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电力公司输变电工程生产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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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电力公司

输变电工程生产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网公司生产环节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加强和规范公司输变电工程生产验收管理,进一步明确输变电工程生产验收管理工作流程和职责,以确保工程安全、优质、零缺陷投入电网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按照闭环式管理和责任逐级落实的指导思想制定,突出运行管理单位是输变电设备运行管理的主体,同时也是生产验收的责任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验收是指为确保输变电工程投产后正常运行所开展的各项验收工作,包括参加工程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和建设各阶段的质量监督及投产前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电力公司所属35kV及以

上输变电基(改、扩)建工程的生产验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35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生产验收应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运行管理单位组织实施、职能部门业务指导的原则进行。生产技术部为投运验收的归口管理部门,运行管理单位为具体实施单位。各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范围内的生产验收工作。

第六条生产技术部职责

(一)负责生产验收相关规范、标准、制度的制定;组织和安排生产运行单位开展投运验收工作,监督检查运行管理单位生产验收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二)协调运行管理单位和北京电力科学研究院参加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审查,参加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选型和监造验收、监督施工关键工序,参加工程建设的投产验收和移交生产工作。

(三)负责一次设备及运行管理验收的专业指导。

(四)负责协调职能管理部门就运行单位上报的投运验收报告内容进行分析、审核,并研究确定是否具备投运条件。

(五)负责对运行管理单位提交的投运申请进行批复及投运批准书的会签审核工作。

(六)协调投运验收中遇到影响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七条其它职能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做好生产验收管理工作。

第八条北京电力科学研究院职责

(一)参加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主要设备和材料选型中的前期调研、标书审查、评标和技术协议签订工作。

(二)参加重大设备的驻厂监造和出厂验收

(三)参加解决工程验收和调试中设备和电网出现的

影响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

(四)指导或监督运行管理单位生产验收技术监督工作。

(五)协助职能部门做好验收组织工作。

第九条运行管理单位职责

(一)负责生产验收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开展工程的生产验收工作。

(三)参加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主要设备和材料选型中的前期调研、标书审查、评标和技术协议签订,重大设备的驻厂监造和出厂验收。

(四)负责根据工程进展及时组织人员监督施工关键工序,参加工程建设的投产验收、启动运行和移交生产工作。

(五)负责及时向公司生产技术部汇报生产验收工作进展情况和需协调解决的问题,按时报送投运验收报告并提出投运申请。

(六)负责督促工程资料按进度移交,并做好归档保管工作。

(七)负责督促按计划处理移交生产后工程遗留问题。

(八)负责组织开展设备评估评价工作。

第十条建设单位职责

(一)工程竣工后,向运行管理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

提交相关资料清单及设计图纸、试验报告、自检报告、备品清单等。

(二)负责组织运行管理单位监督施工关键工序,参加工程建设的投产验收、启动运行和移交生产工作。

(三)负责解决生产验收中发现的影响安全运行的重大技

术问题。

(四)负责组织处理移交生产后的工程遗留问题。

第三章工程建设前期的技术审查

第十一条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应依据国家、电力行业、国家电网公司和北京市电力公司发布的各项建设和生产的技术、管理标准进行,包括设计规程、技术导则、设备技术标准、运行检修规范、试验规程、技术监督规定、反事故措施、变电站和输电线路管理规范、运行规程、变电站和输电线路建设标准等。

第十二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运行管理单位和北京电科院应选派相关技术人员参加可行性研究及设计审查等工作,依据生产技术及管理标准提出合理化建议。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审查前至少一周提供相关资料图纸,并提前通知职能部门和单位派人参加。审查的批复意见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四章设备选型和监造验收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选型工作,包括标书审查、评标和技术协议签订等应通知公司职能部门、运行管理单位和北京电科院参加。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物流服务中心、设计单位及

时给运行管理单位提供设备的订货技术协议、工程图和安装使用说明书等资料。设备的技术协议应提供订货时签订技术协议的复印件,工程图和安装使用说明书等资料至少在前一周提供。当输电线路分属多家单位运行维护,以及变电站运行和检修分开时,以上资料应至少给每个单位提供一套。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应组织运行管理单位和北京电科院参加重大设备和材料的驻厂监造、关键工序见证和出厂试验验收。

第五章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适时向运行管理单位提供现场施工技术资料,以便运行管理单位及时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和设备性能,开展相关生产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运行管理单位应在土建施工前编制输变电工程验收方案,组织线路、变电检修单位及相关专业班组,选派生产骨干进驻工程现场,参与配合设备到货验收及施工过程验收,对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和重大设备安装调试的关键工序,派人进行监督,配合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把好工程质量关。

第十八条运行管理单位发现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应做好记录,以书面形式及时通报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重大问题应向工程建设单位、职能管理部门报告并督促解决。

第六章工程的投产验收

第十九条输变电工程投产验收须具备的条件是:施工

单位的安装调试工作全部完成,各项试验结果合格,运行维护有关事项已向运行维护单位交底,设备所需的专用工器具及备品备件齐全并移交运行维护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已组织完成工程验收。

第二十条工程建设单位要根据工程的规模、验收工作

量和初步计划投运时间为生产运行单位预留足够的验收时

间,原则上220kV及以上变电站的验收周期为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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