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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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办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办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办法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旨在加强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确保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身心
健康,适用于所有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女职工。

二、组织机构
公司设立女职工劳动保护委员会,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三、招聘与培训
1. 招聘过程中,公司不得因性别歧视女职工。

2. 公司应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女职工加班。

2. 女职工享有法定的产假、哺乳假等特殊休假。

五、劳动条件和环境
1. 公司应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环境。

2.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

六、健康检查和特殊保护
1. 定期为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特别是妇科检查。

2. 对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不得安排其从事重
体力劳动或有害健康的工作。

七、权益保障
1. 公司应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因性别而降低待遇。

2. 女职工在遭受性骚扰等不法侵害时,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八、违规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九、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见《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哺乳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怀孕期:产前检查时间也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分娩期:90天(产前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15天(每多生一个加15天)晚婚晚育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可申请加30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
11. 问:女职工高处作业的特殊保护是怎样的?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经期禁止从事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及以上低温作业;孕期禁止从事高处作业。
按照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 (GB3608) 规定,高处作业是指坠落高度在基准面2 米以上的作业。例如,建筑行业站在脚手架上劳动,脚底踩着部位距地面的垂直高度。按垂直 高度分别为 2—5 米、5— 15 米、15—30 米、30 米以上四个 档次,依次把高处作业分为一级高处作业、二级同处作业、 三级高处作业和特级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多见于建筑、桥梁等施工行业。
2. 问:女职工享有哪些劳动权益?
依据《劳动法》,女职工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权益主要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保障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3. 问:什么是女职工 “四期”保护?
“四期”是指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主要包括女职工在 “四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孕期、哺乳期延长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的限制,产假和哺乳假 等规定。
9. 问:女职工低温作业的特殊保护是怎样的?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经期禁止从事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及以上低温作业;孕期禁止从事低温作业。
按照国家低温作业分级 (GB/T14440) 的规定,工作环境平均气温等于或你于 5C的作业, 即属于低温作业。低温作业享受劳动保护待遇。低温作业分级依据工作地点的温度 和低温作业时间率,将低温作业分为一、二、三、四级,级别越高表示冷强度越大。低温作业时间率是指 1 个劳动日在低温环境中净劳动时间占工作日总时间的百分率。
13. 问:女职工高温作业的特殊保护是怎样的?

企业女职工合法权益劳动保障制度

企业女职工合法权益劳动保障制度

企业女职工合法权益劳动保障制度企业女职工合法权益劳动保障制度是保护女性员工的基本制度。

女性在社会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其在家庭、社会和经济层面均有重要影响。

因此,保障女性员工的合法权益和劳动保障制度是确保她们在职场中顺利工作,使其成为一名优秀员工的重要措施。

一、合法权益的保障女性员工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得到保障。

在社会和企业背景下,制定和实施各种保障措施是保障和维护女性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

其中,最常见的是职场性别歧视、工资差距和职业晋升机会等方面的问题,在保障合法权益的制度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一方面,从雇佣的起始阶段就要制定相关政策,确保本着平等相待的原则,招聘、培训和晋升都建立在公平可靠的基础上。

企业要遵守劳动法,保证女性职工的就业、工资分配、职位晋升等方面同样受到公正待遇,以便实现性别平等,促进员工个人发展。

另一方面,企业应该提供平等的晋升机会。

在将女性职工的劳动保障制度和政策融入企业和社会的整体发展中,企业领导层需要制定明确、公正、公平、合理的晋升制度,确保任人唯贤的原则得到实施。

这将有效消除招聘、评选、晋升中的性别歧视行为。

二、特殊保障措施实施企业应制定平等、公平、公正的劳动保障制度,特别是针对女性员工。

为实现这一目标,应该建立全面系统的特殊保障措施,通过具体的细节来保障女性员工的合法权益。

1.预防性保障:企业应制定相应的规定,如产假、护理假、病假的请假时间等,保障女性员工在孕期和哺乳期的正常工作权利。

2.保险保障:企业应对女性员工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以确保其生育、健康等方面得到全面的安全保障。

3.辅助设备保障:企业应为女性员工提供集中供暖、文明公交车、机器人等生产力、生活服务设备,以便让员工在一流的设施条件下高效工作。

4.特殊职业保障:火箭发射场、军工制造等工作环境特殊的企业,应制定细节规定和特殊保障措施,确保女性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保障与支持。

三、积极营造性别平等氛围企业应积极构建一个良好的员工福利、职业发展等方面的环境,建立起培养高素质女性人才的长效机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条例女职工特殊保护又称为女职工在劳动方面的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

下文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女职工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女职工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女职工享有以下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1、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应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不得在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2、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女职工劳动强度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9条的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三期"劳动特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以下劳动: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产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2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假期。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三期"劳动合同的解除"三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不能以女职工处在"三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若处于"三期"的女职工的行为属于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女职工权益保护法

女职工权益保护法

⼥职⼯权益保护法职⼯的权益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这⾥⾯对⼥职⼯和未成年职⼯的保护是更强、更全⾯的。

我国还专门规定了《⼥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接下来,店铺⼩编为⼤家带来这个规定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条为了减少和解决⼥职⼯在劳动中因⽣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职⼯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条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及其⼥职⼯,适⽤本规定。

第三条⽤⼈单位应当加强⼥职⼯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职⼯劳动安全卫⽣条件,对⼥职⼯进⾏劳动安全卫⽣知识培训。

第四条⽤⼈单位应当遵守⼥职⼯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职⼯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告知⼥职⼯。

⼥职⼯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

国务院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国务院卫⽣⾏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职⼯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调整。

第五条⽤⼈单位不得因⼥职⼯怀孕、⽣育、哺乳降低其⼯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合同。

第六条⼥职⼯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以上的⼥职⼯,⽤⼈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职⼯在劳动时间内进⾏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劳动时间。

第七条⼥职⼯⽣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育多胞胎的,每多⽣育1个婴⼉,增加产假15天。

⼥职⼯怀孕未满4个⽉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条⼥职⼯产假期间的⽣育津贴,对已经参加⽣育保险的,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平均⼯资的标准由⽣育保险基⾦⽀付;对未参加⽣育保险的,按照⼥职⼯产假前⼯资的标准由⽤⼈单位⽀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全文).doc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全文).doc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全文).doc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女职工”,是指依法有权受雇、从事劳动活动的女性劳动者。

第三条国家、社会和企业应当特别关注、保护女职工的就业权、劳动权益和安全卫生权益,并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女职工的就业制度,有力地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社会各界和企业是否依照本规定遵守有关女职工保护规定,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就业保护第五条国家、社会和企业应当注重采用与女职工资历相吻合的就业方式及条件。

第六条国家及社会劳动组织应当给予女职工在就业、岗位调动、职务提升和人事任免等方面的有利政策和待遇。

第七条工作单位不得有反对女职工就业的声明或行为,不得因性别歧视去限制就业机会。

第八条工作单位不得因性别歧视拒绝录用接受劳动者的学历、技能和知识的女性劳动者。

第九条企业须把女职工考核系统与男性职工考核系统有机联结,使其具有相同的考核标准,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工保护制度,加强劳动者就业保障,维护女职工就业权、劳动权和安全卫生权。

第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女职工,并建立有效的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劳动者的任务、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和休息条件,女职工与男职工应当一致。

第十三条工作单位应当落实女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决策及劳动者代表大会活动的权利。

第十四条政府及企业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开展针对女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提供技术能力的提升,确保女职工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十五条工作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行业标准的职业安全防护用品,妥善安排女职工的安全实践操作,并定期检查和检验防护设备的有效性,提高女职工的安全保护素质和安全意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若任何单位违反本规定,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工作单位违反本规定,致使女职工权益受损,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实际损失。

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

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

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由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从2005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

这是中国妇女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它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和男女两性的全面协调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也是妇联组织依法履行职能的有力保障。

1、《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男女权利平等。

(2)对妇女权益实行特殊保护。

(3)国家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

(4)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2、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缔结或者解除婚姻关系,不受任何人的强迫或干涉的自由。

3、保障妇女受教育权利应达到的目标:(1)尽快普及义务教育,使适龄女性儿童、少年都能够接受义务教育,具有初等文化教育水平。

(2)大力发展妇女成人教育,提高成年妇女的教育水平。

4、妇女的劳动就业权益受到的法律保护包括: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的时候,除了那些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工作岗位以外,均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不得在合同或协议中有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和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退休制度,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5、妇女享有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亲权、监护权以及著作权、发明权等等。

6、在下列情形下,单位不得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1)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婴儿;(2)女职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3)女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妇女劳动保障法

妇女劳动保障法

妇女劳动保障法【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治权利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五章财产权益第六章人身权利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22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22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聘用的女职工,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形式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和保护性隐私环境,防止性别歧视和性侵犯。

第二章劳动条件保护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实际需要和生理特点,提供适宜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确保女职工身心健康。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提供适当的休息时间和休息场所,确保女职工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和恢复。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女职工需要的卫生保健设施,做好劳动卫生保障工作,加强卫生防疫工作。

第三章保护性隐私环境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尊重女职工个人隐私的工作环境,确保女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得到保护。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技术措施,保护女职工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个人信息泄露。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女职工的心理保护工作,建立相应的心理健康保护机制。

第四章防范性别歧视和性侵犯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性别歧视行为。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性侵犯预防和处理机制,及时应对性侵犯事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女职工因违反本规定而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向用人单位提起赔偿或者请求司法救助。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解释权归全国妇联委员会。

简要注释:女职工:指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女性职工。

劳动条件:指用人单位提供给女职工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

保护性隐私环境:指用人单位创造的一种尊重女职工个人隐私的工作环境。

性别歧视:指基于性别而导致的不公平对待。

性侵犯:指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实施的侵害性行为。

法律名词及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劳动领域的基本法律。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全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全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全文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女性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是为保护女职工在工作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适用于各类用人单位的女职工。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女职工是指在用人单位内从事的女性劳动者。

第三条特别规定为坚决保护未成年女职工、孕期女职工、哺乳期女职工、计划生育女职工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本规定特别规定如下:1.未成年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遵循未成年劳动保护规定;2.孕期女职工工作期间应免除超时、夜班等强度较大的劳动,同时要特别关注孕期保健;3.哺乳期女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母婴室;4.计划生育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遵循计划生育特别保护规定。

第二章就业与选拔第四条违法性别歧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性的性别而限制其从事职业,不得歧视、限制招用女职工。

第五条女职工的就职条件用人单位在确定招用女职工的条件和要求时,应当参照同等招聘条件和要求来确定,不得以性别为理由降低条件、要求。

第六条工作场所条件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生理特点和工作需要,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作场所和劳动保护设施。

第七条工资福利保障用人单位应当按季度为女职工核算应发工资,保证发放及时、足额,并向女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劳动时间和休息第八条劳动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为女职工安排不超过八小时每日、不超过四十四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

第九条假期用人单位应当合法安排女职工的婚假、产假、陪产假、流产假、哺乳假等相关假期,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放假制度。

第十条加班及夜班工作1.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女职工加班。

2.女职工在怀孕、哺乳期间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不得安排进行夜班等劳动。

3.凡女职工安排进行夜班等劳动的,应当经过女职工本人同意,并保证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章保护措施第十一条预防措施用人单位应当制定预防性措施,预防出现或减少女职工受到的劳动误伤、职业病害、安全事故等。

妇女权益保障法解读PPT

妇女权益保障法解读PPT
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
—法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六章 财产权益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八章 救济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
第十五条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国
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 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 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长。
—第三章人身和人格权益—
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五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
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享有的权益。
第五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
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 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 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 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 并记载权益内容。
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重要内容
3. 家庭暴力防治:法律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并规定了相关的保护措施,包括保护令、 收容救助、紧急避险等,以保护妇女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
4. 妇女教育和培训:法律要求国家加强妇女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妇女的素质和能力,促进 妇女的全面发展。
5. 妇女健康保护:法律规定,国家要加强对妇女的健康保护和服务,包括妇女的生殖健康 、妊娠保健、妇女疾病防治等方面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重要内容
6. 妇女权益保护机构:法律要求建立健全的妇女权益保护机构和服务体系,加强对妇女权 益的监督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中国政府重视和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基础,对于促进妇 女的平等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中国的一部专门法律,旨在保障和促1. 平等权利保障:法律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包括政治、经济、 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的平等权益。
2. 妇女劳动权益保护:法律规定,妇女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受性别歧视。雇主不得以 婚姻、怀孕、生育等为由进行歧视或解雇妇女。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妇女的产假、哺乳假等 特殊保护措施。

妇女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妇女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妇女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宪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第十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第三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一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第四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

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七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新女职工保护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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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新女职工保护法全文对女职工权益的保护,在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是很多的,并且我国劳动部门还专门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法》。

接下来,针对这部法律对女职工权益的保护内容,赢了网小编为大家做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食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8.10.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妇女权益保护,妇女保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治权利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五章财产权益第六章人身权利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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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有哪些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由于女性的身体较于男性来说处于弱势,因此,国家为了保护女性,明文规定了女性的工作条件、环境等。

那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都有哪些明文规定能保护女性的合法权利?我国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有详细说明。

下面请跟小编一起学习一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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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保障法2013年适用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

《规定》共1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予以废止。

2012年5月新华社受权全文发布该《规定》。

【正文】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

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中国政府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而制定的法规。

世界各国也都有类似的保障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但具体条款因国情和体质差异又各有不同。

以产假为例,世界各国对产假的规定长短不一,丹麦、瑞典、挪威、斯洛文尼亚等国家的产假均有52周或更多,而埃塞俄比亚产假仅有45天。

二、规定发布(一)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2012年5月7日,新华社受权全文发布经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

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规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规定》同时对违反该《规定》的后果确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

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背景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门法规,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之后中国又陆续颁布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体系。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施行24年来,其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1、是劳动关系领域发生重大变化。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格局的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中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和公有制企业的改革,使劳动关系多样化、复杂化;用工制度的改革和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使劳动关系市场化、契约化。

2、是女职工劳动保护需求发生变化。

中国女职工队伍不断壮大,占职工总数的42.7%。

其中,女农民工已占女职工总数的37%,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对象、利益诉求呈现出多层次、多样化,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要求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更明确、更具体,标准更科学。

3、是在贯彻执行中存在许多问题。

由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制定时间久远,其适用范围、保护标准、生育待遇、禁忌劳动范围的相关内容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求,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部分条款与国家相继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无法接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

4、是社会各界要求修改呼声强烈。

自1998年以来,人大、政协每年都收到希望国家尽快修改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议案和提案,且议案和提案数逐年增加。

许多专家、学者、职工群众、社会团体、妇联和工会组织也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进行呼吁,形成了较强的态势。

对此,在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国务院法制办的积极努力下,在多部委的共同参与,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的积极配合下,修订工作于2006年列入议程,经过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特别规定》得以出台。

四、意义全总女工部负责同志表示,《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是体现了党和国家关心爱护女职工的一贯政策。

1925年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的经济斗争决议案就对女工的劳动保护做出明确规定,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又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妇女的政策和法令,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体系。

《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更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女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与时俱进,体现了坚持民生为重、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2、是体现了对女职工和下一代健康的高度重视。

女职工在肩负着参与国家社会经济建设重任的同时,还承担着人类繁衍下一代的社会责任。

加强对女职工劳动过程中的特殊保护,对于保护女职工及其下一代的健康、保证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的提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3、是有利于保护和调动女职工的积极性。

女职工是工人阶级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有利于保护女职工的平等就业、职业安全和生命健康,对于进一步激发女职工参与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4、是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贯彻落实《特别规定》,促使企业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既可增强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又解除了女职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刘明辉教授介绍说,《特别规定》第11条规定了用人单位防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在工作场所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应当”一词表明这是一种强制性规范,用人单位只要违反此项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是女职工期盼已久的一项法律制度,堪称保障女职工人格尊严和工作环境权的一项重大突破,具有深远的意义。

1、是填补了国家性骚扰立法的一项空白;2、是有利于实现新《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确立的反性骚扰目标;3、是这是一项低成本高产出的双赢战略;4、是为地方立法和司法解释予以细化奠定了基础。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特点五、.特点一:适用范围的规定更加准确,体现了时代的特点。

适用范围规定的修改,体现了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环境,已经发生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由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向各种类型企业的转变,由人民团体向各种类型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等用人单位的转变。

特点二:用人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及其法律义务得到强化,法律责任规定更加明确、细化。

职业场所是劳动保护的主要场所,因此,用人单位是保护女职工职业安全和健康的责任主体,《特别规定》对用人单位规定了明确而严格的法律义务。

特点三:女职工劳动保护更加全面、公平,保护水平得到提升。

与《规定》相比,《特别规定》首先将女职工产假从过去的90天增加到现在的98天,并且对女职工怀孕流产的产假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其次,《特别规定》不仅关注女职工身体和生理的劳动保护,而且增加了对女职工精神和心理方面的保护条款,强调“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再次,对女职工权利救济的规定体现了与现行法律制度的合理衔接。

特点四: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内容纳入《特别规定》,操作性更强。

《特别规定》将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为特别规定附录列示,并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特点五: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与否的差别待遇加以明确。

《特别规定》对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与否的差别待遇加以明确,不仅可以减轻参加生育保险单位聘用育龄妇女的经济负担,承认生育的社会价值;而且会引导和鼓励更多的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

特点六:政府相关部门对用人单位监督检查及处罚的责任得到明确。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那么,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由谁来监督检查?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又由谁来进行处罚《?特别规定》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同时,“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六、《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全文内容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对女职工禁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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