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金融法 第十一节课
经济法第十一章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 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 (1)公司股本总额、 公司股本总额 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 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 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 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正; 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正;
包括: 包括: 股票、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债券、 股票、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债券、新股 认购证书、证券投资基金之权益凭证、 认购证书、证券投资基金之权益凭证、期权 或期货权利凭证以及其他派生的金融投资工 具。
(二)证券市场 有形市场: 有形市场: 发行市场—— 一级市场; 一级市场; 发行市场 流通市场——二级市场 流通市场 二级市场 无形市场:证券交易所外的市场 无形市场 证券交易所外的市场
公司有前条第(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 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 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 项所列情形之一, 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 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 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 破产的, 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 交易。 交易。
金融法第十一章 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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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人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害 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补偿被保 险人的损失。补偿原则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是以被保险人遭受实际损失为前提,无损失则 无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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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为了认定保险责任而专门设立的一 项原则,是指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 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 担保险责任,对于承保范围外的原因造成的损 失不负赔偿责任。简而言之,保险事故与损害 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近因原则的确立是保 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依据,防止了无限制地扩 大保险人的责任,又可避免保险人推卸承担保 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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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保人的权利义务 投保人享有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复效的权利。 《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 险合同另有规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 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通常是 保险单的所有人和持有人,投保人有权转让和质押 保单。但《保险法》第34条第2款规定:“按照以 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和质押。”投保人 享有权利的同时,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 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用 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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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法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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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市场作为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同样受到诚 实信用原则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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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 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 险利益应当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 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只有存在保险利益,保险 标的灭失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才能取得保 险补偿。
《金融法》授课内容(Word)
《金融法》课件第一章金融法总论第一节金融一、信用与金融(一)金融1.定义(1)货币的转移,资金的融通。
金融有广义,狭义之分(2)广义的金融,指全社会的货币资金的筹集、分配、融通、使用和管理活动的总和。
(3)狭义的金融,指货币流通和信用分配活动的总和。
货币发行、流通、回笼;存款吸收与支付;贷款的发放与收回;金融行为票据的承兑与贴现;银行同业拆借;金银及外汇的买卖、财产的信托;融资租赁、保险及个人之间的借贷等活动。
金融学和金融法意义上的金融指狭义上的金融。
(参加主体:企业、银行、个人、国家等)2、分类(金融形态)直接金融(1)从资金融通有无中介来:间接金融直接金融:指融资双方当事人即筹资人和投资人直接发生货币资金有偿借贷行为或投资行为,产生的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间接金融:指融资双方当事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媒介体而发生资金有偿借贷行为,产生的法律上的债权和债务关系。
(2)从金融资产交易的方式看证券融通(证券投资方式交易)信贷融通(借贷方式交易)债务融通(3)从筹资主体的资产形成来源股本融资债务融资:信贷形式取得,筹资者必须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股本融资:以证券形式进行,投资者自己承担融资风险。
(二)信用1.定义(经济学和金融学上的)信用:是指不同所有者之间以一定的财物或货币为客体,以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为条件而实现的一种价值运动形式。
2.职能(1)资金分配;(2)提供和创造货币的职能。
3.信用形式与信用体系(1)以信用主体为标准,(公用信用、私人信用)(2)以信用的对象为标准(对物信用、对人信用);(3)以信用的用途为标准(生产信用、消费信用);(4)以信用的时间长短为标准(长期信用、中期信用、短期信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形式不断发展,并出现多样化和相互结合的趋势。
各国的信用形式主要有:产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消费信用、借贷信用、信托信用、民间信用、国际信用。
所有这些信用构成了统一的信用体系。
2011自考《金融法》重难点笔记-赢在路上
第一章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人民银行法概述一、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成立于1948年12月1日,原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的基础上于石家庄建立的。
是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也是金融市场的监管者。
二、《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立法目的1.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
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真确制定和执行。
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
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
三、制定中央银行法的必要性1.使我国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更加法律化、制度化;有利于保持我国货币币值的稳定;使金融市场的监管更加透明和有效。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的一个主管金融工作的部级政府机关,其全部开支于财政,其从事公开市场业务的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职责,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货币,管理货币流通;依法审批和监督金融机构;依法监管金融市场;发布有关金融监管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的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工作;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还需完成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货币政策目标1.货币政策的目标,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稳定货币币值是基础,发展经济是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进行的)货币政策目标的作用(1)对货币政策目标的表述引入了法律的准确性,从而使银行运用货币政策的工具时有明确的方向;(2)使检验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有了法律的标准;(3)从法律的角度否定了通货膨胀的货币政策,开始从双重目标制向单一目标制过渡。
第二节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一、行长的产生与职责1.产生,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免。
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
职责,召集主持行务工作会议,讨论决定中国银行的重大问题;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面工作,签署中国人民银行上报国务院的重要文件,签发给各分支机构的文件和指示;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令和重要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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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
三、金融法的体系及主要内容 (一)金融法体系的含义
金融法的体系是指在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指导 下,调整金融关系不同侧面的金融法律、法 规、规章等金融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 的金融法律制度,共同实现金融法的任务, 而形成的相互连结、和谐统一、层次分明的 统一整体。它是一个多层次的结构体。
第一节 金融法的概念
一、金融和金融关系
(一)金融的概念及其产生条件
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它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 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 起来的货币流通。
金融的出现有其产生的条件:
1. 货币从商品交换过程中自发地分离出来,起一般等价物的特殊 商品作用。
2. 信用日益发展,多种信用形式的出现。 3. 银行等专门金融机构的出现。
一个模式。 (2)英国的金融业具有悠久的历史,因而在现行金融体制中仍存在一些传统金融机构的
痕迹。 (3)外国银行是英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4)英国的金融监管过去以自律监管、分业监管为特色,但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以来,
第四节 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
一、金融体制的概念
金融体制是指一国划分金融管理机构和金融业务机构的法 律地位、职责权限、业务范围,协调彼此之间的活动及其 相互关系而形成的制度系统。一个成熟的现代国家的金融 体制应包括金融机构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监管 调控体系和金融制度体系四方面的内容。
目前,在西方发达工业化国家中,基本上都形成了在法制 基础上以国家金融主管部门为监管、调控中心,以商业银 行和证券机构为主体,与信托、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并存, 以货币、资本、保险等金融市场为枢纽的金融体制。
11,金融法
金融法
金融法的体系
• • • • • • • 我国金融法的体系包括: 1、中央银行法; 2、金融业专门监管机构法; 3、商业银行法; 4、政策性银行法; 5、非银行金融机构法。 6、外汇管理法
《经济法》第十一讲
金融法
中央银行法
《经济法》第十一讲
金融法
中央银行的性质
中央银行是国家银行体系乃至整个金 融体系的核心机构,是全国惟一的发行 银行、国家银行、储备银行、银行的银 行。中央银行法是调整中央银行组织、 管理活动及其与各方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经济法》第十一讲
金融法
外汇管理
各国外汇管理模式主要有三: 严格的外汇管理 部分外汇管理 外汇自由兑换、出入境 我国外汇管理自1996年开始实行经常项 目下外汇自由兑换,以及有管理的结汇、 售汇制度
《经济法》第十一讲
金融法
打击逃汇、套汇
• 逃汇行为将由外汇管理机关璀限期调回 外汇,强制收兑,并处逃汇金额30%以 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 套汇行为由外汇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强制 收兑,并处套汇金额30%以上3倍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济法》第十一讲
金融法
外汇管理法
《经济法》第十一讲
金融法
什么是外汇
外汇通常是指以外国货币表示的,用于 国际结算的信用工具和支付手段和外汇资 产。 其表现形式: 外国货币 外币支付凭证 外币有价证券 特别提款权 其他外汇资产
《经济法》第十一讲
金融法
汇 率
• • • • • 又称汇价,就是两种货币之间的比价,也可以 说是一种货币表示另一种货币的价格。 汇率根据货币比价变动情况划分,可分为: 固定汇率 浮动汇率 联合浮动汇率 我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 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米什金货币金融学第11版笔记和课后习题答案
第1篇引言第1章为什么研究货币、银行与金融市场1.1复习笔记1.为什么研究金融市场金融市场是指将资金剩余方的资金转移到资金短缺方的市场。
资金供求双方通过金融市场进行资金融通,实现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经济效率。
金融市场对个人财富、企业经营、消费者行为以及经济周期等都有直接的影响。
(1)债券市场和利率证券是对发行人未来收入与资产的索取权。
债券是债务证券,它承诺在一个特定的时间段中进行定期支付,债券包括长期债务工具和短期债务工具。
债券市场能够帮助政府和企业筹集所需资金,同时也是决定利率的场所。
利率是借款的成本或为借入资金支付的价格(通常以一定时期内的利息额同本金额的比率来表示)。
利率对整个经济的健康运行有着很大的影响:对于个人来说,利率过高倾向于使其减少消费,增加储蓄;对于企业来说,利率还影响着企业的投资决策,利率的高低决定着企业投资成本的高低。
(2)股票市场普通股(简称为股票)代表持有者对公司的所有权,是对公司收益和资产的索取权。
股票市场是指人们交易股票的市场。
股票市场的价格波动会影响到人们的财富水平,进而对他们的消费意愿产生影响。
股票市场也是影响投资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股票价格的高低决定了发行股票所能筹集到的资金数量,从而限制了企业可用于投资的资金。
企业股票的价格高,则他们可以筹集到更多的资金,用于购买更多的生产设施以及装备。
2.为什么研究金融机构和银行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是金融市场实现资金由储蓄者向有生产性投资机会的人转移的桥梁,对于经济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金融体系的结构金融体系是由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共同基金等)共同构成的复杂系统。
金融中介是指在金融市场上资金融通过程中,在资金供求者之间起媒介作用的金融机构。
(2)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互助储蓄银行等。
金融中介机构中,银行的经济规模最大,但近些年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养老基金、投资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成长速度也很快。
第十一讲 国际信贷业务(国际金融学-人民大学,涂永红)
§2 国际中长期资金市场业务
• 中长期资金市场,也叫资本市场(Capital Market),指资金的借贷期限在1年以上的交易 市场 • 中长期资金市场的融资方式
– 银行中长期贷款 – 证券交易
• 中长期贷款
– 借款者大多数是世界各国私营或国营企业、社会团体、 政府机构或国际组织 – 债权人主要是商业银行
– 没有违约风险 – 兑现性强 – 起购点低 – 免税
2003/09/17 10 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
1.5票据贴现业务
• 贴现是指票据所有人以未到期票据,向银 行交换现金而贴以利息。银行买入未到付 款日期的票据债权,获取相当的利息 • 分为银行票据贴现、商业票据贴现、债券 及国库券贴现三种 • 经营票据贴现业务,除一般银行外,还有 许多票据贴现所(Discount House)、票据 经纪商(Bill Broker)、票据承兑所 (Acceptance House)
2003/09/17
银团贷款的程序
• 组成集团
– 牵头银行将贷款份额及贷款条件通知参与行 – 达到承贷数额后,经理集团和参与银行组成银团
• 签约
– 银团组成后,便在贷款协议上共同签字 – 各贷款银行和借款人保持单独关系
• 刊登“墓碑”广告
– 银团贷款在发行量较大的国际性商业报刊上以“墓碑” 广告形式公开予以披露 – 提高借款人和各成员银行在国际市场上的知名度
• 银行承兑汇票的费用
– 承兑银行的佣金 – 处理承兑汇票及贴现所需的全部费用
汇票面额 汇票期限 佣金费率 360 天 汇票面额 汇票期限 贴现率 贴现费用 360 天
佣金=
•
2003/09/17
=
7
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
电子课件金融法第十一章
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 诚实信用原则。 2. 公平自愿原则。 3. 保险利益原则。
第二节 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 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 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 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 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1.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3.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 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 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 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三)保险事故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 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 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 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 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 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三)保险费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 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 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 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 险人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 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 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投保人提出保险 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 立。
(四)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的形式包括保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其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 约定的合同内容。(1)保险单。 (2)其他保 险凭证。
人大经济金融课件 金融中介学课件 第十一节资料文档
学习目标: ● 理解并把握金融信托的含义与特征 ● 了解我国对金融信托业的监管 ● 理解并把握合作金融的特征与监管原
则 ● 了解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
等金融机构的监管
第一节 对信托机构的监管
一、金融信托业的特征及其发展 (一)金融信托的含义及其特征
仿照美国的办法设立信托公司,承办商事信托。
(二)我国对金融信托业的监管
1、对金融信托机构的监管 第一,审批原则与条件;第二,变更与终止 2、对金融信托业务监管 (1)资本金管理;(2)提缴存款准备金管理;(3)财务报表管
理;(4)业务范围管理。 3、对金融信托业的风险管理 (1)完善金融信托立法。(2)加强金融信托公司的内部管理。
(3)银监会对信托投资公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有权质 询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并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 限期改正。
第二节 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管
一、合作金融的发展及其特征 (一)合作制与合作金融 (二)我国合作金融的发展 我国的合作金融形式具体包括农村信用合作
社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其中农村信用合作社 是中国合作金融的主要形式。
信托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发展起来 的。信托可分为贸易信托和金融信托,我们 在这里主要指的是金融信托。金融信托完全 是一种金融行为,它是指金融资产的所有者, 为了达到其资产保值与增值的目的,委托金 融信托经营机构代为管理、运用或处理其资 产的法律行为。
(二)我国金融信托业的发展
信托业在我国产生较早,但在新中国建立之前,发 展程度并不高。新中国成立后,从1979年新中国第 l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成 立至今,大体经历了3个时期:
新版金融理论与实务第十一章讲义
第十一章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一、复习建议本章内容和知识点较为整齐,相对而言也比较简单,主要介绍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基本知识。
建议学员在系统学习的基础上,抓住其中的理论体系和重点内容,并融会贯通。
从题型来讲,本章题型主要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
二、本章重要知识点第一节投资银行一、投资银行的界定投资银行的称谓盛行于美国,是及商业银行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美国著名的金融投资专家罗伯特·库恩()曾根据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和趋势对投资银行作出了如下四种定义。
罗伯特·库恩认为第二广泛定义最符合美国投资银行业的现实情况,是目前投资银行的最佳定义。
罗伯特·库恩提出的第二广泛定义也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认可。
本章也以此定义为基准,将投资银行界定为主要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重组、兼并及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项目融资等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投资银行的基本职能★(一)媒介资金供需,提供直接融资服务在资本市场上,投资银行通过帮助资金需求者发行股票和债券等直接融资工具,并将其出售给资金供给者,而将资金供需双方连接起来,实现资金的互通有无(二)构建发达的证券市场1投资银行通过咨询、承销、分销、代销等方式帮助构建证券发行市场2投资银行以做市商、经纪商和交易商的身份参及证券交易市场活动,发挥重要作用3投资银行在证券市场的业务创新中发挥重要作用4投资银行促进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由此可见,正如美国学者所言:“投资银行业是华尔街的心脏,是华尔街存在的最重要理由”。
投资银行及一个健康、高效的证券市场密不可分。
(三)优化资源配置投资银行作为证券市场上的中介机构,通过对不同企业和不同项目融资的收益和风险的确定,可以起到引导社会资金流向,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的功能(四)促进产业集中投资银行通过募集资本的投向和并购方案的设计,帮助优质企业获得资金,加快产业集中进程。
投资银行促进了企业规模的扩大、资本的集中和生产的社会化,成为产业集中进程中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