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6.21•【文号】安监总海油[2010]100号•【施行日期】2010.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海油〔2010〕100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美国墨西哥湾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4·20”井喷、爆炸、原油泄露事故(以下简称美国墨西哥湾钻井平台事故)教训,有效防范我国海洋石油类似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海上石油开采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不断增强抓好海洋石油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海洋石油工业是安全风险最大的行业之一。
海洋石油作业环境恶劣,活动空间狭小,设备设施布置高度集中,作业场所各种危险、危害因素多,集中有大量的易燃易爆物质;台风、热带气旋、风暴潮、海啸、地震、海冰等自然灾害严重威胁着海洋石油作业的安全;作业地点远离陆地,一旦发生事故,作业人员逃生和施救非常困难。
目前,我国海洋石油面临着开发风险逐年增加,生产设施老化严重,应急救援能力薄弱,恶劣气候强度、频度加大等各种不利因素,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海洋石油企业一定要增强抓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安全生产作为首要工程、战略性工程、生命线工程,常抓不懈、务求实效。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手册(PDF)
中国石化华东油气田
二、手册编制原则
原则三:继承和借鉴的原则 继承发扬中石化优良传统,学习借鉴国际公司优秀 实践。
中石化精细化管理:
——“三基”工作;
——标准化现场、标准化班组、标准化岗位; ——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 国际公司的优秀实践: ——应用HAZOP分析; ——作业前开展JSA分析; ——推行安全观察等。 中国石化华东油气田
年内必须参加1次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以后每年至少培训1次。 中国石化华东油气田
二、手册编制原则
原则五:结合实际
结合中国石化安全生产实际,不局限于原有HSE管理 体系的要素和结构,不追求面面俱到,而是针对主要问 题, 提出主要应对措施。
中国石化华东油气田
主要内容
手册起草背景和目的
手册编制原则
手册框架结构
评估报告及持续改进建议。
中国石化华东油气田
四、手册主要内容
安全理念
3.上岗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培训不合格不上岗。
解读: 岗位安全能力是履责的基础,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 各有不同的安全能力要求,安全能力不足需要通过培训来解决,培 训不合格不上岗。
中国石化华东油气田
四、手册主要内容
安全理念
4.任何人都有权拒绝不安全的工作,任何人都有权制止不安全的 行为。
中国石化华东油气田
主要内容
手册起草背景和目的
手册编制原则
手册框架结构
手册主要内容
中国石化华东油气田
二、手册编制原则
原则一:贯彻安全生产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 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监督工作规则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监督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监督工作,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了现场专职安全监督(以下简称安全监督)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素质要求与行为准则、监督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各企业(含股份公司地区公司)。
第二章职责、权利和义务第四条安全监督的职责(一)接受安全总监(或委派方)委派或委托方(或被监督单位)聘请,负责派驻单位的生产作业现场或工程施工作业项目的安全监督工作。
(二)宣传贯彻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和企业体系管理、履行合同中安全监督承诺的义务和承担所约定的责任。
(三)审核现场安全措施,监督现场的HSE 体系运行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执行情况。
(四)监督安全检查制度执行,督促现场隐患整改。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问题,应及时通知被监督单位有关部门,并同时报告安全总监;(五)监督进场人员定期的安全教育、应急预案培训,以及演练的执行。
(六)认真执行安全监督日志制度;(七)向委托方(或被监督单位)定期提交现场监督意见;向安全监督站定期提交现场监督工作报告。
第五条安全监督的权利(一)参加所在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会议或被监督单位的生产、工程例会,对监督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被监督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业绩考评有建议权。
(三)对生产作业场所、工程施工作业项目等监督过程中的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人员,可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整改或按规定进行处罚,对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可报上级部门或安全总监进行处理。
(四)发现重大隐患,在向上级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和报告的同时,可以责令现场作业人员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并监督其整改。
在整改前或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或停工要求,同时向安全监督站和委托方(或被监督单位)报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监督考核
领导应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监督 和考核,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 执行。
管理部门的职责制定安全生来自计划和方案管理部门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 定详细的安全生产计划和方案。
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
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 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 急处置能力。
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需 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06
附则
解释权
解释权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有。
解释方式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有权对规定中的条款进行解释,并对相关 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解释效力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与规定本身具有同等 的约束力。
生效日期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 全生产管理规定
汇报人:
2023-12-28
目录
• 总则 • 安全生产责任制 • 安全生产管理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 安全生产奖惩 • 附则
01
总则
目的和意义
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通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管理规 定,降低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 ,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 事特种作业。
安全生产检查
01
02
03
定期检查
公司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 检查,包括设备设施、作 业场所、员工劳动防护用 品等方面的检查。
不定期检查
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抽查 ,重点检查易发生事故的 环节和部位,确保安全生 产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03
中国石化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手册
中国石化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手册2016-03-18班组安全↗点击上方“班组安全”关注我们日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发布了《安全管理手册》,强制性要求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中国石化作为作业者或管理者的参股公司均要按照手册要求不断完善和改进安全管理,为整个集团公司建立统一、规范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了标准,有利于进一步推动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值得有关企业借鉴。
1. 安全源于设计,安全源于管理,安全源于责任。
2. 谁的业务谁负责,谁的属地谁负责,谁的岗位谁负责。
3. 上岗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培训不合格不上岗。
4. 任何人都有权拒绝不安全的工作,任何人都有权制止不安全的行为。
5. 所有事故都可以预防,所有事故都可以追溯到管理原因。
6. 尽职免责、失职追责。
生命至上 ? ?安全发展预防为主 ? ?综合治理领导承包 ? ?全员履责零缺陷 ?零违章 ?零事故第一部分?安全组织?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督查大队?安全责任?安全主体责任?安全监管责任?岗位安全责任?安全培训?各级领导的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安全分享与安全告知?安全风险与隐患管理?安全风险辨识?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变更管理?变更控制?变更流程?变更监督?职业健康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和防治计划 ?职业病危害标识与告知?职业病危害监测与控制?职业健康体检与个体防护?应急管理?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急处置?事故管理?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问责?事故整改和教训汲取第二部分?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 ?可行性研究阶段??基础设计(初步设计)阶段 ?试生产与竣工验收?生产运行安全管理?生产过程安全控制?生产过程变更风险控制?开工和停工安全管理??现场安全管理?施工作业过程安全控制?作业安全分析(JSA)?作业许可?作业过程安全监护和监督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采购安全控制?建造与安装安全控制?设备运行安全管理?设备变更风险控制?危险化学品储运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储运资质核实 ?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 ?安全监控和安保?承包商安全管理?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查 ?承包商安全培训?承包商安全监管?承包商安全考核和评价 ?油气资产安保与反恐管理 ?公共安全风险管控?信息沟通与报告?安全防范第三部分?安全观察与安全检查 ?安全观察?安全检查与安全督查 ?整改与跟踪??安全审核与安全评估?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安全管理评估??安全考核?集团公司对企业的安全考核?企业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安全考核?企业对员工的安全考核?持续改进?目标与计划?总结和改进?安全组织?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督查大队?安全责任?安全主体责任按照谁的业务谁负责,谁的属地谁负责的原则,各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基层单位(业务单元)对所管辖业务、区域的安全负责。
安75号:关于印发《中石化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中石化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文件中石化石工建安〔2014〕75号关于印发《中石化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各所属单位、项目管理部、直属项目部,国际工程事业部、公司机关各部门:现将《中石化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油工程建设公司2014年6月24日—1—企业制度-执行类制度名称中石化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理办法制度编号 / 制度文号中石化石工建安〔2014〕75号制度版本 / 主办部门QHSE管理处所属业务类别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安全监督管理会签部门党群工作处监督检查者QHSE管理处审核部门经营管理处解释权归属QHSE管理处签发日期/废止说明/ 生效日期/制定目的加大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力度,减少或消除违章行为,防止各类事故发生,保障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
制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适用范围各所属单位,项目管理部,直属项目部、国际工程事业部,公司机关各部门约束对象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涉及的相关制度《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HSE监督管理考核办法》《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事故管理细则》业务类别/所属层级/21基本要求1.1本办法中违章行为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违反各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以及环境的不安全条件。
1.2本办法根据违章行为情节及可能引起后果的严重程度,将违章行为分为一般违章、较严重违章和严重违章,详见附件5.1《典型违章行为一览表》。
对未列入的违章,根据违章情节和可能引起后果来判定其性质。
1.2.1一般违章是指情节较轻、安全风险较小的违章行为。
中国石化及中原油田十大禁令解读
? 5、本禁令中的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区域内炉、塔、釜、罐、仓、槽 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 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
? 6、本禁令中的所在单位直接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是指油田企业的 井队、站场负责人,炼化企业的车间、联合装置负责人,销售企 业的油库、加油 (气)站负责人,企业现场施工项目部负责人。
? 二、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 合同。
? 三、严禁水上作业不按规定穿戴救生衣,违者予以开除并 解除劳动合同。
? 四、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作业,违者予 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 五、严禁工作中无证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开除并 解除劳动合同。
? 六、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决定钻开高含硫化氢油气层或 进行试气作业,违者对直接负责人予以开除并解除劳 动合同。
气井等关键设备和设施。 八、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九、严禁单拉点装卸原油时不停加热装置、不连接静电消除装置。 十、严禁使用明火检查盛装(或盛装过)油气的容器。
违反本禁令第一~四条者,予以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 违反本禁令第五、六、七、九、十条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 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 违反本禁令第八条且造成严重后果者,予以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
? 七、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 时用电作业,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 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 八、严禁负责放射源、火工器材、井控坐岗的监护人 员擅离岗位,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 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 九、严禁危险化学品装卸人员擅离岗位,违者给予行 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 动合同。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文件》中国石化安[2011]907号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文件中国石化安〔2011〕907号《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石油与天然气井井控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石油与天然气井井控管理规定通用业务制度---实施类1 基本要求1.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强化油气勘探开发过程井控管理,严防井喷失控、H2S等有毒有害气体泄漏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发现、保护和利用油气资源。
1.2井控管理是系统工程,涉及井位选址、地质与工程设计、设备配套、安装维修、生产组织、技术管理、现场管理等工作,需要计划、财务、设计、地质、生产、工程、装备、监督、培训、安全等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井控工作。
1.3本规定所称“井控”是指油气勘探开发全过程油气井、注水(气)井的控制与管理,包括钻井、测井、录井、测试、注水(气)、井下作业、正常生产井管理和报废井弃臵处理等各生产环节。
1.4本规定所称“三高”是指具有高产、高压、高含H2S特征的井。
其中,“高产”是指天然气无阻流量达100×104m3/d及以上;“高压”是指地层压力达70MPa及以上;“高含H2S”是指地层气体介质H2S 含量达1000ppm及以上。
1.5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化国内陆上石油与天然气勘探开发井控管理;海上油气勘探开发井控管理应依据海上井控管理特殊要求,在本规定基础上修订完善执行;陆上CO2气体、非常规天然气等勘探开发井控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6 各油田企业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油、气和水井的特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2井控管理基本制度2.1井控分级管理制度。
总部及油田企业(单位)成立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井控工作。
2.1.1总部成立井控工作领导小组,股份公司总裁担任组长,分管油田企业的副总经理和高级副总裁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石油工程管理部、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安全环保局、物资装备部、生产经营管理部、发展计划部、集团(股份)财务部和人事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04《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中国石化人〔2005〕198号)
中国石化人〔2005〕198号关于印发《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严肃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现将《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OO五年四月二十一日—1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规范事故处理,按照“四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领导者的行政责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领导干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未落实安全职责而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以下简称重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本规定中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是指重大人身伤亡及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其它重大事故的责任追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暨股份公司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各分(子)公司及集团公司管理的合资公司。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并造成重大事故的,应对领导者进行责任追究:(一)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违反集团公司有关新建及改扩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三)违反国家、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等;(四)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次生事—2 —故的;(五)未按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落实安全教育及岗位技术培训。
第六条行政责任追究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七条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特别重大事故,或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对发生事故的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应引咎辞职或给予撤职处分。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手册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手册核心提示:该《安全管理手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安全纲领性文件日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发布了《安全管理手册》,强制性要求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中国石化作为作业者或管理者的参股公司均要按照手册要求不断完善和改进安全管理,为整个集团公司建立统一、规范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了标准,有利于进一步推动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值得有关企业借鉴。
中石化安全理念1. 安全源于设计,安全源于管理,安全源于责任。
2. 谁的业务谁负责,谁的属地谁负责,谁的岗位谁负责。
3. 上岗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培训不合格不上岗。
4. 任何人都有权拒绝不安全的工作,任何人都有权制止不安全的行为。
5. 所有事故都可以预防,所有事故都可以追溯到管理原因。
6. 尽职免责、失职追责。
中石化安全方针生命至上安全发展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领导承包全员履责中石化安全目标零缺陷零违章零事故中石化安全手册目录第一部分1.1 安全组织1.1.1 安全生产委员会1.1.2 安全监管部门1.1.3 安全督查大队1.2 安全责任1.2.1 安全主体责任1.2.2 安全监管责任1.2.3 岗位安全责任1.3 安全培训1.3.1 各级领导的安全培训1.3.2 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1.3.3 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1.3.4 安全分享与安全告知1.4 安全风险与隐患管理1.4.1 安全风险辨识1.4.2 安全风险控制措施1.4.3 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1.5 变更管理1.5.1 变更控制1.5.2 变更流程1.5.3 变更监督1.6 职业健康管理1.6.1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和防治计划1.6.2 职业病危害标识与告知1.6.3 职业病危害监测与控制1.6.4 职业健康体检与个体防护1.7 应急管理1.7.1 应急预案1.7.2 应急演练1.7.3 应急处置1.8 事故管理1.8.1 事故报告1.8.2 事故调查1.8.3 事故问责1.8.4 事故整改和教训汲取第二部分2.1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2.1.1 可行性研究阶段2.1.2 基础设计(初步设计)阶段2.1.3 试生产与竣工验收2.2 生产运行安全管理2.2.1 生产过程安全控制2.2.2 生产过程变更风险控制2.2.3 开工和停工安全管理2.2.4 现场安全管理2.3 施工作业过程安全控制2.3.1 作业安全分析(JSA)2.3.2 作业许可2.3.3 作业过程安全监护和监督2.4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2.4.1 采购安全控制2.4.2 建造与安装安全控制2.4.3 设备运行安全管理2.4.4 设备变更风险控制2.5 危险化学品储运安全管理2.5.1 危险化学品储运资质核实2.5.2 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2.5.3 安全监控和安保2.6 承包商安全管理2.6.1 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查2.6.2 承包商安全培训2.6.3 承包商安全监管2.6.4 承包商安全考核和评价2.7 油气资产安保与反恐管理2.7.1 公共安全风险管控2.7.2 信息沟通与报告2.7.3 安全防范第三部分3.1 安全观察与安全检查3.1.1 安全观察3.1.2 安全检查与安全督查3.1.3 整改与跟踪3.2 安全审核与安全评估3.2.1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3.2.2 安全管理评估3.3 安全考核3.3.1 集团公司对企业的安全考核3.3.2 企业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安全考核3.3.3 企业对员工的安全考核3.4 持续改进3.4.1 目标与计划3.4.2 总结和改进手册正文:第一部分1.1 安全组织1.1.1 安全生产委员会1.1.1.1 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HSE 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主任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
中国石油化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最新版
中国石油化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最新版一、总则本制度是为了加强中国石油化工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落实,保障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安全生产责任2.1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石油化工企业应当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的各项职责和权利,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2.2 企业管理层责任企业管理层应当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三、安全生产管理措施3.1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石油化工企业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培训,确保员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3.2 安全设施设备石油化工企业应当建立和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功能正常运行。
3.3 安全风险评估石油化工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识别和评估潜在的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防控,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安全事故处置4.1 安全事故预案石油化工企业应当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和培训,确保员工熟悉应急处理程序,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安全事故。
4.2 安全事故报告石油化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时上报,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确保事故原因查明和责任追究工作的开展。
五、监督执法和处罚措施5.1 安全生产监督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整改、处理。
5.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石油化工企业,相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工作。
如有需要,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或补充。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油安〔2010〕287号各企事业单位,总部各部门,各专业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集团公司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健全完善安全监督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业(以下统称所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
集团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投资的控股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监督,指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设立的安全监督机构和配备的安全监督人员(包括聘用其他监督机构中具有安全监督资格的人员,下同),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对企业生产建设和经营进行监督与控制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安全监督管理,包括安全监督机构与人员、安全监督方式与内容、考核与责任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监督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体制。
第五条集团公司安全监督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三)建设单位监督与施工单位监督相结合;(四)监督检查与指导服务相结合;(五)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二章安全监督机构与人员第六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含安全副总监,下同),统一负责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安全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其任职条件、任免权限与程序、具体职责等,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是集团公司安全监督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制修订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二)检查、指导、考核企业安全监督工作;(三)协调解决安全监督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四)负责安全监督人员专业培训和考核的具体组织,协助人事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人员资格认可管理工作。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1. 介绍本《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旨在确保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监督和管理,以保障员工和公司财产的安全。
2. 目的与范围2.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建立一系列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措施,确保公司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安全工作得以落实,消除安全隐患,防范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2.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全部生产工作和相关单位,包括子公司、分子公司以及合作单位等。
3. 安全管理体系3.1 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并通过追究责任的方式,倒逼各级管理人员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重视。
3.2 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公司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潜在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措施的制定,确保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3.3 安全培训管理公司注重员工的安全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各类安全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4 事故应急管理公司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管理机制,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地处置。
4. 安全生产监督4.1 监督机构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下发整改通知,确保安全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4.2 安全检查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公司的各个生产环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落实。
4.3 安全报告和统计公司要求各单位定期上报安全生产报告和事故统计报告,收集分析事故数据,为改进安全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5. 安全奖惩制度公司建立健全的安全奖惩制度,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激励;对安全违规行为和事故责任人进行追责和处罚,以此激励全体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工作。
6. 总结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的出台,为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一系列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企业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规定,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集团公司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属企业、项目或者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遵守所在国(地区)有关法律,并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着力推进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着力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着力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着力提升应急救援保障能力,有效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专业公司分专业监管、所属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的管理体制,建立各级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其他领导各负其责,各级业务管理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基层单位属地监管和全员参与的机制。
第五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有感领导、直线责任、属地管理;(三)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各级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以人为本、质量至上、安全第一、环保优先”的理念,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决策;(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组织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六)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内部调查处理工作。
中国石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中国石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石油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中国石油生产经营单位的所有员工,包括公司领导、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生产作业人员等。
第三条公司领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督促各级管理人员全面贯彻执行本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和要求。
第四条技术人员应加强安全生产市场监督管理,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策划、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生产作业人员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熟悉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保障生产安全。
第六条公司领导、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生产作业人员要共同努力,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形成安全生产合力。
第七条公司将安全生产作为全员参与、全过程管理的重要内容,实行“安全生产先导,生产工作顺利”的方针。
第八条公司将安全生产与科技进步、自主创新相结合,加强安全生产技术装备研发和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九条公司将安全生产与质量管理、环境保护相结合,加强安全质量环境综合管理,推动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公司将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加强安全生产投入、效益评价,促进安全生产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生产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程序等。
第十二条公司确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领导包抓、责任到人。
第十三条公司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培育安全生产文化。
第十四条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评估评价,积极防控各类安全生产风险。
第十五条公司实施安全生产监测监控,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落实。
第十六条公司建立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生产记录、资料的保存和使用。
第十七条公司建立安全生产考核评价机制,对各部门和个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公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保障生产遇险时的及时处置。
已废止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十大禁令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十大禁令《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十大禁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禁令主要内容是:1.严禁在禁烟区域内吸烟、在岗饮酒,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2,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3,严禁水上作业不按规定穿戴救生衣,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4.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作业,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5.严禁工作中无证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6.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决定钻开高含硫化氢油气层或进行试气作业,违者对直接负责人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7.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8.严禁负责放射源、火工器材、井控坐岗的监护人员擅离岗位,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9,严禁危险化学品装卸人员擅离岗位,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10.严禁钻井、测录井、井下作业违反井控安全操作规程,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违反上述禁令,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所在单位直接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对违章指挥、违规指使员工违反上述禁令的管理人员,给予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违反上述禁令或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违规指使员工违反上述禁令,导致发生上报集团公司重大事故的,按照《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对企业有关领导予以责任追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4.02•【文号】安监管管一字[2003]41号•【施行日期】2003.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3]41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为全面掌握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实现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监管的目的,《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部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在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的范围这次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评估的对象是有相对独立的人事、财务、生产经营权的物探、钻井、油建、采油、井下作业、测井、录井、集输、储运、海洋工程等与石油天然气开采直接相关的各油田企业。
隐患严重、重大危险源集中的生产经营单位,是这次安全评估的重点。
二、评估的方法着重从基础工作、基本条件、安全投入、安全管理人员配备、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同时,各石油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照《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规及行业标准的要求和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分专业制订详细的评估办法。
通过安全评估,按照《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评估表》(见附件)的要求,将企业的安全等级划分为:“A(好)、B(一般)、C(差)、D(不合格)”四类。
三、时间安排各单位按照《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评估表》的总体要求,于4月底前完成评估的具体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工作方案的制定工作,并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5月开始组织实施,10月底前完成,11月将评估工作总结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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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004))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第一条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系指在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和、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和易燃、可燃液体储罐、铁路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管线、人体等已有静电的消除。
不包括雷电、杂散电流的防护和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第二条应消除以下静电引燃的条件1、有静电电荷的产生;2、有足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3、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4、在火花间隙中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汽—空气混合物。
第三条根据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列于表1中。
表1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储罐和槽车时,电阻率等于或小于108Ω·m 者不受本规定约束。
第四条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储罐和槽车时,初流速不应大于1m/s。
当入口管浸没200mm后可逐步提高流速,但最高不应超过6m/s。
1、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含游离水、有机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亦不应超过1m/s;2、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经过填加抗静电剂,或有专门静电消除器与静电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为6m/s;3、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对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s的缓和时间。
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或采取其他防静电措施(见表2);表2 进油管与所配缓和器(管)对照表第五条储(罐)、槽(车)装入易燃、可燃液体时,应做到:1、严禁从储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2、罐内液体竟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3、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4、在储罐变更注入油品时,应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定空气中的油气浓度,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范围;5、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应严格控制流速和静电接地。
第六条油品调和1、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易燃、可燃油品的调和;2、丙类油品的调和,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属于甲、乙类油品时,也不准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和;3、丙A类油品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和时,应控制风压不大于0.343MPa,油品调和温度应低于该油品闪点20℃。
第七条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检尺、测温、采样规定:1、液体进入储罐,经一定的静置时间(见表3),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但浮顶罐浮舱(盘)已接触油面或装有检尺井的储罐,不受上述静置时间的限制;2、不准使用两种不同材质(导电性能不同的材质,如金属器具和尼龙绳索)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3、凡是用金属材质制成的测量盒和采样器,应使用导电性材质的绳索,并与罐体尽量可靠接地;表3 储罐中液体需最少静置时间4、对固定顶油罐或浮顶油罐在未浮起之前进行测温和测样时,不应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m/s,下落速度不大于1m/s;5、铁路罐(槽)车和汽车罐(槽)车的检尺和测温,应在装载完毕且静置2min之后进行;6、储罐在收油过程中,会积聚大量静电荷,应逐步采用自动检尺、测温和采样设备;7、工作人员在检尺、测温和采样前,应消除人体静电。
第八条铁路罐(槽)车装卸规定:1、液体装车鹤管应逐步采用液下密闭装车设施;2、铁路罐(槽)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VD≤0.8式中:V——油品流速,m/s;D——输油管径,m。
3、鹤管应插入罐(槽)车底部,距罐(槽)车底不大于200mm为宜。
第九条汽车罐(槽)车装卸规定:1、汽车罐(槽)车在进行装卸作业之前,应将车体进行可靠接地;2、装卸操作完毕,应经过表3规定的静置时间,才能进行提升鹤管、拆除接地线等作业;3、汽车罐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VD≤0.5式中:V——油品流速,m/s;D——输油管径,m。
第十条小型容器装易燃液体规定:1、不准使用绝缘材料的桶在作业现场盛装易燃液体;2、禁止用绝缘体吊挂容器盛装易燃液体;3、金属制桶盛装易燃液体前,桶体、漏斗和注油管嘴应接地;4、桶灌注油品,宜采用导电胶管(材料电阻值小于104Ω)。
第十一条为防止人体带静电产生电击或放电,引起可燃性物质着火、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作业前应消除人体静电。
第十二条为使人体所带静电安全泄入大地,在0类爆炸危险区新建装置应按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验收相应消静电安全设施。
宜将地面做成导静电性地面,其电阻率应在106Ω·m左右为宜。
储罐梯子入口处,应在已接地的金属扶栏上留出0.5~1m长的裸金属面,作为手握接地体。
第十三条为防止人体带电危害,着装应注意:1、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应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和鞋靴;2、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应穿脱衣服、鞋靴,不准梳头;3、除雨天和在积水场所进行作业时可穿着橡胶雨衣和高统皮靴外,均不应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4、人工清洗油罐和刷槽车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雨衣、导电胶靴。
第十四条清洗盛装易燃、可燃液体设备、器具的“六不准”:1、不准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进行设备、器具和地面的清洗;2、使用液体喷洗容器时,压力不准大于0.98MPa;3、不准使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管线的清扫;4、应用采样品的同类油品对采样器进行清洗,清洗用过的和剩余的样品不准倒回罐内;5、在易燃、易爆场所不准使用化纤材质制作的拖布、抹布来拖擦物体和地面;6、不准在一个容器内同时采用人工和机械两种方法清洗。
第十五条接地是防静电中最基本的措施,主要是将设备或管道等金属导体与大地进行电气上的连接,使金属导体上的静电泄入大地,与大地接近同电位。
应做到:1、在“接地连接的”各导体之间,接触应牢固可靠,确保电气通路的完好性;2、如接地连接系统有断裂点,在从事恢复性工作前,应确保断裂点周围的环境内没有易燃、易爆物质;3、在对接地连接系统的维护工作中,应重点检查螺栓紧固接点,及时更换腐蚀了的垫片;4、静电接地系统的电阻值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5、每年应对各固定设备接地电阻进行一次测量,并建立测量数据档案,如果被测设备电阻值不符合规定,立即检修;6、在可能产生静电的场合,移动设备(工具)的接地线装拆工作应该做到:(1)在操作或移动之前,将接地线装设好;(2)操作结束后,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拆除接地线;(3)装拆接地线的接点位置应离开易燃、易爆危险部位,也不应在装卸作业的下风向。
7、如对设备、管道等进行局部检修,会造成有关物体静电连接回路断路时,应事先做好临时性接地,检修后应及时复原,并重新测定接地电阻值。
第十六条下列场所或情况应做静电接地:1、凡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2、生产装置上所带有的静电会危害生产或使人体遭受静电电击时。
第十七条下列情况不需要另做静电接地:1、当金属导体已与防雷保护、电气保护接地系统有可靠联连时,可不做单独静电接地;2、当金属导体间有紧密的机械连接,在任何情况下,技术接触面都有足够的静电导电性时,可不另做经典跨接。
第十八条静电接地连接系统总泄漏电阻值应不大于106Ω,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0Ω。
静电接地连接系统的金属(包括带金属体本身)已与其他用途的接地网共用时,接地电阻值可由其他用途的接地要求来确定。
第十九条接地连接应依照下述方法:1、接地连接的支、干线与接地体等处,应采用螺栓紧固法相连接;2、在设备或管道的金属体的一定位置上设有专用的接地连接端板,在“端板”与接地支线之间,加挠性跨线用螺栓紧固法连接;3、对移动式设备及工具类可应用电池夹头、鳄式夹钳、专用连接夹头、碟形螺栓等连接器械与地支、干线相连接;4、设备、管道用金属法兰连接时,其接触电阻不大于10Ω,可以认为接触面之间有足够的静电导通性,在一般情况下,可不另装跨接线;5、接地对象不是金属体时,应在接地物上装设紧密结合的金属体再进行接地,此种“间接接地处”应避免受机械振动、摩擦和拉压等损害。
第二十条设备、管道上静电上静电接地连接点位置的选择:1、不受外力伤害;2、便于检查维修;3、便于与接地干线相连;4、不妨碍操作;5、不易形成和积聚危险性混合物的地方。
对设备供接地用的接地连接端板的要求:1、设备外壳(包括设备支座、耳座)裸露而预留出的金属表面;2、设备、管道上的金属螺栓连接部位;3、焊接设备、管道外壳或支座上的接地端板(或螺栓)材质应与被焊母材相同,端板截面应不小于40mm×3mm,如设备有保温层,则端板应伸出保温层外60mm。
第二十一条对接地干线和接地体的具体要求:1、装置区的电气保护接地干线,可作为静电接地的干线使用,而设备、管道的静电接地线不应利用电气设备专用的零线;2、当没有电气保护接地干线可利用时,应专门设计和安装静电接地干线和接地体;3、静电接地干线在装置区内应做环状布置,不同标高的接地干线之间应有两处相连,在每一装置区(包括装卸栈台)的相对侧的适当位置上,最少各设一组独立的接地体,并与干线相连接;4、静电接地干线可接到其他用途的接地板上去,但不应与一类的防雷保护的接地极共用,其间距应符合防雷规范;5、孤立设备及室外管道的接地点,应根据需要设置接地体;6、接地干线和接地体所用材料按表4选择;表4 接地干线和接地体所用材料表7、雷电引流线不应用于静电接地。
第二十二条对接地支线和跨接线的选择:1、“接地支线”和“跨接线”应使用有足够机械强度,且能耐腐蚀的金属导体;2、固定设备的接地支线可选用截面不小于φ6mm的圆钢、截面不小于12mm×4mm的扁钢或截面不小于4mm2的多股铜芯电线,大型移动设备选用截面不小于10mm2的铜芯软绞线或橡套铜芯电缆。
一般移动设备选用截面不小于4mm2多股铜芯电线作接地连接线;3、整动和频繁移动的器件,应选用截面不小于4mm2的可挠铜芯绞线作接地连接线。
第二十三条罐、塔等固定设备接地时,应考虑如下情况:1、如罐、塔等固定设备的金属外壳已作防雷接地,则此设备可不另作静电的接地连接;2、罐、塔等孤立设备的金属体用螺栓固定于混凝土基础上,或有一部分埋设于地下,当其接地电阻小于100Ω时,不再为防静电另作接地体;3、在装置区的静电接地干线,应设专用接地体或将静电接地线接到其他用途的接地极上(一类防雷设施除外);4、罐、塔等设备原则上要求在多个部位上进行重复接地,接地端板位置不应装在物料进出口附近;5、储存易燃液体的浮动式金属罐顶,应用挠型与罐体相接,不应少于两处,跨接线必须选用截面不少于25mm2的软铜绞线;6、凡使用称重式仪表的储罐,上罐及伸入罐内的绳缆均应用金属导管,并安装牢固,罐内钟罩应做接地连接;7、储罐的采样井应与罐体相跨接,在采样操作台上设有接地端板,以便采样器导电绳索、检尺工具接地用,接地端板位置应在操作口的上风向,可在操作口两侧各设一处,以便操作前根据风向决定接地点;8、轻质燃油储罐等内壁需涂防静电油漆时,油漆电阻率应小于108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