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中国移动通信各省市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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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各省(区、市)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办法(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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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各省(区、市)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办法(2010年版)为了充分贯彻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引导企业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协同公司发展目标,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为股东创造更大的回报和价值,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移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以下简称各省公司)。
二、考核指标体系
三、考核指标计分方法和标准
(一)上市公司整体业绩考核指标
整体业绩考核是指对上市公司整体经营业绩状况的考核。
1、净利润(30分)
本指标主要考核公司整体净利润完成情况,按照目标法进行考核计分。整体净利润目标由公司管理层根据国资委和资本市场的要求确定。
当整体净利润实际完成值不低于目标值时,得30分;当实际完成值不高于目标值的60%时,得0分;当实际完成值处于目标值的60%-100%之间时,线性得分。
2、营运收入(20分)
本指标主要考核公司营运收入完成情况,按照目标法进行考核计分。整体运营收入目标由公司管理层根据国资委和资本市场的要求确定。
当整体营运收入实际完成值不低于目标值时,得20分;当实际完成值不高于目标值的60%时,得0分;当实际完成值处于目标值的60%-100%之间时,线性得分。
3、总资产报酬率(ROA,30分)
本指标主要考核公司总资产创利能力,按照目标法进行考核计分。整体ROA目标值由公司管理层根据国资委和资本市场的要求确定。
当整体ROA实际完成值不低于目标值时,得30分;当实际完成值低
于目标值3个百分点(含)以上时,得0分;当实际完成值处于低于目标值3个百分点至目标值区间内,线性得分。
4、客户满意度(20分)
本指标主要考核公司在客户满意度方面相对竞争对手所保持的领先程度。客户满意度由各省公司整体综合满意度加权平均得到。竞争对手客户满意度以中国电信移动客户和中国联通移动客户中综合满意度表现较高者确定。
客户满意度领先程度=省公司当年客户满意度-竞争对手当年客户满意度当领先程度在4个百分点以下时,按如下公式计算得分,最低为0分:
当领先程度为4个百分点时,得12分;当领先程度在13个百分点(含)以上时,得20分;当领先程度在4个百分点至13个百分点之间时,按如下公式计算得分:
(二)省公司自身业绩考核指标
省公司自身业绩考核是指对省公司各自经营业绩状况的考核。
省公司自身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年度指标和长期指标,两者的考核期间不同,前者考核期间为一个会计年度,后者考核期间为连续三个会计年度。除ROA指标为长期指标外,下述其他指标均为年度指标。
1、利润(22分)
本指标主要考核省公司盈利能力和利润预算完成情况,包括净利润和EBITDA率两项指标,两项指标的得分之和为本指标最终得分。本指标按照目标法辅以改善法、比高法进行考核计分,各省公司净利润和EBITDA 率目标值、所在组净利润率均值由总部核定下达。
(1)净利润(15分)
当净利润实际完成值不低于目标值时,得15分;当实际完成值不高于目标值的60%时,得0分;当实际完成值在目标值的60%-100%之间时,线性得分。
在按照以上规则计分的基础上,对于上年净利润率水平低于省公司所在组上年净利润率均值且净利润下降的省公司,再按照如下规则计分:当净利润降幅超过10%的,最高得到12分;当净利润降幅在8%(不含)到10%(含)之间的,最高得到13分;当净利润降幅在4%(不含)到8%(含)之间的,最高得到14分;当净利润降幅在4%(含)以内的,最高得到15分。
(2)EBITDA率(7分)
当EBITDA率实际完成值不低于目标值时,得4分;当实际完成值低于目标值2个百分点(含)以上时,得0分;当实际完成值在低于目标值2个百分点至目标值区间时,线性得分。
在按照以上规则计分的基础上,当EBITDA率实际完成值不低于省公司所在组当年EBITDA率完成值均值时,再得3分;当实际完成值低于上述均值4个百分点(含)以上时,不得分;当实际完成值在低于上述均
值4个百分点至上述均值区间时,再线性得分。
2、营运收入(16分)
本指标主要考核省公司营运收入预算完成情况,按照目标法辅以改善法进行考核计分。各省公司营运收入目标值、公司整体收入市场份额由总部核定下达。
当营运收入实际完成值不低于目标值时,得16分;当实际完成值不高于目标值的60%时,得0分;当实际完成值处于目标值的60%-100%之间时,线性得分。
在按照以上规则计分的基础上,营运收入完成值较上年下降的省公司,或者收入市场份额低于公司整体收入市场份额5个百分点(含)以上且较上年没有改善的省公司,本指标最高得到15分。
3、资本开支占收入比重(8分)
本指标考核省公司资本开支完成情况,按照目标法进行考核计分。各省公司资本开支占收入比重目标值由总部核定下达。
当资本开支占营运收入比重实际完成值等于目标值时,得6分;当实际完成值不低于目标值的103%时,得0分;当实际完成值在目标值的103%-100%之间时,线性得分;当实际完成值不高于目标值的98%时,得8分;当实际完成值在目标值的100%-98%之间时,线性得分。
4、客户满意度(10分)
本指标考核客户在使用公司产品及服务后对公司的综合感知评价,
包括综合满意度和客户感知短板满意度两部分,两部分的得分之和为本指标最终得分。本指标按照目标法进行考核计分,各省公司客户满意度目标值由总部核定下达。
(1)综合满意度(5分)
本指标考核省公司综合满意度达到的水平。各省公司综合满意度考核的目标值a1、a2由总部依据2009年各省公司客户满意度表现及2010年市场发展策略制定。本指标计分规则如下:
综合满意度不低于a1,或综合满意度领先竞争对手不低于a2时,得满分5分。
在未得到满分的情况下,按照如下两个规则得分低者计分,最低为0分:
规则一:得分=5-(a1-综合满意度表现)/2%
规则二:得分=5-(a2-综合满意度领先程度)/2%
(2)客户感知短板满意度(5分)
总部依据各省公司客户满意度表现,在影响综合满意度的产品、渠道、支撑、服务等各要素中,为每个省公司设立2项需优先改进的客户感知短板,考核其客户满意度达到的水平。各省公司每项客户感知短板的具体内容、考核满分值及目标值b1、b2由总部依据各省公司实际情况确定。2项客户感知短板满意度的得分之和为本指标最终得分。本指标计分规则如下:
客户感知短板满意度不低于b1,或客户感知短板满意度领先竞争对手程度不低于b2时,该项短板得满分。
在未得满分情况下,按照如下两个规则得分低者计分,最低为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