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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11•【字号】京政办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11日北京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普和科学素质建设的重要部署,落实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科技战略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国发〔2021〕9号)和《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特制定《北京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北京科学素质纲要》)。

一、前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

没有全民科学素质普遍提高,就难以建立起宏大的高素质创新大军,难以实现科技成果快速转化。

”这一重要指示精神是新发展阶段科普和科学素质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根本遵循。

科学素质是国民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基础。

公民具备科学素质是指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科学思想,掌握基本科学方法,了解必要科技知识,并具有应用其分析判断事物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提升科学素质,对于公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对于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创新文化软实力、推动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自国务院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提升素质、促进和谐”的方针,各区各部门组织推进科学素质行动重点任务落实,科学素质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19•【字号】•【施行日期】2017.07.19•【效力等级】党内其他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进一步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市级河长名单2.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和责任分工3.河长制工作考核制度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19日北京市进一步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强化属地责任,全面深入推进河长制,有力促进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治理、水生态治理、水资源管理、河湖岸线管理等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以水生态文明建设和水安全保障为统领,以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保护水资源为主要任务,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共治、属地负责、行业监管、专业管护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解决首都水环境突出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努力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引导,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7〕3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7〕3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7〕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7日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促进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政务部门间业务协同,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增强政府公信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本市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将信息共享单位划分为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

第三条本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资源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本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对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管理相关机制,推动各项任务落实。

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

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

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本市清洁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实施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作为本市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组织、协调全市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以及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旅游委、市卫生局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各区(县)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第二章清洁生产推行第五条本市在服务业、工业、建筑业以及农业领域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根据节能减排工作需要,各行业、各领域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特点,合理确定推行重点。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本市促进清洁生产实施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及本行业节能减排要求,制定本行业清洁生产年度工作实施方案。

年度工作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工作目标、具体任务、重点支持方向、组织安排、时间进度等内容。

各区(县)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根据本市工作安排,制定本辖区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会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市清洁生产标准体系建设;指导支持清洁生产技术研发、示范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宣传、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

各区(县)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清洁生产技术研发、示范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宣传、培训。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统计局、北京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统计局、北京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北京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环发[2012]28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10.30【实施日期】2012.10.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北京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12〕285号)各区县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环办函〔2011〕1310号)和《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环函〔2012〕212号)要求,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决定在全市开展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

为全面推进调查工作,现将国家有关文件、2011年北京市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环保产业调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调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

各区(县)环保局牵头,会同区(县)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和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成立环保产业调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或相应机构,负责本地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

请各区(县)环保局于11月12日前将本地区调查领导小组名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及联络人名单、联系方式(地址、邮编、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报送市环保局。

二、各区(县)环保产业调查领导小组,按照《2011年北京市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实施方案》(见附件4)的相关要求,对本地区的调查对象进行摸底,形成调查对象名录。

《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及名录

《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及名录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79)居民服务业(7930)洗染服务中(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服装干洗
(80)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
(801)汽车、摩托车修理与维护中(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机动车维修
(267)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
(2681)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中洗涤用品制造项目、皂类洗涤用品、洗衣粉、洗衣液、洗洁精、漂白剂、除垢剂,(2683)口腔清洁用品制造中牙膏生产,(2684)香料、香精制造中香料制造、香精制造
(27)医药制造业(271)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中大宗化学原料药制造环节(273)中药饮片加工中的中药饮片前处理环节(274)中成药生产中的中药提取环节
(28)化学纤维制造业[(2829)其他合成纤维制造中高性能纤维及材料生产除外]
(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为航空航天、军工等配套的特种橡胶和塑料制品除外)
(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1)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3023)石棉水泥制品制造、(3024)轻质建筑材料制造(新型建筑材料生产除外)、(3029)其他水泥类似制品制造(303)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新型建筑材料生产除外)(304)玻璃制造(特种玻璃生产除外)(305)玻璃制品制造[(3051)技术玻璃制品制造、特种玻璃生产除外](3061)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3071)卫生陶瓷制品制造(工艺陶瓷除外)、(3073)日用陶瓷制品制造(工艺陶瓷除外)、(3079)园林、陈设艺术及其他陶瓷制品制造(工艺陶瓷除外)(308)耐火材料制品制造(309)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纳米材料、人工晶体等生产除外)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15•【字号】京政办发[2003]64号•【施行日期】200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6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3〕18号),原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是负责研究拟订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综合平衡,指导本市总体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

将原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部分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交给北京市商务局。

(二)划入的职责。

1.原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主管本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职责。

2.原北京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区域经济合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地方电力行业管理和煤炭行业管理、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及成品油的进出口需求平衡、指导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减轻企业负担等职责。

3.原北京市物价局承担的全部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

1.强化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职责,减少微观管理事务。

加强对本市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以及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改革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有关综合性工作。

加强对实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综合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做好关系全局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平衡,促进本市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选推荐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选推荐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选推荐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04•【字号】京发改[2011]251号•【施行日期】2011.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选推荐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通知(京发改〔2011〕251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水平,我们计划通过社会公开征集方式,评选并推荐一批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更好地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根据《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京发改[2006]364号)和《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现将征选推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选推荐咨询服务机构原则和方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全市节能减排工作重点,按行业和领域面向社会公开征选推荐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

依据自愿申请、专家评审、政府审定的方式征选后,我们向社会进行推荐。

二、征选推荐范围根据全市节能减排工作重点和《绿色北京行动计划》安排,本次计划在工业、农业、服务业等行业征选推荐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

其中工业领域拟围绕冶金、电镀、轻工、化工、石化、建材、电力、机械、汽车、电子、医药、食品饮料、建筑、家具制造等行业征选推荐。

三、申报条件(一)在北京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为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的工作条件,具备文件和图表的数字化处理能力,具有档案管理系统。

(三)至少具有2名以上高级职称、5名以上中级职称并经国家清洁生产中心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专职人员,其中高级职称的审核人员应具有2年以上清洁生产审核咨询经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25•【字号】京政办发[2000]32号•【施行日期】200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市科委)。

市科委是负责本市科技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引进国外智力的职能,交给北京市人事局。

2.将北京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职能,交给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3.不再代管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二)划入的职能。

原北京市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制订重大科技项目攻关计划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取消审批软科学研究课题立项、重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组建高技术实验室、举办本市地方性技术交易会、注册信誉咨询单位和咨询师资格以及饲养、使用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专业资格的职能。

2.取消核准科技合同完成确认、技术中介机构资格、技术经纪人资格、技术交易市场资格、正式科技期刊变更刊期、页码、开本等以及出版增刊和饲养、使用试验动物从业人员培训机构资格的职能。

3.取消审核本市科委系统基本单位统计登记和变更、市属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职能。

4.取消对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的备案。

5.将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的项目管理和实施工作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29•【字号】京政办发[2013]43号•【施行日期】2013.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4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工作分工》予以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29日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工作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王安顺同志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负责规划、机构编制、审计方面工作。

分管北京市审计局。

XXX同志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外事(港澳)、税务、统计和金融方面工作。

分管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联系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编办、市对外友协、市国税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财政部北京专员办。

XXX同志协助负责规划方面工作,负责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和轨道交通等重大项目建设方面工作。

分管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联系市地震局。

程红同志负责商务、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侨务方面工作。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10•【字号】•【施行日期】2021.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国家机关,各国有企业,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10日北京市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推进本市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改革为动力,以法治为保障,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为实施绿色北京战略、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到2025年,建立健全本市环境治理的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风险防控体系、监管体系、政策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联防联控体系,落实各类主体责任,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二、健全严明的领导责任体系(一)落实党政主体责任。

贯彻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坚持党对生态环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严格落实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02•【字号】•【施行日期】2020.12.02•【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国家机关,各国有企业,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2日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精神,全面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以防控安全风险为重点,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准治理,着力解决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问题,补齐工作短板,加快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强化安全风险管控(一)深入排查风险。

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深入组织开展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建立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等相关制度规范,全面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19•【字号】•【施行日期】2014.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19日北京市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深入推进反对食品浪费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坚决杜绝公务活动用餐浪费(一)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央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国内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用餐管理。

公务活动用餐要按照快捷、健康、节约的要求,积极推行简餐和标准化饮食,主要提供家常菜和不同地域通用的食品,科学合理安排饭菜数量,原则上实行自助餐。

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严禁以会议、培训等名义组织宴请或大吃大喝。

接待用餐原则上不安排陪餐人员,如因工作需要,陪餐人员不得超过规定人数。

(责任单位: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二)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公务活动用餐财务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公务活动用餐开支标准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

公务活动用餐费支付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采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02•【字号】京政办发[2015]51号•【施行日期】2015.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5]5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环境保护法》,切实提升环境监管执法水平,努力促进环境质量改善,有效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一)加快完善地方环境法规、标准和政策体系。

根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抓紧修订本市相关法规,同时做好土壤环境保护、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等方面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定工作。

制定修订更加严格的炼油与石化、餐饮、家具制造、汽车制造(表面涂装)、汽车维修、印刷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定期修订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高污染工业行业调整、生产工艺和设备退出指导目录。

建立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排污成本不低于治污成本,引导排污单位主动加大污染治理力度。

落实阶梯式、差别化的施工工地扬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政策,对优于排放标准的减半征收,对排放不达标的加倍征收。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政府法制办、市质监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

建立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制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规定,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移送和立案工作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30•【字号】京政办发[2017]44号•【施行日期】2017.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7]4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精神,加快推进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视察北京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将垃圾分类作为城市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抓手,坚持首善标准,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全面提高垃圾分类工作水平,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

(二)工作目标以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作为生活垃圾分类的基本类别,通过党政机关率先实施垃圾强制分类和各区创建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到2020年底,基本实现公共机构(主要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和相关企业(主要包括宾馆、饭店、购物中心、市场、写字楼等场所经营单位)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全覆盖,全市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达到90%以上,进入垃圾焚烧和填埋处理设施的生活垃圾增速控制在4%左右;垃圾分类相关制度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市民基本养成垃圾分类习惯,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明显提高。

2021年节能政策补贴煤改电政策补贴热泵政策补贴

2021年节能政策补贴煤改电政策补贴热泵政策补贴

2021年节能政策补贴、煤改电政策补贴、热泵政策补贴1.1 国家最新热泵节能补贴政策汇总1、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标准》采用分项打分的方式,总分达到45-50分是一星级,60分是二星级,80分是三星级,创新类绿色建筑项目将在评价中得到额外加分。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21年2月印发《低碳社区试点建设指南》:在有条件的社区,优先推广分布式能源和地热、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

推广利用新设备新技术。

鼓励在社区改造中选用冷热电三联供、地源热泵、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技术,鼓励安装太阳能热水装置,实施阳光屋顶、阳光校园等工程。

在供热系统节能改造中,鼓励采用余热回收、风机水泵变频、气候补偿等技术,推广新型高效燃煤炉具。

3、住房城乡建设部2021年2月印发《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技术细则》:工业建筑建筑规划设计阶段,可再生能源利用占暖通空调能耗的70%以上,分值 1.1;利用可再生能源供应的生活热水不低于生活热水总量的10%,分值0.6;空气源热泵供热量占空调供热量或生活热水供热量不低于30%,分值0.6.在全面评价阶段,可再生能源利用占暖通空调能耗的70%以上,分值1.1;利用可再生能源供应的生活热水不低于生活热水总量的50%,分值0.8;空气源热泵供热量占空调供热量或生活热水供热量不低30%,分值0.6. 4、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3月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在能源领域,重点制定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相关技术标准,加强天然气、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标准制修订工作。

在建筑领域,完善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收和评价标准,修订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建立绿色建材标准体系。

选择具有示范作用和辐射效应的园区或重点用能企业,建设节能标准化示范项目,推广低温余热发电、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电机及电机系统等先进节能技术、设备,提升企业能源利用效率。

5、国务院2021年4月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实施节能环保产业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工程,规划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规范节能环保市场发展,多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形成新的支柱产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07•【字号】京政发〔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8〕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7日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精神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北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京发〔2018〕16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细颗粒物(PM2.5)治理为重点,以精治为手段、共治为基础、法治为保障,聚焦柴油货车、扬尘、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重点防治领域,优化调整运输结构、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和用地结构,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着力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全面推动绿色发展,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总体目标:到2020年,本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在“十三五”规划目标基础上进一步提高,PM2.5浓度明显降低,重污染天数明显减少,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市民的蓝天幸福感明显增强。

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全市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比2015年减少30%以上;重污染天数比率比2015年下降25%以上。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诚信企业创建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诚信企业创建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诚信企业创建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7.12.13•【字号】•【施行日期】2017.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诚信企业创建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各有关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加快推进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7〕1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北京市诚信企业创建活动,推进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机制,不断提高企业诚信意识,营造优良市场环境。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诚信企业创建活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12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四章评审程序第五章激励措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北京市诚信企业创建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诚信企业创建活动,推进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机制,不断提高企业诚信意识,营造优良市场环境,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建立完善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加快推进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诚信企业创建活动,是指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共同主办,由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组织会员企业参与,每年开展诚信创建评定,对优秀创建企业授予“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称号,并给予宣传表彰等激励措施的活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14]4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21
【实施日期】2014.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
限制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4]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卫生计生委制定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工作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措施;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强化属地责任,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1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4年版)
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加快构建“高精尖”的经济结构,切实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了《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北京市人民政府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北京市人民政府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北京市人民政府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08•【字号】京政办发[2012]48号•【施行日期】2012.10.0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北京市人民政府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4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切实加强对本市政府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北京市人民政府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XXX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常务副组长:孙康林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组长:张志伟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刘云广市编办主任王海平市监察局局长张欣庆市人力社保局局长刘振刚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吴大仓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成员:滕安英市编办副主任蒋力歌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郑登文市教委委员郑焕敏市科委副主任童腾飞市经济信息化委副主任张卫华市公安局副局长刘东波市监察局副局长孟钧市民政局副局长韩杰市财政局副局长杨晋京市人力社保局副局长丁晓市国土局总规划师冯惠生市环保局副局长刘玉民市规划委副主任李荣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孟令华市市政市容委副主任张树森市交通委副主任康森市农委副主任张萍市水务局副局长李薇薇市商务委副主任曹鹏程市旅游委副主任关宇市文化局副局长钟东波市卫生局副局长耿玉田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郭彤市审计局副局长王建华市食品办巡视员陈清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侯小维市统计局总统计师史贵升市园林绿化局副局长王宝金市政府法制办副巡视员杨战英市应急办主任续栋市政府督查室(绩效办)主任刘京生市政府外联服务办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具体工作由市政府绩效办承担。

今后,如需调整市政府领导同志以外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由成员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组长批准后,由领导小组或办公室自行发文通知,并报市编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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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制定的《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
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14]5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0.23
【实施日期】2014.10.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2018)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制定的《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4]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制定的《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201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23日
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2014年版)
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加快构建“高精尖”的经济结构,切实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
例》,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201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一、《目录》所列条目主要是污染较大、耗能较高的行业和生产工艺,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设备。

二、《目录》所列条目后面标注的年份为退出期限,如“(2015年)”是指应于2015年年底前退出,未标注年份的应立即退出。

三、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对列入《目录》的条目,有关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新增用地、不予办理生产许可等。

四、对《目录》所列条目涉及的企业,有关部门要严格进行环境、安全、土地、规划、节能等执法监察。

五、《目录》为2014年版,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修订。

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
一、行业及生产工艺
(一)钢铁
1.铁合金生产(2016年)
2.普通钢丝、钢绞线生产(2016年)
3.彩涂板生产(2016年)
4.预应力钢材生产消除应力处理的铅淬火工艺
(二)有色金属
1.再生铅生产
2.再生铝生产
3.常用有色金属冶炼
4.贵金属冶炼
5.铜线杆(黑杆)生产
6.提取线路板中金、银、钯等贵重金属工艺
7.烟气制酸干法净化和热浓酸洗涤工艺
(三)建材
1.平板玻璃生产
2.沥青类防水材料生产(2016年)
3.水泥生产(有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弃物除外)(2017年)
4.玻纤增强水泥(GRC)制品生产(2016年)
5.石棉水泥制品生产(2015年)
6.S-2型混凝土轨枕生产
7.石灰生产(2015年)
8.石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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