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培案例幼儿教育中的法律意识

合集下载

幼儿园法律法制教育案例(3篇)

幼儿园法律法制教育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制教育越来越受到重视。

幼儿园作为孩子们成长的摇篮,更应该从小培养孩子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本案例以某幼儿园为例,讲述了一次幼儿园法律法制教育的成功实践。

二、案例描述1. 案例背景某幼儿园是一所市级示范性幼儿园,占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设有12个班级,教职工40余人。

近年来,幼儿园积极开展法律法制教育,旨在培养孩子们的法制观念,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

2. 案例经过(1)发现问题在一次户外活动中,教师发现两名幼儿在争抢玩具时发生了纠纷。

教师立即上前制止,询问了情况后得知,两名幼儿因玩具归属问题产生了争执。

教师意识到,幼儿园中类似的事件时有发生,有必要对孩子们进行法律法制教育。

(2)制定教育方案为了提高孩子们的法律意识,幼儿园制定了以下教育方案:① 开展法律知识讲座:邀请法律专家为孩子们讲解基本的法律知识,如物权法、合同法等。

② 创设法制教育主题活动:通过绘画、手工、游戏等形式,让孩子们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学习法律知识。

③ 加强家园合作:与家长沟通,共同关注孩子的法制教育,形成良好的教育合力。

(3)实施教育方案① 法律知识讲座幼儿园邀请了当地法院的法官为孩子们讲解法律知识。

法官用生动形象的语言,结合实际案例,让孩子们了解了法律的基本概念和作用。

② 法制教育主题活动幼儿园开展了“我是小小法官”主题活动。

孩子们通过绘画、手工等形式,创作出自己心中的法官形象,并学习了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

③ 家园合作幼儿园与家长保持密切沟通,共同关注孩子的法制教育。

教师定期向家长反馈孩子的学习情况,家长也积极为幼儿园提供法制教育资源。

(4)教育效果通过一系列的教育活动,孩子们的法律意识得到了显著提高。

在日常生活中,孩子们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权益。

在遇到纠纷时,孩子们能够主动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总结1. 案例成功之处(1)注重法治教育内容的多样性:通过讲座、主题活动、家园合作等多种形式,让孩子们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学习法律知识。

幼儿园法制教育案例:培养幼儿的法律意识

幼儿园法制教育案例:培养幼儿的法律意识

幼儿园法制教育案例:培养幼儿的法律意识幼儿园法制教育案例:培养幼儿的法律意识引言在当今社会,法制教育已经成为幼儿园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培养幼儿的法律意识,不仅有助于他们正确认识社会规则和法律法规,更能够促进他们健康、积极、快乐地成长。

本文将通过深入挖掘幼儿园法制教育的相关案例,探讨如何在实际教学中培养幼儿的法律意识。

一、案例分析1. 法律意识教育的初衷在幼儿园教育中,法制教育不仅仅是为了让幼儿了解一些简单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

这其中包括了对规则的认识、对公共秩序的理解、对社会责任的担当等方面。

2. 案例分析之一:《小狼与七只小羊》一位幼儿教师在讲述这个经典的故事时,特意强调了故事中的法律意识。

通过讲解故事中小狼违法的行为,引导幼儿认识到违反规则会带来不良后果,从而培养他们自觉守法的意识。

3. 案例分析之二:法律意识角色扮演活动幼儿园开展了一场以模拟法庭为主题的角色扮演活动。

在这个活动中,幼儿可以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角色,通过模拟案件审理的方式让幼儿了解法律是如何维护公平和正义的,进而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公正观念。

二、教学成效与反思1. 教学成效的评估通过以上案例的教学实践,可以看到,幼儿在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的更多的是在情感、认知和态度等方面有所提升。

他们在参与教学活动时展现出了对规则的遵守、对公正的认可和对社会秩序的理解。

2. 教学反思与展望然而,也有一些问题需要我们思考和反思。

在教学中如何让幼儿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抽象概念?如何引导他们在日常生活中自觉地守法守规?这些都需要我们继续探索和改进。

结语在幼儿园法制教育中,培养幼儿的法律意识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

通过教师的引领和家长的配合,我们相信幼儿园法制教育会取得更好的成效。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培养懂法守法的未来公民而努力。

个人观点与理解作为幼儿园法制教育的从业者,我深切体会到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

在教学中,不仅要注重知识的传授,更要注重情感和态度的塑造。

幼儿园法律知识分析案例(3篇)

幼儿园法律知识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幼儿园数量不断增加,入园儿童人数逐年上升。

然而,在幼儿园教育过程中,因教师不当行为、幼儿园管理不善等原因引发的纠纷事件也屡见不鲜。

为保障幼儿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以一起幼儿园法律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幼儿园法律知识,以期对幼儿园管理者和教师起到警示作用。

二、案例简介某幼儿园,幼儿小华(化名)在园期间,因老师小李(化名)的体罚导致小华身上出现多处瘀伤。

小华家长发现后,将幼儿园及小李告上法庭,要求幼儿园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三、法律分析1.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对幼儿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育职责,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对幼儿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

2.教师作为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对幼儿负有教育、保护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二)执行教育方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作为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对幼儿负有教育、保护义务。

3.幼儿园及教师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在本案中,小李对幼儿小华进行体罚,导致小华身上出现多处瘀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同时,小李的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教师义务。

4.幼儿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儿童法律意识案例(3篇)

儿童法律意识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一个聪明伶俐、活泼可爱的八岁男孩,生活在我国一个繁华的城市。

在日常生活中,小明关心国家大事,热爱学习,尤其是对法律知识有着浓厚的兴趣。

然而,一次偶然的经历,让他深刻地认识到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二、案例经过一天,小明放学回家,经过小区花园时,看到一群小朋友在玩耍。

其中,一个叫小强的男孩因为想抢一个玩具而与另外一个小女孩发生争执。

小强不慎将小女孩推倒,小女孩的额头撞在石头上,鲜血直流。

这时,小明立刻跑过去,将小强拉到一旁,严肃地对他说:“小强,你这样做是不对的,你把小女孩推倒了,应该负责。

”小强却理直气壮地说:“是她自己撞到的,关我什么事?”小明愤怒地说:“那也不行,你推倒了她,就应该承担责任,赔偿她的医药费。

”此时,小明意识到,他需要用法律知识来维护小女孩的权益。

于是,他回到家,查阅了相关法律资料,了解到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受到伤害,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小明立刻将这个好消息告诉了小女孩的家长,并陪同家长找到小强的家长,要求小强的家长承担赔偿责任。

在谈判过程中,小强的家长试图推卸责任,认为小明是小女孩的“帮凶”,不应该干涉他们的家务事。

小明据理力争,用法律知识反驳了小强的家长。

经过一番激烈辩论,最终小强的家长同意赔偿小女孩的医药费。

三、案例分析1. 小明的法律意识小明在这次事件中,展现出了强烈的法律意识。

他不仅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还能运用法律知识维护小女孩的权益。

这充分说明,儿童法律意识的培养对于青少年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2. 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小明的父母在家庭教育中注重培养孩子的法律意识,使小明从小就具备了一定的法律知识。

这为小明在遇到类似事件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奠定了基础。

因此,家庭教育在培养儿童法律意识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3. 学校教育的作用学校是培养儿童法律意识的重要阵地。

通过开展法律知识讲座、模拟法庭等活动,可以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使他们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幼儿园关于法律的案例(3篇)

幼儿园关于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观念逐渐深入人心。

为了培养幼儿的法律意识,幼儿园积极开展法律教育,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

本文以某幼儿园为例,探讨幼儿园开展法律教育的案例。

二、案例介绍1. 案例背景某幼儿园是一所市级示范性幼儿园,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现有12个教学班,幼儿400余人。

该园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幼儿的全面发展,其中也包括法律意识的培养。

2. 案例实施(1)制定法律教育计划该园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和认知水平,制定了《幼儿园法律教育计划》。

计划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普及、自我保护教育、安全教育等。

(2)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律教育活动1)法律法规普及该园通过图片、故事、儿歌等形式,向幼儿普及宪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如,利用《小白兔和大灰狼》的故事,让幼儿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内容。

2)自我保护教育该园通过开展“自我保护小卫士”活动,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

如,教授幼儿如何识别陌生人、如何拒绝不良诱惑、如何保护自己的隐私等。

3)安全教育该园定期开展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防拐骗等安全教育讲座,提高幼儿的安全防范能力。

(3)家园共育该园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关注幼儿的法律教育。

通过家长会、微信群等形式,向家长宣传法律知识,引导家长关注幼儿的法律教育。

三、案例成效1. 幼儿法律意识明显提高通过开展法律教育活动,幼儿对法律有了初步的认识,知道法律的重要性,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 幼儿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幼儿在日常生活中能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避免受到不法侵害。

3. 家园共育成效显著家园共育使家长对法律教育的重视程度提高,形成了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

四、案例启示1. 幼儿园应将法律教育纳入课程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教育计划。

2. 结合幼儿年龄特点,采用多种形式开展法律教育活动,提高幼儿的法律意识。

3. 加强家园共育,形成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共同关注幼儿的法律教育。

法律知识案例幼儿园中班(3篇)

法律知识案例幼儿园中班(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我国《幼儿园工作规程》明确规定,幼儿园是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对幼儿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

然而,在幼儿园教育实践中,法律问题时有发生。

本文以一起幼儿园中班法律知识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以期提高幼儿园教师的法律意识,保障幼儿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简介某幼儿园中班,幼儿小华(化名)在园内玩耍时,不慎将另一名幼儿小强(化名)撞倒,导致小强腿部骨折。

事发后,小强的家长要求幼儿园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0万元。

幼儿园认为,小华在园内发生意外,责任应由其家长承担。

双方协商无果,遂将此事诉至法院。

三、法律问题分析1.幼儿园的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幼儿园在管理、教育方面是否存在过错,是判断幼儿园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

2.小华的监护人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华的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责任,也是判断其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

3.赔偿范围及标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损害赔偿应当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本案中,法院将根据小强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范围及标准。

四、案例分析1.幼儿园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幼儿园在管理、教育方面存在过错。

首先,幼儿园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小华的不当行为,导致小强受到伤害;其次,幼儿园未能为幼儿提供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

因此,幼儿园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小华的监护人责任小华的监护人,即其父母,在事发当天未对其实施有效监护。

在日常生活中,父母应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引导其遵守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本案中,小华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知识案例幼儿园(3篇)

法律知识案例幼儿园(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幼儿园安全问题频发,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例以一起典型的幼儿园安全事故为切入点,旨在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分析,提高幼儿园管理者、教师及家长的法律意识,共同维护幼儿的生命安全。

二、案例介绍某幼儿园,由于园舍设施老化,安全隐患重重。

一日,幼儿小明在午睡时,突然从床上掉落,头部撞在床架的棱角上,导致颅内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小明的家长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幼儿园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幼儿园因设施老化导致安全隐患,未能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因此,幼儿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幼儿园承担的责任范围(1)直接经济损失:小明因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丧葬费用等。

(2)精神损害赔偿:小明家长因事故遭受的精神痛苦。

(3)幼儿园过错责任:幼儿园在管理、维护、保养等方面存在过错,导致事故发生。

3. 幼儿园如何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1)加强园舍设施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园舍设施,确保其安全可靠。

(2)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安全教育。

(3)提高教师安全意识:加强教师安全培训,提高教师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及时向家长通报幼儿园安全情况,共同维护幼儿的生命安全。

四、案例启示1. 幼儿园管理者要充分认识幼儿园安全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安全管理。

2. 幼儿园教师要不断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关注幼儿的安全需求,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3. 家长要积极配合幼儿园做好幼儿的安全教育工作,共同维护幼儿的生命安全。

4. 全社会要关注幼儿园安全问题,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五、结语本案例通过对一起幼儿园安全事故的解析,提醒了幼儿园管理者、教师及家长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问题。

幼儿园法律教育案例(3篇)

幼儿园法律教育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教育在幼儿园教育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为了培养幼儿从小树立法治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我国教育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幼儿园开展法治教育的指导意见》。

某幼儿园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将法律教育纳入幼儿园课程体系,开展了一系列法治教育活动。

以下是一则幼儿园法律教育案例。

二、案例描述(一)幼儿基本情况小华,5岁,某幼儿园中班学生。

小华性格活泼开朗,但在日常生活中,他经常与其他小朋友发生冲突,有时甚至动手打人。

老师发现,小华的行为可能与家庭教育、同伴关系等因素有关。

(二)事件经过一天,小华在幼儿园玩耍时,与邻班的小明发生了冲突。

原因是小明抢了小华的玩具,小华感到很生气,便动手打了小明。

老师发现后,立即制止了小华的行为,并将他带到教室进行教育。

(三)法律教育过程1. 老师对小华进行法制教育老师首先向小华解释了打人的行为是不对的,违反了幼儿园的纪律,同时也侵犯了小明的合法权益。

接着,老师向小华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让小华明白自己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2. 开展法制主题活动为了帮助小华和其他幼儿更好地理解法律知识,老师组织了一次法制主题活动。

活动中,老师邀请了一名律师为幼儿讲解法律知识,并通过案例分析、角色扮演等形式,让幼儿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学习法律。

3. 家园合作老师与小华的家长进行了沟通,了解家庭教育情况,并建议家长在家庭教育中注重培养孩子的法治观念。

同时,老师还向家长推荐了一些适合幼儿阅读的法治绘本,以便家长在日常生活中对孩子进行法治教育。

(四)教育效果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教育活动,小华的法律意识得到了明显提高。

在之后的相处中,小华再也没有动手打过人。

其他幼儿也受到了启发,明白了遵守法律的重要性。

三、案例分析与启示(一)案例分析1. 法律教育的重要性本案例表明,在幼儿园开展法律教育,有助于培养幼儿的法治观念,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

幼儿的法律保护案例分析(3篇)

幼儿的法律保护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迅速,幼儿园数量不断增加,但随之而来的是幼儿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尤其是幼儿园虐童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例以一起幼儿园虐童事件为例,分析幼儿法律保护问题。

二、案例概述2019年,某地一家幼儿园发生了一起虐童事件。

一名幼儿在幼儿园被教师殴打,造成身体多处受伤。

事发后,家长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幼儿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后,判决幼儿园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

三、案例分析1. 幼儿园法律地位及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教育、管理、保护幼儿的职责。

在本案中,幼儿园作为幼儿的监护人,应当对幼儿的人身安全负责。

2. 幼儿园虐童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被监护、看护人实施肉体或者精神上的虐待,情节恶劣的行为。

在本案中,教师殴打幼儿的行为符合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构成要件。

3. 幼儿园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幼儿受到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幼儿园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教师虐童行为,未尽到管理职责,因此应承担侵权责任。

4. 幼儿法律保护措施针对幼儿法律保护问题,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

以下是一些具体措施:(1)加强幼儿园师资队伍建设。

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强化教师对幼儿的关爱和保护意识。

(2)完善幼儿园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幼儿安全教育,确保幼儿人身安全。

(3)加大执法力度。

对幼儿园虐童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4)加强家庭教育。

引导家长关注幼儿身心健康,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四、案例启示1. 幼儿法律保护的重要性本案充分说明了幼儿法律保护的重要性。

幼儿园法制教育案例分享 幼儿园法制教育

幼儿园法制教育案例分享 幼儿园法制教育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制教育在幼儿园教育中的重要性也日益受到关注。

幼儿园作为孩子们的第一所学校,承担着培养孩子良好的法治观念和素养的重要使命。

在幼儿园中,怎样进行法制教育,才能使幼儿在快乐成长的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和法治意识呢?下面,我们将分享一些幼儿园法制教育的案例,希望对幼儿园开展法制教育有所帮助。

一、小小公民课堂在某幼儿园,老师们创新性地开设了“小小公民”课堂。

在这个课堂上,老师们通过故事、游戏、歌曲等形式,向幼儿们传授一些法律常识和法治观念。

通过讲述“小红帽”的故事,向幼儿们普及法律的保护作用,告诉他们不要随意相信陌生人;通过模拟交通场景的游戏,教导幼儿们遵守交通规则。

这些课堂不仅增加了幼儿们对法制的了解,还培养了他们的法治意识和遵纪守法的习惯。

二、安全教育日在另一所幼儿园,每个月的第一个周五被定为“安全教育日”。

在这一天,园内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活动。

在晨会上,老师们通过示范火灾逃生演习、讲解紧急救护知识等方式,向幼儿们传授安全知识;在游戏中,老师们组织幼儿进行“保护环境、从小事做起”的主题游戏,引导幼儿养成爱护环境的好习惯。

通过这些活动,幼儿们增强了自我保护意识,学会了如何遵守规章制度,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

三、亲子活动某幼儿园注重家园合作,开展了一系列的亲子法制教育活动。

在这些活动中,家长们和孩子们一起参与到法制教育中。

通过组织家长、孩子一起走进法院、公安局等机构,了解法律是如何保护我们的;通过家长、孩子一起参加模拟法庭活动,让孩子们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这些活动拉近了孩子和家长之间的距离,增进了他们对法制教育的理解和认同,也让孩子们在亲子活动中学会了遵纪守法,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

四、法律讲座一些幼儿园还邀请了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在园内为幼儿和家长们举办法律讲座。

这些法律讲座通俗易懂、生动活泼,很受幼儿和家长们的欢迎。

通过这些讲座,幼儿和家长们了解了更多的法律知识,也提高了他们的法制素养。

幼儿法律活动案例分析(3篇)

幼儿法律活动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幼儿教育领域也逐渐受到法律的规范和保护。

为了提高幼儿教师的法律意识,增强幼儿的法律素养,我国某市开展了一次幼儿法律活动。

本次活动旨在通过一系列的互动环节,让幼儿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二、案例描述本次幼儿法律活动以“安全伴我行”为主题,活动时间为一周。

活动期间,幼儿园组织了一系列法律教育活动,包括:1. 法律知识讲座:邀请律师为幼儿和家长讲解《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让幼儿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

2. 法律游戏:设计一系列与法律相关的游戏,如“我是小小法官”、“法律知识问答”等,让幼儿在游戏中学习法律知识。

3. 法律故事会:组织幼儿观看法律故事影片,引导幼儿从故事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4. 法律手抄报:要求幼儿以“安全伴我行”为主题,制作手抄报,表达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

5. 法律知识竞赛:组织幼儿参加法律知识竞赛,检验幼儿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

三、案例分析1. 活动目标达成情况本次幼儿法律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通过活动,幼儿对法律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提高了自我保护能力。

家长对幼儿园开展的法律教育活动表示满意,认为这种形式的教育方式有利于培养幼儿的法律意识。

2. 活动过程中的亮点(1)活动形式多样:本次法律活动采用了讲座、游戏、故事会、手抄报、竞赛等多种形式,使幼儿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了活动的趣味性和参与度。

(2)注重互动:在活动过程中,教师与幼儿、家长之间的互动较多,使幼儿在互动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了活动的实效性。

(3)关注个体差异:在活动过程中,教师关注到每个幼儿的特点,因材施教,使每个幼儿都能在活动中得到锻炼和提升。

3. 活动中的不足与改进(1)活动时间安排不合理:本次活动为期一周,时间较为紧张,导致部分活动未能充分展开。

建议在以后的活动安排中,适当延长活动时间,确保活动质量。

幼儿园法律意识教育教学案例 幼儿园法律意识

幼儿园法律意识教育教学案例 幼儿园法律意识

教育在幼儿教育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通过法律意识教育,幼儿可以在玩耍和学习的过程中建立起良好的法律观念和规范意识。

今天,我们就来分享一个幼儿园法律意识教育的教学案例,让我们一起探讨一下如何在幼儿园进行法律意识教育。

1. 教学目标1.1 帮助幼儿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明确规则和法律的作用。

1.2 培养幼儿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能够在日常生活中遵守法律规定。

1.3 培养幼儿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使他们成为守法公民。

2. 教学内容2.1 什么是法律?法律的作用和意义。

2.2 日常生活中的法律规定,如交通规则、环境保护等。

2.3 常见的法律意识教育故事,以及其中的教育意义。

3. 教学过程3.1 通过课堂讨论和图文结合的方式,引导幼儿了解什么是法律,法律为什么重要,以及孩子们在生活中可以遇到的法律规定。

3.2 运用绘本、故事、游戏等形式,讲解和演示日常生活中的法律规定,并引导幼儿讨论这些规定的作用和意义。

3.3 结合案例教学,向孩子们讲述一些有关小朋友遵守法律的故事,通过这些故事引导幼儿明白守法的重要性,以及不守法可能产生的后果。

4. 教学方法4.1 启发式教学法:通过提出问题、引导讨论、激发兴趣的方式,激发幼儿的主动学习欲望。

4.2 教师示范法:通过教师讲解、演示、示范,引导幼儿模仿、学习。

4.3 故事教学法:通过生动有趣的故事,引发幼儿的共鸣和思考,加深对法律意识的理解和认识。

5. 教学评价5.1 观察幼儿在教学过程中的表现,包括对内容的理解程度、参与讨论的积极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5.2 通过小测验等方式,了解幼儿对法律意识的掌握情况。

5.3 通过观察和记录,评价幼儿在日常生活中的守法意识和行为表现。

6. 教学反思6.1 教师要不断学习和更新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开展法律意识教育,也要不断总结和反思教学经验,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

6.2 与家长和社会各界合作,共同为幼儿的法律意识教育做出努力,让孩子们在多方面接受法律意识的教育,形成良好的法治观念。

幼儿法律案例及分析上课(3篇)

幼儿法律案例及分析上课(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幼儿法律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幼儿作为国家未来的栋梁,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尤为重要。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幼儿法律案例,我们将对其进行详细分析。

二、案例介绍某幼儿园教师甲在幼儿乙的课堂上,因乙不遵守纪律,多次对乙进行体罚。

在体罚过程中,甲用力过度,导致乙受伤。

事后,乙的家长将幼儿园及甲教师告上法庭,要求幼儿园和甲教师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侵犯幼儿权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工应当尊重、关心、爱护幼儿,不得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幼儿的人格尊严。

”在本案中,甲教师对乙进行体罚,侵犯了乙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属于违法行为。

2. 幼儿园及教师的责任(1)幼儿园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幼儿园作为乙的监护人,未能有效履行监护职责,导致乙受到伤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教师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职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甲教师作为幼儿园的教职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了乙的合法权益,幼儿园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案件审理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幼儿园及甲教师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合法权益,判决幼儿园及甲教师赔偿乙的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1. 加强幼儿法律教育幼儿园应加强对幼儿的法律教育,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使幼儿懂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在遇到问题时能够寻求法律帮助。

2. 完善幼儿园管理制度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教职工的行为,加强对幼儿的关爱和保护,确保幼儿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幼师维护法律案例范文(3篇)

幼师维护法律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幼儿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幼儿教师作为幼儿成长道路上的引路人,肩负着培养下一代的重任。

然而,在幼儿教育领域,一些教师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可能会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侵犯幼儿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将围绕一位幼师在维护幼儿合法权益方面的经历,探讨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提高幼师的法律素养。

二、案例概述小丽是一位具有多年幼儿教育经验的教师,在一家公立幼儿园担任班主任。

某日,小丽在组织幼儿进行户外活动时,发现一名幼儿小明(化名)在玩耍过程中不慎摔伤。

由于现场没有其他成人监护,小丽立即将小明送往附近的医院接受治疗。

在检查过程中,医生发现小明的腿部骨折,需要住院治疗。

小明家长得知情况后,认为幼儿园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疏忽,导致小明受伤,于是向幼儿园提出了索赔要求。

幼儿园领导在了解情况后,认为小明受伤是由于自身不小心造成的,与幼儿园无关,拒绝了小明的家长提出的索赔要求。

小明家长不服,将幼儿园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过程中,小丽作为幼儿园教师,主动站出来为幼儿园辩护,维护了幼儿园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分析1. 法律关系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1)幼儿与幼儿园之间的监护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幼儿园与小明家长之间的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幼儿园责任认定在本案中,幼儿园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幼儿园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根据案情,小丽在发现小明受伤后,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履行了教师的职责。

同时,幼儿园在日常教育教学中也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加强安全教育等。

增强儿童法律意识的案例(3篇)

增强儿童法律意识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一个活泼可爱的小男孩,今年10岁。

他生活在一个幸福的家庭,父母都是知识分子,非常注重孩子的教育。

然而,在一次偶然的经历中,小明发现自己陷入了法律意识薄弱的困境,这也让他和他的家人认识到了增强儿童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二、案例经过一天,小明在放学回家的路上,看到一家文具店门口贴着“新品上市,全场五折”的广告。

好奇心驱使下,小明走进了文具店。

店内琳琅满目的商品让小明眼花缭乱,他挑选了一款心仪的文具盒,结账时,老板告诉他:“这款文具盒是新款,所以不能享受五折优惠。

”小明觉得不合理,但他不知道如何维权。

回到家后,小明把这件事告诉了父母。

父母听后,意识到小明缺乏法律意识,决定引导他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处理1. 家庭教育:父母首先给小明讲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知识,让他了解到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的权利。

同时,父母还教小明如何识别虚假广告,避免上当受骗。

2. 学校教育:学校组织了一次以“增强儿童法律意识”为主题的教育活动。

活动中,老师通过讲解法律案例、观看法律宣传片等方式,让同学们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3. 社会实践活动:小明所在的社区开展了一次“小小维权使者”活动。

小明积极参与,与其他小朋友一起学习如何维权。

在活动中,他们学习了如何与商家沟通、如何收集证据、如何向相关部门投诉等。

4. 法律援助:在父母的陪同下,小明再次来到文具店,向老板提出了自己的诉求。

在了解了小明的情况后,老板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为小明办理退货,并赔偿了小明因维权而产生的费用。

四、案例反思1. 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关注儿童法律意识教育:家庭、学校、社会应共同努力,将儿童法律意识教育纳入日常教育中,培养孩子们的法律素养。

2. 创新教育方式:通过案例分析、角色扮演、社会实践等多种形式,让儿童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学习法律知识。

3. 加强家庭教育:家长要关注孩子的成长,及时发现并纠正孩子的不良行为,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

幼儿园法律知识案例大班(3篇)

幼儿园法律知识案例大班(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意识逐渐深入人心,幼儿园作为幼儿成长的重要阶段,其法律知识的普及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以大班幼儿为对象,通过具体案例,阐述幼儿园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并探讨如何加强幼儿法律教育。

二、案例背景某幼儿园大班,幼儿甲、乙、丙三位小朋友在户外玩耍时,甲小朋友不慎将乙小朋友的玩具摔坏,乙小朋友因此哭泣不止。

此时,丙小朋友见状,主动提出要赔偿乙小朋友的玩具。

这一事件引起了幼儿园教师的关注,也让我们看到了幼儿法律意识的萌芽。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中,丙小朋友主动提出赔偿乙小朋友的玩具,说明他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知道在损害他人财产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幼儿园教师在此事件中,应充分发挥引导作用,对幼儿进行法律教育,使幼儿了解法律的基本知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

3. 案例反映了幼儿园在大班阶段开展法律教育的必要性,有助于培养幼儿的法治观念,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奠定基础。

四、幼儿园法律教育的重要性1. 培养幼儿的法治观念。

通过法律教育,使幼儿认识到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从而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

2. 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

法律教育有助于幼儿了解自身权益,学会在遇到问题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促进幼儿道德品质的形成。

法律教育有助于幼儿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奠定基础。

五、加强幼儿园法律教育的措施1. 教师要树立正确的法律教育观念,将法律教育贯穿于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

2. 结合幼儿年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教育活动,如:法律故事、法律游戏、法律知识竞赛等。

3. 家园合作,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教师与家长共同关注幼儿的法律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4. 定期开展法律知识讲座,邀请法律专家为幼儿、教师、家长讲解法律知识。

5. 将法律教育纳入幼儿园课程体系,使幼儿在学习过程中潜移默化地接受法律教育。

六、结论幼儿园法律教育对于幼儿的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幼儿园法律知识案例分析(3篇)

幼儿园法律知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幼儿园安全事故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在此背景下,本案例将针对一起幼儿园安全事故进行分析,旨在探讨幼儿园法律知识在处理此类事件中的作用。

(一)事件概述某幼儿园发生了一起幼儿意外伤害事故,一名3岁幼儿在户外活动时不幸从滑梯上摔下,导致腿部骨折。

事故发生后,家长认为幼儿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二)事件经过1. 事发时,幼儿园老师正在组织孩子们进行户外活动,包括滑梯、秋千等设施。

2. 幼儿在滑梯上玩耍时,不慎摔下,导致腿部骨折。

3. 家长得知情况后,立即将孩子送往医院救治,并要求幼儿园承担责任。

4. 幼儿园表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家长仍不满意,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

二、案例分析(一)幼儿园的法律责任1. 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对其在幼儿园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例中,幼儿在幼儿园内发生意外伤害,幼儿园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 安全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幼儿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幼儿受到伤害。

在本案例中,幼儿园在组织户外活动时,未能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导致幼儿发生意外伤害,幼儿园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二)家长的权利与义务1. 索赔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家长有权要求幼儿园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因事故造成的损失。

2. 监护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人身安全、财产权益等给予关心和保护。

在本案例中,家长作为幼儿的监护人,有义务对幼儿的人身安全负责。

(三)幼儿园与家长的责任划分1. 园方责任幼儿园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例中,幼儿园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幼儿发生意外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家长责任家长作为幼儿的监护人,对幼儿的人身安全负有监护义务。

中国法律幼儿园案例分析(3篇)

中国法律幼儿园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幼儿教育领域也逐渐成为法律关注的焦点。

本案例以某市一所幼儿园发生的法律纠纷为背景,旨在分析幼儿教育中法律问题的处理方式,探讨如何更好地保护幼儿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概述某市某幼儿园,由于教师管理不善,导致多名幼儿在园内受伤。

家长对幼儿园的处理结果不满意,认为幼儿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案例的具体情况:1. 事件起因:在一天下午的户外活动中,由于教师未及时制止,两名幼儿在追逐打闹中发生碰撞,导致一名幼儿头部受伤。

2. 事件经过:受伤幼儿家长要求幼儿园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但幼儿园以“无过错”为由拒绝赔偿。

3. 事件处理:家长向当地教育部门投诉,教育部门介入调查后,要求幼儿园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并给予受伤幼儿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三、案例分析(一)幼儿园的法律责任1. 教育机构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有义务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2. 过错责任:在本案例中,幼儿园教师未及时制止幼儿追逐打闹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对受伤幼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幼儿园应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并给予受伤幼儿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二)家长的法律权利1. 知情权:家长有权了解幼儿在园内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包括幼儿的安全状况。

2. 索赔权:当幼儿在园内受到伤害时,家长有权要求幼儿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监督权:家长有权对幼儿园的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幼儿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法律建议1. 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教师的安全教育,确保幼儿在园内的安全。

2. 完善赔偿机制:幼儿园应建立健全赔偿机制,对因幼儿园过错导致的幼儿伤害,及时给予赔偿。

3. 加强家长沟通:幼儿园应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及时了解幼儿在园内的状况,共同保障幼儿的合法权益。

法律教育案例幼儿园(3篇)

法律教育案例幼儿园(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治教育越来越受到重视。

幼儿园作为儿童成长的第一阶段,也是进行法治教育的重要场所。

为了培养幼儿的法治意识和规则意识,某幼儿园开展了一系列法律教育活动,以下是一个典型案例。

二、案例描述某幼儿园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城市,是一所市级示范性幼儿园。

近年来,该园在开展幼儿教育的过程中,注重将法治教育融入日常教学,以培养幼儿的法治意识和规则意识。

以下是该园开展的一次法律教育活动案例。

(一)活动主题“规则乐园——我们的成长之路”(二)活动目标1. 让幼儿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知道法律的重要性;2. 培养幼儿的规则意识,使其自觉遵守幼儿园的各项规章制度;3. 增强幼儿的团队合作精神,学会与他人和谐相处。

(三)活动过程1. 准备阶段(1)教师收集与法律相关的绘本、动画、故事等资料,为活动做准备。

(2)教师设计活动方案,包括活动流程、教学目标、教学方法等。

(3)邀请家长参与活动,共同为幼儿营造良好的法治教育氛围。

2. 活动实施阶段(1)绘本阅读:教师带领幼儿阅读绘本《规则的力量》,引导幼儿了解规则的重要性。

(2)动画欣赏:播放动画《小猴子的烦恼》,让幼儿通过观看动画,认识到遵守规则的重要性。

(3)案例分析:教师选取幼儿园生活中的案例,如排队、分享、礼貌用语等,让幼儿分析案例中的规则,并讨论如何遵守规则。

(4)角色扮演:幼儿分组进行角色扮演,模拟在幼儿园生活中遇到的各种情境,如排队、分享、合作等,引导幼儿在实践中学会遵守规则。

(5)家长参与:家长参与活动,与幼儿共同完成亲子游戏,增进亲子关系,同时让家长了解幼儿在园的学习情况。

3. 活动总结阶段(1)教师对活动进行总结,强调规则的重要性,鼓励幼儿在日常生活中遵守规则。

(2)幼儿分享活动感受,表达对规则的认识和遵守规则的决心。

(3)家长分享参与活动的感受,表达对幼儿园法治教育的认可。

三、案例反思1. 案例优点(1)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激发了幼儿的学习兴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分析1:江西广播电视艺术幼儿园失火案2001年2月9日,江西广播电视艺术幼儿园园长刘越南违反规定,让无上岗证、未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的吴枝英担任该园小六班保育员。

2001年6月4日晚9时许,广电幼儿园小六班班主任杨慧珍下班前,在小六班寝室里点燃了三盘蚊香用于驱蚊。

临走时,杨慧珍将该情况告诉了当晚值班的保育员吴枝英。

晚11时许,广电幼儿园保教主任倪恿琛和值班医生到小六班巡查,倪发现小六班寝室里点着蚊香,遂就蚊香是否会影响儿童健康进行询问,但未作任何处理便离开了。

11时30分,吴枝英离开寝室,在洗手间、活动室做事,约45分钟未到寝室巡视。

在此期间,放在寝室过道上的蚊香将搭落在床架边的棉被引燃,火势向四周蔓延引起火灾,致使小六班寝室内13名寄宿的儿童因烤烧、一氧化碳中毒窒息死亡。

请从法律依据和法律责任构成要件来分析本案例。

1、保育员问题(1)《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中规定,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接受幼儿保育培训。

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

(2)《刑法》第167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园长、班主任和保教主任,违反规定让无上岗证的吴枝英担任保育员一职,构成失职被骗罪。

2、失火问题案例中保育员和班主任因失职而酿成火灾,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根据《刑法》第115条,其行为构成失火罪。

3、关于“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问题根据《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本案中教师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案例分析21998年1月15日,山东荣成市斥山镇盛家村张本海等7名村民联合向当地有关部门投诉,反映本村幼儿教师盛宝玉体罚并逼迫7名幼童吃屎,要求有关管理部门给予公正处理。

1997年11月17日下午,园内3名幼师聚在大班教室内烤火,7名6周岁的男孩到厕所用木棍将粪便挑出抹到中班女孩身上、作业本上……幼师盛宝玉发现后,将7名幼儿集中到大班教室。

家长们事后从孩子们口中得知,“盛宝玉先用黑板擦打孩子们的头部,又打他们的耳光,随后连说3次‘你们都去吃屎吧!’”众家长说,孩子们听后不得不来到院内厕所,用木棍挑起粪便,有的抹在牙齿上,有的吞了下去。

其中幼儿“东东”一时寻不到木棍,便伏下身用舌头去舔。

过了一会儿,两个女孩遵盛宝玉之命,把7名幼儿唤回教室,盛又令7名女孩去闻这7个男孩的嘴巴“臭不臭”,除了“东东”满嘴都是粪无人愿靠近外,其余均被认为“臭”,盛宝玉这才作罢。

幼儿“军军”的父亲说:“那天放学后,“军”先与同班一女孩去了爷爷家,说‘恶心,想吃苹果’,女孩将他吃屎的事告知老人。

当晚,孩子没敢对父母说白天的事,次日一早,才从老人那里知道了这件事。

”“军军”的父亲起初不敢相信,“天下怎会有这样的老师”?后来,听孩子一五一十地讲了经过后不由他不相信。

幼儿“强强”的父亲告诉笔者:17日晚上,“强强”回家沉默不语,开始找牙具刷牙,而且一直不吃饭,直到18日下午3时,才吃了一点水果,“经我追问,才知道老师让他‘吃屎’了”。

幼儿“亮亮’’的父亲说:“17日晚上,“亮亮”回家后直叫“恶心”,拒绝吃饭,“亮亮”于睡梦中惊醒,爬起来后呕吐不已。

我们以为孩子感冒了,次日让他在家休息,“亮亮”一天没吃饭。

19日,孩子不愿独自去幼儿园,央求家长同去,到学校后,老师盛宝玉对我说:“你孩子吃大便是因他惹祸了。

”我听后先是不信,后来气得说不出话来……”“山山”的家长气愤地对笔者说:“幼儿园、卫生所前后相邻,孩子吃屎后,盛宝玉为什么不带他们到卫生所消毒、做必要的检查呢?”19日早晨,3位幼儿家长一同到镇教委反映情况。

当天下午,镇教委在盛家村的幼儿园召开家长会。

老师盛宝玉在会上辩解说:“我当时说‘去吃屎吧’只是句气话……后来听说他们到厕所去了,便叫人把他们喊了回来并说‘说别的你们不听,说吃屎就听了’。

”同时她否认自己有体罚学生的行为。

盛宝玉的态度引起了家长们的愤怒 21日,他们再次找到斥山镇教委反映。

22日,镇教委与盛家村委会召开会议,决定3日后给答复。

家长们则带孩子到镇医院检查身体。

家长们说检查发现其中3个幼儿血压过高,1人肝部有炎症。

11月25日,镇教委、盛家村委会就此事做出一个处理决定,但众家长对这一“避重就轻”的决定并不认可。

事后,在村里村外,7名幼儿的家长遭受了许多讥讽和嘲笑,更有人一见他们身影,便议论“吃屎的来了”。

此后家长们先后到荣成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最终他们起诉至荣成人民法院。

法院经调查,于1998年1月16日开庭审理此案。

请从法律依据和法律责任构成要件来分析本案例。

(1)教师盛宝玉的行为构成侮辱罪。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特征为:①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权和名誉权;②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③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④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本案中,盛宝玉作为幼儿教师即委托监护人,逼幼儿去吃大便,其行为已严重侮辱幼儿的人格尊严。

其在主观上是故意的。

盛宝玉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正确辩认自己的行为及产生的后果,作为多年从事幼儿工作的她应知在其对七名学生进行体罚并反复说“你们都去吃屎吧”之后,能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在七名学生“吃屎”之后,她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制止损害结果发生,然而她却没有,使粪便继续留在幼儿的口中,这种心理状态是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已经构成了间接故意,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对侮辱罪规定了处罚,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因此,本案中的盛宝玉应承担刑事责任。

(2)盛宝玉的行为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六条规定:“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规定:“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

”在本案中,盛宝玉对幼儿的错误行为并未从正面进行教育,而采取了让幼儿“吃屎”的侮辱性行为,严重损害了幼儿的身心健康。

因此,依照《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对盛宝玉的教师资格予以撤销。

(3)盛宝玉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七名幼儿的家长可以代理幼儿要求盛宝玉赔礼道歉,对于幼儿因此所遭受的身体伤害而支付的医疗费用予以赔偿,对于盛宝玉给幼儿造成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

案例分析36岁的强强因爸爸被捕入狱而性格偏异,为了让幼儿园配合教育好强强,强强妈妈将此事告诉了强强的带班老师李某。

谁料,李某对经常打人的强强十分讨厌,不仅不配合强强妈妈教育强强,反而经常对强强冷嘲热讽,并将强强爸爸入狱的事情告诉全班幼儿,致使全班幼儿疏远强强,常说强强是个大坏蛋。

强强性格由此变得更加偏异,患了严重的心理疾病。

请从法律依据和法律责任构成要件来分析本案例。

案例分析:李老师的做法侵害了强强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权利,主要包括个人信息保密权、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

、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既为成年人所享有。

也为未成年人所享有。

以下这些行为都属于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采用暴力、胁迫、引诱等方式要求未成年人说出内心并不愿意被他人知道的秘密:私自检查未成年人的私人物品以窥探未成年人的秘密:对未成年人只说给父母的秘密向外宣扬,等等。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强强的爸爸被捕入狱是强强不愿意让外人知道的隐私,李老师却故意将此事告诉全班幼儿,具有主观上的过错。

正是由于李老师的故意行为才造成强强患上了严重的心理疾病这一损害结果,且二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必然的因果关系。

案例分析4:2004年3月24日上午,某幼儿园小班教师韩某在给孩子讲课时,用录音天线做教鞭。

突然,天线顶端脱落,打在了孩子王童(化名)的左眼上。

经诊断,王童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和瞳孔散大,视力为0.1,右眼视力为1.5下降为1.2.家长将韩某和幼儿园告上法庭。

请从法律依据和法律责任构成要件来分析本案例。

案例分析5:某幼儿患有先天性癫痫病,但该幼儿入托时,家长并没有把这一情况告诉幼儿园。

一天早上其母将孩子送人幼儿园内,告诉老师孩子昨晚发烧。

老师劝其带孩子看病,但其母说孩子烧已退。

早饭后,户外活动时,教师让此幼儿安静坐着,幼儿坐了一会忽然倒地,教师及时按其人中,并将其送往医院,并电话告知幼儿母亲。

在送幼儿去医院路上幼儿已醒,也能说话。

幼儿母亲未按医生吩咐让孩子住院治疗。

第二天,幼儿在家中癫痫死亡。

事后,幼儿家长要求幼儿园承担全部责任。

请从法律依据和法律责任构成要件来分析本案例。

案例分析6王萌和韩飞是一幼儿园的同班小朋友,在一次早锻炼活动时,王萌不小心把飞盘扔到韩飞身上,两人由争吵发展成扭打,这时候,没有老师前来拉开他们。

吵打过程中,王萌再次把飞盘扔向韩飞,飞盘碰伤韩飞的眼睛,经医院诊断,韩飞视力下降,需上万元的治序费。

韩飞的家长要求王萌的家长和幼儿园共同赔偿,遭双方拒绝,便告到法庭。

请从法律依据和法律责任构成要件来分析本案例。

本案中,王萌作为肇事者,致使韩飞视力下降,但他年龄小,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王萌的家长作为他的监护人,肯定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那么幼儿园是否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呢?我国的民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排除了学校、幼儿园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义务,可以肯定地说,幼儿园不是王萌的监护人。

但是,幼儿园对其控制范围内活动的幼儿,却负有临时的责任。

幼儿园作为幼儿的管理者,应当照看幼儿,孩子之间发生争吵时,老师没有及时制止他们,幼儿园有明显的过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4月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可见,幼儿园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幼儿园一方承担60%的医疗费,王萌的家长承担40%的医疗费。

案例分析7一天,在幼儿园户外活动时间里,许多幼儿都在各种游戏设施上玩耍。

带班老师几次告诉玩转椅的孩子,不要把腿伸到转椅下面,以免发生危险。

但幼儿王某出于好奇,趁老师照顾其他小朋友时,把腿伸到转椅下面玩,致使一条腿骨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