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制度中的自由与限制
民法典对抵押物权的限制
民法典对抵押物权的限制随着我国民法典的实施,更为明确的法律规定和限制被引入对抵押物权的行使和保护。
这些限制旨在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针对民法典对抵押物权的限制,从不同角度进行探讨。
一、抵押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物权是指债务人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而设立的权利。
抵押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抵押物的独立性、抵押物的保全和处分等方面。
民法典对抵押物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独立性限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物权是独立于债权的一种权利。
这意味着即使债权关系不存在或债权被解除,抵押物权仍然存在。
这种独立性限制保证了抵押物的安全性,即使债务人违约或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仍然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
2. 处分限制抵押物权的行使必须遵守民法典对处分的限制。
民法典规定了抵押物权的处分必须经过协议、拍卖或者司法拍卖等程序。
债权人在行使抵押物权时必须遵守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能随意处分抵押物,以免损害债务人的权益。
3. 登记保全限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未办理抵押物权登记的抵押权是无效的。
这一限制要求债权人在行使抵押物权之前必须完成抵押物权的登记手续,确保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此外,债权人未经法院许可,不能对抵押物进行保全措施,以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二、抵押物权的责任限制除了对抵押物权的行使和保护进行限制外,民法典还对抵押物权的责任进行约定,以进一步保障抵押物权的合法行使。
1. 债务人保护民法典规定,在抵押物权行使期间,债务人仍然享有对抵押财产的占有、收益和管理权。
债务人对抵押物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债权人不能随意侵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2. 债权人责任民法典对债权人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债权人在保管抵押物期间应当确保抵押物的安全,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保管。
如果因债权人的过失导致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或灭失的,债权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抵押物权的利益平衡民法典对抵押物权的限制不只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兼顾了债务人的利益,力求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保障债务人的基本权利。
抵押权的范围与限制规定详解
抵押权的范围与限制规定详解抵押权是指债权人以财产为担保,行使优先受偿权利的一种担保方式。
在贷款交易中,抵押物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作为债权人的安全措施,抵押权的范围和限制规定是保障双方权益的关键。
本文将详细论述抵押权的范围和限制规定,以帮助读者对该话题有更深入的理解。
一、抵押权的范围抵押权的范围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的权利和利益的界定。
通常,抵押权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主债权抵押权是为了保障主债权的履行而设立的,因此,抵押权的范围必然包括主债权。
主债权是指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金额及其利息、费用等相关款项。
2. 附属债权抵押权人可享有与主债权有关的其他债权,如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等。
这些附属债权在抵押权范围内亦受到保护。
3. 追索权债务人违约情况下,抵押权人享有对抵押物实施追索的权利。
抵押权人可以通过变卖、拍卖等方式,追索债务人未偿还的债务。
二、抵押权的限制规定除了抵押权的范围,抵押权在行使过程中也受到一些限制规定的约束,以保护债务人的权益。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抵押权限制规定:1. 抵押物评估在设立抵押权之前,债权人通常会委托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将作为抵押物的价值依据,确定抵押权人可以享有的债权金额。
2. 法定优先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某些债权享有法定优先权,即使有抵押物,抵押权人也不能优先受偿。
例如,劳动者的工资债权、税款债权等享有法定优先权。
3. 抵押权在先原则在同一抵押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情况下,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先设立的抵押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4. 涉及受限物权的限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对抵押权的行使做出了限制。
例如,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受到特殊管理的不动产,设立抵押权需要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
5. 抵押权的转让限制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不允许将抵押权转让给第三方。
这样的限制可能是通过借款合同或者法律法规实施的,旨在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抵押权的范围和限制规定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保护非常重要。
抵押权的行使与终止条件
抵押权的行使与终止条件一、引言抵押权是指债权人通过抵押人将其拥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作为债务的担保,以保障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内获得其债权的一种权利。
抵押权的行使和终止条件是抵押权的重要属性,对于债权人和抵押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探讨抵押权的行使与终止条件。
二、抵押权的行使条件抵押权的行使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债务逾期通常情况下,债务人逾期未还款或未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可以行使其抵押权。
债务逾期是抵押权行使的主要触发条件之一。
债权人有权通过处置抵押财产来清偿债务。
2. 债权到期在合同规定的债权到期日,债权人可以行使其抵押权。
债权到期是抵押权行使的另一个重要时机,债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清偿债务或处置抵押财产。
3. 信用风险加大当债务人的信用状况急剧恶化,债权人认为债务趋于不可收回时,可以行使其抵押权。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处置抵押物来尽量减少损失。
三、抵押权的终止条件抵押权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终止:1. 债务清偿当债务人全额偿还债务或履行合同义务时,抵押权终止。
债务人可以通过还款或履行约定的合同义务来解除抵押权。
2. 债务变更当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经过合法程序将原债务转让给第三方时,抵押权终止。
经过债权转让程序后,原债权人不再享有抵押权,新债权人取而代之。
3. 抵押物灭失当抵押物毁损、灭失或丧失所有权时,抵押权终止。
无论是因自然灾害、事故等原因,抵押物不复存在,则抵押权也无法继续行使。
4. 债权人解除在特定情况下,债权人也可以解除抵押权。
例如,当债务人提前偿还债务,债权人同意解除抵押权,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重新协商债务的安排,达成新的约定。
四、抵押权的行使与终止条件的意义抵押权的行使与终止条件的确立对于债权人和抵押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1. 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抵押权的行使条件的设定使债权人能够在特定情况下及时行使其权利,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行使条件的明确和合理可以防止债权人滥用抵押权,确保合同的平等和公平性。
抵押权制度中的自由与限制
2.法律解决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法理分析
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限的事例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由此产生的纠纷也非常多,由于我国《担保法》也没有进行具体的调整,导致它成为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最高法院的上述解决方案则弥补了这个法律漏洞。本文提出这种事例,主要在于设定当事人设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限(即抵押期限)是否能导致抵押权消灭这个问题。
抵押权的行使和实现的法律要求
抵押权的行使和实现的法律要求抵押权是指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通过拥有质押物的产权以实现其债权的一种担保方式。
在抵押权行使和实现的过程中,法律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要求和规定。
一、抵押权的行使1. 质押物保管和保险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将质押物交由公证机关或第三方保管,并按照约定保险,确保其价值不受损害。
保险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2. 履行通知义务债权人在行使抵押权之前,应向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履行债务。
通知应明确债务的内容、金额和期限,并提醒债务人支付的义务。
债务人在收到通知后应按要求履行债务。
3. 协商解决债务债权人有权与债务人协商解决债务,双方可商议付款方式、债务重组或延期等方式,以达到共识并实现债权债务关系的变更。
4. 出售质押物若债务人未能按时支付债务,债权人有权出售质押物以偿还债务。
在出售前,债权人应事先通知债务人,并按照合理的方式进行处置,确保取得合理的出售价格。
二、抵押权的实现1. 公示债权人在拍卖前,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示。
公示应包括拍卖的时间、地点、质押物的描述和价格等信息,确保公开、透明的拍卖过程。
2. 拍卖债权人可通过司法拍卖或协议拍卖的方式实现其债权。
在拍卖过程中,债权人应依法组织拍卖,确保所有潜在买家均有平等的参与机会。
3. 优先受偿债权人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在拍卖所得资金中,债权人的债权应优先得到偿还。
如拍卖所得不足以清偿债权,则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依次受偿。
4. 余款的处理若拍卖所得超过债权金额,剩余款项应归还债务人。
债务人可以根据债权人的同意,自愿放弃对余款的权利,以减少债务。
总结:在抵押权的行使和实现中,债权人应按照法律要求履行通知义务、保管质押物、保险质押物等义务。
债权人可通过协商解决债务、出售质押物等方式行使抵押权。
在实现抵押权时,债权人需进行公示并依法组织拍卖,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同时,在拍卖所得超过债权金额时,剩余款项应归还债务人。
抵押权的限制和排除的法律规定
抵押权的限制和排除的法律规定抵押权是指债权人以抵押物来担保债务的权利,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以抵押物优先受偿。
然而,抵押权并非是无限制的,法律对其进行了一系列的限制和排除。
本文将介绍抵押权的限制和排除的法律规定。
一、抵押权的限制1.限制范围:抵押权一般仅限于特定的财产,通常是不动产或动产。
在中国的法律制度中,不动产抵押权具有登记制度,必须在土地登记部门登记,登记后方能成立,否则不具有法定效力。
2.限制权利人:抵押权只能由特定的权利人享有,即债权人。
只有拥有债权的人才能享有对债务人抵押财产的担保权利。
对于非债权人而言,不具备抵押权的享有资格。
3.限制期限:抵押权不是永久的,其期限受法律限制。
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动产抵押权的最长期限为20年,需要在期限届满前向土地登记部门重新申请登记。
4.限制权力行使: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将被视为违法行为。
权利人只能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依法行使抵押权,采取一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置。
二、抵押权的排除1.排除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某些情况下抵押权可能会被排除。
如债务人提前偿还债务,抵押权在偿还时即被解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取消或解除抵押权等。
2.排除的方式:抵押权的排除可以通过主动解除、合同解除、或法定解除等方式。
主动解除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债权人和债务人自愿解除抵押权;合同解除是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抵押权的解除情况;法定解除是依法解除抵押权,如抵押财产被偷盗、抵押财产灭失等。
3.排除的效力:一旦抵押权被排除,债权人将失去以抵押财产为担保的保障。
债务人在偿还债务时,无需再向债权人支付担保,而是直接偿还债务本金及利息。
三、法律对抵押权的保护1.登记制度:抵押权的有效性需要进行登记,在登记制度的保护下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依法登记的抵押权,才能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2.债权保护: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变卖抵押物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实现担保债权,确保债权得到充分保障。
抵押权的限制与法律规定
抵押权的限制与法律规定抵押权是指当债务人未按时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以抵押物为担保享有对该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然而,抵押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和法律规定。
本文将就抵押权的限制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论述,旨在对读者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一、抵押权的限制抵押权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抵押物的限制:债权人只能依法将其拥有的抵押物作为担保,无法将他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
同时,抵押物的种类也受到一定的限制,某些特殊性质的财产可能无法作为抵押物,如土地使用权等。
2. 抵押范围的限制:债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只能依法享有对抵押物相关债权金额的受偿权,不能超过债务数额。
即便是抵押物价值远高于债务数额,债权人也只能依法获得相应的偿还金额。
3. 抵押权优先受偿顺序的限制:在抵押物变卖时,债权人应按照法定或约定的优先受偿顺序获取偿还款项。
如存在多个抵押权人,则按照建立抵押权的先后顺序进行受偿。
4. 抵押权的时效性:抵押权的有效期限受到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规定,抵押权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债权的有效期限。
在抵押权有效期届满后,债务人进行了还款,则抵押权自动解除。
二、抵押权的法律规定为了规范抵押权的行使和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对抵押权进行了界定和约束。
1. 《合同法》:该法对抵押权的建立、变更、转让、履行和终止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明确了抵押权的设立必须以书面形式,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2. 《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根据该法,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经过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
3. 《物权法》:该法明确规定了对抵押物的保护措施,债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应遵守法定程序,不得侵犯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4. 《债权法》:该法对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范,旨在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关系。
对于违法行使抵押权的行为,该法也给予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综上所述,抵押权的限制和法律规定对于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权益至关重要。
抵押物的使用与抵押权的行使限制
抵押物的使用与抵押权的行使限制在不动产抵押贷款中,抵押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同时,为了保护抵押人及债权人的利益,抵押权的行使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本文将就抵押物的使用和抵押权的行使限制进行探讨。
一、抵押物的使用抵押物是指在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作为债权担保的不动产或动产。
抵押物作为抵押权的物权基础,具有一定的使用限制。
首先,抵押物的使用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抵押物不能违反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外,在贷款合同中通常还会约定抵押物的使用范围,如不得将抵押物用于非法目的、不得将抵押物租赁或转让等。
借款人需要遵守这些规定,不得超出合同规定的使用范围。
其次,抵押物的使用不应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
例如,在抵押物为不动产的情况下,借款人需保持抵押物的完好,不得擅自改变抵押物的结构、用途或价值。
在抵押物为动产的情况下,借款人需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任意处置或转让。
再次,抵押物的使用还应兼顾抵押人自身的利益。
借款人可以合理利用抵押物,但需确保不影响抵押物的担保价值。
例如,抵押物为房屋的情况下,借款人可以进行正常的装修、维修等操作,但不能改变房屋原有的结构或者增加其他抵押物。
二、抵押权的行使限制为保护抵押人的权益和确保债权的实现,抵押权的行使受到一定限制,这些限制主要体现在时间、方式和范围上。
首先,抵押权的行使应符合约定的时间限制。
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抵押权人在借款人违约情况下有权行使抵押权。
通常合同中会约定明确的违约条件,并规定借款人违约后的宽限期和提前通知期限等。
在这段时间内,抵押权人无法行使抵押权。
其次,抵押权的行使方式有一定的限制。
抵押权人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行使抵押权。
一般来说,协商是首选方式,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解决债务问题。
如果协商无效,抵押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来行使抵押权。
然而,即使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也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采取暴力或违法手段。
最后,抵押权的行使范围也存在一定限制。
抵押人处分不动产抵押物的自由与限制
抵押人处分不动产抵押物的自由与限制摘要:在抵押人处分不动产抵押物时,面临着抵押权人、抵押人、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故在制度设计上须谋求抵押权人、抵押人、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并保证不动产抵押物得到高效利用,以实现现代物权法所担负的”物尽其用”的价值目标。
本文认为,在抵押人处分不动产抵押物的权利配置上,物权法第191条与第193条的规定不尽合理。
在抵押人为法律上的处分时,应当赋予法律上处分的自由,同时对事实上的处分行为予以适当限制。
关键词:抵押;抵押人;抵押物;物权法抵押作为一项重要的交易保证制度,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存在。
由于设定抵押之后,抵押人仍系抵押物的所有权人,且继续占有抵押物,这就使得抵押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抵押物作出处分。
而抵押人对抵押物进行处分时,则会面临抵押权人、抵押人、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在抵押人对抵押物实施法律上的处分时,物权法第191条作出的权利配置模式是,抵押人是否可以处分抵押物应由抵押权人决定;在抵押人对抵押物实施事实上的处分时,物权法第193条规定,抵押权人有维持抵押物价值的请求权。
本文认为,在抵押物系不动产的情况下,这一模式构成对抵押人权利的不当限制,导致利益失衡,且阻碍了抵押物的效用发挥。
由于抵押人对不动产抵押物的处分分为事实上的处分与法律上的处分,二者在行为方式与法律后果上都有本质的不同,本文予以分别讨论。
一、法律上的处分对抵押物的法律上的处分,是指”对所有权加以移转、限制或消灭,从而使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1],包括出让、出抵以及设定用益物权等行为。
在抵押人实施法律上的处分行为时,抵押权人、抵押人、受让人围绕同一项财产――抵押物,产生了不同的利益要求。
这三者的利益需求都有合法基础,应当予以足够重视。
在平衡这三者利益需求的同时,我们还必须顾及现代物权法所追求的”物尽其用”的价值目标。
(一)比较法的观察虽然物权法与一国的政治、社会和经济有密切的关系,较诸债法更具本土性质。
抵押物的使用与抵押权的限制
抵押物的使用与抵押权的限制在贷款和借款等金融交易中,抵押物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作为借款人提供给借款机构以保障借款还款的财产或权益,抵押物的使用及抵押权的限制是需要仔细考虑和规定的。
本文将就抵押物的使用与抵押权的限制进行探讨。
一、抵押物的使用当借款人将财产作为抵押物时,借款机构在特定条件下有权使用抵押物以保障其债权。
抵押物的使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债权的强制执行在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借款机构有权通过司法程序执行抵押权,将抵押物变现以收回债务。
这种情况下,借款机构可以将抵押物进行拍卖、转让等操作。
2. 利益回报在借款期间,借款机构可以根据抵押物的性质和价值,获得相应的利益。
例如,借款机构可以出租或转让抵押物所产生的收益,以弥补借款利息或其他相关费用。
3. 合法保管借款机构有责任对抵押物进行合法保管,以确保其完好无损。
这包括妥善保管物品、定期检查和维护抵押物的价值等。
二、抵押权的限制尽管借款机构可以行使抵押权获取利益,但法律对抵押权也有一定的限制。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抵押权限制:1. 限制抵押物的处置在抵押物被借款机构接受作为担保之后,借款人通常无法将抵押物随意处置。
这是一种保护借款机构权益的方式,确保抵押物的价值在整个借款期间得以保留。
2. 优先受偿权借款机构在借款合同中明确了自己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这意味着,当借款人违约不能按时偿还债务时,借款机构有权优先通过抵押物变现来收回债务,而非与其他债权人共同分享。
3. 合法行使抵押权借款机构在行使抵押权时需要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
例如,在拍卖抵押物时,借款机构需要通过公开竞拍的方式进行;在债务履行期限到期之前,借款机构通常不能随意收回抵押物。
4. 保护借款人权益尽管抵押物的使用对借款机构有利,但法律也保护借款人的权益。
借款机构在收回抵押物后,有责任将剩余的资金归还给借款人,并保护借款人不受过度扣押或侵害。
总结抵押物的使用与抵押权的限制是贷款和借款交易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房屋抵押借据书了解抵押物的权益和限制
房屋抵押借据书了解抵押物的权益和限制抵押借据书是指在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并以其名下的房屋为抵押物时所签署的一种合同文件。
借款人通过签署该合同书来确认借款事宜及相关抵押物的权益和限制。
本文将详细介绍房屋抵押借据书中关于抵押物的权益和限制事项。
一、抵押物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签署房屋抵押借据书时,借款人享有一定的抵押物权益。
具体体现如下:1. 保障借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通过抵押借据书将房屋作为抵押物,以此作为还款的担保。
在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贷款人无权侵占或处置抵押物。
2. 优先受偿权:借款人在履行还款义务的前提下,享有优先受偿权。
也就是说,如果借款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导致违约,贷款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处置抵押物以实现债权的优先受偿。
3. 个人信息保护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贷款人不得非法泄露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资产状况等。
借款人在签署借据书之前,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并保护个人信息。
二、抵押物限制虽然借款人在签署房屋抵押借据书后享有一定的权益,但也需要理解其中的限制内容。
以下为抵押物的限制事项:1. 无法自由处置:在房屋抵押借据书有效期内,借款人无法自由处置抵押物。
只有在借款人按照借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后,才能解除抵押物的限制并自由处置。
2. 需要保持完好:借款人需要妥善保管抵押物,确保抵押物的基本完好状态。
如有任何改变或者损坏,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按照约定进行修复或赔偿。
3. 无法再次抵押:借款人不得将已经作为抵押物的房屋再次用于其他借款的抵押。
在房屋抵押借据书尚未解除之前,借款人需要遵守该限制。
4. 其他约定事项:根据具体的合同条款,借款人还需注意可能存在的其他抵押物限制事项,如履行附加条件、提前还款约定等。
这些限制事项多由贷款人提出,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总结:房屋抵押借据书是一种保护借款人和贷款人权益的重要合同文件。
通过了解抵押物的权益和限制,借款人能够更好地掌握合同的内容,确保借款和抵押交易的顺利进行。
抵押的法律效力与限制
抵押的法律效力与限制抵押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它在经济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抵押的法律效力是指一方通过将其拥有的财产作为担保物品向另一方提供资金支持的行为,其在法律上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抵押也有其法律限制,对出借人和借款人都有一定的约束。
本文将探讨抵押的法律效力以及对其的限制。
一、抵押的法律效力抵押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担保债权的确立:抵押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可以确立出借人对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担保债权。
当借款人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时,出借人可以依法行使抵押物的处理权,以获取其债权的清偿。
2. 抵押担保物的优先权:在抵押权的设立中,抵押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即使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多个债权,抵押权优先于其他债权的清偿。
这种优先权确保了借款人对款项的回收,并保护了出借人的利益。
3. 协议的法律约束力:抵押需要通过借款合同等法律文件来确立各方的权责。
一旦抵押合同成立,相关协议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必须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任何一方对合同的违约行为都将承担法律责任。
二、抵押的法律限制尽管抵押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也受到一些限制:1. 合法性要求:抵押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性要求。
担保物应当是借款人合法所有或者合法支配的财产,合同应当是合法有效的。
如果抵押不符合法律要求,将无法获得法律保护,可能导致抵押权无效。
2. 限定的担保范围:抵押的担保范围通常是限定的,只能保障借款合同中明确列明的债务。
对于超过担保范围的债权,抵押权人不能行使其担保权利。
借款人和出借人在借款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担保的范围和限制。
3. 其他担保方式的整体限制:在一些情况下,法律可能规定限制抵押权的设立,鼓励使用其他担保方式。
例如,某些特定的财产可能被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作为抵押物,或者在特定的借款行为中,要求采用其他担保手段。
抵押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在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意义。
其法律效力确保了出借人的权益,同时对借款人也有一定的约束力。
抵押物的出租与抵押权的限制
抵押物的出租与抵押权的限制抵押物的出租是指抵押权人将其抵押物出租给第三方,以获取租金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在进行抵押物出租时,抵押权人需要注意一些抵押权的限制,以避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导致不良后果。
本文将从合同约定、法律规定以及风险管理角度,探讨抵押物的出租与抵押权的限制。
一、合同约定方面在进行抵押物出租时,抵押权人与租赁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与义务。
合同约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抵押物出租的期限:合同中应明确出租的时间段,包括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以确保租赁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租金及支付方式:合同中应明确租金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确保租金的合理性和及时支付。
3. 抵押物的使用及维护责任:合同中应明确租赁人对抵押物的使用范围和限制,并规定租赁人有义务对抵押物进行维护和保养。
4. 违约责任:合同中应包含双方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的约定,确保合同的履行和后续纠纷的处理方式。
二、法律规定方面除了合同约定,抵押物的出租还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主要有以下几点限制:1. 不得侵犯第三方权益:抵押权人在出租抵押物时,应确保不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未经土地使用权人或房屋产权人同意,不得出租土地或房屋抵押物。
2. 合法稳定租赁:抵押物出租的行为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租赁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3. 不得违反法定抵押权范围:抵押物出租时,抵押权人不得违反法定的抵押权范围,即不能将抵押物超出约定的范围进行处置或出租。
三、风险管理角度抵押物出租可能存在某些风险,抵押权人需要进行风险管理,以保障自身权益:1. 定期检查抵押物:抵押权人应对出租的抵押物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抵押物的完好无损,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
2. 缜密审查租赁人:在租赁过程中,抵押权人应对租赁人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具备良好的信用状况和能力履行租赁合同。
3. 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抵押权人可以与保险公司合作,购买适当的保险,以降低出租产生的风险。
抵押物的使用与处分
抵押物的使用与处分抵押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指借款人为了向贷款人提供担保,将特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
在贷款合同中,对于抵押物的使用与处分是一个重要的内容,涉及到借贷双方的权益保护与风险分担。
本文将从使用和处分两个方面阐述抵押物的相关规定。
一、抵押物的使用抵押物的使用是指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对于抵押物的处理和运用。
在合同中,通常会明确规定抵押物的使用范围和限制。
一般而言,借款人在不损害贷款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自由支配抵押物,但需遵守以下几个原则。
1.合法合规使用:借款人在使用抵押物时,应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损害贷款人的利益。
2.物权保护:借款人在使用抵押物时,应妥善保管并维护抵押物的价值,不得故意损坏或滥用。
如发现抵押物有丢失或毁损的情况,应及时通知贷款人。
3.保持稳定:借款人在使用抵押物时,应尽量避免对抵押物造成损耗,确保其价值和使用功能的稳定。
4.信息报告: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抵押物的使用情况和相关信息,确保贷款人对抵押物的监管和控制。
二、抵押物的处分抵押物的处分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借款人对抵押物进行变卖、转让或其他形式处分所获得的收益。
抵押物的处分受到严格制约,合同中通常规定了以下几个条件和要求。
1.事先通知与协商:借款人在准备对抵押物进行处分时,应提前向贷款人发出书面通知,并就处分方式、时机、收益分配等事项进行协商。
2.价值评估:为了保护贷款人的权益,处分抵押物之前,借款人应选择合适的专业机构对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确保处分价格公平合理。
3.优先权保护:贷款人在合同中通常享有对抵押物处分所得款项的优先受偿权,即优先收取处分所得款项后,剩余部分才可用于偿还其他债权。
4.抵押物替换:借款人在处分抵押物后,如需继续提取贷款,应及时为贷款人提供足够的新抵押物,确保借贷双方的权益平衡。
总结:抵押物的使用与处分是贷款合同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合适的使用和处分方式能够保护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益。
抵押权制度中的自由与限制
抵押权制度中的自由与限制常鹏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内容提要: 当事人的意志在物权法应占据多大的空间,是物权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这个问题在抵押权制度中具有更为现实的意义。
本文以三种个案问题以及相关法律依据为分析对象,指出应在遵循物权公示原则的基础上,以肯定交易者的自由意志为基本原则,立法者和司法者所持有的交易公正的价值评价只能用以矫正这个原则,而不能替代交易者的自由意志,这就是当事人的意志在抵押权的制度文本以及实践中所具有的自由空间和范围。
一、问题:当事人自愿与物权法强制不动产抵押作为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债权以及其他的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对促进企业融通资金和商品流通、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的实现发挥了重要作用。
虽然我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已对不动产抵押制度作出了规定,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确立时间较晚,现实生活中产生了对抵押担保的强烈需求,立法机关仓促上阵,制定有关法律、法规以解燃眉之急,【1】而由于相应的理论研究又相对欠缺,导致我国现行不动产抵押制度显得非常粗糙,其中存在许多产生实践障碍的问题,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有的不动产抵押制度相差甚远。
其中,突出的问题在于,如何平衡当事人自愿与物权法强制之间的关系,举其要者,有当事人能否自由约定抵押权存续期限、当事人能否就同一不动产设定多重抵押权、当事人的意志在抵押权实现时占有多大的份量等问题。
本文的考察重点,旨在以这几个问题作为个案,依据抵押权的一般理论来检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提出并讨论抵押权制度中当事人的自由空间问题。
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法律应当给民众设置多大的制度自由空间这个千古命题在抵押权制度中的表现。
从一般意义上讲,法律无非是民众在生活或者交易的长期博弈中而生成的一般规律,这种无形的条理经过公共选择过程而成为制度文本,在维系民众基本自由(也是生活或交易的基础)的前提下,剔除了那些可能破坏公众安全的自由因素,从而在法律文本中为民众设置的自由空间和禁止空间,进而影响并塑造到民众的生活或者交易惯习。
理论与方法:土地抵押权的内容及限制
(⼀)关于房产与地产的关系 抵押权⼈取得以⼟地使⽤权为债权担保的抵押权时,依法律或者依约定取得其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抵押权,并在抵押期间,对抵押⼈所占有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享有法律上的控制权。
《城镇国有⼟地使⽤权出让和转让暂⾏条例》第21、23、24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均确认了房地⼀致原则。
以⼟地使⽤权抵押的,其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抵押,否则,抵押权⼈在⾏使抵押权时⽆法对⼟地上的建筑物⾏使权利,就可能妨碍⼟地使⽤权交换价值的实现或者因应拆除其上建筑物造成经济损失。
因此,以⼟地使⽤权抵押时,⼟地抵押权⼈同时取得其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抵押。
(⼆)关于抵押物的孳息 债务履⾏期满债权未受清偿或出现其他法定或者约定事由的,抵押权⼈有权请求⼈民法院依法实施扣押,并⾃扣押之⽇起对该⼟地所产⽣的⾃然孳息、法定孳息享有收取权。
所得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
根据《担保法》第47条的规定,债务履⾏期届满,债务⼈不履⾏债务时,抵押权的效⼒及于抵押物的孳息。
但抵押权⼈收取抵押物的孳息时,应当满⾜两个条件:其⼀,须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否则,抵押的效⼒不能及于该孳息;其⼆,先以孳息充抵收取孳息的费⽤。
(三)关于抵押权的实现条件 债务履⾏期满债权未受清偿或出现其他法定或者约定事由的,抵押权⼈有权通过拍卖、变卖的⽅式将该⼟地使⽤权及其上的属于抵押⼈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于第三⼈,并由转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依《担保法》第53条、《城镇国有⼟地出让和转让暂⾏条例》第36 、37条和《划拨国有⼟地使⽤权管理暂⾏办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抵押权⼈在债务⼈履⾏期限届满不履⾏债务⽽致被担保的债权不获清偿时,抵押权⼈得依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抵押物,实现抵押物的交换价值,并就抵押物卖得价⾦优先于⽆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受偿。
依《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40条的规定,抵押权的实现不限于债务⼈履⾏期限届满不履⾏债务,由此可见,⼟地抵押权的实现条件应为:债务履⾏期满债权未受清偿或出现其他法定或者约定事由。
抵押权的限制与解除的法律约定
抵押权的限制与解除的法律约定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其拥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财产进行抵押以获取借款或履行债务的一种权利。
在抵押权的行使中,存在着一定的限制与解除的法律约定。
本文将从限制抵押权的条件、限制方式以及抵押权的解除方式这三个方面来阐述抵押权的限制与解除的法律约定。
一、抵押权的限制条件抵押权的限制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的过程中不得越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抵押权的限制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的债权:抵押权的设立必须是为了履行合法的债权关系,即债务发生必须是合法的,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2.合法的抵押物:抵押权设立的抵押物必须是合法的财产,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抵押物必须具备价值,并可以用于偿还债务。
3.合法的抵押权人:抵押权的设立必须是合法的抵押权人提出的,抵押权人必须具备法律资格。
例如,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的人不能成为抵押权人。
二、抵押权的限制方式抵押权在行使过程中应遵守一定的限制方式,以保证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主要的抵押权限制方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限制债权金额:抵押权人的债权金额应适度,不能超过债务的实际数额。
如果抵押权金额过大,将使债务人在还款过程中难以承受,给其带来过大的经济压力。
2.限制抵押物的使用: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不得非法侵占抵押物,不能妨碍债务人正常使用抵押物。
债务人在不损害抵押物安全和价值的前提下,有权使用抵押物。
3.限制抵押权的转让:抵押权在限制范围内可被转让,但转让方应当经过债务人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未经债务人同意的抵押权转让将被视作无效,不具备法律效力。
三、抵押权的解除方式抵押权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解除,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或者其他情况下可以主张解除抵押权。
常见的解除方式包括:1.债务履行: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抵押权自动解除。
债权人无权再行使抵押权,债务人恢复对抵押物的所有权。
2.抵押物销售: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售抵押物的方式解除抵押权。
房产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抵押期间使用限制
房产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抵押期间使用限制一、概述房产抵押合同是借款人将其合法所有的房地产抵押给抵押权人,以作为借款的担保。
在抵押期间,抵押物通常受到一定的使用限制,以防止抵押物的价值受损或被不当使用。
本文将介绍房产抵押合同中抵押物抵押期间使用限制的相关内容。
二、使用限制的具体规定1.不得改变房屋的结构: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以防止房屋价值受到影响。
如需改变房屋结构,必须事先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2.不得转卖或赠与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将抵押物转卖或赠与给他人,以防止抵押物的价值受到损害或被不当利用。
3.不得进行装修: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对抵押物进行大规模的装修,以防止房屋的价值受到影响。
如需进行简单的装修,必须事先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4.不得出租: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将抵押物出租,以防止抵押物的价值受到损害或被他人利用。
5.不得进行过度使用:在抵押期间,借款人应当合理使用抵押物,避免过度使用导致价值受损。
如需进行其他用途,必须事先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三、违反使用限制的法律后果1.赔偿损失:如借款人在抵押期间违反上述规定,导致抵押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借款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解除合同:如借款人在抵押期间多次违反使用限制规定,且抵押权人多次提出警告后仍不改正,抵押权人有权解除房产抵押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协商与调解在房产抵押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抵押期间的使用限制进行协商,达成书面协议。
如发生争议,可以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司法救济途径如借款人在抵押期间违反使用限制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抵押权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借款人违反了使用限制规定。
六、定期检查与维护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物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抵押物的安全与完好。
借款人应当配合抵押权人的检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了对于抵押权的行使方式和限制。
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权利,对于当事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本条款旨在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也对抵押权的行使提出了一些限制和要求。
根据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抵押权。
这意味着债权人有权以抵押物为担保,以实现其债权的目的。
债权人可以通过拍卖、变卖、抵销等方式行使抵押权,以获得其应得的债权利益。
然而,在行使抵押权的过程中,债权人需要遵守一定的限制。
首先,债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应当保护抵押物的价值。
这意味着债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以避免对抵押物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债权人应当尽量减少对抵押物的侵害,保障抵押物的完整性和价值。
债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应当考虑债务人的利益。
债权人不得滥用抵押权,对债务人采取过度苛刻的行为。
债权人应当在行使抵押权时兼顾债务人的利益,避免对债务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债权人应当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行使抵押权,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方式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债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能违法乱纪。
债权人应当依法行使抵押权,确保行使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于抵押权的行使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限制,旨在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平衡。
债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应当保护抵押物的价值,考虑债务人的利益,并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这些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生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复杂多样,抵押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这些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债权人有权依法行使抵押权,但在行使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抵押物的价值,考虑债务人的利益。
债务人也应当履行自己的责任,及时偿还债务,以避免债权人行使抵押权对自己的利益造成损害。
在实践中,抵押权的行使方式和限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
浅议船舶抵押制度对抵押人权利的限制及其合理性论文
浅议船舶抵押制度对抵押人权利的限制及其合理性论文浅议船舶抵押制度对抵押人权利的限制及其合理性论文内容简介:订立船舶抵押合同时,船舶抵押金额不得超过船舶价值;办理所有权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办理抵押权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承租人同意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当船舶已办有光船租赁登记时)。
这些规定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抵押人处分抵押物的权利,本文将围绕这些限制是否合理合法进行讨论。
关键词:抵押权抵押人处分限制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抵押人一般是被抵押船舶的所有权人。
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又称“自物权”,是一种“对世权”,是一切财产权利的基础和核心,是所有人对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的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对物最终予以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人以外的一切人,义务人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所有权人行使其所有权。
相对于所有权而言,抵押权、质权、租赁权等他物权仅仅是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部分权能,不能享有处分权能,他物权的效力不能优于所有权。
除非有法律明文规定,否则他物权不能影响所有权的行使,特别是不能影响所有人处分所有物的权利。
我国民事立法上,常常基于对他物权的保护而限制所有权的行使。
所谓限制,指所有人以外的人干预所有人行使所有权,或者所有权人在履行所有权时要履行一些法定的义务。
如债的保全制度中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来限制债务人所有权的行使,抵押制度中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来限制抵押权人所有权的行使等。
但我国立法者只有在所有权的滥用确实影响到他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且采取限制措施确实能够保护他物权人的合法权益时,才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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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制度中的自由与限制常鹏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内容提要: 当事人的意志在物权法应占据多大的空间,是物权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这个问题在抵押权制度中具有更为现实的意义。
本文以三种个案问题以及相关法律依据为分析对象,指出应在遵循物权公示原则的基础上,以肯定交易者的自由意志为基本原则,立法者和司法者所持有的交易公正的价值评价只能用以矫正这个原则,而不能替代交易者的自由意志,这就是当事人的意志在抵押权的制度文本以及实践中所具有的自由空间和范围。
一、问题:当事人自愿与物权法强制不动产抵押作为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债权以及其他的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对促进企业融通资金和商品流通、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的实现发挥了重要作用。
虽然我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已对不动产抵押制度作出了规定,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确立时间较晚,现实生活中产生了对抵押担保的强烈需求,立法机关仓促上阵,制定有关法律、法规以解燃眉之急,【1】而由于相应的理论研究又相对欠缺,导致我国现行不动产抵押制度显得非常粗糙,其中存在许多产生实践障碍的问题,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有的不动产抵押制度相差甚远。
其中,突出的问题在于,如何平衡当事人自愿与物权法强制之间的关系,举其要者,有当事人能否自由约定抵押权存续期限、当事人能否就同一不动产设定多重抵押权、当事人的意志在抵押权实现时占有多大的份量等问题。
本文的考察重点,旨在以这几个问题作为个案,依据抵押权的一般理论来检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提出并讨论抵押权制度中当事人的自由空间问题。
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法律应当给民众设置多大的制度自由空间这个千古命题在抵押权制度中的表现。
从一般意义上讲,法律无非是民众在生活或者交易的长期博弈中而生成的一般规律,这种无形的条理经过公共选择过程而成为制度文本,在维系民众基本自由(也是生活或交易的基础)的前提下,剔除了那些可能破坏公众安全的自由因素,从而在法律文本中为民众设置的自由空间和禁止空间,进而影响并塑造到民众的生活或者交易惯习。
物权法由于本身的特性使然,贯彻“物权法定”原则,据此宏旨,民众只能在有限的物权类型和内容中舒展自己的意志,选择自己意欲的行为方式,这是建立在法律限制空间之上的自由选择过程,因此产生的冲突就非常明显:当事人如果不按照法律的规定去行使物权,就会使自己的意愿落空;如果法律规定的禁止空间太大,也会过于束缚当事人的意愿。
但无论如何,物权法作为自治法,应当给民众提供一般的交易行为指导规则,应尽最大可能体现当事人是自己意志的主人,而不以立法者意志的为至尊规则这个特点。
【2】因此,探讨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在物权法中占有多大的制度空间,物权法给予什么样的限制才算合理,就是一个极具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话题。
王泽鉴先生就指出:“物权法具有排他性,涉及公共利益,如何合理调和自由与限制,是每一个物权法面临的重大课题。
”【3】抵押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物权类型,也要受到法律规定的规整,也就是说其内容以法定化为原则,尽管其设定、变更等变动行为必须依靠当事人的意愿,但这个意愿必须蕴涵在法律规定(包括各种民事法律、法规)之中。
由于抵押权是现实中大量发生的事关债权人利益的物权,也是我们这个物权以及物权法意识欠发达的国度中民众最为熟悉的物权类型,法律能给当事人提供何种自由,将直接导致交易秩序的安定和民众物权观念的进步,不当限制或过度放纵这种自由,都可能造成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的缺失。
有学者指出:债权担保在其成立与存续上均依存于被担保债权,债权人在行使担保权时,当然应遵循权利不得滥用或善良风俗的原则。
【4】其中所谓的“权利不得滥用”和“善良风俗” 就是给当事人自由设定的界限,这个界限属于民法中的“一般条款”,极具抽象性和复杂性,具有丰富的内涵和意义,如何界定而这个自由限度在抵押权制度的体现,就是本文将要涉及的中心问题。
二、分析对象之一:抵押期限(一)事例以及法律解决方案1.事例(1)甲为了从乙处获得一笔借款,应乙的要求将自己的房产抵押给乙,乙承诺给甲提供借款期限为2年的借款,但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此抵押权的存续期限从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计算为1年时间,这种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甲为了从乙处获得一笔借款,应乙的要求将自己的房产抵押给乙,乙承诺给甲提供借款期限为2年的借款,但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此抵押权的存续期限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为1年时间,这个期限没有在不动产登记簿中登记。
那么,这种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3)甲为了从乙处获得一笔借款,应乙的要求将自己的房产抵押给乙,乙承诺给甲提供借款期限为2年的借款,但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此抵押权的存续期限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为20年时间,这个期限在不动产登记簿中登记。
那么,这种登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法律解决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法理分析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限的事例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由此产生的纠纷也非常多,由于我国《担保法》也没有进行具体的调整,导致它成为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最高法院的上述解决方案则弥补了这个法律漏洞。
本文提出这种事例,主要在于设定当事人设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限(即抵押期限)是否能导致抵押权消灭这个问题。
依据该法律解决方案,当事人对抵押期限的约定,无论其原因、时间以及表现方式如何,均是无效的,它对抵押权的存续不产生任何拘束力,即使这个期限届满,抵押权也不丧事人法律效力。
为什么会作出这种规定,司法界权威人士提出了如下理由:第一,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不能在物权法之外设定物权,也不能以物权法之外的方式消灭物权。
我国担保法没有规定抵押权可以因当事人约定期间或登记时强制登记的期间而消灭,因此,抵押权不能因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者登记机关登记的担保期间届满而消灭。
第二,在担保实践中,担保期间的设定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加大了担保成本,既不利于担保市场的发展,也进一步导致债权风险的增加。
【5】无疑,这种理由是有力的,但仔细分析,仍然可以发现其中存在的可值商榷之处:第一,实施物权法定原则的一个重要前提是,物权法或者物权法性质的民事法律规定科学合理,符合人们的交易规律,一个质量不高、内容有重大欠缺的法律是不能充此重任的。
按照我国学者的一般认识,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欠缺长久的考虑,在法理上很不完善,【6】不仅理论界提出了汗牛充栋的批评,实务界也不得不采取“法官造法”的方法解决因为担保法而产生的实践难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诸多规定就是适例)。
用这样的法律来适用物权法定原则,来划定当事人得以实施自由行为的范围,是很难有说服力的。
如果以此进行推论,楼花按揭(该解释第47条)、所有权人抵押权(第77条)等重大问题将在“物权法定”原则的限制下失去在现实中生长的土壤,这显然不利于我国担保制度的完善,而且这种论述方法带有就事论事的色彩,几无连贯性,不值推崇。
第二,在实践中,的确存在登记机关实行抵押权“年检”甚至“月检”的作法,强制登记抵押期限,在抵押权期限到期后,又强制当事人再次进行抵押权登记,以达到收取登记费用等目的。
这实际上是我国对登记法理研究不透彻,登记机关将之作为行政管理手段的体现,一旦我国完善了不动产登记程序,理顺不动产登记中的法律关系,就可以消除这些现实中的不良现象,而无需采用禁止抵押期限的做法。
例如,在我国实现真正的物权公示原则以后,将登记作为物权法实施之程序而非行政管理之手段,登记就成为物权变动的必要生效条件,成为展示物权权利状况的标志,登记机关也就难以对物权变动登记施加不当的限制。
在这个良好的物质基础上,当事人只要根据自己真实的意志约定抵押期限并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负担,并无不妥之处。
其实,这种否定性意见在本质上是扩大物权法禁止空间,缩限当事人的自由空间。
我们知道,抵押权是变价权和优先受偿权,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实现之最大机会,为此,其具有附随债权的特性,随着债权的存续而存续。
物权法对抵押权的规整要随着这个规律而展开,不能违反抵押权的目的和价值,这是设立抵押权制度法定内容的基础。
除此之外,抵押权制度还必须以登记为基础,来记载和表现抵押权的一般情况。
抵押登记的对象不仅包括抵押物,还应包括抵押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抵押担保的债权等各种事项,抵押登记是抵押权设定的条件。
【7】这是因为,抵押权是设定在他人之物上的物权,其本身的存在就是物权变动,为了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必须把与该权利有关的必要内容向社会公众展现出来。
换言之,登记是表现抵押权法定内容的形式。
故而,虽然抵押权的设定一般要根据当事人自己的自由意思,但其不能违背建立在登记基础上的制度规范。
可以说,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形成抵押合同,在双方之间按照设定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启动了抵押权设立的首要程序,而这种意愿受到物权法的承认,还要通过登记程序的筛选,过滤掉那些为物权法所不容的内容,从而在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基础上又渗入了立法者的意志,在这个双重意愿的保证下,合同之当事人的利益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均得到了保护。
我们假设上述事例中的合同具有固定性,即合同当事人双方确定地就是甲乙二人,在这个抵押物上没有负担其他的物权。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了短于借款期限的抵押期限(如事例1)或者较短期限的抵押期限(如事例2),这是抵押权人的自我限制,其自愿承担自己这种短期限给自己带来的风险,只要这种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就应当是无可厚非的。
因为根据每个债权发生的情形不同,债权人可能出于信任债务人有能力按时保质地履行债务、或者债务人提供了其他的债权担保、或者对债务人的人情、或者债权人希望与债务人有长期的交易等等难以言尽的原因,作出在抵押权期限上让步的措施,根据经济学上一般认为并假定个人是其最大利益的最佳判断者的结论,应当认为当事人双方的这种约定能给其各自带来最大化的收益,而且这种收益的衡量标准是当事人自己确定的,具有很大程度上的自我认知性,当事人之外的包括立法者在内的其他任何人均难以从自己的角度按照自己的理解,对这个标准作出公平合理性的判断。
同样,在事例3中,债务人给自己设置的长期限的抵押期限,则属于债务人的自己限制。
站在债务人的立场来考虑这个问题,也应当认可这个约定的效力——约束甲乙双方的意志。
但是,这个假设往往是不真实的,因为我们的视野只是关注在一个典型的二人交易模式之上,只考虑到甲乙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没有把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可能存在的利害关系人——纳入到考虑范围中来,这个视野显然是狭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