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特容积热水器成都有限责任公司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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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真题客观题二及答案解析

2018年法考真题客观题二及答案解析

2018年法考真题客观题二及答案解析2018 年法律资格考试(客观题二)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

第 1 题某大师带着自己的三层镂空作品,参加电视台节目,说没人能做出更高的。

主持人问如果有人做出来了呢?大师说做出来,就把自己之前的作品赠送给他。

大师与主持人击掌为誓,并邀请观众做见证。

节目播出后,有人做出了 5 层镂空作品。

关于某大师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显失公平的合同B.戏谑行为C.赠与合同,大师可随时撤销D.悬赏广告,大师应交付作品第 2 题小张从小天赋异禀,聪明伶俐。

爷爷老张对孙子甚是喜爱。

在小张 6 岁时,爷爷将家中祖传的一幅价值 200 万元的名画赠与小张。

母亲刘某得知此事后,坚决表示反对。

在小张 8 岁那年,爷爷又将自己价值 27500 元的欧米茄手表赠与小张。

母亲刘某亦明确表示反对。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爷爷将名画赠与小张的行为因纯获利益而有效B.爷爷将名画赠与小张的行为因母亲刘某反对而无效C.爷爷将手表赠与小张的行为因纯获利益而有效D.爷爷将手表赠与小张的行为因母亲刘某反对而无效第 3 题某地因地理位置得天独厚经常有陨石掉落,当地人多以陨石买卖为业且收入颇丰。

一天,一块陨石从天而降,落入乙家的菜地里。

邻居甲看到后将其捡到。

关于陨石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归甲所有B.归乙所有C.归甲、乙共同共有D.归国家所有第 4 题徐某是甲公司总经理,甲公司为其配备了一辆轿车供上下班使用。

后徐某辞职,甲公司尚欠其 10 万元工资。

徐某与甲公司多次交涉无果,欲对轿车行使留置权。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徐某可以行使留置权B.徐某不可以行使留置权C.徐某向甲公司主张 10 万元工资的债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D.徐某向甲公司主张 10 万元工资的债权请求权受 2 年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第 5 题张老汉和妻子李某居住在单位公租房内,后妻子李某因病去世。

案例分析——国美电器控股权之争

案例分析——国美电器控股权之争

案例分析——国美电器控股权之争案例⼀:国美电器2010年8⽉5⽇宣布对公司间接持股股东及前任执⾏董事黄光裕进⾏法律起诉,针对其于2008年1⽉及2⽉前后回购公司股份中被指称的违反公司董事的信托责任及信任的⾏为寻求赔偿。

⽽黄光裕⽅⾯则呼吁投资者⽀持重组董事局。

2011年3⽉9⽇,国美电器宣布陈晓辞去公司主席、执⾏董事职务,⼤中电器创办⼈张⼤中出任公司主席及⾮执⾏董事。

⽭盾演变起因国美股东会之乱⼤股东否决贝恩董事在贝恩投资⼊股国美电器8个多⽉后,在国美电器正在⾛出危机恢复正增长的情况下,拥有31.6%股权的国美电器⼤股东在2010年5⽉11⽇的年度股东⼤会上突然发难,向贝恩投资提出的三位⾮执⾏董事投出了反对票。

国美⼤股东黄光裕与董事局主席陈晓冲突黄光裕狱中投票反对贝恩三股东依然连任由2008年中国⾸富黄光裕控制的两家控股公司,投票反对国美三位董事连任。

但董事会⼀致同意推翻股东⼤会结果,重新任命竺稼、雷彦(Ian Andrew Reynolds)、王励弘三⼈继续担任董事。

激化黄光裕要求罢免陈晓国美⼤战升级现任董事局主席陈晓2010年8⽉4⽇晚间7时30分收到黄光裕代表公司的要求信函,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撤销陈晓董事局主席职务、撤销国美现任副总裁孙⼀丁执⾏董事职务。

⾄此,黄光裕与国美电器现任管理层的⽭盾⼤⽩天下。

反击国美宣战黄光裕2010年8⽉5⽇晚间,国美电器(00493)在港交所发布公告,宣布将对公司间接持股股东及前任执⾏董事黄光裕进⾏法律起诉,针对其于2008年1⽉及2⽉前后回购公司股份中被指称的违反公司董事的信托责任及信任的⾏为寻求赔偿。

格局改变美国私募股权公司贝恩资本(Bain Capital LLC)将所持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GOME Electrical Appliances Holdings Ltd.)的股权增⾄10%,稀释了⾝陷囹圄、⼒争控制公司的国美创始⼈黄光裕所持的股权。

据国美周三向⾹港交易所(Hong Kong Stock Exchange)提交的报告显⽰,贝恩通过将所持的国美电器债券转换为股票,从⽽增加了持股⽐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高民终字第1435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高民终字第1435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高民终字第14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炳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北平,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古窑村。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亚洲,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蕾,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曦,女,汉族,37岁,北京市崇文区东革新里42号永外城文化用品市场D2-33号业主,住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吉市口三条4号。

上诉人温州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简称温州公牛公司)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初字第05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05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温州公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北平,被上诉人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简称慈溪公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亚洲、陆蕾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被告陈曦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鉴于公证购买的涉案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地址和电话与温州公牛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内容相同,且该产品上使用了与温州公牛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图形,还标注有“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字样,温州公牛公司虽主张未生产、销售涉案产品,其相关产品外包装与公证内容并不相同,涉案产品存在被他人仿制的可能,但未就此举证证明,故应认定温州公牛公司生产、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

慈溪公牛公司公证购买涉案产品时取得了项炳忠的名片,其中包括陈曦经营摊位的电话,虽然公证书记载的购买涉案物品的地址与陈曦相关工商登记资料中的经营地址不同,但慈溪公牛公司主张二者为同一经营摊位,公证购买时该摊位上亦悬挂有陈曦的营业执照,鉴于陈曦对此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且其亦认可经营地点原名为“温州灯具城”,故应认定陈曦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

案例分析之债权让与纠纷

案例分析之债权让与纠纷

案例分析之债权让与纠纷案件事实甲与乙在2005年3月份签订一份合同,双方约定甲应于同年5月份向乙交付10台冰箱,乙应同时向甲交付价值5万元的制冷机。

后来甲企业转产不从事冰箱行业,但由于过去业务上的来往欠丙借款5万元。

于是与商场丙达成合意,由丙来接受乙交付的制冷机。

甲丙达成协议后,甲就此事通知了乙,乙表示到时会将制冷机交给丙企业。

同年5月份,乙已准备好应该交付给丙的制冷机,但甲却于此时未向丙提供冰箱。

乙于是对丙表示,除非甲对其履行,否则他为避免风险不会对丙履行。

丙此时才知道甲乙之间的关系,表示这与他无关,双方发生争议。

在受到乙的抗辩后,丙找到甲向其要求要么马上向乙履行,要么返还欠款。

甲不同意,主张合同已签订,不能反悔,只说尽快履行其对乙的债务。

法院判决当地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丙企业在受让甲对乙的债权后,债务人乙对甲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变成了对丙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因此,法院对乙的主张予以支持。

律师分析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根据上述法条可知,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本案中,甲将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了丙,并通知了债务人乙,债权转让对乙发生效力,作为债务人的乙享有得以对甲行使的同时抗辩权,因此在甲未为对待履行的前提下可以对抗丙提出的履行合同的请求权。

丙的请求因为乙的抗辩不能实现,作为债权的受让人可以要求让与人甲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司法卷三:企业破产法考点(三)

司法卷三:企业破产法考点(三)

司法卷三:企业破产法考点(三)1、多选2013年年初顺发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困难,亏损严重,2013年8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顺发公司债权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有权采取下列哪些行为?()A.20(江南博哥)12年10月10日顺发公司无偿转让给甲公司一栋办公楼,管理人要求甲公司返还办公楼B.顺发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应于2008年1月1日前缴清全部出资,管理人要求股东提前缴清出资C.顺发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3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通过大幅提高董事、监事、高管薪酬的决议,管理人要求董事、监事、高管退还增加的薪酬D.2012年11月乙公司要求顺发公司清偿拖欠的货款,顺发公司将公司的一辆轿车质押给乙公司以担保货款的清偿,管理人要求乙公司返还轿车正确答案:B, C参考解析:考查破产撤销权、追回权。

AD选项错误,管理人不能直接要求相对人返还财产。

《企业破产法》第34条规定:"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但是第31条规定管理人须向法院申请撤销行为。

B选项正确。

法律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3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C选项正确。

法律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36条的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2、多选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说法正确的是:()A.债务人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B.附停止条件债权的债权人在条件成就前,不得行使表决权C.对债务人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不享有表决权D.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正确答案:B, D参考解析:考查债权人会议的规则。

法律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59条的规定。

A选项不正确。

该条第1款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贾超、庞丹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贾超、庞丹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贾超、庞丹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8.08【案件字号】(2022)冀04民终32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冯雪徐海燕马超山【审理法官】冯雪徐海燕马超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贾超;庞丹;北京乐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天使爱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周龙环;湖北有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安舟乐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济南乐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贾超庞丹北京乐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天使爱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周龙环湖北有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安舟乐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济南乐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贾超庞丹周龙环【当事人-公司】北京乐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天使爱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湖北有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安舟乐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济南乐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路丹河北厚沃律师事务所;张静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殷学敏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赵毅河北厚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路丹河北厚沃律师事务所张静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殷学敏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赵毅河北厚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路丹张静殷学敏赵毅【代理律所】河北厚沃律师事务所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贾超;庞丹;北京乐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天使爱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被告】周龙环;湖北有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安舟乐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济南乐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案涉借款偿还数额是多少及相关款项的性质是本金还是利息;2、案涉借款协议履行是否受到新冠疫情因素影响,应否对利息部分适当予以调整。

首先,双方对上诉人提交的还款证据并无异议,能够确认案涉借款实际偿还四笔,合计1122000元;其次,双方对于还款顺序未作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务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周芳羽、徐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芳羽、徐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芳羽、徐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10【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251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傅敏【审理法官】傅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芳羽;徐强;徐国超【当事人】周芳羽徐强徐国超【当事人-个人】周芳羽徐强徐国超【代理律师/律所】卢敏四川明炬(都江堰)律师事务所;吴宓逊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卢敏四川明炬(都江堰)律师事务所吴宓逊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卢敏吴宓逊【代理律所】四川明炬(都江堰)律师事务所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周芳羽【被告】徐强;徐国超【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案涉款项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款项。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催告撤销代理合同证明力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罚款拘留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案涉款项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款项。

现评析如下:徐强主张周芳羽、徐国超归还借款,既举示了转款凭证证明款项已交付,又举示了周芳羽与徐国超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款项性质为借款。

周芳羽辩称其与徐国超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明二人与徐强之间达成了借贷合意,但其一,从微信聊天内容来看,周芳羽与徐国超从一开始即清楚徐强支付的款项为借款;其二,即便该微信不能证明周芳羽与徐强之间曾达成借贷合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徐大胜、孙晓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大胜、孙晓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大胜、孙晓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20【案件字号】(2019)川01民终190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兰谢芳马雯【审理法官】姚兰谢芳马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大胜;孙晓铮;张桂蓉;孙婉丽;四川卓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徐大胜孙晓铮张桂蓉孙婉丽四川卓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徐大胜孙晓铮张桂蓉孙婉丽【当事人-公司】四川卓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胡国银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国银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国银【代理律所】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徐大胜;张桂蓉;孙婉丽;四川卓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孙晓铮【本院观点】徐大胜、卓樽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第三人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撤诉法院调解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有两个,现分别评析如下:一、孙晓铮是否实际出借了案涉款项。

孙晓铮为证明其已履行出借义务提交了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从银行转账凭证来看,孙晓铮将大部分款项转给了孙婉丽,虽然徐大胜、卓樽公司、张桂蓉、孙婉丽均述称孙晓铮向孙婉丽的转款系对孙婉丽的赠与,但徐大胜、卓樽公司、张桂蓉、孙婉丽并无证据证明孙晓铮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孙婉丽在借款发生时系卓樽公司的股东与卓樽公司有关联性,孙晓铮通过向股东孙婉丽转款的方式来向卓樽公司履行出借义务并不违反常理。

同时在借款发生两年后作为当时借款担保人的徐大胜向孙晓铮出具还款协议及借条确认并承接卓樽公司的案涉借款债务,并且在之后徐大胜、卓樽公司还与张桂蓉签订以酒抵债的协议亦再次确认了案涉借款;据此一审认定孙晓铮提交的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并无不当,上述事实可佐证孙晓铮已履行案涉借款的出借义务。

国美股权之争案例分析

国美股权之争案例分析

大战爆发
2006年7月 国美收购陈晓的“永乐”,家电业“老大”和“老三” 的结合,让陈晓和黄光裕走到一起,陈晓担任“新国美”总裁。黄 光裕曾公开说,再也找不到更合适的总裁人选。
2008年底~2009年初 黄光裕因经济犯罪被调查,陈晓被推至前台, 才开始有了实权。但由于黄光裕案的不明朗,陈晓本人及国美管理 团队,依然保持着对黄光裕的敬畏。 不过,黄光裕被羁押之后,多 次给国美管理层发出指令,通过强调其个人在国美的地位,要求国 美采取有利其个人和减轻其罪责判罚的措施。但方案没有被采纳。
商业灵性:
常以出奇、强势的风格杀入市场,进军新的商业 领域。
1987年1月1日,“国美电器店”正式挂牌。其时 进口电器销售为卖方市场,不少商家正采用“抬 高售价、以图厚利”的经营方式,黄氏兄弟却反 其道而行,尽管有货不愁卖,“坚持零售,薄利 多销”的经营策略。
强悍霸主
黄光裕的国美,文化图腾一是鹰,二是狼。 黄光裕一度被称为“价格屠夫”,也有媒 体指责国美是“黑社会老大式的企业文 化”,黑社会“教父”。
(3)“家族式”管理层 :除陈晓属于空降兵外,国美 的管理层相当于上市前的管理层,亦即国美的管理层实 际上是创始人黄光裕任免的。黄光裕通过对高层管理人 员的人事任免控制着国美管理层,致使高层管理人员从 心理上难以严格将自己定位为职业经理人,从行为上也 难以真正发挥职业经理人应有的作用。黄光裕对管理层 的控制虽有利于降低公司的代理成本和协调成本,却产 生了“人治”的问题。一方面,经理人受到过分约束、 监督。受到过分约束、监督的经理人只能严格执行大股 东的策略,缺乏创新动力,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工 作积极性。另一方面,对经理人的激励不够。凭借监控 优势,黄光裕不注重通过对经理人实施股权激励来降低 代理风险,相反由于他的反对,获得对管理层实施股权 激励的权力后的国美董事会一直没有对实施管理层股权 激励计划。

何明新、四川易全实业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明新、四川易全实业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明新、四川易全实业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4【案件字号】(2021)川04民终13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熊疆米拴学刘起新【审理法官】熊疆米拴学刘起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明新;四川易全实业有限公司;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伍中华【当事人】何明新四川易全实业有限公司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伍中华【当事人-个人】何明新伍中华【当事人-公司】四川易全实业有限公司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兰萍四川律恪勤律师事务所;何修华四川律恪勤律师事务所;段春梅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王永先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兰萍四川律恪勤律师事务所何修华四川律恪勤律师事务所段春梅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王永先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兰萍何修华段春梅王永先【代理律所】四川律恪勤律师事务所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何明新;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伍中华【被告】四川易全实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无效催告撤销代理实际履行第三人诉讼代表人关联性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23日,易全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一案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立案。

冯琳杰、成都中强实业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冯琳杰、成都中强实业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冯琳杰、成都中强实业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7【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164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锋陈曦白福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冯琳杰;成都中强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江汉支行【当事人】冯琳杰成都中强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江汉支行【当事人-个人】冯琳杰【当事人-公司】成都中强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江汉支行【代理律师/律所】谢松四川领伦律师事务所;董睿北京天达共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刘林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松四川领伦律师事务所董睿北京天达共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刘林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谢松董睿刘林【代理律所】四川领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天达共和(成都)律师事务所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冯琳杰【被告】成都中强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江汉支行【本院观点】对冯琳杰提交的银行业务交易账单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但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冯琳杰与中强公司签订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新证据合法性质证罚款拘留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20 01:28:12冯琳杰、成都中强实业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终1641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琳杰。

陶用军、成都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陶用军、成都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陶用军、成都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9【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49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小华【审理法官】黄小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陶用军;成都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当事人】陶用军成都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陶用军【当事人-公司】成都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郭义靖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义靖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义靖【代理律所】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陶用军【被告】成都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仲裁时效期间是法律规定时效期间,超过该权利行使法定期间,权利人没有行使权利,其诉求不再受到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判文书所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仲裁时效期间是法律规定时效期间,超过该权利行使法定期间,权利人没有行使权利,其诉求不再受到法律保护。

上诉人陶用军主张国美电器公司应当支付其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理由为:国美电器公司内部通知中将2018年年休假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并以该时间节点主张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并未超一年仲裁时效期间规定。

经审查认为,该通知原文为“鉴于2018年年休假未休完人数较多,同时为保证员工充分使用年假,维护员工休假权利,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公司决定将员工2018年的年假再次统一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后续不再延续,逾期未休假的视同员工本人放弃休假权利。

”以上内容表明,国美公司是遵守并保障员工年休假权利的,并督促员工在2020年6月30日补休完2018年年假。

本案中陶用军因国美电器电器公司岗位调整在2019年年底离职,故未能在延长的时间段内补休该年休假。

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与何淼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与何淼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与何淼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15【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29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邓青菁高贵张清波【审理法官】邓青菁高贵张清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何淼【当事人】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何淼【当事人-个人】何淼【当事人-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吴可嘉北京伦圣律师事务所;杨增辉北京伦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可嘉北京伦圣律师事务所杨增辉北京伦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可嘉杨增辉【代理律所】北京伦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何淼【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书证证据不足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国美公司主张因何淼所在门店已经被撤销,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然而国美公司自认仍存在其他门店,因此该公司可以为何淼提供适合的工作岗位,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之构成要件,故其该项解除理由,难以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国美公司主张已与何淼进行多次协商调岗未能达成一致,然而其并未提交与何淼进行过多次协商的证据,且何淼亦对此予以否认,故本院对其该项意见亦难以采信。

成都银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银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银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2【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112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喻小岷【审理法官】喻小岷【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成都银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屹豪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四川省坚斌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当事人】成都银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屹豪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四川省坚斌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成都银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屹豪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四川省坚斌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艳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杨洪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唐勇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张聆钰四川新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张林四川新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艳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杨洪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唐勇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张聆钰四川新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张林四川新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艳杨洪唐勇张聆钰张林【代理律所】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四川新伦(成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成都银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屹豪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四川省坚斌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被告】成都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权责关键词】合同第三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成都银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21:32:39成都银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川01民终1124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银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曾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曾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曾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1【案件字号】(2020)川10民终6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骏裘南晶易小峰【审理法官】何骏裘南晶易小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成都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曾涛【当事人】成都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曾涛【当事人-个人】曾涛【当事人-公司】成都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兆荣四川汉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兆荣四川汉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兆荣【代理律所】四川汉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成都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被告】曾涛【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国美电器内江分公司是否应向曾涛支付加班工资160.75元及经济补偿金35012元。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证明罚款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国美电器内江分公司是否应向曾涛支付加班工资160.75元及经济补偿金35012元。

国美电器内江分公司以曾涛月固定工资为标准计算支付加班工资,因其中部分月份曾涛基本工资低于内江市最低工资标准,一审法院按照内江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曾涛加班工资并无不当,国美电器内江分公司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差额部分,其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五条“乙方同意,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将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8、依据甲方规章制度应调整工作岗位的;…",本案曾涛因违反国美电器内江分公司规章制度,本院认为国美电器内江分公司依据《国美零售控股处罚条例》对曾涛进行调岗符合双方约定情形。

虽然国美电器内江分公司上述行为不属于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但因其未足额向曾涛支付加班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及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国美电器内江分公司仍应向曾涛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肖成雷、六枝特区瑞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肖成雷、六枝特区瑞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肖成雷、六枝特区瑞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16【案件字号】(2021)黔02民终14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蒙彩虹杨梅张德权【审理法官】蒙彩虹杨梅张德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肖成雷;六枝特区瑞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肖成雷六枝特区瑞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肖成雷【当事人-公司】六枝特区瑞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肖成雷【被告】六枝特区瑞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案涉合同是否应予解除。

【权责关键词】无效实际履行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异议执行和解执行标的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除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外,另查明,肖成雷起诉瑞兴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其诉请:“一、判决确认原、被告于2017年4月2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六枝特区瑞兴·银座住宅小区B幢9层4号房屋交付给原告;三、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六枝特区瑞兴·银座住宅小区B幢9层4号房屋办理网签、备案到原告名下;四、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办理六枝特区瑞兴·银座住宅小区B幢9层4号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表》等房产文书,并交付给原告;五、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20784.09元(2017年7月31日至12月31日期间4584.09元、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0日期间16200元),2020年4月起,按600元/月计算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至实际交房之日止;六、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办证违约金(以152803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其逾期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造成的损失20000元。

江琴芳、张道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琴芳、张道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琴芳、张道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1【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33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卫红姚兰莫雪【审理法官】王卫红姚兰莫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江琴芳;张道超【当事人】江琴芳张道超【当事人-个人】江琴芳张道超【代理律师/律所】高勇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周芑旻四川川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勇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周芑旻四川川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勇周芑旻【代理律所】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四川川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江琴芳【被告】张道超【本院观点】张道超向江琴芳出具借条的事实清楚,根据借条约定利息为每月1.25万元,而张道超向吴某曾按月1.25万元支付过7笔利息,对此张道超陈述2014年5月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后,吴某向其索要好处费5万元,后经协商,吴某向张道超先支付5万元,张道超另给其5万元回报,共计10万元,分8次每次1.25万元向吴某支付。

本案争议焦点为:1.本案能否按民间借贷关系审理;2.张道超应否向江琴芳还本付息;3.本息金额。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本案能否按民间借贷关系审理;2.张道超应否向江琴芳还本付息;3.本息金额。

一、本案中,易如萍就大印象公司经营住宿楼的部分工程承建与江琴芳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江琴芳按易如萍要求将50万元保证金转至张道超账户,后经协商张道超向江琴芳出具50万元借条承诺还款付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买卖合同解除后货款返还请求权转让应属债权转让

买卖合同解除后货款返还请求权转让应属债权转让

买卖合同解除后货款返还请求权转让应属债权转让买卖合同解除后的货款返还请求权转让应属债权转让原审原告豪特容积热水器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一、案情北京恒和源技贸有限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于XX年订立购买热水器的口头合同合同订立后,恒和源公司即向国美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30万元人民币,但国美公司一直未能供货XX年,恒和源公司与豪特容积热水器有限公司约定将其对国美公司享有的货款及利息等转让给豪特公司,并在报纸上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书现豪特公司诉请国美公司退还货款及利息国美公司辩称,恒和源公司与豪特公司之间名为债权转让,实为合同转让,该转让未取得国美公司同意,不同意付款二、审理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无证据表明恒和源公司与国美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故恒和源公司无权要求返还货款;解除合同的权利专属于合同当事人,不能作为债权转让,故豪特公司亦不能取得货款返还请求权,故判决驳回了豪特公司的诉讼请求豪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国美公司一直未能供货,已对恒和源公司构成根本违约恒和源公司将货款债权转让给豪特公司并将债权转让通知书登报,表明恒和源公司已将解除合同的意思及权利转让的意思通知了国美公司,恒和源公司已因解除合同而取得货款返还请求权;同时,恒和源公司将货款返还请求权转让给豪特公司的行为也因该通知行为而发生法律效力恒和源公司与豪特公司之间是对货款返还请求权的转让行为,而不是合同转让行为或解除权的转让行为,故改判国美公司返还豪特公司货款人民币30万元三、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一是恒和源公司与国美电器公司订立的有关购买热水器的口头合同是否已解除,恒和源公司是否享有返还货款请求权;二是恒和源公司与豪特公司之间是债权转让行为还是合同转让行为恒和源公司、国美电器公司于XX年6月订立的有关购买热水器的口头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合同订立后,恒和源公司于XX年6月即向国美电器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共计30万元,国美电器公司亦已收到该货款并于XX年6月、7月向恒和源公司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国美电器公司一直未能供货,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XX年x月x日,恒和源公司与豪特公司约定将其对国美电器公司享有的货款债权30万元及利息等转让给豪特公司,足以表明恒和源公司解除买卖合同的意思此后,恒和源公司又通过在报纸上刊登债权转让通知书而将前述解除合同的意思及权利转让的意思通知了国美电器公司该通知行为产生了合同解除的效果,国美电器公司也未在合理期间就其异议提起仲裁或诉讼,恒和源公司已因解除合同而取得货款返还请求权;同时,恒和源公司将货款返还请求权转让给豪特公司的行为也因该通知行为而发生法律效力(我的理解:这类事宜应当要在报纸上刊登债权转让通知书,该行为的效力:1、以自己明示的行为表示解除合同;2、债权转让也因通知发生法律效力,一般这种情况下解除一方在实践中最好采取登报而不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因为登报时合同相对方其实是不知道报纸上的通知,但在法律上属于通知,从而失去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仲裁和诉讼)因此,恒和源公司与国美电器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解除,恒和源公司享有返还货款请求权;恒和源公司与豪特公司之间是对货款返还请求权的转让行为,而不是合同转让行为或解除权的转让行为豪特公司要求改判国美电器公司返还货款人民币30万元的诉讼请求成立,二审法院予以支持因恒和源公司、国美电器公司订立口头协议时并未约定合同履行期限,故豪特公司在受让恒和源公司的权利后要求国美电器公司给付相应利息损失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国美电器公司辩称本案系合同转让而非债权转让,这与恒和源公司、豪特公司明确约定货款返还请求权的意思表示不符;国美电器公司所称返还货款请求权不可转让他人,这一主张无法律依据综上,二审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拍案说法

拍案说法

“ 烧饭 工”主 张养老保 险获支持
19 年5 ,严 秀英 受聘 于 江 西 省 于 95 月
都县供电公司 ,为其所属的罗坳供 电所做饭
打 杂 ,当 时约 定 报 酬 为每 月2 0 ,只 要 能 5元 胜 任 工作 ,报 酬 逐 年增 加 。但直  ̄பைடு நூலகம்20年 , 107 J
严秀英的报 酬只有每月2 0 ,低于当地最 8元 低工资标准。
交易方式 ,是考虑到股东和投资者 的利益 的一个过渡性的安排 ,其 主要原 因是通过全面委托经营管理 的方式 ,将大中电器整合和经营 好 ,在适当的时候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再将优质的 资产装入国美电器上市公 司。其次是考虑到卖方希望尽快完成交易
的要 求 。
院提 起 诉讼 ,请 求法 院 判令 被告 某校 长 向其 赔 礼 道歉 ,并 赔 偿精
2 0 年 3 2 日 ,严 秀英 向于 都 县 供 电 06 月 6
护措施下工作的大量 民工 先后被发 现镉感染 ,最后经权威机构确认 , 有17 7 人已经被镉感染甚至镉中毒 。
( ) 九 末位 淘汰 罗 先 生 入 职 某 公 司 后 , 因 业
公司提出给予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并办理退休。于都县供电公司认为 双方仅存在劳务合 同,严秀英的行为是一种劳务承包行为,不存在
位解除其劳动合同一事不服 ,向劳社局递交投诉书 ,认为该单位只 因其在下班前半小时打瞌睡就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过重 ,属违法解 除劳动合同,请求劳动局予 以纠正。劳动局受理张某的投诉后作出 《 答复》,认为该单位的劳动规章管理制度不存在违法现象,解除 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在岗睡觉属于严重违反该单位劳动规章管理制 度的行为。原告不服 ,提起行政诉讼。 法 院经审理发现北京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曾对张某作 出职 业病鉴定 ,结论 为一期 尘肺 。该单位 与张某解除劳动合 同违反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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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特容积热水器成都有限责任公司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豪特容积热水器(成都)有限责任公司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二中民终字第098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豪特容积热水器(成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工业区南一段东段。 法定代表人matthewg.sexton,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刚毅,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新城工业区一区9号。 法定代表人黄光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琴玲,女,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上诉人豪特容积热水器(成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豪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电器公司)之间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9)通民初字第3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转载自亿库网,亿库网超过100万篇文秘范本资料免费下载。)钱丽红担任审判长,法官盛涵、刘斌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豪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刚毅、国美电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琴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豪特公司一审诉称:2007年6月25日、2007年6月28日,北京恒和源技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和源公司)向国美电器公司汇款30万元用以购买热水器。但国美电器公司至今未能供货。2008年10月20日,豪特公司与恒和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恒和源公司将其对国美电器公司享有的债权30万元及基于该债权而产生的利息及其他权利转让给豪特公司,以抵偿其对豪特公司所欠债务。2008年12月31日,恒和源公司与豪特公司分别向国美电器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但国美电器公司至今不向豪特公司履行债务,豪特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购销合同关系,判令国美电器公司退还豪特公司货款30万元,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国美电器公司一审辩称:豪特公司的起诉名为债权转让,实为合同转让,但是合同转让未取得国美电器公司同意,故豪特公司无权主张解除合同及返还相应价款,故请求法院驳回豪特公(转载自亿库网,本文由亿库网收集整理。)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25日、2007年6月28日,恒和源公司向国美电器公司汇款30万元用以购买热水器,国美电器公司于2007年6月28日、同年7月10日为恒和源公司开具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2008年10月20日,豪特公司与恒和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恒和源公司将其对国美电器公司享有的货款债权30万元及基于该债权而产生的利息及其他权利转让给豪特公司,以抵偿其对豪特公司所欠债务。协议签订后,恒和源公司将2007年6月25日、2007年6月28日电汇凭证及国美电器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债权凭证交与豪特公司。后恒和源公司与豪特公司委托律师向国美电器公司邮寄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欲将债权转让事宜告知国美电器公司,但均因地址不详、查无此单位等原因被退回。2008年12月31日,豪特公司与恒和源公司通过北京商报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审理过程中,豪特公司放弃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同时明确其起诉的案由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豪特公司与恒和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转载自亿库网,请保留此标记。)根据上述债权转让协议书,恒和源公司将其请求国美电器公司返还货款30万元的权利转让给豪特公司。货款返还的前提是买卖合同关系已经解除,现无证据表明恒和源公司与国美电器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故恒和源公司交付给豪特公司的两张电汇凭证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仅能作为恒和源公司向国美电器公司付款的凭证,而不能作为恒和源公司向国美电器公司请求返还货款的债权凭证。基于同样理由,且解除合同的权利专属于合同当事人,不能作为债权转让,故恒和源公司与豪特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因欠缺债权凭证而无法履行。现豪特公司基于债权转让协议书及所附电汇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国美电器公司返还货款30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豪特容积热水器(成都)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豪特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债权转让协议》属于债权转让。恒和源公司将其要求国美电器公司返还货款30万元的权利转让给豪特公司,因国美电器公司至今未能供货,则恒和源公司享有请求返还该货款的权利。现恒和源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豪特公司,该债权转让只需告知国美电器公司即生效。2、一审判决认为电汇凭证、发票仅能作为付款凭证,不能作为请求返还货款、解除合同的凭证,认定错误。一审法院判决违反合同法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债权转让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豪特公司拥有要求国美电器公司返还货款的权利。一审法院错误认为债权转让需要债权凭证,将债权凭证与付款凭证分割,是错误的。二、一审法院违背公正原则,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律权限。本案仅为权利转让,并非合同的转让。一审期间,一审法院多次要求豪特公司撤销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随后进一步以汇款单、发票不是债权凭证为由要求豪特公司撤诉,并表示不撤诉的话如果败诉则面临承担保全损失赔偿的责任。为此,豪特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违反公正立场。三、一审法院不适用合同法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豪特公司证据不足,属适用法律错误。豪特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国美电器公司返还豪特公司货款人民币30万元、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至实际支付日止,诉讼费、保全费由国美电器公司承担。 国美电器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针对豪特公司的上诉请求二审答辩称:本案应属于合同的转让,该转让未经国美电器公司同意,应属无效。豪特公司要求国美电器公司返还货款,属主体错误。返还货款属合同当事人恒和源公司的权利,该权利不可转让,豪特公司的此项请求不能成立。国美电器公司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二审期间,国美电器公司提交了一份《授权证明》复印件,内容为“豪特公司北京办事处在北京销售恒热热水器全系产品,现授权北京时正隆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隆达公司)在北京销售。特此证明。豪特恒热北京办事处。2006.11.21。”国美电器公司称其已经将货款付到豪特公司的经销商正隆达公司,由该公司直接向恒和源公司供货,至于正隆达公司是否供货其不知情。豪特公司对该授权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否认收到货物。因该证据材料系国美电器公司二审期间提交的复印件,在豪特公司不予认可又没有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豪特公司提交的债权转让合同书、债权让与通知书、特快专递详情单、报纸、电汇凭证、发票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恒和源公司、国美电器公司于2007年6月订立的有关购买热水器的口头合同,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诚信地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合同订立后,恒和源公司于2007年6月即向国美电器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共计30万元,国美电器公司亦已收到该货款并于2007年6月、7月向恒和源公司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此后,国美电器公司至今未能供货,明显超出合理的供货时间,该行为表明其无意履行合同,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故其应向恒和源公司承担返还货款的责任。现恒和源公司已经将本案所涉及的30万元货款项下的权利转让给了豪特公司,该权利转让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豪特公司有权要求国美电器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返还货款。因恒和源公司、国美电器公司订立口头协议时并未约定合同履行期限,故豪特公司在受让恒和源公司的权利后要求国美电器公司给付相应利息损失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豪特公司的上诉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9)通民初字第3315号民事判决; 二、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豪特容积热水器(成都)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三、驳回豪特容积热水器(成都)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元,由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保全费二千零二十元,由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元,由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钱丽红 审判员 盛涵 代理审判员 刘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 都有限责任公司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相关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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