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法理学
入门须知:1、什么是法理学?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3、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4、学习法理学的方法。
2一、与法理学相关的概念(一)一级概念概念研究对象法律中国西方国家法,尤其是国家成文法。
由国家机关制定与颁布的具体行为准则,即制定法。
法中国西方自然法、民间法(包括习惯法、宗教法)、国家法(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国际法等等的集合。
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即自然法。
(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法理学从整体上研究法的基本问题和一般原理以及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的理论学科(共同的)法律现象法学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所有的)法律现象(二)二级概念31、法律现象:人类行为和自然界的一切事物受法律调整而发生法律效果的一切现象。
法律的内容或要素:如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的表现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和习惯法等)法律规范部分法律的起源和发展过程法律制度:立法制度、司法制度、法律监督制度等法律现象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事件精神部分法律观念、法律思想、学说层次4法哲学的基本问题:法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法的本质和特征等共同法律现象法社会学的基本内容:法与政治、经济、国家、道德、科学文化等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发挥作用的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法的创制、实施及实现、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违法与法律+ 责任等2、法学体系:指由其所属的各个互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或法学知识系统,又称为法律科学体系或法学理论体系。
目前较有实际意义的划分如下:依据认识论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法学体系依据习惯分为法理学、法史学、宪法学、部门法学、国际法学、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边缘法学二、相关概念的联系51、法律是种概念,法是属概念;2、法理学是种概念,法学是属概念;法理学是法学体系结构中的最高层次法理学是法学体系中的基础理论法理学也是法学的方法论3、法律与法是是法理学及法学的研究对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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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的研究对象就是法律现象,说到底就是权利义务现象。
2)法学研究的根本任务就是明确权利义务的界限,并使这种界限与时代发展趋势一致。
3)法律现象不仅包括法律文本,也包括法律产生和运行的一切环节。
4)法学既是一种研究活动,也是一种知识体系。
2.法学与哲学的关系(1)哲学研究的是自然界、社会、人类思维发展的一般规律,始终居于知识阶梯的最高层次。
因此,任何阶级或学派的法学理论,总是以某种哲学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
(2)法学始终受着哲学的巨大影响。
每一种新的较有影响的哲学流派的出现,都会引起法学方法的更新或价值的改变,并推动着法学流派的出现、分化等。
3.法理学在中国的产生与发展。
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法家思想影响巨大。
汉代,儒法合流,出现"律学"。
鸦片战争后,西方政治法律思想传入中国,促进法理学的出现。
国民党统治时期,法理学成了大学法科学生的主要课程之一。
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理学”的名称被广泛承认和使用。
4.为什么说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1)法理学属于法学体系中的理论法学,是理论法学的主干、法学教育的基础课程之一,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理论基础的作用。
2)法理学主要研究法的抽象概念和理论。
3)还表现在它们是一定时代的法的精神、理念的表达。
5.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法所具有的能够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既定的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社会活动的作用。
(人们根据法的规定作为自己的行为标准,调整自己的行为。
)(2)评价作用。
法作为一种行为规则,具有判断和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
(3)预测作用。
指人们根据法的规定,可以预先知晓、估量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进而根据这种预知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的安排和计划。
(4)教育作用。
法所具有的能通过自身的存在及运作实施,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从而督促引导教育人们弃恶从善。
(5)强制作用。
法所具有的制裁违法行为的作用。
6.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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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13、法律解释:在法律的运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进行理解、阐明进而实现运用目的活动。
14、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15、法律规则: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16、法律概念: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17、法律实施:法律实施,亦称法的实施,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地贯彻施行。
18、执法:亦称法的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19、司法:亦称法的适用,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20、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而产生的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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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法的创制主要是指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律规范的专门性活动,简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法的生成是指法和法律制度在特定环境与条件下的产生与形成的过程。
[ 法律意识] :一般指人们对于法律特别是本国现行法律的思想、观点或态度等。
法律文化:它是法律现象的精神部分,即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结构决定的,在历史进程中积累下来并不断创新的有关法和法律生活的群体性认识,评价,心态和行为模式的总汇[ 法的渊源] :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地位或效力的法的一种分类,是法的一种形式。
法学上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是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也就是指法的效力渊源。
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据法的制定和实施的主体的不同。
国内法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制定的实施于本国的法律。
国际法是国际法律关系主体参与制订或公认的适用于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
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的不同。
这适用于成文宪法制的国家。
根本法,即宪法,它在一个国家中,规定国家的最根本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制定修改需要特别的程序。
普通法,其内容一般是调整某一或者某些社会关系,效力低于根本法,制定和修改必须符合根本法,程序较根本法简单的法律。
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调整范围的不同。
一般法是指对一般的人和事在不特别限定地区和期间内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是对于特定的人和事,在特定的地区、时间内有效的法律。
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
实体法指所规定的主要是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或者职责、职权)的法律;程序法是指所规定的主要是保证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程序或方式的法律。
成文法和习惯法。
根据法所创制和表达的形式不同。
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的,以文字符号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
习惯法是指国家虽认可其有法的效力,但未以文字符号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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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法学导论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西方法学始于古希腊。
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
3.注释法学派又称博洛尼亚学派,源于意大利。
4.我国夏、商、西周时期,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5.春秋战国的几百年是中国法律思想兴盛和大发展的时期。
儒墨法道四家都对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贡献,其中法家的贡献最为突出,其主张“援法而治,依法治国”。
6.公元653年的《唐律疏义》就是官方注释的范本,最完整的注释法家著作。
7.法理学侧重研究法律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
8.法理学的性质及地位:①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②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③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研究方式)④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9.法理学的五类基本理论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10.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实施的表现:①以人为本的法律观。
②依法执政观。
③和谐法治观。
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二编法的本体1.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2.法的本质:①法的阶级本质:a法是“意志”的体现b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c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d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②法的本质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
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树立统一,生产力代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生产关系代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③法同时受制于其他因素: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技等因素。
3.任何事物都有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本质是事务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务的外部表现。
4.法的本质则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不可能通过感官直接把握,需要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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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1、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1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2法律行为、法律条文、法律职业、法律关系3静态法律动态法律2、法理学的核心概念和基本问题。
核心:法学、法律与法治。
两个基本问题是:1)法律是什么?广义的法律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则体系。
狭义的法律是代议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为什么需要法律?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行的。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律是社会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
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
主要作用有:维护政权统治;稳定社会秩序;保护私有财产;引导价值取向。
3、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是法学的法学。
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法学边缘学科及交叉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法理学与法哲学、法律解释学、法律逻辑学、法经济学、法律社会学等难解难分。
4、法理学的学习方法有哪些?1)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方法。
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作为自己的根本方法:①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②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
③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
④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⑤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观点。
2)法学特有的专门的研究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是一种价值准则,法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规范体系,它的存在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一定价值的手段,因此价值分析方法就成为法学特有的研究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主要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
表现形式主要有:社会调查;历史考察;比较方法;逻辑分析;语义分析。
第二讲1、20世纪西方法学的理论发展。
四大派别:新分析法学;新自然法学;社会学法学;经济分析法学2、中国法学的未来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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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所决定的,法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法的价值分类:从法的价值体系构成上讲可分为㈠法所中介的价值㈡法的工具性价值包括确认性,分配性,衡量性,保护性,认识性㈢法本身的价值1.协调对立双方使之共处,达到和谐统一2.促进社会生活和谐,稳定,并求得稳定与发展相平衡。
3使国家权利的运用合理化,经常化,系统化,公开化。
从目标体系来看:包括了正义,秩序,自由,平等,效率3.法的历史类型:㈠根据经济基础和阶级意志不同对法进行了分类。
㈡社会基本矛盾是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是直接原因。
㈢并非每个国家,民族的法都经历奴隶,封建,资本和社会主义社会这四种类型。
4.法的作用:㈠法的规范作用其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对人们的意识行为发生影响,从而对人的行为具有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的作用,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根据。
㈡法的社会作用,其维护了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包括了经济,政治,文化等5.详述法的效力层次: 法的效力层次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法的效力层次可以概括为:①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层次决定于其制定主体的法律地位,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
②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即同一事项,两种法律都有规定的,特别法比一般法优先,优先适用特别法。
③新法优于旧法,即后法优于前法。
即后来制定的法优于先前制定的法④制定程序更严格的法优先,即按照特定的,更为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法优于普通程序制定的法⑤授权法优于自定法⑥成文法优于不成文法6.法的渊源:法的形成过程总是基于某种动因和进路,选择和提炼一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力和权利的制度性配置的过程,这种使得法得以形成的资源、动因、进路就是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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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概述1.法的概念: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法的本质表现为国家性,反映为阶级性(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人民性和阶级性的统一)并最终反映为物质制约性。
3.法是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4.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
5.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5)法是具有严格、明确的程序的社会规范;(6)法是具有可诉性的社会规范。
6.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最显著的特征是国家强制性。
法的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法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
确定的指引一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有选择的指引一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
(2)评价作用: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
(3)预测作用:法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
(4)强制作用:法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
(5)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具体表现为示范作用和警示作用。
(二)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指维护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分为两大方面: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的要素——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一)概念法律规则是指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规范。
法律原则是指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者价值准则的一种法律规范。
(二)法律规则的分类(1)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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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划分标准:从法律部门角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法律史学;比较法学。
从认识论的角度: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第二节法学的历史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1、法学与哲学2、法学与政治学3、法学与经济学4、法学与社会学5、法学与历史学6、法学与逻辑学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一、法学方法论: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层次: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各种法学方法。
基本方法论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2、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3、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4、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
二、几种研究方法:1、阶级分析方法;2、价值分析方法;3、实证研究方法:(1)社会调查方法;(2)历史研究方法;(3)比较分析方法;(4)逻辑分析方法;(5)语义分析方法。
第五节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素质的养成第二章法理学概述(法理学是指法学的基础理论)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一、法理学的对象:一般理论、基础理论二、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性质: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从宏观的、整体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现象)2)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不是法的具体的、实用的知识,而是法的抽象的、基础的理论。
是理论性、思想性最突出的学科,是法学的智慧之学。
)3)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法理学的理论对于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价值;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4)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第二节中国法理学第三节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略)第二编法的本体第四章法的概念第一节“法”概念的语义分析一、古今汉语中“法”“法律”概念:广义上,“法律”指法律的整体。
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学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法理学概念
法理学概念法理学概念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性质和原则的学科,也被称为法学的基础学科。
它探讨法律的理论基础,包括法律的定义、形式和目的,以及法律与道德、公平和正义的关系等内容。
法理学旨在对法律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解释,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内容法理学的研究内容十分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法律的定义和特性–研究法律的定义,即法律的本质和本质特征。
–探讨法律的形式和内涵,如立法、司法和行政法规等。
2.法理学的分类和流派–分析法理学的发展历程和不同的学派,如自然法学、实证法学和批判法学等。
–比较法理学的不同观点和方法,如象征主义和实证主义。
3.法律的解释和解释学–研究法律的解释过程和方法,包括文本解释、历史解释和制度解释等。
–探讨法律解释与法律效力、法律适用和法律发展的关系。
4.法律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探究法律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包括法律的道德性和公平性。
–讨论法律的权威性和合法性,如法律的合法来源和合法程序等。
5.法律与道德、公平与正义的关系–探讨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和关系,如法律伦理学和道义观念的相互作用。
–研究法律与公平、正义的关联,如法律的功能和法律改革的追求。
总结法理学是研究法律本质和原则的学科,它涉及法律的定义、特性、解释、合法性以及法律与道德、公平和正义的关系等方面。
通过对法律的理论分析和解释,法理学为法律实践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方法指南。
对于一名资深的创作者来说,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相关内容,可以为创作涉及法律问题的作品提供理论支撑和深度思考。
法律的效力和适用•研究法律的效力和适用范围,包括法律的立法和执行过程。
•探讨法律的适用原则和方法,如根据法律的目的和精神解释法律。
法律的制定和变革•分析法律的制定和变革过程,包括法律的形成、修改和废止。
•探讨法律变革的原因和动力,如社会变革、制度改革和国际影响。
法律的权威和效益•研究法律的权威性和权威来源,如宪法、国际公约和司法解释。
•探讨法律的效益和社会效果,如法律的实施和法律的社会效力。
法理学
四、名词解释
1、原则 2、规则 3、法
五、简答题
1、简述法的基本特征 2、简述法的本质
第二章法理学学科
学习目的和要求
主要讲述有关法理学的基本问题。这一章 的重点问题有: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位置、法理学的三大 构成要素、法理学渊源中的资源性要素等。
一、法理学释义
研究法的基本问题、一般问题和共 通性问题的专门学问,即作为法学体系 中一门分支学科存在的专门学问。
二、单选
1、中国法理学界近年来归纳的法的要素 通常采用的模式是(B) A.规则、原则、政策三要素 B.规则、原则、概念三要素 C.律令、技术、理想三要素 D.命令、义务、制裁三要素
2.最主要的法学专业研究方法是( D A.社会调查方法 B.经济分析方法 C.比较分析方法 D.规范分析方法
)
3、下列有关法的阶级本质的表述中,哪一项 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 说(A) A.一国的法在整体上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 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体现 B.法是社会全体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 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 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 D.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 内部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意志的相加
4、以下主张属于法的本质问题的是(C) A.法具有国家强制力 B.法具有确定性 C.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D.法是立法机关制定、认可的规范
5、构成法学体系的是(A ) A.法学的分支学科 B.法学的研究对象 C.法律的调整对象 D.法律现象的性质
6、从法的本质上看,法最终决定于(A ) A.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B.国家意志 C.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意志 D.人类理性
四、法律概念
1、法律概念的含义: 对法、法的现象进行分析、归纳、抽 象而产生的范畴,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的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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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一、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3、价值分析方法: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评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4、法的国家性:以国家的名誉创制的并且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5、规范性法律文件: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着是载体。
它是普通、多次和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
即宪法法律、法规和法章。
6、法律渊源:指那些来源不同、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7、法律规则:经过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
8、法律原则: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者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9、法的溯及力: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可加以适用的效力。
10、法律体系:一个国家全部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合的统一整体。
11、法律部门:一个国家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划分为本国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12、立法体系:立法体系或称为定法想、体系,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体系。
13、法制体制: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法制体系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律监督体系等。
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的一个成纵向的法制运转系统。
14、应有权利: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政治传统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
15、法定权利:法定权利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
16、基本权利义务:基本权利:1)、政治权利和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3)、人生自由权利。
4)、社会经济权利。
5)、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6)、特定人的权利。
7)、监督权利。
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解放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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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法的要素
概念: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1.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 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 2.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 3.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正 产生的基础 分类 覆盖面宽窄 设计内容不同 1.公理性原则 2.政策性原则 1.基本原则 2.具体原则 1.实质性原则 2.程序性原则 内容上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适用范围 适用方式 法律规则-明确具体,着眼共性 法律原则-笼统模糊,关注个性 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 法律原则-适用于某一类行为、某一部分甚至全部法 法律规则-“全有或全无”相互冲突的规则 法律原则-并非“全有或全无”,可与其他原则共存
2.法律关系
3.1.1.立法:特定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 3.1.2.立法权:相对于行政权、司法权的国家权力,是指有权立法 立法机关以国家名义制定法律的权力 是独立、完整、最高的国家权力 集中体现了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整体利益 3.1.3.国家立法权 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关键所在 在单一制国家国家立法权只有一个(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 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不同级别的规范性文件并存 存在多类结合的法律文件 提出法案 3.1.法的制定 审议法案 表决和通过法案 1.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2.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 3.法律由主席令公布 3.1.4.立法程序:立法时所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和方法 公布法 4.法律解释草案由常委会过半数通过,以公告形式公布 5.行政法规有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有关国防建设的可与中央军委联合共同公布) 6.省级地方法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由大会主席团 发布公告,常委会制定的由常委会发布公告 7.地市级地方性法规由常委会发布公告 8.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当地常务委员会公布 9.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公布 10.地方政府规章由行政一把手签署命令公布 守法是法实施的一种基本形式 1.依法享有权利并行使权力 2.依法承担义务并履行义务 1.犯罪 2.狭义的违法
法理学
17世纪开始的资产阶级革命和在革命中普及的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时代要求既需要法 学,也解放了法学,从此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蓬勃兴起。
从18世纪末,欧洲大陆陆续出现了抽象的概念,保守的理论形式,费解的哲学语言传播王赋人权、自由主义、重正义、法治等启蒙思想。
四、与众不同——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既法的规范性。法的规范性具体体现在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法律通过告知人们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指此。(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既法的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法律的形成方式有两种:国家制定法律和通过国家认可方式形成法律。(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法的普通性包含三个方面内容:普遍有效性;反复适用性;平等对待性。(四)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五)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即法的国家强制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的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第四类基本理论问题是: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这类问题可以称为法的运行。
第五类问题是: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即法与社会。
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2.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3.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4.学习法理学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二、法的释义
我们可以把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理学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名词解释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
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
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法理学
1.什么是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
(1)即既要对法学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分析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相互关系;(2)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相互作用;(3)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在当代中国,学习法理学的意义是什么?(1)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需要——法律观是法理学的核心问题,是法学家们建立起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础,也是不同法学流派的根本区别之所在;(2)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是当代中国法理学研究和教学的重要内容;(3)培养法律思维模式、法律理论素质以及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掌握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基本方法和技能是相当重要的。
3.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做出了哪些重要贡献?(1)列宁丰富和深化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理论内容;(2)列宁系统阐述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3)列宁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
4.与其他社会现象相比,法有哪些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他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社会规范指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调整人们之间交互行为的准则;(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力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对违法和犯罪行为国家将通过一定的程序对行为者进行强制制裁。
5.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有哪些?(1)法的理论渊源,意指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或指法的立、改、废所依据的原理;(2)法的历史渊源,指形成法的历史材料,或专指历史上产生某一法律原则或规则的行为和事件;(3)法的文献渊源,专指法律文件的原始记录、综述和汇编;(4)发的文化渊源,又称法的文学渊源,特指有关法律的百科全书、教材、专著及法学参考资料;(5)法的本质渊源,指发的本质的根源;(6)法的效力渊源,又称发的形式渊源或直接渊源,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法理学
法理学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二章法学的历史第三章法理学概述第四章法学方法论第二编法的本体第五章法的概念p56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已确认、保护或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P57与非马主义的法的定义相比,马克思主义的发的定义具有如下特点:1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法是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是从统治阶级的立场出发,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标准和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观念的。
2揭示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经由国家而上升为法的。
3解释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因果联系。
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必须从法的物质生活条件来理解。
4揭示了法的主要目的、作用和价值。
法是统治阶级有意识地创造出来的行为规范体系,具有一定的目的性。
5揭示法的主体内容和调整机制。
法的主体内容是以规范形式确定和确认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法对人们的行为的指引和导向亦是通过权利和义务机制实现的。
P58法的本质: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1、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3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二、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培植了人们的法律需要,同时又决定着法的本质。
P59-61法的特征: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1 在社会体系中,发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
法的规范性体现在一下三点 a 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指b 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 c 法是反复适用的。
2 人的行为也是法的调整对象。
法调整人的行为,同时也就调整了社会关系。
作为法的调整对象的行为是指人的外在行为。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法理学课件ppt
古代法律制度的起源
从原始社会的习惯法到成文法的出现,标志着法律制度的萌芽。
古代法律制度的特点
以习惯法为主,强调家族和群体的利益,缺乏个体权利的保护。
古代法律制度的代表
汉谟拉比法典、罗马法等。
中世纪法律制度
02
01
03
中世纪法律制度的形成:随着宗教势力的崛起,教会 法和封建法成为主导。
中世纪法律制度的特点:以宗教和封建关系为核心, 强调身份和等级。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统治秩
序。
保障公民权利
法律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 由,维护社会公正和平等。
促进社会发展
法律反映社会的发展规律和基 本要求,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
。
03
法理学的基本理论
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主张法源于 自然,是自然法则的一 部分,具有普遍性和永 恒性。
自然法学派强调自然法 和自然权利,认为人类 社会的法律应该符合自 然法的原则,保护人的 自然权利。
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指社会各界对法律实施和监督的参与和关注,包括舆论监督、公民监 督等。
社会监督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能够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和诉求,对法律的制定 和实施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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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聆听
法律与道德在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准则方面具有密 切联系。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而道德则对法律 起到补充和支持的作用。
法律与宗教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宗教对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 宗教信仰和教义往往成为某些法律原则和规定的基 石。
法律与经济
法律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经济发展的 重要保障。它能够保护产权, 促进市场交易,降低交易成本 ,激励创新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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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重点难点第1章本章重点:法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法学的产生和特征、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原则区别、法学研究的方法、法理学的地位和学习意义。
本章难点:法学分支学科的划分、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法学课程体系的关系。
第2章本章重点:法的特征、法的要素、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法律规范的分类、法的本质、当代中国法的本质。
本章难点: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技术规范和技术法规、调控性与构成性规范、强行性与任意性规范、确定性与委托性和准用性规范、法律原则、法的深层次本质、经济以外因素对法的影响、当代中国法的阶级性和人民性、意志性和规律性、力与理的统一。
第3章本章重点:当代中国法与正义、利益的关系、法在调节正义与利益关系时的评价标准。
本章难点:法的价值、正义和利益的概念、当代中国利益关系的特别复杂性、法律在调节正义与利益关系方面的作用。
第4章本章重点: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关系、法的规范作用的体现、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作用、正确认识我国法的作用。
本章难点:法的两种社会作用的关系、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对法的作用的一些片面和错误的认识。
第5章本章重点: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法与原始社会习惯的主要区别、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借鉴与吸收、法的现代化。
本章难点: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法的未来、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行为规则、法的借鉴与吸收的理论根据、法的现代化与传统法律文化的关系、法的现代化并不是“法的西方化、法的现代化与法的国际化。
第6章本章重点:罗马法的复兴、资本主义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法系和西方两大法系。
本章难点: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的产生形式、资本主义法的渊源和分类、西方两大法系比较。
第7章本章重点:法治、人治、法制、依法治国的基本条件与基本原则。
本章难点:历史上对“法治”和“人治”的不同理解、法治与人治之争的主要分歧、法制与法治的区别、“以法治国”与“依法治国”的区别、实质(价值)原则与形式(程序)原则的关系、法治代表理性、效率、文明、民主和秩序。
第8章本章重点:法与经济的相互作用、法与经济体制改革的相互作用、市场经济实质上是法治经济。
本章难点:法与社会生产力的关系、法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联系。
第9章本章重点: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法制与人权的相互作用。
本章难点:政治与法的相互作用、法与党的政策的相互作用、我国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的变化、法制的民主化和民主的法制化、人权的概念。
第10章本章重点:法与道德的关系、法与法律意识的相互作用、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评价。
本章难点:广义文化和狭义文化、文化和精神文明、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第11章本章重点:科技对法的影响、法对科技的作用、如何运用法促进科技。
本章难点:法律调整科技活动引发的新的社会关系。
第12章本章重点: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立法体制、程序和技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本章难点:立法的广义和狭义、法律汇编与法律编纂的区别。
第13章本章重点:法的渊源的概念、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法的分类。
本章难点: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部门规章的关系、公法和私法的区分。
第14章本章重点:法律体系和部门法、划分部门法的标准、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本章难点:法律部门与法律渊源辨析。
第15章本章重点:法的执行的概念、特点和原则、法的适用的概念和特点、法律效力、影响法律实施的因素、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原则。
本章难点:法律效力、法律实效、法律效果、法律效益辨析、以事实为根据的含义。
第16章本章重点: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权利、义务和权力、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本章难点:权力与权利的区别、权利与义务的分类、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区别、法律关系客体、公私法混合法律关系。
第17章本章重点: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违法行为的要素、法律责任的目的与功能、法律责任的分类、归责的基本原则、法律责任的免除、法律制裁的种类。
本章难点:法律责任和权力、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产生民商事法律责任的原因、违宪责任。
第18章本章重点:法律解释的种类、法律解释的意义、法律解释的方法、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实质推理的适用情况和方法。
本章难点:法律解释的目标和态度、判例法方法、实质推理。
第19章本章重点:法律监督的概念、法律监督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国家机关监督的种类和方法。
本章难点:国家机关监督的重点、社会监督。
法理学复习重点难点2004-7-29 11:46 【大中小】【我要纠错】对于法理学,许多考生有相同的感觉:法理学抽象、枯燥、难以记忆,并由此产生厌烦情绪。
确实,这门课教材中没有举出较多的事例来说明相关内容,与刑法、民法等课程相比理论性较强,缺少具体、实务性的知识。
因此,在复习过程中,复习方法是很重要的。
1.切忌死记硬背,尽量多思考,用书上所举例子、其他课程中相应的知识或已掌握的现有知识来理解法理学,使抽象的内容变成具体问题,不要单纯地把法理学看成是独立的部分,而应该将法理学与其他部门法有机地结合起来。
法理学可分成两大部分,一部分是抽象的法理,也就是一般考试教材中放在最前面的那些内容;另一部分是具体的法理,即是教材中的宪法、刑法、民法等内容。
了解了法理学,便于学习其他的法律知识,而学习了其他法律知识再反过来可以验证一下法理部分讲的对不对、有没有用。
如果能做到这样学习和思考,就会在法理学复习中产生兴趣,使整本教材所列的内容前后呼应、融会贯通。
2.对选择、判断这类题型,一定要明白为什么选择这个或这几个答案,而选其他的就错。
判断题要知道错在哪里、怎么改是对的,千万不要背辅导书上的答案。
出题主要考察是否掌握了一般与特殊、绝对与相对的关系,分类标准与结果之间的一致性。
因此,遇到一个问题有不同划分标准(如法律规范的分类、法的分类),一种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是怎么样、特殊条件下是怎么样的(如违法的构成一般要求行为人有过错,但特殊侵权行为则不要求;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一般适用中国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类知识时,需格外注意,要弄清搞懂,不能存在“差不多时”、“好像是这样”的模糊认识。
3.对论述题,复习时重点在于知道有几个要点,尽量用书上的语言表达,回答的顺序要准确,同时要对要点进行简单说明。
答题时做到要点明确、解释清楚。
4.对分析题,注意将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和基本原理与现实问题结合起来,复习时自己可以设计若干具体说法,然后从法理学角度进行分析;答题时冷静考虑出题者的用意和角度,把与之有关的原理一一对照,从中找出合理的根据。
在掌握了较好的复习方法的基础上,再针对法理学的重点进行学习,对难点进行理解,对易错点加以注意、避免,这样,考生就会取得较好的成绩。
一、法理学复习的重点在综合理论考试中,法理学所占比例较大,总分数为60分。
综合近几年考试情况,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掌握应作为考生复习的重点。
(一)基本概念1.关于法的一般原理的基本概念。
主要有:(1)法律与法律规范;(2)法的规范性与概括性;(3)法的历史类型与法系;(4)成文法与不成文法;(5)实体法与程序法;(6)一般法与特别法;(7)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8)公法与私法;(9)普通法与衡平法;(10)制定法与判例法;(11)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12)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13)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14)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准用性规范;(15)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社会作用。
2.关于法的创制的基本概念。
主要有:(1)立法体制与立法程序;(2)法的渊源、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3)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4)法律调整对象与法律调整方法;(5)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6)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7)地方性法规与地方规章;(8)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9)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
3.关于法的实施的基本概念。
主要有:(1)法律效力与法律溯及力;(2)法律意识、法律心理、法律思想体系;(3)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4)基本法律关系与普通法律关系;(5)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6)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7)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8)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9)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10)演绎推理与归纳推理;(11)确认式法律事实与排除式法律事实;(12)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13)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行政解释;(14)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
对以上基本概念,考试时可从选择题和判断题的角度进行考察。
(二)基本原理1.关于法的一般原理。
主要有:(1)法的形式特征及法的本质特征;(2)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与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3)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相互关系;(4)法的局限性;(5)两大法系的区别;(6)法律原则的作用。
2.关于法的创制的基本原理。
主要有:(1)法创制的基本原则;(2)法创制的基本程序;(3)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
3.关于法的实施的基本原理。
主要有:(1)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特征);(2)权利与义务的关系;(3)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相互联系;(4)法律责任的构成;(5)归责遵循的法律原则;(6)法律职业的伦理性;(7)法治观念与法治原则;(8)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区别(司法的特征)。
对以上基本原理,考试时可从论述和分析题的角度进行考察。
二、法理学复习的难点对于以下问题和方面,考生复习时应多加思考:1.法的优越性与局限性;2.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联系与区别;3.法律行为与一般社会行为的共同点与不同点;4.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共同点与不同点;5.法的要素与法律规范的要素;6.司法权行政权的共同点和不同点;7.为什么说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社会关系,而不是物质社会关系。
三、法理学考试中易出错点下列地方容易在考试过程中出现混淆,复习时要注意分辨,以免选择、判断题上丢分过多:1.法的特征与本质方面不能混同。
2.习惯与习惯法不同,二者在阶级性、强制性及约束力方面有明显的区别。
3.中西法律传统,在六个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4.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关系,而不是行为、思想关系、物质关系、经济关系,对此应能正确区分。
5.我国的法律在性质上与过渡时期(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前)、社会主义时期相适应,注意不同阶段的区分。
6.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和更替的条件(社会革命)有所区别,不能混淆。
7.法的构成要素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并不相同,注意分辨。
8.在实例题中区分法律规范的不同种类,尤其注意种类之间有一定的交叉。
9.注意区分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的种类与法律体系的框架。
10.法的分类有一般分类与特殊分类,注意分类标准与结果之间的对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