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劳动合同法颁布前与公司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否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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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以前的劳动合同怎么办

单位以前的劳动合同怎么办

单位以前的劳动合同怎么办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重要法律约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许多单位在处理以前的劳动合同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单位如何妥善处理以前的劳动合同。

一、认真审视原有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单位应当对过去的劳动合同进行梳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

具体来说,单位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签订主体是否合法。

合同签订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

若签订主体不具备法人资格,合同效力可能存在问题。

2. 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

例如,不得规定劳动者在合同期内不得怀孕、不得结婚等。

3. 合同签订程序是否合规。

合同签订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

若合同签订程序不合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二、及时变更或解除不适应形势发展的劳动合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经营状况和劳动者个人情况都可能发生变化。

单位应当关注这些变化,并及时变更或解除不适应形势发展的劳动合同。

具体操作如下:1. 对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待遇等条款,若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可协商一致进行调整。

2. 若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如辞职、退休等)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单位应当与其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3. 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或者国家法律法规,单位可依据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和归档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环节合规、合法。

同时,单位还需加强劳动合同的归档工作,以便在需要时查阅。

具体措施如下:1. 设立专门的劳动合同管理岗位,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工作。

2. 建立劳动合同档案,统一归档存放,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谈《劳动合同法》的溯及力问题

谈《劳动合同法》的溯及力问题
如下总结 。
训和负有竞业限制 义务的 员工外 ,不得
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但是在 《 劳动
法》 隋况下 , 违约责任是劳动合同的必 备 条款 , 对于违反合同约定的 员工 , 用人单 位可 以约定违约金。 因此 , 新法施行前在
: 、劳动合同的次数从新法 施行后 立的开始起算 。
的 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与人民法 院执行的尺度并不一致 ,即使是法院与
法院之间 ,结果也不一样 。
十二个 月的本人标准工 资。 但是 , 国营 《 企业 实行 劳动 合 同制暂 行规 定 》已于 20 年 1 月 1 0 1 0 3日废止 , 对于废止 后的生 活补助费支付问题 , 劳社厅 函[ 0 12 0 2 0 ]8 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国营 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 )废止 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 题的复函 》明确规定 :一 、 国营 企业实 《 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 ) X国发 [ 96] 18 7 号 ) 以下简称 《 7 ( 规定 》 废止后 ,国 )
第一种观点认为违约条款有效 。虽
上述两种观点纯属学者意见 ,员工 承担违约金 ( 单位 出资培训和负有竞业
限制义务除外 ) 的条款 究竟是否有效 , 还 有待缺乏权威机构的解释及法院判例的
t 经济补偿会的计 发年限 应撒掂 旧时期的法律规定 米繇 定 。
《 劳动 合同法 》 9 条规定:本法施 第 7
是平等 自 、 愿 协商一致和 合法。也就是 说, 具体到某一劳动合 同, 只要用人单位
不存在欺诈 、 胁迫或乘人之 危的行为 , 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一年一签 ,
已经签订了 多次 ,这 是不是意味着新法

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

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

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
依照本法规定通知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或者提出不续订的,应当按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一)视为与劳动者续订原劳动合同;
(二)与劳动者订立新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逾期未与劳动者协商的,视为续订原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续订或者订立新的劳动合同,应当重
新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事项,并依法签订、盖章、交付劳动者一份。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或者订立新的劳动合同,应当在下一个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不少于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规定通知劳动者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有正当理由不与劳动者续
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通知劳动者,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用人单位所在行业、企业经营活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能再提供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等。

经济补偿的标准是劳动者每满一年工作的工资总额的一
个月份。

未满一年的,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按照三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三年以上不满十年的,按照六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十年以上的,按照十
二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违约

劳动合同法-违约

篇一:《劳动合同法》规定两种情况辞职要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规定两种情况辞职要付违约金作者:祝健入库时间:2007年12月20日李先生大学毕业后到一家软件公司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李先生必须为公司服务5年,如果李先生提前终止合同,应一次性赔偿公司违约金2万元以及公司为其支付的各种培训费用。

李先生工作3年后,向公司提出辞职。

公司批准了他的辞职要求,但要求他按照合同的要求支付违约金及培训费用,而李先生认为自己开发的软件为公司赚取了巨额利润,因此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李先生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但鉴于李先生在工作期间为公司作出了很大贡献,所以法院判决李先生支付违约金3000元、赔偿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2万元。

「法律条文」《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解读」《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的约定作了严格的限制,除了像上述案例中劳动者接受过单位提供的专业技术培训,或者有竞业限制的协议外,违反本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径自约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期限的违约金责任,约定无效,劳动者不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

必须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实例解读劳动合同法四大过渡条款

实例解读劳动合同法四大过渡条款

实例解读劳动合同法四大过渡条款实例解读劳动合同法四大过渡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施行的过渡性条款规定,也即劳动合同法的溯及力条款,对跨越新旧法的有关劳动争议的处理有重要意义,为了便于直观理解该过渡规定,现以实例形式对本条进行全面解读,希望对读者理解劳动合同法、适用劳动合同法有一定帮助。

过渡条款一: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案例】:小王于2006年6月份入职北京一软件公司,软件公司与小王签订了二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薪为人民币3000元,合同期限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条款,乙方(劳动者)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向甲方(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小王觉得该公司不适合自己发展,想解除劳动合同,但又担心要承担违约金,所以一直未向公司提出。

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劳动者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即违反服务期约定及竞业限制义务,小王看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后,认为自己的情况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金责任的情况,于是咨询如下问题:1、我与公司约定的违约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违约条款是否自动失效?2、我在2008年1月份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同意,我是否需支付公司20000元违约金?【解读】: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论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制度

论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制度

论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制度引言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约束关系,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在劳动合同中,违约金制度是为了对违约行为进行约束和处罚而设立的。

本文将探讨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制度的意义、应用范围以及操作指南,并探讨其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一、违约金制度的意义违约金制度在劳动合同中的应用,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1.促使双方履行合同:违约金制度作为一种经济处罚手段,可以有效地促使双方履行合同。

当一方违反合同条款时,需要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作为补偿,从而强化双方履行合同的动力。

这有利于提高劳动合同的执行力和合同双方的诚信。

2.维护合同稳定性:劳动合同的稳定性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都至关重要。

违约金制度可以起到维护合同稳定性的作用。

一方面,劳动者在考虑是否解除合同或违约时,需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从而避免轻易解除合同或违约。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或追究劳动者违约责任时,也可以通过违约金的规定来维护合同的稳定性。

3.公平合理的约束和救济措施:违约金制度在劳动合同中起到约束双方行为的作用,可以使双方在合同履行中更加谨慎。

同时,违约金的规定也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救济措施。

当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时,另一方可以通过追求违约金的支付来维护自身权益。

二、违约金制度的适用范围违约金制度在劳动合同中的适用范围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这可以避免劳动者轻易解除合同,从而维护劳动合同的稳定性。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这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约束,避免滥用解除合同权利,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3.追究违约责任:当劳动合同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时,另一方可以要求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违约金的支付可以作为受害方的一种救济措施,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违约金制度的操作指南违约金制度的设定和操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理性:违约金的数额应根据违约程度、合同价值、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是中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该条款具体内容如下: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条文的立法意图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从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下面将对第八十七条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1. 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按照法定或约定的提前通知期通知劳动者。

2. 违反法定解除条件: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满足法定的解除条件,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

3. 违反约定解除条件: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解除。

4. 其他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如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等。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为:-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赔偿金的支付当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上述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这一规定加大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促使用人单位依法行事。

劳动者的救济途径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救济:1. 协商解决:首先尝试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争议。

2. 劳动仲裁: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 诉讼: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除了需要支付赔偿金外,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等。

结语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对用人单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

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

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劳动合同是雇主和员工之间建立的一种法律关系,用于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当其中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时,就涉及到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的问题。

本文将就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及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1. 非违约方的权利当劳动合同的一方发生违约行为时,对于非违约方来说,他们享有一定的权利以及权益的保护。

(1)请求继续履行合同: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2)请求解除合同:非违约方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3)请求赔偿损失:非违约方可向违约方提出赔偿请求,索取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经济和精神损失等。

2. 违约方的责任劳动合同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经济损失和其他法律责任。

(1)支付违约金:违约方需要向非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作为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2)赔偿损失:违约方需要赔偿非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经济和精神损失等。

(3)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违约方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诉讼等法律后果。

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1. 违约金的定义违约金是违约方因违反约定而应支付给非违约方的一定金额,用于补偿对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2.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应当与合同履行难易程度、合同价值、违约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相适应。

3. 违约金的约定方式违约金可以通过约定固定数额、按照双方协商确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计算等方式进行。

4. 违约金的合理性评判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的数额应当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预期损失具有相当性,并不能过分损害违约方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补充规定除了法律的基本规定外,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还对劳动合同违约责任进行了补充和具体规定。

1. 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责任当员工在合同终止后未遵守竞业限制约定,引起雇主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雇主损失。

浅谈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与应对

浅谈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与应对

浅谈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与应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与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不是劳动法的补充,更提高了对员工的保护力度。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全国各地也根据该法对本地方的劳动合同保护条例也进行了改动。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对企业人力资源使用与管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论文将对此进行解读进而提出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上的应对办法。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影响;应对办法引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直接影响到了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分配,其立法宗旨是“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企业人力资源的管理也带来了一定的巨大的影响。

一、劳动合同法产生的背景与发展1.1.1影响劳动合同法产生的主要因素(一)经济原因。

1979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建立了市场经济。

随着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在宪法中的确立,我国的私营企业迅猛发展,同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一些私营企业者在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利用我国法律的不健全延长劳动人员的劳动时间、不给付、少给付或延迟给付劳动报酬、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解除劳动关系、滥用试用期、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和合理流动,集体合同签订率不高甚至流于形式等问题层出不穷。

与此同时伴随着广大农民工进城务工,其中大部分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的概念,加上自身文化水平不高使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这些问题的长期存在造成劳动者的不稳定和不安全感,由此产生的社会问题不利于我国经济建设。

(二)社会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全社会的财富大大增加同时社会不公平的问题也逐渐突显。

地区发展不均匀、城乡差异过大、贫富两极分化引起的社会矛盾已经影响了我国经济平稳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劳动合同违约返还工资

劳动合同违约返还工资

劳动合同违约返还工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力市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然而,在实际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现象时有发生。

违约返还工资问题成为劳动合同纠纷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违约返还工资的法律规定、返还工资的计算方法、违约返还工资的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劳动合同违约返还工资的法律规定1.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

但是,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续签的,劳动合同续签。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逾期不订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 《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法》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劳动合同违约返还工资的计算方法1. 计算工资基数工资基数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工资平均数的计算方法如下:(1)劳动者每月工资相同的,以每月工资为准;(2)劳动者每月工资不相同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工资平均数 =(劳动者每月工资之和÷ 劳动者工作的月数)2. 计算返还工资返还工资的计算方法如下:(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每月工资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违约金 = 工资基数× 违约金比例×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三、劳动合同违约返还工资的司法实践在劳动合同违约返还工资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具体案情,判断用人单位是否构成违约,并依法判决返还工资的数额。

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规定有两个方面:1、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约定服务期,那么劳动者在服务期中途提出辞职的,要支付违约金。

2、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而签订约定竞业限制条款,那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就由公司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违反竞业约定,那么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修改后只有两种情况需要支付违约金第一种是:单位为职工进行专业培训,约定了服务期,服务期限内辞职的第二种是:与单位约定了保密和竞业限制条款,而违反的其他都不用支付你这种情况不用支付违约金的。

要具体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018年劳动合同法逐条解读1

2018年劳动合同法逐条解读1

2018年劳动合同法逐条解读1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也可直接使用劳动合同法逐条解读1《劳动合同法》具体规定了17种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然这并不是全部,因为《劳动合同法》还有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劳动者也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风林网络小编整理了“劳动合同法逐条解读1”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助大家!劳动合同法逐条解读1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解读】:立法宗旨开宗明义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不是说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社会法,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

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太强势,而劳动者过于弱势,如果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背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取向。

因此,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取得劳资双方关系的相对平衡。

第二条中华群众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构造、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构造(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遵照本法执行。

【解读】:本条增加了一个用工主体,即民办非企业单位,且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可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也可直接使用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解读】:此条是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违反本条规定的,将直接招致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论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制度》

《论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制度》
二、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与民事合同违约责任的区别
(一)违约责任的类型不同。普通民事合同的违约责任仅为民事责任。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且劳动合同中的民事责任仍区别于普通民事合同的民事责任,主要在于劳动合同中的民事责任以法定责任为主,当事人之间关于民事责任的约定必须与法律规定相一致,否则往往无效。
(三)劳动者违约责任的举证
在劳动者违约责任的举证责任上,劳动者只对用人单位的违约行为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和劳动者的过错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劳动合同争议中,法律规定情况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因,是因为用人单位距离证据的距离更近,掌握证据资源,既是决定者又是执行者,而且作出相关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政策依据都在用人单位处,因此,用人单位具有举证上的优势.为了平衡劳动双方的利益,法律作出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五)违约责任方式不同。民事合同违约责任方式主要有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及继续履行三种,但由于劳动合同的“社会性”特征所决定,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方式与民事合同违约责任方式相比有诸多不同之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违约金的适用范围、性质及其当事人的调整请求权。《劳动合同法》中对违约金的适用范围有了严格的限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严格限定了违约金的约定条件,规定单位只有在“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下,才能设定违约金.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除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民法是主体平等法,民事合同主体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价值取向是为谋求当事人间的自由与公平秩序。劳动合同关系中,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前在劳动力市场中是平等主体,经过双向选择和平等协商,确立劳动关系,这点与民事法律关系类似.但劳动力市场上通常供大于求,劳动者之间就业竞争激烈,劳动者处于劣势,他们之间的协议不能真正地说是意志自由交流的结果。因而社会必须要加以干预,基于不平等而促进平等是劳动合同法不同于民法的立法理念。

劳动合同乙方违约

劳动合同乙方违约

劳动合同乙方违约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行为。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是双方权益的保障。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乙方违约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甲方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违约原因、违约责任、违约处理等方面对劳动合同乙方违约进行分析。

一、违约原因1. 个人原因:乙方因个人原因违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劳动者对工作内容、工作环境、薪资待遇等方面的期望与实际不符,导致工作积极性下降,最终违约。

(2)劳动者因家庭原因(如照顾家人、搬迁等)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3)劳动者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

(4)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同时与多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最终选择其中一家企业,导致其他企业违约。

2. 企业原因:乙方因企业原因违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如薪资、福利、工作环境等。

(2)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未按时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等。

(3)企业因经营不善、重组、破产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失业。

(4)企业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提供晋升、培训机会。

3. 第三方原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乙方违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政府政策调整,如行业整顿、产业结构调整等,导致劳动者失业。

(2)市场竞争加剧,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减少员工,导致劳动者违约。

(3)求职中介、招聘网站等第三方平台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导致劳动者与企业产生纠纷。

二、违约责任1. 乙方违约责任: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如无法继续履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支付违约金,如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数额,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

(3)赔偿甲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如招聘费用、培训费用等。

2. 企业违约责任:企业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如无法继续履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劳动法试题及答案

劳动法试题及答案

劳动法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请问,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在何时完成?- A. 劳动者开始工作前- B. 劳动者开始工作后一个月内- C. 劳动者开始工作后三个月内- D. 劳动者开始工作后六个月内答案:A2.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的多少? - A. 50%- B. 70%- C. 80%- D. 90%答案:C3. 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多少倍的工资报酬?- A. 1倍- B. 2倍- C. 3倍- D. 4倍答案:C4.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请问,以下哪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 B.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两年- C.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 D.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五年答案:B5.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办理解除或者终止手续?- A. 15日内- B. 30日内- C. 45日内- D. 60日内答案:B二、判断题1.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则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对/错)答案:错2. 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对/错)答案:错3.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劳动者的押金或者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

(对/错)答案:对4.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对/错)答案:错5.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决定不续签劳动合同。

(对/错)答案:错三、简答题1. 请简述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

答案: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一般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个阶段。

首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劳动合同员工辞职要交违约金吗合法吗

劳动合同员工辞职要交违约金吗合法吗

劳动合同员工辞职要交违约金吗
合法吗
一、劳动合同员工辞职要交违约金吗合法吗
劳动合同的员工辞职是否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是否合法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金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未完成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报酬。

二、劳动合同签了可以辞职吗
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可以辞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因未提前辞职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诉讼向劳动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怎样写辞职书
辞职书:
1.在第一行正中写上辞职申请;
2.称呼之后,书写正文;
3.明确表达辞职申请,写明辞职的理由,以及有关辞职的详细情况;
4.辞职的相关请求事项;
5.辞职者的姓名和申请辞职的具体日期。

上海市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问题

上海市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问题

一、关于违约金的适用情形:关于劳动合同的违约金约定问题,上海市于2002年5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作出了特别规定。

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同时,对于服务期的约定而言,《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由此可见,约定服务期只限于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出资购房的劳动者。

此处需要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规定一般员工提前离职也必须支付违约金,此约定是无效的,将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二、关于违约金的数额对于违约金的数额,《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只是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

双方当事人因违约金发生争议的,可以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则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由此可见,上海市用人单位在违约金和赔偿金中只能“两者取一”,加以选择适用。

三、提供给用人单位的建议首先,建议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清楚了解上海市有关于劳动合同订立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以此为依据制定劳动合同,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其次,建议用人单位在设定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时候,注意借鉴本市有关劳动合同违约金的实际案例,以此帮助自己合理设定违约金的数额。

第三,建议用人单位关注主张违约金权利的时效期。

对于辞职者逃避支付违约金的现象,用人单位应及时通过法律渠道主张权利。

如果一味地拒绝退工、扣留档案,往往既妨碍了员工正常就业,也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劳动权事例

劳动权事例

第一【案例】小李托亲戚找朋友好不容易进了一家公司,当时没有签合同,进去后干的活很杂,工作岗位不固定,每个月领的工资也不一样。

一年后,他多次与公司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想把工作岗位、内容、工资等各方面固定下来,可公司总是以“我们需要的就是一个能干杂活的人”,“公司效益不固定工资也不能固定”,“如果不想干就另谋高就”等各种理由予以推托。

结果,他干了一年多,合同也没签成。

后来公司换了个老板,一上任就把他辞退了。

【解析】《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未规定法律责任方面的保障条款。

为此,《劳动合同法》在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小李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而公司辞退他是违法的,因为公司实际上与他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跳槽无须支付违约金第二【案例】小刘是某建筑公司的农民工,与建筑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合同,合同虽然仅几十条,却规定了10多项违约金条款,有一项是如果小刘跳槽,需一次性支付10万元违约金。

工作半年后,小刘发现了另一家建筑公司招人,开出的条件和待遇都比现在的单位好很多。

他想跳槽,但面对巨额违约金,又陷入了深深的苦恼之中。

【解析】《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问题基本上没有涉及,而是交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决。

为防止劳动者跳槽,不少用人单位都规定了高额违约金。

为此,《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进行了规范,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后,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后,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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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颁布前与公司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否继续有效?
案情简介
小王于2006年6月份入职一软件公司,软件公司与小王签订了二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月薪为人民币3000元,合同期限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
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条款,乙方(劳动者)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向甲方(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小王觉得该公司不适合自
己发展,想解除劳动合同,但又担心要承担违约金,所以一直未向公司提出。

2007年6
月29日,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劳动者才承担支付
违约金的责任,即违反服务期约定及竞业限制义务,小王看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后,认为
自己的情况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金责任的情况,于是产生问题:
1、我与公司约定的违约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违约条
款是否自动失效?
2、我在2008年1月份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同意,我是否需支付公司20000元违约金?
法律分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按照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理论,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订立时的法律法规,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即使部分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应当视为有效,应当继续履行。

这样也可避免劳动关系发生大的波动。

本案中小王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系2006年5月31日签订,按照合同签订时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10.31)规定:“三、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

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小王月薪3000元,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20000元未超过小王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因此根据北京市的地方性规定,属于有效约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新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新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所以小王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后仍继续有效,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双方仍受劳动合同条款的约束,小王如果未与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2008年1月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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