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

合集下载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区域的通告-市政规〔2019〕1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区域的通告-市政规〔2019〕1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区域的通告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区域的通告市政规〔2019〕1号为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减少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划定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区域。

特通告如下:一、从2019年3月1日起,在下列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区域如下:(一)灵川县及临桂、象山、秀峰、叠彩、七星、雁山区六个城区全境;(二)全州县、兴安县、永福县、阳朔县、灌阳县、龙胜各族自治县、资源县、平乐县、荔浦市、恭城瑶族自治县的县(市)城镇及部分毗邻乡镇和重点乡镇全境(详见附件)、工业园(集中)区;(三)桂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四)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可以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一)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和砂浆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供应的;(二)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以内无预拌混凝土供应,或者施工现场五十公里范围以内无预拌砂浆供应的;(三)因道路、场地等客观原因限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四)水泥使用总量在150吨以下或者房屋建设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五)抢险救灾需要的;(六)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三、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等级。

为何要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为何要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为何要禁止现场搅拌砂浆2007年9月1日起,北京等10个城市将正式启动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这是商务部会同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等6部门下发的《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中提出的要求。

此次列入“禁现”范围的共有127个城市,涵盖了29个省(区、市)。

除首批“禁现”的10城市外,其余117个城市将在两年内分期分批实施。

开展“禁现”工作,从更深层次促进了节能减排,并为资源综合利用开辟了新途径。

“禁现”要求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它改变了现场拌制砂浆必须由人工装卸、人工搅拌、人工喷涂的落后作业方式,而采用了现代化、机械化的新一代生产方式。

水泥在出厂前由专业化机械搅拌完毕,灌入全封闭的专业运输车运至施工现场,随即由机器喷涂墙面或浇灌墙体。

用预拌砂浆代替现场拌制砂浆,不是简单意义的同质产品替代,而是采用了先进工艺拌制、提高了技术含量、产品性能得到增强的更高层次的替代,是用一种新型建筑材料来代替传统、落后的建筑材料。

在生产流通过程中,预拌砂浆从搅拌、运输到使用均在密封的装备和环境下作业,全部使用机械化、自动化操作,使水泥从袋装变散装,彻底告别了一次性包装袋。

这首先节约了一大笔为制造包装袋花费的能源开支:2006年,发展散装水泥减少包装袋94亿只,由此节省包装费用2115亿元、包装纸2826万吨(折合木材15545万立方米)、节约电力339亿度、节约水资源71亿吨,综合能耗节约达8074万吨标准煤。

此外,去除包装袋也就避免了包装破损带来的水泥损耗。

2006年,通过发展散装水泥减少水泥破损2119万吨,仅此一项就减少经济损失55亿元。

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还可大大减少水泥、石灰用量。

以2006年全国35亿吨砂浆需求量计算,如果全部使用预拌砂浆,每年因此而节约能耗就达315万吨标准煤;减少二氧化碳排放3150万吨。

预拌砂浆采用计算机程序控制成分配比,可避免现场搅拌过程中受人为因素影响造成的建筑质量隐患;专业化生产形成的一套可追溯的质量保证体系,从制度上强化了生产单位的质量意识,保证了建筑质量安全,大大降低了工程返工率,从而实现了更广泛意义上的“节材”,并能更好地服务于建筑节材、建筑节能、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的需要,更好地服务于我国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发展大局。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20年)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20年)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07•【字号】市政府令第326号•【施行日期】2020.03.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09年10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20年3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工程建设中全面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保证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建筑工业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各种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本规定所称干混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份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家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湿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细集料、外加剂和水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份,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拌拌合物。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建设主管部门)在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中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2021年新版)_条例_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2021年新版)_条例_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2021年新版)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并将于20xx年6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20xx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散装水泥的管理,坚持绿色发展,节约资源和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发展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泥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发展散装、限制袋装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散装水泥发展应用的具体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应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散装水泥发展应用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优化产能、适应市场、规范发展的原则,编制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

市(州)、县(市、区)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

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编制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和企业的意见。

第六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符合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应当维护企业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不得限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29•【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6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6号《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6月6日市政府七届8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覃伟中2023年6月29日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站点的设立第三章生产、销售和运输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分按照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通过专用设备运输至使用地点,交货时为拌合物的混凝土。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各种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标准、规范、合同范本;(二)指导、协调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展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三)统筹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四)建立全市统一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信息化管理平台;(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备案申请表

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备案申请表

附件一:
工程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备案申请表
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
填报日期:
江苏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制
附件二:
同意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
土和砂浆备案通知书
()散办备〔〕号
申请备案单位:
建设工程名称:
建设工程地址:
施工单位名称:
经审核并进行实地检查,上述建设项目符合《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二十七条第()款、第二十八条第()款规定,同意〔〕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

请按照《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做好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声和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废水排放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同意项目前的〔〕内打√,其他项目前的〔〕内打×)
年月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7•【字号】青政发[2012]36号•【施行日期】2012.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青政发〔2012〕36号)为保护环境,减少城市粉尘污染,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我市规划城区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建设工程应按要求使用预拌砂浆。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是指禁止利用黄砂(含机制砂)、袋装水泥等材料使用人力或者搅拌机具在建设工程现场拌制各类砂浆。

二、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使用预拌砂浆:(一)新开工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尚未进行墙体砌筑、抹灰施工的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应当调整使用预拌砂浆。

以上建筑工程散装预拌砂浆使用率应当达到70%以上。

(二)市政道路、公用管(涵)线、园林绿化等砂浆使用量少且施工作业线长的工程,在严防粉尘污染的条件下,可以利用移动搅拌器具使用袋装预拌砂浆,禁止在施工现场及人行道路面搅拌砂浆。

(三)铁路、地下轨道等大型基础设施工程的场站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和备案证明,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

预拌砂浆产品应当具备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

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应当凭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

四、建设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用预拌砂浆。

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在招投标时应当在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中要求使用预拌砂浆。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产品标准设计选用预拌砂浆,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其品种和强度等级。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拌砂浆使用管理和质量控制规定。

监理单位应当对预拌砂浆产品进场验收、施工质量控制进行日常监理。

建设工程预拌砂浆实际使用量明显低于工程预算使用量的,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返。

关于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的通知(东建质安〔2011〕117号)

关于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的通知(东建质安〔2011〕117号)

关于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的通知(东建质安〔2011〕117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2005年颁布的《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我市全市范围属于禁用袋装水泥的区域。

今年颁布的《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56号令),对违规使用袋装水泥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为贯彻落实相关法规要求,促进我市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我局决定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散装水泥管理,严查建设工程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通知发出之日起,全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设工程进行自查自纠,禁止袋装水泥进场。

二、从2011年11月1日起,由市、镇质量监督机构结合质量监督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巡查时对施工现场违规使用袋装水泥情况进行查处,监督检查发现施工现场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的,在发出的质量监督执法文书中明确要求停止使用袋装水泥,并做好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检查发现建设工程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的,每次对施工企业在市信用平台作扣10分处理。

三、对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的,根据《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第二十五条,按照每吨3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使用袋装水泥数量无法计算的,按照建设项目规模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施工项目管理: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的管理要点

施工项目管理: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的管理要点

施工项目管理: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的管理
要点
1、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必须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

2、支承在悬臂梁和悬臂板上的外墙、砌体女儿墙及通长窗下墙体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抗裂构造柱,间距不大于3m。

砌体女儿墙及通长窗下墙体应设钢筋混凝土压顶。

3、填充墙砌至接近梁、板底时,应留一定空隙,墙高小于3m时,应待砌体砌筑完毕至少间隔3天后补砌。

墙高大于3m时,应待砌体砌筑完毕至少间隔5天后补砌。

4、填充墙应沿框架柱全高每隔500mm设2Φ;6拉筋伸入墙内,其长度不应小于墙长的1/5且不小于700mm。

墙体长度超过层高2倍时宜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墙高超过4m时,墙体半高宜设置与柱连接且沿墙全长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5、外墙找平层水泥砂浆须掺防水剂、抗裂剂等外加剂。

6、女儿墙与卫生间周边应向上做一道高度不小于120mm的混凝土翻边(防水基),与屋面板、楼面板一同浇筑。

7、外墙与梁、柱砼交接处应加设至少500mm宽的金属网。

当外墙采用空心砖或加气混凝土等新型墙体材料时,应全面挂金属网。

8、主体结构分部工程施工完毕,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应及时提请总监理
工程师组织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监理(建设)单位必须提前通知监督站派员参加。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情况说明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情况说明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水泥
情况说明
根据《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沪建交联〔2007〕88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在
项目(报建编号及施工标段号)根据施工合同承包范围,现已履行完毕,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在现场的施工过程中使用了:(使用打“√”,未使用打“×”)
□使用商品混凝土;□使用商品砂浆;
□使用散装水泥□使用袋装水泥
特此证明
施工承包单位(公章):监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散办初结算专用章:
备注:1、本情况说明一式三份,建设单位二份,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2、项目名称应与施工中标通知书的名称一致。

3、涂改无效。

第三步:水泥专项资金初结算
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使用
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浆、水泥
材料汇总表
报建编号:施工标段号:C
工程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公章):施工单位(公章):
散办初结算专用章:
说明:
1、材料使用数量根据现场实际使用量填写;
2、如不使用的材料,则注明“无”;
3、本材料使用汇总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二份,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4、涂改无效。

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府令第156号)

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府令第156号)

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粤府令第156号)发布于:2011-03-15 来源:第 156 号《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已经2011年1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二○一一年三月二日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第一章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土木工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和应用的监督管理。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称散装水泥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和应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核拨。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水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和应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和应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和资金上支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发展,促进散装水泥在农村的应用,重点扶持水泥生产、销售企业在农村建立散装水泥销售点,鼓励农村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提高农村散装水泥使用率。

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2014年修正)

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2014年修正)

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9.25•【字号】•【施行日期】2005.07.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2005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推广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使用,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根据《行政许可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省属建设工程项目现场使用袋装水泥进行混凝土搅拌的,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行政许可的具体业务由各级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主管机构)负责。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城区、县城区、中心镇镇区、开发区、珠江三角洲建制镇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的砌筑、抹灰、装修装饰工程,或者混凝土使用总量十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确需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施工企业应当办理行政许可。

第五条办理行政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业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三十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三)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等特殊原因的。

第六条施工企业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当向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县或者市级人民政府主管机构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申请报告;(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三)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7.31•【字号】粤建散[2014]123号•【施行日期】2014.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粤建散〔2014〕12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2014~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7月31日广东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2014~2020年)2014~2020年,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

大力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及制品,是保障清洁生产,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的重大举措,对发展循环经济和转变发展方式,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根据《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结合全省经济发展与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建筑、建材、房地产业发展态势,特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发展现状(一)散装水泥发展提速,节能减排综合效益显著提升。

“十一五”期间,我省散装水泥供应量累计完成20928万吨,从期初的年供应量3221万吨上升到期末的5064万吨,年平均增幅达到9.5%;水泥散装率也从期初的36.4%提高到期末的46%。

2013年,全省散装水泥供应量达到7000万吨,同比净增9.7%,散装水泥年度供应量稳居全国前茅。

2006~2013年8年间,全省使用散装水泥累计4.1亿吨,创综合经济效益185亿元,折合节约标准煤942.02万吨,减少粉尘排放412.05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2449.26万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8.01万吨。

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则

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则

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则第一条为全面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减少工程建设中环境污染,促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根据国家七部委《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商务部等四单位《关于限期禁止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以及《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亦称商品)混凝土,是指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将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集中拌制后,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出售给用户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县住建局负责对本县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散装办)负责预拌混凝土管理的具体业务。

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进行管理。

第四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经市住建局、省住建厅进行资质审查,并按资质条件申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要根据建筑市场的需求和方便供应的原则而设立,未经许可不得设立。

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应针对各种不同用途的预拌混凝土,定期进行原材料质量检测和混凝土拌合物的各项性能检测,保证原材料和混凝土产品的质量,由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达不到质量要求,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工程设计单位应按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要求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要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并标明所使用的预拌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和数量。

第七条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定期检测和随机抽检以及建筑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使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要根据建筑市场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建设工程有关定额指标,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销售价格的调控和监管。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砂浆范围的通告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砂浆范围的通告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砂浆范围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2.28•【字号】穗建[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砂浆范围的通告(穗建[2011]1号)为减少噪声和粉尘污染,促进节能减排,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经市政府同意,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建筑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在本市下列地域内,混凝土使用总量1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砌筑、抹灰作业、装修装饰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使用袋装水泥、袋装砂浆,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一)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所辖范围。

(二)从化市、增城市的城区、中心镇镇区、开发区、建制镇镇区。

二、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地域以外,使用水泥总量达3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或散装水泥,禁止使用袋装水泥。

三、本《通告》规定的建设工程或砌筑、抹灰作业、装修装饰工程,因交通、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的,应当办理行政许可,具体许可业务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及构配件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禁止使用袋装水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及砂浆的通告-市政告字[2013]5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及砂浆的通告-市政告字[2013]5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及砂浆的通告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及砂浆的通告(市政告字〔2013〕5号)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绿色施工水平,提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二次扬尘污染,治理雾霾,根据国家住建部〔2012〕1338号公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2〕33号)、《西安市全面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工作规划(2012-2020)》和《西安市“治污减霾”工作实施方案(2013年)》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及砂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是指禁止使用人力或者搅拌机具利用骨料、袋装水泥等材料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配制搅拌各类混凝土和砂浆。

二、本通告适用于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含各开发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和地下轨道等大型基础设施工程的场站建设工程项目。

应急、抢险、抢修工程不适用本通告。

三、凡尚未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或尚未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新建工程项目,应委托原设计单位在设计说明中明确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的品种及型号,开工建设后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

四、凡在建工程尚未进行墙体砌筑、抹灰施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原设计单位沟通,经施工图审查机构确认后调整使用预拌砂浆。

五、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发展应符合《西安市十二五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和信用评价考核,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产品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时应当向用户提供预拌混凝土资质证书、《备案登记证》、《信用评价等级证》、《出厂合格证》及每批次质量检测报告。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措施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措施

一、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管理措施严格落实《天津市有关禁止现场砂浆搅拌作业的条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商品混凝土和砂浆,采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

1、合理控制和降低生产成本。

进一步扩大预拌砂浆产品与现场搅拌产品在质量、品种、档次等方面间的差距,提升自动化生产水平,加强成本控制,尽可能降低生产成本,缩小与现场搅拌间的价格差距。

2、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需加大对建造工地的日常巡查与检查力度,对建造工程实施闭合管理。

在开工后,进一步与建设、监理方沟通,形成一致。

在主体在建过程中,坚持日常巡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防止违规现象扩大,从而降低执法成本。

3、发挥专项资金的调控作用。

最大限度地发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提升项目发展品质,促进散装水泥、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三位一体”科学发展。

4、进一步加大宣传。

通过广泛的宣传,使项目绿色施工理念贯彻施工全过程。

二、预拌砂浆技术规程(一)规范性引用文件GB6566 建造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JGJ98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2 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GB1345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筛析法GBl5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JC474 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GJ63 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GB9776 建造石膏GB9774 水泥包装袋GB50209 建造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 建造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JGJ70 建造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GB/T50315 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JGJ/T136 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程GBJ129 砌体基本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二)分类和标记1、分类预拌砂浆按生产的搅拌形式分为两种:干拌砂浆与湿拌砂浆。

按使用功能分为两种:普通预拌砂浆和特种预拌砂浆。

按用途分为预拌砌筑砂浆、预拌抹灰砂浆、预拌地面砂浆及其他具有特殊用途的预拌砂浆。

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已于1999年8月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旅行。

省长;季允石1999年8月11日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提高水泥散装率,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促进水泥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埠内从事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中转、使用,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发展散装水泥工作,贯彻“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指导,将发展散装水泥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经济、建设、财政、价格、税务、建材、物资、交通、水利、电力、铁路、公安、技术监督、统计、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支付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第五条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是散装水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负有行政管理责任。

具体负责贯彻执行发展散装水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使用和管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专业培训、统计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章散装水泥管理第六条发展散装水泥应以市场为导向,以城市和重点建设项目为重点,逐步向农村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程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
拌混凝土和砂浆备案申请表
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
填报日期:
江苏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制
一、工程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单位地址
法 人 代 表
联系电话联 系 人联电话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工程地址
施工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工程建筑面积
平方米
项目总投资
万元
二、水泥、混凝土、砂浆总用量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水泥

混凝土
立方米
砂浆

三、申请备案项目
使用袋装水泥〔 〕
现场搅拌混凝土〔 〕
现场搅拌砂浆〔 〕
四、申请备案理由:
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公章)
五、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审核情况
受理人
材料初审意见
合格〔 〕 补正〔 〕
初审是否符合备案条件
是〔 〕 否〔 〕
现场检查情况:
检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