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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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32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32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32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14日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建立决策科学、程序公开、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投资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和我省财政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资金,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省级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等进行投资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政府性投资本着“统筹兼顾、聚焦重点、量入为出、控制风险、注重绩效”原则,按照预算编制管理要求和有关政策进行编制。

第四条政府性投资资金由省财政厅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工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政府性投资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各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各有关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主要负责提出对应项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年度资金使用投向和绩效目标,审核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跟踪监管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关于《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关于《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关于《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散装水泥办公室:《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1999)69号)颁布实施以来,各地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征收、使用、管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促进了全省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

但在文件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一些具体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现补充通知如下:1、为了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对有明确建筑面积的城市建设项目(不包括市政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收取专项资金预收款。

负责办理专项资金预收款退款结算手续的单位,对按规定要求使用散装水泥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苏财综(1999)69号文的规定及时足额退还专项资金预收款。

2、对已交专项资金预收款时间满三年的建设项目,散办应向交款单位发出催办结算通知书,要求交款单位在三个月内办理结算手续。

逾期不办理的,其交纳的专项资金预收款全额转入专项资金。

对于少数仍未完工的建设项目,交款单位应在催办结算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散办办理回复。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专项资金预收款不予退还:(1)在散办催办通知书规定时间内,交款单位未办理结算手续,也没有办理书面回复的;(2)交款单位在办理专项资金预收款结算手续时弄虚作假的。

4.对于不再退还的专项资金预收款,各级散办、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苏财综(1999)69号文第八条的规定及时办理专项资金结算手续。

5.各地截止1998年6月30日以前征收的水泥纸袋押金等预收款,全部结转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1998年6月30目以后征收的水泥纸袋押金,仍按老办法退款,但退款期限至2001年6月30日为止,到期来退的水泥纸袋押金,全额结转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结转后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须按10%的比例上交省财政专户。

对已征收的水泥纸袋押金等预收款,不得挪作他用,已经挪用约,必须按以上规定立即纠正。

6、龙潭、湾山、金陵、竹箦、丁山、大湖、花山、大连山、洞庭、淮海10家水泥企业的专项资金由省散办直接征收。

财综[2002]23号

财综[2002]23号
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2]23号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2002年4月18日发布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
根据国务院有关清理整顿政府性基金精神,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
会负担,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在1998年财政
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
第八条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统一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
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九条 生产袋装水泥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使用
袋装水泥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设单位计入建安工程成本,水泥制品企
业或单位主 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
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
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至2005年12月31日。
第十九条 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虚报袋装水泥量,或者拒缴散装水
泥专项资金的,由地方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责令其改正,并限期补
缴应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地方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散装
水泥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
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数额的2‰比例,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服务指南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服务指南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服务指南一、导言散装水泥是指在生产环节产生的散装水泥产品,主要应用于高速公路、铁路、机场、码头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为了推动和规范散装水泥行业的发展,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环境,近年来许多地方开始征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本文档旨在为相关企业提供征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服务指南。

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概述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的针对散装水泥生产企业的一种收费。

基金的主要目的是用于改善生产环境、推动技术发展、提高产品质量和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是相关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也是政府监管和引导产业发展的一种手段。

三、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征收方式和标准1. 征收方式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征收方式一般采取定额和按比例两种方式。

各地征收方式可能有所不同,企业应该根据具体的地方政策和规定来执行。

2. 征收标准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征收标准根据生产规模、产量等因素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征收标准会根据不同的企业类型和生产能力进行分类,并按照一定的比例或金额进行征收。

四、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使用方式1. 环境改善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一部分可用于环境改善项目。

企业可以通过提升生产设备、改善废弃物处理、加强环境监测等方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生产环境的质量。

2. 技术发展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一部分可用于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

企业可以通过引进新技术、培训人才、购买先进设备等方式,提升生产技术水平,推动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3. 产品质量提升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也可用于提升产品质量。

企业可以通过加强质量控制、优化生产工艺、加强产品检测等方式,提高散装水泥产品的质量标准和市场竞争力。

4. 行业监管和培训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一部分可用于行业监管和培训。

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散装水泥行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同时通过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五、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申报和缴纳流程1. 申报流程企业需要按照地方政策和规定,填写相应的申报材料,并按要求提交给相关政府部门。

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8.11.20•【文号】财综字[1998]157号•【施行日期】1998.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8]157号1998年11月20日)国内贸易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规范地方现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批准,现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精神及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三条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料袋、复合袋等,下同)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及施工单位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总和为3-5元。

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本着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确定。

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

第四条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费标准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费标准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费标准一、收费标准制定背景。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散装水泥行业的资金收费,保障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散装水泥作为建筑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生产和销售环节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而收费标准的制定将有利于行业的合理竞争和稳定发展。

二、收费标准的内容和范围。

1. 散装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生产许可证、环保手续等相关资金。

2. 散装水泥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销售许可证、质量监督检验费等相关资金。

3. 散装水泥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运输许可证、道路使用费等相关资金。

4. 散装水泥行业协会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会费、管理费等相关资金。

5. 其他与散装水泥生产、销售、运输、管理相关的资金收费事项。

三、收费标准的制定原则。

1. 合理性原则,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平、透明,不能设置过高的收费标准,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

2. 公平竞争原则,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保障企业的公平竞争权利,不得设置垄断性收费标准。

3. 政府监管原则,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行业资金收费的监管,防止乱收费、乱摊派现象的发生。

4. 政策引导原则,收费标准应当与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相适应,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环保投入。

四、收费标准的执行和监督。

1.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费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 行业协会或组织应当加强对会员企业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及时纠正不合理的收费行为。

3. 社会公众应当积极参与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费的监督,及时举报违法违规的收费行为。

4. 散装水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如实缴纳相关资金,不得擅自减免或违规收取资金。

五、结语。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行业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希望各相关方能够共同遵守收费标准,共同维护行业的良好发展环境,推动散装水泥行业迈向更加规范、健康的发展道路。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4年3月29日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二○○四年第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的协调工作。

国务院财政、建设、铁路、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内散装水泥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国家鼓励发展和限期淘汰的散装水泥适用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

第六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的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七条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散装比例70%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按期投入使用。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现有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和使用装备,其散装比例和实现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生产许可证管理法规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散装水泥。

第十条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水泥质量管理规程组织生产,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散装水泥。

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__财综[2002]23号文

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__财综[2002]23号文

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六条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1元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3元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其中,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袋装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应当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征收。

禁止对使用本行政区域内和本行政区域外生产的袋装水泥征收不同标准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照本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及企业承受能力制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2003]1427号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2003]1427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经二[2003]1427号)来源:发布时间:2011-10-24 浏览次数:4825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经市领导批准同意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二○○三年九月一日附件: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我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发挥该项资金作用,促进我市散装水泥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2002〕23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市实施细则。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及专款专用原则。

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由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所属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根据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

预算的编制需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随部门预算一同报送财政机关审批后列入财政预算。

预算一经下达,一般不再进行调整。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征收、入库、返退、使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一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征收入库第七条:征收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袋装水泥的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及其他使用者。

第八条:征收标准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缴纳1元专项资金。

建设单位及其他使用者(包括砼搅拌站、砼构件厂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3元专项资金。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二○○四年第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的协调工作。

国务院财政、建设、铁路、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内散装水泥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国家鼓励发展和限期淘汰的散装水泥适用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

第六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的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七条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散装比例70%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按期投入使用。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现有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和使用装备,其散装比例和实现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

财综[2002]23号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根据国务院有关清理整顿政府性基金精神,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会负担,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在1998年财政部制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8]157号)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二OO二年四月十八日附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六条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1元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3元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其中,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袋装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费标准及返退程序和返退标准

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费标准及返退程序和返退标准

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费标准及返退程序和返退标准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58号令《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江苏省财政厅苏财综(1999)69号《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推广散装水泥事业,现就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收费标准及返退程序和返退标准做如下说明:一、收费标准1、建设单位在本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开工前,按照批准的规划许可证或施工图纸确定的建筑面积,向开发区上缴2元/平方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已含在上缴的规费中)。

2、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三个月内到开发区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全部纳入国库。

二、申请返退条件1、工程项目使用水泥总量达400吨以下,散装率>50%;工程项目使用水泥总量达400吨以上,散装率>60%;工程项目使用水泥总量达700吨以上,散装率>70%;工程项目使用水泥总量达1000吨以上,散装率>80%。

2、新建、改建、扩建墙体必须使用绿色、环保、节能保温材料。

3、城区及重大工地禁止现场搅拌,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使用率达100%。

4、企业应当配置和租用与其施工能力相适应的散装水泥储存设施或者具备使用搅拌混凝土的条件。

三、返退程序1、验收申请:主体工程完工三个月内,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2、现场勘察:(1)施工期间的现场勘察(以拍摄场景为依据)(2)施工完毕后的现场勘察;3、审核材料:(1)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款收据(2)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单(5)购进散装水泥原始发票(复印件)(6)购进商品混凝土原始发票(复印件)(7)购进环保型保温沙浆普通沙浆原始发票(复印件);4、验收通过:(1)下发通知单(2)建筑项目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开发区会同区散办验收;5、办理返退:建设单位拿通知单及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款收据到经发区财政办理返退手续。

注:申请验收地点:经发区科技经贸局205室联系电话:86362002联系人:顾海亚武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2008年5月10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意见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意见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3•【字号】宜政发[2004]号•【施行日期】2004.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意见(宜政发〔20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2003〕80号,以下简称省政府通知),促进我市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一、发展散装水泥,是一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重要经济、技术措施,对促进水泥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鼓励散装水泥发展,限制袋装水泥生产和使用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省政府通知的贯彻实施工作,推动我市散装水泥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为推动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成立发展散装水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正常的例会或专门工作会议制度,制定发展散装水泥政策,协调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支持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三、《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规定,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办”),是散装水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负有行政管理责任。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述文件精神,加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四、推广使用散装水泥,以城市和重点建设项目为重点,逐步向农村发展。

城市城区要逐步实现禁止搅拌混凝土,并大力提高预拌混凝土和砂浆使用率。

安徽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事字〔1987〕第136号

安徽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事字〔1987〕第136号

安徽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安徽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7日财事字〔1987〕第136号)第一条对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加强专项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拨付的下列资金:(一)周转金。

包括财政部门掌握的支农周转金、文教科卫事业周转金和业务主管部门掌握的各种有偿使用的资金。

(二)专项补助资金。

包括用于下列范围的各类补助经费:设备更新、维护、生产、事业用房修建,科技开发、技术改造,宗教寺庙和重点文物保护,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自然灾害救济,水毁工程修复,疫情抢救,中等教育结构改革,文化创作,大型会议和其他专项开支。

(三)基金。

主要指由财政补助的各项发展基金。

第三条专项基金的申报凡向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的,必须说明用款理由和资金使用的经济、社会效益,并编报支出预算,必要时还应附有可行性研究资料。

资金来源多渠道的项目,在申请专项资金前,须先落实其他资金来源。

分期使用的资金,用款单位应编报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分期或控制额度拨付。

不准宽打窄用,不准搞“钓鱼”项目,更不得弄虚作假。

行署、市、县向省申请专项资金,应由行署、市、县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分别或联合向省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也可由行署、市、县人民政府上报。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和审批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按照“集中资金,重点使用”的原则分配和审批专项资金。

对确能取得实际效益、自筹资金落实的项目,以及贫困受灾地区,应优先分配。

专项资金属财政部门掌握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分配;属主管部门掌握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审批和分配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散装水泥题库

散装水泥题库

散装水泥题库一、判断题:1、《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3、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目标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4、水泥、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应当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5、水泥、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两年内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6、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可以收取任何费用。

经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由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7、现场搅拌商品混凝土、砂浆的,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噪声和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废水排放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8、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散装水泥中转库(站)进行二次包装销售袋装水泥、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不必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9、违法规定,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范围、标准,减征、免征、缓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侵占、截留、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或者未按照规定解缴省级统筹资金的,由同级财政或者上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0、设区的市建成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商品混凝土和砂浆,但有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二、多选1、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的()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

A、生产B、经营C、运输D、使用2、水泥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的原则,并通过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促进散装水泥发展。

(二)内部管理职权目录

(二)内部管理职权目录
7
公车使用管理
负责公车使用管理
芜墙散办[2011]21号文、《芜湖市墙革散装水泥办公室公车管理制度的通知》、《芜湖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实施办法》
8
物品采购、公务接待管理
负责办公室物品采购、公务接待管理
芜墙散办[2011]21号文、《芜湖市墙革散装水泥办公室办公物品采购管理制度的通知》、《芜湖市墙革散装水泥办公室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
芜墙散办[2011]21号文、《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省政府第216号令)
16
督查督办
综合科
负责案件督查督办
芜墙散办[2011]21号文、关于印发《芜湖市墙革散装水泥办公室效能建设基本制度的通知》
17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负责办公室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25
产品确认
负责全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质量监督工作及对新型墙材企业资质认定初审工作
芜墙散办[2011]21号文、《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管理办法》、《芜湖市经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26
项目备案初审
负责全市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建筑节能材料、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登记备案工作
三、内部管理职权目录
序号
职权名称
责任科室
职权内容和权限
实施依据
1
1、文字综合工作
综合科
1、文字综合工作
《芜湖市墙革散装水泥办公室内设机构职能的通知》(芜墙散办[2011]21号文)、《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2
2、信息、网站、宣传管理
2、信息、网站、宣传管理
芜墙散办[2011]2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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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政[2003]8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国家为支持散装水泥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挪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财综〔2002〕23号有关规定执行;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办法;各级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

各级散办应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专项资金预、决算,经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和上级散办备案。

第五条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办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六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生产袋装水泥的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专项资金。

第七条专项资金征收标准:
(一)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缴纳1元专项资金。

(二)袋装水泥使用单位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3元专项资金。

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应缴纳的专项资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征收。

禁止对使用本行政区域内和本行政区域外生产的袋装水泥征收不同标准的专项资金。

第八条专项资金由各级散办负责征收,也可由其委托有关单位代征。

未成立散办的县(市)应征收的专项资金,由市散办负责征收,或由其委托有关部门代征。

第九条中央在皖和省属水泥生产企业、中央在皖和省直有关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等水泥使用单位应缴纳的专项资金,由省散办负责征收。

第十条专项资金征收办法:
(一)水泥生产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缴纳上月销售袋装水泥的专项资金。

(二)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根据上月实际使用袋装水泥量缴纳专项资金。

(三)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以建筑面积计算的建设工程,按每平方米1.5元标准缴纳专项资金;其他建设工程,按工程概算预计水泥使用量每吨3元的标准预缴专项资金。

建设项目竣工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买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发票等凭证,向原预收专项资金的主管散办办理资金结算;主管散办对建设单位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散装水泥 或预拌混凝土 实际使用量,提出结算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凡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达不到70%的,预缴的专项资金不予退还;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达到70%以上的,预缴的专项资金据实退还。

建设单位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不予返退专项资金;预缴专项资金不足的,按本办法予以追缴。

第十一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专项资金,不得改变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

第十二条预收建设单位专项资金,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票据”;征收、结算专项资金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票据”。

专用票据的印制、发放和使用管理,按《安徽省行政事业性票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4号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资金的2‰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拨付,从专项资金中列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实行省、市、县、区,下同分成制度,其中:省级集中市级收取专项资金的8%、县(市)级收取专项资金的4%,市级集中县、市、级收取专项资金的8%。

第十五条各级散办及其委托代征单位征收的专项资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其中省、市分成的专项资金,分别就地缴入省级、市级国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

具体缴库办法由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对于不按规定比例解缴专项资金的,上级财政部门可通过年终结算直接扣缴入库。

第十六条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制品企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七条各级散办应当根据本办法中有关规定,对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水泥的单位专项资金缴纳情况进行检查。

对未按规定缴纳专项资金的单位,各级散办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三章使用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二)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三)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备。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宣传、培训、信息交流、表彰奖励。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一)至(四)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资金支出总额的90%。

各地在安排专项资金使用时,可适当向第(一)项倾斜。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用于前款(一)至(四)项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向主管散办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主管散办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经主管散办审核、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四)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拨付资金给主管散办。

主管散办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项目建设、设备购置等合同以及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将资金直接拨付建设、供货等单位。

(五)使用专项资金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向主管散办申请验收。

(六)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在按上述程序办理前,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按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市、县散办作为行政机关或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仍作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暂从专项资金中拨付,今后应逐步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第二十二条各级散办应加强专项资金核算,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严格单位财务管理,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散办报送财务报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或预缴)专项资金的,由主管散办及其委托代征单位责令限期补缴,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逾期且屡催不缴的,主管散办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隐瞒、虚报袋装水泥量,或拖欠、拒缴专项资金的,由主管散办及其委托代征单位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各级散办及其委托代征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票据”和“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票据”,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国务院关于贯
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的有关规定处罚。

各级散办不按本办法规定控制比例使用专项资金的,由上级财政部门和散办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六条对不履行职责,应征不征、坐收坐支专项资金,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的散办、企业或单位主要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99〕32号)即行废止。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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