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讲义法的本体
07中法网_基础串讲__法理学讲义_高其才
07中法网基础串讲法理学高其才(龙在天涯整理)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法的定义及法律思维具有的特点(规范性、求实性、利益性、平衡性等)二、法的本质以往的非马克思主义的对法的认识,可以分为三类:第一,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1)神意论;(2)意志论;(3)正义论。
第二,从法本身理解法的有:(1)规则论;(2)命令论;(3)判决论或预测论。
第三,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的角度理解法律现象,把其视为社会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与其他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产物。
其中下面这几种学说尤其要注意:第一种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为神意论的学说,这是最古老的一种学说,主要代表人物是托马斯•阿奎那。
阿奎那将法律分为四种:永恒法即上帝的法律,是最高的法律;自然法是勾通上帝和人的桥梁,其首要原则是“行善避恶”;神法是上帝通过《圣经》所赋予的法律,用以补充比较抽象的自然法;人定法,通常包括世俗统治者制定的法律。
第二种理性说。
这种学说大致可分为三个发展阶段:古代自然法说、古典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
强调的是人类社会的法的二元论,如西塞罗他们强调的是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人类本性的体现,西方的自然法学家基本上都是持这种观点的。
第三种为主权命令说,法律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人发布的一种命令。
主要是由奥斯丁创立的分析法学的学者所主张的。
奥斯丁认为,法学的对象仅限于实在法,“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通过对实在法的分析找出它们共同的原则,而这些共同原则实际上都建立在功利的基础之上;法律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命令,是以制裁作为保证的一种命令,“是政治优势者对政治劣势者制定的法”;而政治优势者,是指他的在社会地位、财富和品德等方面优越性越过其他人。
他强调,法律和道德是无关的,至少没有必然的联系,一个不道德、不正义的法,只要是合法地制定的,就应该认为具有法律效力,即“恶法亦法”。
在《法理学的范围》中,奥斯丁指出:“法的存在是一回事。
法的本体
第一编第一章法的本体(法理学)法理学是从宏观上对法律现象及其发展的共通性问题和规律进行研究,它包括法的本体论. 发展论,价值论,进行论等内容,法的本体一 `法的概念:1刑2法3律西方法概念:1法(JUS RIGHT DROIT RECHT)具有权利公平正义等含义.2仅具体规则时则称为法律(LEX LAW LOI GESETZ)二 `法的现象和本质(一)非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现象和本质的观点1从法的外部来解释法:神意论意志论正义论2从法的本身理解法:规则论命令论判断论(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观点第一发的最初本质体现为法的正式性法的正式性也叫做法的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法的正式性反映了法的现象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表现.第二,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法体现了国家意志,从表面上看具有公共性和中立性.但是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第三.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1.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反映.2.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关系.3.生产关系是生产力决定的.生产力是不断变化的.4.生产力的变化导致法律在内的社会变化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在表述法律,是将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包括生产关系阶级关系亲属关系等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及相应的社会规范.社会需求上升为法律.并运用国家权威予以保护.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的体系.三.法的特征(一)法具有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二)法具有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三)法是规定权力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力和义务,一潜力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来调整社会关系的。
笔记-法理学-法的本体(树形图)
第一章法的本体
第一节法的本质图1:关于法的概念的争议
图2: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第二节法的特征图3:法的特征
新起点司法考试培训第一阶段——《法理学》
第三节法的作用
图4、法的规范作用
第3页,共10页
图4、法的社会作用的局限性(人的因素、社会因素、法的自身因素)
新起点司法考试培训第一阶段——《法理学》
第四节法的价值
第5页,共10页
图5、秩序价值——法的基本价值之一
图6、自由价值
新起点司法考试培训第一阶段——《法理学》图7、正义价值
图7、法的价值冲突
第7页,共10页
图8、价值冲突的平衡原则
新起点司法考试培训第一阶段——《法理学》
第五节法的要素
图9、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的概念
图10、法律规则的分类
第9页,共10页
图10、法律原则的分类
图11、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理学课件——法的本体
法律对自由的确认和保障:
• 自由需要法律排除人们之间的相互强制与侵害;(废除黑奴)
• 自由需要法律排除法律主体自身对自由的滥用;(自杀犯罪) • 自由实现的条件需要法律确认和保障。
法律和确认和保障自由的原则
法的价值冲突
•当法的不同价值在特定的场合处于竞合状态时,法的价值冲突就出 现了。这是由于人们生活需求的多样性决定了价值目标的多元化.其次 人类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使法的价值冲突变得更为常见和复杂。社 会变迁、制度改革以及立法政策的变更等因素都会引起法的价值冲突 。
法的基本价值
• 1.法与秩序
法的评价标准体系主要解决两类问题
• 第一类问题是价值确认问题,即按一定的标准来确定什么样的要求、 期待、行为或利益是正当的,是符合法律的理想和目的的因而是值得 肯定和保护的。第二类问题是确定价值位阶。资源的有限性决定对法 的价值进行一定的位阶顺序排列组合。
二、法的价值冲突:
• 2000年5月20日早上8时30分左右,一头野生羚牛闯入陕 西省洋县四郎乡田岭村村民文宏明(化名)家,将文顶倒在 地,其妻吉某亦被困屋中,当地有关部门闻讯展开营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明文规定,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 、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 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由于野生羚牛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因此当地有关 部门不敢擅自捕杀,只能逐级请示;当日下午1时20分才 从陕西省林业厅传来指示,可以击毙羚牛;下午4时20分 ,羚牛终于被击毙,而此时文宏明已经死亡,其妻吉某亦 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举例
• 1.立法中抽象的法律概念、重要的法律概念应当进行解释 • 如《潍坊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 学校、幼儿园,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全日制小学、 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 • 2.法律制定与审核过程中应尽量减少不确定法律概念 • 如建房时间
2019年强化讲义-第07节法理学-法的本体(1)-白斌
第二编 法理学第二编 法理学第一章 法的本体第一节 法与道德一、法的概念:实证主义和非实证主义法的概念的争论核心在于处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根据对待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二、法与道德的古今之辩【常见易错点提醒】“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是近现代法学家的主张。
三、法与道德的区别理论法 | 白斌第二节 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意志、阶级意志和社会存在、社会物质条件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之中:国家意志性(初级本质)→阶级意志性(次级本质)→物质制约性(终极本质)。
第三节 法的特征一、规范的分类:社会规范、技术规范和自然法则。
二、效力的普遍性普遍性是指在国家权力所及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三、可诉性法文件规范性法文件:针对不特定主体、可以反复适用—如《婚姻法》—普遍效力非规范性法文件:针对特定主体、不可反复适用—如结婚证——个案效力第二编法理学第四节法的作用法律规范自然就具有针对具体个人的规范作用和针对宏观社会的社会作用。
一、规范作用(针对单个人):(一)指引作用: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二)评价作用:将法律作为标准对他人行为合法、违法以及违法的程度进行评判(三)预测作用:预测对方公民、法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国家等主体预测相互之间的行为。
(四)教育作用:教育大家1.通过法的实施(执法、司法、守法);2.对一般人行为产生有益影响:示警或者示范效应;(五)强制作用:强制违法者1.针对违法行为人;2.具有惩罚性(处分、处罚、制裁)。
二、社会作用(针对整个社会化)1.政治职能:阶级统治;2.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司考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本体
司考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本体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的争议1.争议的焦点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论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究竟有没有本质上必然的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1)基本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
具体说来,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即实然法和应然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法律实证主义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
①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如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
②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因素的法的概念,如分析主义法学,代表人物如奥斯丁、哈特、凯尔森。
3.非实证主义理论(1)基本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接的。
(2)非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非实证主义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因素,同时也包括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
①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②以三要素同时作为法的定义的要素,如阿列克西。
【提示】法的概念的争议属于未直接考查过的知识点,但是对于三大法学流派的基本主张曾经在考查其他知识点的时候涉及过。
在复习时对于三大法学流派的基本主张应该有基本的把握。
二、法的本质1.正式性法的正式性也称作法的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法的正式性反映了法的现象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表现。
2.阶级性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指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上看具有公共性、中立性;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极大的权威性。
3.社会性法的社会性又称法的物质制约性,指法的内容是受一定社会因素制约的,最终也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基础学习班第一章法的本体讲义
第六节 法的要素
一、语句
规范性语句
陈述句(陈述语气)
有道义助动词
没有道义助动词
表达规范
可能表达规范(能够被改写为一个规范语句)
可能表达事实
二、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内容
适用范围
适用方式
法律规则
着眼于共性,目的是削弱自由裁量。
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制定主体
修改主体
基本法律(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国家机构组织和职权的法、立法法、诉讼法、选举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修改;但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其常委会有权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非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制定主体
我国《民法通则》的态度
国际条约
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惯例,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国际惯例
(1)以国际法院等各种国际裁决机构的判例所体现或确认的国际法规则。
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提示】三本(法的本质有三):国家意志、阶级意志、物质制约性。
第三节 法的特征
一、效力的普遍性
普遍性是指在国家权力所及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普遍性
调整对象具有不特定性。
反复适用性。
二、可诉性
【注意】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可能性,并非必然,要受到诉讼法的限制。
可诉性的判断标志
2022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精简版不含真题)-杨帆
2022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精简版不含真题)-杨帆法理学杨帆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一、法的概念的争议【说明】(2)法社会学(含现实主义法学):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因素。
法律社会学认为习惯也是法律。
现实主义法学认为:真正法律存在于法官的判决中,纸面上的法律仅仅是对法官将要做什么的预测(霍姆斯)。
2.非实证主义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必备要素,不排除其他要素。
(1)自然法学派:以内容为唯一要素,主张“恶法非法”(2)第三条道路(综合法学):三要素同时考虑。
二、法的本质三、“国法”及其外延四、法的特征五、法的作用第二节法律的价值第三节法的要素第四节法的渊源续上表第五节法律部门(部门法)与法律体系第六节法的效力第七节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二、法律关系的要素三、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第八节法律责任【说明】1.法律责任并不仅仅因为违法行为而产生。
2.归责的原则有:3.免责的前提条件是存在法律责任。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属于违法性的阻却事由,故法理学中不以其为免责事由。
4.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或体现。
但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裁。
二、法律责任的竞合第二章法的运行第一节立法第二节法的实施第三节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一、法律适用的目标【说明】1.可预测性是形式主义法治的要求,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
2.可预测性要求法律人依据法律做出决定,限制和削弱其自由裁量权。
3.正当性是指按照实质价值和某些道德考量,法律决定是正当的或正确的。
实质价值和道德主要是指特定法治国家或宪政国家的宪法规定的一些该国公民都承认的、法律和公共权力保障和促进的实质价值,如自由、平等、人权。
4.从作为整体的法治来说,它要求做法律整体决定的人应该努力在可预测性和正当性之间寻找最佳的协调。
在现代法治社会人们总是要求二者兼备。
5.对特定的一个时间段内特定的国家的法律人来说,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
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以下是店铺整理的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供考生们学习!更多考试内容请关注店铺!一、法的概念的争议历史上,不同的法学家基于各自研究视角的不同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法的概念。
到目前为止,关于“法是什么”,中外的法学家们并没有达成共识。
但是,对于法律人的职业来说,法的概念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法律实务中,法律人所持的法的概念的立场不同,对同一个案件所做的法律决定就不同,而且法律人在一定的时间压力下必须要做决定。
这样,法律人在处理一些案件获得法律决定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立场选择。
如果法律人没有自己的立场,“将很容易在无意识当中成为权力所有者的工具,成为权力者的法政策目标,甚至罪恶的法政策的工具”。
①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论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依据人们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对法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主张,我们大致上可以将那些形形色色的法的概念区分出两种基本立场,即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和非实证主义或自然法的法的概念。
所有的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
具体来说,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与此相反,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结的。
②法实证主义者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authoritative issuance)和社会实效(social efficacy)。
有的法实证主义者是以权威制定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有的是以社会实效作为定义要素。
但是,更多的法实证主义者是以这两个要素的相互结合来定义法的概念的。
这两个定义要素可以在不同方面进行联结,而且可以从不同方面解释它们,因此,就产生出了各种各样的法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
法理学讲义法地本体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考点一、法的概念的争议1、争议的焦点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论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依据人们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对法与道德的不同主张,大致可以将法的概念区分出两种基本立场:实证主义的法和非实证主义的法2、实证主义的法(1)基本主张:所有实证主义的法的理论都主张,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
具体说,实证主义认为,在法和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即实然法和应然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2)分类: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分析主义法学(代表人物奥斯汀、哈特、凯尔森)3、非实证主义的法(1)基本主张: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道德因素被包含在内,即法律与道德是相互联接的。
(2)分类: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自然法理论以内容正确性作为必要要素,同时包括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的(第三条道路)司考真题(13-1-88不定项)关于实证主义法学和非实证主义法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 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B 非实证主义法学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并不必然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C 所有的非实证主义法学都可以被看作是古典自然法学D 仅根据社会实效性要素,并不能将实证主义法学派、非实证主义法学派和其他法学派在法定义上的观点区别开来考点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三个层次:1、法的最初本质体现为法的正式性:(1)正式性的定义: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法的正式性反映了法的现象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表现。
(2)正式性的体现:①法总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非经法定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的文件,不具有法的效力。
法理学之法的本体
法理学之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述一、法的概念法是指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特征1.规范性(制约行为)2.国家意志性(统治阶级)3.普遍性(适用平等)4.强制性(遵守)5.程序性6.可诉性(可争诉、可裁判性)三、法的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法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如何去做)2.评价作用: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3.预测作用:法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买卖)4.强制作用:法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判刑)5.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具体表现为示范作用(积极)和警示作用(消极)(二)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指维护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分为两大方面: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四、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1.法与经济(经济主导)经济基础决定法,法服务于经济基础。
2.法与政治(政治主导)法与政治同属于上层建筑,法在多大程度离不开政治,政治便在多大程度离不开法。
3.法与道德法与道德相互渗透,相互促进。
法与道德具有互补性。
区别:4.法与执政党政策区别:真题再现1.(单选)法的规范作用不包括(C)。
A.教育作用B.指引作用和预测作用C.稳定作用D.评价作用和强制作用2.(单选)下列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表述中,错误的是(A)。
A.法律和道德都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均具有规范性B.违法行为一定是违反道德的,但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都违法C.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而道德主要通过社会舆论和内心自律得以实施D.法律和道德可以互为促进3.(单选)经济基础与法的关系是(D)。
A.法始终促进经济基础的发展.B.经济基础始终与法保持-致C.法决定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反作用于法D.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第二节法律关系一、概念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理学—法的本体
第四部分
法 的 作 用
法的作用
特点
(1)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
(2)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 (3)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
法的作用
局限性
(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 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 (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 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3)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
第三部分
法 的 价 值
法的价值种类
基本价值
(1)秩序:其他价值的基础,接受自由、正义的规 制。法律为统治秩序服务。 (2)自由(法律下的自由):自由是人的本性,评 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 (3)正义:法的基本标准,法的评价体系,极大地 推动着法律的进化。 非基本价值 利益、效率等
法的价值冲突
(1)价值位价原则(在先价值就优于在后价值:自 由>正义>秩序) (2)个案平衡原则(综合考虑双方主体特定情形, 兼顾各方利益,以实现公平正义) (3)比例原则(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 及另一种利益时质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 志的体现。 (1)表现为法的正式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2)反映为法的阶级性: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
(3)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法所体现的统治阶 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法的滞后性。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
社会作用: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区别
(1)作用对象不同(人的行为、社会关系);
(2)手段(规范作用)与目的(社会作用)的不同。
法理学第一节法的本体法律事件与法...
法理学第一节法的本体1、法律事件与法律事实依照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
本案中法官做出的判决即能引起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属于法律事实中的法律行为。
从权利和义务的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义务分类中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的区分;所谓积极义务,又称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做出一定的行为,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纳税、服兵役等。
所谓消极义务,又称不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义务,例如,不得破坏公共财产,禁止非法拘禁,严禁刑讯逼供,等等。
法官的判决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属于法律事实的一种,它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之一。
它可以在原被告之间形成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所谓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该条文是一个法律规范,其本身并不规定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在条文所反映的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2、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所谓法律规则,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而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
选项中《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3款规定,指出了回避的根本要求是“有利害关系”,可以看出这是一个方向性的指导,因此该规定属于法律规则,不属于法律原则。
根据法律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不得”一词可以看出该规则属于义务性规则中的禁止性规则。
法理之一法的本体(-20130810)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法的本体包括法的定义、本质、特征、作用、价值法的内在包括: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法律部门---法律体系法的外在包括:法律条文(规范性条文 + 非规范性条文如法律概念)--- 法律文件(规范性文件 + 非规范性文件如判决书)—--立法体系法律规范:指国家通过制定或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来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与法律条文是表达法律的条款。
例如:通常所指的法是指成文法,即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规范,它们是由法律条文来表达的。
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与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专门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属于社学的一学科,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一门真正的科学法学体系: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所组成的有机体系。
◎法的语源:1)古写作“灋”(会意。
从“水”,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的表面;从“廌”(zhì),即解廌,神话传说中的一种神兽,据说,它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它能用角去触理曲的人。
)2)基本义:(1)刑:在古代文献中,称法为刑,法与刑通用。
如夏朝之禹刑、商朝之汤刑、周朝之吕刑,春秋战国时期有刑书、刑鼎、竹刑。
魏相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改刑为法。
“刑,常也,法也。
”“法,刑也。
”这里的刑,刑字的最早的写法是“井”字,甲骨文中已有发现,出于井田,含有模范、秩序之意。
因此,以刑释法,表明模范遵守法律(秩序)。
(刑,又指刑罚。
《盐铁论》:“法者,刑罚也,所以禁暴止奸也。
”)(2)法:古代中国法又往往与律通用,“律之与法,文虽有殊,其义不也。
”(《唐律疏义》)据史籍记载,商鞅变法,改法为律。
从此“律”字广泛使用,其频率高于法,中国古代法典大都称为律,如秦律、汉律、魏律、晋律、隋律、唐律、明律、清律,只有宋代称刑统,元朝称典章。
律:中国古代审定乐音高低的标准,把声音分为六律(阳律)和六品(阴律)。
合称“十二律”。
(3)纪律:纪:形声,从糸( mì),表示与线丝有关;己声。
笔记解读《法理学》—法的本体
笔记解读《法理学》—法的本体第一章法的本体第四节法的渊源一、法的渊源的概念(一)法的渊源的含义我国目前所讲的法的渊源,一般有实质意义法的渊源和形式意义法的渊源两种不同的解释。
1.在实质意义上,法的渊源指法的内容的来源,如法渊源于经济或经济关系。
2.形式意义上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
在我国,对法的渊源的理解,一般指效力意义上的渊源,主要是各种制定法。
(二)法的渊源的分类1.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的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与不成文法渊源。
2.从法的渊源与法规范关系的角度,可将法的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
制定法等与法规范、法条纹直接相关的渊源为法的直接渊源,学说等与法规范、法条纹间接相关的渊源为法的间接渊源。
3.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法的渊源可以分为制定法渊源与非制定法渊源。
4.根据法的渊源的相对地位而分为主要渊源与次要渊源。
5.在实践中,法的渊源最主要的分类为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1)法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
(2)法的非正式渊源则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笔记解读《法理学》—法的发展第三章法的演进第二节法的发展一、法的历史类型1.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人类社会的法所作的分类。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凡是建立在相同经济基础之上、反映相同阶级意志的法,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
2.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的社会形态的划分相一致,人类社会存在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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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讲义法的本体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考点一、法的概念的争议1、争议的焦点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论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依据人们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对法与道德的不同主张,大致可以将法的概念区分出两种基本立场:实证主义的法和非实证主义的法2、实证主义的法(1)基本主张:所有实证主义的法的理论都主张,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
具体说,实证主义认为,在法和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即实然法和应然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2)分类: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分析主义法学(代表人物奥斯汀、哈特、凯尔森)3、非实证主义的法(1)基本主张: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道德因素被包含在内,即法律与道德是相互联接的。
(2)分类: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自然法理论以内容正确性作为必要要素,同时包括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的(第三条道路)司考真题(13-1-88不定项)关于实证主义法学和非实证主义法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 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B 非实证主义法学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并不必然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C 所有的非实证主义法学都可以被看作是古典自然法学D 仅根据社会实效性要素,并不能将实证主义法学派、非实证主义法学派和其他法学派在法定义上的观点区别开来考点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三个层次:1、法的最初本质体现为法的正式性:(1)正式性的定义: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法的正式性反映了法的现象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表现。
(2)正式性的体现:①法总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非经法定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的文件,不具有法的效力。
②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的。
一般而言法的实现主要依靠社会成员的自觉遵守,但是国家强制是不可缺少的。
③法总是借助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
2、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阶级性的理解:即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统一性:在国家权力高度统一的情况下,统治阶级意志可以通过高度统一的法律形式获得集中,并随着法律实施,起到将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纳入统治阶级所能接受的范围的作用;权威性:任何法律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任何违法行为都可能受到国家有组织的强力的制裁。
3、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物质制约性(又称为社会性):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在此问题上的基本主张:①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映;②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关系;③社会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生产力是不断变化的;④生产力的变化,导致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的变化;⑤立法者不是在创造,而是在表述法律。
⑥法律的本质存在于国家意志、阶级意志与社会存在、社会物质条件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中。
司考真题(04-1-1单选)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正确的一项是:A 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B 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意识C 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D 法不受客观规律影响(07-1-1单选)马克思曾经说过:“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
相反,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肆意横行。
”根据这段话所表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A 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派别法学的很本区别B 法律在本质上是社会共同体意志的体现C 在任何社会,利益需要实际上都是法律内容的决定性因素D 特定时空下的特定国家的法律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09-1-7单选)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在《法社会原理》中指出:“在当代以及任何其他的时代,法的发展的中心既不在立法,也不在法学或司法判例,而在与社会本身。
”关于这句话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A 法是社会的产物,也是时代的产物B 国家的法以社会的法为基础C 法的变迁受社会发展进程的影响D 任何时代,法只要以社会为基础,就可以脱离立法、法学、判例而独立发展(10-1-91不定项)“一般来说,近代以前的法在内容上与道德的重合程度极高,有时浑然一体。
……近现代法在确认和体现道德时大多注意二者重合的限度,倾向于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注意明确法与道德的调整界限。
”据此引文及相关法学知识,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 在历史上,法与道德之间要么是浑然一体的,要么是决然分离的B 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是可以转化的C 古代立法者倾向于将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分开D 近现代立法者均持“恶法亦法”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立场(2012-1-51多选)“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需要新的社会规范来解决社会资源有限与人的欲求无限之间的矛盾,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
适应这种社会结构和社会需要,国家和法这个新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就出现了。
”关于这段话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相反,法律应以社会为基础B 法律的起源与社会发展的进程相一致C 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认为,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资源有限与人的欲望无限之间的矛盾D 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属于法的规范作用考点三、“国法”及其外延1、国法的定义: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
2、国法的外延:(1)国家专门(立法机关)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3)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认可的习惯法{不成文法};(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教会法}司考真题(2012-1-54多选)下列有关“国法”的理解,哪些是不正确的?A “国法”是国家法的另一种说法B “国法”仅指国家立法机关创制的法律C 只有“国法”才能强制性D 无论自然法学派还是实证主义法学派,都可能把“国法”看做实在法考点四、法的特征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这是法作为社会规范与其他规范相互区别的特征。
二、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制定或认可两种形成方式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1、普遍有效性:在一国主权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所有人都要遵守;2、普遍平等对待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普遍一致性:法虽然具有地域性、民族性,但法的内容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
四、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宗教道德等社会规范,其内容主要是对主体的义务性要求,这是它们与法律规范的重要区别之一。
五、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1、国家强制力是保护法律实施的最后力量,而非唯一力量。
2、国家强制力的使用必须要合法,无程序即无正义,因而国家强制力的运用,必须要严格遵循程序法的规定。
六、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1、可能性2、判断依据司考真题(07-1-7单选)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法律的可诉性特征?A 下一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因与上一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冲突而被宣布无效B 公民和法人可以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C “一国两制”原则体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过程中D 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09-1-6单选)法律格言“紧急时无法律”关于这句格言的涵义阐述,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A 在紧急状态下是不存在法律的B 人们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紧急避险行为可以不受法律处罚C 有法律,就不会有紧急状态D 任何时候,法律都以紧急状态作为产生和发展的根本条件(13-1-55多选)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关于法的这个特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法律具有保证自己得以实现的力量B 法律具有程序性,这是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C 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法律主要依靠国家暴力作为外在强制的力量D 自然力本质上属于法的强制力之组成部分考点五、法的作用一、分类: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对象是自己的行为。
(2)评价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3)预测作用—对象是人与人之间相互的行为。
(4)预测作用—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5)强制作用—对象是违法犯罪行为。
二、法的社会作用:(1)三个领域:社会经济生活领域、政治生活领域、思想文化领域;两个方向;(2)两个方向: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事务执行职能;三、法的作用的局限性:(1)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不能脱离社会发展来创造和改变社会;(2)法是社会规范之一,受制于其他社会规范和社会条件;(3)法不是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有些社会关系法无能为力;(4)法还受自身条件的制约。
司考真题(05-1-53多选)下列有关法律作用、观念等问题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 “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说明法律是自由的保障B “恶法亦法”观点强调法律的权威来自于法律自身,与法律外的因素无关C “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此法律不是万能的D “有治人,无治法”,反映了中国古代依法治国的法治观(07-1-6单选)关于法律语言、法律适用、法律条文和法律渊源,下列哪一项是不成立的?A 法律语言具有开放性,因此法律没有确定性B 法律适用并不是适用法律条文自身的词语,而是适用法律条文所表达的意义C 法律适用的过程并不是纯粹的逻辑推理过程,而有法律适用者的价值判断D 社会风俗习惯作为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可以支持对法律所做的解释(08延-1-51多选)关于法的作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 法是由人创制的,人们在立法时受到社会条件的制约B 法律在处理法律问题时没有自己的价值立场C 法具有概括性,能够涵盖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D 法律不能要求人们去从事难以做到的事情(09-1-53多选)2007年,某国政府批准在实验室培育人兽混合胚胎,以用于攻克帕金森症等疑难疾病的医学研究。
该决定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议。
对此,下列哪些评论是正确的?A 目前人兽混合胚胎研究在法律上尚未有规定,这是成文法律局限性的具体体现B 人兽混合胚胎研究有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需要及时立法给予规范和调整C 如因该研究成果发生民事纠纷而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则法院可以依据道德、习惯或正义标准等非正式法律渊源进行审理D 如该国立法机关为此制定法律,则制定出的法律必然是该国全体公民意志的体现(09-1-54多选)2007年8月30日,我国制定了《反垄断法》,下列说法哪些可以成立?A 《反垄断法》的制定是以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没有市场经济,就不会出现市场垄断,也就不需要《反垄断法》,因此可以说,社会是法律的母体,法律是社会的产物B 法对经济有积极的反作用,《反垄断法》的出台及实施将会对我国市场经济法发展产生重要影响C 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客观上需要《反垄断法》的出台,这个事实说明,唯有经济才是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除经济之外法律不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D 为了有效的管理社会,法律还需要和其他社会规范积极配合,《反垄断法》在管理市场经济时也是如此第二节、法的价值考点一、法的价值的意义(1)法的价值概念存在的基础就是人的主观需要和法的内容或目的的契合性;(2)法的价值是法的正面意义,而非负面意义;(3)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以而包括对应然法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