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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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本基准对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项,项目名称为“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每吨袋装水泥三百元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的。”

1.不予处罚情形:违反《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使用袋装水泥,经查实后立即改正,且未造成损失影响的。不予处罚,对违法行为进行警告教育。

2.从轻处罚情形:违反《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使用袋装水泥,查实后整改不到位,或造成一定损失影响的。责令彻底改正,并处以每吨袋装水泥一百元的罚款警告。

3.从重处罚情形:违反《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使用袋装水泥,经查实后拒不改正,造成损失或影响恶劣的。责令彻底改正,并处以每吨袋装水泥三百元的罚款警告。

二、《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每立方米一百元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区的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期限内现场搅拌砂浆的。”

1.不予处罚情形:违反《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而在现场搅拌,经查实后立即改正,且未造成损失影响的。不予处罚,对违法行为进行警告教育。

2.从轻处罚情形:违反《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而在现场搅拌,查实后整改不到位,或造成一定损失影响的。责令彻底改正,并处以每吨袋装水泥五十元的罚款警告。

3.从重处罚情形:违反《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而在现场搅拌,经查实后拒不改正,造成损失或影响恶劣的。责令彻底改正,并处以每吨袋装水泥一百元的罚款警告。

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本基准对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2项,项目名称为“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1.不予处罚情形:违反《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其使用数量较小且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改正后终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责令改正,对违反行为进行警示教育。

2.减轻处罚情形:违反《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使用数量较多且违法行为较小,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且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再次责令整改,按照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30元处罚。

3.从轻处罚情形:违反《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其使用数量较多且违法行为产生一定社会危害后果,且逾期未改正并态度恶劣的。强制整改,按照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40元处罚。

4.从重处罚情形:违反《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

者空心粘土砖,其使用数量较多且违法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管理、市场经济秩序,逾期未改正,并态度恶劣不愿意进行配合调查的。强制整改,按照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使用量,处以最高每立方米50元罚款。

盗窃电能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本基准对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3项,项目名称为“盗窃电能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窃电行为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使用的窃电装置,予以没收。

1.减轻处罚情形:(1)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第3项、第6项规定,盗窃电能数量50000千瓦时以下的;(2)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4项、第5项规定、“伪造电费卡或者非法对电费卡充值用电”、“使用装置窃电”,盗窃电能数量2000千瓦时以下的,初次违法、窃电行为轻微,及时更正的。责令停止违反行为,并处应交电费1倍以下罚款。

2.从轻处罚情形:(1)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第3项、第6项规定,盗窃电能数量2000千瓦时至50000千瓦时的;(2)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规定,盗窃电能数量50000千瓦时及以上的;(3)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3项、第6项规定,盗窃电能数量50000千瓦时及以上的;(4)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4项、第5项规定、“伪造电费卡或者非法对电费卡充值用电”、“使用装置窃电”,盗窃电能数量2000千瓦时以上的;(5)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4项、第5项、“伪造电费卡或者非法对电费卡充值用电”、

“使用装置窃电”,盗窃电能数量2000千瓦时至50000千瓦时的;(6)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4项、第5项规定、“伪造电费卡或者非法对电费卡充值用电”、“使用装置窃电”,盗窃电能数量50000千瓦时及以上的。对初次违法、及时更正的,处应交电费1倍及以上至3倍以下罚款;对屡次窃电的,处应交电费4倍罚款。

3.从重处罚情形:(1)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规定,盗窃电能数量50000千瓦时及以上的,屡次窃电的;(2)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4项、第5项规定、“伪造电费卡或者非法对电费卡充值用电”、“使用装置窃电”,盗窃电能数量50000千瓦时及以上的,屡次窃电的。处应交电费5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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