,任务分配制度;雇佣与解雇制度; 劳动工时与休假制度;工业流程、商品销售、 招生与分配等等。需要秩序,而且求助于规 则性或一般性政策。 人们在偶然的聚集群体中,为使该群体免于 溃散也会强烈倾向于建立法律控制制度。如 战俘、监狱、船难登上荒岛的人们。
– 等级秩序观;自由、平等秩序观;社会本位秩序 观;历史唯物主义的秩序观
二、人对秩序的需求
自然界有序模式的普遍性
– 宏观方面:地球的运转,春生夏长的季节更替— 宏观方面:地球的运转,春生夏长的季节更替— —人们总结到粮需要储存。 人们总结到粮需要储存。 – 中观方面:水冷却到一定温度变为冰,加热到一 中观方面:水冷却到一定温度变为冰, 定温度变为气;火的燃烧需要的条件等。 定温度变为气;火的燃烧需要的条件等。人会利 用其生产和生活。 用其生产和生活。 – 微观世界:分子和原子的结构;化学物质的变化, 微观世界:分子和原子的结构;化学物质的变化, 人体的新陈代谢等 – 总之,自然界是存在规律性的,进行着有序的运 总之,自然界是存在规律性的, 其秩序表现为按照一定的模式运行。癌变、 动。其秩序表现为按照一定的模式运行。癌变、 非典、动物的灭绝、彗星击月等都意味着无序。 非典、动物的灭绝、彗星击月等都意味着无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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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5民主与法治论伦理秩序、法治秩序与公民意识李洁珍(宜春学院,江西 宜春 336000)[摘 要]/道德滑坡0和/法律纸面化0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两大难题及其症结,而解决这一难题及其症结的关键在于公民意识的确立,因为公民意识的普遍确立并获得意识形态性,不仅是新时期伦理秩序和法治秩序的内在支撑,也是市场经济加速发展的精神动力。
[关键词]伦理秩序;法治秩序;公民意识;道德滑坡;法律纸面化;意识形态[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487(2007)05-0053-06[收稿日期]2007-02-10[作者简介]李洁珍,女,山东安丘人,宜春学院政法学院教授,主要从事法理学、民法学研究。
近年来,在物质文明快速增长的同时,精神文明和社会秩序/滑坡0现象却十分突出。
对此,理论界从/经济伦理0、/文化转型0、/道德重建0和/法律信仰0等多维视野出发,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了诸多有益的解决方案,但却忽略了)个更直接、更现实、更迫切的重要方面,那就是公民意识的塑造。
而公民意识的普遍确立并获得意识形态性,不仅是新时期伦理秩序和法治秩序的内在支撑,也是市场经济加速发展的精神动力。
一、/道德滑坡0和/法律纸面化0:中国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两大难题及其症结现代化是一个容涵经济、政治及文化全面现代化的总体性进程,只有这三者协调前进,才会形成耦合互动、快速推进的起飞势头。
反之,三者的游离失衡,就极易造成相互掣肘、迟滞扭曲的畸形发展。
随着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加盟现代化行列和西方现代化国家开始其人文反思,文化价值观在经济发展和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就越来越受到关注。
在西方盛行的现代化理论中,认为现代化是从心理、思想和行为方式实现由传统向现代化的转变,就是一个很有影响的派别,许多发达国家也确已把文化价值观列为其市场经济体系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9年厄瓜多尔会议的中心议题,则是提出/总体的、内生的、综合的发展观念0,[1](P11)给予文化价值观以很高的地位。
对中国这样)个具有悠久而浓厚文化传统的/文明体国家0来说[2](P12),我们也恰恰是在这方面出现了问题。
实际上,/道德滑坡0、/精神危机0并非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特有现象,巨大社会变革和社会转型中的文化冲突、价值震荡是现代化国家都要面临的问题。
而在我们国家,共同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追求不但未造就优势,反而没能很好地解决现代化进程中的文化价值观转型和重建问题,进而陷入了/价值真空0和/信仰危机0。
仔细观察分析20年来改革开放的实践就不难发现,这种/真空0和/危机0一方面源于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性价值的缺失,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内生的一些思想观念和伦理价值未能得到有效内化并/合法化0而导致的。
划时代的改革开放把中国引向振兴崛起之路,但其思想文化建设上则面临两大问题:一是必须以到底什么是社会主义,到底怎样建设社会主义为轴心,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重新科学认识并予以发展,因而必须克服极/左0思想的影响而对社会主义进行重释,并内化为全国人民的共同信念和目标;二是必须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所蕴涵的新的价值体系进行及时的、理性的建构和阐释,并内化为全体社会成员自觉的价值选择和行为准则。
然而,由于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迅猛发展,致使传统价值观和原有的意识形态开始崩溃,另一方面,又由于市场经济尚在建立、体制正在转轨和不完善、/一手硬、一手软0的失误等因素的制约,致使新的思想文化价值观受到不良传统文化的侵蚀和/左0的思想束缚,从而严重地消解着改革开放价值取向的意识形态化进程。
特别是一些新价值观没有完全确立起来,也不能完整地、理直气壮地发挥其导引、规范和评价作用,以至有的还与封建思想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想扭曲结合。
而这种状况又阻碍新价值、新道德的确立并助长了不良思潮的侵蚀力,形成恶性循环。
不仅造成价值体系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错位,也对新思想价值在社会成员中的内化产生极大地阻滞作用。
因此,解决/道德滑坡0问题,不应仅停留在原因的探究和方案的拟定,更重要的在于确立并强化新的价值导向和目标体系,并使之化为社会生活现实。
美国社会学大师帕森斯就曾写道:/必要的价值系统无须在社会内-自发地.产生。
它可以通过类似于成人文化被儿童内化(即人类学家所说的-传播.)过程来达到制度化。
这很可能是后起工业化社会的主要过程。
0[3](P112)只有切实在全社会树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时代要求的新的价值伦理坐标,使该思想价值观得到全社会的认同,进而内化为社会成员自觉的价值尺度和行为准则,才能最终克服/道德滑坡0和/精神危机0,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耦合的伦理秩序。
随着近年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特别是/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0这一战略决策的提出,中国出现由伦理(政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重大转型。
在人们渴盼法治,并为构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倾注热情,为之振奋的同时,/法律纸面化0的现象也日显突出。
一方面是法律法规的大量出台,另一方执法司法的效果却令人堪忧。
有关统计和调查表明,从1979年至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分别制定了数以万计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但能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实效的却很少,绝大多数法律并未进入诉讼领域,公民对法律的认知程度则更低。
这使得相当数量的法律法规仅仅停留在纸面上,而没有真正变成实际的生活准则。
近来法学界已注意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并从/立法超前0、/立法膨胀0、/法律万能0的扩张、/法律信仰0的缺位等方面来探究其成因,虽然不乏一定道理,但都不免过于直观、简单和有失允当。
我们说,法律在一定意义上是工具性价值和目的性价值的统)体,它不可能是没有价值蕴涵的纯粹规则,其内在价值只有与一定历史条件下社会成员的基本价值追求相吻合,才能最终获得社会认可而取得普遍效力。
如果说在前资本主义社会,是靠宗教神谕的外生性信仰和王权的武力强制来勉强维持其周期性危机的统治秩序的话,那么,现代法治如果没有对法律价值内化而产生的内生性信仰和积极守法精神,则寸步难行。
为此,以研究现代化著称的日本法学家川岛武宜指出,/说法律生活的近代化,决不只意味着引进近代国家的法制进行立法0,而关键在于/把这种纸上的-近代法典.变为我们生活现实中的事实0。
[4](P52)对中国法治进程的实证分析则表明,由于存在着传统伦理与法律价值、权力本位与法治观念,主人意识与现代守法精神的背离现象,使得正在构建的市场经济法律规范体系的内在精神和时代价值尚未得到很好地认同和内化,法律未能有效地变成社会主体自觉通行的生活准则和现实生活中的/活法0。
这恰是导致/法律纸面化0和法律秩序未能很好确立的一个更具根本性的原因。
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基本、最普遍的主体,即/公民0是社会成员基准性身份和角色,因而,人们必然以公民姿态来作为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关系的承载者。
这样,伦理价值内化的载体就是公民,党和国家确定的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性目标和要求,也正是/四有0公民的塑造。
另一方面,法律制度的轴心是对权利义务的设定和安排,它所蕴涵的价值也恰是借助法定权利义务来实现的。
而这些权利义务主要表现为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公民权利义务。
因此法律价值内化的基础载体同样是公民。
可见,伦理价值和法律价值内化并不是孤立分行的,在根本上都以公民为主体和归宿。
因此,其价值内化的根本途径和实现形式,就是公民意识的普遍有效确立。
只有切实确立起公民意识并充分发挥其功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伦理秩序和法治秩序才能得以建立,法治国家也才能最终建立起来。
二、公民意识:伦理秩序与法治秩序的内在支撑原则和规范只是秩序的条件和根据,而不是秩序本身。
只有当伦理规范和法律制度内在精神得以有效内化,与社会成员的价值取向相耦合,才能使之由原则和规范走向理性自觉、普遍有效的现实秩序,精神文明和法治文明才能最终实现。
公民意识则在这耦合过程中扮演至关重要的角色。
1.为伦理秩序提供重要支撑。
在形式意义上,公民意识使伦理价值能更有效地制度化。
伦理秩序固然是一种内在自觉的秩序,但仅有以直觉、情感和良知为基础的元伦理是不够的。
只有诉诸规范伦理,良好的伦理秩序方能建立。
而规范伦理构建的一个很重要的过程,就是伦理价值的制度化,诚如帕森斯所言,价值系统自身不会自动地实现,而要/依靠制度化、社会化和社会控制一连串的全部机制0,/价值通过合法与社会系统结构联系的主要参照基点是制度化0,[5](P141)从而使价值从最一般的原则,转化为社会系统中具体的地位和角色。
公民意识正是制度化的一个重要途径。
一方面,公民意识通过理性角色认知,使公民能够把道德信念和伦理价值,放到国家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的现代社会结构关系中去认识和把握,这就注入了理性力量,既克服了血缘宗法伦理、道德泛化和道德理想主义,也促进了其对社会制度的亲和。
这不仅使伦理价值走出权力附庸和习俗秩序的樊篱,也从群体本位道德走向独立的自主道德;不仅把伦理价值从直觉和良心的自在状态提升到原则和规范的自觉状态,也把单纯的个体道德提升为共同体中的社会伦理。
另一方面,公民意识又借助合理性意识把伦理价值纳入正当性、合理性的感知和评判框架中,通过全员合理性认同而赋予其合法性、普遍性和相对确定性,增强其制度化取向及其与正式社会制度的耦合。
其实,西方/社会病0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其公民意识与伦理价值的游离,即/道德共识让位于道德相对主义一种使每个个人成为其自身行为的惟一裁决者的学说,它的目的是为追求私欲提供充分的余地0。
[6]而不是把伦理纳入公民意识框架,因而其社会意识越来越淡薄,/不管他们在社会中处于何种地位一一都在遭受这种非社会化倾向的痛苦,不知不觉地成为自我主义的囚徒。
0[7]因此,只有正确对待和处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自我与社会的矛盾,在真实的集体中建立起公共道德规范,公民意识也才在伦理价值制度化过程中发挥其更大作用。
特别能有效推进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所蕴涵的新价值的制度化,促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型伦理秩序的形成。
在实质意义上,公民意识有力地推动着人的内在道德品格的培养。
伦理秩序是一种以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宣传教育等软手段来维系的自律性秩序,因此,相对于外在的道德原则和伦理规范,人的内在道德能力和品质更具实质意义。
如果社会成员缺乏这样一种能力和品质,道德原则和规范就很难化为人们内心信奉的生活准则和行动指南。
也可以说,它是伦理秩序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李普曼就认为,苏格拉底生命的最后一天拒绝逃走这一伟大故事,并非意味着犬儒主义和对他的判决是正确的,而要点在于他放弃了溜之大吉的肉体之我,而选择了被普遍接纳的雅典公民之我,是/第二天性0对法律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