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7.30•【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08]152号•【施行日期】200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08〕152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各地安监部门按照《办法》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相关安全许可工作,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条件有着较大程度的提高。
由于我省贯彻《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时间较早,其中对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与当前国家总局备案工作要求存在差距。
为统一规范我省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办法》和《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总局《工作意见》),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目的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是检验设计、设备、工程施工安装质量等必须的且十分重要的建设程序,也是人、机、制度等各项安全生产要素的磨合时期,由于试生产过程中工艺过程的不稳定性和危险性因素难以辩识充分等原因,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安全风险程度较高。
为此,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办法》提出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要求,督促建设单位充分落实试生产前各项准备工作和各项安全措施,保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的安全。
二、必须明确试生产过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 向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并 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 见书(复印件);(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四)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五)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 通过: (一)未经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经安全审查未通过的; (二)未选择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 强制性规定进行设计的; (四)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 (五)对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 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注意1】如有本条所指前两种情况,安监部门应不予受理。 【注意2】“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中规定了可以原则通过的 情况。(后文介绍) 【注意3】“10号文”中“六、附则”规定了安全审查的结论性意 见的出具原则。 8
属于原则通过的《专篇》,修订完善后需经专家组长或部分专家签字认可。
【注意】如果《专篇》编制质量实在太差,则应不予通过,因为这样的 11 《专篇》无法真实反映该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情况。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
五、《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 备案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2号,以下简称“2号文”) 根据建设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危险程度和事故状态下对周边 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实行分类管理 (1)新建项目规模较大或危险程度较高或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 影响较大的,应当分别取得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 查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的安全许可。(一类项目) (2)新建项目规模较小且危险程度较低且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 影响较小的,改、扩建项目规模较大或危险程度较高或事故状态下对 周边环境影响较大的,应当分别取得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 施竣工验收二个阶段的安全许可。(二类项目) (3)改、扩建项目规模较小且危险程度较低且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 境影响较小的,应当取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阶段的安全许可。 (三类项目) 【注意】对有些改、扩建项目,如改扩建时工艺变化比较大, 12 或扩建规模3倍以上,应分别提高一个“类别”。
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8号令补充
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为了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指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实际情况、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现状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指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不在同一个行政辖区的建设项目。
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指含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产生)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安全设施的范围、分类,将以目录的形式另行公布。
二、建设单位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对《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验检测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的安全评价重要依据之一。
78号文件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皖安监化…2010‟78号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试行)各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提出如下试行意见: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围(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二)下列建设项目不纳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1.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2.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3. 城镇燃气配套的储存;4. 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非生产经营单位以自用或教学、科研为目的生产危险化学品,且不对外销售的;5. 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级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负责实施《办法》规定应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实施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不含中央企业投资的;(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四)跨市(设区的市)的;(五)从事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市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本辖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安全许可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25号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许可以及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07年11月30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前将修订公布正式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7年12月1日前,已经编制但尚未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提交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请按照本通知要求修改和完善。
二、请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或者所属)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从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并提出修改意见及其理由。
附件: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二○○七年十一月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说明一、安全设施的含义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二、安全设施的分类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3类。
三、适用范围本目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2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2号各市安监局,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有关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安全评价机构:为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安全许可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不包括下列建设项目:(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三)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四)实验室研制、中间试验和工业化试验等以产品试制和对技术、工艺或设备等进行适应性试验但不以产品销售为目的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五)局部更新在役装置和设施的大修理以及日常养护、维护工程,不降低在役装置和设施安全性能的小型技术革新改造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单台(套)设备和设施的更新改造工程等;(六)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零售店面的备货库房;(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分级实施制度省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负责实施《办法》规定应由国家安监总局负责实施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加油站除外)建设的;(四)生产、储存(仅储存企业)剧毒化学品的;(五)跨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细则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细则一、前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指规模较大的生产、储存、使用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该类企业具有较高的安全风险。
为了实现对该类企业的科学管理,保障安全生产,中国政府制定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细则》(简称《细则》),以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投产前、试生产过程中和运行期间的安全。
二、安全许可管理《细则》规定,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原有企业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简称“安全许可”)均为必需。
安全许可管理流程如下:1. 企业申报安全许可。
2. 由当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申请,组织评审,并通知企业进行补正。
3. 企业补充完整材料后,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编写现场检查报告。
4. 企业按照评审意见整改不合格项,修正申请材料。
5. 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的安全许可申请作出许可或否决决定。
安全许可审批工作应遵循公开、透明、效率高的原则。
当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首先应该公布安全许可的申请材料、专家评审,让公众了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风险。
三、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入试生产阶段前,需要编制《危险化学品试生产方案》并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试生产方案编制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危险化学品规划、安全许可标准要求。
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流程如下:1. 企业向当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递交试生产方案。
2. 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标准对试生产方案进行评审。
3. 企业根据评审意见修改试生产方案。
4. 企业提交修改后的试生产方案和相关材料至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5. 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备案情况公示。
在试生产期间,企业应按照试生产方案进行试生产,并接受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四、总结《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细则》的制定,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的标准和要求。
安监总局2010年186号文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指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结合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1.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全员每个岗位都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与相应的职务、岗位匹配。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
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领导企业建立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加强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隐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履行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大力推进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
分管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一、《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改建项目,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设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指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不在同一个行政辖区的建设项目。
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指含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产生)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安全设施的范围、分类,将以目录的形式另行公布。
1二、建设单位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对《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验检测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的安全评价重要依据之一。
四、在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时,建设单位要向承担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的单位提供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所需的文件、资料(文件、资料清单见附件1)。
五、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申请和报送,由中央企业(总部)负责。
中央企业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申请和报送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
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规则(试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规则(试行)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建设项目范围(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工作方式(一)组织形式⒈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审查或者审核工作由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危化司)组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作为技术支撑单位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事项由安全监管总局审议、决定。
⒉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将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并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中审查工作,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者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托单位)承办,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事项由安全监管总局审议、决定。
(二)工作方式⒈在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采取组织专家集中审查的方式。
对国内没有生产(储存)、大型联合生产、选址在生产生活相对密集区域和在组织专家集中审查时专家提出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建设项目,组织专家赴建设项目现场核查。
⒉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采取组织专家到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审查的方式。
⒊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资料的审核工作,采取组织专家集中审核的方式。
三、工作程序(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程序⒈危化司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进行签收和登记,并向建设单位反馈申请文件、资料的签收情况。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及配套文件的意见【冀安监管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冀安监管危化〔2008〕26号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及配套文件的意见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认真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及配套文件(见附件1),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各项安全许可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一、建设项目的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的分级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实施。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1.省政府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2.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企业的;3.生产剧毒化学品的;4.跨设区市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1.市政府或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2.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企业的;3.跨县(市、区)的;4.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
(三)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之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设区市和县(市、区)负责管理的工作,接受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委托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他行政部门(机构、单位)或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
三、设立安全审查(一)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设立前,向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
(二)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对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并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南》
《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南》第一篇: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南作者:行政服务…本站原创录入:行政服务大厅时间:xx-7-11责编:行政服务大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二、设立依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和《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告》。
三、申办程序:(一)中央驻豫、省管及跨省辖市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市安监局备案。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格式和数量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三)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按照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初审情况,向建设单位出具不予受理、补正告知或受理通知书等有关文书。
(四)市安监局指派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五)市安监局依据专家审查意见,向建设单位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六)建设单位接到通知后,凭受理通知书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领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八)建设单位接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后,方可进行试生产(使用)活动。
(九)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的建设项目,如若需要延期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安监局申请延期,延期申请需重新提交申报材料和延期情况说明,经批准后方可延长试生产(使用)期。
四、申报材料:(一)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报表;(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三)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认可表;(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复印件;(五)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为了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指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实际情况、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现状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指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不在同一个行政辖区的建设项目。
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指含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产生)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安全设施的范围、分类,将以目录的形式另行公布。
二、建设单位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对《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危险化学品国家标准安全标准化最新
GB50351-2005《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一、防火堤的材质、容量、高度、距离储罐的距
离; 二、每个罐组的总容积、隔堤的位置和数量; 三、防火(围)堤内的防渗、防腐处理; 四、排水口的阀门或水封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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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宜按照SH 3097-2000在输送易燃物料的设 备、管道安装防静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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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按照GB 11651配备个体防护设施;
[关注点]
GB11651-2009《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程》 一、防护用品和防护设施的范围; 二、根据作业类别确定使用限制(即必须
使用和不可使用的防护用品和设施); 三、使用期限和判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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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厂房、库房建筑应符合GB 50016、 GB 50160;
危险化学品国家标准安全标准化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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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生产设施及工艺安全
6.1生产设施建设 6.1.1.企业应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法规依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 局令第8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 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
2. 变更资料,包括变更后向负责安全审查的安 全监管部门报告的文件;
3. 变更风险分析记录; 4. 总平面图、施工图、竣工图及现场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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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企业应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 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审查要点] 1.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 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 2. 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要通过省级有关部门组 织专家组进行安全论证; 3.工艺设计文件; 4..新工艺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报告。 5.现场检查:采用的设备、材料。重点查看是否存在国 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等.
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238号文
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为了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简化办事程序,规范许可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安全许可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下列建设项目不纳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一)实验室研制、中间试验和工业化试验等以产品试制和对技术、工艺或设备等进行适应性试验但不以产品销售为目的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二)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非生产经营单位以自用或教学、科研为目的生产危险化学品不对外销售的。
(三)局部更新在役装置和设施的大修理以及日常养护、维护工程;不降低在役装置和设施安全性能且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小型技术革新改造工程;不改变工艺布局和生产储存能力的单台设备和设施的更新改造工程。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对已取得安全许可的储存设施,改变存储危险化学品品种的。
(五)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零售店面的备货库房。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分级实施制度(一)省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负责实施《办法》规定应由国家安监总局负责实施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1.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建设的;2.跨省辖市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省辖市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负责实施《办法》和本《通知》规定应由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负责实施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工作的通知
日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日安监发[201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安监局,市直有关企业:近年来,各级安监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工作的一系列要求,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工作逐步规范,提升了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实现了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为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证、变更、换证工作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证、变更、换证工作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各区县局要合理规划调整危险化学品经营点布局,使经营店面相对集中,方便管理。
对不符合布局要求的新设经营点,原则不再受理审批。
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认真审核,对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各区县局出具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市局。
对农药、油漆类经营企业,市局受理时间为每月1日至10日,各区县局要汇总集中上报,同时填写《用印申请表》,报市局审批。
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或者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
对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单位,要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换证申请,并按照省安监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52号)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必须提供每年的再培训记录。
安全评价报告应如实反映经营单位对上次评价中提出的不合格B项进行整改的情况,原则上不合格B项应少于上次评价时的数量。
对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成品油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报告要详细描述周边情况,依据相关规范要求,明确表明安全距离问题的风险程度,针对采取的对策措施,作出“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的结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为了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指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实际情况、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现状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指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不在同一个行政辖区的建设项目。
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指含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产生)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安全设施的范围、分类,将以目录的形式另行公布。
二、建设单位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对《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验检测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的安全评价重要依据之一。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一、背景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指使用、生产、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工程项目。
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加强对项目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是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重要工作环节,必须重视起来。
本文将就此问题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二、意见和建议1.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相关法规和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2.加强人员培训:建立健全相关的人员培训制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3.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的合规性。
4.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一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方便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
5.加强协调沟通:各部门在开展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时,应加强协调沟通,共同处理好项目安全管理的各项事宜。
6.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参与度。
三、工作措施为了落实上述意见和建议,我们需要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 制定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相关法规和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 建立健全相关的人员培训制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相关人员的培训。
- 加大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的合规性。
- 建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 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共同处理好项目安全管理的各项事宜。
- 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的宣传力度。
四、总结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需要各部门加强法规制度建设、人员培训、监督检查、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协调沟通和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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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数量不断增加,其中许多项目往往存在着安全隐患和安全风险,对环境和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因此,为了保障项目的安全和稳定运行,必须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
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意见
1.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取得相应的安全许可证,符合相关管理要求,方可进行生产或使用,否则需立即停止。
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证应该是一个综合性的、严格的、科学的、可操作的管理证书,需要根据危险性等级、容器分类、存储条件等要素进行有效选择和分类管理,确保企业和项目能够符合安全管理和技术要求。
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核心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1)设备、工艺、设施的安全性经过专家论证的文件证明;
(2)建立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的文件证明;
(3)建立工作风险评估制度的文件证明;
(4)制定应急预案、执法监督制度等的文件证明;
(5)企业资质认证、应急设备备案等可行性报告材料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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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意见
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需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且经过专家论证和批准后方可执行。
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1)企业生产批准的总部许可证书和项目建设许可证书;
(2)试生产使用方案书及其文件、数据、监管和应急预案;
(3)单位组织及其操作工作流程、安全设备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的内容;
(4)试生产完后,对试样成份、使用效果以及耐久性的检测结果材料;
(5)应急预案报告;
(6)经理、质量维护经理及其它重点职位工作手册以及实施方案。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区别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虽然都是为了保证项目的安全,但其实质和执行范围有所不同。
安全许可主要针对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的资质审批,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是针对于试生产使用过程的监管管理,以便企业能
够在研发、生产、验收过程中做到规范、准确、安全,符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四、建议
作为企业,一定要牢记“安全第一”的理念,加大技术研发和安全管理力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过程,同时,积极参加和配合协会和政府的安全管理和技术咨询工作,形成安全共识和技术共享的良好网络和机制,提高危化项目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运行能力,发挥危化生产的效益和价值,促进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