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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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金融危机中谈国际金融法的缺陷

学院:商学院

专业:国际商务

姓名:***

学号:**********

年级:2014级

科学技术进步是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全球经济迅速发展,21世纪我们将面临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世界各国对外开放经济渐渐连成一体,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任何国家都不能脱离其他国家而生存下去,而伴随世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是国际金融的全球化。近几年来,在国际金融全球化进程中,国际金融法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已经变成了国际金融全球化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在国际金融全球化迅速发展这一新时期的背景下,国际金融法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突破性发展,其对世界经济以及世界金融的影响越来越大。巨额的资金不断突破地域性的管制在全球进行转移,各类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在全球范围迅速扩张,跨国信贷和证券融资规模持续扩大,国际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不断创新,国际金融市场竞争愈发的激烈,金融日益成为现代经济生活的核心,国家间的经济关系日益深入地体现为国际金融关系,这一切必然导致发生在某些重要国家的金融危机迅速演变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一定的压力与挑战。但是正是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的下,国际金融法的漏洞初见端倪。在新的形势下对世界金融危机的成因进行认真分析,总结近年来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救济治理金融危机的实践,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现行的国际上所运行的金融法,国际金融法的发展已经严重滞后于金融、经济全球化和自由化发展的实况。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国际金融法暴露出众多的缺陷,存在着种种不足。

国际金融法是调整跨国金融关系的国际规范和国内规范的总称。其对象主要是国际金融,即在法律范围内对国际金融市场中的金融交易作出必要的规定,以维护国际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在内容上,它涉及国际货币体系、资本跨国流动、各种融资交易、银行、证券等金融市场的监管。国际金融市场中的金融交易,依据其性质来划分,主要分为三个领域:国际支付系统领域,国际信用领域,国际金融投机领域,包括外汇走私交易以及国际洗钱活动等。此外,国际金融交易还可以依据交易的种类划分为三个领域:银行类的金融交易;证券市场类的金融交易;混合类的金融交易,包括各种衍生金融交易等。同时,国际金融法又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传统的国际贸易法和投资法息息相关。在现代跨国经济关系中,离开国际金融法所形成的秩序,各类国际贸易活动、投资活动和各种经济活动将难以合理、顺利地进行;而国际金融法的成熟和完善,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贸易、投资以及其它各种国际经济活动的方向和效率。

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频繁出现金融危机。从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到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尤其是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迅速蔓延到整个世界,导致全球性的金融和经济危机,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转折点,标志着世界经济一轮黄金增长期结束,开始进入一个较长时间的

综合调整期。在这次金融危机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目前国际所运行的金融法,其发展已经无法同国际金融全球以及世界经济全球化同步发展,暴露出众多的不足。

一、国际金融法的范围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不相适应

世界经济一体化通常是指由国际组织主持进行的超越国界的既有法律形式和超国家因素特征的在经济方面的各种行动。也有人将其定义为完全消除各国政府对商品、资本和劳动力在国际间流动的所有限制。就目前的状况来说,世界经济一体化具体表现在商品贸易、工业化、人员流动、知识产权、金融和投资等服务贸易领域,随着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这些方面的一体化在世界范围内的不同区域正走向不同程度的制度化、法律化。而其中国际金融的一体化因为借助的工具先进,各国对资金的迫切需求,发展的尤为突出。有人指出全球金融一体化即是由于通讯技术的发展,新金融工具的不断涌现,各国银行业务相互联系、相互促进、一国金融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紧密联系、相互补充。

但是从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的产生的原因来看,其以法律的形式来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范围实际上并未达到其理论的范围。比如,引发此次金融危机的直接原因之一的大借大贷,而这大借大贷的外债分布在一方面是证券市场,在电子金融时代,来去快捷,利润高、风险大,因而被形象地成为热钱,一遇风险,会一走了之;另一方面是房地产,在销售停滞时,就会使银行陷入呆账中,在固定汇率的前提下,国内币值虽必须要坚持原来的汇率,但在上述情况发生以后,其最后的结果必将是爆发影响全球的金融危机。可见,国际融资的质量、投向和其风险预测及监控的得当与否,甚至一国的经济体制等容易引发金融危机的方面都应该是国际金融法所包含的内容。

国际金融法中,在这方面规定:在国际投资中,原来能够提供国际融资的主要是政府贷款、国际清算银行融资、国际货币基金和世界银行集团贷款,但现在跨国银行、集团银行和离岸金融市场也成为了国际融资的主力,其每年要比政府贷款和政府间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总和要高出许多,也就是说,现在能够提供国际资金的范围已扩大了许多。但是,所依据的法律,在政府间的金融组织,主要是成立时的协议以及在实践中逐步建立起来的一些规范,这些金融组织的贷款往往有着特别严格的规定,如世界银行主要是提供中长期贷款或投资,贷款的使用还要受其的监督。

二、现行国际金融法的强制力不足

国际金融法的强制力不足是国际金融关系冲突和协调的结果,也是国际金融法治理金融危机力度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中虽然规定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具有促进国

际货币稳定和监督国际金融运营的职责,但对于IMF如何促进国际货币稳定、如何实施金融监管等,并未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导致了金融危机治理实践中产生了救助时机延误、救助资金不足、救助措施不当等许多纠纷和问题。可见,现行的国际金融法中缺乏维护国际金融秩序和安全方面功效突出的公法性金融条约,而且现行的相关条约大多内容十分抽象,不能为金融危机治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国际金融监管的双边文件的形式有两种,谅解备忘录和相互法律协助条约,前者仅仅是作为各个国家金融当局之间相互签订的一种意向性的声明,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为在实施时并不具有有力的法律保障;后者虽然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其并不是关于金融监管合作的专门性文件,而且其大多在发达国家间相互签署,处于金融危机高发地带的发展中国家却很少签订,因此在金融危机防范和控制方面的作用也不大。目前,与金融危机治理密切相关的金融监管双边文件的强制力不足也限制了国际金融法的效力。

非政府间的国际金融组织,其法律规范的依据主要是《巴塞尔协议》,而《巴塞尔协议》及其所确立的“巴塞尔体制”是否具有法律拘束力,仍有争议——人们认为其带有约束性的建议,最多可算为国际惯例,而且其同相互法律协助条约相似,或许是因为历史上的金融危机首先是发生在发达国家,所以该协议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主要为发达国家。所以非政府组织发布的金融监管规则缺乏法定约束力。

国际金融法中存在的问题,不是一朝一夕能解决的,它的长期存在,必然会导致金融危机的周期性爆发。在现代跨国经济关系中,离开国际金融法所形成的秩序,各类国际贸易活动、投资活动和各种经济活动将难以合理、顺利地进行;而国际金融法的成熟和完善,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贸易、投资以及其它各种国际经济活动的方向和效率。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在实践中不断地发现和改进国际金融法。

参考文献:

[1]李颖.浅谈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国际金融法的缺陷.商业文化.2012(02)

[2]杨丽艳.东南亚金融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法思考.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04)

[3]陈欣.美国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法教学的新特点.经济师.2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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