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下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研究——以宪法学本科教育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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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争鸣法制博览2019年01月(中)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下的法学本科教学

改革研究

———以宪法学本科教育为例

武正雄

玉溪师范学院法学院,云南玉溪653100

摘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于2018年正式实施,必将对法学本科教育产生重大影响,宪法学是法学核心课程,围绕法考进行教学改革是法学本科教育的必然要求。根据学科特点分析和历年司法考核分值对比,研究学科教学现状,进而改变教学观念,重构教学体系,改革教学和考核方法,以实现法学教育目标与法考之间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宪法;教学

中图分类号:D926.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015-03

作者简介:武正雄(1973-),男,彝族,云南玉溪人,法律硕士,玉溪师范学院,讲师。

从2018年9月开始,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法考)取代实施了16年的司法资格考试正式施行。国家设立法考制度旨在选拔人才到法律职业之中,培养法律职业人才就是法学教育的最重要功能,故法学教育和法考的目标是共同的。法考是沟通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纽带,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设计任职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以及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和法律类仲裁员都要求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因此,如何通过法学教育把学生培养成为法律职业人才,将是高校法学教育特别是本科教育长期面临的难题和重任。宪法学是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宪法学教学改革和探索,是我国高校特别是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学的一个缩影,具有一定的典范意义。

一、宪法学教育亟需改革的背景

(一)司法体制重大改革之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确立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是由国家统一选拔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我国在2002年司法考试之前,由司法部、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分别组织律师资格考试、法官资格考试、检察官资格考试三考并行制度。在2002年至2017年期间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因参考人数较多、题目怪异和极低的通过率被称为“中国第一考”,一直备受社会关注。因此,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制度也就成为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将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这是对传统司法考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该《意见》中有关法律职业资格取得得条件的规定,必然会对法考制度和法学教育教学产生长远的重要影响。

(二)法学本科教育目标与学生就业准入条件的现实考量

毋庸置疑,新的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势必直接影响法学教育目标。而本科法学教育的目标是什么,却是高校法学院系及教师长期所面临的难题之一。民国时期著名法律教育学家孙晓楼认为:“法律教育的目的,是为国家培植法律人才。”据此,国内学者提出精英说、职业教育说、通识说与复合说等观点。其中复合说在相当程度上代表了多数学者与官方的看法,即认为“我们法学教育面临三项任务:其一,培养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所需要的人才;其二,各行各业需要既掌握本行业知识又掌握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这就对法学院提出要求,如何满足各行各业对具有复合型知识的法律人才的需求,这是法学教育以前没遇到过的、当前需要加快解决的一个课题;其三,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法学教育还必须担负培养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以及促进整个社会法律意识的养成和提高。”其实,就如中考、高考、公务员等选拔性考试,每一种权威考试对教育都具有很强的导向,对各类教育起到指挥棒作用。在很长一个历史时期,是否有助于提高法学学生就业能力和就业率,是判断法学教育的主要指标,也是评价一个学科的重要指标。虽然也有不同看法,如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认为,“法律教育一味迎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甚至将考试通过率当作法律教育成功与否的指标,势必形成条文主义的实用教育模式,这种教育会发展成应试教育,法律教育的质量也会随之下降。但客观上,这正是许多法律院系的学生所期待的,他们希望法学教育、课堂教学以法考为轴心,以是否通过法考论英雄。”由于法考直接关系到大多数法学本科学生就业必备资格,是法学专业学生就业最重要的就业敲门砖,可见法考对高校法学教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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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向作用非常直接而深刻的。

二、宪法学在历年司法考试中的地位在实行司法考试的16年中,宪法学在历年考试中的分值比重情况如下:

2002年15分,2003年14分,2004年20分,2005

年30分,

2006-2007年21分,2008-2014年每年23分,

2015年25分,2016-2017年27分。通过以上历年分值比重情况的分析可见,宪法学每年考核分值平均为22.6分,从2015年增加到25分,2016年、2017年增加到27分,随着2018年修宪和

宪法日益得到重视,

在法考中宪法学分值将会不断增加。

三、宪法学考核特点分析

经过对16年司法考试宪法学考核分析结果显示,宪法学是以宪法典为核心,包括立法法、选举法、组织

法、

监督法、港澳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基层群众自治法等十多部宪法性法律。经过对历年宪法学真题分

析,

宪法学考核具有以下主要特点。(一)理论与法条并重。分析结果显示,传统以法

条考核为主,

近年逐步改变为法条结合理论考核,宪法理论考核的也比重越来越大。宪法理论考核主要集中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宪法发展、宪法基本原则、宪法规范、

宪法解释和宪法实施保障等方面。(二)法条部分以宪法典及修正案为主。对宪法条文部分考核,最重要的是宪法典及修正案本身,年年

必考,

分值最大的是国家机构,重点集中在中央国家机构的人员结构、

职权和工作程序,而且往往结合其他宪法性法律综合考核,而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尽管

分值不多,

但是每年必考。此外,其他宪法性法律也几乎年年都有涉及。

(三)社会热点问题及时考查。社会热点问题,往往也是法律问题甚至是宪法性问题,从法理基础上看

都有宪法渊源。在当年的考试中,

往往涉及当年发生的社会热点问题特别是宪法性事件和宪法性法律。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我们可以预判以后的宪法学考核,结合宪法原理分析社会热点问题的主观题型将会出现。

四、宪法学的教学现状分析(一)实用主义至上,宪法学的重要性认识严重不足

在法学教育思想上,由于在政治课程中大量介绍

了我国宪法中国家制度的基本内容,

故普遍将宪法学定位为政治课程,

是宪法学教学的心头之痛。由于宪法难以司法化,宪法不实用观念明显。学生对学好宪

法学的重要性认识严重不足,

觉得宪法学过于“高大上”

,对今后的职业影响不大,且理论性很强,因而认为宪法学是大而无用的“空壳”课程,从而把对宪法学的学习要求和标准降低到普通公民的程度。在对宪法学缺乏深刻认识的前提下,

师生普遍比较重视社会生活中实用的部门法学科,如民法、刑法、三大程序法等

等。由于学生自身认识不到位,

加之导向不当,对宪法学的教学和影响就显而易见了。

(二)宪法学教师热情普遍不高,教学缺乏动力受到资源和社会影响力所限,一般本科院校宪法学要出科研成果相对较难。但现行体制又容不得教师

十年磨一剑,

多数宪法学教师难以安心、潜心宪法学教学和研究,

科任教师开展教学方法也较为传统,教学效果一般,这又进一步影响了宪法学教学环境,迟滞了宪

法学科在本科院校的发展,

使任课老师缺乏工作动力。(三)长期存在宪法未能司法化,严重影响宪法学教学效果

在法律发展史上宪法是一个新的法律现象,其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故发展历史不长,我国宪法的

产生更晚历程更短,

回顾中国宪法发展的历史,宪法真正得到重视和有效实施的时间其实非常短,导致整个

社会的宪法意识较薄弱,

人们重拾信心需假以时日。宪政问题讳莫如深,时至今日也仍停留在专家热烈民

众冷淡政府冷眼的状态,

全社会宪法意识普遍仍然很弱,

很大程度上也影响到宪法学在法学教育中地位和足够程度。由于我国宪法及实践中尚未建立完备的违宪审查机制,加之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案件裁

判文书不能直接引用宪法条文”

,导致宪法无法司法化,

也无违宪审查案例,人民对宪法虽心存敬畏却难以亲近,

被人称为“没牙的老虎”,特别是“宪法顶个球”笑话的不断传播。此类现象的存在,从根本上影响着宪法学教学效果的彰显。

(四)缺乏培养较高人才追求,仅以就业为目标在地方本科院校,由于没有著名高校的声誉和影响,

往往缺少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导致法学学生继续深造机会少就业压力较大,促使这些院校将培养目标重

点放在学生实用型人才培养上,

简单讲就是围绕着培养学生毕业之后通过参加公务员考试、

事业单位考试以及到律师事务所做执业律师。应当承认,

为了实现学生就业,这些院校不把培养法学大师作为主要追求

目标,

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理解和无可厚非。可是,基于宪法在国家中作用及整个法学教育中的核心地位,

重视宪法学,却是任何层次法学教育的应有之义。五、宪法学教学改革方向的思考(一)转变观念,加强学科建设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学教育都把宪法学教学放在突

出位置,

真正认识到宪法学教学是整个法学教育的基础和灵魂。支持在宪法学领域有一定造诣的本校教师安心宪法学教学岗位,积极培养宪法学学科带头人与骨干教师。鼓励支持科任教师安心开展教学和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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