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女职工保护法8日实施 痛经可休假1至2天.doc
痛经假期哪个省份
痛经假期哪个省份每个月的某些日子,女性总会遇到一些痛经的不愉快感受,甚至到了极端情况会让女性不得不度过一段更长时间。
然而,为了缓解不适症状,有些省份出台了“痛经假期”,让患有痛经的女性有机会减少在公共场合的出现。
对于患有痛经的女性来说,选择何个省份去享受“痛经假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首先,最先出台“痛经假期”政策的省份是浙江。
根据浙江省的政策,女性如果患有痛经可以申请每月一次的“痛经假期”.政策还规定,女性可以在月经发生后的第2天开始请假,在月经发生后的第5天结束请假,每次最多可以请假两天。
此外,浙江省还要求男性也要支持女性同事休假,以减轻其身体不适的症状。
继浙江省之后,安徽省也发展了“痛经假期”政策。
根据安徽省的政策,女性如果患有痛经,可以在月经发生后的第2天至第5天之间每天请假一天。
此外,安徽省的政策还规定,女性如果患有严重的痛经问题,可以申请长达一周的“痛经假期”,每次最多可以请假三天。
安徽省还要求男性也要支持女性同事休假,以减轻其身体不适的症状。
此外,江苏省也出台了“痛经假期”政策。
根据江苏省的政策,女性如果患有痛经,可以在月经发生后的第2天至第5天之间每天请假一天,并且每次最多可以请假三天,最多可以请假六天。
同时,江苏省也同样要求男性要支持女性同事休假,以减轻其身体不适的症状。
此外,重庆市和福建省也出台了“痛经假期”政策,重庆市和福建省的政策和上述省份差不多,总的来说,休假时间多由女性决定,但重庆市和福建省的政策要求,男性也要支持女性同事休假,以减轻其身体不适的症状。
总而言之,浙江省、安徽省、江苏省、重庆市和福建省等省市都出台了“痛经假期”政策,让患有痛经的女性有机会减少在公共场合的出现,有效缓解痛经不适的症状。
此外,重庆市和福建省的政策也同样要求男性也要支持女性同事休假,以减轻其身体不适的症状,希望更多省份也能出台相应的政策,让患有痛经的女性能够有一段安心的假期。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22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2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22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提高其身体健康和劳动生产力,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基本要求第一节劳动时间和歇息休假女职工的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下列工种中,应当赋予女职工缩短工作时偶尔者增加歇息时间的安排:(一)飞行、驾驶员;(二)冶炼工;(三)化工生产工;(四)易生职业病和劳动强度较大的工种。
女职工应当享有法定的节假日和法定的带薪年休假,并根据具体情况赋予其适当的措施来保护其生育和哺乳期间的权益。
第二节聘任、辞退和离职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婚姻、妊娠或者生育降低其职务、减少其工资等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婚姻、妊娠或者生育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女职工在法定的婚育假期间,应当享受相应的带薪假期和保障。
第三节劳动安全卫生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劳动保护措施,保障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
女职工进行有害物质接触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
第四节工资福利女职工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用人单位的规定,享受同工同酬、同等工作同等待遇的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为女职工进行妇女特定人体部位健康检查,并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和其他保障。
第三章监督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妇女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规定,伤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2022年1月28日颁布。
2.婚育假期:女职工因婚姻、生育等原因拥有的法定假期。
3.职业健康检查:对于被确定为职业接触有害物质工作场所女职工的身体状况进行检查的行为。
4.同工同酬:同等工作条件下,男女职工在工作收入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应相同或者相等。
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题目(全总50道)
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题目单选题(共50题)1、《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A、同工同酬B、均衡就业C、政治平等D、机会均等答案:A2、《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 )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A、性别B、身高C、相貌D、学历答案:A3、《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的内容。
A、恋爱、结婚B、休息、休假C、结婚、生育D、晋职、晋级答案:C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子女。
A、一个B、两个C、三个D、四个答案:B5、《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A、延长生育假B、颁发荣誉证书C、减免子女学费D、发放计划生育津贴答案:A6、《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年4月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A、2010B、2011C、2012D、2013答案:C7、《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
A、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B、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C、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D、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答案:D8、女职工“四期”保护是对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即()的劳动保护。
A、经期、孕期、产期、更年期B、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C、经期、孕期、哺乳期、更年期D、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答案:B9、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2023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_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23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_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中详细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了规定,对女职工的保护更加全面。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见本规定附件。
女职工禁忌范围需要调整的,由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查看全文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女职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查看全文 >>3如果女职工在工作期间怀孕,按照国家规定,此时要求单位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那么女员工产假期间有什么工资福利呢?根据《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奖励产假30天,如果职工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的工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50%。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生育保险没有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不得降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基本工资。
另一个是实行生育保险统筹。
企业参加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向其发放生育津贴。
......查看全文 >>4对那些怀孕生产的女职工来讲,在生下了子女后还会享有一定时间的哺乳期假,那么在实践中女职工哺乳期怎么算呢?一般来说是一年。
明确痛经假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月日实施
明确痛经假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4月1日实施2021年3月22日,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了痛经假的相关内容。
这项特别规定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
背景痛经是符合女性生理规律的正常生理现象之一,但强烈的疼痛会影响女性的工作和生活。
因此,关注女性的生理健康问题,特别是在劳动保护方面,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护女性劳动者的健康,维护其劳动权益,不断完善我国女职工的特别保护措施、完善相关规定已经成为当前及未来时期重要的任务之一。
特别规定内容1. 痛经假根据该规定,女性职工每个月的生理期内出现痛经症状,可以申请痛经假。
痛经假期限应当根据女性职工具体痛经情况,最长不超过2天。
2. 休息腾空规定要求企业应当为女职工在生理期内制定良好的工作安排,提供必要的福利措施。
企业应当为需要痛经假的女职工提供充足的休息时间和空间,保证其隐私权和安全感。
同时,企业应当在场所设施上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卫生设施。
3. 禁止性别歧视规定提出,企业应当重视女职工的要求,不得因其月经假或痛经假的申请而歧视女职工,且不得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
4. 病假管理在申请痛经假的时候,女性职工需出示有关医生的诊断证明。
企业应当依据《病假管理规定》办理,同时应当尊重女职工的隐私权。
实施时间该规定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确有痛经需要女职工享受痛经假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审批,给予女职工必要的支持和关爱。
总结这项针对女职工的特别保护措施,旨在维护女性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健康,有利于提高女职工的工作效率和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
企业应当积极适应新形势,切实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保障女职工的生理健康,努力推动生产力、劳动力、科技进步和社会进步的有机结合。
最新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最新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中详细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了规定,对女职工的保护更加全面。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帮助各位进行具体了解。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2020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2020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保障了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山西省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近日,由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王晓明和山西省总工会副主席、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王荣带队的《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组到我区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工会进行专题调研,太原市总工会副主席郎学军、高新区党工委委员、总工会主席刘建刚陪同调研。
调研组一行在企业与企业负责人、工会主席、人力资源主管、职工代表等进行了座谈,听取了非公企业一线女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2019年,《条例(草案)》开始起草,2019年3月30日,《条例(草案)》走上立法程序,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审,今年年内将进行二审。
《条例(草案)》走上立法程序将女性公务员、农民工纳入保障范围《条例(草案)》明确以保障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为立法宗旨,"女职工"的范围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及其监督管理,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女性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包括女农民工在内,均适用本条例。
合同不得有限制结婚生育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女职工有痛经病史,每月可享受至少1天带薪休息用人单位对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经期经本人提出,应当暂时调整安排合适工作。
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经期给予至少一天的带薪休息。
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女职工,在经期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视具体情况安排工间休息。
2020年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全文
2020年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全文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女职工痛经假
女职工痛经假女性由于特殊的生理特点,在生理期内最好是不要从事某些工作,不然的话可能会对女性造成伤害,甚至是导致不孕症的出现,严重影响女性日后的生活和工作。
特别是女性每个月都会痛经,有的甚至是痛经非常严重,所以就出现了痛经假一说。
那么女职工痛经假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一、什么是痛经假针对原《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中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高处、低温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保护月经期妇女的人身权益,在2009年10月该条例修改期间,有专家建议增加痛经假的措施:女职工因为痛经无法正常工作,有医生证明的,休1到2天病假,工资应该保留。
二、痛经假法律草案据全国总工会官方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2009年10月分前后在组织对实施超过20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进行修订。
修订草案规定。
修订焦点之一即: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高处、低温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首都医科大学教授陶永娴针对此条还专门提出,女职工因为痛经无法正常工作,有医生证明的,休1到2天病假,工资应该保留,是为痛经假之说。
全总女职工部此前就专赴湖北调研其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湖北是全国第一个立法保护妇女经期权益的省份,其规定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而不能正常工作的,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息。
根据安徽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6年3月1日起,安徽省施行痛经假。
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
更年期综合征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申请减轻工作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本文详细介绍了女职工痛经假的来龙去脉。
这是我国法律更加人性化的表现。
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19•【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女权益保护,妇女保障,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24年9月3日第十四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予波2024年9月19日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保障其在劳动中的安全、健康等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女职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女职工劳动保护所需经费,协调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乡镇(街道)、开发区、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等负责本区域或者本行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监督工作。
用人单位工会组织负责协助和督促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取得显着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级工会、妇女组织等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
痛经请一天假过分吗
痛经请一天假过分吗?不过分,对于女性而言,除了工作、学习中的小烦恼外,每月总有那么几天会感到身体无力、小腹胀痛、困倦疲乏要是……能休息一下就好了。
近日#深圳人社局回应女职工生理假期#冲上微博同城热搜榜引发关注。
据深圳市人社局官网发布: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一起来看具体内容������������11月2日,深圳市人社局官网发布了针对政协委员程宗玉《关于保障女职工享有生理假期的提案》的答复函时明确了: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官网截图据悉,“痛经假”的概念其实由来已久,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至少有包括北京、上海、陕西、山西、安徽、浙江、湖北、江苏、江西、山东、甘肃、湖南、四川等在内的10余个省份,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针对政协委员程宗玉《关于保障女职工享有生理假期的提案》,深圳市人社局官网在11月2日公布了答复。
深圳市人社局在答复函中称,《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对生理假有明确规定。
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深圳市人社局表示,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妇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持续推动用人单位落实生理期休假有关规定,加强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共同推动深圳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深入开展。
据悉,《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是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通知,已于2011年11月26日修订。
该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
其中,女职工包括单位固定女职工、合同制女职工、临时女职工。
2021年最新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21年最新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欢迎大家参考。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明确相应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中明确,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告知女职工下列事项:(一)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二)岗位工作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三)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四)从事有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特别待遇。
第六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女职工10人以上或者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参加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协商的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对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一)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将其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的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三)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本人提出,为其调整适宜的劳动岗位;(四)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1小时;(五)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痛经假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痛经假引言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女性成为劳动力的一员。
然而,女性在生理上与男性存在诸多差异,其中之一就是经期带来的痛苦。
为了促进女性员工的身心健康,满足她们特殊的需求,安徽省特别出台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了痛经假这一特殊假期的使用条件与权益。
一、痛经假的定义与期限痛经假是指女性员工因痛经导致劳动能力下降时,有权利请假适度休息。
痛经假的期限为每个月疼痛最为严重的两天,可根据特殊情况适度调整。
二、申请与批准流程1.女职工在需求请病假前,需提前向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或直接主管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休假的理由为痛经假。
2.单位管理人员应及时对女职工的申请进行审批,并书面回复申请结果。
3.若女职工没有得到批准,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三、女职工权益保障1.在享受痛经假期间,女职工应按照单位规定的基本工资标准得到正常工资待遇。
2.单位禁止任何对女职工请病假、特别是痛经假进行歧视或报复行为。
3.女职工请病假,不会影响其正常升职、晋级以及在单位的任职机会。
四、痛经假的使用条件1.女职工申请痛经假需提供相关医生证明。
2.痛经假的使用不应频繁,若女职工存在长期痛经情况,应及时就医并根据医生建议调整工作状态。
3.若女职工的病情导致无法履行工作,应及时向单位提前请假,并提供有效的医生证明。
五、单位职责1.单位应该建立完善的痛经假请假制度,明确女职工的权益与违规处罚措施。
2.单位有义务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病假记录与相关证明,以便女职工享受合法权益。
六、推广宣传与意义1.安徽省应加大对痛经假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女职工对这一特殊假期的认知度。
2.痛经假的出台,对于提高女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减少工作失误率具有积极的意义。
3.安徽省的痛经假政策给其他省份相关部门提供了良好的借鉴与参考。
结论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了痛经假这一特殊假期的使用条件与权益,为女性员工提供了更好的工作保障和照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明确“痛经假”《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3月1日实施
明确“痛经假”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3月1日实施导读:日前,安徽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规定》不仅就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府职责、用人单位义务等方面予以强化,并且就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和劳动保护内容进行进一步充实和细化,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待遇进一步规范,同时对违反特别规定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在传统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保护的基础上,《规定》将女职工更年期也纳入保护范围,并上升到地方性政府规章层面;明确了“痛经假”,细化了流产休假假期,特别增加了“怀孕满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的职责。
此外,还制定了哺乳用房、女职工体检等一些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人性化条款。
以下是由小编J.L为您整理推荐的明确“痛经假”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3月1日实施,欢迎参考阅读。
为更有针对性地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女性的生理特征,从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等“五期”作出具体规定,全面完善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制度。
平等就业权:用人单位不得以产假为由降低女职工福利待遇女职工仍是就业的弱势群体,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女职工平等就业权方面作了细致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拒绝招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女职工招用条件。
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或者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草案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工会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给予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
女职工占用人单位职工总人数10%以上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协商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加。
生理假管理制度
生理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本单位员工生理假事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在职员工。
第三条生理假是指女性员工因月经期间生理不适需要休息的请假。
第四条本制度的制定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旨在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应当保障员工享有法定的生理假假期,不得对员工因生理假而请假进行歧视。
第六条公司应当为女性员工提供相对私密的生理假请假流程和环境。
第七条员工不得利用生理假请假制度进行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员工因生理假请假,应当提前向公司请假,待公司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二章请假条件第九条员工因月经期间生理不适需要休息的,均可申请生理假。
第十条员工在请假时需填写请假申请表,说明请假原因和请假时间。
第三章请假程序第十一条员工因生理假需要请假时,应当提前向直接上级经理提出请假申请。
第十二条直接上级经理应当认真审查员工的请假申请,并做出批准或者驳回的决定,同时应当保护员工的隐私权。
第十三条如果员工在请假时遇到直接上级经理拒绝批准请假的情况,员工可以向人力资源部门进行申诉。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在收到员工的申诉后,尽快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做出合理的决定。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请假记录制度,对员工的请假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
第四章休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第十六条员工因生理假休假期间,公司应当按照员工的正常工资,支付休假期间的工资和相关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员工因生理假休假期间,应当保留其正常的工龄和社保缴纳记录。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十八条员工不能擅自休假或者拒绝接受公司的工作调度,一经发现,将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员工在休假期间进行与休假事由不符的活动,一经查实,公司有权终止该员工的休假权利。
第二十条对于恶意利用生理假请假的员工,公司有权利停止其休假待遇,并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章其他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生理假假期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所有员工的休假安排合理合法。
2020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2020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04-01还在找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条例吗,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女职工月经期间可休息几天
⼥职⼯⽉经期间可休息⼏天⼥职⼯的劳动保护是⽐较多的,除了常见的三期保护后,最近还增加了⽉经期的保护,处于⽉经期的⼥性⾝体是⽐较虚弱的,⼯作时可能⼒不从⼼,那么⼥职⼯⽉经期间可休息多少天?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职⼯⽉经期间可休息⼏天我国国家层⾯的法律对⼥职⼯⽉经期能休息多少天是没有规定的,但各地出台了不同的规定,例如河南省、浙江省规定有痛经的⼥职⼯可以休息1-2天。
《河南省⼥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经本⼈提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职⼯下列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暂时安排其他合适⼯作;(⼆)从事连续站⽴劳动的,每2个⼩时安排10分钟⼯间休息;(三)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2天的休息时间。
⽤⼈单位应当为在职⼥职⼯每⼈每⽉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费。
所需费⽤,企业从职⼯福利费中列⽀;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财政负担政策列⼊预算。
《浙江省⼥职⼯劳动保护办法》第⼗条 ⽤⼈单位对从事国家规定的⾼处、低温作业和第三级体⼒劳动强度作业的⼥职⼯,在⽉经期间,应当暂时调整、安排合适⼯作或者给予⼀⾄两天的带薪休息。
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经过多的⼥职⼯,在⽉经期间,⽤⼈单位应当给予⼀⾄两天的带薪休息。
⼥职⼯三期期间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1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2、⽤⼈单位不得安排⼥职⼯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对怀孕七个⽉以上的⼥职⼯,不得安排其延长⼯作时间和夜班活动。
(⼆)《中华⼈民共和国妇⼥权益保障法》妇⼥在社会上处于弱势群体,以此,妇⼥权益保护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职⼯的⼯资,辞退⼥职⼯,单⽅解除劳动(聘⽤)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职⼯要求终⽌劳动(聘⽤)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女职工保护法8日实施痛经可休假1至2
天-
产假期间,用人单位按原工资标准发放;女职工痛经不能正常工作可休假1至2天;更年期女职工不能适应工作时可申请调岗8日起,新的《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将正式实施,这是17年来,我省首次修订女职工保护法规,全省将有400万女职工受益。
据介绍,新规将我省女职工享有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概括为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权利,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内申请降低劳动强度、变更劳动岗位、获得卫生用品或卫生费、职业病和妇科病检查、获得必要的休息时间等几个方面。
新规亮点
1. 不得提高对妇女招聘标准
;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对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而不能正常工作的,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予其1至2天的休息。
在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方面,新规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招(聘)用人员,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用妇女,不得提高对妇女的招(聘)用标准。
;
2. 怀孕未满12周流产者也可休产假
;
新规降低了因流产而享受产假女职工的孕期标准,将17周调整为12周,进一步扩大了受保护女职工的范围。
对怀孕未
满12周流产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其他相关规定,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12周以上28周以下流产的,给予42天的产假。
;
3. 单位女工达25人可签集体合同
;
新规要求:在女职工人数达25人以上时,用人单位可以与代表其职工一方的工会就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开展集体协商,依法订立集体合同。
签订的集体合同中应包括女职工权益保护内容。
未签订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经平等协商,可以与工会依法签订保护女职工权益的专项集体合同。
此举旨在增强女性职工群体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的话语权,为个别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参照依据。
省总工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与一般的劳动合同不同,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可增加针对女职工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如经期、孕期等特殊生理周期的权益保护等。
4. 卫生费有望从每月2元提至15元
;
新规再次重申了用人单位应给予女职工经期特殊卫生保护,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
省政府法制办主任陈洪波表示,按旧法规,女职工每月应享受的劳动保护卫生费为2至4元或0.25公斤的卫生纸,这一标准已远远低于目前的物价标准,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目前,经相关部门测算后,女职工卫生费初步定的是15元/月以上。
;
5. 明确产假工资发放标准
;
新规明确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
照该职工原工资标准发放。
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
6. 不得安排孕期女工高温作业
;
新规提高了对孕期女职工劳动时应予保护的环境标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姚德春)
;
女职工遭遇生理特殊期可享哪些劳动保护?
;
经期:痛经不能正常工作可休假1至2天
孕期:不得安排夜班或延长劳动时间
产期: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原标准发放
哺乳期:每天应给予至少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更年期:不能适应工作时可申请调岗
相关报道:
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女性经期是否应有法定休假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美容时尚报社社长张晓梅,在自己的博客里贴出了《提案:女性经期是否应有法定休假》的博文,把自己在此次全国两会上的建议在网上公开晾晒。
张晓梅委员在自己的提案中表示,目前各用人单位并没有对保障妇女权益有充分体现,特别是几乎忽略了女性特殊生理时期的保护和关爱。
为此,张晓梅建议将职业女性经期休假权益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职业女性经期休假时间,休假时间建议可为一天或调休一至两天,有患痛经等相关妇女疾病的女性应确保至少休息一天。
张晓梅在其博客中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