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第一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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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权的外延
• 生命权;自由权;私有财产权;免受酷刑或其他 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不得因 无力履行债务而被监禁;免于任意逮捕或拘禁; 公正审判权;免于歧视暨法律的平等保护权;隐 私、家庭、住宅或通信自由不受任意干预;言论、 出版、集会、结社自由;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国籍权;选举和参加公共事务权;民族自决权; 发展权;环境权;工作权;获得适当生活水准权; 社会保障权;健康权;教育权;参加文化生活权; 民族自决权;环境权;和平与安全权。
2、合理差别的存在
• 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 1、根据履行特定国家职务而对公民行使某些权利方面采取合 理差别措施;2、根据人的生理自然差异上的不平等而采取合理 差别措施;3、根据民族、性别等原因造成的事实上的不平等而 采取合理差别规定;4、根据特定职业需要对任职资格所采取的 合理限制;5、根据实际负担能力情况进行的合理区别对待。 法律制度与现实公平的关系 • 在户籍身份上,实行城乡有别的二元户籍制度。1958年1月的 《户口登记条例》取消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居住和迁徙自由 权,从此,农民不能进入城市生活。
(2)国际标准
• 作为基本人权法案,A公约的明确目标是毫无例外的 保护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平等的概念贯穿整个公约, 对于平等权的认识应从禁止歧视的角度考察。对于歧 视国际人权法并没有非常确定的定义,但是根据专项 立法规定的模式,一般认为构成歧视的因素为: • ⑴存在差别待遇 • ⑵没有客观、合理的根据或者追求的目标与采用的手 段之间缺乏相称性; • ⑶达到某种目的或者结果; • ⑷在特定的领域内。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消除一切形式对 妇女歧视公约》、《世界儿童权利公约》等公约中都 明确规定应保证权利在没有任何歧视的情况下得到实 施。
生命权与平等权——医疗权利不平等下 的孕妇死亡事件
• 作为一名外来务工人员,虽然肖志军和他妻子的劳动 成为北京GDP增长中的一部分,然而,肖志军和他的妻 子,显然没有享受到如同北京市民一样的基本医疗保 险和适当的医疗救助。 • 2007年7月10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来,北京就成为首 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试点城市。只要是户口在 北京的居民,不论有无工作、皆可以以家庭为单位享 受到这项来自国家和北京市的医疗救助。为此,中央 财政和北京市各自拿出了一笔相当可观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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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法: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力 三分法: 第一代人权: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 第二代人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第三代人权:集体人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与安全权、 详述人类个体继承的以产权。 • 应有、法定和实有人权
• 第一代人权形成于美国和法国大革命时期,主要是指公民 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二代人权形成于俄国革命时期,主要是 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第三代人权是对全球相互依存 现象的回应,主要包括和平权、环境权和发展权。
(二)分析 1、如何理解平等权 (1)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
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总代表2,979名,工人 农民代表合计563名,占18.89%;在第十届全国人大 2985名代表中,工人农民551名,占代表人数的18.46%, 没有查到其中农民代表比例究竟为多少,能够查询到确 切数字的只有1993年产生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共2,978名,农民占9.4%,工人占11.15%。 为什么获得关于农民代表比例的资料如此之难?
• 时至今日,不少大中城市仍然对农民紧闭“城门”,农民只能在小城镇“安 营扎寨”;与二元户籍制度相联系,农民不能到城镇就业,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和国有企业招工招干的首要条件是你必须具备“城镇户口”,改革开放 后的农民也只能流向个体私营和外资企业“打工”;国家的社会保障也只覆 盖城镇市民,而广大农民却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农民只能把自己的生老 病死全部寄托在贫瘠的土地上;国家对城镇的义务教育也全包了下来,而农 村的义务教育则由农民自己掏腰包解决,等等。 • 现在世界各国普遍赋予公民居住和迁徙自由权,全世界仅仅只有中国、朝鲜 和贝宁三个国家实行严格的户籍制度。
(五)保障人权的机构
• 1、联合国人权委员会 • 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8个职司委员会之一。1946年2月成 立。为联合国处理人权问题的主要机构。2006年3月15 日,第60届联合国大会以170票赞成、4票反对、3票弃 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一项决议,决定设立共有47个席位的人权 理事会,以取代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人权委员会。美国、以 色列、马绍尔群岛和帕劳投了反对票,委内瑞拉、伊朗和白俄 罗斯在表决中弃权。决议规定,人权理事会是联大的下属机构, 联大将在5年后对该理事会的地位进行审查。人权理事会的4 7个席位按公平地域原则分配。其中,亚洲和非洲各占13席, 拉美及加勒比地区占8席,西欧(包括北美及大洋洲发达国家) 和东欧各占7席和6席。根据规定,候选国必须获得联大19 2个成员国的过半数支持,方能当选。人权理事会的总部也设 在瑞士日内瓦。
3、我国平等权的保障方式
• • • • • • (1)侵权的主体 个体—机关—组织 (2)法律救济途径 仲裁—复议—诉讼 非法律救济途径 调解与和解—申诉处理与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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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权与公民权 1、主体不完全相同 2、适用范围不同 3、属性不同
• 法律属性--法律、道德、政治属性
• 4、表达方式差异
• 宪法明确规定--目前将人权写入宪法的国家近40个
• 5、实施和监督机制差异
• 公民权的实现靠国内法保障,有执法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 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人权的实现除了国内法和国内机关的保障 外,还有国际法和国际人权组织的监督。
•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制定的人权 两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和《公民和政治权利公 约》,共同构成了《国际人权宪章》,更标志着人权问题真正进 入国际法领域。 • 《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宪章》和联合国制定的其他有关人 权专门问题的国际公约、文件,共同构成了现代国际人权法的主 要部分,并且还在继续发展之中。在这些文件中,所包括的人权 范围之广,是前所未有的。人权既涉及个人的权利,也涉及集体 的权利;既涉及政治领域,也涉及社会、经济、文化等领域;既 涉及少数民族、有色人种,也涉及妇女、儿童、难民、残废者, 甚至智力迟钝者。在当前的国际范围内,把争取和实现人权的斗 争同反对超级大国的掠夺和剥削结合起来,打破富国剥削穷国的 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公正、平等的新秩序,是人权发展的新特 点和方向。
• 在一战以前,人权问题主要是国内法问题,人权原则也主要 是国内法原则。一战前,在保障宗教自由、禁止奴隶制和奴 隶贸易、武装中的人道主义以及对外国人待遇上的责任方面 的条约数量极少。 • 随着资产阶级的对外扩张,人权问题开始从国内领域进入国 际关系领域。一战后,人权法问题从国内法进入国际法领域, 主要表现在有关人权的条约逐渐增多了。例如,巴黎和会签 订的对奥地利、保加利亚和匈牙利和约,都把对这些国家内 少数民族的保护列为专编,并规定少数民族的一些基本权利 和自由。还有1926年《禁奴公约》、1930年《禁止强迫劳动 公约》等。但是人权问题此时还没有全面进入国际法领域, 这时的人权保护还仅限于人权的个别方面,并带有非经常的 特征。 • 现代国际人权法是二战后的现象。法西斯政权对人权残暴践 踏以及战争导致的痛苦、灾难,更加唤起全人类对于人权问 题的注重。《联合国宪章》在序言中宣示“重申基本人权, 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 并将“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作为宗旨之一。当然,《联合国宪章》中的关于人权的条款 仅是一般性的规定,还比较抽象。许多学者甚至认为这些条 款并不构成会员国直接的法律义务。
• (二)人权的历史发展及法律文本
• 在国内,从很早开始,人类就有一些规则用来保护 现在所谓的“人权”,体现在各个国家和民族的法 律、习俗和道德规范里。 • 在国际上,属于人权范围内的一些保护工作从中世 纪开始就有出现,当时的这些活动都与宗教领域相 关。另外,战争中的人道主义规则,在中世纪也是 人权保护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但这些尚属人权发 展的萌芽阶段。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 宣称“阐明自然的、不可转让的,神圣的人权”是其 宗旨,并将人权的内容具体化为自由权、平等权、 财产权、安全和反抗压迫权。此后,人权开始作为 国内政治生活和立法原则而存在。
• 明确提出人权口号,并在人权的旗帜下为争取人权而抗 争是从欧洲近代开始的。 • 近代人权的概念是17、18世纪欧美新兴资产阶级思想家 为了同中世纪的神权和封建贵族、僧侣的特权而提出的 一个政治口号,人权被称为人的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权 利。当时人权的基本内容包括个人的人身权、政治权、 财产权以及婚姻家庭权等。作为一个特殊的理论体系和 法律概念。 • 人权是伴随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而产生的、“天赋人权” 是由荷兰学者提出的。以个人主义为核心,以自由平等 为基点有力抨击了欧洲神权统治和封建专制,成为后来 “天赋人权”的思想渊源。西方“天赋人权”论不仅完 整体现着西方人权观的主要内容,而且亦奠定了人权作 为法律权利的效力基础。
• 西方:人权是个人体验和自由,而不是集体权利, 是人由于其人的属性而具有的公民权利、政治权 利和经济权利。否认“集体人权”的概念。 • 亚非新独立国家:不仅有个人人权,也包含集体 的人权和自由。 • 对殖民地和附属国人民来讲,最大的人权问题是 民族自决权;对已经摆脱殖民统治的新独立国家 而言,最紧迫的人权问题就是生存权和发展权。 而且经济及社会权利同公民政治权利是互相依赖、 互相支持的,充分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保障是实现 人类尊严和保障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的物质条件。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 2006年3月15日,第60届联大通过决议决定设立人权 理事会,以取代总部设在日内瓦的人权委员会。
• 国内保障人权的组织 • 人民团体、国家机关及社会等权
(一)案例与事例
• 1982年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和尊重,使得 公民的宪法意识和权利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升。 自上世纪80年代之后,陆续出现了一系列涉及宪 法中规定公民权利的案例。最早的案例是有关超 生子女是否享有计划内生育子女同等权利的争论。 此外,农村出嫁妇女能否与男性村民一样保留自 留地也成为当时的一个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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