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散装水泥立式流动罐和干混砂浆散装移动筒仓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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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府令第138号】

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府令第138号】

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10日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七年八月六日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社会、经济、环境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泥生产、经营、储藏、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主体)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直接管理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散装水泥工作。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实施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区(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可委托区(市)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实施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交通、水务、经济、财政、质监、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规划与计划)区(市)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的组织领导,编制散装水泥发展专项规划,并将提高散装水泥供应量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鼓励表彰)鼓励发展散装水泥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大力推广应用散装水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

对在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第六条(设施能力)水泥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提高供应散装水泥和散装预拌砂浆的综合能力。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

第七条(企业要求)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八条(质量要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严格按照质量管理规程组织生产,确保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符合质量标准。

安徽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安徽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安徽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1996.08.05【实施日期】1996.08.0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10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10日)修订【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2月2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1日)废止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安徽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于1996年6月1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回良玉一九九六年八月五日安徽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展散装水泥,限制袋装水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发展散装水泥纳入工作计划,切实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省发展散装水泥办公室统一管理全省散装水泥工作,并对地、市、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贯彻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和使用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协调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的问题;开展散装水泥统计、宣传、信息交流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等工作。

第五条水泥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管理,确保出厂散装水泥质量合格、计量准确。

第六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旋窑、机立窑水泥生产线,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必须分别达到水泥生产能力的70%、40%以上。

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参与其设计方案的审批;对未按标准设计的方案,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12.散装水泥、预拌砂浆防尘管理制度(完)

12.散装水泥、预拌砂浆防尘管理制度(完)

散装水泥、预拌砂浆防尘管理制度
为确保现场散装水泥、预拌砂浆作业过程中的防尘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有一个较好的施工环境,针对该分项作业,特制订散装水泥、预拌砂浆防尘管理制度。

1. 项目部制定散装水泥、预拌砂浆管理制度,并由该分项负责人对作业人员进行施工过程中的教育交底;
2. 制定分项作业过程中的作业交底,并由作业人员进行签字确认,确保施工技术落实到个人;
3. 对于现场作业人员配备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避免对作业人员造成伤害;
4. 散装水泥设置集中堆放仓库,并制定散装水泥仓库管理制度,对于散装水泥的仓库设置防火设施,对仓库要求封闭设置;
5. 对于预拌砂浆区域设置除尘设施,作业区域机械进行封闭管理,避免出现重大扬尘;
6. 散装水泥、砂浆搅拌区域设置除尘设施,并制定除尘管理制度;
7. 设立专人对该区域进行管理,定期检查,并安排人员进行洒水;
8. 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扬尘问题,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从源头做好扬尘控制。

新东站安置三区四标段项目部 2016年4月30日。

xx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xx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散装水泥的管理,坚持绿色开展,节约资源和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宜宾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开展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以下用语的含义:
〔一〕散装水泥,是指不使用包装袋,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二〕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照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三〕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4年3月29日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二○○四年第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的协调工作。

国务院财政、建设、铁路、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内散装水泥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国家鼓励发展和限期淘汰的散装水泥适用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

第六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的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七条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散装比例70%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按期投入使用。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现有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和使用装备,其散装比例和实现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生产许可证管理法规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散装水泥。

第十条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水泥质量管理规程组织生产,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散装水泥。

散装罐管理制度

散装罐管理制度

散装罐管理制度
第一条散装罐的使用条件
(一)首先填报工程情况表,核定批准后,到综合综合处办理散装罐使用手续。

(二)工程使用两家以上水泥,公司根据使用量配置散装罐。

(三)不签订水泥合同、不签订散装罐协议、不交押金者,不办理手续。

(四)每月低于600吨散装水泥使用量,不配散装罐。

(五)一年内使用量在5000吨以下的,不配散装罐。

第二条散装罐管理制度
(一)不按规定,私自吊配散装罐者,追究当事人责任,严重者下岗。

(二)散装罐押金按公司规定执行(70吨以上每个交15000元;50吨每个交5000元)。

(三)散装罐吊运费用,吊出公司费用由使用者承担,吊回由公司承担费用。

(四)一个月之内不使用者,协议解除,无条件吊走散装罐。

(五)用公司散装罐装其他厂家水泥,协议解除,三天内无条件吊走或每天交200元的使用费用。

(六)工程结束7天内及时通知公司,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每天罚200元。

(七)散装罐退回时,除表面新旧程度外,必须保证散装罐正常使用,罐体不能严重变形,否则,根据损坏程度扣除押金,最低1000元。

(八)散装罐使用中的管理由各办事处负责,出现问题办事处是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其他有关散装罐的管理制度另行通知。

推进散装水泥管理制度(最新版)

推进散装水泥管理制度(最新版)

推进散装水泥管理制度推进散装水泥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目标和措施,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承担散装水泥管理的具体工作,其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环境保护、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的相关工作。

建材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科研教育机构、企业和个人进行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技术和配套设施设备的科研开发。

第七条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水泥清仓(库)安全操作规程与水泥生产筒型库清库作业管理制度

水泥清仓(库)安全操作规程与水泥生产筒型库清库作业管理制度

水泥清仓(库)安全操作规程与水泥生产筒型库清库作业管理制度水泥清仓(库)安全操作规程1、清仓(库)必须采用安全的方法,查清、探明料仓(库)的堵塞情况,拟定清仓(库)作业方案,报分厂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2、参加清仓(库)作业必须要有三人以上,并指定专人监护,进入料仓(库)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3、作业前,必须通知与料仓(库)有联系的工序人员,切断送料设备电源,挂上禁止合闸标牌,并确认无误;4、作业前必须检查确认安全带、安全绳、软梯牢固完好.安全带系绳长短要适当,要系牢。

情况不明、安全措施不具备不得进入料仓(库)清理作业;5、作业前要认真检查工器具完好,注意作业中工具伤人,认真做好“四不伤害"防护措施的落实工作;6、清仓(库)作业过程中始终必须实行统一指挥、专人负责,禁止任何人擅自动用与料仓(库)相关的设备和设施;7、仓(库)内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从上向下清理原则,服从统一指挥,严禁违章作业,严禁先冒险进入底层作业;8、清仓(库)作业完毕,要及时清理现场,收好工器具,恢复设备、设施正常状态,认真检查确认后,按规定手续恢复设备电源投入生产。

第1 页共13 页水泥生产筒型库清库作业管理制度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筒型储存库清库相关人员的基本要求、清库时机和方法选择、清库方法分类和操作要求、验收要求、安全防护措施、环境保护与卫生防护措施、应急处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种物料的筒型储存库清库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规程中被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与本规程同效。

高处作业分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安全标志管理规定水泥生产防尘技术规程水泥工厂设计规范钢筋混凝土筒仓设计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物料本规程指水泥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原料(含钙质原料、硅质原料、校正原料、混合材、石膏等)、生料、煤(含原煤、煤粉)、熟料、水泥等。

石家庄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02•【字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施行日期】2002.12.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石家庄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由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五日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六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施行。

市长臧胜业二00二年十一月二日石家庄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水泥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根据《河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散装水泥的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为日常管理机构。

发展计划、规划、建设、财政、物价、交通、环境保护、乡镇企业、贸易、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的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工作。

第四条散装水泥的管理,应当坚持国家“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全面规划,统一管理,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商品混凝土。

第五条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开展散装水泥管理的宣传、信息交流、专业培训,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制开发和推广使用工作,并为生产、使用散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方面提供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六条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照每吨一元的标准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每吨三元的标准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七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也可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第八条除国家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AA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散装水泥立式流动罐和干混砂浆散装移动筒仓使用管理办法

AA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散装水泥立式流动罐和干混砂浆散装移动筒仓使用管理办法

AA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散装水泥立式流动罐和干混砂浆散装移动筒仓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散装水泥立式流动罐和干混砂浆散装移动筒仓的监督管理,规范散装水泥立式流动罐和干混砂浆散装移动筒仓的安装、使用、拆除和安全监督行为,依据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道路、桥梁、市政隧道、城市轨道交通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散装水泥立式流动罐和干混砂浆散装移动筒仓的安装、使用、拆除及其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立式流动罐(以下简称流动罐)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WB/T1010-2000要求,罐高度不超过7.35米,储量不超过30吨,在施工现场存储散装水泥的专用设备。

本办法所称干混砂浆散装移动筒仓(以下简称移动筒仓)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SB/T10461-2008要求,在施工现场存储干混砂浆的专用设备。

不符合标准WB/T1010-2000、SB/T10461-2008要求的流动罐和移动筒仓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第四条流动罐、移动筒仓在施工现场使用前,流动罐、移动筒仓供应单位(以下简称供应单位)应与施工单位依法签订租赁使用合同,并在租赁使用合同中明确约定流动罐、移动筒仓安装、使用、拆除和散装水泥或干混砂浆注入过程的安全责任。

流动罐、移动筒仓在施工现场使用期间的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五条流动罐、移动筒仓使用前,供应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出具流动罐、移动筒仓产品出厂合格证、使用年限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和相关技术资料。

流动罐、移动筒仓安装使用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基础图,并说明基础砼强度和平面平整程度要求。

(二)使用流动罐、移动筒仓的基本条件,如电源、水源、运输车辆通行的基本要求及加固措施等。

(三)安装、使用、拆除注意事项;(四)移动筒仓附带的连续式干混砂浆搅拌机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规定等;(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某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某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管理办法江政发〔2009〕108号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的管理,促进我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产业的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七日**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广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装运、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掺和料等成份,经工厂集中化拌制后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企业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本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

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市建设、财政、质监、环保、交通、建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推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相应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镇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措施,鼓励镇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第六条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市场实际需求,按照布局合理、保护环境的原则,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合理布点,避免盲目重复建设。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二○○二年四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六条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1元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3元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其中,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袋装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应当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征收。

禁止对使用本行政区域内和本行政区域外生产的袋装水泥征收不同标准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及企业承受能力制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水泥公司厂内用袋、散水泥管理办法

水泥公司厂内用袋、散水泥管理办法

水泥公司厂内用袋、散水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厂内基建工程施工用袋装水泥的管理,堵塞漏洞,减少因管理不善给公司带来的损失,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袋水泥管理办法(一)综合办公室成品管理员对于施工用水泥从开票到上交出门证、提货、烂袋上交等进行全过程的监督。

完善管理,堵塞各个环节的漏洞。

(二)施工队使用水泥开票时必须使用特定的预收款帐户户头,施工队提前将所使用户头报综合办公室、销售处、财务处、票房等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加强监督,出现施工队不按指定户头开票提货现象发生,一次罚款500元。

(三)施工队开具水泥票后,必须及时将出门证提交综合办公室,并由综合办在提货票签字确认后方可装运水泥,未经签字不得装车。

出现一次未经签字就提前装车现象发生,罚200元、施工队500元。

(四)施工队每天必须将用过的水泥袋及时上交袋子库,袋子库对于施工使用过烂袋进行专门登记,上报综合办公室进行统计,施工队每少交一条水泥袋,必须补一袋水泥的货款。

第三条散水泥管理办法(一)需使用散水泥的厂内施工队伍必须使用指定的散装车(限定两辆)且不得在夜晚放装散水泥。

(二)施工队伍指定散装过磅签字负责人,每次使用散水泥时可与指定车辆司机联系先到磅房过皮重,过完皮重后在物料管理单上签字,磅房司磅员必须在管理单上注明使用单位和水泥品种,然后到水泥放散处将物料管理单交放散员放散,水泥放完后到磅房重车过磅,磅单一式三联由施工队伍指定负责人签字,签字后的磅单一联留磅房、一联留施工队伍、一联由施工队签字人员交放散人员(如不及时交放散人员磅单下一车可暂停放散)。

(三)每十天磅房、销售、施工队对当旬使用的散水泥核对无误后开票,开票后销售留开票联、出门联由票房直接交综合办。

(四)各相关人员对厂内用散水泥高度负责,如有内部弄虚作假对公司造成损失的除加倍赔偿损失外做下岗处理。

工地砂浆罐管理制度

工地砂浆罐管理制度

工地砂浆罐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工地砂浆罐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责任1. 工地项目经理负责整个工地的砂浆罐的管理工作,包括安全、质量和数量的管理。

2. 砂浆罐管理员负责具体的砂浆罐的管理工作,包括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

三、砂浆罐的验收1. 新购入的砂浆罐应按照标准验收,并填写验收记录。

2. 验收合格的砂浆罐应在库房内进行编号存放,并上锁保管。

四、定期检查1. 每周对所有砂浆罐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包括外观、密封性能、润滑油情况等。

2.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工地项目经理,并做好相应的维修和更换工作。

五、保养维护1. 定期对砂浆罐进行保养维护,包括润滑、清洁和防锈处理。

2. 使用过程中如有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避免出现事故。

六、使用注意事项1. 禁止在砂浆罐内存放非相关物品,以免影响使用。

2. 使用过程中应遵守操作规程,切勿超负荷使用。

3. 操作完毕后应及时清理干净,保持罐内清洁。

七、废弃处理1. 废弃的砂浆罐应经过清洁处理后,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废弃处理。

2. 废弃处理工作应经过工地项目经理的批准,并做好废弃记录。

八、违规处理1. 对违规操作的情况,一经查实,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 违规处理工作由工地项目经理负责。

九、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应经过工地项目经理的审批。

2. 未尽事宜,由工地项目经理负责解释。

以上为工地砂浆罐管理制度,希望全体工作人员认真执行,确保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

安徽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

安徽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

安徽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安徽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于1996年6月1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回良玉一九九六年八月五日安徽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展散装水泥,限制袋装水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发展散装水泥纳入工作计划,切实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省发展散装水泥办公室统一管理全省散装水泥工作,并对地、市、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贯彻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和使用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协调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的问题;开展散装水泥统计、宣传、信息交流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第五条水泥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管理,确保出厂散装水泥质量合格、计量准确。

第六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旋窑、机立窑水泥生产线,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必须分别达到水泥生产能力的70%、40%以上。

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参与其设计方案的审批;对未按标准设计的方案,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没有按标准同步建成散装水泥发放设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生产。

散装水泥设施改造项目,各级技术改造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

第七条施工企业应当具有使用散装水泥设备;自本办法实施六个月后,不具有使用散装水泥设备的四级以上施工企业,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和施工。

重庆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重庆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重庆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发展散装水泥作为一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重要经济技术措施,对促进水泥产业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下文是重庆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重庆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经济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有关行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泥的生产、使用实行“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原则,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第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散装水泥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对发展散装水泥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散装水泥行政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编制本级政府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本办法实施。

其他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和配合散装水泥行政主管机关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新建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下同)的散装水泥生产能力应当达到本企业水泥生产能力的70%。

改建、扩建水泥生产企业的散装水泥生产能力应当达到本企业水泥生产能力的50%。

已经建成的水泥生产企业的散装水泥生产能力,在本办法实施后三年内,旋窑应当达到本企业水泥生产能力的50%,立窑应当达到本企业水泥生产能力的20%。

第七条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加强散装水泥的质量、计量管理,确保出厂的散装水泥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设备制造和管理的单位,应当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第九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有散装水泥供应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干混砂浆罐安全管理制度

干混砂浆罐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干混砂浆罐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干混砂浆罐及其相关设施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

三、安全管理职责1.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混砂浆罐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2. 生产部门负责干混砂浆罐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其安全运行。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干混砂浆罐的安全管理负总责。

4. 员工应严格遵守干混砂浆罐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参与安全管理。

四、安全操作规程1. 使用前检查(1)检查干混砂浆罐及其附属设备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2)检查电源、线路、开关等电气设备是否安全可靠。

(3)检查罐体密封性,确保无泄漏。

2. 使用中操作(1)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操作程序。

(2)注意观察干混砂浆罐运行状态,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机检查。

(3)严禁在罐体附近进行无关操作,确保操作安全。

3. 使用后维护(1)定期对干混砂浆罐及其附属设备进行清洁、润滑、检查和维护。

(2)及时更换损坏的零部件,确保设备完好。

(3)对干混砂浆罐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五、安全教育培训1. 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干混砂浆罐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2. 员工应参加培训,掌握干混砂浆罐安全操作技能。

3. 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六、事故处理1. 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报告上级。

2. 企业应迅速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3. 对事故责任者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八、其他1. 本企业应建立健全干混砂浆罐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运行。

2. 企业应定期对干混砂浆罐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3. 企业应加强员工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操作技能。

施工现场现场材料使用与出库管理办法模版(3篇)

施工现场现场材料使用与出库管理办法模版(3篇)

施工现场现场材料使用与出库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施工现场现场材料使用与出库管理,提高施工现场材料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保证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施工工地的现场材料使用与出库管理。

第三条施工现场现场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材料、设备材料、电线电缆、管道管件、焊材、防护用品等。

第四条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学习掌握本办法,并在施工现场进行全面宣传,确保各方人员识之并按之执行。

第五条施工现场材料使用与出库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使用、勤俭节约、安全高效、清晰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材料采购与备货第六条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施工项目的实际需求,制定材料采购计划,明确材料种类、数量、规格型号、质量要求等,并按照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第七条施工现场应设立专门的材料仓库,进行材料的分类、摆放和管理。

第八条材料的采购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或合同规定的方式进行,采购人员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选择正规信誉好的供应商。

第九条采购人员应当按照项目需求和计划进行备货,确保施工现场的材料供应及时、稳定。

第十条材料的进仓检验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企业质量管理规定进行,检验合格方可入库。

第三章材料领用与出库第十一条材料的领用应当由专人进行登记,包括领用时间、领用人员、领用数量、使用单位等。

材料领用单应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每个施工单位应当设立材料领用台账,按照领用记录对材料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为后期的材料采购和库存控制提供参考。

第十三条材料的出库应当按照施工现场的实际需求和计划进行,不得随意超出使用范围。

第十四条出库人员应当核对材料的种类、数量、规格型号、质量要求等与领用单一致,确保材料的准确出库。

第十五条对于重要材料和设备,出库前应当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测试,确保其符合使用要求。

第十六条出库材料应当经过专人监管,保证其安全运输和送达施工现场。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对出库材料应当进行验收,包括检查材料的数量、规格、质量、包装等是否符合要求。

砂浆移动罐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砂浆移动罐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砂浆挪动罐平安使用操纵规程之杨若古兰创作1、砂浆挪动罐必须安顿在符合尺度的基础上,未做基础或基础分歧格,禁止安顿砂浆挪动罐.任何个人和单位在没有经过厂家认可的情况下不得私自挪动砂浆罐.
2、砂浆挪动罐利用背罐车进行挪动和安顿,若使用吊车吊装,吊装时吊钩或钢丝绳必须与罐顶上的吊耳连接.严禁用钢丝绳抱捆罐体和其他部位.
3、功课人员攀爬罐体时应留意平安,必须佩带平安带.
4、操纵人员必须通过专门的培训,把握连续式干混砂浆搅拌机及储料罐的使用与保护常识.操纵人员对连续式干混砂浆搅拌机进行保护、清洗时,必须处于无电和无压形态.
5、连续式干混砂浆搅拌机的电源连接,必须由专业电工进行,未经过培训认可的人员,严禁打开连续式干混砂浆搅拌机的配电箱和检查舱门.
6、功课前,检查搅拌机的动弹部分、工作安装、防护安装等均应牢固可靠,操纵灵活.
7、启动后,先经过空运转,检查搅拌叶扭转方向是否准确,方可加料加水进行搅拌.
8、功课中,不得用手或木棒等伸进搅拌桶内或在筒口清理灰浆.
9、功课中如发生故障不克不及运转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关闭下料蝶阀.联系售后维修人员进行检查维修.
10、功课后,应做好搅拌机内外的清洗、调养及场地清洁工作.
切断电源,锁好箱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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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散装水泥立式流动罐和干混砂浆散
装移动筒仓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散装水泥立式流动罐和干混砂浆散装移动筒仓的监督管理,规范散装水泥立式流动罐和干混砂浆散装移动筒仓的安装、使用、拆除和安全监督行为,依据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道路、桥梁、市政隧道、城市轨道交通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散装水泥立式流动罐和干混砂浆散装移动筒仓的安装、使用、拆除及其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立式流动罐(以下简称流动罐)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WB/T1010-2000要求,罐高度不超过7.35米,储量不超过30吨,在施工现场存储散装水泥的专用设备。

本办法所称干混砂浆散装移动筒仓(以下简称移动筒仓)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SB/T10461-2008要求,在施工现场存储干混砂浆的专用设备。

不符合标准WB/T1010-2000、SB/T10461-2008要求的流动罐和移动筒仓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第四条流动罐、移动筒仓在施工现场使用前,流动罐、移动筒仓供应单位(以下简称供应单位)应与施工单位依法签订租赁使用合同,并在租赁使用合同中明确约定流动罐、移动筒仓安装、使用、拆除和散装水泥或干混砂浆注入过程的安全责任。

流动罐、移动筒仓在施工现场使用期间的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五条流动罐、移动筒仓使用前,供应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出具流动罐、移动筒仓产品出厂合格证、使用年限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和相关技术资料。

流动罐、移动筒仓安装使用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图,并说明基础砼强度和平面平整程度要求。

(二)使用流动罐、移动筒仓的基本条件,如电源、水源、运输车辆通行的基本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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